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絕對屬性與相對屬性



絕對屬性

    a. 自存性(Aseity)
    b. 無限性(Infinity)
    c. 永恆性(Eternity)

相對屬性

    a. 全在(Omnipresence)
    b. 全知(Omniscience)
    c. 全能(Omnipotence)
   
    其實所有上帝的屬性,若祂不與被造發生關係,人就沒辦法知道,所以所有的屬性都是相對屬性(relative)

自然屬性與道德屬性



自然屬性 

    a. 自存性(Self-existence)
    b. 純一性(Simplicity)
    c. 無限性(Infinity)

道德屬性

    a. 真理
    b. 良善
    c. 慈悲
    d. 公義
    e. 聖潔

    這分法有缺點,上帝的道德屬性其實也是自然屬性,因為是上帝本身的特性。

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加爾文主義五大教義



    加爾文主義五特點,正形成了與阿民念派救恩教義相反的救恩教義。加爾文主義主張上帝本著祂的旨意管理一切要成的事,而阿民念派則否。下面根據聖經逐條分析:

一、完全的墮落。(羅三:1012

    羅馬書三:101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根據加爾文主義與《聖經》,人乃是罪人,憑自己是不能相信基督的。世人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沒有能力相信或接受救恩。在這一點上,主耶穌自己說的很清楚,祂對猶太人說:「你們不肯到我這裡得生命。」(約五:40)主耶穌是相信人完全墮落的,在得救的事上,人不能自己起帶頭作用(人不能自己開始),在這約六:44已有明證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因此關於人的得救,上帝必決定一切的問題。阿民念派認為人自己能決定悔改與否,信主與否,重生與否,這是錯誤的說法。

    「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五:12,13)《聖經》對人有原罪的教訓是再沒有更明顯的了。自從始祖亞當犯罪後,全人類都因此成了罪人,失去了上帝的形象(羅三23)。罪的刑罰就是死(羅六23)。這不但是指肉身的死亡,而且靈魂向善良的事也死了,與上帝隔離了。因此人類有了敗壞的性情:「從人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太十五:19)人性是完全敗壞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人無時無刻不在犯罪作惡,儘其所能敗壞到極點。不是的。因為《聖經》清楚說道上帝的律法在人心中仍有一定的功用(羅二15)。這是上帝給人類的普遍恩典「人性完全敗壞」是指亞當的墮落延及所有的人,擴及他的一切官能:這包括了他的心(賽一:5,6)即他的情感及個性的所在,他的心志(弗四17,18,羅一28)及良知(多一15)。

    罪就是與上帝為敵,違反祂誡命的狀態(羅一2932)。墮落了的人已無能力自己思想,說出或做出對上帝喜悅的事情。《聖經》又說,人的原罪,使他絕對不能從墮落的情形中自拔。正如一個死了的人,不能自己使自己從死裡復活一樣。所有的人都死在過犯罪惡之中,所有未重生得救的人行事為人都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3)。罪在人的生命中影響至為深遠,羅馬書形容人在這種情形之下,好像一個奴僕不得不順服罪的權勢(羅六16),因此人對上帝的事情永遠是反抗的。好像一個瞎眼的人,不能領會上帝的事情,反倒以為愚拙(林前二14,林後四4)。在這種情形下,人類不能如阿民念派的意見,有自由的意志去選擇順服上帝。也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在罪的控制下,接受救恩。 

二、絕對的揀選。(無條件的揀選)(弗一:45

    加爾文派認為救恩是完全由上帝的權能所成就的事。他們認為在原罪的影響下,沒有一個人願意和可以接受基督。可是上帝揀選一部份人,賜給他們信心,使他們可以得著救恩。換言之,這些人的得救,完全是無條件揀選的恩惠,不是由人來決定接受或拒絕救恩,是上帝來決定的。

