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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 星期三

背逆上帝的結果

 

    順服就是接受上帝的權柄,背逆就是拒絕上帝的權柄。我們得救了的人當然不願意再背逆上帝,但是因着我們的天性是背逆的,所以在學習順服的功課上就不是那麼容易。所以我們先從人背逆上帝的歷史上來認識順服的需要。

1、墮落到了與上帝為敵

   我們從創世記頭三章裏,就看見了人墮落的經過。在上帝的創造裏,人不是一被造出來就是罪人;相反的,在起初被造的時候人是照着上帝的榮耀造出來。因為上帝明說﹕『我們要照着我們的形象,按着我們的樣式造人。』(創世記第一章二十六節)

並且上帝也信任人到這樣的地步,把上帝的權柄也交託給人。『使他們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世記第一章二十六節)

人既是這樣像上帝,甚麼東西使人墮落成了罪人呢?簡單的說,因為人犯了罪,所以人就墮落了。但人究竟犯了甚麼罪呢?犯罪的過程又是怎樣的呢? 起初,上帝把被造的人安置在伊甸園裏,給他們自由的享用上帝所造的一切,但是上帝卻嚴嚴的警告人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心隨意吃,祇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 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世記第二章十六至十七節)

我們的祖宗在那時若是聽從了上帝的吩咐,尊重上帝的權柄,那麼人就時刻的活在上帝的豐富和 眷愛裏。可惜得很,我們的祖宗卻沒有恆久的揀選上帝,反倒聽從魔鬼的誘惑,竟吃了上帝不許人吃的果子,破壞了上帝的命令,背逆了上帝。就是這一個簡單的動作,人就墮落了。

     有人也許會這樣想,吃了一個果子有甚麼了不起呢?上帝竟這樣嚴歷的處 理人!這問題的嚴重不是在吃了果子,或是吃了更多的果子;也不是在乎用甚麼動作去摘果子,而是這一個吃果子的動作說明一個極其嚴重的事實,就是人不順服上帝,不接受上帝的權柄,反轉過來接受了上帝的對頭—魔鬼—的指導,把上帝撇在背後,完全的站到魔鬼的那一邊去作了與上帝為敵的事,成了與上帝為敵的人。上帝給人的尊貴、榮耀、豐富、安息,都因着人的背逆就在人的身上完全失落了。從此,人所有的就是絕望,就是等候上帝的審判。

2、與上帝隔絕,死在罪惡過犯中。

背逆上帝的結果,不單是使人成了與上帝為敵的人,並且還使人與上帝隔絕,遠離了上帝的面,失去了上帝的眷愛,叫人的日子『都在祢震怒之下,我們度盡的年歲,好像一聲嘆息。我們一生的年日是七十歲,若是強壯可到八十歲。但其中所矜誇的,不過是勞苦愁煩,轉眼成空,我們便如飛而去。』(詩九十篇九至十節)

從我們的祖宗起,人遠離了上帝,不得見上帝的面;勞苦、愁煩、虛空、嘆息就緊緊的跟着人。罪就作了人的王,死亡也進到人中間來。人就活在罪和死的權勢下,增加犯罪的事實,沒有平安,祇有苦惱。人一次的背逆,就引出這樣悲慘的結果;遠離了上帝,叫永遠活着的人變成了可死的人,叫單純的人成了被罪捆綁的人。

3、殺了上帝的兒子

人的背逆為自己招來了極深的痛苦,這可以說是人自作自受。但不單是人自己受這個苦,還迫使無辜的兒子陪伴人去接受背逆的苦果,並且去接受人對他無理的苦待,又站在背逆上帝的人地位上死去。人的背逆破壞了上帝的計劃,人的不順服造成了撒但抵擋上帝的基地。上帝不甘心讓人滅亡,也不允許撒但趾高氣揚,上帝要按着祂原來的計劃恩待人,把人挽回過來,恢復他們在背逆裏所失去的,加添給他們 在上帝旨意中該得着卻沒得着的,就是上帝自己的生命。(上帝要人吃生命樹的果子來接受上帝的生命,好與上帝聯合,但人沒有作這件事。參看創世記二章九節,十六至十七節)

因此上帝就得差遣它自己的兒子來作人,承擔背逆的人的刑罰,引導背逆的人歸回上帝。人若沒有背逆,上帝的兒子就不須要受苦。人的背逆殺了上帝的兒子,人的背逆叫上帝捨棄祂自己的獨生子。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罪惡的起源──聖經的記載

   在聖經裡面,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世上道德的邪惡乃是違犯上帝道德的律法。聖經指示我們,人在本性上乃是一個罪犯。于此便發生一個問題,人怎樣會有種種本性?聖經對于這點有何啟示,請申論之。

一、上帝並未造罪

    在上帝永世的天命裡,罪惡進入世界乃為必有之事,但這不能誤以為上帝造了罪的起因,而應負他造罪的責任。這種觀念,當為聖經所不容,無庸置疑。例如約伯記三十四章十節說︰「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上帝斷不至行惡,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以賽亞書六章三節說︰「聖哉﹗聖哉﹗聖哉﹗萬軍之耶和華,他的榮光充滿全地﹗」他乃是聖潔的,至聖至善的上帝。申命記三十二章四節說︰「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並參詩九二15)雅各書一章十三節說︰「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當上帝造人的時候,乃是照他的形像而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參創一26、31)上帝乃絕對痛恨罪惡,申命記二十五章十六節說︰「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並參詩五4,一一5;亞八17;路一六15)上帝不但痛恨罪,並且差遣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降世,「義的代替不義的」(參彼前三18)替我們贖罪。「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神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基此而觀,上帝既付如此重價贖罪,如果再說上帝是造罪之主,非僅于理不通,且又于心何忍,豈非褻瀆之尤﹗而那些定數論者(Determinist)的見解,以為罪乃生來就在本性裡的,也當加以駁斥。因為這種見解,乃是以上帝是造罪之主,不僅抵觸聖經的記載,且亦違反良心的呼聲,何能見証人類行義的責任。

二、罪乃始自天使

    我們追溯罪的根源,照聖經的指示,便當查考創世記第三章,其中有關人類墮落的記述,特別注意天使界所發生的事。照創世記一章三十一節說︰「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但是天使界墮落了,所以到了第三章,就說︰「耶和華上帝所造的,唯有蛇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對女人說︰『上帝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么?』女人對蛇說︰『園中樹上的果子我們可以吃,唯有園當中那棵樹上的果子,上帝曾說︰你們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們死。』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那時的蛇,乃和現在的蛇完全不同,它在犯罪以后,就受上帝的咒詛,創世記三章十四節︰「耶和華上帝對蛇說︰『你既作了這事,就必受咒詛,比一切的牲畜野獸更甚;你必用肚子行走,終身吃土。』」這裡所說的蛇,便是魔鬼(參啟示錄二十章二節︰他捉住那龍,就是古蛇,又叫魔鬼,也叫撒但──惡天使)。天使界在何時墮落,聖經沒有特別指示。但大致可說是在人類歷史的起頭。照約翰福音八章四十四節說︰「你們是出于你們的父魔鬼……他從起初(Kat’Arches)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于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翰壹書三章八節說︰「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照現在一般的意見,這Kat’Arches,乃為人類歷史的起頭。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三章六節警告提摩太說︰「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裡。」
    關于天使如何因犯罪而墮落,聖經很少明顯的指示,我們或可說是由于驕傲。以賽亞先知在十四章十二至十五節說︰「明亮之星,早晨之子阿,你何竟從天墜落?你這攻敗列國的,何竟被砍倒在地上?你心裡曾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上帝眾星以上;我要坐在聚會的山上,在北方的極處;我要升到高雲之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猶大書六節也說︰「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他們對他們原有的本位不滿足,也不滿委派給他們統治的權能。他們要和至高的上帝同等,倘使這是他們落入試探的主因,這便可以解釋,為什么魔鬼也是從這點上來試探世人。

三、人類罪的根源

    關于人類歷史上罪惡的根源,聖經教訓我們,這乃是始自亞當在伊甸樂園的犯罪,這乃是人類完全自愿的作為,乃是咎由自取。魔鬼乃自靈界而來,它誘惑夏娃說,只要悖逆上帝的吩咐,那便能如上帝。亞當受其迷惑,竟降服它的試探,不顧上帝的警告,摘取禁果,遂一失足成千古恨,犯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的罪,造成無窮的禍患。因為第一次的罪,並不就此止息。亞當從此便成為罪的奴仆。因為罪乃有永遠污染敗壞的作用;又因人類乃有聯帶的關系,所以這第一次的罪,不但影響亞當一人,而乃代代相應,禍延萬世。因為始祖的墮落,他從此以后,他既為人類的始祖,又有了敗壞的本性,結果只能把他敗壞的本性傳給他的后裔。從這一個不聖潔的源頭,罪惡便成一條不潔淨的河流,世世代代,流到世人中間,污染和其接觸的萬人萬物。因為有此境況,約伯便因此發問︰「誰能使潔淨之物出于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伯一四4)不僅此也,亞當犯了罪,因為他不僅是人類的始祖,而且又是代表他后裔的首領,罪的處罰,乃歸在他后裔身上,所以亞當的后裔,世界人類,乃都要受死的審判。照此而論,亞當的罪,原來就是所有世人的罪。誠如使徒保羅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于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12)「眾人都犯了罪」一義,乃就是說,眾人都在亞當裡犯了罪。照上文所說,整個人類,乃有聯帶關系。因此之故,眾人乃都應受死的處罰。罪不僅是染污敗壞,而且還帶有罪的懲罰。上帝判定在亞當裡的眾人有罪;正如他宣稱在基督耶穌裡的人為義一樣。這乃就是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八、十九節所說︰「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原罪

