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以改革宗聖約神學分析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神學

 

一、核心問題:土地是上帝的創造、人的產業,還是族群的家園?

若要以改革宗聖約神學深入探討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神學,必須先提出一個根本問題:土地究竟只是可以買賣、登記、開發的財產,還是上帝所創造、託付人管理,並承載族群歷史、文化、生活與世代責任的家園?

改革宗神學可以提供重要的聖經與教義框架,但也必須承認:聖經的聖約歷史與台灣原住民族的土地歷史,不是可以直接畫上等號的兩件事。

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歷史研究指出,日本殖民政府與戰後政府曾以國家制度重新界定原住民族的土地使用範圍、權利形式與治理方式;傳統領域的法律化,也涉及個人所有權與集體權利之間的張力。這表示,原住民族土地問題不只是「誰擁有土地」,還涉及誰有權界定土地、誰的法律與知識被承認,以及誰能參與土地的治理。

因此,本文將從五個聖約神學主題出發:

  1. **創造之約:**土地屬於上帝,人受託管理。
  2. **亞伯拉罕之約:**土地應許與上帝救贖計畫的關係。
  3. **出埃及與土地應許:**上帝如何回應受壓迫者,並把自由帶進共同生活。
  4. **恩典之約:**基督如何重新界定上帝子民、產業與群體關係。
  5. **新天新地:**終末盼望如何批判土地剝奪,也限制基督徒的政治絕對化。

最後,再建立一套方法,避免把古代以色列的土地應許直接套用到現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二、創造之約:土地首先屬於上帝,而不是國家或市場

1. 創世記一至二章:人是受造者,也是受託者

創世記1:26–28記載,上帝按自己的形像創造人,並將治理受造界的責任交託給人。創世記2:15進一步說,上帝把人安置在園中,使他「修理、看守」園子。

這兩段經文共同建立三個原則:

  • **受造的尊嚴:**每個人都具有上帝形像的尊嚴,不能因族群、文化、經濟能力或政治地位而被貶低。
  • **受託的權柄:**人對土地的使用權不是無限的支配權,而是向上帝負責的管理責任。
  • **受造界的價值:**土地不只是人類生產的工具,也屬於上帝所創造、所維護的世界。

這裡需要注意:創世記2:15本身沒有直接使用「創造之約」這個神學術語。改革宗神學通常將創世記1–2章的命令、祝福、責任與生命應許放在「行為之約」或「創造秩序」的討論中;有些改革宗神學家會把「創造之約」用作較廣義的概念。這些用語並非所有改革宗傳統都完全一致。

不過,不論採取哪一種術語,都可以確立一個重要的神學原則:人不是土地的絕對主人,而是上帝面前的受託者。

2. 對原住民族土地神學的意義

原住民族的土地關係,不能一概化約成現代私有財產制度中的一張所有權狀。土地可能同時涉及祖先記憶、部落生活、祭儀、狩獵採集、傳統知識、水源、森林及集體治理。

這不代表所有原住民族都具有相同的土地觀。不同民族、部落與家族的制度和實踐各有差異;教會應該聆聽具體群體的自我描述,而不是替他們預先定義。

從創造之約的角度,可以提出三個問題:

第一,土地治理是否尊重受造者的尊嚴?

若土地政策使某個族群失去生活基礎、文化延續的條件,甚至無法參與決定自身家園的未來,教會就必須追問:這樣的治理是否符合上帝對人的尊嚴與責任的要求?

第二,土地使用是否受到受託責任的約束?

土地即使依法取得,也不代表任何開發方式都具有道德正當性。森林、水源、海岸、農地與生態系統,都涉及對其他居民及後代的責任。

第三,誰有權決定土地的用途?

