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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7日 星期六

代贖的完全性

 (一)代贖

    代贖是一次完成的工作,並沒有任何我們的參與或貢獻。代贖對我們而言是客觀(objective)的,其執行不靠我們,且其發生的主觀(subjective)功效是以它的成就為前提。主觀的功效所以能在我們的悟性的意志上產生作用,是因為我們憑著信心認識這客觀事實的意義。

    代贖的成就絕對是歷史性的。代贖不是超越歷史的或與我們同時代的。誠祂是永恆的,又超越所有時間的條件與環境。祂與聖父、聖靈同時歷史的上帝。祂又是道成肉身的人子,被高舉至上帝的右邊。祂長達活著,祂既是從死復生的永活者,因此祂是代贖的功效、美善和能力的永久存在永久有效的化身。代贖是已完成的事件。這事件的真實性和重要性再沒有比使徒保羅更清楚地說明:「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4, 5)不論我們解釋「及至時候滿足」為上帝安排的時間的全部,或是餘下即尚未滿足的時間,我們都必須承認時間對上帝兒子道成肉身的使命是重要的。

(二)代贖的最後性

    在歷史性的辯論中,代贖的終極性曾被用來極力反對天主教有關彌撒的獻祭的教義。今天我們需要這樣的辯論以對抗天主教的褻瀆,正如在宗教改革時期一樣。代贖是一件已經完成了的工作,從來沒有重演過、也不可能重演。我們需要堅持這教義,是單單為了反對天主教,更是為了反對一個在更正教圈子盛行的觀點。這觀點是:「上帝擔當罪」是不能被限制在耶穌犧牲獻祭的歷史事件裡,這必須被看作是永恆的。代贖的工作藉耶穌基督的受難實現,而且它是永恆在天上、在上帝自己的生命裡:「一件永恆的代贖工作,有如上帝之生命般超越時間…並且當『犯罪』仍然存在、罪人仍待拯救時,它是繼續地進行著。」

    我們需要知道基督在天上的大祭司活動是繼續進行著的,也需要記得基督永遠是祂在地上獻祭的功效的具體化身。因著如此功效,祂實現了大祭司的天職。基於此原因,祂為祂的子民代求。新約聖經強調那贖罪和使人與上帝復和(比較來一3,九12:25-28)的獻祭在歷史上是一次完結的。忽略這一次完結的最後性就是誤解了代贖真正的意義。

    我們對代贖的定義必須基於聖經所言、而聖經所述的代贖是:榮耀的主一次完成了替代的順服、贖罪、挽回、復和和救贖;祂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至高天至大者的右邊。

(三)代贖的獨特性

    聖經立場是獨有道成肉身的上帝兒子獻己為祭,不是三位一體中的聖父或聖靈,不是在被造等級的天使和人,獨有聖子一人犧牲了,用祂的血拯救我們歸上帝。我們不論從任何角度看基督的犧牲獻祭,都會發覺其獨特性是不可置疑的,好比祂的位格、使命和工作的獨特性是不可置疑一樣。除祂以外,還有誰是上帝與人合一的呢?除祂以外,誰是大祭司獻如此的祭?除祂以外,誰留出如此替代之血?除祂以外,誰成就永恆的救贖?一次為所有聖徒進入聖所?

(四)代贖內存的效能

    上帝的恩典賜下基督替我們受罪,基督自己的恩典使祂願意捨己。相信基督的工作引導父上帝發生仁愛和恩典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上帝既有豐富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4, 5;比較約壹四9)。代贖是父上帝慈愛與恩典的預備,不過我們同樣需記著基督完成之工本身有內存的效能。足夠應付我們所有的罪帶來的困難,和上帝聖潔公義之要求。基督還了我們的罪債;祂背負並洗淨我們的罪。祂並不負出一個象徵性的代贖讓上帝收納,代替了全部的罪債。我們的罪債並非只取消而已,乃是清償了。基督既付出代贖,以求救贖人類,也就達成救贖。上帝對罪惡的一切懲罰和審判都落在基督身上。一言以蔽之,耶穌解決了我們的罪所帶來一切的嚴重困難,並「取得」了一切需要的恩典,引導和成全我們,得享上帝兒女自由的榮耀。

什麼是替代的救贖?

  

    “替代的救贖”指耶穌基督代替所有罪人而死的事實。經上講所有的人都是罪人(讀羅馬書39-18及羅馬書323)。罪的責罰是死。羅馬書623說:“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乃是永生。”

    這節經文教導我們幾個方面。我們所有人都要死,為償還罪,我們將在地獄裡度過永生。死亡在經上講是一種“分離”。當然每個人都會死,但一些人會在天堂與主度過永生,而一些人則永遠生活在地獄裡。這裡講的死指在地獄裡的生活。這節經文教我們的第二件事是永生通過耶穌基督是可以實現的。這就是基督的替代救贖。

    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替我們而死。因為我們罪性的生活,我們應該是那個死在十字架上的。但基督自己頂替我們的位置承受責罰。 “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哥林多後書521)。他做了我們的替代品,而那確是我們應得的。