 
  「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     
   根據聖經的診斷,罪是一種人性普遍的敗壞,它發生在每一個人的每一部分(王上846;羅39-23718;約壹18-10)。新舊兩約都給罪一些名稱,以曝露罪的道德本質,諸如:悖逆上帝的管治,誤失上帝所要人達到的目標,踰越上帝的律法,不服上帝的指引,污穢自己以干犯上帝的純潔,在上帝這位判官面前招致罪咎。這種道德性的扭曲有其動力(This moral deformity is dynamic):罪的成立首先是出於對上帝的呼召與命令的一種非理性的、負面的、悖逆的反應,一種與上帝抗爭,好讓自己作上帝的精神。罪的根源是倨傲(pride),與上帝敵對,這種精神見之於亞當的首次犯罪;而罪行的背後,總是包含有一些思想、動機和慾望,以各種方式表達出人類墮落的心靈是如何刻意要頂撞上帝對我們生命所作的安排。   
  罪可以總括定義為:在行為、習慣、態度、看法、性情、動機和生存模式中,與上帝的律法不一致。描述 罪的不同層面之經文有:耶利米書179,馬太福音1230-37,馬可福音720-23,羅馬書 118-32077-2585-81423(馬丁路德說,保羅寫羅馬書是為了「把罪放大」),加拉太書516-21,以弗所書 210-11417-19,希伯來書312。雅各書210-11,約翰壹書34517。保羅在書信中所提的「肉體」一詞,通常是指被罪慾所驅使的人;此字亦可作「情慾」。聖經所查出並揭發之特定的缺失和邪惡,那更是多得無法在此勝數了。   
  「原罪」是指我們的本性所 衍生的罪惡,這並不是聖經上的詞彙,而是奧古斯丁創造的,然而它卻將罪在我們的屬靈體系裡的實情,原本托出。原罪的主張並不是說,起初上帝造人時,罪是人性的一部分(上帝造的人是正直的,傳729);也不是說,罪與繁衍和生產過程有關(利1215章中所謂的與月經、遺精、生產有關的不潔,只是預表性的、禮儀性的,而非道德上的、真實的)。

    原罪的主張乃是說:

(1) 罪惡在人一出生時就存在,在人犯下實際的罪行之前,罪惡已經藉著動機扭曲之心態存在了;

(2) 這種內在的罪惡是所有實際罪行的根源;

(3) 罪惡由亞當——人類在上帝面前的第一位代表——透過一種實在卻神秘的途徑,傳給了我們。原罪的主張強調:我們不是因為犯了罪,才成為罪人;而是因為我們是罪人,生來就有被罪奴役的性情,我們才犯罪。   
  「全然墮落」(total depravity) 一詞,常常被用來把原罪的涵義表明清楚。它指明我們在道德與靈性上的敗壞是全然的。完全不是指程度而言(因為人有可能比他現在壞的程度更壞),而是指範圍 而言。這教義宣告,人沒有一處不被罪玷污,所以,我們的行為不會像我們應該有的光景那樣好。結果,導致在我們裡面的、和我們有關的事物,在上帝的眼中看 來,沒有一樣是有功績的,無論我們做什麼,我們都無法贏得上帝的喜悅;除非上帝的恩典拯救我們,我們是失喪的。   
   全然敗壞的教義也隱含了全然無能的教義。全然無能是指一種光景,人靠他自己無法真誠地、全心地回應上帝和祂的話(約644;羅87-8)。保羅稱這種無力回應上帝的墮落之心,為一種死亡的狀態(弗215;西213)。

    威斯敏斯德信仰告白,第9章第3條說:「人因墮落在罪惡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 切的意志力,不再能實行任何與救恩伴隨之屬靈的良善。所以屬血氣的人既是與屬靈的良善完全相反,並且死在罪中,他就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自行歸正,也不能自行預備歸正。」   

2014年4月24日 星期四

原罪

亞當初次犯罪,世人都和他一同墮落嗎?
  
上帝和亞當訂立契約,不是單為亞當他自己,也是為了他的後裔,所以從亞當按常例而生的人都在亞當初次的過犯中一同犯了罪,一同墮落了。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 (羅五12)。

  亞當既是人類的代表,若亞當站立得住的話,我們也就能站立得住了﹔若他墮落的話,我們就墮落了。我們在亞當裡犯罪﹔因此經上記著說,所有的人都犯罪了。亞當是人類的頭,他被判有罪,我們就有罪了,就像一個叛國賊,他小孩的血也被玷污了。奧古斯丁說:既然我們是亞當的一部分,因此所有的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

  既然在亞當墮落時,所有的人類就跟著墮落,那麼為什麼當一位天使墮落時,其他的天使沒有跟著墮落呢?

  這兩個例子的情況是不同的。天使彼此間並沒有關係。他們被稱為晨星﹔這些星辰之間並不需要有彼此依附而存在的關聯﹔但我們的情況是不同的。我們是在亞當的身中,就像一個孩子是他父母的子脈,我們是在亞當裡面﹔因此,當他犯了罪,我們就犯罪了。

[亞當的罪如何成為我們的罪]

  (1)因著罪的歸於關係。古代的伯拉糾主義者(Pelagians)認為,亞當的罪僅僅只是因著行為上的模仿而禍及他的後裔,而不是因著罪的歸於關係。但是這節經文在亞當裡眾人都犯了罪,即駁斥了他們的論點。

  (2)因著生育的關係,亞當的罪成為我們的罪。不但亞當的罪歸於我們,他本性的墮落跟腐敗也給了我們。就像毒藥從水的源頭流到儲水器皿內一樣。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原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亞當的麻風病,沾粘在我們身上,就像乃曼所犯的麻風病傳給基哈西一樣(王下五27)。

  這原罪被稱為:

  (1舊人(弗四22),這裡被稱為舊人,並不是像老人般地虛弱,而是因為它的長久存在,也是因為它的丑陋。在年紀老邁的時候,美麗綻放的花朵凋零了﹔所以原罪被稱為舊人,是因為他使我們原先的美麗衰殘了,讓我們在上帝的眼中,變為陋的。

  (2)原罪被稱為罪的律(羅七25)。原罪具有律法的權力,它能使人臣服而忠心為其效命。因為愛罪的心在吸引他們,且有罪的律在強迫他們,所以人必須聽從罪所吩咐他們做的。

[原罪具有消極面和積極面]

  1、消極方面。我們缺乏了那原先我們所擁有的義。我們已經失去了那靈魂曾經擁有的形象完滿精粹之光景地位,罪已經切掉了我們力量來源的原有純潔發髻。

  2、積極方面。原罪污染了我們純潔的本性。它就像在羅馬人的時代裡,眾水的源頭被下毒造成死亡的後果一樣。原罪已經毒害了我們本性的泉源,它已把我們原先的美麗變作陋的麻風病﹔它已把我們靈魂的蔚藍亮光變作午夜裡的幽暗。

  原罪已經成為我們天然本性分不開的一部分。人生來就他的本性而言,是不能不犯罪的﹔就算沒有惡者去誘惑他,也沒有壞的榜樣讓他去效法,然而在他裡面有一種與生俱來的原則,讓他無法避免不犯罪(彼後二14)。人不能停止犯罪,就像一匹跛腳的馬無法避免跛行一樣。

  原罪裡具有:

  (1)對良善事務的厭惡敵意。人渴望快樂,但卻敵對使他快樂的東西。他憎惡聖潔,恨惡改變。自從我們墮落離開上帝之後我們沒有一個回轉歸向祂的心志。
  (2)傾向於犯罪。如果就像伯拉糾主義者所說的,人墮落之後,在人裡面仍然心存許多良善,那麼,為什麼人不是傾向於行善就像傾向於行惡一樣呢?我們自己的經驗告訴我們:我們與生俱來的傾向就是犯罪,連異教徒也可以藉著普遍的啟示看出這一點。哲學家希諾克(Hiercoles)說:犯罪是根植在我們本性裡的。

人對罪就像對蜂蜜一樣,將它放在舌頭底下舔來舔去,他們喝罪孽如喝水(伯十五16)。

就像一個患水腫的病人,他口渴喝水,卻得不到滿足一樣﹔罪人也是如此,在他們裡面有一種缺水的乾旱,他們渴慕犯罪。雖然犯罪讓他們變得更吃力,但他們仍然要繼續犯罪。他們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四19)。就像一個獵人,雖然很疲憊,但是他仍然樂於追趕獵物、跟蹤他的獵物,甚至不能停止一樣(耶九5)。雖然上帝已經設立一些轉動發火焰的箭,來阻擋人繼續在罪惡當中,然而人仍然在繼續犯罪。這一切顯示人對於禁果有多麼強烈的慾望。

為了讓我們更進一步地了解原罪的性質,我們要思想下列之事:

  1、原罪的普遍性。原罪就好像毒一樣,它的毒性已經擴散到靈魂的每一個角落,每一項才能裡。已經滿頭疼痛,全心發昏(賽一5)。如同一個病人,他的身體沒有一處器官是健康的,他的肝臟是腫的,腳是敗疽的,肺是衰竭了﹔我們的靈魂就好像受到如此嚴重的感染,敗疽,直到基督祂的血成為良藥來醫治我們。

  (1)原罪使我們的知識敗壞了。就像上帝在創造世界前,淵面黑暗(創一2), 照樣,人的知識也是如此﹔這個淵面在我們黑暗了,就像每一滴海水裡都有鹽、在苦艾的每一根枝葉都有苦味一樣﹔照樣,人的每一個部分都有罪存在。心智昏暗 了,我們對有關上帝的事極無知,自從亞當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他的眼睛明亮了之後,我們便喪失了我們的視覺。所以人的心智不但無知,甚至也有錯失和謬誤 ﹔我們的判斷力極差,我們以苦為甜,以甜為苦(賽五20)。此外,我們充滿驕傲、妄自尊大及偏見並有許多屬肉體的思想惡念存在你心裡,要到幾時呢(耶四14)?

  (2)原罪已經污染了人的心,人的心壞到極處(耶十七9),人的心是個小地獄。在人的心裡有眾多如軍團般的私慾、剛硬、不忠實、假冒為善和許多邪惡的意圖﹔人的心就像大海,裡面的憤恨和復仇使它翻騰。活著的時候心裡狂妄(傳九3)。人心是魔鬼的工作室,所有的惡事都在此厘定。

  (3)人的意志變得極頑抗、悖逆。頑抗是叛逆的根源。罪人違背上帝的誡命,為了滿足自己的意志,我們定要……向天後燒香(耶四十四17)。人的意志裡深藏著對聖潔的敵意﹔就好像鋼鐵般的肌肉,拒絕向上帝屈服。既然人的意志不但不傾向於屬靈的事,反而敵擋,如此說來,那裡有自由的意志呢?