    阿民念派則認為人的得救不是操縱在上帝的權能下。他們認為人雖有罪性,但他的自由意志仍未被罪影響,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上帝的救恩。上帝自永遠就預知那些願意相信而這些人便稱為祂所揀選的。換言之,上帝並沒有揀選某些人而定意讓他們得救,上帝僅僅是定下一個凡信靠基督的人均得救的原則。所以揀選是決定在人的自由意志,非在上帝的權能。然而《聖經》很明顯說到上帝有最高的權能。祂既是宇宙的創造者,又是統管萬有的上帝(詩一○三19)。所以祂的旨意是萬事實現的最終原因(羅十一36)。祂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行事(詩一二六3),祂心裡所願的,就能行出來(伯二十三13),沒有人可以攔阻(賽十四24)。所有大小事物都在祂的全能控制之下,無論是帝王的心(箴二十一1)、人的言語及行動(箴十六19)、甚至微小如麻雀的存歿,人的頭髮多寡,都在祂的旨意之內(太十29,30)。從創世記至啟示錄每章每節的《聖經》都明明教導我們上帝是全能的(創十七1),在祂那裡沒有難成的事(創十八4),沒有人能抗拒上帝的旨意(詩二1,4,三三10,11)。所以按《聖經》的立場:人的自由意志不可能超越上帝的最高權能。雖然人的自由意志似乎可以拒絕順服上帝,這都是因為上帝許可他這樣做。而上帝的揀選是按祂自己旨意所喜悅而定(弗一5),不須考慮人的反應,因為祂的靈可以將人心意改變,使他順服上帝。因此,阿民念派所說「揀選」是決定在人的自由意志,不在上帝的權能是錯誤的;惟有加爾文對「揀選」是決定在上帝的主權之立場才是正確的。

    照阿民念派的立場,人是靠自己的信心來換取上帝的救恩,不但上帝的揀選是按照人有信心與否,並且人若不能保守自己的信心,便會失去救恩,那麼救恩是人的信心所換取來的賞賜。《聖經》很明顯地啟示上帝對人的慈愛是白白的恩典,世人沒有做過任何的善事來換取上帝的揀選。保羅在羅馬書特別強調是白白賜的恩典。若是靠我們的功勞換取來的,那便不算是恩典了;惟有不作工而得賞賜的才可稱為恩典(羅四4,5)《聖經》清楚告訴我們,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多三5),白白的恩典。我們的得救,從頭至尾都是上帝白白的恩典。當一個人被聖靈重生以後,整個人都改變了,這包括了他的意志在內,所以抗拒上帝的意志消失了,重生的人藉著上帝所賜的信心,改變自己的心意,甘心樂意轉向基督。他仍是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上帝的預定並不強迫人,勉強人。在此可見上帝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並沒有衝突。

三、限定的贖罪。(有限的贖罪)(約十:1

    這個有限的贖罪牽涉到一個問題:「基督為誰死?祂是為每一個人死,還是只為蒙揀選的人死?」我們都同意,主耶穌贖罪的價值,大到足以遮蓋每個人的罪,然而基督的任務與祂的死,是為了特定的某些人,也就是祂的子民、祂的羊。主耶穌之所以稱為「耶穌」,是因為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好牧人為羊捨命(約十15)。主耶穌的任務,是要拯救那蒙揀選的。「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約六39)正統的加爾文主義,堅持基督的救贖工作,早已確定了,不拘是在計劃方面,或者是在完成方面。這個救贖只是為那些特選的罪人而預備的,而且只為這些人(不是為別人),確實獲得救恩。耶穌的贖罪以及祂的代求,是祂身為大祭司的雙重工作。在祂的大祭司禱詞中,祂明明地排除了那不蒙揀選的人:「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為他們本是你的。」(約十七9)加爾文派都同意基督的順服與受苦有無限的價值,但是基督降世只是代表並拯救父所賜給祂的那些人,並非所有的人。基督救贖之工是僅限於原初想要救的那些人,並非所有的人。基督救贖工作的結果,既然不是全人類都得救,那麼在這裡必得承認祂的贖罪是有限制的。基督的救贖必定在範圍上(不是要救所有的人)有限制,不然就在效果上有限制(祂不擔保任何人得救)。

