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罪是世人之鎖鍊
我們從這裡看見,世人的悲慘是因著罪所造成的﹔世人成了撒旦的奴隸(弗二2)。
聖經說:撒旦有效地在悖逆之子的心中運行。一個 罪人順服惡者的心意而行,是何等無可救藥的悲慘景況!就好比一個奴隸,只要殘忍的主人命令他去礦場挖礦、採石場鑿石、櫓舟上拖船﹔這奴隸就必須要服從,不 敢拒絕。如果惡者命令一個人說謊或去偷竊,他不會拒絕,而且,更糟的是,他心甘情願地順從這位獨裁者。
通常奴隸是被迫去行違背他們自己心意的事:"以色列人因做苦工就嘆息哀求"(出二23)。
但罪人是甘願被奴役的,他們拒絕被釋放,得自由,反倒親吻捆綁他們的鎖鏈。
讓我們努力地脫離罪使我們墮落這悲慘的景況,並且要從撒旦的權勢下掙脫出來。如果你任何一個孩子作了奴隸,你會不惜花費任何代價去贖回他的自由﹔然而當你的靈魂被奴役時,難道你不會為了使他們得自由而努力嗎?
你要運用這福音的應許。福音報告被擄者的禧年,罪將人捆綁,但福音卻釋放他們。
保羅所講的道,是"使人從撒旦的權勢下歸向上帝"(徒廿六18)。
這福音之星指引你到基督面前﹔而且,如果你得到基督,你就被釋放,得自由了。雖然這不是使你脫離罪惡的存在,但是卻使你脫離撒旦的權勢。
"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八36)。
你盼望將來在天堂作王,但現在卻容撒旦在你身上作王嗎?如果你在現在活著的時候當奴隸,那麼,你就不要妄想死後能做王。
榮耀的冠冕是要加冕在得勝者的頭上,而不是囚犯的頭上。哎呀!你要努力掙脫撒旦的統治,要藉著悔改來斷開罪的鎖鏈。
世人墮落後的悲慘景況
世人在墮落境況中的悲慘是什麼?
全人類由於墮落,喪失與上帝的交往,反落在上帝的忿怒和咒詛之下,因此應受今生一切的愁苦和死亡以及地獄永久的痛苦。
"按著本性,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亞當留給他後代子孫一種愁苦的遺產,那就是罪和悲慘。既然我們已經思想過前者,就是原罪。現在我們來思想原罪所帶來的悲慘景況。首先我們從原罪上,看到人冒犯了上帝﹔其次,我們從罪和悲慘的景況上,將看到人所受到的痛苦。來自原罪的悲慘景況是雙重的。
一、消極式的
因著此一世代相傳的原罪,我們已經喪失了與上帝的交通。亞當是上帝所親愛的,至 喜悅的創造物﹔但罪卻使所有的人失去了與上帝的交通。當我們失去上帝的形象時,我們同時也失去了與上帝的交通。上帝把亞當從樂園中驅逐出去,就顯示罪是如 何把我們從上帝的愛並蒙上帝喜悅的地位裡驅逐出去。
二、積極式的。
這四件事上可以看出:
(1)在撒旦的權勢之下。
(2)上帝忿怒的後嗣。
(3)因而遭受今生一切的悲慘。
(4)因而暴露在地獄的危險和咒詛下。
1、我們生來是"在撒旦的權勢之下",它被稱為"空中掌權者"(弗二2)。人在墮落之前,是一個自由的公民,現在卻是個奴隸﹔在墮落之前,他是坐在寶座之上的君王,現今卻在拘禁之中帶著鎖鏈。人成了誰的奴隸呢?就是恨他的那一位。這是比以色列人被奴役更為悲慘的景況。"恨他們的人就轄制他們"(詩一O六41)。 因著罪我們成為撒旦的奴隸,它是恨惡人類的那一位,它以血定下聽命於它的法則,好使我們服事它成為我們的滅亡。罪人在重生歸正之前,是聽命於撒旦的﹔就好 比驢子聽命於駕馭者的命令一樣,照樣,罪人遵行魔鬼一切所吩咐的苦工。撒旦一引誘,他就順服。就像船依照掌舵者的命令行進一樣,照樣,罪人遵行撒旦的命令 行事﹔而且它總是駕駛它的船奔向地獄的門口。惡者統治罪人一切的力量和才幹。
它控制人的思維。它以無知矇蔽人的眼睛,再來控制他,像非利士人首先弄瞎了 參孫的眼睛然後把他捆綁住。撒旦可以隨己意對待無知的人﹔因為人看不見他所行的錯誤道路,所以惡者可以隨意帶領他犯任何的罪。你可以隨心所欲地帶領一個瞎 子到任何地方。每一項罪都根植於無知當中。
撒旦支配人的意志。雖然它無法強迫性地控制人的意志,但是它能藉著誘惑的方法驅策它。"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八44)。它已擄獲你的心,你將順服它。
"我們……向天后燒香"(耶四十四17)。
當魔鬼藉著誘惑來刺激罪人的時候,罪人為了順服撒旦,會不顧一切地去違背上帝所有的誡命。當我們思想到撒旦在人的意志上有如此大的力量時,那麼何來自由的意志呢?"它的私慾你們偏要行。"我們身體的每一部分都為撒旦效命:頭腦圖謀惡事,雙手將之實踐,雙腳為撒旦奔走差使。
西塞羅曾說,"奴役對高貴的靈魂而言是可憎惡的事"。
撒旦是最壞的暴君﹔一個食人者或尼祿(Nero) 王的惡行,都遠不如撒旦。其他的暴君,不過是控制人的身體,但,它卻控制人。其他的暴君對其奴隸至少有些許的憐憫之心﹔雖然他們在船上被奴役工作,暴君會 給他們食物吃,讓他們有一些休息的時間。但是撒旦是殘忍的暴君,它不讓他們休息。猶大勞勞碌碌去犯罪是何等地痛苦啊!那惡者,不讓他有片刻休息的時間,直 等到他背叛了基督,沾染自己的血為止。
2、"按著本性,我們本為可怒之子"特土良在這方面的解釋是錯誤的,他主觀的認為"可怒之子"不過是受到忿怒和激情支配的影響﹔意指,他們時常犯罪,是因為受到暴躁的身體機能中所產生之忿怒情緒支配的影響。但使徒保羅所說的"可怒之子"是被動的﹔意指,暴露在上帝所不喜悅景況中"可怒的後裔"。從前上帝是一個朋友,但罪卻破壞了這友誼的連結﹔現在上帝的笑臉已轉為不悅的皺眉。我們現在落入上帝的審判中,成為可怒之子。
"誰曉得你怒氣的權勢,誰按著你該受的敬畏曉得你的忿怒呢"?(詩九十11)
"王的忿怒好像獅子吼叫,他的恩典卻如草上的甘露"(箴十九12)。
當國王從他宴席上的座位帶著忿怒起來的時候,哈曼的心是多麼的恐懼顫慄啊(斯七7)!但是,上帝的忿怒是無止境的,其餘的與之相比,不過像是火焰中燃起的火花:上帝的忿怒並不是如同在人裡面的一種激情﹔而是神聖潔意旨的作為,因為祂恨惡罪,而在祂的元旨中決定要處罰它。這種上帝的忿怒是非常悲慘的﹔正是這種上帝的忿怒,使得今生的患難令人感到痛苦。因為當罹難疾病並伴隨著上帝的忿怒時,它使良知陷入一種極端的痛苦景況中。當火與冰雹摻雜的時候,會使它變得非常可怕(出九24)。
照樣上帝的忿怒帶著苦難,是令人不寒而慄、痛苦而無法承受的,這就成了軛上的刺。當上帝的忿怒只不過是威脅、恫嚇一下以利的時候(就好比雷雨尚在云端,還未落下一般),就使得以利的耳刺痛耳鳴不堪。那麼,當祂執行祂的忿怒時的景況會是怎樣的呢?
當君王申斥並責罵一位背叛者時,是極其恐怖的事﹔但更可怕的事,是當君王把背叛者架在斯裂他的刑具上的時候。"誰曉得他忿怒的權勢呢?"當我們作可怒之子的時候,我們與上帝的應許沒有任何關聯﹔就好比生命樹結出許多不同的果子,而我們卻連其上的一片葉子都沒有資格摘取一樣。"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弗二12)。
一切的應許就好像一個被封閉的泉源。當我們在屬肉體的光景之下時,我們所看到的不過就是四面發火焰的劍﹔並且,就好像使徒所說的:"唯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十27)。當我們還是可怒之子的時候,我們都是"所有上帝咒詛的後嗣"(加三10)。
一個罪人如何在那樣的景況之下吃喝自如呢?就好像戴摩科立茲在一鴻門宴席中,其頭上有一以細線懸掛之劍,在此情況之下他怎會有好的胃口用餐呢?照樣,上帝忿怒的劍和咒詛,時刻都懸掛在每一個罪人的頭頂上。
在亞五3中我們看到,一個帶著咒詛的飛行書卷。書卷帶著咒詛飛行到每一個生死在罪中的人。上帝咒詛罪人所有的一切。罪人的名字被咒詛、罪人的靈魂被咒詛、罪人的資產以及子嗣被咒詛,甚至恩典之道對他來說也是咒詛。如果一個人所吃的一切食物都將變成毒藥,那是何等悲慘啊!
那樣,若罪人在上帝的筵席上(領聖餐),那就是吃喝他們自己的滅亡。這就是歸正之前的光景。上帝的愛使得一切苦難的事變為甘甜﹔照樣,上帝的咒詛使一切甘甜的事變苦。
3、應受今生一切的愁苦。人生在世所遭受的一切苦難都是原罪所造成的苦果。亞當的罪讓"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羅八20),這使得世上所有一切慰藉人的事皆無法填滿我們的心﹔就像水手所呼出來的氣,無法吹動船隻航行,難道這不是受造之物其中的虛空嗎?
"他在滿足有餘的時候必到狹窄的地步,凡受苦楚的人都必加手在他身上"(伯二十22)。
人總覺得缺乏,並且總是想要更多。人的心總是如患了水腫病一般﹔它乾渴,且永不滿足。
"一切都是虛空"(傳一2),甚至是虛空中的虛空,如同捕風﹔不但是虛空的,更是痛苦的。我們的生命只不過是勞苦和愁煩:我們以哭泣來到這世上,並帶著呻吟離此塵寰(詩九十10)。
有人曾說他們不願再重活他們在世的這一輩子,因為他們的生命當中,乏味的水比甘甜的酒更多﹔淚水比喜樂酒更多。
奧古斯丁說:"長久活著不過是長久的折磨苦痛而已。"
"人生在世必遇患難"(伯五7)。
不是每一個人生來就能繼承土地的,但人卻是生來就會繼承苦難的。你無法把苦難和人分離,就好比你無法把鉛和它的重量分開一樣。我們在今世的苦難並不是結束了,而是改變了。苦難不過是從罪的腐敗之物中所產生的臭蟲,我們的懼怕除了從罪而來之外,還可以從哪裡來呢?
"懼怕裡含著刑罰"(約壹四18)。懼怕是使靈魂顫抖之激烈爭辯﹔有些人害怕缺乏,有些人懼怕驚惶,有些人惟恐失去親人﹔即使我們擁有喜樂,這其中也是帶著顫抖的。
我們一切的失望,除了從罪而來以外,還可以從何處而來呢?我們在哪裡尋求安慰,那裡就有失望的十字架﹔我們在哪裡期待蜂蜜,那裡就可以嘗到苦艾。
為什麼這世上充滿了暴力呢?為什麼惡人要欺壓比他公義的人呢(哈一13)?為什麼在貿易中充滿了詭詐呢?為什麼在友誼中充滿了虛假,在親戚的關係中充滿了錯綜複雜的苦痛?為什麼孩子們如此地不順服、不盡責,並且那該成為支持他們父母的枴杖卻成為刺透他們心房的箭呢?為什麼僕人對主人不盡忠呢?