  (4)情感。這些情感就好像失調的琴弦。情感就好像一個小齒輪,強烈地受到意志這 主要的齒輪所支配運轉一樣。我們的情感被豎立在一個錯誤的目標上。我們的愛緊貼在罪惡的事上,喜樂被定睛在物質的享受上。我們的情感生來就像一個病人的胃 口,渴望一些有毒,會對他造成傷害的東西﹔他在發燒時卻想喝酒。因此我們所擁有的是污穢,肉體上的情慾,而不是聖潔的渴望。

  2、 原罪的緊貼性。它緊緊地粘著我們,好像黑色緊貼於衣索匹亞人的皮膚一樣,我們無法擺脫它。保羅曾經甩掉過他手上的毒蛇,但是我們無法甩掉我們與生俱有的腐 敗。它可以被比擬為在牆壁上成長的無花果樹一般,雖其根已被拔起,但仍有一些樹的須根纏繞在牆壁的石頭縫隙中無法盡除,並且將會再發芽,直到牆被拆成碎片 為止,才能將之盡除。原罪不像是一個客旅,只停留一晚,卻是一位永久的居留者。住在我裡頭的罪(羅七17)。

  原罪是邪惡的靈,不管往哪裡走,它必如影隨形地跟隨著我。迦南人偏要住在那地(書十七12)。

  3、原罪妨礙並攔阻我們對上帝的敬拜操練。信仰上的遲鈍,呆滯是從何而來的呢?這就是原罪的果實。在我們該盡的本分上搖晃,使我們沉睡。故此,我所願意的善,反不做(羅七19)。罪被比喻成重擔(來十二1)。就好像一個人被秤錘的砝碼綁在身上,跑不快一樣。就好像皮裡紐(Pliny)所說一條粘在船底的海鰻,阻撓了此艘船航行時的速度。

  4、原罪,雖然潛伏在靈魂裡,卻像地底涌出的泉源一樣,在無法預期的時刻,就噴涌而出。基督徒,你們無法想象,設若上帝離你們而去的話,在你們心中的邪惡是會如何突然的奔涌而出啊!你僕人難道是一條狗嗎?焉能行這大事呢(王下八13)?哈薛(Hazael)不相信在他心裡有苦毒的根源,使他剖開孕婦的肚子,摔死嬰兒一樣。你的僕人難道是一條狗嗎?是的,當裡面的原罪被攪動時,是遠不如狗的。如果當時有人去找彼得說:彼得,在幾個鐘頭之內,你將否認基督。他必定會說,你的僕人難道是狗嗎?哎 呀!彼得不了解他自己的心,亦不知在他裡頭的敗壞是會勝過他的。海,也許平靜,看來清澈﹔但是當風吹動時,其浪是何等地波濤洶湧啊!照樣,雖然你的心現在 看似良善的,然而,當誘惑鼓勵時,原罪會如何顯露它自己,讓你心裡的情慾和激情洶湧澎湃。誰會想到大衛的心裡隱藏著姦淫、挪亞隱藏著酗酒、約伯隱藏著咒詛 呢?只要上帝任憑一個人而去,這個世上即便是看來最聖潔的人,他內在的原罪必定會在突然之間顯露它猙獰的面目啊!

  5、原罪與我們該盡的本分和所蒙的恩賜相混著。

  (1) 在我們該盡的本分上。就像一只癱瘓或中風的手,因它缺乏某種內在的力量,所以無法避免顫抖一樣﹔照樣,因為我們缺乏原來義性的原則,因此我們無法活出任何 無罪的善行。就像一個麻風病人,任何這個人所觸及的都成為不潔淨了﹔原罪就像麻風病,它污染了我們的禱告和眼淚。它就好像在我們書寫之時無法避免不弄臟一 樣。雖然我並不意味著重生者聖潔的行為和善行的本身是罪,因為這麼說,就等於是指責基督的靈,因為這是藉著祂所完成,運行的工作。但,我是說,即使敬虔者 最好的善行,仍然有罪緊貼著它們。而唯獨基督的血才可以成為我們聖潔善行的挽回祭。

  (2)我們的恩賜。不信與信心、不冷不熱與熱心、驕傲與謙卑,摻雜在一起。就好像一個不健康的肺,造成氣喘或者是呼吸急促不順一樣﹔照樣,原罪使得我們的心受到污染,使得我們的恩賜氣息短促虛弱。

  6、原罪是存在我們裡面的一個旺盛、主動的原則。它不會安靜地躺著,而是不斷地激動、蠱惑我們去犯罪﹔它就好像一個被囚禁,不安穩的犯人。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羅七15)。 保羅怎麼會這樣做呢?這是原罪攪動、激發他這樣做的。原罪就好像一直在動,不安定的水銀。當我們睡覺時,罪仍在綺想的意念中醒著。原罪使我們的思想不斷地 在圖謀行惡,並使我們的雙手將之實踐出來。在它裡面沒有安定的原則,而是一個不安定的原則﹔就好像一直不斷地跳動的脈搏一樣。

  7、原罪導致一切的本罪。原罪是點燃罪惡的火引,它是所有實際罪愆懷胎的地方。它是一切謀殺、姦淫、掠奪的來源。雖然實際的罪愆(本罪)與原罪比起來,較為聲名狼籍,但原罪更是可憎的﹔肇始的起因是更甚於其結果的。

  8、原罪在今世是無法完全得到醫治的。雖然恩典能克服罪,但卻沒有完全地將它除去。雖然我們像基督,有聖靈初熟的果子,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仍然不像祂,因為我們有肉體上的殘渣。有兩個國在腹中。原罪就像在但以理書四章23節裡的那棵樹,雖然樹枝和樹乾已經被砍掉,但樹根仍然存在。雖然聖靈使得敬虔者的罪不斷地變得虛弱,但是原罪的根,仍然殘留著。它是一個在今世決不乾涸的大海。

但是,為什麼在我們重生之後,上帝仍然允許原罪殘留在我們裡面呢?如果祂願意的話,祂可以把它除掉。

  (1)祂這樣做是要在最軟弱的信徒身上彰顯出祂恩典的大能。恩典將勝過腐敗的急流。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腐敗是我們的,而恩典是上帝的。

  (2)上帝允許原罪留在我們身上好讓我們渴慕天堂,因為在那兒沒有污染的罪,也沒有試探人的惡者。當以利亞被帶到天上去的時候,他的外袍掉了下來了﹔照樣,當天使帶我們到天上去的時候,這原罪的外袍也必掉落下來。我們將不再哀嘆頭疼,也不再有一顆不信的心了。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半伯拉糾派使爭論暫時平息


    主後412年迦太敦會議,教會拒絕伯拉糾主義,並革除加略士提斯。主後431年以弗所第三次大公會議中,教會把伯拉糾主義判為異端。不過,拒絕伯拉糾主義並不表示完全接納奧古斯丁主義。許多人不滿意奧古斯丁的預定論。接下來曾發生一連串的爭論,這些爭論稱為半伯拉糾派爭論。

    (1)在埃及,有些修道士起來反對奧古斯丁的預定論。奧古斯丁的預定論,依照邏輯,有兩方面的結論:

第一、使那些相信自己為被揀選者太樂觀。

第二、使那自以為不被揀選者太絕望。

主後427年,奧古斯丁寫了二本書去糾正這預定論教義的不良後果。

    (2)在法國南部,也有人反對奧古斯丁的思想。有一修道院院長,名叫約翰迦賢努,他是屈梭多模的學生和朋友。這群反對奧古斯丁預定論的人就被稱為「半伯拉糾派者」。

    他 們比較強調人的罪。他們說,亞當的罪可稱為一種遺傳病。墮落之後,人的意志脆弱了。他們贊成奧古斯丁的自然敗壞教義,但卻痛斥奧古斯丁的預定論。他們說, 預定論是新奇的,但是和傳統教會思想相違,是危險的。因為預定破壞了傳福音的行動。他們說,預定論引人感到失望,因預定論主張上帝有一性情要拯救人,也有 一性情要毀滅人。相反的,半伯拉糾派者卻宣告說,恩典是普遍性的,基督為眾人死。倘若要講預定論,也要把預知論帶進來。他們又教導說,墮落者的屬靈能力很 薄弱,因此,不能靠著自己的意志來拯救自己。上帝要協助人軟弱的意志。恩典和人之自由意志互相合作。當迦賢努討論到那一方先採取行動時,他說,有時上帝先 採取行動,有時人先採取行動。不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往往是合作的。

【奧古斯丁的辯護者】

    主後430年奧古斯丁逝世之後,由阿圭他尼亞的普羅斯波繼承其工作,並全力攻擊那反對奧古斯丁的人。他批評半伯拉糾派者的恩典和原罪等教義是不適當的。

    有一位奧古斯丁派的寫者寫了一本書。他說,並不是依靠意志的功勞、而是依靠上帝揀選的旨意,始可獲得救恩。但神的旨意絕不排斥人意志之自由運用。這位著者又提到兩種恩典:

第一,一般性恩典,就是上帝藉著自然界的聲音、上帝之眷顧、聖靈之影響力等和人接觸。這種恩典足以影響人歸向上帝,並尋找上帝。

第二、特別恩典,就是要賜給那真正得救的人。藉著在基督裡的啟示,便將這種特別恩典賜給他們。但只有某部份的人類才享有這種特別恩典。

    另 外一位奧古斯丁的辯護者,說,由於墮落,人之自由意志就失去對屬靈之事的追求能力。自由意志僅保留現世生活之事,即屬物質之事。他又說,屬靈的自由,是藉 著先行恩典而獲得的。這種先行恩典是從基督的傷口流出,並在人的心裡動工,以致產生信心和行善的能力。無論如何,在人能力所及的範圍內,還是能抗拒上帝恩 慈的影響力。在此,他也區別預定和預知。他說,上帝預知誰要接受基督,便在創世之先,預定他們得救。上帝也預知誰要繼續不敬不虔,執迷不悟。但上帝卻不預 定他們遭受滅亡。