    “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彼得前書224 。這裡我們又一次看到,耶穌自己承擔了我們犯下的罪,替我們付了代價。之後我們讀到幾節經文:“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按著肉體說,他被治死;按著靈性說,他復活了”(彼得前書318)。這些經文不僅教導我們耶穌是我們的“替代品”,而且他是“救贖”,他還足了人類因罪而欠的債。

    另外一段關於“替代的救贖”是以賽亞書535。這節經文談到即將到來的基督要為我們的罪而死在十字架上,它講得很詳細,受難就像它預言的那樣發生了。當你讀的時候注意這些詞。 “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他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注意這裡的取代作用。我們再次看到基督為我們付出的代價。

    我們自己無法償還罪的代價。即使我們能夠,就是通過受懲罰而被永遠投入到地獄。基督主動以上帝兒子的身份來到地上,耶穌基督,來償還我們的罪。因他為我們做的,我們現在不僅有機會將罪赦免,而且有機會跟上帝共度永生。要成全這一切我們必須相信基督為我們死在十架上。我們無法拯救自己;我們需要一位替我們贖罪的。

代贖的特性

  

有關基督代贖的工作聖經所用較特定的題目是獻祭(sacrifice)、挽回(propitiation)、復和(reconciliation)及救贖(redemption)。

    聖經視基督的工作為一種順服的工作。聖經有相當多的次數用「順服」這詞語,論到順服,我們不單想到成就一事外表的行動,更包括在這些外表行動背後的意向、意志、決心和擇。論到主在十字架上受死是祂順服最高的表現,我們不單想到在十字架受死的公開行動,更包括這公開行動背後的意向、意志與決心的選擇。我們需要問:主從何獲得意向和神聖的決定,願意捨命受死呢?希伯來書的經文不但證明這個問題的合宜性,也證明其必須性,因為這些經文清楚地告訴我們祂學了順從、祂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祂必須經過苦難而成為完全。這裡的「成為完全」不需要經過離罪而至聖潔的成聖過程。祂是長遠聖潔、無邪惡、無玷污和遠離罪人的。祂能在上帝無誤智慧和永恆大愛所安排的頂峰時刻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共有在這條路上學習了順服的功課後,祂的心、性、意才發展至一地步,可以自由而甘願地在受咒詛的木頭上捨命而死。基督是救恩的創造者;其工作與成就的定義是來自順服藉受苦而學習、藉受苦而達完全、藉十架受苦之死而完成了順服。

    順服的觀念是一個概括性的主題,可以解釋基督的代贖工作;且在救贖工作的成就上,也開宗明義地表明基督主動的角色。然而,我們必須藉那些表明代贖之特性經節來分析那些特定的分題。

(一)獻祭

    舊約獻祭的基本意義是贖罪;獻祭是上帝所設立的救法,可使罪得遮蓋,並免受上帝的憤怒和咒詛。當舊約時代的敬拜者帶供物到祭壇時,乃是以動物祭牲代替自己。按手在祭牲的頭上是象徵獻祭者的罪和責任已轉送到祭牲身上。獻祭者的罪惡歸算在祭牲身上,結果是祭牲承擔死亡的刑罰。

 

    顯然地,這些獻祭只是影兒和樣式而已。但贖罪的概念卻是明顯的。這贖罪的意義提供了解釋基督獻祭的背境。基督的工作是贖罪。祂的贖罪有超然的效力,不是牛羊等物所能有的。然而祂的贖罪卻是依照舊約獻祭條例的讓式。這意思是基督把自己獻為祭,作無瑕無疵地獻給上帝的偉大祭牲,祂所代替的人的罪和刑責都已轉到祂身上。因著這樣的歸罪理由,祂受苦至死;義的代替不義的,以致能領我們親近上帝。藉一次獻祭,祂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

    基督的工作是為罪而獻己為祭。這暗示一個常被忽略的附帶真理,就是:假如基督把自己獻為祭,祂也就是一位祭司。祂以祭司的身份將自己獻上,不是由別人獻,乃是自己獻上自己。祭司不會獻上自己,而祭物也不會自我獻上。惟獨基督有此獨特的組合。這表彰了基督獻祭的獨特性、基督憑祭司的身份履行祭司職務而贖罪。祂誠然是被殺的羔羊,但祂也同時是那獻己作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那一位祭司。祭司的職分和贖罪的祭物同集於基督,表明了一個奇異的結合。這結合可見諸一句簡單之話:「他將自己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

    還有,最後的一點是:認識基督的祭司功能是連繫那獻一次的祭和救贖主長存的祭司功能。祂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祂以這身份永遠不停地為祂的百姓代求。因為基督是我們信仰的大祭司,祂以這樣的身份先獻祭,後繼續為我們代求。

(二)挽回

    挽回的意義在舊約中希伯來文以「遮蓋」來闡述和表達。有關「遮蓋」包含三件事:

這遮蓋是因罪而有的;

遮蓋的效果是潔淨和赦免;