使徒說到,有人在他們的家裡接待了天使(來十三2)。然而,有多少時候,他們在家中所接待的不是天使,而是魔鬼!
為什麼在國家中有眾多的背叛和分裂呢?"那時出入的人不得平安,列國的居民都遭大亂"(代下十五5)。
這一切都是我們的始祖所吃原罪的果子,蘋果裡面一個發酸的果仁。
除此之外,所有的異常並身體上的疾病、熱病、痙攣、鼻病都來自罪。饑荒以及瘟疫侵襲土地。如果不是在心裡先有顆石頭,就不會在腎裡面有結石。連身體上的死亡,也都是原罪所結的果實。"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羅五12)。
亞當受造是有條件不死的,只要他沒有犯罪的話。罪挖掘了亞當的墳墓。死亡對我們每一個人而言是很恐怖的事。
法王路易(Louis)禁止所有進入宮廷的人在他耳邊提到死這個字。索西奴主義者(Socinians)說:死亡全然是由於人身體上的軟弱多病所造成的。但使徒說:是罪把死亡引入這個世界:因著罪就產生了死亡。
很明確的,如果亞當沒有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他就不會死。
"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第二章第17節,意指:若亞噹噹時不曾吃,他就不會死。哎呀!如此,我們即可看出原罪所帶來悲慘的景況了!原罪將身體的調和與良好的性情破壞了,並將其構造摧殘得支離破碎。
4、原罪如果沒有悔改的話,我們就要受到死亡和地獄永久的痛苦。這就是第二次的死(啟二十14)。在原罪裡面包含著兩件事:
(1)失喪的刑罰。人被棄絕,不能享受上帝的榮美,和在上帝面前的喜樂。
(2)知覺上的刑罰。罪人必要感覺到上帝震怒的熾熱懲罰,它是刺入,永不離開的(約三36),而且是為他們存留的(彼後二17)。
如果上帝的忿怒之火些微地被燃起,其上的 一兩 個火花飛入人在今世生命中的良知裡面,算是恐怖的話,那麼,當上帝燃起祂全然的怒氣,那將會是多麼令人恐怖的呢?
在地獄裡有不滅的火和不死的蟲(可九48)。地獄是極其悲慘的,在那裡有懲罰而無憐憫。
哎呀!在那裡有何等忿怒的火焰、翻滾復仇的海洋、硫磺的河川,皆傾倒在那些受咒詛的人身上啊!
伯拉爾明認為:"地獄之火只要瞄上一眼,就足以讓最壞的罪人轉變成為基督徒﹔甚而會使他像一位離群索居者,過一個最嚴謹的敬虔生活。"
其餘的火焰和此一真正的火比較起來只不過像是畫上去的火而已。它將是無法忍受的,也是無可避免的。這些地獄裡的折磨是永遠的,沒有止盡的。"人要求死,決不得死"(啟九6)。
奧利金(Origen)幻想地獄是一個充滿火焰的泉源,罪人於此生之後,在其中被煉淨,然後再進入天堂﹔事實上地獄是永遠的,主耶和華口中的氣點燃這火,我們在何處可以找到撲滅這火的滅火裝備或水桶呢(啟十四11)?
這一切都得歸咎於原罪!
罪雖然仍影響我們但主耶穌已得勝
既然原罪遺傳給了我們,並且在我們還活在這世上的時候住在我們內心。因此,駁斥那些的主張人沒有罪的人,因為他們說:他們沒有罪。他們主張完全成聖主義,認為人可以在今世到達完全的程度﹔他們顯露出極大的驕傲與無知﹔實際上,我們看到原罪的種子仍然存留在最優秀的義人身上。
"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
保羅哀嘆一個"取死的身體"(羅七24)。雖然恩典煉淨了我們天然的本性,但是卻沒有使它到達完美的程度。
然而,使徒保罹難道不是說過信徒們的"舊人已經釘十字架了"(羅六6)﹔而且他們已"向著罪死了"嗎?(羅六11)
的確,基督徒在幾方面是死的。
(1)在屬靈上,他們向著罪的罪刑是死的﹔並且他們也在罪所統治的權勢上死了﹔他們愛罪的心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了。
(2)基督徒在法律上向著罪是死了。就好比一個被宣判死刑的人,在法律上他是死的一樣﹔照樣,基督徒在律法上 向著罪是死的。
上帝已向罪宣判了死刑。它必定要死,並被扔入墳墓裡﹔但在今世,上帝仍允許罪苟延殘喘地留在我們身上。除了身體的死亡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讓我們完全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六、人犯罪的結果
六、人犯罪的結果
問16:亞當初次犯罪,世人都和他一同墮落嗎?答:上帝和亞當立的約,不是單為他自己,也是為他的後
裔,所以凡從亞當按常例而生的人,都在亞當初次的
過犯中和他一同犯了罪,一同墮落了。
<參考經文>
1. 創一28: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
眾多,遍滿地面。」
創二16-17:耶和華上帝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
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
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
定死!」
2. 羅五18: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
問17:始祖墮落將世人陷在什麼境況中?
答:始祖墮落將世人陷在罪惡和悲慘的境況中。
<參考經文>
1. 羅五1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
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罪
了。
問18:世人陷在罪惡境況中,那個罪惡在於什麼?
答:世人陷在罪惡境況中,那個罪惡在於:一、亞當初犯
的罪孽,二、原來義性的喪失,三、全性的腐敗,就
是通常所說的原罪,四、各人從原罪所發生的本罪。
<參考經文>
1. 羅五19: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
2. 羅三10: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3. 弗二1: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
詩五十一5:我是在罪孽裡生的, 在我母親懷胎的時
候,就有了罪。
4. 太十五19-20: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奸
淫、茍合、偷盜、妄證、謗瀆。這都是
污穢人的。
問19:世人在墮落境況中的悲慘是什麼?
答:全人類由於墮落喪失與上帝的交往,反落在上帝忿怒
和咒詛之下,因此應受今生一切的愁苦和死亡,以及
地獄永久的痛苦。
<參考經文>
1. 創三8:那人和他妻子聽見上帝的聲音,就藏在園裡
的樹木中,躲避耶和華上帝的面。
三24:於是把他趕出去了。
2. 弗二3: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
加三10: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
被咒詛。
3. 羅六23:罪的工價乃是死。
太廿五41: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
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
備的永火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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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與亞當之間的約定,不是隻影響亞當自己,包括他所有的後裔。因此,亞當犯罪,世人--基督除外--都和他
一同受罰(死的懲罰)。他們「在他裡面犯罪,並且與他
一同墮落了。」
亞當的第一個罪,一般稱之為墮落。這裡告訴我們,由
於此墮落,所有世人都受罪的苦害,並且墜入永死的光
景—與上帝隔絕,毫無行善之能力。
<問18>告訴我們,因為亞當的墮落,使我們深陷在罪
裡。此罪分兩部分—本性的罪與生活的罪。前者就是所謂
的原罪,包括三件事:要負亞當犯罪的懲罰,缺行義的欲
望,偏偏又愛犯錯。後者包括我們一切實際犯的罪(本
罪)。原罪是因為我們跟亞當的關係而來,本罪則是因我
們的噁心而來;但這些噁心所以一開始就是惡的,乃是因
為我們與亞當的關係,追根究底,一切罪還是出自於原
罪。
<問19>告訴我們,因為亞當犯罪而臨到我們的可憐景
況。所以不能再像亞當從前一樣享受與上帝在一起的樂
趣,只活在祂的忿怒之下,因此要承受一切今生的憂慮,
臨死的痛苦,與地獄永遠的死亡。這是我們憑著天然所當
有的景況,除非上帝憐憫我們,我們會全都在這樣的景況
中。
因此,我們要為我們得以成為基督徒,來感謝上帝,
是因為上帝憐憫我們。但是,當我們有這樣的認識,要更
體恤人和分享主愛給需要的人,為因一切都是上帝的恩
典。
標籤:
人論,
改革宗,
韋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
罪觀
人完全敗壞
預定論(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是講述神揀選人得救的道理。預定論又稱為加爾文主義,因為加爾文的神學特別強調神揀選人的主權。他的跟隨者後來將加爾文對預定論的見解歸納為五大點,即是加爾文主義五點(Five Points of Calvinism)。它們分別為「人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無條件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有限度救贖」(Limited Atonement)、「不能抗拒恩典」(Irresistible Grace)及「聖徒的堅忍」(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現在讓我逐一簡單地解釋一下。
人完全敗壞
「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17:9)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0-12)
加爾文主義第一點是說人是完全敗壞的。人完全敗壞,不是說人犯罪犯到無可再差,壞到無可再壞的程度,而是說人的身心靈每一部份都受到罪所影響,人天然不能 明白神,也不會尋求神,更加沒有能力作出什麼事情協助他獲得救恩。人在認識神及得著救恩的事上是完全無能的。這就是「完全敗壞」的意思。有反對加爾文主義 的人說,聖經都沒有「完全敗壞」這個詞,所以「完全敗壞」這個道理不是合聖經。那我則要反問,我也沒有在聖經中看到「自由意志」這個詞,所以「自由意志」 是不合聖經的!聖經中也沒有「三位一體」這個詞,但的的確確在聖經中有三位一體的道理。這是大家都確信的。那麼聖經中有沒有「完全敗壞」這個道理?
在我所引的第一節經文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心是代表人的情感、思想及意志。既然聖經說人心壞到極處,為何會有人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另外,羅馬書3:10說到「沒有尋求神的……連一個也沒有」。看前文後理,保羅是說到罪的普及性及影響力。是罪(原罪)令到沒有一個願意尋求神。連尋求神的意志都沒有,為何有人還堅持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再看羅8:7: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體貼肉體的人,就是指那些未信主的人,因為第九節說「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 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聖經說那些未信的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他們不服神的律法,第一是因為他們 不願去服,第二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去服!為何有人會說人與生俱來已有能力去服主及信主?再者,究竟聖經中何章何節說得救是靠人的意志?我看不出來。我只看 到約1:13說:「…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will of man)生的,乃是從神生的。」聖經又在何處說人能夠用自己的意志尋求甚至揀選神?我又看不出來,我只看到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1-12)。人根本是完全無助。人的意志算甚麼?神要與人的意志合作才可能完成救恩?人的意志一早(一出世)已被罪性敗壞了,聖經形容我們靈性如死的人一樣(弗2:1),請問死的人如何與神合作?
