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4日 星期三

福音入門

 

一個有罪的人怎樣才能親近上帝呢? (出 3:5)上帝是否要求我們完全遵守祂的律法,才能達到祂所要求的公義?

 

     「夫子,我該行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呢?……你若想得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 19:15-17)。 摩西寫下基於律法的義,指出遵守誡命的人就必因此而生存(羅10:5)。 然而,「應許生命的誡命,對我卻成了死亡」(羅7:10)。 「凡遵守全部律法,卻在某一件事上失敗的,他就要為這一切的罪負責」(雅各書2:10)…並且「犯罪的人必死」(拉18:20 )。 然而,「…上帝派出自己的兒子,成為有罪的肉身…使律法公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身上」(羅83-4)。

 

從以上經文,我們觀察到:

 

1.     有一種基於法律的正義,

 

2.     誡命應許生命,

 

3.     如果我們完美地遵守法律,就可以得到這種生活,

 

4.     但是我們未能做到這一點,

 

5.     並且耶穌仁慈地為罪人遵守律法,好讓我們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聖經中有兩個運作原則:

 

     1.「如此行,就可以存活」(利 18:5;羅 2:1310:5

 

     2.「我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請相信中保會為我們做」(哈巴谷書 2:4;羅 10:6;加 3:11)。

 

第一個原則通常被稱為“行為之約”,第二個原則被稱為“恩典之約”。 恩典之約之所以成為可能,是因為中保履行了行為之約。 正如約翰·加爾文曾經說過的那樣,

 

     「想要因行為稱義的人必須做的不僅僅是一些善行。他必須完全遵守律法。而那些超越所有其他人並在主的律法中進步最大的人離這種完美的服從還很遠。”

 

聖經從頭到尾都明確指出,要贏得永生就必須完全遵守律法。 然而,律法導致死亡,因為我們所有人都未能遵守它,除了耶穌基督之外。 他生在律法之下,代表我們履行了律法的公義要求。 讚美歸於上帝。 基督自願接受律法對祂子民的過犯所施加的所有製裁,這構成了上帝稱罪人為義的基礎(羅馬書 5:9)。 基督的這項行為正是他們被寬恕的行為。 此外,他完全遵守上帝聖律法的所有規定,在法律面前提供了完美的正義,這歸功於那些信任他的人。

 

基督的義到底是什麼?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讓我們來看看幾個提供一些見解的關鍵段落。

 

     「我們本來是猶太人,不是外邦人中的罪人;然而,我們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基督耶穌,所以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得以稱義是靠著對基督的信心,而不是靠行律法;因為凡有血氣的人都不能因行律法稱義。” 加拉太書 2:15-16

 

在上下文中,保羅是在向猶太教徒講話,他們將割禮的額外要求強加在福音的恩典之上。 在這種背景下,保羅宣稱:“我們稱義,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穌基督。” 但為什麼不透過法律的運作呢? 在加拉太書 3:10(僅幾節經文之後)保羅說:“凡遵行律法的,都被咒詛;凡行律法的,都被咒詛。” 因為經上記著:“凡不遵守律法書上所記一切規定、不去執行的,都受咒詛。”

 

實際上,保羅是在挑戰他的聽眾:你想遵行律法並透過遵守律法而獲得正義嗎? 這將需要絕對服從整個法律的每一個複雜的細節。 雖然「眾人」這個詞有時是在相對的意義上使用,例如當「耶路撒冷眾人都出去見他」時,這顯然不是指毫無例外的每個人,但在這種情況下(加拉太書3 :10)保羅的意思其實是「全部」無一例外。 他並不是說如果一個人想要得救,就必須遵守​​大部分的律法; 相反,他明確表示,他們必須承擔法律的全部責任,包括法律的全部 613 條命令。 因此,一個小小的貪婪的想法就會完全毀掉你透過遵守法律而成為正義的機會。 鑑於我們有罪、墮落、敗壞的本性,這種程度的完美服從當然對我們任何人來說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只會導致絕望。

 