若土地的治理只承認國家機關、資本或登記所有人的聲音,卻排除長期生活於當地的原住民族,便可能出現權力不對等。這不只是財產分配問題,也是參與、承認與治理正義的問題。

3. 改革宗的評估:管家職分不是殖民支配的神學藉口

改革宗強調上帝對創造界的主權,但這項教義不能被解釋成:只要某個群體自稱代表基督教文明,就有權支配其他族群的土地。

「治理」不是「任意掠奪」;「管理」不是「剝奪他人參與」;「文化使命」也不是以某一族群的文化取代所有其他文化。

《西敏斯特信條》第四章論到上帝創造萬有,提供了創造論的教義基礎;然而,信條本身並沒有直接規定今日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的具體內容。從創造論走向土地權利主張,需要進一步結合聖經倫理、歷史研究、原住民族自身的論述與法律分析。

創造之約的關鍵貢獻,是先否定土地的絕對化支配,而不是直接決定某一宗土地應當歸誰所有。

三、亞伯拉罕之約:土地應許是否能成為現代民族主權的直接依據?

1. 創世記十二、十五、十七章:土地應許位於救贖歷史之中

亞伯拉罕之約的重要經文包括:

  • 創世記12:1–3:上帝呼召亞伯拉罕,應許使他成為大國,並使地上萬族因他得福。
  • 創世記15:18–21:上帝以立約的方式應許土地。
  • 創世記17:1–8:上帝應許亞伯拉罕成為多國之父,並將迦南地賜給他的後裔。

這些經文顯示,土地應許不是孤立的財產契約,而是上帝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救贖歷史應許。它與後裔、祝福、群體身分及上帝的信實彼此相連。

然而,這個應許也有特定的歷史對象、地理範圍與救贖歷史位置。它首先是上帝向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的約,不能未經釋經論證,就直接轉化成現代任何民族對特定領土的排他性主權主張。

2. 土地應許的神學張力:賜予不等於絕對擁有

利未記25:23說:「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這節經文在以色列的土地神學中具有重要意義。即使土地是上帝賜給以色列人的產業,以色列人也不是土地的終極主人。土地的分配、使用與休息,必須受到上帝的約與律法規範。

這裡有一個值得用於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神學的類比:

如果古代以色列即使領受了土地應許,也不能把土地理解成不受上帝審判的絕對財產,那麼現代國家或土地所有人,也不能只憑法律上的支配權,就認為自己的土地使用方式不必接受道德與公義的檢驗。

但這是神學原則的類比,不是把以色列的土地契約直接移植到台灣。古代以色列的土地制度、現代國家主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現代私有財產制度,在法律和歷史上都具有不同結構。

3. 「萬族得福」如何限制民族主義的絕對化?

創世記12:3不只談亞伯拉罕的後裔,也將祝福的方向指向「地上的萬族」。

因此,亞伯拉罕之約具有兩個不能分開的面向:

一方面,上帝確實在歷史中呼召一個具體群體,使他們在特定的歷史處境中領受應許。這提醒教會,普世信仰不能抹去特定族群的歷史、語言、土地與文化。

另一方面,這個蒙揀選的群體不是為了把祝福永久壟斷在自己手中,而是要成為上帝祝福萬族的媒介。因此,任何民族的自我認同若走向排他性、優越感或對其他群體的壓迫,都需要受到聖約使命的檢驗。

這對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神學有雙重提醒:

  • 不能用普世主義抹去原住民族的特殊歷史。「大家都是上帝的兒女」不能成為拒絕討論土地剝奪、文化破壞與歷史責任的理由。
  • **也不能用土地應許建立新的排他性神學。**恢復正義應以權利承認、歷史修復、共同治理與和平共存為目標,而不能僅僅把既有權力關係倒轉過來。

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應當依其自身歷史、傳統規範、具體土地使用與治理關係,以及現代法律與人權原則加以論證;亞伯拉罕之約提供的是神學方向,而不是一張可以直接使用的現代土地權狀。

四、出埃及與土地應許:上帝不只帶人離開壓迫,也帶人進入有公義規範的共同生活

1. 出埃及記三章:上帝聽見受苦者的哀聲

出埃及記3:7–8是土地神學的重要經文。上帝說,祂看見百姓所受的困苦,聽見他們的哀聲,知道他們的痛苦,並且下來要拯救他們。

這段經文的次序值得注意:

  1. 上帝看見受苦者。
  2. 上帝聽見他們的哀聲。
  3. 上帝認識他們的痛苦。
  4. 上帝採取行動,使他們離開壓迫,進入應許之地。

因此,出埃及不是單純的民族遷徙,也不是抽象的靈性解脫。它包含上帝對具體歷史苦難的回應。

對原住民族土地神學而言,這提醒教會:若有人因土地制度、強迫遷移、資源開發或治理排除而受苦,教會不能只談個人得救,卻拒絕聆聽他們的土地記憶與現實處境。

不過,教會也不能在尚未釐清歷史事實時,就把某一現代政治衝突完全等同於法老壓迫以色列人。出埃及的神學原則可以照亮當代不義,但現代個案仍須依歷史證據與具體情況判斷。

2. 應許之地不是任意支配的土地

出埃及後的以色列並沒有因此取得不受限制的權力。利未記、申命記與先知書都以律法、敬拜、土地倫理及對弱勢者的責任規範以色列。

例如:

  • 利未記19:9–10:收割時要留下部分出產給貧窮人與寄居者。
  • 利未記25章:安息年、禧年與土地贖回制度,限制土地永久集中與貧困者無法復歸的情況。
  • 申命記10:17–19:上帝不偏待人,並且愛護寄居者,要求祂的子民也如此行。
  • 申命記24:19–22:收割者應留下田間的部分出產,供寄居者、孤兒與寡婦使用。

這些規範顯示,土地應許並不是「上帝把土地給我們,所以我們可以任意處置」的授權書。土地與社會公義、弱勢者的生存、群體的責任密切相連。

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而言,這些經文至少提供三個倫理方向:

第一,土地正義不只看形式所有權,也要看弱勢者能否維持生活。

第二,土地治理不能只由強勢者決定,必須考慮被排除者的權益與參與。

**第三,土地的經濟價值不能成為唯一標準。**文化延續、祖先記憶、生態完整、傳統生活與世代責任,都可能是不可忽略的價值。

3. 最大的釋經陷阱:把迦南征服直接轉化成現代土地政策

這是改革宗聖約神學必須特別謹慎之處。

舊約中的迦南地應許與征服敘事,具有特定的救贖歷史位置,也涉及上帝對以色列的特殊使命。若現代群體直接宣稱自己就是新以色列,並因此認定上帝已授權自己取得某一民族的土地,就可能犯下嚴重的釋經錯誤。

主要有四個原因:

  1. **歷史對象不同。**迦南地應許是聖經中向特定立約群體所作的應許,不能任意轉移給現代民族或國家。
  2. **救贖歷史不同。**古代以色列在聖經正典中的角色,不能直接複製成現代政治共同體的神學身分。
  3. **道德與法律處境不同。**現代土地權利需要考量歷史證據、法律制度、原住民族自身的傳統規範及當代人權原則。
  4. **基督徒身分不同於民族主權。**教會是跨民族的基督身體,不能把教會的屬靈身分直接等同某一民族國家的領土主張。

因此,出埃及的敘事可以使教會認真聆聽受壓迫者,土地律法可以批判財富集中與弱勢者被排除;但迦南征服不能成為現代任何族群對另一族群施行驅逐或剝奪的神學藉口。

五、恩典之約:基督不是取消土地正義,而是重新定位土地、民族與上帝子民

1. 恩典之約的中心是基督,不是民族的自我救贖

改革宗聖約神學通常將上帝在歷史中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放在恩典之約的救贖歷史脈絡中理解;但對亞伯拉罕之約與恩典之約的關係,以及舊約土地應許如何在新約中延續,改革宗內部仍有不同解釋。

《西敏斯特信條》第七章強調,上帝藉著恩典之約向罪人提供基督與救恩;第八章則以基督為中保的中心。這意味著,基督徒不能將任何民族、國家或政治運動視為人類最終的救贖者。