必定有人說,人若沒有自由意志,那人類豈不是成了機械人?其實,你覺得自己像機械人嗎?不信的人又會覺得自己像機械人嗎?我們的確是自由自在作我們喜歡的 事,亦為我們所作的事負責。但這不是自由意志的意思。自由意志是人的意志可以完全不受任何因素束縛及影響而作出選擇。舉一個例,吸煙的人有自由吸煙或不吸 煙,但有煙癮的人往往會選擇吸煙,因為他的煙癮影響他的意志。我們說他可以自由選擇,但他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我們一出生便有罪性,而罪性影響我們的意 志,以至我們天然傾向不會信神,不會尋求神,不會揀選神,亦不會作合祂心意的事。我們有自由作任何事,但我們的意志並不自由,乃受罪惡所捆綁。你或會問, 人一出生便沒有自由意志,神是否不公平?我則反問,你相信人一出世有罪性嗎?你認為神這個安排公平嗎?若你接受人一生出來便有罪性(大部份基督徒都同意這點), 那麼罪性影響到意志的層面,這有什麼奇怪?有什麼特別的不公平?若你真是要怨,只能怨亞當夏娃,是他們連累我們。但我勸大家還是不要怨他們了,因為換著當 日魔鬼試探是人是你,你也可能失敗。再者,現在已經得救的人,神都拯救了你,怨什麼?而不信的人,我也從沒有聽過他們犯罪會怨亞當。他們心裡知道犯罪是要 自己負責的。
自由與自由意志是不同的。自由是名詞,自由意志的「自由」是形容詞。人當然有自由,但人的意志卻不是「自由」的,乃受罪性的破壞。我真不明白這麼多基督徒都認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我們信主的人立志行事,尚且要靠神在我們心裡運行,難道未信主的人決志信主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罪真的沒有影響人的意志,尤其是向神方面的意志?我想各 人對「完全敗壞」的「完全」有不同見解吧。但我想若你認為人揀選神的意志是自由的,那你還最好不要說人是「完全」敗壞,起碼他的意志沒有敗壞,仍是自由自 在。只有信預定論的人才是真正相信人是完全敗壞,恕我這樣說。而只有接受人完全敗壞,即沒有人能憑自己的意志揀選神而得救,這人才不會介意神沒有完全放手 讓我們自由揀選信祂而獲取救恩(這樣全世界人都不會揀神,沒有一個人得救),相反會感謝神在人完全不理會神仍堅持用祂的權能救那些完全不配的人。
人是完全敗壞,當然是包括意志方面。揀選神的意志,事事行祂心意,連信了主的人也覺難,但有人卻認為沒有神生命的人揀選信主好像是輕而易舉的!事實是,揀 選信神需要天下間最大的意志力,方能衝破一切從魔鬼及肉身來的營壘及攔阻。但若他真有這樣大的意志力,那麼他就可能一生都不犯罪了!我曾經解釋過,完全敗 壞的完全,不是敗壞到無可再敗壞的地步,而是人的每一方面都是敗壞的,絕不能靠這些東西令自己得救,這叫「完全」敗壞,而每一個人得救,就「完全」是神的 恩典。
你可能會再問,人的意志既是這樣敗壞,天然地不會尋求神及揀選神,那麼人豈不是絕望?感謝神,神在過住歷史及至現在一直都用祂的能力改變人的意志使人能真 正尋求及揀選他。舊約及新約人物,他們之所以能尋求神及揀選神,是神在他們敗壞的意志上作工,以至他們能作出合神心意的事。注意,是改變他們的意志,不是 勉強他們的意志。神不勉強人,但祂能使人甘心情願的接受祂。
人完全敗壞
「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耶17:9)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0-12)
加爾文主義第一點是說人是完全敗壞的。人完全敗壞,不是說人犯罪犯到無可再差,壞到無可再壞的程度,而是說人的身心靈每一部份都受到罪所影響,人天然不能 明白神,也不會尋求神,更加沒有能力作出什麼事情協助他獲得救恩。人在認識神及得著救恩的事上是完全無能的。這就是「完全敗壞」的意思。有反對加爾文主義 的人說,聖經都沒有「完全敗壞」這個詞,所以「完全敗壞」這個道理不是合聖經。那我則要反問,我也沒有在聖經中看到「自由意志」這個詞,所以「自由意志」 是不合聖經的!聖經中也沒有「三位一體」這個詞,但的的確確在聖經中有三位一體的道理。這是大家都確信的。那麼聖經中有沒有「完全敗壞」這個道理?
在我所引的第一節經文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心是代表人的情感、思想及意志。既然聖經說人心壞到極處,為何會有人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另外,羅馬書3:10說到「沒有尋求神的……連一個也沒有」。看前文後理,保羅是說到罪的普及性及影響力。是罪(原罪)令到沒有一個願意尋求神。連尋求神的意志都沒有,為何有人還堅持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再看羅8:7: 「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體貼肉體的人,就是指那些未信主的人,因為第九節說「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 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聖經說那些未信的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他們不服神的律法,第一是因為他們 不願去服,第二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去服!為何有人會說人與生俱來已有能力去服主及信主?再者,究竟聖經中何章何節說得救是靠人的意志?我看不出來。我只看 到約1:13說:「…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will of man)生的,乃是從神生的。」聖經又在何處說人能夠用自己的意志尋求甚至揀選神?我又看不出來,我只看到聖經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3:11-12)。人根本是完全無助。人的意志算甚麼?神要與人的意志合作才可能完成救恩?人的意志一早(一出世)已被罪性敗壞了,聖經形容我們靈性如死的人一樣(弗2:1),請問死的人如何與神合作?
必定有人說,人若沒有自由意志,那人類豈不是成了機械人?其實,你覺得自己像機械人嗎?不信的人又會覺得自己像機械人嗎?我們的確是自由自在作我們喜歡的 事,亦為我們所作的事負責。但這不是自由意志的意思。自由意志是人的意志可以完全不受任何因素束縛及影響而作出選擇。舉一個例,吸煙的人有自由吸煙或不吸 煙,但有煙癮的人往往會選擇吸煙,因為他的煙癮影響他的意志。我們說他可以自由選擇,但他的意志不是完全自由的。我們一出生便有罪性,而罪性影響我們的意 志,以至我們天然傾向不會信神,不會尋求神,不會揀選神,亦不會作合祂心意的事。我們有自由作任何事,但我們的意志並不自由,乃受罪惡所捆綁。你或會問, 人一出生便沒有自由意志,神是否不公平?我則反問,你相信人一出世有罪性嗎?你認為神這個安排公平嗎?若你接受人一生出來便有罪性(大部份基督徒都同意這點), 那麼罪性影響到意志的層面,這有什麼奇怪?有什麼特別的不公平?若你真是要怨,只能怨亞當夏娃,是他們連累我們。但我勸大家還是不要怨他們了,因為換著當 日魔鬼試探是人是你,你也可能失敗。再者,現在已經得救的人,神都拯救了你,怨什麼?而不信的人,我也從沒有聽過他們犯罪會怨亞當。他們心裡知道犯罪是要 自己負責的。
自由與自由意志是不同的。自由是名詞,自由意志的「自由」是形容詞。人當然有自由,但人的意志卻不是「自由」的,乃受罪性的破壞。我真不明白這麼多基督徒都認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 我們信主的人立志行事,尚且要靠神在我們心裡運行,難道未信主的人決志信主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罪真的沒有影響人的意志,尤其是向神方面的意志?我想各 人對「完全敗壞」的「完全」有不同見解吧。但我想若你認為人揀選神的意志是自由的,那你還最好不要說人是「完全」敗壞,起碼他的意志沒有敗壞,仍是自由自 在。只有信預定論的人才是真正相信人是完全敗壞,恕我這樣說。而只有接受人完全敗壞,即沒有人能憑自己的意志揀選神而得救,這人才不會介意神沒有完全放手 讓我們自由揀選信祂而獲取救恩(這樣全世界人都不會揀神,沒有一個人得救),相反會感謝神在人完全不理會神仍堅持用祂的權能救那些完全不配的人。
人是完全敗壞,當然是包括意志方面。揀選神的意志,事事行祂心意,連信了主的人也覺難,但有人卻認為沒有神生命的人揀選信主好像是輕而易舉的!事實是,揀 選信神需要天下間最大的意志力,方能衝破一切從魔鬼及肉身來的營壘及攔阻。但若他真有這樣大的意志力,那麼他就可能一生都不犯罪了!我曾經解釋過,完全敗 壞的完全,不是敗壞到無可再敗壞的地步,而是人的每一方面都是敗壞的,絕不能靠這些東西令自己得救,這叫「完全」敗壞,而每一個人得救,就「完全」是神的 恩典。
你可能會再問,人的意志既是這樣敗壞,天然地不會尋求神及揀選神,那麼人豈不是絕望?感謝神,神在過住歷史及至現在一直都用祂的能力改變人的意志使人能真 正尋求及揀選他。舊約及新約人物,他們之所以能尋求神及揀選神,是神在他們敗壞的意志上作工,以至他們能作出合神心意的事。注意,是改變他們的意志,不是 勉強他們的意志。神不勉強人,但祂能使人甘心情願的接受祂。
比利時信條14~15條
第十四條 論人之創造與墮落,及人不可能行善
我們相信神用地上的塵士造人,並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神造人是善良、公義、聖潔的,在凡事上能行合乎神旨意的事。他雖在尊榮的地位中,然而卻不自 知,亦不知其優越性,反而甘受罪的轄制,聽從魔鬼的話,以致於受咒詛而死。他干犯了他從神所領受的生命之律,由於犯罪與神隔離,神才是他的真生命,於是敗 壞了他的整個性情,以致受身體靈魂之死亡。由於他成為邪惡,倒行逆施,在一切所行的事上成為敗壞,喪失了他從神所領受優越的恩賜,只殘存一小部分而已,足 以叫人無可推諉;因為在我們裏面的光已經變為黑暗,正如聖經所教導我們說:「光照在黑暗中,黑暗卻不接受光。」使徒約翰稱人為黑暗。因此我們拒絕一切與聖 經相違反的人的自由意志說,因為人已經成為罪的奴僕,若不是從天上所賜的,他自己是毫無所有。這樣誰敢誇口,說他能行什麼善事,因為基督說:「若不是差我 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人能到我這裏來。」有誰能誇自己的意志,有誰明白凡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敵呢?人既知「不是我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 乃是出於神」,有誰敢提出什麼意見呢?簡言之,有誰敢向神強嘴,因為他知道我們自己不能有任何的想法,我們之所以能思想是由神而來的。因此使徒保羅說的 對,「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因為沒有人的意志或人的瞭解,與神的旨意與瞭解相符合,乃是基督在人心中運行;正如 他所教導我們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十五條 論原罪
我們相信由於亞當的悖逆,原罪就延伸到全人類,就是全人性的敗壞,而且是一種遺傳的病症,就是連嬰孩,甚至在母腹中也感染到各種的罪,罪在人心中如同毒 根,在神面前顯為如此邪惡與可憎,全人類都當被定罪。原罪用什麼方法也不能除去,洗禮不能洗掉原罪;罪既然從此可悲的源頭而出,如水發自源頭;雖然不歸與 神的兒女被定罪,為藉著神的恩慈與憐憫蒙赦兔。並不是說他們要甘居罪中,但是這種敗壞感應使信者時常悲歎,盼望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因此我們拒絕伯拉糾派的 錯謬,他們說罪只是從效法別人而來的。
<心得>
上帝造人時,按其完美形象,但人卻因不遵行上帝之命令,罪因此進入人性之中使人落入黑暗之境地,從此與上帝漸行漸遠,甚至與上帝隔絕了。
人除非聖靈之光照,得重生才能信靠上帝,尊他為主,所以人得就完完全全是上帝的作為,我們要為此感謝並敬畏上帝,順服祂大能之權柄之下,天天為榮耀上帝、永遠以上帝為樂而活。
我們相信神用地上的塵士造人,並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神造人是善良、公義、聖潔的,在凡事上能行合乎神旨意的事。他雖在尊榮的地位中,然而卻不自 知,亦不知其優越性,反而甘受罪的轄制,聽從魔鬼的話,以致於受咒詛而死。他干犯了他從神所領受的生命之律,由於犯罪與神隔離,神才是他的真生命,於是敗 壞了他的整個性情,以致受身體靈魂之死亡。由於他成為邪惡,倒行逆施,在一切所行的事上成為敗壞,喪失了他從神所領受優越的恩賜,只殘存一小部分而已,足 以叫人無可推諉;因為在我們裏面的光已經變為黑暗,正如聖經所教導我們說:「光照在黑暗中,黑暗卻不接受光。」使徒約翰稱人為黑暗。因此我們拒絕一切與聖 經相違反的人的自由意志說,因為人已經成為罪的奴僕,若不是從天上所賜的,他自己是毫無所有。這樣誰敢誇口,說他能行什麼善事,因為基督說:「若不是差我 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人能到我這裏來。」有誰能誇自己的意志,有誰明白凡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敵呢?人既知「不是我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 乃是出於神」,有誰敢提出什麼意見呢?簡言之,有誰敢向神強嘴,因為他知道我們自己不能有任何的想法,我們之所以能思想是由神而來的。因此使徒保羅說的 對,「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因為沒有人的意志或人的瞭解,與神的旨意與瞭解相符合,乃是基督在人心中運行;正如 他所教導我們說:「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
第十五條 論原罪
我們相信由於亞當的悖逆,原罪就延伸到全人類,就是全人性的敗壞,而且是一種遺傳的病症,就是連嬰孩,甚至在母腹中也感染到各種的罪,罪在人心中如同毒 根,在神面前顯為如此邪惡與可憎,全人類都當被定罪。原罪用什麼方法也不能除去,洗禮不能洗掉原罪;罪既然從此可悲的源頭而出,如水發自源頭;雖然不歸與 神的兒女被定罪,為藉著神的恩慈與憐憫蒙赦兔。並不是說他們要甘居罪中,但是這種敗壞感應使信者時常悲歎,盼望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因此我們拒絕伯拉糾派的 錯謬,他們說罪只是從效法別人而來的。
<心得>
上帝造人時,按其完美形象,但人卻因不遵行上帝之命令,罪因此進入人性之中使人落入黑暗之境地,從此與上帝漸行漸遠,甚至與上帝隔絕了。
人除非聖靈之光照,得重生才能信靠上帝,尊他為主,所以人得就完完全全是上帝的作為,我們要為此感謝並敬畏上帝,順服祂大能之權柄之下,天天為榮耀上帝、永遠以上帝為樂而活。
韋斯敏斯德信條第六章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一.我們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與試探所誘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神願意按照他的智慧與聖潔的計畫,為了配合自己的榮耀,就准許他們(所犯的)這個罪。
二、因此罪使他們從原始之義,並與神的交往上墮落了,於是死在罪中,並且靈魂和身體的一切才能與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此罪的孽就歸給他們的後裔,並且在罪中之死與敗壞的天性,就遺傳給他們所生出的子孫。
四、從這個原始的敗壞中,主出一切的現行過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於此敗壞性,我們對一切的善全然避忌,無能力力,且反對之,完全傾向邪惡。
五、此種天性的敗壞,在今生的時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裡面。此敗壞性雖然藉著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並它所有的活動實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義的律法,也是違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就將罪責歸給罪人,為了這個緣故就遭受神的忿怒,與律法的咒詛,如此服在死權之下,受精神的、暫時的、與永遠的一切痛苦。
<心得>
罪是從亞當、夏娃的犯罪而使人落入永死的懲罰,但是耶穌基督拯救我們進入永生﹗
二、因此罪使他們從原始之義,並與神的交往上墮落了,於是死在罪中,並且靈魂和身體的一切才能與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此罪的孽就歸給他們的後裔,並且在罪中之死與敗壞的天性,就遺傳給他們所生出的子孫。
四、從這個原始的敗壞中,主出一切的現行過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於此敗壞性,我們對一切的善全然避忌,無能力力,且反對之,完全傾向邪惡。
