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教會在行政上建立一個什麼體制,才合符聖經的教導?聖經有否作最終的指引?教會歷史的發展給我們什麼參考?
1. 教會的體制在歷史的發展上出現三種主要路線,聖品人員與信眾之界線與參予權亦有不同。
主教(監督)制(Episcopal)
a. 體制形式中央集權(君主結構),此體制見於羅馬天主教(最集權),英國聖公會教會(Anglican),循理會(Methodist)。
b. 奉行主教制為主的英「三十九信條」之第廿三條的內容:「任何人未正式被召喚,去執行聖職,公開講道,或主持會眾之聖禮,都不合乎法律;而我們應正式判決誰被選召去作,使那些聖職執行者有教會賦予之權柄,在主的葡萄園中作聖職人員。」這表示某些教會中某些重要的事工只有被認可之信徒才可作,反映教會之聖品人員與其他信眾之分別。
c. 基本架構:主教(監督)
│
牧師
│
長老、執事
d. 主教/監督(bishop)之聖經根據
i. 基督是教會之始創者,委派使徒(太28:18;徒1:8,14:23)。
ii. 初期教會領袖雅各可謂主教制之前身,其權柄如同日後之主教(徒15:12-29)。
iii. 藉按手禮使徒之權柄傳遞至現今之主教。
e. 羅馬天主教教皇(/教宗)制度:
i. 於早期教會在幾個基督教中心城市如安提阿,亞力山太,耶路撒冷,羅馬教會均有主教(監督),日後羅馬教會之聲望因出色之管理與正統信仰而躍升,為眾教會之首,其主教亦為眾主教之首。
ii. Pope之拉丁文Papa,原指基督教主教,後演變為主教之首,於1073年起,成為羅馬主教之尊稱,為整個鄰近地中海教會事務與糾紛之仲裁者。
iii. 權威基礎:羅馬教會宣稱彼得建立羅馬教會,而他是進入天國的把關人(太16:18)。因著彼得之按手,羅馬主教亦有同樣之權柄。
iv. 架構:教皇(眾教會之父) - 至高權力
│
樞機(紅衣)主教 - 監督偌大地理範圍之教會
│
主教(司鐸) (有執事或會史辦理教務)
│
神父(其他聖品人員)(司鐸)(司鐸 - 有權施行聖禮)
v. 第一次梵蒂岡會議(1869-70) - 反映教皇無限權柄,為教會首長(ex cathedra)一旦發出指令,不可更改,在信仰與執行上均無謬誤(infallible)。
唯一限制權力─教皇不可委任承繼人,乃由紅衣主教(Cardinals)從其中選出,但紅衣主教是教皇所委任。第二次梵蒂岡會議(1962-65)重新確定其無謬誤之說
vi. 質疑
(a)太16:18權柄不只屬於彼得,見18:18,
(b)羅馬教會為彼得所建立並非事實(見Ambrosiaster之作),
(c)使徒按手委派權未有聖經之根據。
f. 主教與其他聖職人員之別─擁有特別之權柄,作為上帝的代表與牧者,治理關懷一教區(diocese)內之教會 (不只一個地方教會);按手委任與差派其他聖職人員於不同教會中工作(循理會之教會,有較開放之處理,徵詢地方教會);維護真理,地區教會之秩序與懲戒工作。
g. 質疑:
i. 過於規條化。
ii. 太著重職份多於任職者,與聖經之教導有異(徒6:6,提前3:1-7,4:14)。
iii. 初期教會之長老與監督乃互通(徒20:17,28),聖經沒有這種階段的劃分。
iv. 按手委任不是主教授權,也不是使徒授權的方式。
長老制(Presbyterian)
a. 體制形式少數集權治理(代議制,Obligarchical),強調某職份有主要權柄。
b. 「少數」著重其代表性,長老可溯源於舊約聖經,資格是按著其年紀與人生經驗。初期教會有長老領導,牧養教會(徒11:30,14:23,20:17)新約選立長老資格見多1:6-9。
