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教會不同時期出現了多個信條,描述教會的特質:
a. 使徒信經(第三/四世紀):「我信...聖(holy)而公(catholic)之教會...」
b. 尼西亞信條(Nicene Creed,第四世紀):「我信...一個聖潔,大公與以使徒為根基(apostolic)之教會...」
c. 十七世紀之(英國)威斯敏斯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今為英語聖公及長老會所接納)如此描述教會為「大公或普世教會...」
尼西亞信條申明聖潔、大公、一個、使徒的這四個描繪可以說是傳統對普世教會的看法。
2. 記號(一) - 聖潔
a. 以弗所書論教會群體之聖潔「聖徒」 (1:1),「成為聖潔」(5:26),「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5:27),「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4:24)。這是基於上帝是聖潔的(彼前1:16)。
b. 「聖潔」- 詞指「分別」,界定以作識別,歸與上帝,蒙他悅納,這界定乃是按上帝的標準。這聖潔的標準不是律法式的自義,也不是不能實踐屬另類世界的。
c. 「聖潔的群體」乃指從世界分別歸於上帝,這分別表現於道德生活,基於主的救贖而洗淨了(林前6:11;彼前1:2),以分別的生活去事奉主,回應呼召(帖後2:13),與蒙召之恩相稱 (5:3)。聖潔的生活有賴上帝與人同工,有聖靈所結的義果(加5:22-23)。
d. 教會已被分別為聖,蒙主潔淨,但個別信徒仍會犯罪(約壹1:9;雅3:2),這是個事實,亦是教會面對信徒的聖潔問題的挑戰。
e. 當代神學家龔漢斯(Hans Kung)就這方面指出:「教會是有罪的,但也是聖潔的」,「教會的聖潔並不是從她的成員而來,也不從成員們的道德與宗教態度而來」,「這個沒有瑕疵或縐紋的教會,非到世末不能達到完境,不能顯示其真相」。初期教會神學家奧古斯丁說:「教會是沒有瑕疵與縐紋的...我的意思是,教會當以此為目標,準備自己...在現階段中,教會因其成員的無知與缺憾,應該每日重新祈求:求你赦免我們的債...」。
歷史事件之反省
a. 第二世紀至四世紀初期教會屢受羅馬政府之逼迫,於公元303年皇帝戴克理先 (Diocletian)劇烈逼害基督徒,不少人背道。當逼迫過後,有背道人士(聖職人員與信徒)重返教會去。一位北非迦太基 (Carthage)主教多納徒(Donatus)主張教會乃聖潔群體,不能容納背道之罪人,他們不可參與聖職,不少北非信眾隨之,不滿教會之包容,甚至脫離傳統教會。
此分裂事件掀起與教會論有關之神學反省,當代神學家奧古斯丁(公元388)作出回應。他指出現實之教會不能完全聖潔。教會中有稗子與麥子(見太13:24-30,36-43),一個混雜的群體。教會的職事與宣講的有效性不在於牧者之聖潔與否,乃在於耶穌基督,人的不配不會影響聖禮之有效性。
b. 奧氏之這主張影響後代教會,如威斯敏斯信條25篇第5項:「在地上至純潔之諸教會均在混雜與錯繆下,而有一些甚至腐化到不是基督之教會,是撒但的會堂。縱使如此,仍會有地上的教會按上帝的旨意去敬拜他」。
c. 有關聖潔與聖禮之執行,英教會所用「三十九條」信條 (Thirty-Nine Articles,1571年發行) 第廿六條這樣說:「雖然在可見之教會(the visible church),惡與善常混在一起。有時惡者掌管了話語宣講與聖禮之職事,但那些人既不是奉自己的名去執行,而是奉基督的名,執行他的使命與權柄,在聆聽上帝的話和領受聖禮時,我們可以使用他們的職事。既憑著信心,正確地領受聖禮,基督的命令之果效不會被他們的惡行奪去,上帝恩惠的賞賜也不減退,因為這些是基督的設立和應許,縱使這些是惡人所執行的。然而,這與教會的懲治有關,有罪的聖職人員要被查問,關乎他們過犯的控訴,最後若查出屬實,要公正地逐離其位。」
3. 記號(二):大公(Catholic)
a. 「大公」在教會歷史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
第二世紀初安提阿主教伊格那丟(Ignatius)於致士每拿書:「無論耶穌基督在那裡,大公教會也在那裹」,「大公教會」顯然指全部教會(不是地方教會)。
早期教父 (Patristic fathers)用此詞時有普世的含義,教會是個普世的群體,有同一信仰,一個洗禮,共同參與上帝所頒佈關乎世界的大使命。這裏含有合一與普世的意義。
羅馬皇帝君士坦丁(288-337,Constantine the Great)信奉基督教,使之成為國教,國民要接受此信仰。
奧古斯丁用大公教會(ecclesia catholic,即the Catholic Church)指羅馬帝國內唯一合法的宗教,針對當代異端叢生的情況,含有正統(ortho之意)。
第五世紀之法國修士萬桑(Vincent of Lerins)寫下「大公」之意思:「在各處、各時,所有信徒所相信的」,這口號日後常被神學家引用。
中世紀,羅馬天主教(Roman Catholic)自稱其教會為「大公」,以針對脫離他們的復原教(即今日稱基督教),認為他們是異端,遠離正統。
1962─65年天主教梵岡第二次會議重申界定「大公」為「全部/整體」(totality),地方教會乃普世教會之具體呈現,如龔漠斯說:「教會之大公乃從整體之含義而來,基於其身份,而達至普世。由此可見合一與大公是相輔相成的。如果教會是至一,應該是普世性的;如果是普世性的,便應該是一致,在同一教會內至一與至公兩方相互交織一起。」