五、此種天性的敗壞,在今生的時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裡面。此敗壞性雖然藉著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並它所有的活動實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義的律法,也是違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就將罪責歸給罪人,為了這個緣故就遭受神的忿怒,與律法的咒詛,如此服在死權之下,受精神的、暫時的、與永遠的一切痛苦。
<心得>
罪是從亞當、夏娃的犯罪而使人落入永死的懲罰,但是耶穌基督拯救我們進入永生﹗
罪的性質
緒論︰罪的來源
罪 的存在,是件無可否認的事實,無論是根據歷史的紀事,或是本身的經驗,都證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聯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關 系。哲學家往往猜論,善與惡是兩個永遠同時存在的相對體或敵對的原則,彼此繼續不斷爭持。由於這兩種相對體同時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內心的爭鬥。根據這 種見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種質素。人之為人,就必有罪。
進 化論者將人的罪性諉諸動物本性的遺傳。在動物的世界中,強吞弱乃是極自然的現象。適者生存是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之一。人與禽獸唯一的不同點是,人已經進化到 某一種階段,有了良知,因此當他作那些在禽獸認為是自然的行動時,他感到那是犯罪行為,多少受到良心的譴責。這種看法也是認為罪與動物本性是有生俱來的。 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製,人無法丟棄它,也不能消滅它。
罪 的存在的確是先於人的存在。亞當犯罪,並非是罪惡的起源,而是罪進入人心的開始。根據聖經的教訓,神所造的人是純潔無辜的,而是當人受到魔鬼的引誘後,才 犯罪墮落,失去他純潔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純潔。若再進一步問,天使如何會犯罪的?誰引誘天使犯罪的?
罪的來源是否是神呢?但聖經明言,神是全然聖潔之神,他「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參詩五︰4;卅四︰16)。他不惡意試探人,也不被惡試探(雅一︰13)。
關於罪的來源,我們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為止,因聖經的啟示只到此為止。
一、亞當的墮落
1.撒但的引誘及
撒 但的引誘,只是造成一個場合,引起一個機會,使亞當受試探;但撒但並沒有勉強亞犯罪。亞當是一個有理解力並自由意志的人,外來的力量並不能違反他本身的志 願和意向,逼使他作不願作的事。試探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引致犯罪。主耶穌在世時也常受魔鬼的試探,但他並沒有犯罪(太四︰1;來四︰15)。他堅信天父的旨意,拒絕魔鬼的建議,反對與撒但妥協,終於勝過試探者的奸計(太四︰11)。
撒但的計策是要使人感覺不滿,好像有所欠缺。他對夏娃說,他們若採食禁果,眼睛便會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惡(創三︰5)。這是一種變重的計謀,一方面要使沉得,神沒有把最好的賜給他,不願給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懷疑神的話,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間作一個決定,要相信誰的話。撒但假裝朋友,勸告夏娃,好似為著他們的利益著想。人就中了他的詭計,違背了神的禁令,懷疑了神的信實。
2.亞當的決定及後果
亞當的墮落,是因為在他考慮魔鬼的建議時,將神的命令置之腦後。他貪圖魔鬼所提陳的利益,妄想與神的智慧相齊。他願讓神來決定,何事對他有益,可事對他有害,反而聽從撒但的計謀,斷然自作決定,違反神對他明白的禁誡,以致犯下大罪。
亞當的決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後果︰
(1)與神隔離。亞當與夏娃在採食禁果後,立刻感到與神隔膜。他們聽到了神的聲音,就躲藏起來,避不見他的面(創三︰8~10)。本來不沉得怪異之事,現在卻認為不適宜(創三︰7)。
在神一方面,亞當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責備,並且將他們逐出伊甸樂園,不再與他們繼續親密的交通(創三︰23~24,參賽五十九︰2)
(2)本性敗壞。罪的後果立刻影響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靈魂和身體,理智和道德觀念,感情和意志等。亞當試將責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圖將責任推到惡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發生兇殺之悲劇(創三︰12~13;四︰8;六︰5;羅三︰23;七︰18)。
(3)終必死亡。正如神預先警戒過的,吃食禁果,必會死亡。神把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們採食生命樹上的果子,就永遠活著(創三︰22)。他的靈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惡之中(弗二︰5)。死亡的種子也進入他的身體。人的壽命,無論有多長,至終必要死亡(創三︰19;五︰27;來九︰27)。而身體死亡的方式,則與他原來的體質相合,即出自塵土,也必歸於塵土。
(4)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詛。人必須辛勞勤奮,才能維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長出荊棘和蒺藜,增加耕種的困難,而且 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響(創三︰17~18;羅八︰19,22)。
二、罪的定義
凡 人在思想、言語、行為上不合乎神的顯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動,而並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製或欠缺,或是陪襯良善的必需品。罪並不單是災禍 或損傷,而是道德上的邪惡。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違犯神道德律的舉動。一切家庭和社會等的律法,最後的根據乃是神的道德律;雖然人往往沒有以之作為生存的 根據。
反 之,完全順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無罪。有些人將受神和順服他的律法,置於對立的地位上,他們認為愛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順服他的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見 解。愛並不是與律法相衝突的,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有人問耶穌,那一條律最重要,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 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37,40)。可見律法的總結就是完全的愛;愛神就是完全順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實際上也得罪了神。大衛的懺悔的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五十一︰4)。大衛並非是否認他姦淫之罪,或謀害烏利亞之罪,而是承認,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則,因為十誡的兩塊法版,是同一條律法。約瑟也認清這一點真理(創卅九︰9)。人若不愛人,也就照樣無愛神之心了(約壹三︰17)。
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責」,即是人因犯罪而須擔負的責任。他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應當為罪或過錯而受責。並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懲罰,因為神的忿怒,針對一切不義之人(羅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敗壞」,就是罪人內心的腐敗。聖經斷言,罪人在他心裡毫無良善。(羅一︰28~31)。 有些學者雖然承認人的心是敗壞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認他對這種狀況應負任何的責任,並且也否認,人會因因而受到神的懲罰。他們認為,罪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不 幸之事,因此,人雖然犯罪,他不須擔負罪的責任。另有一些學者,不但承認人心是敗壞的,也承認對所犯的罪應當負責,但是他們否認,一位慈愛的神會要懲罰罪 人的,或者否認人的罪與神有何關係。他們認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責備,對他自身的罪,感到內疚而已。
1.原罪
原罪是論到世人因亞當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責。原罪有別於各人自己所犯的罪,雖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後果而得的敗壞。原罪並不是意指人類原有的罪,因為神原來所造的人,是無罪的。
原罪雖然並不是我們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於我們是亞當的子孫,而亞當又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聖經所啟示的原則,我們也必須要擔負這原罪的責任,並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審判和懲罰(羅五︰12)。不但如此,我們也從亞當承襲了一個敗壞的心,一個朽壞的身體,從而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聖經指出,原罪的影響臨到世上一切的人,沒有一個例外(賽五十三︰6;詩十四︰2~3;約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敗壞,是一種徹底的敗壞,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動(創六︰5,11;八︰21下)。
2.本罪
本罪是個人自身所犯的罪。由於亞當的原臨到眾人,因此眾人都帶著敗壞的身心,來到世界,並且犯罪(詩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亞當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則是包括個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到亞當韋背了神不許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則是包括人對神一切顯明的旨意之違犯。雖然有許多人否認原罪的真理,但是他們卻大多承認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據新舊約聖經的教訓,罪有輕重之別,罪的輕重之別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關於所犯之罪本身的輕重,例如︰出廿二︰1,4比較18節。第二類是有關於犯罪之人的企圖,例如︰民十五︰28比較30節;申十九︰1~10 比較11~13節。此外,神對罪所施的懲罰,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惡,人犯罪就應當負道德上的責任。有時候環境確然影響一個人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以至他對罪的責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他無法完全推卸對他的行動之責任。
3.罪人的無能
韋斯敏司德信條第九章第三節說︰「人因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既然與屬靈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歸正,或自己定意歸正」(羅八︰7~8;約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無能並不是指罪人沒有能力作工(創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無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沒有能力行任何屬靈上的善事,不能獲取真神的喜悅,因為按靈命而言。他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了(弗二︰1)。
人 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決定,而並非是因為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於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人的行動雖然是自由 的,但是他的自由卻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製的。故一個在屬靈上敗壞的人,就無法決志或行屬靈上良善的事。主耶穌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太七︰18)。 一個罪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決志或實行與他本性相反的事。一個罪人是罪的奴僕,他受到罪的約束;而同時他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內心所決定 的。一個吝嗇的人是一個守財奴,就是金錢的奴僕,但是金錢並沒有迫使他過著守財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義要做一個守財奴。一方面他是一個有自己意志的人, 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個金錢的奴隸。沒有人強迫他做一個守財奴,但是同時他也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他的本性(耶十三︰23)。
罪 的存在,是件無可否認的事實,無論是根據歷史的紀事,或是本身的經驗,都證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聯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關 系。哲學家往往猜論,善與惡是兩個永遠同時存在的相對體或敵對的原則,彼此繼續不斷爭持。由於這兩種相對體同時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內心的爭鬥。根據這 種見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種質素。人之為人,就必有罪。
進 化論者將人的罪性諉諸動物本性的遺傳。在動物的世界中,強吞弱乃是極自然的現象。適者生存是進化論的基本原則之一。人與禽獸唯一的不同點是,人已經進化到 某一種階段,有了良知,因此當他作那些在禽獸認為是自然的行動時,他感到那是犯罪行為,多少受到良心的譴責。這種看法也是認為罪與動物本性是有生俱來的。 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製,人無法丟棄它,也不能消滅它。
罪 的存在的確是先於人的存在。亞當犯罪,並非是罪惡的起源,而是罪進入人心的開始。根據聖經的教訓,神所造的人是純潔無辜的,而是當人受到魔鬼的引誘後,才 犯罪墮落,失去他純潔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純潔。若再進一步問,天使如何會犯罪的?誰引誘天使犯罪的?