c. 聖經論長老之職─為全群謹慎(徒20:28,留意長老與監督二字互通,見20:17,護守、餵養主的教會。
d. 組織與權力 改革宗系列:
i. 總會 (General Assembly):有牧職與信徒代表
│
大會 (Synod):由同一地區內有同一數目之牧者與信徒長老組成,選自長老會
│
長老會 (Classis):由一牧師與一信徒組成
ii. 權力
(1)每一層有治理之組織作決策,由上一層之權力組織審核、修訂。
(2)每個長老會在權柄上是平等的,任何申訴須向總會或大會提出。
e. 與主教制之分別
i. 神職人員只有一個階層,是負責教導的牧者。
ii. 藉選舉進入治理會層,毋須按立。
iii. 職位上沒有特殊權力,只有執行權。
iv. 沒有任期之限制,乃組織之決定。
v. 根據提前5:17,有些長老專職於解釋,教導上帝的話。
f. 支持此制之論點:
i. 聖經支持:帖前5:12,來13:17,徒15。
ii. 在治理上高舉主的旨意與話語,作為決策之標準。
iii. 因代表個別信徒維繫教會團結性。
iv. 地方教會的權力在於眾教會群體,不在於某牧師或某長老。
g. 反對:教會聖職參予限於少數人士,每個信徒未能參予。
會眾制(Congregational)
a. 體制 - 強調個別信徒的參予,因此,每個地方的教會群體擁有自己的自治權力,以民主為基礎。自治乃是不受其他外在群體的主使;民主是教會團體內每個信徒均有權參予處理內部事務,而教會間的連繫決策乃由代表去參予。
b. 會眾制是16世紀清教徒(puritans),因反當代英國國教主教制,而始創為公理會(Congregationist),當時被認為是分離者(separatists)。日後浸信會(Baptist)大力推動,大多數路德宗(或信義宗)屬此體制。
c. 支持此體制之論點:
i. 聖經並沒有提及教會有系統或繁複之體制,也沒有命令建立跨教會之組織。
ii. 在使徒行傳中,會眾一起選出作聖工者,決定教會政策,如選第一屆執事(6章),委任宣教士(13:1-3);宣教士亦要向教會報告其工作情況(14:27)等。
iii. 人追求比別人更高的階級為主所責備的(路22:25-27),所謂領袖就是作所有人之僕人(太23:8)。
iv. 教會整體作懲治,不是少數領袖之權責(太18:15-17)。
v. 信徒乃祭司是民主的基礎,因信徒可直達上帝的面前,其參予對整個群體有寶貴的貢獻。
vi. 每個教會都是獨立的,不受其他教會所影響。與其他教會聯繫,亦是自願,其特性:
(1)合一的表現,
(2)促進聖徒相交,
(3)更有效服事與推展聖工,如差傳事工,建立新群體,更易推行大型的青年工作
d. 運作方式
i. 符合投票資格與适齡投票的信徒,可投票選出代表任職。事奉職位有限期。被選者須向會眾交待工作,以免會眾的意願被漠視或違背了。
ii. 架構上牧師/傳道專職聖工(名稱包括監督/長老/牧師),作護守、餵養之工作(徒20:28),另外有執事。
iii.每個會眾制教會有自己的傳道人/牧師;教會自己整定預算,購買教會之物業,不受外間的指使。
e. 反對此體制的理由:
i. 聖經中有使徒之權柄,選立長老(徒14:23),這權柄不是全教會所擁有。與會眾制主張會眾作主有別。
ii. 聖經中確實有監督、長老、執事不同之職位,其任職之屬靈資格與權柄亦有提及,且有分別。
iii. 如果說保羅寫信與教會,不是給教會中某職位者,以作會眾制之支持,那麼反面的例子見啟2-3章之教會「使者」為受信人,顯然是教會之長老。
2. 反教會之體制