【浮斯特斯主教維護半伯拉糾派】

    浮斯特斯生於英國(死於主後495),他強烈反對伯拉糾和其觀點,並批評伯氏竟敢相信藉著人的天然能力以獲得上帝的救恩。他又抨擊伯氏否定原罪之事實。浮氏認為原罪的來源為慾望。死亡是因為人墮落的後果。人之自由意志是薄弱的。人如果沒有上帝恩典的幫助就不能運用自由意志去接受上帝的救恩。

    浮 氏不接受完全是上帝恩典說的那種預定論觀念,並認為救恩是由人的意志運用自由而先開始的。救恩是靠著人和上帝雙方的合作而完成的。此外,他也強調上帝僅邀 請那願意接受他並尋求他的人。對恩典的看法,浮氏和奧古斯丁截然不同。浮氏認為恩典就是意志的光輝,是上帝在人一生中的引導。但奧古斯丁卻認為恩典是在人 心中使人得重生的恩典能力。

【暫時的解決】

    教會聽取雙方的論點後,便堅決反對奧古斯丁派的預定論。因反對的聲音好強大,使到奧古斯丁逝世之後的五十年還有許多反對聲音。主後529年俄冉遮會議擊敗半伯拉糾主義,並棄絕奧古斯丁的預定論。大會也不接納奧古斯丁那不可抗拒恩典的教義。

    關 於罪和恩典的教義,大會指出:人絕不能憑著自己的能力歸向上帝,人若能歸向上帝也是本乎恩典。大會認為恩典是上帝所預備的,連人的意志的激動也是恩典的。 大會強調人的完全敗壞,屬靈自由之喪失,並承認人無法藉著人的功勞獲得救恩,只有靠著上帝的恩典才能得救。信心和新生活是由恩典產生的。

以上這些思想也是當今教會所持守的思想。

奧古斯丁與伯拉糾


    伯拉糾(Pelagius,死於主後418)為一位英國修道士,才識高深,著有許多書籍。熱心支持伯拉糾的有加略士提斯和猶利安尼。猶利安尼為伯拉糾最有力的支持者。

    伯拉糾的教訓有以下重點:

    (1)高舉人的自由意志。他認為人靠著正確地運用其自由意志力,能在善惡之間作選擇。認為上帝既然將律法賜給人,人就必定有能力實行律法。在人裡面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強迫人犯罪,因為人性本善。藉著這樣的看法,他也承認在異教徒中,有許多人行善,甚至有可能過著無罪的生活。

    (2)沒 有原罪。伯拉糾認為在人的自由意志中,有選擇是非的能力,所以罪不是一種人性狀態,也不是一種意志的傾向。這看法使伯拉糾派不接受原罪的教義,或不接受父 母將罪性遺傳到子女身上的看法。他們說,人的身體只是與亞當有連帶關係,而不是靈魂。他們說,亞當的墮落,不會影響他的子孫,並且人的性慾和罪是不相干 的。他們說,身體之死不是犯罪的結果,乃是人性的自然現象。既然人沒有因遺傳而來的原罪,那麼小孩子就不需要因赦罪的緣故而受洗了。

    (3)罪的普遍性。罪的普遍性是由人的慾望而引起,人本身雖然無罪,但是卻容易受試探而犯罪。伯拉糾說,人易受惡的引誘,當人看到別人犯罪時,自己也想犯罪。

    (4)恩典是上帝對人的影響力。伯拉糾認為恩典是上帝在人裡面所運行的影響力。恩典幫助人的理性,使人明白上帝的旨意。所以人能運用其能力,作適當的選擇和行動。恩典是為了協助人作適當的選擇。

    奧古斯丁及他的教導:

    (1)奧古斯丁認為人在自然情況下,是不能和上帝的恩典合作的。悔改的信心要完全依賴上帝的恩典。他認為人不能改變自己的意志。有改變也是一種恩賜。他也相信信心是上帝的恩賜。

    (2)原始的人是公義的,其意志和上帝的旨意可互相協調。原始人的意志也和自己作協調。意志管理肉體之衝動。不過,人有自由意志。人若濫用其自由意志時,人就會變成一種不能不使自己犯罪的狀態。

    (3)人 之墮落。亞當墮落並犯罪。驕傲為犯罪之動機。亞當要成為自己的主宰,所以拒絕順服上帝。這種墮落不僅是一種個人單獨的舉動,而且也是亞當的意志力變成邪 惡、並離棄上帝而歸向自己的舉動。墮落使亞當成為一個有犯罪意志的罪人,並使亞當的靈魂失去上帝的幫助。墮落後亞當的心智變為屬肉體的,轉向低賤及易受改 變的。

    (4)墮落的後果。亞當的罪就是全人類的罪。奧古斯丁引用羅馬書五章十二節說明這一點。他說,我們人類都在亞當的裡面。按人的行為看,第一次的罪,雖然不是眾人的行為,不過亞當代表了人類,亞當的行為實在是人類共同的行為。雖然嬰孩沒有犯過罪,但他們還是被圈在這種罪(亞當所犯的罪)的情況之下。因此,唯有藉著洗禮,嬰孩才能有救恩。原罪從父母傳到子女的身上。以上就是奧古斯丁對原罪的看法。

    (5)人 之恢復。人必須藉著恩典而恢復原狀。這恩典是絕對必要的。恩典藉著洗禮而開始。洗禮為第一舉動,藉此,上帝和那需要恩典的人建立關係。洗禮除掉人原罪的罪 感。藉著信心領受恩典、並行出那律法所要求而人卻辦不到的事,就是克服慾望之事。恩典的效用,為一種創造的舉動。恩典使人更新,併除掉那由墮落而來的屬靈 無知。

    伯 拉糾說,自然人改變為有理智的屬靈人,是一件心理學上的過程。奧古斯丁認為這是錯誤的看法。奧古斯丁卻說,那種改變乃是藉著上帝超然的能力對人之意志施以 影響的結果。奧古斯丁稱這種過程為稱義。奧古斯丁說,稱義就是當人的罪得赦,並開始有新生命,那人這時實際上就是義人。
   

