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4日 星期日

上帝的主權

這篇文章的目的,是用日常容易瞭解的文字,來陳述加爾文派與阿民念派神學的基本區別,並且闡明聖經對於這些問題所教導的。雖然基督教信仰於各不同教義之間有諧和存在,但卻不盡相同,那就是,任何一個錯誤都會曲解教義的其他部份。事實上,世上只有兩種宗教思想一種是靠信心的宗教,一種則是靠功德(行為)的宗教。我們相信教會史上的加爾文派(改革宗),是最純正,也是最能一貫地表明信心的宗教;阿民念派因為重視功德,已經變得薄弱到一種危險的程度,這種形式的基督教是矛盾且不穩固的,換句話說,我們相信改革宗將基督教表明得最完全,也最純正。

在第五世紀初葉中,此二宗教思想曾顯著地發生正面的沖突,即由五世紀的二位神學家──奧古斯丁與伯拉糾──所代表的。奧古斯丁把人指向上帝乃為一切屬靈知識與能力的來源,而伯拉糾認為人應當靠自已,並且說人能靠自己的能力行上帝所吩咐的,否則上帝就不必吩咐人了。我們相信阿民念派是代表二系統中間的折衷派,但是雖有其福音派的形式,(即如在早期衛斯理派中所表顯的),可是論到信仰的宗教,阿民念派還是包含著嚴重的錯謬。

在今日的時代,幾乎凡具有歷史性的教會,都從內部受到不信派的攻擊,其中有不少已經向它屈服了。而且,這種趨向是每況愈下由加爾文主義眨至阿民念主義,又由阿民念主義眨至新神學派,而至獨神論。而新神學派又獨神論的歷史顯示,它們已退化為根基不穩、不能自主的社會福音。我們認定,基督教的前途必須連系在歷史上,稱為加爾文主義的系統神學規范之內。以上帝為中心的加爾文主義,若在何處被廢棄,在那裡就必有走下坡的嚴重趨勢,以致墜入以人為中心的自然主義或世俗主義的陷阱中。有人宣稱加爾文主義與無神主義是勢不兩立的。我們相信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加爾文主義最基本的信念,就是上帝的主權。這表示,三位一體之上帝的旨意是絕對的、完全的。在這有限的創造中,他的旨意是自主的,是完全淵源於他永恆、有計劃的旨意。他命定自然的定律,掌管歷史的發展,巨細靡遺。因此,可見他所有的預旨都是永恆的、不變的、至善的、滿有智慧以及至高無上的。在聖經中,上帝對未來一切事件的預知,就是建立在這些預旨的基礎上,並不受預知本身所制定,也不受源於事件本身的任何事故所限制。

凡有思想的人,自然體會到有某些主權不斷的在統管他的人生尚未徵得他的同意就被生下來;他也無從考慮要生在何時?何處?何背景?在二十世紀的世代或在洪水之前?為男或為女?是白或是黑?在美國?在中國?或是在非州?這一切在他尚未成形前,都已經命定了。從古至今,基督徒都認定是上帝創造了這世界,他也是這世界的治理者;就因為這樣,他即是這世界上一切權力的究極根源。因此,在他至高無上的旨意之外,不會發生任何事,否則,他根本就不是真神。故此,當我們討論這真理時,我們也發覺,它有足夠的理由鞏固加爾文主義的立場,也能駁斥阿民念主義的立場。

由於上帝創造萬物的事實,他就絕對擁有並支配他所造的一切的主權。人類一切的事情都在他的統轄之下,(徒四2428),對我們不僅僅只有一些普通的影響而已,甚至以地上的萬國來與上帝的偉大比較,都不過像是天平上的一粒微塵罷了(賽四十1217)。上帝以不可侵犯的絕對主權統治著人類的生活,盡管其中充滿人的矛盾與失敗,若非他許可,人類的犯罪行為也不會發生,至於上帝為何情願容忍人類犯罪,而導致終必滅亡的命運呢?當然有其理由,就是為了成就他永恆的目的與旨意。也正因為上帝的絕對統治權與地上政府的治權相沖突,所以地上的萬國都棄絕了上帝,若我們不認為是如此,那我們所信的就是一位有限的上帝。當然,以我們目前所有的知識,有些信仰上的問題我們無法完全明白,但我們卻不能因此而拒絕聖經並其中許多平易近人、合理又真實的教訓。