當一位律師問耶穌最大的誡命是什麼時,耶穌說就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神,並且愛人如己。 從理智上理解這一點和能夠實踐它是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 事實上,我們沒有人能夠遵守這些法律摘要中的任何一個。 不幸的是,我們生命中的每一個小時都未能達到目標。 請記住,保羅宣稱,神聖立法的目的不是要證明我們的能力(如果我們夠努力的話),而是要顯明我們的罪-「藉著律法,叫人認識罪」(羅馬書3: 19, 20)。 因此,除了耶穌基督的工作之外,由於我們守法的嚴重不足,我們都應該受到律法的咒詛。

 

完全因為耶穌基督,我們才不會因為未能遵守上帝神聖的律法而受到咒詛。 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說的。 3:13,

 

     「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卻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 除了絕對的完美之外,我們還受到法律的詛咒。”

 

那麼,我們要如何成為正義的人呢? 讓我們思考一下哥林多後書 5:21

 

     “他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這節經文在兩個重要的層面上對福音進行了深刻的總結:我們的罪得到赦免(透過吸收上帝因我們未能遵守律法而產生的憤怒),以及基督對我們的公義歸算給我們(源自於祂完全的順服)法律)。 請注意保羅如何將基督的無罪與我們在祂裡面的義緊密地交織在一起。 這種公義不僅是因為耶穌從永恆開始就是公義的,也因為祂作為人類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不是為了祂自己,而是為了我們。 藉著這樣做,祂可以真正代表我們在上帝面前作為一個人。 讓我們深入研究這段經文所揭示的關鍵事實:

 

1.     耶穌是絕對無罪的。 或者換句話說,耶穌完全遵守律法。 保羅說「他無罪」。 我們在聖經中找到同樣的見證:

 

希伯來書415節說:“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卹我們的軟弱,乃是有一位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在同樣的背景下,幾節經文之後(希伯來書 5:7-10),我們讀到:「耶穌在世的時候,熱切地呼喊和流淚,向那能拯救他的人獻上禱告祈求。他從死裡復活,並因他的虔誠順服而被聽。 雖然他是兒子,但他從所受的苦難中學會了服從,一旦變得完美,他就成為所有服從他的人永恆救恩的源泉,並被上帝指定為麥基洗德等次的大祭司。”

 

     彼得前書 2:22 寫道:“他並沒有犯罪。”

 

     約翰一書 3:5 說:「你們知道他顯現,為要除去我們的罪。 在他並無罪。” 此外,耶穌親自在約翰福音第 8 章中見證了他的無罪,問道:“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 他能提出這個問題,因為他知道自己確實是絕對無罪的。

 

在耶穌的一生中,在他的洗禮和變像時,父神兩次宣稱:“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 如果耶穌的品格有任何瑕疵或一丁點的罪,天父就不可能對耶穌作出這樣的宣告。

 

因此,我們從這段經文中收集到的第一個真理是主耶穌基督在祂的人性中絕對、毫無瑕疵的服從。 這發生在他道成肉身並以人的身份生活在我們中間之後,在一個真正的家庭中,在物質生活中。 這也許是他道成肉身的意義的主要原因:這樣他才能真正代表我們作為一個人(從我們這邊)作為無罪的替代品。 聖經不是說:「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 4:4)? 耶穌自己也說他來是要「成全律法」(太5:17)。 換句話說,像我們這樣的人(一個男人)做了我們自己做不到的事(遵守法律)。 耶穌基督滿足了摩西律法的要求,該律法要求在「咒詛」的威脅下完全服從——如果沒有基督,我們所有人都會面臨這種命運。 這將我們帶到下一點。

 

