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不可解作「使成聖」和「使正直」,這顯然屬一般常識。當人稱人為義時,並不使人成為良好或正直的。當法官宣佈被告為無罪時,他不是使他成為正直的人。他只是宣佈:在他的判斷裡,這人的罪狀不成立;他在其案件有關的法律下是正直的。簡言之,「稱義」只是法官對有關這人與法律的一種宣言或公佈,而法律是法官需維護的。有一事當然可能,即「稱義」的一般用法與聖經的用法不同。聖經是必須自我解釋的。但問題是:聖經的用法是否符合一般的用法?這問題甚易作答。即聖經的用法與一般的用法相同。以下幾個解釋證明這結論:
(1)在新舊約聖經裡,不少經文引用「稱義」一詞都是只有一個解釋,就是「宣佈為義」。例如,我們讀到:「人若有爭論,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申 25:1)
審判官的功用不是稱人為義。解釋只有一個:審判官必須下公正的審判,因此要宣告義人為義,正如宣告惡人為惡一樣。我們又讀到:「定惡人為義,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箴 17:15)
現今使惡人為義卻不為耶和華所憎惡。能改變一個惡人為義人卻是十分值得推崇的事,這正是上帝重生人所作的事。經文的解釋極其明顯:即定惡人為義並不使他成為 義人,只是在他不義時,宣告他是義的,「上帝憎恨的事」包括作了與真理事實相反的判斷,故此,「稱義」在此意義中只關係所定的判斷,這是宣告的。新約亦有同 樣思想:「眾百姓和稅吏,即受過約翰的洗,聽見這話,就以上帝為義」。(路 7:29)
眾百姓和稅吏是否使上帝成為正直或正義?如此思想屬褻瀆。言之意謂:他們作了一件完全正當的事,即宣告上帝是公義的。他們宣佈上帝的公義,為之申辯。新舊約聖經有許多經文都帶出同樣意思。上述例子足夠證明「稱義」不能解作「使成為正直」。
(2)「稱義」是「定罪」(condemnation)的對比(比較:申25:1;箴17:15;羅8:33、34)。「定罪」從不解作「使成為邪惡」,所以「稱義」也不能解作「使成為良好、正直」。
(3)有一些經文述及施行審判。這思想提供有關如何瞭解「稱義」的詞的意義。「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 8:33)
言中意在此不是說在蒙上帝揀選者內動工,乃是指出仇敵可能用來攻擊蒙上帝揀選者的控告;而經文的抗議指出上帝的判斷和審判是絕對的。當聖經說:「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此語是指上帝的審判則言。
羅馬書8:33、34節提供另一方面的意義。這段不但清楚表明「稱義」一詞的意思,其意思是司法上的,更表明這司法意義亦含有上帝稱不敬虔者為義的意 義。
保羅在此必以同樣思想引用「稱義」一詞,正如他先前在書信中引用的。羅馬書所著重的是「罪人稱義」這主題。這是頭五章的重大要旨。羅馬書 8:33-34節作總括性的解釋:「稱義」的意義與「定罪」相反,而與刑事控訴的舉證相近。所以,在羅馬書即聖經中解釋「稱義」的教義最詳盡的書信裡,「稱義」的意義應解作「宣告為義」,這是完全脫離「使正直、聖潔、良好、公義」等思想的。
上述所言,就是我們所堅持稱義是法庭用語。稱義與一個已作成的公開宣佈的審判有關。稱義是司法上的(judicial)、報行司法的
(juridical)或屬於法庭的(forensic)。這些形容詞的用意是要辨別與稱義有關和與重生有關的行動。重生是一件上帝在人內裡的工作;稱義是關乎一個上帝對我們的裁判。其分別好比一位外科醫生的行動和一個審判官的行動,當外科醫生割除一個人體內的毒瘤時,他在我們體內動工。那卻不是審判官所作的:審判官乃頒佈有關人的法律地位的裁判。人若無辜,他就宣判無辜。
福音的純正與否緊於能否辯明這分別。若把稱義與重生、成聖潔亂了,那末就是打開曲解福音的中心要義之門!稱義是關係教會興衰的教義。
稱義是宣告或公佈為義。在公平的情況裡,如此宣告假定了所宣告的公義境況或地位。例如:當一個審判官按照所執行的法律宣告一個人是義的,他只是按著他的所得資料宣判,並沒有給予那人義的身份。這也是為何審判官必須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的原因(申
25:1)。在此情況下的稱義,是只關乎被審判者的品格與行為;審判官按著這些下判決,定義者為義。事實的宣判假定了宣判背後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