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 星期二

贖罪 (Atonement)


        英文這個詞的意思是「使成為一致」,指的是將彼此疏遠的人合而為一。RSV譯作「復和」是更好的翻譯。在神學上,這個詞是用來指基督的工作,為要處理人的罪所帶來的問題,並引領罪人與上帝建立良好的關係。

1. 贖罪的需要:

人所以需要「贖罪」,基於三個理由罪的普世性、罪的嚴重性和人沒有能力對付罪的事實。很多經文均提到「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王上846、詩143、傳720)。耶穌說「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保羅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罪的嚴重性,罪使我們與上帝隔絕(592、箴1529)。耶穌論到一種罪,說褻瀆聖靈的將永不得赦免(329)。在得救之前,人「與上帝隔絕,因著惡毫,心裡與他為敵」(西121)至於那些不肯悔改的罪人,「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1027)

        沒有能力處理自己的光景。人不能隱藏自己的罪,也不能洗淨自己的罪。從來沒有人藉著遵守律法可以站在上帝的面前稱義(320、加216)。如果他一定要靠自己,他永遠不會得救。上帝的兒子既然要來到世界拯救人類,人就一定是罪人,而且處於危急的境況當中。

2. 舊約的贖罪
   
        因著人的罪,上帝與人隔離,情況是絕望的,而人並沒有能力回到上帝的面前。然而上帝提供了一個方法。在舊約,人通常是透過獻祭來贖罪的,可是,我們不要忘記上帝後,「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1711)

        人的罪得贖,並不是基於所獻上的祭物有任何內在的價值,而是因為獻祭是上帝所指定的贖罪方法。所獻的祭物,可以反映出一些贖罪的真理。祭牲一定要無瑕疵,顯示出上帝要求的是完全的、完美的。祭牲要用錢去買,因為贖罪不是廉價的,罪的嚴重性不容輕視。祭物必須死去也是重要的的條件。不是透過一般的宗教儀式去成就,都一致指向死,為贖罪的方法。在舊約罪的刑罰就是死,是一致公認的。可是,上帝是滿有恩典的,祂准許人以祭物的性命來代替罪人的死。死和罪的關係十分清楚,以致希伯來書的作者可以作出這樣的總括,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922)

3. 新約的贖罪
   
       新約的主張是,舊約的獻祭最終來說並不能夠除去罪惡,唯有藉著基督的死,人才可以得救,「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915)才可以得救贖。耶穌的十字架絕對是新約的中心,事實上也是整本聖經的中心點。在十架以前發生的事皆指向它,在十架以後的事,則回望著它。基督十架的重要地位,新約裡有大量關於這方面的教訓,實在並不希奇。新約的作者,從不同角度來寫十架,也各有不同的重點,讓我們認識關乎贖罪的多方面的真理。他們並不是重覆的說同一套固定的濫調。每一個作者都按自己所認識的來寫。與其他作者比較之下,有些作者看得更多,更深入。但是他們對真理的解釋沒有兩樣。

a.       十架彰顯上帝對人的愛

新約所有作者均同意贖罪的源自上帝的愛。贖罪不是一位滿有愛心的上帝得兒子,從一位嚴厲及不甘心全然公正卻全然僵硬的天父所榨取出來的作為。贖罪彰顯聖子的愛,同時也彰顯聖父的愛。保羅為這方面的真理作出了一個標準的解釋:「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58)。「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316)。符類福音書強調人子、「一定」要受苦(831),基督的死並非一次意外,它是上帝所定意必須要發生的事。同樣的,我們也看見主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求上帝的旨意得以成全(2642)。「因著上帝的恩」,基督為人人嘗了死味(29)。贖罪是出於上帝的愛這個思想遍佈新約聖經,這是我們討論贖罪的方式的時候,必須記住的。

b.      基督的死作為一種祭

基督的死是為罪而死,不單單是因為某些惡人起來攻擊祂;也不是祂的敵人設謀陷害祂,而祂沒有能力抵擋他們。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425)。祂也是特別為我們的罪而死。祂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2628)祂「洗淨了人的罪」(13)。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22)。除非我們認定了十架上的救主是為全人類的罪而死,我們永遠不能夠明白基督十架的真正意義。基督的死應驗了舊約的獻祭所預表的一切。新約的作者喜歡將基督的死視為一種獻祭。耶穌設立聖餐的時候所用的措辭許多都與獻祭有關,指向十架上要成就的犧牲。保羅論到基督的犧牲時,是指某個特別的獻祭,如「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57)在約翰福音,施洗約翰宣佈說「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129)。獻祭是一世紀普遍流行的宗教禮儀。不管是那一個地方的人,或是甚麼背景的人,他們都夠察覺與獻祭有關的言語。新約用與獻祭帶出基督為人類所成就的作為,靠著祂的死,基督完全的實現了獻祭所指向的一切,而且有更豐富的含意。