伯拉糾與奧古斯丁論罪與恩之教義


一、奧古斯丁與伯拉糾
奧古斯丁早年的生活
  奧古斯丁對罪與恩的見解,是由於他深刻的宗教經驗所形成並發展而來的,他在其 中經過很深的屬靈掙扎,而終於在充滿福音亮光中脫穎而出。他在他的認罪篇(通譯懺悔錄)中告訴我們說︰他遠離道德和宗教的路而徘徊,企圖逃避在摩尼教中, 並且幾乎陷入其網羅,但終於轉向基督。當他在迷途中的時候,他從未得真實的安靜。安波羅修在奧氏的回歸信仰正途上予以莫大貢獻。他的轉變是在米蘭的一個花 園中經過極深的激動、流淚和禱告之後發生的。他於三八七年受洗,三九五年作北非希坡的主教(Bishop of Hippo)。有些人在他以惡為人的本性,並拒絕自由意志的憂愁觀念中,找出一個受摩尼教影響者的跡象。不過很可能恰好是他天生的惡意識和靈性的桎梏,使 他暫時求助於摩尼教,因為他抗辯人性並非本來是邪惡的,並堅持人多少有些自由,作為人類的責任的基礎。
奧古斯丁與伯拉糾的比較
  伯拉糾是一個完全不同類型的人。比較說來,韋格斯(Wiggers)說︰「他 們的性格完全相反。伯拉糾是一個內向的人,並沒有神秘主義與野心的企圖;他的思想和行為方式完全與奧古斯丁不同……所以根據他們的精神外貌,兩人的思想是 背道而弛;而且當一個外來的機會呈現時兩人勢必立即發生爭執。」(Augustinianism and Pelagiansm,p.47)伯拉糾是一位英國的修道士,一個過苦修生活的人,有無可指責的品格,性情溫和。也許部份來說,就為了那個理由,對那形成 奧古斯丁思想至深的內心掙扎,與罪抗衡以及蒙恩的經歷來說,伯氏是個門外漢。
  有時人們會問︰奧古斯丁主義是否不僅在反對伯拉糾主義,而且也被其反論 (Antipode)大部份確定了?然而可以說,當兩位創始人彼此互相熟識對方教訓以前,這兩種觀念在最初的形式上是獨立發展的。同時,不可否認,當兩人 拚鬥之際,奧古斯丁主義的公式說法,反而被伯拉糾主義的一些細節確證了,而且反之亦然。兩人的教訓其實在早期教父的作品中早已出現過。
二、伯拉糾的罪與恩典觀
1、伯拉糾的罪觀
  伯拉糾與奧古斯丁的爭辯 中,自由意志與原罪是最重要的問題。根據伯拉糾的看法,亞當被神所造,並未賦與絕對的聖潔,他最初的情形是一個中立體,既非聖善,亦非有罪,乃是有行善或 作惡的可能性。他有一個自由而完全不定的意志,使他有相等的能力可以任擇其中之一。當他認為適當的時機,能夠犯罪或抑製不犯罪。他的必朽性不能夠任由他的 選擇,因為他已經為死的律所主宰,他被造是必死的。他的本性中並沒有任何祖先的惡,使他可能在他的生活過程中任何方面決定選擇犯罪。他墮落於罪中,受了損 害的不是別人,乃是他自己,並不影響人性為善。沒有世襲的犯罪本性或罪行的傳遞,因之也沒有原罪這回事。人類仍舊出生在亞當墮落以前的情況中,他不僅無罪 疚,也無罪的污染。在他的本性中,沒有任何惡的傾向或願望,會使他無可避免地陷入罪中。他與亞當之間唯一的不同,就是他已有惡的榜樣在他之前。罪並不在於 錯誤的愛好或願望,乃只是在個別行為中的意志,罪乃在於各種自願的選擇。其實,人並不一定要犯罪,就如同亞當,他被賦予了完全的自由意志,有選擇自由或漠 不關心的自由,所以在所遇到的任何情況中,可以選擇善或選擇惡,並且在神吩咐他行善時,那足以證明他有行善之能力,而他的責任就是他有能力的尺度。如果罪 是普遍的 ──伯拉糾認為是的──這也僅是由於錯誤教育、不良榜樣和長久以來牢不可破的犯罪習慣。
2、伯拉糾的恩典觀
  人之棄惡向善並非由於神 的恩典,雖然恩典的作用無疑是非常有利,並且會幫助他在生活中能戰勝邪惡,但是伯拉糾說到恩典的時候,並不含有神內在的能力,或換句話說,聖靈影響一個人 意志的傾向,和加給人行善的力量,乃僅是外在的恩賜和自然的賦予,就如同人的理智實況、聖經中神的啟示、與耶穌基督的榜樣。雖然在這樣的系統中幾乎沒有為 嬰孩施洗的餘地,但伯拉糾堅持要讓他們受洗,而且認為他們的受洗僅是一種奉獻的儀式,或作為將來蒙赦免的一個期待。他主張,小孩子是被排除在天國門外的, 但是他們仍有得永生的福份,簡直不合邏輯。
三、奧古斯丁的罪與恩典觀
奧古斯丁論人靠賴神的見解
  奧古斯丁對罪和恩典的見解,無疑是受他早年的宗教經驗,與他反伯拉糾思想的影響,但是主要的決定乃在於詳細研究羅馬人書所得到人類與神的關係的一般概念。他認為人即使在未墮落的景況中,人未來的命運也得完全依靠神。
1、奧古斯丁的罪觀
   在反對摩尼教方面,奧氏堅決強調罪的自發性。同時他相信罪的行為使人類遠離神,而必然地導致惡。由於罪進入世界的結果,人就再不能行那根源於神愛的真 善,也不能瞭解他真正的命運,而沉落於更深 一層的束縛中。這並不是說他已失去了對神的一切意識,因為事實上他繼續渴求神。
   奧古斯丁並不認為罪是一積極之物,乃認為是消極或缺乏的境況。罪不是實際的惡加諸於人,乃是善的缺乏(privatio boni)。他發覺罪的主要根源在於對自己的愛(Self-Love),取代了對神的愛。人類失敗的一般結果,大抵可從強烈的慾念、追逐感官快樂無節製的 能力(正如違反理性的法則),以及從靈魂上可以看到。由於罪以及它所造成的混亂,引出了死亡的結果。人類被造是不朽的,但這並不是說他立刻受死的影響,乃 是他有使身體不朽的能力。如果能證明他是順服神的,他就會在聖潔的景況中得堅定;他就會從不能犯罪與不死的境況中,而過渡到不可能犯罪與不可能死的境況 中。但是他犯罪了,結果他進入了不可能不犯罪與不可能不死的境況中。
   藉著亞當與其後裔機體上的聯合,亞當將他墮落的本性(帶著罪孽與罪污)傳遞給他的後裔。奧古斯丁所瞭解的人類合一性,並非是在盟約上,乃是在現實方面。 全人類都是由第一個人亞當所生下來的,因此實際上也在他裡面犯了罪。人類並不是個別的被造,乃是在機體方面被造,那就是大多數的人在亞當裡面所生下來人性 的機體部份。因此,人性中的罪就是每一個人的罪。
   由於人犯罪的結果,人完全墮落了,不能行任何屬靈的善事。奧氏並不否認意志應有某種本性上的自由,而仍然能夠行出被社會公認的善事,從較低的標準看來, 甚至是值得讚賞的。奧氏同時主張人離棄了神,擔負罪孽,受撒但的轄製,不能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一個人怎能知道什麼是神眼中看為正的事呢?那就是從愛神的 動機而發生的。
2、奧古斯丁的恩典觀
   人的意志處於需要恢復的情形中,從始至終這唯獨是神的工作──屬於神恩惠的工作。在這裡可能有些誤解需要小心提防。當奧氏把這種人的重生歸於唯獨屬神恩 惠的時候,與此有關的,他又說到「不可抗拒的恩惠」,他並不是暗示神的恩惠勉強這種意志,與人是行動自如的本性相反,乃是如上所述去改變人的意志、去甘願 選擇善。人的意志被更新,也就恢復了它的真自由。神的確在操縱人的自由意志,人自由選擇的意志就轉變為道德和聖潔。就是這樣,神的恩惠成為人裡面眾善的根 源。
   基於以上所說,奧古斯丁重生的教義是完全靠神的恩典(Monergistic)。在重生上靠聖靈運行的必要,不僅供應一己之不足,而且為著一個人內心性 情的完全恢復,以致屬靈上完全合於律法。正如塞德(Shedd)所說︰「嗯典賜給罪人,不是因他相信,乃是為了使他可以信,才把恩典給他;因為信心本身是 神的恩賜。」在重生方面,神的功效導致了罪人的改宗(悔改信主),在此也可以說是人的合作。奧氏把神恩之工區分為幾個階段︰預先的恩典、運行的恩典、和合 作的恩典。第一由聖靈用律法使之產生罪惡的意識;其次由他以福音使之相信基督,以及因他達成公義及與神和好的贖罪工作;其三恢復人願意與他合作終身成聖的 工作。恩典的工作包括︰人完全恢復神的形像,和在屬靈上由罪人改變成聖徒。當他也說到教會是一個或多或少可獨立支配神恩典的機構,以及洗禮的重生時,我們 就很難認為這些與他的主要思想是一致的。
3、奧古斯丁的預定觀
   奧古斯丁論神的恩典為得救有效之因的說法,導致他對預定的教義,認為神為罪人所作恩典上的更新工作,是他在永世的計劃中早有的心意。起初奧氏透露一種傾 向,認為預定是在神預知當中一偶發的事,並揀選那些他知道會相信的人,這實是使預定以預見人的自由行動為條件。可是不久之後奧氏就看出有關聖經章節的一致 性與公正的解釋,應當考慮到人選擇善並基督裡的信,都是由神恩典而產生的效果,因此他就按著以上的情形,將預定論加以重新修改。他往往視預定與罪人得救有 關,甚至主張應當由永世的觀點來看得救是與神的恩典有關。關於未被揀選者,他認為這是在神的預旨中被忽略了,就這方面而言,遺棄與揀選是不同的,遺棄就是 沒有伴隨任何直接屬於神的功效,來得到預期的效果。奧氏雖然是位嚴格的預定論者,但是在他的教訓中也有一點點不合乎他主要思想的成份在內,那就是重生之恩 會再次喪失的觀念。他主張,只有那些得重生而蒙保守,或重生後失喪又蒙恢復的人,才能至終得救。然而,在他的說法中,還有一救贖的特徵,那就是說蒙揀選者 絕無可能在未重生的景況中死去。
四、伯拉糾與半伯拉糾派之爭辯
   奧古斯丁論罪與恩的見解,在伯拉糾派的爭辯中受到考驗,因為所牽涉到的問題從未得到充份的討論,所以他的見解遭遇到抵抗,是不足為怪的。東方教會強調在 人性中有自由的成份在內,而反對異邦命運的觀念;認為人的意志已敗壞,並成為撒但手下的俘虜,受情慾、試探、並死亡的轄製;認為新生命是從洗禮而來。一般 說來希臘的教父是贊成把神的恩典與人的自由意志視為平等的。
1、伯拉糾主義的傳播與定罪
   有鑑於此,奧古斯丁一切的信仰思想,包括自由意志在內,都是從神的恩典而來,這當然與反對的趨勢,如伯拉糾所代表的反對趨勢相衝突,乃意料中之事。伯拉 糾首先在羅馬,四○九至四一一年,推行他自己的見解,此後由他的門生色勒斯丟(Coelestius)將此思想介紹到北非的教會中;同時,伯拉糾也到帕勒 斯丁傳佈他的見解。由於伯氏判離教會一致接受的教訓,所以在數次教會會議中被提起公訴。四一二年於迦太基,色勒斯丟被判為異端,也由於他拒絕收回他的意 見,他被逐出教會。而伯拉糾本人在耶路撒冷與狄奧波里(Diopolis)(也在帕勒斯丁)的總會上被定為異端,但由於他的巧言善辯,以及他幾項夠份量的 陳述,以致令審判者滿意,而無罪開釋,這是主後四一四至四一六年的事。主後四一六年,伯拉糾主義在麥爾威與迦太基總會上被定為異端,且此項決議至終為羅馬 的主教卓悉莫(Zozimus)所簽署,此主教就是在主後四一八年頒發信仰純正證書給伯拉糾的同一位主教。最終於主後四三一年定涅斯多留主義為異端的以弗 所大會,也通過了定伯拉糾主義為異端的判決。
2、半伯拉糾主義
   在奧古斯丁主義與伯拉糾主義兩個極端之間,興起了一中間的運動,就是歷史中所熟知的半伯拉糾主義。事實上,只有像奧古斯丁那樣的思想,具有其堅強的邏輯 上的一致性,才能成功地堅守本位抵抗伯拉糾的侵攻。半伯拉糾主義提出了一個無用的企圖,想藉著給神的恩典與人的自由意志各佔一席地,以作為人得重生的調和 因素,並以預見的信心與順服作為預定的根基,而來解決問題。此派並沒有否認人的敗壞,但卻認為人性是軟弱的,並非是由於墮落而受了嚴重的損害,而墮落的人 性因保有自由的成份,因此自由意志能與神的恩典合作。重生是兩個因素的共同產品,但實際開始工作的卻是人,而不是神。
   半伯拉糾的觀點特別在高盧(即法國的南部)傳開。他們的主要代表者是馬賽修道院的院長凱仙(Cassian),雷堅之佛斯塔斯(Faustus)與馬賽 之金納底斯(Gennadius)則為最有力的衛護者。但由於他們內部的不合,所以無法與組織嚴密,又有堅實體系的奧古斯丁主義相抗衡。此派在奧蘭治 (Orange)的重要會議上被定為異端,被證明為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
3、為教會所接納的奧古斯丁主義
   奧古斯丁罪與恩的教義雖然未經普遍地接受,但卻為西方教會採納為有關人的教義。具有影響力的人物如利歐(Leo)與貴格利(Gregory),比德 (Bede)與亞勒昆(Alcuin)等,都堅持奧古斯丁的教義,雖然他們未能像奧氏一樣堅稱神對非選民之忽略(preterition)與遺棄 (reprobation),但他們特別強調人類奴役的意志,並重生特別需要神的恩典。大多數重要的領袖在奧古斯丁死後二、三百年,仍然對奧古斯丁人論表 示忠實的信靠。奧蘭治總會採納了一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作為教會之教訓。伯拉糾主義與半伯拉糾主義都被定罪為違抗純正信仰,而唯獨靠恩典而得救的奧古斯丁主 義則得到勝利,但預定的不可抗拒之恩典的教義,為洗禮的聖禮之恩所取代,而雙重預定──即神預定義人得永生,也預定惡人得永死──於五二九年被放棄。在天 主教內一般的傾向都導向於半伯拉糾主義,此主義在東方教會取得了立足之地。後來拉丁教會就採納了希臘教會的人論,並一直堅守著。