2.     上帝使無罪的人「成為罪」。 保羅在這裡的意思是,上帝讓耶穌基督承擔了我們罪的全部痛苦、重擔和咒詛。 祂代替我們成為受咒詛的人,從而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拯救出來。 「他使他成為罪」這句話強調了我們的全部罪都歸在我們的替身耶穌身上。 我們所犯的罪都歸在主耶穌基督的身上。 在十字架上,耶穌成為罪的化身。 祂本身並不是罪人,因此有資格作為一個人來代替我們。 作為我們的代表,末後的亞當,他在十字架上以自己的身體擔當了我們的罪。 「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都歸在他身上」(賽 53:6)。 我們所有的罪都歸咎於耶穌基督,祂全額償還了我們的懲罰,從而取消了我們所有的債務。

 

3.     使我們成為上帝的義。 保羅所說的「成為上帝的義」是什麼意思? 許多人認為這意味著上帝要求我們的義,為了被上帝所接受,我們必須完全遵守祂神聖的律法。 這是正確的,因為上帝會譴責那些不以完全的公義站在祂面前的人。 上帝確實要求我們有這種完全的義,但是,在福音中,這也是祂在基督裡為我們提供的義。 感謝上帝; 因為如果沒有這項規定,我們都不會抱持一絲希望。 也就是說,上帝將耶穌基督的完美公義歸功於我們。 福音的好消息是耶穌完美地活出了並滿足了公義的要求。 然後上帝將那義歸給我們,這是我們透過信心從基督那裡接受的。 那些藉著信心藉著聖靈與基督聯合的人就被認為擁有那完全的義,這是一種討上帝喜悅的義。 我們站在上帝面前,就像上帝的兒子耶穌一樣公義,祂完美地遵守了絕對聖潔的律法。

 

4.     「在祂裡面」這個義如何臨到我們身上?

答案是「在他裡面」。 我們與基督聯合。 正如我們進入這個世界時與亞當聯合(死在過犯和罪惡中)一樣,現在,藉著恩典藉著信心,我們與耶穌基督聯合。 正如亞當是我們在伊甸園中的代表一樣,耶穌在他遵守律法的完美一生和在十字架上的死上也是我們的代表。 他過著我們該過的生活,也過著我們應得的死亡。 耶穌在祂道成肉身的一生和死亡中所做的一切,都是作為我們的代表和替身而做的。 它被歸功於(算)那些相信他的人。 當我們憑信心與祂結合時,我們不僅從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中受益,而且從祂道成肉身的生命中受益。 因此,我們成為上帝的義是在我們與基督的聯合中獲得的,並且是我們因信而獲得的義:「使我贏得基督,並且讓人看出我是在祂裡面,並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來的義,而是有那是透過對基督的信仰而來的,是依賴於信仰而來自上帝的義。” (腓 3:8-9)。

 

因此,在哥林多後書 5:21 中,這意味著上帝將我們的罪歸於基督,並將基督完全的義歸於我們。 神不只洗淨我們的罪,也為我們穿上耶穌基督完全的義。 這就是為什麼耶穌必須在祂的生和死中代表我們。

 

     這兩者的結果稱為正當化。 就好像你一直都在服從一樣; 你被認為擁有基督完美的義。 就好像你已經在十字架上承受了罪的懲罰; 基督因你的罪而負有責任。 因此,鑑於如果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就會得到生命的應許(太19:17),我們只能拋棄所有的驕傲、自負和自以為是,因為我們嚴重達不到律法的要求。 但既然律法已經完成了它的工作,向我們顯明我們的罪和屬靈的貧窮,福音就打開我們的心,讓我們接受生命的應許,透過相信那一位遵守整個律法、代表我們履行聖約、並承擔生命的那一位。它的聖約咒語代替了我們。

 

     然而,宗教改革在其兩個時代中堅持恩典之約的統一,同時又將律法和福音形成鮮明對比。 根據改革宗傳統,律法和福音描述了神聖意志的兩種啟示。 律法是上帝的聖潔、智慧、良善和屬靈的旨意,但由於罪的緣故,律法現在變得無能為力,不能稱義,反而增加罪和定罪。 福音是舊約應許的應驗,以基督為內容,傳達恩典、和好、赦免、公義、平安、自由和生命。 律法源自於上帝的聖潔,是從自然中得知的,面向所有人,要求完美的公義,透過行為賜予永生,並定罪。 相較之下,福音來自上帝的恩典,是公義,在信心中產生善行,並且使人無罪。 信心和悔改總是福音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律法的組成部分。 因此,福音總是以律法為前提,並且與律法不同,尤其是在內容上。”