c.       基督的死是代表性的死

基督的死是代別人受死。今日大多數的都接納基督的死是具代表性的看法。也就是說,祂是特別代替我們死,而不是,基督死了,然後不知怎麼的,人就分享到祂的死所帶來的好處。「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14)基督被稱為我們「在父那裡的中保」(約壹21)就是「代表」的意思。希伯來書一個重要的主題,就是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這個思想在整卷書中不斷重覆的出現。無論大祭司還是有些甚麼特點或職責,他代表別人這點是肯定的。

d.      新約所教導的「替代」的觀念

整本新約聖經都教導這個真理。「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1045)。這經文的細節「贖回」具有「替代」的涵義。(人應該死,但基督替我們受死,以致人不必再嚐死味),都指向替代的觀念。保羅告訴我們「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313)。祂為我們受了咒詛乃是「替代」我們的另一種說法。「代贖」並不只是寬容人所犯的罪(325)。十字架表明上帝的公義,同時也表明上帝稱信徒為義。就是基督背負了人類罪孽的刑罰。基督擔當我們的罪的意思就是,祂代替我們受刑罰。「基督捨棄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6)具在「替代與贖回」的意思。(Grimm-Thayer)解釋:「用以換取另一個人的,作為贖他的代價」。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1150)。約翰指出這話是預言基督代替眾人而死。

        贖罪還有許多積極的方面。如:救贖、復和、稱義、立嗣和挽回。保羅認為,基督的代贖之死,為祂的百姓成就了很大的事。希伯來書「基督是我們偉大的大祭司」其意:基督所獻的,是獨一無二和最終的祭,猶太人在祭壇上的獻祭,卻是短暫的。唯有基督的死,能夠產生永恒的作用。這新的體系永遠不會更改,因為基督已經完全解決了人的罪的問題。代贖罪反映的,不只是消極的一面。基督犧牲自己是為要除去罪孽,可是,基督的死,為我們開了一條出路,賜給我們新的生命。我們不應把這新生命贖罪所帶來的結果視作等閒。其他一切所作的,最終也是要達到新生命這個目標。(贖罪祭、饒恕、挽回祭、和好、復和、救贖主、獻祭)


基督代贖


    探討有關基督的代贖工作的正確意義只有一個資料來源,這就是聖經。辨明我們的釋經和教義公式只有一準則(norm),這準則也是聖經。不效忠這獨一準則的試探常威脅我們。試探的狡猾與看似合理莫過於以人類經驗去解釋代贖,並以經驗為準則。試探常以掩飾的姿態出現。企圖將主的受苦和至死的順服解至更近乎人的經驗及成就亦是同一傾向。我們貶低了基督代贖工作的意義,又剝奪了其獨特別出的榮耀。這是徹頭徹尾的邪惡。榮耀的主、道成肉身的上帝的兒子單獨擔當成就的工作,究竟是什麼人的經驗可能產生的呢?

    基督滿足了公義的要求:「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6

    祂成為罪、又成為咒詛。祂擔當了我們的罪、擔當了未赦之罪的一切咒詛,並止息了咒詛。客西馬尼和各各他所反映的就是如此的豐功壯舉。人若將它解釋為近乎人的經驗,就顯露心思與基督教的根本道理格格不入。榮耀的主、道成肉身的神子、神人合一飲永在的父所賜祂那苦痛難以形容的杯。這是上帝在人的性情中被上帝離棄。發自受咒詛十字架上的呼求相等於棄絕,就是罪的工價。棄絕的忍受是替代的,祂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沒有別的東西可與之比擬。祂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而在云云眾生中無人分擔祂的痛苦。

    父並沒有愛惜祂自己的兒子,也完全沒有吝不達成正直之公義所命定的要求。子說:「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廿二42

    這正是聖子順從的暗湧。但為何如此?是為了使不屈不撓的愛,可以藉救贖全然實現其計劃的宗旨,這救贖是用代價和能力達成的。各各他的精神是永恆的愛,而各各他的基礎是永恆的公義。這些均表彰同樣的愛。這愛以永恆的保障護繞著上帝的子民。

    「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麼?(羅八32

    「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麼?是困苦麼?是刀劍麼?」(羅八35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羅八38, 39

    這就是一個完全的代贖所獲的保障,這保障是因代贖的完全性而有的。

代贖的範圍


代贖的範圍的問題是:基督為誰作成代贖?基督為誰死?我們讀到:「我們都如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6

約翰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

有人說約翰的話已將問題澄清天下,無容爭辯。

保羅論及以色列的不信時說:「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羅十一12

我們是否要以為保羅意謂以色列的過失將論及的富足帶給過去、現在、將來的每一個世人呢?「以色列」在此是與「天下」成對比。況且,人類的每一成員也沒有因以色列的過失而富足。保羅在此用「天下」一字是指那與以色列成對比的外邦天下。「天下」一字並不指普天下所有的人。而是有較狹小的意思。再者,保羅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