教父時期的人論


一、有關人論問題的重要性
  當基督論的爭辯刺激東方教會的時候,其他問題即如罪與恩、自由意志、與神的預 定卻在西方教會佔了顯著的地位,從實踐基督教的觀點來看,這幾點實在是非常重要,而這幾點與救贖工作的關聯,比基督論的問題更明顯。在基督論各大分裂中, 最主要的分界線就是在此範圍中發現。甘寧漢(Dr .Cunningham)說︰「在神之子的神性被否認的人中,向來沒有個人真正的敬虔表現出來;但在承認這方面正統教義的人中,少有真正的敬虔。然而在伯 拉糾爭論中所包括的各點中,卻沒有本質純正的教義,不但從來沒有太多的敬虔,而且在敬虔上卻有許多腐敗,並伴隨著許多教義上的錯謬;此二者(敬虔與教義) 彼此之間的行動與反應都是迅速而易見的。」(歷史神學,卷一,321頁)
二、希臘教父的人論
  希臘教父主要關切的是在 神學與基督論的範圍內,而討論到人的問題時,則輕描淡寫的以二元論的思想帶了過去,因此在他們有關罪與恩的思想中所發表的就有些混亂,他們特別重視伯拉糾 的教訓,而忽視了奧古斯丁的教訓,也可以說這些希臘教父為伯拉糾派預備了道路。在我們以下簡短的討論中,就可以看出他們主要的觀念。
  他們對罪的看法,特別是 在最初階段,因對神哲派的反對而受到影響,因為神哲派特別強調物質的本身是有罪的,並且反對人有自由意志。他們強調亞當按神形像被造的事實,但卻沒有涉及 到道德向上的可能完全性,只涉及到本性上可能的完全性。亞當能犯罪,而且也真犯了罪,如此受了撒但、死亡、與罪惡敗壞的轄製,此種肉身上的敗壞傳給了人 類,但並不算罪,並且沒有把人類陷在罪孽裡。在嚴格的意義上來說並沒有原罪,他們並不否認人類的團結,但卻承認人類與亞當在肉身方面的關聯。然而此種關聯 只與肉體感官上的性質有關,就是由父傳給子,並與人性較高尚的理性方面無關,而人性較高的部份則是由神直接創造的。這關聯對人的意志沒有直接的影響,只能 藉著人的頭腦間接地影響人的意志。罪總是由於人的自由意志選擇而來的,並且是軟弱、無知的結果,因此嬰兒不能算是有罪的,因為他們所承襲的僅僅是肉身上的 敗壞而已。
奧利金的人論
  然而我們應當注意,有些人對以上這些看法意見不一。奧利金承認每個人生下來的時候都有遺傳上的污穢,並在人出生前就在墮落上得其解釋,這就與原罪的教義很接近了。尼撒的貴格利,在此教義的報導上更為接近,甚至阿他那修與區索多模都積極審慎地避免以上所說的教義。
奧利金的恩典論
  盛行於希臘教父教訓中神 恩典的教義,自然受到他們罪觀的影響,而大部份也是受到他們對罪看法的決定。一般說來,主要的重點是在於人的自由意志,而不在於神恩典的工作。在重生的工 作上,起帶頭作用的並不是神的恩典,乃是人的自由意志,雖然自由意志開始了重生的工作,可是若沒有神的幫助,則此工作無法完成。這是神的能力與人的意志合 作,並且使著意志轉離惡,而行神眼中看為喜悅的事。這些教父並沒有在屬血氣之人能作的善事,與需要聖靈能力所作之屬靈的善之間作一區分。
三、西方教會逐漸浮現的另一個觀點
  此希臘的人論於二、三世紀時,也多少影響到西方教會,但在第三、四世紀時,此教義的種子就盛行起來,特別是在特土良、居普良、西拉流、與安波羅修的著述中呈現出來。
1、特土良的貢獻
   特土良(Tertullian)的傳殖說(traducianism)代替了希臘神學的創造說(creationism),此說為內在之罪的教義鋪下了 道路,而此內在之罪與生來的惡是有分別的,特土良有句名言說︰「靈魂的傳遞,包括罪的傳遞。」他把傳殖的教義與現實主義論結合在一起,按照他的說法,神創 造每個人是連身體帶靈魂地藉著生而來的,在此過程中,人的本性並沒有失掉他特殊的性質,乃是繼續地有智能、理性、甘心樂意的心,所以他的活動仍然是有理性 的與負責任的,而原來個人本性中的罪,仍然是罪。特土良只能代表拉丁神學的最初階段,他的言論中仍然帶著希臘教父教訓的色彩。他說到嬰孩的無辜,但或許臆 測這只是在相關的意義上說的,因嬰孩沒有實際的犯罪;他也不否認自由意志,雖然他將人的有效性減至最微的程度,但有時他所用的語詞有重生的合作說的意味 (synergistic theory),意即在重生上神和人是合作的。
2、居普良、安波羅修、西拉流
   在居普良(Cyprian)的著述中,對人有原罪及唯獨神能使人靈魂更新的教義具有逐漸增強的傾向。他似乎主張原罪的孽(guilt)並不如本罪 (actual sin)來得重。而罪性(與罪污不同)的教義在安波羅修與西拉流的著述中,有更清晰的陳述,他們清楚教導說,人在亞當裡都犯了罪,因此人生來就有罪;同時 他們並不主張人的意志完全敗壞,結果就贊成了重生的合作說。雖說他們在此主張上,較早期教父更模糊而矛盾,但一般說來,我們在這幾個人身上卻發現了他們正 在為奧古斯丁救恩觀作逐漸準備的跡象。

知行不一之矛盾

    人性因自我塌陷的扭曲雖然表現在外在行為中,但卻可以追源自人內心世界的景況,因為那才是真實的圖畫, 所以耶穌談論猶太人的假善時,說:「入口的不污穢人,出口的乃能污穢人……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太十五1118

     又「好樹不能結壞果子; 壞樹不能結好果子……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1820

    即便我們也許可以裝出道貌昂然的臉孔,但是內心的詭詐常常在不經意時所 說的話中露出馬腳(太十二36),因為心中想的是甚麼就會「自然」流露甚麼。明顯地耶穌看到的不是看得見的行為表像,而是看不見的內心真際,實際上,並非外顯的行為乃是心中發出的犯罪意向(intention)就決定了一個人是否有罪,因為沒有化成行動可能只是缺少機會而矣(例:太五2228)。

    使徒保羅發現不單是人無法遮掩內心的罪,連靠自己力量去行善也作不來,所以他承認「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

    這是對人性何等深入的描述,理性的善無法戰勝非理性的惡!好像直線思維在經過身體的實踐時便有扭曲的力量使原初的意願走 樣了,有肉體而來的拉力﹙drag﹚把路線改變。理性決斷本身尚無須投注生命力的代價,依然是抽離實際生活的狀況,只有落實於行動時才牽涉把理論變成實在 actualization﹚,而遇上真實的阻力,是缺乏上帝聖靈生命動能支撐的當然結果,實踐是在不同方面的力量爭競中進行的,故此保羅說:「上帝的國不在乎言語,乃在乎權能」(林前四20)!

    不 過保羅似乎沒有光是看見缺乏力量的一方面,更明白人性的扭曲也積極顯明在對善的準則(如猶太律法)的非理性盲動中,就是知道誡命所提供的道德安全規範反而 成為挑動私慾的工具,在誡命的原意皆為美善的前提下,只有一個解釋:就是人類罪的本性在發動,在自我扭曲狀況中誤用了上帝叫人為善的律法。

    對於中國文化傳統道德至上的理想而言,這聖經真理的啟示猶如當頭棒喝,孫中山先生說過「知難行易」,但聖經告訴我們,起碼在倫理的事情上絕對是「知易行難」,或者更貼切應該是「知可以而行不能」。

    其實人性的扭曲何止影響人類行為?就是連人對真理的認知也會被矇蔽,因 此猶太人因心裡剛硬而看不見摩西律法的真正生命意義而執著於條文(林後三13-16),保羅把這情況更大範圍應用在一切拒絕真理的人身上:「他們雖然知道 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結果是屬靈視覺錯亂,將是非顛倒,把被造物當為上帝敬拜(羅一 21-23)。

     因此罪惡的扭曲能力深入拒絕上帝的人的內心,奧古斯丁分別以「屬靈的無知」﹙ignorantia﹚和「道德的困難」 difficultas﹚來形容罪惡對人類正常知性與行為雙重的顛覆能力。

巴別塔事件象徵的組織性犯罪


洪水過後,從挪亞的後裔閃、含、雅弗,好不容易讓人類歷史翻開新的一頁,但好景不常,當人類的建築技術到達了一定的成熟階段(創十一3),人便想為自己建通天塔而留名,他們說:「來吧!我們要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頂通天,為要傳揚我們的名,免得我們分散在全地上。」(創十一4
 
從表面上看,這是人類偉大的建設目標,有甚麼值得非議呢?不過在事件的背後卻是隱藏了與上帝對抗的動機,目的是要在全地傳揚「人的名」,與主禱文「願人都尊上帝的名為聖」的主旨背道而馳(太六9);另外,通天塔在古近東文化的宗教意義十分明顯,所標榜的高度象徵著地上的人可以直接接觸天上萬象所代表的邪靈世界,換言之通天塔是很具體的集體性通靈的管道。
 
巴別塔的建築計畫和一座城相提並論,表示當時已經有政治運作的雛型,我們可以合理假設巴別塔要成為該城的文化生活,甚至政治中心,因此,這龐大的建設必須所有人的參與,「來吧!我們要」一句暗示了這計畫是經過領導人設計的組織性行動。
 