罪的來源是否是神呢?但聖經明言,神是全然聖潔之神,他「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卅四︰10;參詩五︰4;卅四︰16)。他不惡意試探人,也不被惡試探(雅一︰13)。
關於罪的來源,我們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為止,因聖經的啟示只到此為止。
一、亞當的墮落
1.撒但的引誘及
撒 但的引誘,只是造成一個場合,引起一個機會,使亞當受試探;但撒但並沒有勉強亞犯罪。亞當是一個有理解力並自由意志的人,外來的力量並不能違反他本身的志 願和意向,逼使他作不願作的事。試探的本身並不一定會引致犯罪。主耶穌在世時也常受魔鬼的試探,但他並沒有犯罪(太四︰1;來四︰15)。他堅信天父的旨意,拒絕魔鬼的建議,反對與撒但妥協,終於勝過試探者的奸計(太四︰11)。
撒但的計策是要使人感覺不滿,好像有所欠缺。他對夏娃說,他們若採食禁果,眼睛便會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惡(創三︰5)。這是一種變重的計謀,一方面要使沉得,神沒有把最好的賜給他,不願給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懷疑神的話,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間作一個決定,要相信誰的話。撒但假裝朋友,勸告夏娃,好似為著他們的利益著想。人就中了他的詭計,違背了神的禁令,懷疑了神的信實。
2.亞當的決定及後果
亞當的墮落,是因為在他考慮魔鬼的建議時,將神的命令置之腦後。他貪圖魔鬼所提陳的利益,妄想與神的智慧相齊。他願讓神來決定,何事對他有益,可事對他有害,反而聽從撒但的計謀,斷然自作決定,違反神對他明白的禁誡,以致犯下大罪。
亞當的決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後果︰
(1)與神隔離。亞當與夏娃在採食禁果後,立刻感到與神隔膜。他們聽到了神的聲音,就躲藏起來,避不見他的面(創三︰8~10)。本來不沉得怪異之事,現在卻認為不適宜(創三︰7)。
在神一方面,亞當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責備,並且將他們逐出伊甸樂園,不再與他們繼續親密的交通(創三︰23~24,參賽五十九︰2)
(2)本性敗壞。罪的後果立刻影響到整個的人,包括他的靈魂和身體,理智和道德觀念,感情和意志等。亞當試將責任推到夏娃身上;夏娃意圖將責任推到惡蛇身上,而且在下一代即發生兇殺之悲劇(創三︰12~13;四︰8;六︰5;羅三︰23;七︰18)。
(3)終必死亡。正如神預先警戒過的,吃食禁果,必會死亡。神把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們採食生命樹上的果子,就永遠活著(創三︰22)。他的靈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惡之中(弗二︰5)。死亡的種子也進入他的身體。人的壽命,無論有多長,至終必要死亡(創三︰19;五︰27;來九︰27)。而身體死亡的方式,則與他原來的體質相合,即出自塵土,也必歸於塵土。
(4)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詛。人必須辛勞勤奮,才能維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長出荊棘和蒺藜,增加耕種的困難,而且 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響(創三︰17~18;羅八︰19,22)。
二、罪的定義
凡 人在思想、言語、行為上不合乎神的顯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動,而並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製或欠缺,或是陪襯良善的必需品。罪並不單是災禍 或損傷,而是道德上的邪惡。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違犯神道德律的舉動。一切家庭和社會等的律法,最後的根據乃是神的道德律;雖然人往往沒有以之作為生存的 根據。
反 之,完全順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無罪。有些人將受神和順服他的律法,置於對立的地位上,他們認為愛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順服他的律法。這是一種錯誤的見 解。愛並不是與律法相衝突的,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有人問耶穌,那一條律最重要,耶穌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 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37,40)。可見律法的總結就是完全的愛;愛神就是完全順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實際上也得罪了神。大衛的懺悔的說「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這惡」(詩五十一︰4)。大衛並非是否認他姦淫之罪,或謀害烏利亞之罪,而是承認,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則,因為十誡的兩塊法版,是同一條律法。約瑟也認清這一點真理(創卅九︰9)。人若不愛人,也就照樣無愛神之心了(約壹三︰17)。
罪包括兩方面︰第一方面是「罪責」,即是人因犯罪而須擔負的責任。他自己的內心,感覺到應當為罪或過錯而受責。並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懲罰,因為神的忿怒,針對一切不義之人(羅一︰18)。第二方面是罪的「敗壞」,就是罪人內心的腐敗。聖經斷言,罪人在他心裡毫無良善。(羅一︰28~31)。 有些學者雖然承認人的心是敗壞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認他對這種狀況應負任何的責任,並且也否認,人會因因而受到神的懲罰。他們認為,罪是一件無可避免的不 幸之事,因此,人雖然犯罪,他不須擔負罪的責任。另有一些學者,不但承認人心是敗壞的,也承認對所犯的罪應當負責,但是他們否認,一位慈愛的神會要懲罰罪 人的,或者否認人的罪與神有何關係。他們認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責備,對他自身的罪,感到內疚而已。
1.原罪
原罪是論到世人因亞當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責。原罪有別於各人自己所犯的罪,雖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後果而得的敗壞。原罪並不是意指人類原有的罪,因為神原來所造的人,是無罪的。
原罪雖然並不是我們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於我們是亞當的子孫,而亞當又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聖經所啟示的原則,我們也必須要擔負這原罪的責任,並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審判和懲罰(羅五︰12)。不但如此,我們也從亞當承襲了一個敗壞的心,一個朽壞的身體,從而影響到我們的生活。
聖經指出,原罪的影響臨到世上一切的人,沒有一個例外(賽五十三︰6;詩十四︰2~3;約壹一︰8,10)。另一方面,原罪所引致的敗壞,是一種徹底的敗壞,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動(創六︰5,11;八︰21下)。
2.本罪
本罪是個人自身所犯的罪。由於亞當的原臨到眾人,因此眾人都帶著敗壞的身心,來到世界,並且犯罪(詩五十一︰3,5)。原罪是指亞當一次所犯的罪,而本罪則是包括個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原罪是起因到亞當韋背了神不許吃食禁果的命令,而本罪則是包括人對神一切顯明的旨意之違犯。雖然有許多人否認原罪的真理,但是他們卻大多承認本罪的存在。
一切的罪都是罪,然而根據新舊約聖經的教訓,罪有輕重之別,罪的輕重之別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關於所犯之罪本身的輕重,例如︰出廿二︰1,4比較18節。第二類是有關於犯罪之人的企圖,例如︰民十五︰28比較30節;申十九︰1~10 比較11~13節。此外,神對罪所施的懲罰,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路十二︰47~48;太十︰15;十一︰20~22)。
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惡,人犯罪就應當負道德上的責任。有時候環境確然影響一個人的思想,言語,或行為,以至他對罪的責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別。但是他無法完全推卸對他的行動之責任。
3.罪人的無能
韋斯敏司德信條第九章第三節說︰「人因墮落在罪中,在行屬靈之善以至得救上,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所以屬血氣的,既然與屬靈之善相背,而死在罪中,就無法靠自己的力量歸正,或自己定意歸正」(羅八︰7~8;約六︰44,65;林前二︰14;耶十三︰23)。
罪人的無能並不是指罪人沒有能力作工(創四︰20~22),也不是指罪人毫無公德可言(太五︰46~47);而是指他沒有能力行任何屬靈上的善事,不能獲取真神的喜悅,因為按靈命而言。他已經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了(弗二︰1)。
人 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決定,而並非是因為受到任何外來的壓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甚至於罪人也有他「自由的」意志。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人的行動雖然是自由 的,但是他的自由卻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製的。故一個在屬靈上敗壞的人,就無法決志或行屬靈上良善的事。主耶穌說︰「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太七︰18)。 一個罪人的自由意志,並沒有能力,也不可能決志或實行與他本性相反的事。一個罪人是罪的奴僕,他受到罪的約束;而同時他的一切行動是由他自己內心所決定 的。一個吝嗇的人是一個守財奴,就是金錢的奴僕,但是金錢並沒有迫使他過著守財奴的生活,而是他自己定義要做一個守財奴。一方面他是一個有自己意志的人, 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個金錢的奴隸。沒有人強迫他做一個守財奴,但是同時他也沒有能力可以改變他的本性(耶十三︰23)。
罪的歸算
「歸
算」在原文中是論到將一件事情的後果,歸算於作此事的人。即是說當一個人作了一件善事或惡事後,他就要擔負那事的後果。歸算一詞有時也可以用作某人因另一
個人所作之善事或惡事而擔負的後果。在神學上,歸算可以用在三方面︰第一是論到亞當的原罪歸算於他的後裔身上;第二是論到罪人因信而將他們的罪歸算於基督
身上;第三是論到基督的公義歸算於信徒身上。
一、團體性責任之原則
我 們必須記得,神對人的關係並非單是個別性的,但往往是團體性的。舊約聖經中有很多這類的例子。挪亞的兒子──含──當他發現父親酒醉時的情形,他作了不正 當的事,但是挪亞在酒醒後卻咒詛含的兒子迦南。另一方面,閃和雅弗所作的是正當的,而挪亞卻在祝福時也祝福他們兩人的後裔(創九︰20~27)。神和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他不但祝福亞伯拉罕,同時也因亞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萬族(創十二︰2~3)。神在給以色列民的十誡中,也提到團體性責任的問題。第二條誡命說,凡跪拜偶像的,耶和華必要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誡命的人,他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各人個別應負責任,否則就會推卸自己所作所為的責任,而責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十八︰2)。聖經雖然明示犯罪連坐的原則,但是也同樣清楚地論到罪人必須悔改繩能蒙悅納的真理。
這 種團體性責任的原則,在新約中也曾提到過。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說,夫婦中若有一人(婚後)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們不應當離異,「因為不信的丈 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成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4節)。我們現在不必費心去研究保羅在此處所說的「聖潔」,是指何種聖潔;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當夫婦中的一個成為信徒後,另一個人也因此而改變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的兒女也因此而被稱為是聖潔的了。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神是以團體性責任的原則來評判的。
二、亞當的原罪之歸算
羅馬書五︰12~19中,最詳細地論到這項真理。我們首先要研究的,是關於第十二節中最末一句話的意思︰「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伯拉糾的解釋