這對土地神學有兩個重要影響。

首先,**教會不能把原住民族的土地復權直接等同上帝國的完全實現。**土地權利的恢復可能是重要的公義行動,但它仍然屬於歷史中的有限工作。

其次,**教會也不能因為救恩以基督為中心,就把土地權利視為不重要的世俗議題。**如果罪不只存在於個人內心,也表現在貪婪、欺騙、剝削、制度性偏見與對弱勢者的壓迫,那麼悔改就不能只停留在個人的靈性經驗,也必須面對人與土地、人與群體之間受到破壞的關係。

2. 加拉太書三章:在基督裡合一,不代表歷史差異消失

加拉太書3:26–29說,信徒藉著信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上帝的兒女;保羅並指出,在基督裡,猶太人和希臘人、為奴的和自主的,不再構成決定救恩地位的區別。

這段經文首先談的是在基督裡的身分、信心與承受應許,而不是一套直接的土地權利法規。

因此,不能從「在基督裡不分猶太人、希臘人」推論:原住民族與其他族群之間的歷史差異、土地爭議與權力不平等都應該被忽略。

真正的教會合一,不是要求受傷害者停止講述自己的歷史,而是要求所有群體都在基督的主權下,放棄把自己的文化、利益與權力絕對化。

換句話說:

  • 屬靈地位上的平等,不會自動消除歷史中的不平等。
  • 共同的基督徒身分,不會使不同族群的土地權利失去意義。
  • 教會的合一,不應成為壓制受害者發聲的工具。

3. 恩典之約要求教會同時實踐悔改、修復與和好

若某個教會長期忽略原住民族的歷史,甚至曾經以文明進步或福音宣教之名,默許文化壓制與土地剝奪,那麼教會的回應不能只是抽象地宣講彼此相愛。

恩典之約所塑造的群體,應當學習:

  1. **悔改:**承認教會可能參與或合理化不公義的制度。
  2. **聆聽:**讓原住民族自己述說歷史、土地關係與當代需要。
  3. **修復:**在可能的範圍內支持歷史調查、文化復振、土地權利與合理的制度改革。
  4. **和好:**建立不以遺忘歷史為前提、而以真相、公義與共同責任為基礎的關係。

這並不表示每個教會都必然對每一項土地爭議負有相同程度的責任。責任必須根據實際歷史、參與方式、制度角色與現存影響來評估。但基督徒不能用「我們現在已經是弟兄姊妹」作為拒絕調查過去的理由。

六、新天新地:終末盼望既肯定受造界,也拒絕把任何現代土地政治絕對化

1. 羅馬書八章:受造界的盼望不是只有人類得救

羅馬書8:19–23描寫受造之物一同歎息、受制於敗壞,並期待得著釋放。

這段經文使改革宗的救恩論不能只停留在個人靈魂的得救。基督的救贖工作與受造界的更新具有深刻關聯。

對土地神學而言,這意味著森林被破壞、水源受到污染、土地失去生產能力、生態系統受到摧毀,不只是經濟損失;這些也可能涉及人類對上帝創造的失職,以及對依賴土地維持生活的群體造成的傷害。

但必須避免另一個極端:不能因為土地具有神學意義,就假定所有傳統土地使用方式必然符合生態正義。不同群體的實踐仍然需要依具體情況評估,並在尊重其主體性的前提下,與生態科學、社區經驗及世代責任對話。

2. 啟示錄二十一至二十二章:盼望的終點不是土地被商品化,而是受造秩序的更新

啟示錄21–22章描繪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生命水的河與生命樹。這幅圖像不只是人類逃離物質世界,也描寫上帝與祂的子民同住,以及生命與受造秩序的更新。

從改革宗的末世論來看,這帶來兩個重要原則。

**第一,土地與受造界不是可以任意消耗的臨時工具。**上帝的終末計畫使基督徒有理由珍惜現在的受造世界,並為土地、水源、生態與後代負責。

**第二,任何現代土地政治都不能自稱是上帝國的完全實現。**即使某項土地政策具有正義目標,也仍然可能受到人的罪、權力濫用、排他性或新的不平等所扭曲。

因此,基督徒既不能用「一切都會在新天新地得到更新」為理由逃避現實中的土地不公,也不能把任何政治運動、民族國家或土地復權方案提升到救贖本身的地位。

終末盼望要求教會在當下追求公義,同時承認所有歷史方案都需要持續接受真理與公義的檢驗。

七、如何避免把古代以色列土地應許直接套用於現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這是整個討論最關鍵的釋經方法問題。