在此,文化、政治、宗教之間的關聯密不可分,或者說,在墮落的人類歷史中,巴別塔事件象徵了罪惡發展的新高潮,人類集體有組織地與上帝為敵,事件發生地示拿平原(Shinar,就是Sumer或蘇美)就是後來眾所周知的巴比倫所在地區(創十一2),對應於啟示錄的巴比倫大城的罪惡本質遙遙相應(啟十八章,另參十三章)。
 
保羅在以弗所書論及人類罪惡文化時,說明其實與背後邪靈在罪人心中的運行相關(弗二1-3),又尤其是政治人物更是容易成為魔鬼可以用以掌控人類的工具,故此巴比倫王的驕傲和推羅王的狂妄的背後都無法和撒旦的運作脫鈎,這些願意在罪惡上與魔鬼同夥的政治領袖們似乎已經自覺或不自覺地成了牠的人物化身(persona)(賽十四12-15;結廿八 1-212-15)。
 
從各樣跡象看,巴別塔事件發生的背景與西元前5,500-4,000年間發源於兩河流域南端──即示拿平原──的「烏拜德文化」(Ubaid culture)有密切關係,首先是建築技術的突破,磚的發明代替了石頭,石漆代替了灰泥,而造磚需要超過攝氏一千度的高溫技術才能把磚燒透(創十一 3),而烏拜德文化的代表性出產就是需要用高溫燒烤的「彩陶」(painted pottery)。另外,第一間神廟也是在此時建造的,反映了建築技術直接應用在當地邪淫宗教(fertility cult)生活上,雖然並沒有找到原本的巴別塔(「巴別城」即「巴比倫」,創十10),但從附近一帶的通天塔型的建築(ziggurat)看,我們得推斷巴別塔便是其原型(prototype)。還有最早的城邦政治也在這文化中開展,反映了當時已經到達政治組織的社會生活型態。  
 

全部敗壞 Total Depravity


  神學名詞。又稱全部墮落,指人在上帝面前毫無功德之可言。

    消極方面說,全部敗壞並不是:

(1)每個人儘可能地表現他是徹底的壞;

(2)罪人沒有良心或有關上帝的『天真的感應』;

(3)罪人放縱犯所有的罪;

(4)墮落之人在上帝看來,不能作任何善事。

    積極方面說,全部敗壞乃是說:

(1)敗壞已達於人本性之各部分,包括人的知識、情感與意志;

(2)在人裡面並無能力叫他行上帝眼中看為正的事,討祂的喜悅。

    加爾文主義者追溯人的敗壞至亞當,亞當犯罪墮落了,全人類就由他承襲了這敗壞的天性。

    在奧古斯丁以前,此原罪的概念未經古教父發揚光大,而半伯拉糾主義對奧古斯丁教訓的反應,又在近代阿民念主義身上找到它的後繼者,阿民念派否認人的完全敗壞、原罪以及人類自由意志的喪失,並堅稱人與亞當犯罪的關係只不過是有犯罪的傾向而已,與亞當的罪性並無關聯。
  
  此名詞往往用以說明原罪的涵義。此名詞說明我們道德的與屬靈性情的腐敗是全部的(不是在程度上,沒有人敗壞到他()儘可能敗壞的程度[盜亦有道],乃是在範圍上)。那意思是說我們人身上沒有一部份不是受到罪的污染,因此我們的行動沒有一樣是作到盡善的地步,結果在我們裡面,和關於我們的事沒有一樣在上帝眼中蒙悅納。不論我們作什麼,我們也不能在上帝面前邀功,若非上帝的恩典拯救我們,我們就滅亡了。
  
  全部墮落象徵著(一定有)完全無能為力(total inability),那就是人不能自己甘願回應上帝和上帝的話語(約六44;羅八78)。保羅稱此為墮落之人在死的景況中毫無反應(弗二15;西二13)

    韋敏斯德公認信條說:『人由於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於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九章三節)

人沒有完全之公義


人的公義是不完全的。

(1)    在他們管轄的法院裡,他們誤用公義。"……他們設立不義之律例"(賽十1),法官的長袍,在希伯來文中代表推委、欺騙或不公義,這更真實的形容法官本身,而不是他的長袍。如果再好的法律,沒有法官有什麼用呢?不公義在乎兩方面:該罰而不罰,和不該罰而罰。

(2)    人行事不公正。就是使用不誠實的砝碼。"……手裡有詭詐的天平"(何十二7),很遺憾的,他們一手拿著聖經,一手拿著欺騙的砝碼。或是攙入假的。"……你的酒用水攙對"(賽一22)。把壞穀子攙入好穀子,並把它們當作好穀子來賣。

我不相信不忠於十誡後半段的人,卻能忠於十誡的前半段。不義的人不會是敬虔的人。雖然上帝不要求你和祂一樣無所不能,但祂要求你和祂一樣公正。

人是善變的


    威爾第之名曲善變的女人,使人以為女人善變,其實人都是善變,與性別無關。

改變意喻軟弱,但,在上帝沒有改變。

「祂是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十三8)。

人是善變的,就像流便,如「滾沸的水」(創四十九4)。

他們改變他們的原則。如果他們的臉像他們的觀念一樣的善變,我們就認不出他們了。他們的決心也是善變的﹔就如往東吹的風現在卻又朝西吹了。他們決定成為聖潔,但很快就後悔了。他們的心智就像病人的脈搏,每半個小時就改變一次。使徒將他們比做海中的浪和流蕩的星(猶13)。他們不是上帝殿中的柱石,而是蘆葦。

也有一些人的友誼是善變的。他們很快的愛,也很快的恨。有時他擁你入懷,很快的又將你拋棄。他們就像變色龍一樣善變,但,上帝是不改變的。

無法自拔的漩渦──奧古斯丁對罪之看法


人的內心狀態其實不是不變的,耶穌用「田」來比喻人心的不同狀況(太十三18-23),如果人心是可塑造的話,那在墮落中人的發展只有每況愈下,每一次的犯罪都會加深將罪刻劃人的心中,每次拒絕悔改的機會只會使心更加剛硬(羅九17-18),因此箴言特別提醒我們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其實惡人也有不同等級,可以按照內心的開放性分類:
 
「愚蒙人」是話都信(箴十四15),是初出茅廬的菜鳥,相對而言還有被糾正的可能。
 
「愚昧人」行事愚忘,而且行了又行,成為習慣,比喻為狗回轉吃自己吐出的髒物(箴廿六11)。
 
「愚忘人」似乎已經到了刻骨銘心的地步,用任何嚴厲方法,甚至用杵責打也無法把他的愚忘除掉(箴廿七22)。
 
還有「愚頑人」則向智慧完全封閉(箴十七7,卅 22)。
 
所以,兒童需要管教,免得掉進愚昧中(箴廿二15;廿九15),從此看來,犯罪是可以建立慣性的,當人選擇走上罪惡的道上後,每次犯罪會比上一次來得「自然」,因為罪行加深了罪的性向(disposition to sin),而罪的性向又促進犯罪行為。
 
奧古斯丁在探討墮落的人類深層如何被私慾牽制誘惑有特別的洞見,他認為人一旦掉進私慾的漩渦就無法自拔,這漩渦始於人的靈魂自願轉向肉體的滿足(voluptas),而這轉向又引起自身從肉體而來的腐敗,這腐敗又牽累著靈魂使其「更易於」被肉體的滿足所牽引。再者,人對真理「屬靈的無知」更增加了他無法脫離這漩渦的誘因,這種被肉體的強力吸引就是奧氏所指的「習性」(consuetudo)。另外,奧氏後來更將這肉體的滿足的吸引力歸根到人類難以自制的私慾中(concupiscentia──尤指性慾。他講的滿足感甚至以「甜」(sweetness)來形容其誘惑的強烈。
 
奧氏所言其實離不開人類自我塌陷的議題(他稱之為inopia),就是人轉向滿足自我時的「自戀」(narcissism)表現,在奧古斯丁發展「習性」的觀念時,提到人原初犯罪墮落的原因就是接受了自戀的試探,跟試探者因驕傲而墮落的原因同出一轍,因為驕傲是自發性的自戀,成為撒旦越位要成為上帝的動機。
 
被造的人類在墮落後的扭曲就在於無法自己超越出於自身的私慾,他位格的延展不斷尋找愛的對象,沒有上帝為終極對象時最後只會找上自己,人位格的無限性所賦予愛的潛量(capacity for love)促使他對愛有無限的渴求,自我轉向的滿足變成了私慾。
 
雖 然奧氏談論私慾也有一般的意義,包括食慾,但他把重點放在性慾上不無理由,因為正如前述,在人際關係中夫妻關係最為密切,「性」正反映了人作為被造的位格 者的「天然本質」,脫離了上帝而自存的人對愛的滿足,性慾就「自然」成為主要的焦點。歸根到底,唯有靠賴耶穌基督的拯救才能拉拔我們脫離罪惡的漩渦,又藉 著聖靈的導正才能將人的愛慕滿足於與三一上帝的相交中。
 