伯 拉糾將「於是」譯作「照樣」,意思是說,就如亞當犯了罪而死了,照樣,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亞當只是一個榜樣或例子,眾人的死乃是因為他們自 身犯罪的緣故。假如不顧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這種解釋在文法上尚我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這種解釋與事實不符。有許多人在本身並沒有如亞當那樣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剛出生死去的嬰孩,本身並沒有自動犯過罪。
□保羅在第十四節中所說的話,和伯拉糾所解釋的意義完全相反。他說︰「然而後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可見第十二節中所述之眾人的死,並不是因為眾人也「照樣」犯了罪而死了。
□在第十五至十九節中,保羅一再申述,眾人的死,是由於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參18節)。即是在同一段經文中,而保羅又是論述一件事,他不可能會在第十二節及第十五至十九節中,講解兩種完全相反之原則的。保羅顯然在這兩處經文中,教導同一種原則,即是說,眾人的死是因為亞當一個並一次所犯之罪而來的。
□伯拉糾的解釋,推翻了保羅欲在本段經文中善於救贖之原則,整個理論的證明。保羅的目的是證明,正如眾人因亞當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後果,照樣,眾人也在基督一次的義行而得到永遠的生命(51,19節)。如果亞當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的死亡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將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必須要依靠他們自己的義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釋
基 督教一般認為,第十二節是一句沒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節。保羅在第十節中告訴我們,一方面眾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後果,而另一方面,神的 懲罰是按著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本段經文中,找出一個吻合上述兩點真理,而同時又表達保羅之本意的含意。結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眾人在 亞當裡都犯了罪。反言之,亞當的罪在某種意義上,中以算作是眾人的罪。在神學上這是稱為「亞當原罪的歸算。」這種解釋的根據,就是前面對伯拉糾之解釋所批 判的四點。
三、歸算的法則
當我們承認亞當的原罪已經算到眾人身上之後,下一步要研究這歸算的法則。即是說,在何種情形下,或根據何種關係,世人是聯於亞當之原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和代表論。
1.實存論
實 存論派相信,全世界人類生命之種子,於原始時代,已經實在生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罪,而一同到罪所引致的後果。 實存論派神學這認為,這種論說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歸算到那些當時尚未存在於世人身上的難題。關於所謂「生命的種子」一點,他 們提出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來七︰9~10)。論到神的正義,他們引證神藉著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民的話為依據,該處耶和華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20)。
2.對實存論的批判
□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就會發現,事實上實存論並沒有解決這個困難。因為即使承認全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他們在亞當的日子,並無亞當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禁果之決定和行動。
□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懷疑神為不公平。但是所謂生命種子之原理,無法得到聖經的證明。我們不能為了要徹底地瞭解神審判的原則,而把人所認為的公理,來辯護神的行動;倒要存著謙虛的心,3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則為是。如保羅所說,「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參第4節)。以西結書中的經文,是神反駁以色列人推卸個人犯罪的責任之話。
□ 實存論和基督救贖的原則,也是衝突的。假使眾人之被判為有罪,濁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末,同樣地,眾人的稱義,也 將應當是因為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了。但是,聖經告訴我們,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基督的義行,而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 歸算於我們的(彼前三︰18;加三︰22;羅五︰18下,19下)。
3.代表論
代表論派承認,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五︰12~19的 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實存論派認為,這第二層的關係是在於人類生命的種子之存在,而代表論派則相信,那是由於亞當在行 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據此,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代表液化 所據之理由有三點︰
□羅馬書五︰18指出,眾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後果,是由於亞當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歸算是由於眾人在當時已經實際存在於亞當身上之故,那末他們將也必須要擔負亞當一生所犯的罪。
□本段經文之目的,是要對亞當的罪過和基督的義行,作一個對照,使我們明白,他們兩人的行動對我們世人有何種關係及影響。人靠著基督得稱為義,既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那末原罪的歸算,也必定是按著同樣的原則的(參來五︰1~10)。
□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節中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在世界的歷史上只有兩個人,即亞當和基督。基督被稱為「末後的亞當」(45節),也是「第二個人」(47節)。他們兩人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行為之約及血統承傳,全人類都AA於亞當之下。另一方面,根據恩典之約,眾信徒都被歸於基督之下。
四、歸算的方式
1.間接的歸算
十 七世紀時有一位改革宗神學家伯拉糾,他聲稱亞當的罪辜,是藉著遺傳間接地歸算到眾人身上的。他認為亞當在犯罪後,他的靈魂和身體立即變為敗壞,並且在神的 律法前帶著罪辜,他的後裔藉著遺傳,帶著敗壞的性格來到世上,但是他們也就與亞當相仿,在生活上違反神的律法,而被定為是有罪的人,並且亞當的罪辜,也因 此歸算到他們的身上。
雖 然伯拉糾堅稱,也並不否認亞當的罪孽「終久」也是會歸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實際上這種論說往往變質,而否認這一點。假使亞當的罪辜是間接地藉著各人本身 敗壞的性格犯罪而再歸算到他們的身上的,那末在實際上,這將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獲致的罪辜,而並不真正是由於亞當的罪辜歸算與他們的結果了。
除了伯拉糾以外,美國東北部的新英格蘭數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學者鼓吹間接歸算的論說。但是這種論說並沒有得到改革宗教會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歸算
改 革宗學者一般都相信,亞當的原罪,包括本性之敗壞和法義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歸算與眾人的。眾人的罪辜,並不是因為他們敗壞的本性犯罪所致。亞當的罪辜被 歸算與他們,是在他們獲得敗壞的性格,以及他們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們被定罪,是因為亞當在行為之約上為眾人的代表之故。羅馬書五︰12~19的經文中,至少有四點支持這種論說︰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死。「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12節)。很明顯的,保羅將亞當的罪和眾人的死,直接地連在一起。亞當的死,並不是,由於他在本性敗壞後犯罪而致的,而是因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結果。他的死是與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連接在一起的。既然眾人在亞當裡也犯了罪,顯然地,眾人的死也是由亞當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節中,保羅明顯的稱說︰「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並且他在第十七節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被定罪。第十八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這句話證明,亞當的原罪直接地使眾人被定罪,而不是因為眾人因敗壞的本性犯 罪而引致的結果。而且第十六節也很可能是指出此點。該節的「一」字可以譯作「一人」,也可譯作「一次」。第十六節下半句論到「許多過犯」,而不是論到「許 多罪人」。我們可以很合理地推論,上半句也是論到一次的過犯,而不是一人的過鉚 。即是說,眾人之被定罪,只是與亞當第一次的罪有關,而與亞當在墮落後所犯的罪,是全然無關的。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為罪人。第十九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眾人之成為罪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承襲了亞當敗壞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為亞當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眾人都成為罪人了。
□ 本段經文中,保羅同時論到眾人稱義的方式。信徒稱義,是由於基督的順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並不是先基督將他的義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們能行各樣的善事, 然後而被稱義的。眾人被稱為義,是由於他們和基督聯合的關係;基督代他們受了罪的懲罰,也將他的義行歸算與他們。他們在神律法之前,靠著恩典就被稱為義人 了(18下,19下。參羅八︰1,33~34)。
五、歸算的範圍
亞當的原罪包括兩大部分,即本性的敗壞和罪辜。
1.定義
本性的敗壞是論到正直的亞當,因為違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墮落,在屬靈的事上,無法行善,並且受到死的後果。
罪辜是論到犯罪後的亞當,在神的法義上,被定為一個有罪的人。亞當因他的罪,負有法義上的責任,應當擔負罪的後果。同時亞當的犯罪也是應受譴責的。
2.罪辜歸算的範圍
赫治博士以為,只有亞當之罪的責任,是歸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認為,即然世人在亞當犯罪時,並沒有實際的生存在世界上,他們雖然因著代表的原則,也要擔負罪的責任,但是他們卻並不受到原罪的譴責。他說,公義的神,不會譴責那些本身沒有犯罪的人。
這 裡我們又一次的看到,神學家要設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責任加諸於神。可是事實上,赫治並沒滿意地解決這個問題。假使世人對亞當的原罪是無可譴責的,他們又如何 會對他的罪負有責任的呢?若是一個人對某一件罪是無可譴責的,那末他對那件罪也必定毋須擔負任何責任的。換言之,應受譴責和應負罪責,是不能分開的。應負 罪責即必也應受譴責;不應受譴責即不應負罪責。假使我們認為,譴責沒有在本身實際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責任加諸於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們 不能採取一半,而棄置另一半。加爾文說︰世人「負有罪責並不是由於別人的過犯;因為當我們說,亞當的罪叫我們受到神的審判,意思並不是指,我們雖然是無辜 和無可指責的,卻擔負他的罪辜,乃是指我們因他的過犯而同受咒詛」(二︰1,8)。