b. 從歷史中之演變,我們整理「大公」的意義:
i. 整體的含義。整體乃是所有(各時各地)信徒所相信的同一個信仰。
ii. 整體的源頭乃在於元首基督,以致無論各時各方之信徒彼此相屬,延續同一的信仰(參加3:26-28)。
iii.「大公」含有普世之意,因為耶穌基督是世界的主,成為教會宣教之動力(因為沒有地域與民族之藩籬),落實普世之含義(參太28:19)。
4. 記號(三):使徒的(apostolic)
a. 「使徒的」指源於使徒或與使徒有關連的。
b. 使徒(apostles)的宣講與見証在教會的信仰傳統上成為一個重要的根基(弗2:
20),因為:
i. 他們是基督所委任去宣傳天國的福音(太10:5-7)。
ii. 基督曾在復活後向他們顯現,或他們是基督復活的見証(徒2:22,4:33)。
c. 教會是使徒的,強調福音信仰的歷史根源。教會在信仰上有賴使徒的宣講與見証連繫於基督的教導。
d. 一世紀末葉羅馬主教革利免最早提出主教(bishop,當時教會的最高領袖)是使 徒的真正承繼者,是真理的護守人。「使徒統緒」(apostolic succession)此主張正好對抗早期教會出現的異端。「使徒統緒」的原來含義是要確立使徒傳下來的信仰規模,辨別異端,並作為信徒守道的依歸。可惜日後成為教會聖職與教權集中化的藉口。
5. 記號(四):至一的/獨一的(one)
a. 「至一的」意思是指屬靈的合一,並非指極權化的組織,也不是指一個團體的而已,換言之,屬神學上的含意。
b. 至一的/獨一的聖經基礎:
i. 合一在於主的救贖(弗3:13-18,4:4-5),是主的心意(約10:16,17:21-23)。
ii. 不分男女、種族(加3:28)。
iii. 與合一相違的表現 - 與人不和,受離間;(加5:20,羅16:17-18)傳福音的心志上不能同心(腓1:27),高舉自己或自己群體的獨特性(林前1:10起,3:17)
iv. 已存在信仰中,是屬靈的事實,不可更改,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4:2-3),聖靈在此扮演重要的角色。
因此當代著名神學家龔漢斯(Hans Kung)作神學上的描述:
「是屬靈上的整體,因為同一位上帝從散居各地,各年紀人士中召聚而來。使他們成為上帝的一個子民,是同一位基督藉著他的聖言與聖靈聯合所有在基督的身體內的相交一起,...教會是至一的,所以應該為至一」。
c. 教會歷史上的詮釋
i. 奧古斯丁:合一建在聖靈的愛裹,不是以組織或制度去維繫,教會群體可以有不同,卻不能分離(分裂)。
ii. 加爾文/馬丁路德:有形的(visible)教會
(1)不一定是真教會。
(2)不在於使徒統緒(見上2.4.4.d.),而在於基督真理的保留。
(3)是暫時,會錯的。
(4)末日教會合一才可出現。
iii.十八世紀德國敬虔主義者Nicolas von Zinzendorf認為教會不同派別如開枝散葉的成長。
iv. 天主教梵蒂岡會議:
(1)第二次以前 - 只有一個地上的教會才是真的,外面的是假的,換言之,羅馬教會有使徒之流傳。
(2)第二次(1962-65)有修訂之立場,承認其教會以外的是分離的弟兄。
v. 近年的發展:普世基督教會協會(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W.C.C.1948)以合一為努力之方向,促進基督教會有交流與事工上共同合作、發展。
d. 合一的表現
i. 歷史的教訓 - 分裂問題(合一的反面例子)
(1)於主後251年北非迦太基主教居普良(Cyprian)寫教會合一論 (Unity of the Catholic Church),回應當地教會為在逼迫中背道人士重回教會所起之爭論,堅持脫離傳統教會者:
(a)分裂,脫離傳統教會是不合理的。
(b)教會的合一是不可破壞的,是絕對的,不論基於任何名義離開教會分裂出去,便是離開教恩之門(Extra ecclesiasm nulla salus),與淫婦聯合,離開教會之應許。
(2)十六世紀改革派興起,馬丁路德非刻意地離開當代的主流教會。學者分析分裂的原因與政治因素、個人的性格有關。
改教人士加爾文為此作出辯護,有可見與不可見之教會 (visible & invisible church)說法,認為當代教會不是真教會,雖然是可見的,而看不見的乃是真正被召的。既然不是真教會,分裂離開是無可厚非的。
(3)無可否認,分裂似乎成為教會之爭的一個解決途徑,十六世紀英國教會脫離了當代的羅馬教會;十八世紀循理會脫離英國國教會自立;十九世紀,循理會分裂為衛斯理與加爾文派別的教會。這種情況層出不窮。
ii. 福音派神學家華特生(Watson)提出合一的其中幾個建議:
(1)為錯誤的態度悔改
(2)為著真正的屬靈復興祈禱,合作
(3)在同一地區教會領袖建立健康的關係,一些事工共同合作
(4)互相承認教會之會友與事工(為何有些教會會友要重浸才可成為其他教會的會友?)
iii. 教會團體的合一能容許多元化,繁多而一(Unity in diversity),教會團體因著文化傳統、語言、敬拜模式而有差異,並沒有抹殺合一的實在,在屬靈上相通,共融(腓2:2)。
iv. 如馬加特(McGrath)所言合一在教會共同參與福音工作表現出來,跨越宗派,不受宗派的憲章所制約。
上述四個記號是初期教會所定基本的質素,不是規限性的,也可以包括其他的記號,如改革時期,以聖經為本,正確執行聖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