     - 赫爾曼·巴文克,改革教義學

 

每個人都與上帝立約,而製裁則根據你所立的約而定。聖約是建築框架,是聖經的上層建築。 聖約神學只是聖經神學,因為我們在聖經中到處都可以找到聖約。 許多學者試圖找出聖經的中心……聖經神學的中心是什麼? 一些被提議的聖經神學中心是上帝、以色列、聖約、創造、國度、救贖、新創造等等。 但這些都不是聖經的中心。 沒有基督,它們就失去了意義。 如果沒有基督,就沒有國度可談。 聖經的多樣性在基督裡得到了統一。 他是將所有聖經資料整合在一起的中心。 雖然聖約之夜是上帝與祂的子民建立聯繫的媒介,而上帝的國度無疑是祂對所有人的普遍統治,但上帝和祂的榮耀最充分的體現是在主耶穌基督的個人和工作中,這是為什麼契約很重要。 他們教導我們有關祂的事。

——丹‧麥克馬尼格爾牧師

關於教會紀律的 10 個真理

 

如果你必須列出一份在困難時期失敗的教會實踐的簡短清單,「教會紀律」必須排在首位。 無論是直面罪惡的不受歡迎的本質,還是人們似乎逃避衝突的方式,再到解決衝突的藝術不發達,教會紀律幾乎已經不存在了。

 

然而,我們並沒有將這種方法應用於體育、藝術或身體健康等其他領域。 你會解僱一位沒有告訴球員真相或面對球隊功能失調的教練。 你可能會嘲笑一個人可以成為音樂會演奏小提琴家而忽視練習的想法。 你永遠不會僱用一個讓你想吃什麼就吃什麼、在運動期間滾動手機、在跑步機在沒有人的情況下坐在椅子上看電影的教練! 然而,我們怎麼能容忍教會領袖拒絕面對罪惡和不認真對待紀律的教會環境呢?

 

同時,我確實想知道,當今教會缺乏實行教會紀律的原因之一是否是無知的問題,而不是冷漠的問題。 此外,也許還有一種恥辱,因為教會紀律沒有以愛和溫柔的精神來實行。

 

無論你從未見過教會紀律的實踐,還是因紀律程序處理不當而受到傷害,我都想幫助你思考教會紀律的內容和方式。 以下是每個教會領袖和基督徒都應該深入思考的十個真理:

 

1:只適用於自稱信徒的人

(太 18:15;加 6:1;林前 5

 

外面的世界可能會讓你發瘋,但教會紀律的主要目標是對那些自稱是教會一部分的不悔改的罪人進行仁愛的審判,並看到他們得到復興。 世界不是管教的對象,教會才是。 在哥林多前書 5:12-13 中,保羅責備哥林多人容忍他們中間的性犯罪。 他告誡說:「我與評斷外人有什麼關係呢? 你不審判教會裡的人嗎? 但那些在外面的人,神會審判。 把惡人從你們中間除掉吧。”

 

也許對於那些花更多時間大喊泰勒絲(相信我,我發現她有問題!)的基督徒來說,保羅可能會說:嘿,也許花更多時間處理你們自己隊伍中的罪惡,而不是大喊世界就是世界。

 

2:盡可能少的人參與

(太 18:15-16

 

在馬太福音 18:15-16 中,耶穌明確表示,教會紀律應該涉及盡可能少的人,事情應該在私下解決,遠在公開發表言論之前。 這是令人信服的,因為我們經常在私有化之前先上市。 忠實實行紀律的教會會盡可能謹慎行事。 這並不是為了掩蓋公共的罪(此類事情應該公開解決),而是為了在某人悔改並用愛來掩蓋時防止誹謗和流言蜚語(彼前4:8)。

 

3:公開前必須在私人場合無效之後

(太 18:15

 