遮蓋及其後果是在上帝前而行的

    這是說罪惡帶來一種「與主關係」的境況,使遮蓋成為必須。可以說:罪惡或犯罪的人是在主面前得到遮蓋。在舊約思想中,獻祭儀式的設施只有一個解釋,就是罪惡引起上帝聖潔的不悅和憤怒。報應就是上帝的聖潔對罪惡的反應;而遮蓋能除去罪引起的聖不悅。很顯然,「挽回」的意思是「平息」、「建立和平」、「使息怒和「使和好」;這也是應用在基督所成就之代贖工作的意思。

    挽回的前題是上帝的忿怒和不悅;挽回的目的是除去這不悅。挽回教義的意思是基督平息上帝的忿怒,表現上帝對祂子民的慈悲。「挽回」的焦點是上帝的忿怒及上帝為除去這忿怒所作的預備。

()「復和」的焦點是人與上帝的隔離及上帝使人回復蒙受祂恩典的方法。

    「復和」假設上帝與人之間存著分裂的關係。這分裂暗示敵意和隔離。隔離是兩方面的,我們對上帝的隔離和上帝對我們的隔離。失喪的原因當然是我們的罪,但這隔離的意義不單在於我們對上帝有不聖潔的敵意,更包括上帝與我們有聖潔的隔離。罪孽使我們與上帝隔絕,罪惡使祂向我們掩面。正確地說:上帝對我們的隔離就是祂對我們聖潔的敵意。復和所針對並挪去的正是這樣的隔離。

    當我們更仔細地查考聖經時,就會發現復和最關注的事不是人對上帝的敵意,而是上帝對人的隔離。上帝方面的隔離當然是因為我們的罪。是我們的罪引起上帝聖潔的反應。但是不論復和被視為行動或後果,上帝對我們的隔離才是當前的問題。

    對於這問題,新約經文是有助益的。馬太福音五章廿三、廿四節。「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在這裡,「同弟兄和好」(be reconciled to thy brother)這命令的意義是我們所關心的。

    上帝吩咐敬拜者的事就是同弟兄和好。「得和好」(be reconciled)吩咐的意思並非「挪去你的敵意和惡毒」、也並非假定他心藏任何惡毒。如果上帝吩咐他如此做,他不需要離開祭壇去做這事,因為再沒有比聖殿更好的地方讓他悔改和挪去他的惡意。上帝吩咐敬拜者去做一件截然不同的事。他需要離開祭壇,與他開罪過的弟兄和好,然後再做某事。除去弟兄與他疏遠隔離的因由,用妥善的安排以致他不再有懷怨的理由,復和的行動在於除去不和睦的因由,復和的後果是再次回復和諧、諒解與和平之關係。

    這段經文所得的「解釋」也可以同樣用在我們藉基督的死得與上帝和好一事上,當人與上帝和好時,主要考慮的是上帝對人的隔離,也就是上帝對人的聖潔敵意,以致我們與祂隔離。「復和的行動」是除去上帝與人隔離的因由,「復和的後果」是指上帝與人隔離的因由既得除去後,人與上帝之間所建立和諧與和平的關係。羅馬書十一章十五節再有復和這名詞的例子:「若他們被丟棄,天下就得與上帝和好,他們被收納,豈不是死而復生麼?」很明顯,「復和」的對是「丟棄」,而「被丟棄」的對比是「被收納」。「被收納」不是別的,乃是指上帝再次收納以色列進入祂的寵愛和福音的祝福裡;「被丟棄」卻是指以色列從上帝的恩寵與福音恩典上被拋棄。同樣,這復和是指上帝收納外邦人進入祂的恩寵。外邦人與上帝的隔離終止;他們又與聖徒同國,成為上帝家裡的人了。

    復和要處理的是因我們的罪上帝與我們的隔離;但透過罪的除去,就挪走隔離的理由,帶來與上帝和好的結果。我們要思考的兩段經文是羅馬書五章八至十節和哥林多後書五章十八至廿一節。

羅五8-11

「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8節)。基督以死達成復和,經文表明這事是上帝對人的愛的最高彰顯。經文特別標榜上帝的愛,這愛藉一非常明顯之行動表達出來,就是基督之死。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的不是人對上帝主觀的態度,而是上帝對人的態度;這態度透過一歷史事件而表明。

林後五18-21

這裡表明復和是上帝的工作。上帝開始並完成這工作。「一切都是出於上帝,他…使我們與他和好」(18節)。「上帝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19節)。這是強調神恩獨作(divine monergism),告訴我們復和本身是一件不關涉人類行動的工作。復和既是完成之工,就不需要或依賴人的活動。

    復和是一件完成了工作。十八、十九、廿一節的時態毫無疑問地證實這一點。它不是上帝繼續地作的工作,乃是在過去已經完成的事情。上帝不單是這工作的惟一行動者,祂更是完成這工作的行動者。

    這段經文闡明了復和的涵義。「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21節)。這節經文清楚地指向基督替代人類背負罪惡,藉此成就了復和。