伯拉糾派對罪的教義

     1.伯拉糾派的主要學說──在第五世紀初葉,伯拉糾、柯勒斯丟(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對於罪的本質,提出一種新的學說,這些人是有成就,有才能,且負聲望之人。他們最激烈的學說,便是「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我盡我所能,做應做之事」,這是他們的格言,乃為其全部學說的基準。
   a)他們堅信,若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負責,基此原則,便主張意志自由說。照這派的學說,無論什麼時候,為善為惡,聖潔與否,唯有聽憑他的自由意志。若非其力所能及,便無道德責任,因為「力不從心」。
    b)因此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惡事,才算是罪。
    c)基此原則,他們便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樣,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
    d)亞當犯罪,乃是其個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亞當的壞榜樣,僅僅影響他自己的後裔。
    e)亞當絕對不是人類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驗,完全要看他行事為人如何,或善或惡,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稱義。
    f)他否認死是行惡的審判;亞當的死,乃是其身體構造的本質必然的結果,其後裔亦照其必有的體質而死。
    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過犯,他仍可歸向上帝,遵守他的誡命。
    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備的能力,無論是外邦人、猶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從上帝的律法,得到永遠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僅可助其易於完全服從而已。
    i)因此他們否認救恩的必要,易言之,無需聖靈超凡的感力。他們對於救恩,另有一種見解,認為僅是從上帝而來的仁慈,乃為一種天賦的才能或天資而已。
      2.伯拉糾派的嚴重偏差──伯拉糾派的學說,頗多悖謬,曾引起強烈反駁,略舉其要如下︰
    a)此派基本學說整個的體系,乃是有 違反人類共有的意識,他們以為「人的責任乃以他的才能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並非如此,除非作惡的人藉此強辯,文過飾非。果如其說,勢將使人類利用其學 說,推諉其應負的責任,此乃鼓勵人不負責任;因為人將有恃無恐,心安理得,不以為罪。使人的良知,對此邪說,不能不大聲抗議。聖經明明教訓我們,「上帝的 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叫人無可推諉。」(羅一1832)豈可明知故犯。「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要死在罪中」(約八2134  )。豈可藉口「力不從心」,不必負責。
    b)他們否認人有道德的本性,不就是 把人淪為禽獸。他們漠視罪的嚴重性,僅僅以故意犯法的惡事,才算是罪,而在人的感覺和情緒裡面,並無道德的特性,此乃明明違反主的教訓。主耶穌說︰「你們 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他們說仁愛與憎恨,惡毒與慈善,只是心中的感動,乃是無足輕重的;他們甚至更認為愛上帝的誡命,乃為悖理可笑之事,因為愛是不受意志控製的。此乃明明不信聖經,因為上帝在聖經裡面再三提示。(申六5;利一九18;太二二3140) 且按諸事實,人的意識與內心所感,為善為惡,乃足影響並決定一人的性情、脾氣、慾望與旨趣,凡此均有道德的特性。但伯拉糾派卻無視罪惡和德性的分際,竟把 它們視為一人無足輕重的附屬物,與他內心的生活毫無關係。此種學說,實在牴觸聖經,主耶穌明明強調一人內心所思的重要性,「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 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太一五19,並參耶一七9;詩五一610;雅四12),乃都是罪。
    c)伯拉糾派把自由和才能混為一談,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常常覺得,我們的心境,不能受意志或能力的控製。
    d)此說對罪的普遍性,不能作圓滿的解釋。為什麼「各人偏行己路」,他的意志偏偏轉向罪惡,不能改變方向,他們僅以各人犯罪的可能性來解釋,而否認原罪,也不能自圓其說。
    e)此說認為救贖是不必要而且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必要,乃因人類可以自救「因為伯拉糾主義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救論(Autosoterism)」。所以不可能,乃因這乃使人類失其獨立性,人乃是自由的,如要救贖,勢將令人不能自由作為,從而喪失其自由。
    f)此說乃將基督聖道和外邦異教等量 齊觀,認為毫無軒輊。他們認為始祖亞當犯罪乃為其個人的事,與人類無關;他們根本否認「原罪」,和生來的敗壞;人類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未犯罪時一樣,是照 上帝形像造的,因此人類可以不犯罪,無需上帝的幫助,可以自己成聖。顯然和聖經背道而馳,完全牴觸。

初期教會對罪的教義

       初期教會對於罪的教義,僅有籠統的論述,僅對錯誤的教義,加以駁斥。例如諾斯底異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認為罪乃是無可避免的邪惡,教會便起而攻擊,加以糾正,說罪既非無可避免的,也非永恆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為人道德的邪惡,應被定罪,絕非人的不幸,須加憐憫。
       在教義紛歧之中,他們便提出以下諸點,作為持守的準則。
    1.「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羅三23)。
    2.人類普遍的罪性,其歷史的根源,乃在始祖亞當之叛道(此即原罪)。
    3.人類在這種情況之下,其獨一無二,得救之道,唯有藉聖靈的善功,和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4.甚至嬰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穌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
       上列各點,乃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後奧古斯丁,便據此和伯拉糾異端竭力爭辯。

聖約論派的原罪學說

一、此派學說的要旨
       此派藉著聖約(Covenant,Foedus) 來說明上帝和人類的關係。「約」字在聖經裡面,從舊約到新約,常常提到,可證上帝對「約」的重視。(參創一七章;出一九,三一,三四章;利二四,二六章; 民一八,二四章;申四,五,一七,二九,三一,三三章;書七,二三章;士二章;王上八,一一,一四章;王下一章;代上一六章;代下六,二三章;詩二五,四 四,五○,七八,八九,一○三,一○六,一一一章;賽五四,五六章;耶一一,二二,三四,五○章;結一六,二○,三七章;何八章;徒七章;加三,四章;弗二章;來七至一○,一三章)整個人類的歷史,可從「約」看到上帝和人類的關係。神學家費濟世氏(Witsius)特著專書論「約」的問題。上帝和人類的關係所立的「約」,可分兩類︰一為「行為之約」(或稱「工約」the  cove- nant  of  works);二為「嗯典之約」(或稱「嗯約」the  cove-nant  of  grace)。
    「行為之約」乃為始祖墮落之前的基本情況,說到亞當如果遵行此約, 要得的賞賜。惜亞當並未履行,因此人類至今不能獲得上帝允許的祝福。現在世人仍不能履行「工約」的條件,以是除了被上帝揀選得救的人以外,都要受上帝的詛 咒處罰。所以始祖亞當悖逆的特性已經傳給他的後裔,始祖墮落以後,非但不能得到上帝的賞賜,反而要受處罰。因為人類既不能履行律法的條件,在這種情境之 下,上帝因其無限的憐憫,又和人類立了一種「嗯約」。
       根據「恩典之約」,上帝和人類建立一種新的關係,人類靠著主耶穌基督替世人所完成的恩功,人類的心志可以更新,得到公義。恩典之約,乃是憑著上帝的主權,出於他的主動,克服「行為之約」的困難,使他所揀選的,可以得完全的祝福。
       「恩典之約」最初聖經的根據,乃為創世記三章十五節︰「女人的後裔,要傷(蛇)的頭。」而在摩西的法典裡面,更有詳細的啟示;在先知書裡,復有更具體的啟示;而到了主耶穌降世,及其所完成的恩功,這啟示便臻於全備。
       凡此均包含在「嗯典之約」裡面。 在新約裡面,我們常看到律法和恩典的對比,這所指的律法,乃是專指摩西法典。藉著律法,可以看到人類沒有遵守「行為之約」後的慘狀。總之,「行為之約」, 其意所指,乃是表示伊甸園裡,人類違反其約之後與上帝的關係;而恩典之約,乃是指上帝對從始祖犯罪時候開始直到人類最後的結局整個救世的計劃,
       照聖約論者的意見,亞當所作的,乃是代表他的後裔,故乃為「聖約之首」,亞當夏娃所作的,乃影響整個人類之命運。惟吾人須知,上帝乃為歷史的主,世人之事,自始至終,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世上所發生的事,沒有一樣出於上帝意料之外。
 
二、反對此說的理由
       以西結書十八章二十節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加拉太書六章五節說︰「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聖約論對此,似和聖經不符。
 
三、贊成此說之理由
    (1)此說可令世人得到一個兩相對比的觀念,並且合乎羅馬書第五章的真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因亞當「一人犯罪」,「死就臨到眾人」;「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參羅五12一21)因人類始祖犯罪,使世人都作了罪人;照樣因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也叫世人在上帝面前稱義。亞當的罪,使人性敗壞;主耶穌的救恩,使人口聖靈的奇功,「心志改換一新」(弗四23),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
(2)上帝定世人的罪,乃是顯明他的公義。
(3)此說使人知道人性之敗壞,世人被定罪,乃為對罪的處罰。
(4)此說闡明罪的普世性。

從經訓看原罪


  羅馬書五章1219節是全本聖經中,唯一與原罪的教義有關的經文。以下列出本段的要義。

1.  奧古斯丁基於誤譯希臘原文的拉丁文譯本,發展出『亞當是人類實質上的頭』的理論。和合譯本正確的譯為『因為眾人了罪』(5:12)的經文,拉丁文本譯為『在他裡面眾人都犯罪』。

2. 眾人都犯了罪
   
        保羅沒有用『今恆式』的『正在犯罪』來指出人們繼續犯罪的事實,卻用『昔定式』的『犯了罪』來強調到他說話為止,所有的人都實際犯過罪。這表示不但是原罪,人的本罪也是承擔罪責的條件之一。

3.  『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羅五14)原文是『未犯類似亞當之罪過的』。『類似』表示子孫不像亞當那樣犯罪,所以他們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他們承擔亞當的原咎而被定罪(羅五18)乃因為亞當是類名義上的頭,他們生在他的名下,脫不了干係。

4.  亞當一個人的過犯,若足以連累全部的人類(5:15),基督一個人贖罪之恩典的效力,更當加倍臨到全人類(5:15),表示基督在十字架上之贖罪的功效足以推翻亞當所造成的損害。如此一來亞當的原罪就絕定不可能是遺傳的罪性,因為人內在的罪性不可能因贖罪的司法行動而消除。倒過來說,假定原罪是罪性,推翻不了亞當所造成之損害的基督就不如亞當了。

        除了羅馬書五章之外,重要的資料是主耶穌肯定了小孩的得救進天國(18:319:14)這一件事,這表示夭折的嬰孩和未到分別是非之年齡的孩子,不可能有罪咎。

    能滿足以上各點的解釋如下:

1.  羅馬書第五章不處理罪性的問題;所探討的是原罪的性質,不是人性構造與罪的關係。

2.  罪是人在上帝面前地位的喪失。亞當的不順服使他喪失站在上帝面前的資格而被逐出伊甸園,連帶使他子孫喪失在上帝面前的地位。固然亞當一個人能連累全人類, 原罪不可能是透過遺傳而無法改變的罪性,而只能是一種地位,因為第二亞當基督一次的義行足以推翻亞當一次的罪行所造成的後果。

3.  這經訓合乎邏輯的結論是: 亞當的原咎既然被基督的贖罪所除去,失去束縛眾人的效能,照理世人的原罪已不存在,人只須為自己所犯的罪負責。

4.  基督以後既然無原罪可言,夭折的嬰孩一定得救,未達分別是非年齡(age of discretion)的小孩子亦然。

5.  但就超過分別是非年齡者而言,福音對他們的要求是與基督徹底地認同(6:5,11),而基督所贖去的必然包括原罪與本罪,只有決意主動要在基督裡的人,才能蒙原罪與本罪得赦免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