我建議採取以下六項原則。

原則一:先處理經文原來的歷史與文學脈絡

研讀亞伯拉罕之約、出埃及、迦南地應許與土地律法時,先問經文原本對誰說、在什麼歷史處境中說、承擔什麼神學功能。不能先決定現代政治結論,再把經文當作證明材料。

原則二:追蹤整本聖經的救贖歷史

從亞伯拉罕、出埃及、以色列的土地制度、先知對不公義的批判,一直到基督、使徒與新天新地,分析土地應許如何延續、轉化與達到其救贖歷史的目的。不要只抽取約書亞記某一段,就決定現代土地主權。

原則三:區分聖經的救贖歷史敘事與現代法律判斷

聖經可以提供尊嚴、公義、管家職分、弱勢者保護與共同責任等規範,但現代土地權利還需要歷史檔案、地籍資料、部落傳統、法律及具體證據。神學原則不能代替個案的事實調查。

原則四:讓原住民族成為神學對話的主體

不能只由漢人教會或學術研究者替原住民族解釋土地的意義。應聆聽不同民族、部落、長者、教會與土地權利倡議者的具體論述,也要容許同一群體內部存在不同看法。

原則五:把歷史責任與現代法律放在一起研究

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發展涉及清代、日治時期、戰後國家制度及當代法制的變遷。不同時期的政策與法律不能混為一談。應檢視具體的土地登記、使用制度、遷移與治理變化,再討論可能的承認、補償、返還或共同管理方式。

原則六:讓公義與和好共同成為目標

和好不是要求原住民族放棄權利,也不是要求其他群體接受未經查證的集體罪責。和好必須建立在真相、責任、參與、修復與可持續的共同生活上。

具體例子:不能只用「上帝賜給以色列土地」論證原住民族土地權利

假設某個部落主張,某一片森林、河川或海岸與其傳統生活、文化及集體治理有密切關係。

不充分的論證是:

「上帝曾把迦南地賜給以色列,所以現代原住民族也應當取得其所主張的土地。」

這種說法把古代以色列的特定應許,直接轉換成現代土地權利的普遍公式;它沒有處理經文的歷史對象、土地範圍、現代法律證據或不同群體之間的權利關係。

更嚴謹的論證應該是:

  1. 從創造論指出土地使用與治理必須受到上帝主權及受託責任的約束。
  2. 從出埃及與土地律法指出,上帝重視受壓迫者的苦難,並要求土地制度關注弱勢者的生活與公義。
  3. 從恩典之約指出,教會應以基督的主權批判自身的貪婪、偏見與權力絕對化。
  4. 從新天新地指出,土地與生態的更新是基督徒不可忽略的盼望與責任。
  5. 再以原住民族自身的歷史、傳統規範、土地使用與治理關係、法律及相關證據,判斷具體的權利主張。

這樣,聖經不是一張替現代民族取得領土的神學通行證,而是教會用來檢驗土地制度、批判不義、承擔責任並追求修復的權威。

八、與台灣現行原住民族土地法制的對話

改革宗聖約神學並不能取代法律分析,但可以為法律實踐提供倫理反思。

台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1條則涉及在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進行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與學術研究時的諮商、同意或參與、利益分享等要求。具體適用範圍與程序,仍須依現行法規及相關實務判斷。

從聖約神學角度,可以提出以下對話:

聖約神學主題

對土地權利的倫理提問

創造與管家職分

土地使用是否尊重受造界、人的尊嚴及後代的需要?

亞伯拉罕之約

是否尊重具體族群的歷史與身分,同時避免將自身利益絕對化?