    聖經說明復和是藉著基督的死而成就的,因此復和所考慮的是上帝對人的關係。這種新關係是藉著除去隔離的因由而成立的,這因由就是罪和罪咎。基督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這是上帝的恩典和慈愛的縮影,是上帝自己所供應和成就的。福音所傳達與人的信息,就是上帝已完成完善的工作。

(四)救贖

    「救贖」的措辭是購買(purchase)的意思,較貼切的意思是買贖(ransom)。買贖就是以付出代價去確保某種釋放。確立救贖的這種觀念的證據非常多。主自己所說的話(太廿28;可十45)確立了三件不可置疑的事實:⑴ 祂來世界所要完成的工作乃是一種買贖的工作;⑵ 祂捨棄生命乃是買贖的代價;⑶這贖價的性價是替代的。

    贖價假定某種奴役或捆綁。救贖因此暗示著贖價從奴役和束縛而得的釋放。正如獻祭是要解決人因罪咎而有的需要,挽回祭是要解決上帝的忿怒所引起的需要,又復和是要解決人與上帝隔離的問題,同樣地,救贖是要解決人受罪惡奴役的困境。這樣的捆綁當然是多式多樣的,所以救贖作為贖價或買贖也有眾多而不同的意義和應用。救贖關系人被捆綁的每一方面;救贖釋放人得自由,就是作上帝兒女榮耀的自由。

    究竟聖經是從那些方面去看基督所作成的救贖呢?

    其中明顯者包括以下的兩個角度 (律法與罪惡)

律法

    當聖經論及救贖與上帝的律法之關係時,沒有說人是從法得救贖。人不是從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我們的上帝,和愛人如己的責任中被救贖出來。律法是包含在這兩條誡命裡(太廿二40),並且愛完成了律法(羅十三10)。若假設人從律法得釋放的意思是指從這樣的責任得釋放,那就是違背基督工作的原意。若以為任何人有可能不必盡心愛上帝和服從祂的命令的話,那就是違背了上帝的本性。當聖經談及救贖與上帝的律法之關係時,它使用較為明確的術語。

(a) 律法的咒詛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律法的咒詛是律法的刑罰制裁,這基本上就是上帝的忿怒或咒詛,也就是上帝對任何違反律法要求的不悅。「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若沒有得拯救脫離這咒詛,就不可能有救恩。基督是從這咒詛中把祂的子民買贖出來,而這買贖的代價就是祂自己成為咒詛。

(b) 禮儀的律法

    「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4,5)。以上經文的重點就是從摩西律法監護性的約束中被救贖出來。舊約中上帝的子民是因上帝的恩典成為上帝的兒女。基督來是為要成就這立嗣的工作。基督生在律法之下,祂生在摩西律法之下;祂需要遵循律法的規定,又曾履行律法的要求。祂救贖我們脫離那相對與暫時的約束,就是以摩西律法為工具所加給我們的。

    福音的法則是連外邦人也不必經歷以色列曾殆受的監護性管教。「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加三25, 26)。凡相信基督耶穌的人都是上帝的兒子,毫無分別。這偉大的恩典乃是救贖的果效。這救贖是藉基督生在律法之下,履行律法的要求和完成律法的宗旨這事實得以成就的。

c)行為的律法

    基督救贖我們必須以守律法的條件才能稱義和蒙上帝收納的清況。若沒有這樣的救贖,就不可能有稱義和救恩。基督親自的順從成就了這樣的釋放。因著祂的順從,罪人就成為義了(羅五19)。換言之,基督積極的順服是這救贖的代價。基督的順服是積極又消極的,因為基督生在律法以下,又滿足了所有公義的女求和公平的規定。

罪惡

    基督救贖祂的子民脫離罪惡,是繼續上述有關律法各事的結果。罪的權劫就是律法,而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林前十五56;羅四15)。聖經清楚指示我們基督的血是成就救贖的方法。「從罪得救贖」包括罪惡的幾方面;救贖及是指脫離罪惡的各方面及其後果。救贖的觀念應該用來表明完全和最後脫離所有邪惡的釋放,又救贖是指整個救贖恩典的過程朝著這目標前進。主耶穌對這贖價的言論(太二十28;可十45)毫無疑問地顯示祂了解祂到世上來的目的是要作替代的贖價,並且這贖價就是要捨命。按照新約的表達,祂的捨命和祂的流血是同一件事。救贖在於替代的流血,即是代替多人的流血,為要叫祂捨棄性命而買贖的人歸祂自己。保羅對以弗所長老的忠告裡,他稱呼「上帝的教會」為「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二十28)。保羅明顯地用救贖價的文字去表達他在這裡的思想。他論基督說:「他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保羅說那蒙愛的人是「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保羅把罪惡的得赦解釋為血的救贖所帶來的祝福。

    對於使徒保羅來說,基督的十字架發出的榮耀是因著一事實的榮耀,這事實是祂「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誇勝」(西二15)。我們常常沒有正視死亡冷酷的現實,對死亡的存在無動于衷(不是因為信心,乃是因為硬心而不知覺),但是新約的信仰卻大大不是這。希伯來書的作者語重深長地敘述耶穌道成肉身的意義:「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來二14, 15)。惟有那得勝能使信徒從恐懼的束縛得釋放,並感發信心的信賴和鎮靜。信賴和鎮靜得以進入他們的心中是因為他們知道基督的得勝已結束了那掌死權的惡者的權勢。