教會是否要有體制,在歷史上有教會團體提出異議,認為教會毋須一種組織之架構,如貴格會(Quakers),普利茅斯弟兄會(the Plymouth Brethen),都是反對教會任何有形式之體制。
一些華人教會如倪柝聲,李常受等建立之小群教會因受弟兄會之影響而走無體制路線。
弟兄會與貴格會均強調聖靈在個別信徒身上的帶領,有內在的靈光,毋須用人為外在之組織去領導信徒。弟兄會認為教會應存在於無形 (invisible),才是真信徒的群體,有聖靈運行其中。而貴格會始創期亦重視聖靈引導,但也有長老或監督之職責。
弟兄會運作方式:
a. 不重視會籍與聖禮,聚會時按聖靈感動帶領。
b. 沒有選舉制,憑聖靈之帶領共識議決。
c. 真教會內信徒彼此乃弟兄姊妹,不需有教牧階級,更不應有牧師。
英牧師司托德(J.Stott)指出反聖職階級之教會亦有其公認之領袖。有些初期教會在無一貫之組織下,有不同領袖被擁戴(林前1:12),而在廿世紀之今天,城市化,社會福利發展,專業化的影響下,聖職階級之權威也下降了。
無體制之問題
a. 此主張假設每個信徒都是成熟,有某程度之聖潔與對聖靈之敏銳洞崇力,是理想而已(參保羅對初信者作領袖之保留態度,提前3:6,5:22)。
b. 聖靈在每樣事情有直接的引導工作沒有聖經根據,人須憑良知與智慧與上帝同工(來13:18,林後4:2等)。
c. 聖經的教導是一個重要的引導,聖靈的引導是其中一方面,應相輔相承。
d. 強調聖靈引導與無組織的結果會走向主觀,自義、專制的危機,在過去歷史上如近代一些華人教會可見一斑。
3. 教會體制之路線再思
無論有或無體制的教會,各執一詞,找出聖經的支持或反對經文。究竟那一種體制是聖經的默示?縱觀聖經中初期教會的發展,顯然未有固定之體制模式。
事實上,主張有體制的不同路線,都在不同記載中出現 (見上述不同體制之支持經文)。
初期教會不同形態之組織並未有清楚之明訓,不宜作定論;相反地,有關某職位之資格描述可供教會引申作教會領袖之要求,如提前3:1-13;多1:5-9。
愛立生(Erickson)提出三點去看教會的體制問題:
a. 教會秩序 - 教會是個群體,對尤其個人主義高漲的群體,秩序之控制是需要的(參林前14:40)。此外,教會之職事需要由某些專人負責(參徒6之「選立執事」)
b. 「信徒皆為祭司」,這點幫助平行上面(a)點,因為教會每個重生的信徒已經不需要中介者去追求認識上帝(羅5:1-5;提前2:5;來4:14-16)。
c. 每個人對整個群體有重要的角色(見羅12;林前12),教會體制的運作應給會眾機會發揮恩賜配搭,並參予議決。
事實上,Erickson的後兩點主張反映他贊成會眾制的論點。不過,他也考慮到大型教會群體,不是每個會友對議決之事有足夠的認識,要全體出席參加議決也不實際,用代議制較可行;再者,面對不成熟之信眾,訓練有素與能幹之屬靈領袖是需要的。當然,無論是代議制中的領袖或其他聖職人員,也要向會眾有所交待,或協助會眾成長,好動員他們參予教會事務。
聖職人員與一般信徒之關係
a. 在羅馬天主教會中,一般信眾在教會等級(order)中是從屬的。在第二次梵蒂岡會議(1962-65),信眾被確認其重要性。基督教教會則有不同體制,反映教會領袖(包括聖職人員)擁有不同的權柄,會友之地位也有不同,會眾制是最開放,強調信徒之地位。
b. 身為聖職人員的司托德(Stott)認為,無論是聖職人員或一般信徒,各有聖召(devine vocation),如舊約祭司在事奉上有其禁戒,而百姓也禁止闖進聖所或獻祭,他們在尊嚴與活動上都是同等的,為建立基督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