四、有效的恩召。(不能抗拒的恩典)(羅八:30

    《聖經》明明教導我們,若要進入上帝的國,明白上帝的事情,必須首先重生(約三36)。而重生是聖靈的工作。我們被上帝的靈感動的,沒有說主耶穌是可咒詛的,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林前十二3)。由此可見一個得救的人是不再敵擋基督,反而承認基督是上帝,是主。這個改變是聖靈的工作,並不是人自發的改變。大多數基督徒都同意上帝的重生工作是一項恩典工作,令我們產生分歧的問題乃是:這個恩典是否是不可抗拒的?可不可能一個人接受了重生的恩典而仍然不信呢?加爾文學者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不會!」

    福音的召請是要召那些凡聽見這信息的人來得救。毫無分別地召請萬人來白白地喝生命的水而得活。應許一切悔改而相信的得救。但這臨到那些蒙揀選的與那些未蒙揀選的外部一般性的選召,不能夠領人來到基督面前。為什麼?因為人在本質上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在罪惡的權勢之下。他們本身不能夠也不肯離棄惡道轉向基督求憐憫。所以,那些未蒙重生的不能反應福音的召請而悔改相信基督。不管外部有多少的警告或勸勉都不能使已死在罪惡過犯中的罪人相信基督,稱祂為主。這種相信與順服的行動是與罪人的本性相衝突的。

    因此,為了叫上帝的選民能相信而得救,聖靈在福音召請的外部呼召外,又將特別的內召賜給選民。藉此特別的呼召,聖靈在罪人心中動工,完成恩典的工作。促使罪人相信耶穌為救主,在蒙選的罪人心中,所有的內部都改變,方能使他明白並且相信基督。聖靈在他裡面造一個新心或新性情。這就是藉重生所完成的,從此罪人成為上帝的兒女,得著屬靈的生命。他的意志更新了,所以他才自動甘心情願地來就基督。有了新性情,他才愛公義,他的心智蒙了光照,他才明白並且相信拯救的福音。重生後的人,才甘心轉向基督,承認他為主為救主。這樣從前死了的罪人,由於聖靈內在超自然的呼召重生他,在他裡面生發信心與悔改,被引領到基督面前。

    雖然福音的外召常常被罪人拒絕,但聖靈的內召在罪人悔改上絕不落空。此特別的呼召並不臨到所有的罪人,對選民才有效。在引領他們歸向基督的工作上,聖靈絕不依賴罪人的幫助或合作以求成功。也就是為了這個原因,加爾文派論到聖靈的呼召與上帝的恩典在拯救罪人上乃是「有效的」,「不可抗拒的」。因為聖靈所賜給選民的恩是不會遭到挫折或拒絕的,所以一定會領他們真心相信基督。

五、聖徒的堅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約十:2728

    其實聖徒的堅忍不在乎人的自由意志,乃在乎揀選預旨的不變性。揀選乃得救確信的根基,上帝若是揀選了你,你還能至終滅亡嗎?絕對不會的。選民不但為基督所就贖,為聖靈所更新,他們也為上帝的大能所保守持有的信心,一直到底。凡在靈性上藉著重生與基督聯合的人,都在祂裡面獲得永遠穩妥。什麼也不能叫他們與上帝永遠不變的愛隔絕。因為他們被預定得永遠的榮耀,所以是確保得永生,一點含糊都沒有。

    我們得救是根據基督自動與被動的順服,但是我們確信,要有些理由去相信基督工作的恩益,是要永遠地應用在我們身上。腓一6:「那在你們裡面動了善工的,必要成全這善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這是再清楚有沒有的了。如果上帝在罪人心裡動了善工,祂必要成全(完成)這善工。約十28,29所說得更清楚:「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的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祂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

    羅馬天主教曾頒佈了以下的命令:「如果有人說,一但稱義便不會失去救恩,因此,跌倒犯罪的人從來就沒有稱義過!這人是可咒詛的」(天特會議Coumcil of Trent

    阿民念派也做了類似的聲明:「一個重生得救的人,因為忽視救恩而犯罪使聖靈憂傷,將會完全離道,至終從恩典中墮落到被棄的光景。」(雷蒙史全特斯會議Conference of Remonstrants)阿民念派主要的論點是:上帝若「勉強」人堅持到底,就與人的自由意志有所矛盾。