    因此,若不包括基督一次勝過世界的神、空中的掌權者和正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的勝利,我們便不能充分了解說明使人脫離罪的救贖。我們必須全面地看罪和邪惡:罪好比一個王國,其內充滿狡猾、詭譎、巧計、權勢並撒但及其使者不停的活動。撒但及其使者就是「那些執政的、掌權的、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屬靈氣的惡魔」(弗六12)。又我們是不可能論及脫離罪的權勢的救贖,除非這救贖的範圍包括了敗壞幽暗的權勢。如此,我們才可更深領悟基督所「現在是你們的時候,黑暗掌權了」(路廿二53)之時的遭遇,並領悟榮耀的主在趕出這世界的王(約十二31)之時所作成的工。

2024年6月15日 星期六

基督代贖的價值無限

 

  「限定的代贖」這個教義並不是要限制基督代贖的價值與能力。代贖的價值有多高,要看是誰來代贖,代贖的人愈尊貴,代贖的價值就愈高。既然基督是以「是上帝也是人」的身份受苦,他受苦的價值是無限的。聖經清楚提到基督是以「是上帝也是人」的身份受苦,例如:「榮耀的主」被釘在十字架上(林前二8);惡人「殺了那生命的主」(徒三15);上帝「用自己的血」「買贖」了教會(徒廿28)。代贖的價值既然無限,所以上帝如果計畫要拯救全人類,這代贖的功勞是足以拯救全人類的。所謂代贖被限定,是指「這代贖功勞的對象」被限定,只有某些人得到代贖的功效,就是那些真正得救的人才得到代贖的功效。

   說到這裡,有時候會有人誤以為加爾文主義教導「基督為這個人受了一些苦,又為那人受了一些苦,如果基督還要拯救更多人,就還得受更多苦」。但是我們相信,即使人類中蒙赦免得拯救的人數很少,這些人還是需要無限價值的代贖,才能使他們得到赦罪救恩的福氣。

      反之,如果有許多的人,甚至全人類都要蒙赦免得拯救,基督受死的功勞作為他們得救的憑據,也是綽綽有餘。這就好像如果地上只有一棵樹木,太陽要讓它生長必須發射的光線,和如果地上長滿蔬菜樹木,太陽要讓它們生長必須發射的光線,兩者是一樣的。

      同理,如果只有一個靈魂得救,基督必須為他受的苦,和如果大多數人甚至全人類得救,基督必須為他們受的苦,兩者是一樣的。罪人既然是得罪那位有無限尊榮的上帝,並且已經被定罪,要永遠受苦,除非另外有一位既有無限的價值,又為他犧牲的人物,否則他的罪就不能得贖。

      既然沒有人會因為「人類由於亞當犯罪而被定罪」,就說「亞當為這個人犯了一些罪,又為那個人犯了一些罪,所以如果有更多的罪人,亞當就還得犯更多的罪」。那麼他們對基督受苦,怎麼可以有那樣的想法呢?

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哪一個先行:信心還是悔改?

 

湯瑪斯·波士頓在《悔改的必要性》一書中明確指出,按照自然順序,信心先於悔改,雖然信心和悔改的恩典在時間上是同時賜予的,但信心被描述為「悔改的泉源和源頭」。這意味著在一個人的靈性重生中,相信基督的行為本質上先於悔改的行為。波士頓認為,遠離罪惡(悔改)的過程是由建立一個人的信仰的行為發起並植根於這個行為的。因此,根據波士頓的說法,一個人要真正悔改,必須先運用對基督的信心。

 

他指出,信仰不僅是靈性轉變的自然秩序中悔改的先導,也是其主要動力。波士頓認為,信仰是“引導恩典”和“靈魂甦醒的第一次呼吸”,這表明沒有信仰,不可能討上帝喜悅,因此也不可能真正以令他喜悅的方式悔改(希伯來書11:6;耶利米書31:20;約翰福音15:5)。他用以下幾點來支持這一點:

 

1.     信心是主導恩典:

 

波士頓強調信心是基礎恩典,所有其他恩典,包括悔改,都建立在信心的基礎上。這是因為悔改需要轉離罪轉向上帝,如果不先認識並信靠上帝,悔改就不可能發生。他引用撒迦利亞書 12:10 和使徒行傳 11:21 來說明對上帝的信仰如何先於並促進悔改轉向上帝的行為。

 

2.     信仰產生悔改:

 

波士頓認為,信仰是「產生」悔改所必需的敬虔的憂愁,融化剛硬的心,產生悔改的淚水。他認為,人們是透過信仰的透眼光在基督裡看到上帝,這轉向使靈魂悔改轉向他(耶3:22)。

 

3.     悔改的動機:

 