我們首先要私下去找我們的弟兄或姊妹,然後,如果他們拒絕聆聽或悔改,我們就帶一兩個見證人。 只有在他們拒絕私人的、個人的和愛的對抗之後,我們才需要向教會發表公開聲明。 也許在當今社群媒體飽和的世界中,一個令人信服的應用程式是提醒我們自己,「告訴教會」指的是聚集在一起的成員集會,而不是透過 Twitter Facebook 來引發網路八卦。

 

4:事件必須得到證實

(太 18:15

 

將證人帶入紀律情境的目的有二:

 

首先,它證明指控屬實。 這使得充滿愛、清晰和誠實的對抗成為可能,各方都同意正在發生的事情。 有罪的一方是否選擇悔改是另一回事,但事實應該得到證實。

 

其次,它可以防止虛假指控。 可悲的是,有時領導人或人民會受到錯誤的指控。 證人確認事實可確保某人不會被謊言陷害。

 

 

5:靈性上成熟的人引領這個過程

(加拉太書 6:1

 

加拉太書中有一段關於罪和復興的平行段落,保羅呼籲靈性成熟的人來帶領這個過程。 這並不能保證悔改,甚至這個過程不會導致衝突(這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它確實提供了恢復的最佳途徑,因為要么是明智的(成熟的人)領導明智的(悔改的人)罪人),或智者(成熟的人)引導盲人(不悔改的罪人)。 不管怎樣,那些領導這一過程的人都以基督般的方式行事,溫和地對待受到紀律處分的人。

 

6:謙卑的悔改可以加快這個過程

(太 18:15

 

擺脫教會紀律最快的方法就是謙卑! 謙卑的心能夠悔改,因為它已經放下了驕傲、藉口、責備和逃避的武器!

 

 

7:驕傲的固執會延長痛苦

(太 18:17

 

從拒絕一對一的對抗,到面對有愛的群體對抗時的頑固拒絕,驕傲的固執只會傷害犯罪方和相關人員。 痛苦繼續延長,叛逆者的傳染性罪現在開始侵蝕團結,破壞真理,並給教會的見證帶來恥辱。 當談到教會紀律時,驕傲是我們的敵人。

 

 

8:每個人都應該認清自己

(加拉太書 6:1-2

 

作為謙卑而堅強的領袖,保羅警告教會不僅要面對不悔改的教會成員的罪,還要小心自己的罪。 他在加拉太書 6 1 節溫和地鼓勵說:「弟兄們,即使有人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也要用溫柔的心挽回他; 各人只顧自己,免得你們也受誘惑。”

 

當有人犯罪時,我們的自然反應是看不起他們。 加拉太書 6:1 提醒我們要照照鏡子。

 

 

9:公開犯罪需要公開聲明

(哥林多前書 5;腓立比書 4:2-3

 

像是「謹慎」或「私人」這樣的字詞,以及像「愛遮蓋」這樣的短語(彼得前書 4:8)絕不能用作隱藏罪惡或掩蓋教會領袖或人民的虐待行為的藉口。 事實上,新約中非常公開地討論了公共罪。 當哥林多前書 5 章的性罪沒有得到解決,而是被忽視時,保羅的譴責就被公開了——並且至今仍然保留著! 當兩名婦女因衝突而在腓立比教會引發問題時,保羅公開告訴她們“別再鬧了,和睦相處吧!” (我對腓立比書 4:2 的解釋)。

 

 

10:目標是恢復和保護

(加拉太書 6:1-2

 

當保羅在加拉太書 6:1 中說「恢復」時,他使用的這個詞的意思是使某物恢復到其應有的狀態。 還有什麼比這幅圖畫更能完美傳達教會紀律的目標呢? 信徒永遠不會完美,當我們偏離正軌時,我們需要幫助才能回到正確的位置。 紀律可以挽回罪人,保護所有相關人員免受罪的附帶損害,並促進教會的純潔性。

 

當教會紀律遵循上帝規定的命令時,就會榮耀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