出埃及與土地律法

是否聆聽受壓迫者的經驗,並檢視制度是否使弱勢者失去生活基礎?

恩典之約

教會是否願意承認錯誤、承擔責任,並促進真實的修復?

新天新地

是否以永續、共同生活與受造界更新為長期方向?

這些神學原則可以支持教會認真看待諮商、參與、同意、共同管理與合理補償等議題,但不能取代法律對權利範圍、程序及個案事實的判斷。

九、改革宗聖約神學的自我批判

這場對話不能只批判國家或市場,也必須讓改革宗教會接受聖經的檢驗。

1. 避免把西方財產觀誤認為聖經唯一允許的制度

現代私有財產制度並不是聖經唯一認可的土地治理形式。聖經中存在家族產業、群體責任、寄居者保障、土地休息與土地贖回等多種安排。

因此,不能僅因原住民族的傳統土地制度不完全符合現代個人所有權模式,就認為它缺乏正當性。

2. 避免把「普世福音」變成文化同化

福音具有普世性,但宣教並不等於要求所有民族採用同一種語言、生活形式或土地觀。

教會需要以聖經檢驗各種文化,也需要檢驗自己是否將漢人文化、西方制度或特定歷史傳統誤認為福音本身。

3. 避免將原住民族文化浪漫化

尊重原住民族的主體性,不表示所有傳統實踐都不能接受批判,也不表示每個部落內部都沒有權力差異。

改革宗神學的原罪論提醒我們:每個群體都可能受到罪的影響。因此,文化對話應當尊重、聆聽、共同辨識,也容許具體的道德與生態評估。

4. 避免將土地復權神學化為絕對政治方案

恢復土地權利可以是正義的重要部分,但不同個案可能涉及返還、補償、共同管理、使用權、傳統領域承認或其他法律安排。

教會應支持公義原則與有證據的權利主張,而不是在未充分理解個案時,先把某一種政治方案宣告為唯一的上帝旨意。

十、結論:以聖約神學建立一套土地公義的教會倫理

改革宗聖約神學可以對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神學作出深刻貢獻,但其貢獻不在於宣稱原住民族就是古代以色列,或將迦南地應許轉化為現代民族的領土授權。

它更重要的貢獻,是建立一套由創造、救贖、基督與終末盼望構成的神學倫理:

  • **創造之約提醒我們:**土地屬於上帝,人不是絕對主人。
  • **亞伯拉罕之約提醒我們:**上帝在具體歷史中呼召群體,但蒙福的目的不是壟斷祝福。
  • **出埃及與土地律法提醒我們:**上帝看見受苦者,也要求土地制度承擔公義責任。
  • **恩典之約提醒我們:**基督的救恩不能被任何民族或國家壟斷,教會必須實踐悔改與修復。
  • **新天新地提醒我們:**土地、生態與世代責任屬於基督徒的盼望視野,但任何現代政治方案都不是上帝國的完全實現。

對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尋找一節可以直接證明誰應該擁有哪一片土地的經文,而是讓整本聖經的創造、公義、救贖與更新教導,幫助教會辨識歷史中的不義、聆聽原住民族的聲音,並與不同群體共同尋求可被檢驗、可被實踐的修復方式。

真正忠於聖約神學的土地倫理,不是把古代以色列的土地應許直接搬到台灣,而是在上帝對創造的主權與基督的救贖之下,認真面對台灣原住民族具體的土地歷史、權利主張與共同生活的未來。

延伸閱讀與研究起點

  • 《西敏斯特信條》第四章(論創造)、第七章(論上帝與人的聖約)、第八章(論基督為中保)。
  • 郭晴,〈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法律史考察:以「蕃人所要地」、「山地保留地」與「傳統領域」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2024。
  • Guy C. Charlton、官大偉等,〈The law relating to hunting and gathering rights in the traditional territories of Taiwan’s indigenous peoples〉,探討傳統領域、狩獵採集權與原住民族自決之間的關係。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23條,作為研究土地權利、參與、同意、共同管理及生活方式保障的法制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