波士頓也指出,聖經和恩典的應許是悔改的動機,表明靈魂透過「相信地應用」這些應許而悔改。他引用幾個聖經實例來說明這一點,其中上帝願意饒恕和醫治被視為回轉歸向祂的基礎(耶3:14, 22;約珥書2:12-13;何西阿書6:1;太3:2, 4:17)。

 

4.     悔改本身的本質:

 

最後,波士頓解釋說,悔改的本質,即從罪中真誠地轉向上帝,本質上需要信心。他強調,如果不透過基督,人就無法轉向上帝(約翰福音14:6),並且在那裡除非透過信心,否則沒有辦法來到基督面前。這意味著悔改是轉向上帝,從根本上植根於信心。

 

波士頓承認有些人可能將悔改置於信心之上,或提到悔改卻沒有明確提到信心是得救的途徑(馬可福音1:15;使徒行傳2:383:19)。然而,他澄清說,雖然悔改無疑是得救所必需的,他闡述說,基督悔改的命令本質上是對相信的邀請,因為如果沒有對基督的信心,真正的悔改就不可能發生。

 

波士頓的討論旨在糾正人們對信心與悔改之間的順序和關係的誤解。他強調真正的悔改是信心的果子,在沒有對基督有信心的情況下試圖悔改是錯誤的。這種理解對於引導罪人真正皈依至關重要。並鼓勵信徒加深信仰,作為他們靈修生活的基礎。

 

關於信仰和悔改的順序的討論被納入了他對悔改的必要性以及基督徒生活中信仰和悔改的動力的更廣泛的闡述中。波士頓將這一神學觀點編織成一個更大的敘述或教義闡述,而不是將其孤立在一個單一的、有明確標題的章節。

 

他的討論跨越各個部分,在這些部分中,他解決了反對意見,澄清了誤解,並為在靈性轉變的順序中將信仰置於悔改之前提供了徹底的聖經和神學原理。這種方法反映了波士頓將關鍵神學見解嵌入更廣泛的教義和教牧框架中的方法,旨在全面了解悔改在救恩中的作用及其與信仰密不可分的聯繫。

 

2024年2月14日 星期三

福音入門

 

一個有罪的人怎樣才能親近上帝呢? (出 3:5)上帝是否要求我們完全遵守祂的律法,才能達到祂所要求的公義?

 

     「夫子,我該行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呢?……你若想得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 19:15-17)。 摩西寫下基於律法的義,指出遵守誡命的人就必因此而生存(羅10:5)。 然而,「應許生命的誡命,對我卻成了死亡」(羅7:10)。 「凡遵守全部律法,卻在某一件事上失敗的,他就要為這一切的罪負責」(雅各書2:10)…並且「犯罪的人必死」(拉18:20 )。 然而,「…上帝派出自己的兒子,成為有罪的肉身…使律法公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身上」(羅83-4)。

 

從以上經文,我們觀察到:

 

1.     有一種基於法律的正義,

 

2.     誡命應許生命,

 

3.     如果我們完美地遵守法律,就可以得到這種生活,

 

4.     但是我們未能做到這一點,

 

5.     並且耶穌仁慈地為罪人遵守律法,好讓我們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聖經中有兩個運作原則:

 

     1.「如此行,就可以存活」(利 18:5;羅 2:1310:5

 

     2.「我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請相信中保會為我們做」(哈巴谷書 2:4;羅 10:6;加 3:11)。

 

第一個原則通常被稱為“行為之約”,第二個原則被稱為“恩典之約”。 恩典之約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中保履行了行為之約。 正如約翰·加爾文曾經說過的那樣,

 

     「想要因行為稱義的人必須做的不僅僅是一些善行。他必須完全遵守律法。而那些超越所有其他人並在主的律法中進步最大的人離這種完美的服從還很遠。”

 

聖經從頭到尾都明確指出,要贏得永生就必須完全遵守律法。 然而,律法導致死亡,因為我們所有人都未能遵守它,除了耶穌基督之外。 他生在律法之下,代表我們履行了律法的公義要求。 讚美歸於上帝。 基督自願接受律法對祂子民的過犯所施加的所有製裁,這構成了上帝稱罪人為義的基礎(羅馬書 5:9)。 基督的這項行為正是他們被寬恕的行為。 此外,他完全遵守上帝聖律法的所有規定,在法律面前提供了完美的正義,這歸功於那些信任他的人。

 

基督的義到底是什麼?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讓我們來看看幾個提供一些見解的關鍵段落。

 

     「我們本來是猶太人,不是外邦人中的罪人;然而,我們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基督耶穌,所以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得以稱義是靠著對基督的信心,而不是靠行律法;因為凡有血氣的人都不能因行律法稱義。” 加拉太書 2:15-16

 

在上下文中,保羅是在向猶太教徒講話,他們將割禮的額外要求強加在福音的恩典之上。 在這種背景下,保羅宣稱:“我們稱義,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穌基督。” 但為什麼不透過法律的運作呢? 在加拉太書 3:10(僅幾節經文之後)保羅說:“凡遵行律法的,都被咒詛;凡行律法的,都被咒詛。” 因為經上記著:“凡不遵守律法書上所記一切規定、不去執行的,都受咒詛。”