    信徒蒙保守,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並不是指著無罪的完全或是毫無掙扎,一點試探都沒有的生活。他並不是說一個人得救了,他無論生活如何,也是永遠得救。一個得救的人,有犯罪跌倒的可能性;但他不會因為跌倒犯罪,就一下子永遠滅亡了。得救的基督徒也是人,仍在人的舊性之內,他還沒有完全脫離那肉體的敗壞,罪根的殘餘仍在,但他已經有了新生命,從上面來的生命,這個生命不犯罪(約壹三9)。基督徒絕不能故意犯罪,犯罪多半是經不起試探,若故意去犯罪,他就不會是一個真正重生得救的人。

    伯特納博士說得十分對:「此項教義並不是獨立的,是加爾文主義神學系統的必要部份。揀選與有效恩召的教義,在理論上暗示凡接受這些賜福的人,必定得救。如果上帝已絕對無條件地揀選了人得永生,上帝的靈有效地將此救贖的恩益適用在他們身上,那麼不可避免的結論,就是他們必得救無疑。」

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特土良為西方神學創始人

  1. 特士良的生平(主後一五至二二五年)  特土良是一位長老,亦是北非學派的一位教師。早年,他受斯多亞主義的熏陶。然後,他深受愛任紐著作的影響。他很強調傳統為教會的權威。他指出使徒的諸 教 會承受了使徒的教訓。並指那繼承之監督持有可靠之傳統。很奇怪,他本人到晚年時,竟加入孟他努派。有些教會史的書記載說,特土良為一個法學家。但史可羅斯 曼卻說,特土良不是法學家。無論如何,特土良在其著作裡所用的措詞、論證法、各種法律上的見解,都與一個法學家所使用的一模一樣。
  2. 特土良的著作
  特土良大部份都以拉丁文撰寫。他有兩卷書被譯成英文。他的幾本著作含有特別的神學意義。又另有些寫作是實際的。
  3. 著者特士良的個性
  特土良的個性,有各種不同的特性。他具有吸引人與令人反感的特性。他易於興奮。他喜好使用言過其實的話,並使用如火般的忿怒話。但他亦是一個很講理的 人。他有實際的頭腦。他對哲學不感興趣。在他著作裡,他常用那似非而或是的言論(即自相矛盾的言論)。他勇敢地宣揚教會積極的真理。例如他說:「在絕對順 服之境地中,意志之贊同就是信心。」

他又說:「信條愈不合理,就更有機會使信心發展信心原有的力量。」

因此,特土良神學,就建立於權威與那似非而或是的信 心上。然而,他又說,證明基督教真理須合乎基督教的理性。
  4. 特土良神學中之實際宗教特性
  特土良反對俄利根與革利免的推理。他認為哲學為導致錯誤之路的路標。他強調信仰之標準是按照使徒的教訓,並強調須有聖潔的生活。在特土良的基督教中, 這是一件很實際的特性。他稱柏拉圖為一個異端者。他說,雅典與耶路撒冷沒有共同關係。基督徒與異教徒亦無共通關係。他又說:「我們的教理來自所羅門的廊 下,所羅門曾吩咐我們須用單純之心尋找耶和華。凡教導柏拉圖派的、斯多亞派的、辯證法的基督教的人,都應負其惡果的責任。」

特土良常用這些話,諸如「願上 帝賜與」,「若上帝肯」,「願上帝報答」,「願上帝在我們中間監察」。
  5. 特土良實體論之原則
  特土良雖對哲學不感興越,但卻脫離不了哲學的思想。在他著作中亦有些哲學思想。這些著作顯示他曾受他早年所研究的斯多亞主義之影響。按他看來,凡有存 在的都有形體,甚至連上帝的靈與人都有形體。他大部份的神學都根據在這種原則上,即沒有屬靈的事沒有共形體的。換言之,凡屬靈的事都有形體。實體論為他的 根本原則。自然之實在、可見的世界 、 五官之可靠性、有形之體的意義,暨靈的實體等這些都是他思想的基礎。他以敏銳的眼光,從創造中看出上帝。並從創造的秩序上,看到上帝理性之運行。他愛好研 究自然,要從自然界追溯創造主。並為著從靈魂裡發現上帝存在的證據,就分析靈魂。這種實體論為特土良神學之基礎。他應用實體論反對諾斯底派。從這個出發 點,他為上帝之實體伸辯、並為人類之合一、人類的歷史、人靈魂裡罪之起源、啟示之歷史性、基督神人位格的真理、救贖的事實、身體的復活等事項辯護。
  6. 特土良與愛任紐之關係
  特士良不像愛任紐那樣,以一種偉大的領導思想為基礎、寫出一部具有系統的神學。他贊同愛任紐的、有下列諸點:

(1)救贖的教理,即救贖是籍著神人基督而來。

(2)強調道成肉身的重要性。

(3)採納新舊約聖經為真理的根源。

以承認信仰之標準。不過,愛任紐全部的神學都以基督為中心之原則而構成。但特土良 神學僅是討論各樣題目之綜合而已。愛任紐和特土良兩者都教導說,三位一體是僅為著啟示的目的而有的。特土良說,聖子在三位一體當中須要存在為一個個別的位 格,是出乎創造世界的緣故。特土良亦有子置於次位於父的觀念。
  7. 特土良為西方神學的創始人
  特土良所使用的字眼很有效用。最後,他妥善構成三位一體論及基督論之教理。
  (1)特土良最先使用「三位一體」這個用詞。並與俄利根一同啟用本體與位格等名辭,以描述三位一體當中三個位格的關係。以後,亞他那修為三位一體觀唸作準備的工作。可是,特土良亦不能避免置於次位說。
  (2)特土良為要抵抗馬吉安派的幻影說暨諾斯底派,便先使用「基督之兩性」這個名辭,並描述兩性之間的關係。以後,這些名詞就列入迦克敦信經及亞他那 修信經之內。例如:「各性含有其個別的屬性」,「不混雜,神性與人性是結合的。」

為了反對幻影說,特土良強調基督是真正的人,具有一個理性人的魂與靈。基 督在其位格中屬乎人之實體裡受苦。不過,由於人性與神性聯合的緣故,特土良就說「上帝受苦」,「上帝真正被釘十字架」。特土良對西方基督論之重要性,正同 俄利根對東方基督論的重要性一樣。
  (3)罪與恩典:特土良在某些方面,為一位開拓的神學家。他的思想多少成為西方教會的標準。他強調意志之自由。他說,甚至人在墮落之後,也能在善惡相 對 下任作選擇。基督之死為人類救恩的根基。他完全承認基督之死的重要性。他說,恩典是改變人心的一種創造原則。不過,他對恩典之描寫卻不符合奧古斯丁的體 系。再者,特土良從義務之角度,衡量基督徒整個宗教的,道德的生活。他喜歡將人比喻為上帝的負債者。因此人需要滿足上帝。這是按照羅馬法律之原則。特土良 寫道:「人得罪了上帝,但卻有一種和好的方法。那就是人能使上帝滿足,而上帝亦喜歡接受那種滿足。」
  (4)藉 著洗禮,除去罪感與刑罰:人藉著悔改而受洗,可賺得救恩。按特土良看來,洗禮能賜予人成聖恩典之力量。成聖的能力是歸於水本身。藉著水,獲得聖靈。為要符 合於其實體論的觀念,他認為聖靈是有形體的。若有人在洗禮後犯罪,還可以加以補償。補償的方法就是悔改。悔改須包括深切的憂傷、以認罪表示謙卑、嘆氣、號 哭和禁食等。因此,人能贖自己的罪過、能滿足上帝、能為自己賺得赦罪。人藉著自我刑罰,便能脫離那永遠的刑罰。人付給上帝最有價值的滿足就是 殉道。洗禮與悔改被認為持有拯救的因素。
  (5)上帝的誡命;我們理應提心吊膽地格守上帝的戒命。他教導說:「人是藉著信稱義。」

但他又說:「藉著信的意思,就是認識基督為救主,並要履行上帝的誡命。」

這就預為羅馬天主教所謂功德神學而鋪路。特土良稱讚並實行禁戒嫁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