一、團體性責任之原則
我 們必須記得,神對人的關係並非單是個別性的,但往往是團體性的。舊約聖經中有很多這類的例子。挪亞的兒子──含──當他發現父親酒醉時的情形,他作了不正 當的事,但是挪亞在酒醒後卻咒詛含的兒子迦南。另一方面,閃和雅弗所作的是正當的,而挪亞卻在祝福時也祝福他們兩人的後裔(創九︰20~27)。神和亞伯拉罕立約之時,他不但祝福亞伯拉罕,同時也因亞伯拉罕之故而祝福地上的萬族(創十二︰2~3)。神在給以色列民的十誡中,也提到團體性責任的問題。第二條誡命說,凡跪拜偶像的,耶和華必要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而守他誡命的人,他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廿︰5~6)。
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各人個別應負責任,否則就會推卸自己所作所為的責任,而責怪祖先,如以色列人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十八︰2)。聖經雖然明示犯罪連坐的原則,但是也同樣清楚地論到罪人必須悔改繩能蒙悅納的真理。
這 種團體性責任的原則,在新約中也曾提到過。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說,夫婦中若有一人(婚後)信主,而另一人不信主,他們不應當離異,「因為不信的丈 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成潔。」不然他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14節)。我們現在不必費心去研究保羅在此處所說的「聖潔」,是指何種聖潔;我們在這裡所要注意的是,當夫婦中的一個成為信徒後,另一個人也因此而改變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但如此,他們的兒女也因此而被稱為是聖潔的了。很明顯地,在這件事上,神是以團體性責任的原則來評判的。
二、亞當的原罪之歸算
羅馬書五︰12~19中,最詳細地論到這項真理。我們首先要研究的,是關於第十二節中最末一句話的意思︰「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1.伯拉糾的解釋
伯 拉糾將「於是」譯作「照樣」,意思是說,就如亞當犯了罪而死了,照樣,其他的世人也犯了罪,因此也死了。亞當只是一個榜樣或例子,眾人的死乃是因為他們自 身犯罪的緣故。假如不顧上下文,而只是按字面作解,這種解釋在文法上尚我偏差。但是上下文以及歷史事實,都證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這種解釋與事實不符。有許多人在本身並沒有如亞當那樣犯罪,但是也死了。那些剛出生死去的嬰孩,本身並沒有自動犯過罪。
□保羅在第十四節中所說的話,和伯拉糾所解釋的意義完全相反。他說︰「然而後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可見第十二節中所述之眾人的死,並不是因為眾人也「照樣」犯了罪而死了。
□在第十五至十九節中,保羅一再申述,眾人的死,是由於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參18節)。即是在同一段經文中,而保羅又是論述一件事,他不可能會在第十二節及第十五至十九節中,講解兩種完全相反之原則的。保羅顯然在這兩處經文中,教導同一種原則,即是說,眾人的死是因為亞當一個並一次所犯之罪而來的。
□伯拉糾的解釋,推翻了保羅欲在本段經文中善於救贖之原則,整個理論的證明。保羅的目的是證明,正如眾人因亞當一次的罪行而受到死的後果,照樣,眾人也在基督一次的義行而得到永遠的生命(51,19節)。如果亞當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的死亡是由於他們自身的罪行,那末基督也將只是眾人的榜樣,而眾人必須要依靠他們自己的義行而得救了。
2.基督教一般的解釋
基 督教一般認為,第十二節是一句沒有完成的句子,本句的下文在第十八節。保羅在第十節中告訴我們,一方面眾人都犯了罪,因此受到罪的後果,而另一方面,神的 懲罰是按著亞當一人並一次所犯的罪。所以我們必須在本段經文中,找出一個吻合上述兩點真理,而同時又表達保羅之本意的含意。結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眾人在 亞當裡都犯了罪。反言之,亞當的罪在某種意義上,中以算作是眾人的罪。在神學上這是稱為「亞當原罪的歸算。」這種解釋的根據,就是前面對伯拉糾之解釋所批 判的四點。
三、歸算的法則
當我們承認亞當的原罪已經算到眾人身上之後,下一步要研究這歸算的法則。即是說,在何種情形下,或根據何種關係,世人是聯於亞當之原罪的?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解釋,稱為實存論和代表論。
1.實存論
實 存論派相信,全世界人類生命之種子,於原始時代,已經實在生存於亞當的生命中了,因此亞當在犯罪時,眾人在他裡面也都同時犯罪,而一同到罪所引致的後果。 實存論派神學這認為,這種論說能維護神的正義,而同時又能解決為何亞當的罪,會歸算到那些當時尚未存在於世人身上的難題。關於所謂「生命的種子」一點,他 們提出亞伯拉罕在奉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時,利未已經在他身中,並且由此也納了十分之一的奉獻(來七︰9~10)。論到神的正義,他們引證神藉著先知以西結對以色列民的話為依據,該處耶和華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結十八︰20)。
2.對實存論的批判
□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就會發現,事實上實存論並沒有解決這個困難。因為即使承認全類生命之種子確然實存於亞當的身上,他們在實際上仍沒有真正的存在;他們在亞當的日子,並無亞當採食分別善惡樹上禁果之決定和行動。
□這個解釋的基本原因,是希冀避免懷疑神為不公平。但是所謂生命種子之原理,無法得到聖經的證明。我們不能為了要徹底地瞭解神審判的原則,而把人所認為的公理,來辯護神的行動;倒要存著謙虛的心,3接受神以智慧所定之原則為是。如保羅所說,「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羅三︰5~6;參第4節)。以西結書中的經文,是神反駁以色列人推卸個人犯罪的責任之話。
□ 實存論和基督救贖的原則,也是衝突的。假使眾人之被判為有罪,濁由於他們的生命之種子當時在亞當的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之故,那末,同樣地,眾人的稱義,也 將應當是因為他們的生命之種子同存於基督身上,參與他的行動了。但是,聖經告訴我們,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他們參與基督的義行,而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 歸算於我們的(彼前三︰18;加三︰22;羅五︰18下,19下)。
3.代表論
代表論派承認,亞當是眾生之父,因此和他的後裔是有著密切的血統關係的。在這一點上,代表論和實存論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代表論認為,原罪的歸算,若單是根據這一層血統關係,則不能滿意地解釋羅馬書五︰12~19的 本意。他們認為,除了血統關係之外,一定尚有其它的關係。實存論派認為,這第二層的關係是在於人類生命的種子之存在,而代表論派則相信,那是由於亞當在行 為之約上是全人類的代表之故。據此,根據約法的原則,當亞當因犯罪而受罰時,眾人也都成為罪人,而同受罪的後果了。代表液化 所據之理由有三點︰
□羅馬書五︰18指出,眾人的罪及因罪而引致的後果,是由於亞當一次所犯的罪,假使原罪的歸算是由於眾人在當時已經實際存在於亞當身上之故,那末他們將也必須要擔負亞當一生所犯的罪。
□本段經文之目的,是要對亞當的罪過和基督的義行,作一個對照,使我們明白,他們兩人的行動對我們世人有何種關係及影響。人靠著基督得稱為義,既是根據代表性的原則,那末原罪的歸算,也必定是按著同樣的原則的(參來五︰1~10)。
□哥林多前書十五︰22,45~49節中指出,在某種意義上,在世界的歷史上只有兩個人,即亞當和基督。基督被稱為「末後的亞當」(45節),也是「第二個人」(47節)。他們兩人是全人類的代表。根據行為之約及血統承傳,全人類都AA於亞當之下。另一方面,根據恩典之約,眾信徒都被歸於基督之下。
四、歸算的方式
1.間接的歸算
十 七世紀時有一位改革宗神學家伯拉糾,他聲稱亞當的罪辜,是藉著遺傳間接地歸算到眾人身上的。他認為亞當在犯罪後,他的靈魂和身體立即變為敗壞,並且在神的 律法前帶著罪辜,他的後裔藉著遺傳,帶著敗壞的性格來到世上,但是他們也就與亞當相仿,在生活上違反神的律法,而被定為是有罪的人,並且亞當的罪辜,也因 此歸算到他們的身上。
雖 然伯拉糾堅稱,也並不否認亞當的罪孽「終久」也是會歸算到世人身上的,然而在實際上這種論說往往變質,而否認這一點。假使亞當的罪辜是間接地藉著各人本身 敗壞的性格犯罪而再歸算到他們的身上的,那末在實際上,這將是各人因自身犯罪而獲致的罪辜,而並不真正是由於亞當的罪辜歸算與他們的結果了。
除了伯拉糾以外,美國東北部的新英格蘭數州中,也有一部分改革宗學者鼓吹間接歸算的論說。但是這種論說並沒有得到改革宗教會一般的支持。
2.直接的歸算
改 革宗學者一般都相信,亞當的原罪,包括本性之敗壞和法義上之罪辜,都是直接地歸算與眾人的。眾人的罪辜,並不是因為他們敗壞的本性犯罪所致。亞當的罪辜被 歸算與他們,是在他們獲得敗壞的性格,以及他們自己在世上犯罪之先。他們被定罪,是因為亞當在行為之約上為眾人的代表之故。羅馬書五︰12~19的經文中,至少有四點支持這種論說︰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死。「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12節)。很明顯的,保羅將亞當的罪和眾人的死,直接地連在一起。亞當的死,並不是,由於他在本性敗壞後犯罪而致的,而是因為他第一次所犯的罪而得到的結果。他的死是與他第一次的犯罪直接連接在一起的。既然眾人在亞當裡也犯了罪,顯然地,眾人的死也是由亞當的原罪所致成的。
而且在第十五節中,保羅明顯的稱說︰「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並且他在第十七節中更明白地指出︰「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之被定罪。第十八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這句話證明,亞當的原罪直接地使眾人被定罪,而不是因為眾人因敗壞的本性犯 罪而引致的結果。而且第十六節也很可能是指出此點。該節的「一」字可以譯作「一人」,也可譯作「一次」。第十六節下半句論到「許多過犯」,而不是論到「許 多罪人」。我們可以很合理地推論,上半句也是論到一次的過犯,而不是一人的過鉚 。即是說,眾人之被定罪,只是與亞當第一次的罪有關,而與亞當在墮落後所犯的罪,是全然無關的。
□亞當的罪直接引致眾人為罪人。第十九節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眾人之成為罪人,並不是因為他們承襲了亞當敗壞的本性而犯了罪,而是因為亞當一人的叛逆,直接地使眾人都成為罪人了。
□ 本段經文中,保羅同時論到眾人稱義的方式。信徒稱義,是由於基督的順服而直接所致的果效,並不是先基督將他的義行放到信徒的身上,使他們能行各樣的善事, 然後而被稱義的。眾人被稱為義,是由於他們和基督聯合的關係;基督代他們受了罪的懲罰,也將他的義行歸算與他們。他們在神律法之前,靠著恩典就被稱為義人 了(18下,19下。參羅八︰1,33~34)。
五、歸算的範圍
亞當的原罪包括兩大部分,即本性的敗壞和罪辜。
1.定義
本性的敗壞是論到正直的亞當,因為違反神的律法,以致本性墮落,在屬靈的事上,無法行善,並且受到死的後果。
罪辜是論到犯罪後的亞當,在神的法義上,被定為一個有罪的人。亞當因他的罪,負有法義上的責任,應當擔負罪的後果。同時亞當的犯罪也是應受譴責的。
2.罪辜歸算的範圍
赫治博士以為,只有亞當之罪的責任,是歸算到世人的身上的。他認為,即然世人在亞當犯罪時,並沒有實際的生存在世界上,他們雖然因著代表的原則,也要擔負罪的責任,但是他們卻並不受到原罪的譴責。他說,公義的神,不會譴責那些本身沒有犯罪的人。
這 裡我們又一次的看到,神學家要設法避免以不公平的責任加諸於神。可是事實上,赫治並沒滿意地解決這個問題。假使世人對亞當的原罪是無可譴責的,他們又如何 會對他的罪負有責任的呢?若是一個人對某一件罪是無可譴責的,那末他對那件罪也必定毋須擔負任何責任的。換言之,應受譴責和應負罪責,是不能分開的。應負 罪責即必也應受譴責;不應受譴責即不應負罪責。假使我們認為,譴責沒有在本身實際犯罪的人是不公平的,那末罪的責任加諸於那些人身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們 不能採取一半,而棄置另一半。加爾文說︰世人「負有罪責並不是由於別人的過犯;因為當我們說,亞當的罪叫我們受到神的審判,意思並不是指,我們雖然是無辜 和無可指責的,卻擔負他的罪辜,乃是指我們因他的過犯而同受咒詛」(二︰1,8)。
人受控於撒旦
在聖經裡有一個定律,就是上帝啟示之光照得越亮、與黑暗所形成的比較就顯得越強。光是能夠照出黑暗的本相,對揭露邪惡勢力來講,光更是如此。在舊約 裡,我們也能找到有關撒旦和它工作的記載,並且可以隱約看到它的本性和它邪惡的目的。但畢竟還是要等到新約,在基督全然的光輝照耀之下,撒旦才被赤裸裸地 顯露出來,叫我們能認得出它來。
在新約聖經裡,例如以弗所書2:1-4,我們也同樣可以找到一些光照性的經文。在這些經文裡,人不但顯得像行尸走肉,隨從 今生世俗之風飄來飄去,人更被描述成是伏在魔鬼的權勢之下的。
使徒約翰更進一步指出,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的權勢之下。這也正強調了耶穌的話,主稱撒旦作 「這世界的王」(約壹5:19對照約12:31;16:11)。
人類最大的悲劇,莫過於人自以為自己是自由的,能夠像一個絕對自由的主體去愛、去恨、去做 選擇,卻意識不到自己早已是罪的奴僕,所能順服的只有撒旦的意願。
照這樣說的話,福音能滿足我們哪些方面的需求呢?
1.我們需要基督的再造,好讓那曾遭受扭曲的上帝形象得以恢復。
照這樣說的話,福音能滿足我們哪些方面的需求呢?