我們會否以為稱義已臨到所有的人呢?這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他所談論的是實在的稱義,即在基督裡,引至永生的稱義。我們不可能相信如此稱義會臨到人類的每一分子,除非先相信每一分子至終都會得救,雖然保羅在經文的前部用「眾人」指普世的眾人,但是他在經文的後部是指狹窄的意義,就是所有將實在被稱義的人。

我們不能用幾段以「天下」、「所有」等字解釋基督之死的經文而速下結論,說聖經支持代贖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代贖。

我們深思救贖的意義,就會不難察覺普世化的代贖(atonement)是不可能的。救贖的意義是什麼?這不能解成「救贖的可能性」(redeemability)(即處於一個可蒙救贖的地位),而應解成「基督已經買贖(purchased)並取得(procured)救贖」。這是新約聖經每論及救贖時所奏的凱歌﹗

基督用自己的血把我們救贖歸上帝(啟五9);祂獲得永遠的救贖(來九12)。「他為我們捨了自己,又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

任何把救贖解作以代贖和能力去達成有效的釋放,以而不是把它解作完成蒙救者可確保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一個可救的地位而來,乃是要救贖子民歸祂自己。基督來,不是要使罪成為可補償的,祂來是為了贖罪(expiate sins)「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來13)。基督不是為使上帝能與人復和而來,祂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與上帝復和。

    因為基督成就,確保了救贖,祂是一位全備而合適的救主。祂被傳揚為這樣的救主,為要召喚人用信心將自己委身給祂,相信祂曾全然順服、行完救贖,在祂擁有永遠救贖的功效。

    然而,若有人查問:聖經豈不是有更直接的證據去解釋代贖明確或有限度的範圍?聖經的確有許多證據。我們只申述其中二者。

(一)第一個證明出自羅馬書八章卅一至卅九節

    這段經文有二處明顯論及基督的死:「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32節),和「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34節)。因此,任何出自這段經文對範圍方面的解釋都關係著代贖的範圍。

    保羅在卅一節發出一個問題:「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上帝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

    保羅所說的「我們」指誰?「幫助我們」和「敵擋我們」的意思指誰?它們的意思不會超出上文的內容,即廿八至卅節的內容。若循聖經思想,把卅一節的解釋超出三十節的範圍,在解釋上就變得怪異了。由此可見,卅一節的「幫助我們」、「敵擋我們」所指的範圍是受三十節的內容限制的。

    繼續看卅二節時,發覺保羅再引用「為我們」,並在其後加入「眾人」(all)「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

    在這裡,他明顯地指著那些父為他們將子捨棄的人。問題是:「為我們眾人」的範圍為何?「眾人」的範圍不會大過「我們」的範圍。保羅在此說,父作這事的目的是為「我們眾人」的利益,卅二節「我們」的意義是在乎卅一節的「我們」的意義。說保羅在卅二節所說的多出很多,如此解釋違反了最基本的解經規則。

    我們繼續看卅三節。有限度的範圍變得無可置疑地明顯清皙。因為保羅說:「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

    揀選和稱義的意義卻回到廿八至三十節的內容,在那裡證明了預定(predestination)和稱義的範圍是一致的。

    保羅在卅四節再次論及基督的死。首先,他對「基督的死」的引證相等於「上帝是稱義者」的事實。保羅引證基督的死,所指是蒙揀選者和稱義者。因此,我們尋證基督犧牲的死的範圍時,是沒有理由超蒙揀選和稱義的範圍的。

    最後,有一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的。」(羅八35-39

    保羅以最有力的言語、最詞藻華美的一個書信結語來確定關乎蒙代贖者的平安。這平安的保證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的愛,這上帝的愛毫無疑問是指上帝給他所愛戴的人的愛。

(二)第一個支持有限度代贖的聖經根據

    新約對信徒與基督的死的關係有一個更普及的解釋:基督為他們死了。但另外也有一說法:他們在基督裡死了(比較:羅六3-11;林後五14, 15;弗二4-7;西三3

    保羅的教訓對我們現今的討論的要點是: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都與他一同復活。保羅亦顯著地申明:「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羅六8-9

    正如基督死而復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也必在祂裡面復活。這在基督裡復活的結果為何?保羅毫不隱瞞地說就是復活得新生命。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羅六4, 5

    「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4, 15)「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上帝裡面。」(西三3

    根據保羅的明顯講述,我們建立以下先後的定理:所有基督替之代死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了的人都與基督同活。與基督同活就是得著新生命,效法基督復活的樣式。與基督同死因此就是向罪死了,又與祂同活,就是新生的,順從的生命取向,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我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只是為那些向罪死了、向義活著的人死。結論顯而易見:基督的死在其成為代贖之特性,是單單指時候到了那些得著基督之新生命的人;基督的復活是這生命的保證和樣式。這是另一次重覆地提到基督的死和復活是不能分開的。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是基督為之復活的人。祂施拯救是屬天的工作,此工的範圍相等於祂一次為眾人成就救贖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