 

實際上,保羅是在挑戰他的聽眾:你想遵行律法並透過遵守律法而獲得正義嗎? 這將需要絕對服從整個法律的每一個複雜的細節。 雖然「眾人」這個詞有時是在相對的意義上使用,例如當「耶路撒冷眾人都出去見他」時,這顯然不是指毫無例外的每個人,但在這種情況下(加拉太書3 :10)保羅的意思其實是「全部」無一例外。 他並不是說如果一個人想要得救,就必須遵守​​大部分的律法; 相反,他明確表示,他們必須承擔法律的全部責任,包括法律的全部 613 條命令。 因此,一個小小的貪婪的想法就會完全毀掉你透過遵守法律而成為正義的機會。 鑑於我們有罪、墮落、敗壞的本性,這種程度的完美服從當然對我們任何人來說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只會導致絕望。

 

當一位律師問耶穌最大的誡命是什麼時,耶穌說就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神,並且愛人如己。 從理智上理解這一點和能夠實踐它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 事實上,我們沒有人能夠遵守這些法律摘要中的任何一個。 不幸的是,我們生命中的每一個小時都未能達到目標。 請記住,保羅宣稱,神聖立法的目的不是要證明我們的能力(如果我們夠努力的話),而是要顯明我們的罪-「藉著律法,叫人認識罪」(羅馬書3: 19, 20)。 因此,除了耶穌基督的工作之外,由於我們守法的嚴重不足,我們都應該受到律法的咒詛。

 

完全因為耶穌基督,我們才不會因為未能遵守上帝神聖的律法而受到咒詛。 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說的。 3:13,

 

     「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卻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 除了絕對的完美之外,我們還受到法律的詛咒。”

 

那麼,我們要如何成為正義的人呢? 讓我們思考一下哥林多後書 5:21

 

     “他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這節經文在兩個重要的層面上對福音進行了深刻的總結:我們的罪得到赦免(透過吸收上帝因我們未能遵守律法而產生的憤怒),以及基督對我們的公義歸算給我們(源自於祂完全的順服)法律)。 請注意保羅如何將基督的無罪與我們在祂裡面的義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這種公義不僅是因為耶穌從永恆開始就是公義的,也因為祂作為人類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不是為了祂自己,而是為了我們。 藉著這樣做,祂可以真正代表我們在上帝面前作為一個人。 讓我們深入研究這段經文所揭示的關鍵事實:

 

1.     耶穌是絕對無罪的。 或者換句話說,耶穌完全遵守律法。 保羅說「他無罪」。 我們在聖經中找到同樣的見證:

 

希伯來書415節說:“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卹我們的軟弱,乃是有一位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在同樣的背景下,幾節經文之後(希伯來書 5:7-10),我們讀到:「耶穌在世的時候,熱切地呼喊和流淚,向那能拯救他的人獻上禱告祈求。他從死裡復活,並因他的虔誠順服而被聽。 雖然他是兒子,但他從所受的苦難中學會了服從,一旦變得完美,他就成為所有服從他的人永恆救恩的源泉,並被上帝指定為麥基洗德等次的大祭司。”

 

     彼得前書 2:22 寫道:“他並沒有犯罪。”

 

     約翰一書 3:5 說:「你們知道他顯現,為要除去我們的罪。 在他並無罪。” 此外,耶穌親自在約翰福音第 8 章中見證了他的無罪,問道:“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 他能提出這個問題,因為他知道自己確實是絕對無罪的。

 

在耶穌的一生中,在他的洗禮和變像時,父神兩次宣稱:“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 如果耶穌的品格有任何瑕疵或一丁點的罪,天父就不可能對耶穌作出這樣的宣告。

 

因此,我們從這段經文中收集到的第一個真理是主耶穌基督在祂的人性中絕對、毫無瑕疵的服從。 這發生在他道成肉身並以人的身份生活在我們中間之後,在一個真正的家庭中,在物質生活中。 這也許是他道成肉身的意義的主要原因:這樣他才能真正代表我們作為一個人(從我們這邊)作為無罪的替代品。 聖經不是說:「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 4:4)? 耶穌自己也說他來是要「成全律法」(太5:17)。 換句話說,像我們這樣的人(一個男人)做了我們自己做不到的事(遵守法律)。 耶穌基督滿足了摩西律法的要求,該律法要求在「咒詛」的威脅下完全服從——如果沒有基督,我們所有人都會面臨這種命運。 這將我們帶到下一點。

 

2.     上帝使無罪的人「成為罪」。 保羅在這裡的意思是,上帝讓耶穌基督承擔了我們罪的全部痛苦、重擔和咒詛。 祂代替我們成為受咒詛的人,從而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拯救出來。 「他使他成為罪」這句話強調了我們的全部罪都歸在我們的替身耶穌身上。 我們所犯的罪都歸在主耶穌基督的身上。 在十字架上,耶穌成為罪的化身。 祂本身並不是罪人,因此有資格作為一個人來代替我們。 作為我們的代表,末後的亞當,他在十字架上以自己的身體擔當了我們的罪。 「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都歸在他身上」(賽 53:6)。 我們所有的罪都歸咎於耶穌基督,祂全額償還了我們的懲罰,從而取消了我們所有的債務。