1.我們需要基督的再造,好讓那曾遭受扭曲的上帝形象得以恢復。
2.我們需要從罪中得到釋放,以致於我們能夠向上帝自由地活著。
3.我們需要從撒旦的權勢中被拯救出來,以致我們的生命能夠歸給主基督,甘心樂意地作主的僕人。
4.我們需要從上帝的憤怒中被解救出來,好使我們既然從這最可怕的景況中得到了釋放,今後就能夠過著罪蒙赦免,如釋重負的日子了。
人在上帝面前有罪了
罪也破壞了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人有罪了,人不僅要承受由罪所帶來的痛苦後果,還要面對上帝的審判。
羅馬書在這一點上,有再清楚不過的宣告,保羅在羅馬書2:1-6明確地列示出上帝定人為罪的原則。他首先指出上帝的審判永遠是以真理為準繩,以事實為 依據的(第2節);其次,上帝是照著各人所作所行的來審判各人(第6節);並且是根據人對律法的領受程度而裁決的,而這審判則是藉著基督來執行的(第16 節);因此,連人的隱情也通通要計算在內。有人認為這些話暗示上帝在審判時會採取一種寬鬆的態度。這是對上帝的嚴重誤解,也是對保羅的錯誤認識。
保
羅的信寫到這裡,提到這些,為的是要清楚揭示人在上帝面前的罪惡。他之所以講上帝審判的原則,不過是想要以此為工具來更清楚地道明罪的事實和本相。我們人
沒有義
行可誇;按照上帝安置在我們心中的是非標準,我們都是有罪的罪人。可見,上帝的審判的確是依據真理的。保羅以為無論根據以上任何一項審判的原則,都足以定
人的罪,判人的刑。也就是說,當末日來臨,面對最後大審判時,各人均難辭其咎,當上帝宣判人有罪時,人也只有默然認罪。(羅 3:19)
保羅並不是說人會「感覺」到有一股罪惡感。人是否自覺罪大惡極,不是他的重點。保羅要描述的是上帝的審判,並非人的心理狀態。然而,還有更可怕的事隨著這審判而來,那就是上帝的憤怒,從天而降,傾倒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那位以愛見稱的使徒約翰也說,除了藉著基督使罪得赦以外:「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 3:36)
保羅並不是說人會「感覺」到有一股罪惡感。人是否自覺罪大惡極,不是他的重點。保羅要描述的是上帝的審判,並非人的心理狀態。然而,還有更可怕的事隨著這審判而來,那就是上帝的憤怒,從天而降,傾倒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羅 1:18)。那位以愛見稱的使徒約翰也說,除了藉著基督使罪得赦以外:「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 3:36)
人處在罪與死的權勢之下
罪與死的警告早在創世記一開始就發出了。上帝在創世記2:17給了人一道吩咐後,人就被放在一個考驗期裡,上帝說:「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但撒旦以蛇的化身出現,來破壞這人與上帝之間的契合。它以「你們不一定死」(創 3:4) 來攻擊上帝給人的「人會遭到死之轄制」的告誡。此外,它為要抵毀上帝的良善,揚言上帝妒忌人會與他有同等的智能同住在伊甸園中(創3:4-5)。
創世記第三章接下來的部份所記載的,是人如何向試探低頭之悲劇的開始。緊接著下一章,我們就發現,「罪就伏在門口了;它要纏住你了。」(創 4:7)
在這裡呈現出一幅圖畫,罪被描繪成一頭兇猛的野獸,等待隨時攫取倒霉的獵物。有關同樣的真理,耶穌則用了另一種的描述來道明,他說:「凡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 8:34)
而保羅在羅馬書中也作了同樣的強調,指出人活在罪中如同奴僕一般。而事實上,羅馬書5:12-6:23所提及的「罪」字,在希臘文原文裡常常用的是「那罪」,彷彿罪是據有位格特質似的。
正因如此,人在罪面前變得軟弱無力,即使人立志行善,但「我所不願意的罪,我倒(一味地)去做。」(羅 7:19)
正因如此,人在罪面前變得軟弱無力,即使人立志行善,但「我所不願意的罪,我倒(一味地)去做。」(羅 7:19)
這種罪的結果,在同一卷書信中的另一處有更透徹的論述:
「肉體的意念是死--因為肉體的意念跟上帝為敵,不順服上帝之律法,也實在不能順服。」(羅8:6-8,呂振中譯本)
「肉體的意念是死--因為肉體的意念跟上帝為敵,不順服上帝之律法,也實在不能順服。」(羅8:6-8,呂振中譯本)
上帝的形象被扭曲了
在創世記一章26、27節,上帝向我們啟示了人類原有的、神聖且崇高的生命樣式:人乃是上帝形象的記號,
上帝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以及全地,和地上所有爬行的生物!」於是,上帝照著自己的形象創造人;就是照著他的形象創造了人;他所創造的有男有女。(創世記1:26-27)
神學界對「上帝的形象」一詞向來有很多見解。究竟是上帝擁有物質界形體的特性呢,還是物質界的人裡頭具有三位一體的性質呢?又或者說,是不是由於人有 思維和語言的能力,所以他像那位會跟人說話的上帝呢?也許「上帝的形象」一詞,應該指,上帝造人的原意是為要叫人反射出他聖潔的本性,又使人藉著對其它受 造物管治的權柄,讓他彰顯出作主作王的位份。正是從這個角度來說,人要像上帝。
試想想,上帝把人安置在天地間,目的是要人成為他自己在地上的代表,這是一件何等奇妙的事!創世記一開頭的幾章正是在默默地述說上帝這般奇妙的作為。上帝造人,賦之予創造性(創 1:28);人可以行使管治權(創 1:26);人像上帝一般,是一個富有創意的工匠(創 1:25)。
可是,來到創世記第三章,一件事情的發生使到以上提到的這些範疇,都一一受損,以致於上帝美好的計劃被歪曲了。從人犯罪的那一刻起,就好像有一種劇毒 的傳染病菌開始蔓延,蔓布到人的每一個部份,延伸到人的一生。他要在園子中藏身以躲避上帝(創3:8-10);他和妻子、妻子和他的關係也頓時變質了,變 得失和醜陋,相互反咬(創3:13-17);大地也受了咒詛,人每天的工作不再是享受,而變成勞苦(創3:17-19)。這些本來已經夠可悲的了,但更甚 的是,伴隨著這一切的悲劇而來的是上帝的形象遭到破損。
神學家常常愛討論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聖經是不是說如今上帝的形象已不在人身上復現呢?還是說,那形象仍然存在,但已遭到全面的扭曲呢?其實,還有 比這些更可悲的看法。試想想看,這世上有什麼事比消滅上帝形象一事更具災難性呢?但是,事實上的確發生了比這更可怕的事。您不妨問問自己,要是那原本用來 彰顯上帝偉大榮耀的「上帝形象」,現在變成了他本性的扭曲,那會如何呢?又,要是人沒有將上帝的榮耀反射出來,反倒開始反射出一切上帝形象的反面,那又會 怎樣呢?要是上帝的形象變成「非上帝」或「敵上帝」了呢?以上種種並非假設的問題,而恰恰是墮落後的人對上帝所做出的冒犯和侮辱。上帝施恩予人,叫人因順 服而能夠自由、喜樂地生活。但人卻將這一切上帝賜予的恩典倒戈相向,使之成為敵擋那位造他之主的武器。上帝賜予人每日的氣息,人卻肆意用來犯罪。人的罪有 多重,就表示他對救恩的需求有多切。然而上帝救贖目的之奇妙乃在於,他期望在我們身上所恢復的,不僅是我們曾經失喪掉的那些這麼簡單。舊的創造會過去,新 的再造會成全;人要是想有機會再次嘗到墮落之前上帝的榮耀,那麼,凡在亞當裡所失去的,都必須在基督裡得到恢復。關於這一點,相信沒有人比加爾文闡釋得更 清楚有力,他說:
亞當是頭一個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以致於他可以像一面鏡子,反照出上帝的公義。但由於那個形象已經被罪抹除掉了,現在必須在基督裡重新得以恢復。敬 虔本質的再生是必須的,正如林後3:18所言。那裡所說的莫過於上帝形象在他們身上的重現。但是這第二次的創造比起第一次的創造,帶有上帝更豐富、更有力的恩惠。亞當那失去了他起初所領受的形象,因此在基督裡,恢復那個形象就是必要的。因此他(指保羅)在此教導我們說,重生的巧思安排是為要引導我們從歧途重新歸回,歸返到我們原本受造而有的目的那裡。
罪的嚴重性
一. 對罪的懲罰
上帝不是不分是非的鄉親,也不是寵孫子的老祖。他本著公義追討人所犯的罪。
a. 自然懲罰
懶惰導致貧窮是上帝秩序裡的鐵律。其他違反道德律而遭受自然懲罰的事例有酗酒導致肝硬化、酒精中毒、失業、破碎的家庭,淫行導致性病(如淋病、梅毒、泡疹、愛滋病)、惹殺身之禍等。
b. 積極的懲罰
這是上帝執行在背叛的罪人身上的公義。
1. 與上帝疏遠(Estrangement):
與上帝的關係中斷,是不順服上帝最直接的後果。罪是污穢的,上帝是聖潔的,人身上有罪,就無法與上帝相處。罪人就與上帝的關係而言,是與上帝疏遠的人。他既沒有資格(除非上帝主動去尋找他),又沒有能力(除非上帝主動給他這能力)與上帝來往。
2. 與現世的斷絕:
死亡造成死者與現世活人的斷絕。亞當活了九百三十歲才發生肉體的死亡,應驗上帝對他的警告(創2:17)。無論是舊約或新約(羅5:12;6:13),聖經所啟示的是--死是罪的結果。
3. 永遠與上帝隔絕:
拒絕響應福音,不願意悔改歸向耶和華的人,不但按定命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9:27)。啟示錄稱之為第二次的死(啟20:6),到時就與上帝永遠隔絕,後悔莫及。
上帝對罪的懲罰有二重功用:維護上帝公義的權威、管教罪人以報應罪有應得的惡人。
二. 永不得赦免的罪
在馬太福音裡主耶穌說:「惟獨說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12:31,32)。這麼嚴重的罪,值得探討其真意。
a. 各家解釋
1. 第四世紀的教父耶柔米(Jerome)和金口約翰(John Chrysostom)主張這罪限於在地上,誣賴他靠鬼王趕鬼的那些人所犯的,乃是特例,缺乏普遍適用性。
此說有可取之處,一來與經訓沒有衝突,二來可避免亂扣帽子。缺點是若約翰壹的「至於死的罪」(約一5:16)若指的是相同的罪,這解釋就不能成立,但若「至於死的罪」不限於指此罪,此說仍然可成立。
2. 奧古斯丁(Augustine)和墨蘭登(Philip Melanchthon)主張這是將頑梗不悔改堅持到底,至不肯接受耶穌為救主基督的不信之罪。
固然堅持不信是至於死的罪,但如此說來每一個不信而死的人都犯此罪,使此罪極具普遍性,耶穌的話卻明顯地特有所指。
3. 後期路德派神學家主張從希伯來書第六章看(來6:4-6),只有重生的人才犯此罪。重生的人離棄上帝而背道,就犯褻瀆聖靈的罪。
其實希伯來書的作者乃鑑於猶太人基督徒面臨嚴厲的逼迫,遂純粹以假定的語氣警告收信人關於背道後果的嚴重性以嚇阻背道事情發生,所以本段(來6:4-6)不是事實,也不是通則,何況作者立刻補充鼓勵與安慰:「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行為強過這些,而且近乎得救」(新譯本譯為「結果就是得救」)(來6:9)。此說不就馬太福音探討褻瀆聖靈的罪是避重就輕。
b. 經訓
馬太福音的褻瀆聖靈的罪有兩個前提:
1. 客觀的前提:
這罪發生的時候,必須有在基督裡所彰顯上帝的恩典和聖靈大能的明證。換句話說必須有絕對錯不了的神蹟發生於眾目睽睽之中。
2. 主觀的前提:
犯這罪的人必須有強烈的光照與感動,使當事人無法誠實地否認言神蹟是上帝的作為。
這罪的嚴重性不在於懷疑真理或單純的否定真理,乃在於違背良心和聖靈的感動,存心與上帝作對,決心周旋反抗到底。這反映了憎恨上帝的心態。明知是聖靈大能的工作,卻硬著心咬定是鬼的工作,故意褻瀆聖靈。這罪是非常不容易犯的,除非一個人存心做上帝敵,做撒但的同路人。
上帝已勝過罪
罪極端的邪惡嗎?
那麼,若上帝除去了你的罪,你應當何等的感謝上帝啊!
"我使你脫離罪孽,要給你穿上華美的衣服。"(亞三4)
如果你的身體罹患了瘟疫或者水腫病,能得醫治是何等大的福氣!那麼,更何況你的罪被除去呢?
上帝藉著赦罪的恩典,去除了罪的刑罰,也藉著赦罪的恩典奪去了罪的權勢。
哎呀,你要感謝上帝這"不致於死"的疾病﹔因為上帝已改變了你的本性,也藉著將你接種於基督裡,使你得嘗那橄欖樹的甘甜﹔感謝上帝,那個罪,雖然仍然活著,卻不能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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