 

3.     使我們成為上帝的義。 保羅所說的「成為上帝的義」是什麼意思? 許多人認為這意味著上帝要求我們的義,為了被上帝所接受,我們必須完全遵守祂神聖的律法。 這是正確的,因為上帝會譴責那些不以完全的公義站在祂面前的人。 上帝確實要求我們有這種完全的義,但是,在福音中,這也是祂在基督裡為我們提供的義。 感謝上帝; 因為如果沒有這項規定,我們都不會抱持一絲希望。 也就是說,上帝將耶穌基督的完美公義歸功於我們。 福音的好消息是耶穌完美地活出了並滿足了公義的要求。 然後上帝將那義歸給我們,這是我們透過信心從基督那裡接受的。 那些藉著信心藉著聖靈與基督聯合的人就被認為擁有那完全的義,這是一種討上帝喜悅的義。 我們站在上帝面前,就像上帝的兒子耶穌一樣公義,祂完美地遵守了絕對聖潔的律法。

 

4.     「在祂裡面」這個義如何臨到我們身上?

答案是「在他裡面」。 我們與基督聯合。 正如我們進入這個世界時與亞當聯合(死在過犯和罪惡中)一樣,現在,藉著恩典藉著信心,我們與耶穌基督聯合。 正如亞當是我們在伊甸園中的代表一樣,耶穌在他遵守律法的完美一生和在十字架上的死上也是我們的代表。 他過著我們該過的生活,也過著我們應得的死亡。 耶穌在祂道成肉身的一生和死亡中所做的一切,都是作為我們的代表和替身而做的。 它被歸功於(算)那些相信他的人。 當我們憑信心與祂結合時,我們不僅從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中受益,而且從祂道成肉身的生命中受益。 因此,我們成為上帝的義是在我們與基督的聯合中獲得的,並且是我們因信而獲得的義:「使我贏得基督,並且讓人看出我是在祂裡面,並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來的義,而是有那是透過對基督的信仰而來的,是依賴於信仰而來自上帝的義。” (腓 3:8-9)。

 

因此,在哥林多後書 5:21 中,這意味著上帝將我們的罪歸於基督,並將基督完全的義歸於我們。 神不只洗淨我們的罪,也為我們穿上耶穌基督完全的義。 這就是為什麼耶穌必須在祂的生和死中代表我們。

 

     這兩者的結果稱為正當化。 就好像你一直都在服從一樣; 你被認為擁有基督完美的義。 就好像你已經在十字架上承受了罪的懲罰; 基督因你的罪而負有責任。 因此,鑑於如果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就會得到生命的應許(太19:17),我們只能拋棄所有的驕傲、自負和自以為是,因為我們嚴重達不到律法的要求。 但既然律法已經完成了它的工作,向我們顯明我們的罪和屬靈的貧窮,福音就打開我們的心,讓我們接受生命的應許,透過相信那一位遵守整個律法、代表我們履行聖約、並承擔生命的那一位。它的聖約咒語代替了我們。

 

     然而,宗教改革在其兩個時代中堅持恩典之約的統一,同時又將律法和福音形成鮮明對比。 根據改革宗傳統,律法和福音描述了神聖意志的兩種啟示。 律法是上帝的聖潔、智慧、良善和屬靈的旨意,但由於罪的緣故,律法現在變得無能為力,不能稱義,反而增加罪和定罪。 福音是舊約應許的應驗,以基督為內容,傳達恩典、和好、赦免、公義、平安、自由和生命。 律法源自於上帝的聖潔,是從自然中得知的,面向所有人,要求完美的公義,透過行為賜予永生,並定罪。 相較之下,福音來自上帝的恩典,是公義,在信心中產生善行,並且使人無罪。 信心和悔改總是福音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律法的組成部分。 因此,福音總是以律法為前提,並且與律法不同,尤其是在內容上。”

     - 赫爾曼·巴文克,改革教義學

 

每個人都與上帝立約,而製裁則根據你所立的約而定。聖約是建築框架,是聖經的上層建築。 聖約神學只是聖經神學,因為我們在聖經中到處都可以找到聖約。 許多學者試圖找出聖經的中心……聖經神學的中心是什麼? 一些被提議的聖經神學中心是上帝、以色列、聖約、創造、國度、救贖、新創造等等。 但這些都不是聖經的中心。 沒有基督,它們就失去了意義。 如果沒有基督,就沒有國度可談。 聖經的多樣性在基督裡得到了統一。 他是將所有聖經資料整合在一起的中心。 雖然聖約之夜是上帝與祂的子民建立聯繫的媒介,而上帝的國度無疑是祂對所有人的普遍統治,但上帝和祂的榮耀最充分的體現是在主耶穌基督的個人和工作中,這是為什麼契約很重要。 他們教導我們有關祂的事。

——丹‧麥克馬尼格爾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