我們豈不信,若上帝願意就可使罪人回轉歸正嗎?難道這位全能的上帝,天地萬物的主宰,不能改變他自已所造之人的格性嗎?他曾在迦拿以水變酒,也曾在往大馬色的路上使保羅悔改。有一位麻瘋病人曾向耶穌說“主啊,你若肯,必能叫我潔淨。主就以一句話使他的大麻瘋潔淨了;我們不要像阿民念派的人一樣,不相信上帝能控制人的意志,也不信上帝若願意就能使人重生得救。他實在能洗淨我們靈魂的罪污,就好像我們能洗淨身體的污穢一樣;若上帝願意,他可以興起一批牧師、宣教師和各種主的工人,藉著聖靈的工作使全世界的人在一霎時之間就悔改;也可以派一群天使降臨,行使超自然的神跡,使全人類都得救;他也能夠在每一個人心中動那奇妙的善工,使得世上無一人沉淪。

既然罪惡只在上帝的許可下才存在,假如上帝選擇把罪惡除去,那麼上帝當然能做到。上帝在這方面的能力可以從幾個例子上看出來滅命的天使在一夜之間擊殺所有埃及人頭生的長子(出十二29);而在另一個夜間,殺死亞述大軍十八萬五千人(王下十九35);地開了口吞滅可拉和他的同黨(民十六3135);希律王被擊殺死於非命(徒十二23)。在但以理書四3435,我們讀到至高者上帝的權柄是永有的,他的國存到萬代。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他說,你作什麼呢?

以上這些,都清楚指出改革宗信仰的基本原則──上帝的主權。上帝創造我們所居住的這個世界,擁有它,並照著自己至上美善的旨意管理。上帝絲毫沒有失去他的能力;假若有人以為上帝正與人相爭,以為上帝正傾其所有的說服人去做善事,但卻未能達成他那永遠、不變、聖潔、智慧、至高無上的目的,那麼這對上帝來說,實是極大無比的侮辱。任何一種神學系統,若主張上帝縝密的心意有時也會失敗,或主張人可以對全能上帝的計劃行使否決權(人是受造者,也是有罪的受造者),都與主張上帝沒有世人各種的軟弱,上帝是崇高無比的聖經思想相違背。世人的計劃未能執行,或因無能為力,或因缺乏智慧,或因兩者都缺乏。然而由於上帝的力量、智慧,以及其他各種的能力都無可限量,所以對上帝而言。就沒有任何不能事先預見的危機會產生。對他來說沒有改變的因。假定說上帝的計劃會失敗,努力會無效,那就是把上帝降低到受造者的地位,使上帝不再是上帝了。

 

 

神的屬性

 

神不但藉著名稱,也特別藉著他的屬性來啟示他自己,這些屬性就是在聖經中所說神性的完全,或神在他的創造、護理與救贖之工中所實施的來啟示他自己。論到神的屬性之種種區分,我們根據以下最常用的區分來加以說明。

一、絕對的屬性

絕對的屬性乃是神性的完全,是一切受造之物所沒有的 。這些絕對的屬性所強調的乃是神絕對的獨自性以及超越的偉大。以下數端即屬于這一部分︰

1、神的獨存性與自存性(The Independence of Self Existence of God)

當我們把獨存性與自存性歸屬于神的時候,我們乃是說根據神自己存在的必然性才存在的,並非如人那樣必須依靠他本身以外的條件存在。這並不僅是說他在存在上是獨存的,就是在他的德行與行動上也是獨存的,而使一切受造之物要依靠他。這種概念乃包括在耶和華的名稱之內,在約翰福音5︰26中清楚暗示神在思想上是獨立的(羅11︰33、34),在意志上(但4︰35;羅9︰19;弗1︰5;啟4︰11),在能力上(詩115︰3),在籌算上(詩33︰11),他不依靠萬事萬物,而是萬物要依賴他而生存(詩84︰8;賽40︰18;徒17︰25)。

2、神的不變性(The Immutability of God)

聖經不但教導神的獨存,也教導神的不變。他永遠是一樣的,因此在本質上、完全上、應許上是不會變更的。在以下經節中有清楚的教訓,如詩102︰27;瑪3︰6;雅1︰17。同時有許多經節似乎提到神會改變,例如神啟示他自己,又隱藏起來,又來又去,在意向上有時后悔,有時又改變(出32︰10─15;鴻3︰10;箴11︰20,12︰22;詩18︰26、27)。但聖經中所教導的神的不變,並不暗示神毫無動作。神內在的本性是不變的,他的屬性、宗旨、他行動的動機、他的應許是不會改變的。當聖經說到他后悔並改變意圖的時候,這只不過是屬人的一種說法而已。其實,改變的並不是神,乃是在人,人與神的關系改變了。

3、神的無限性(The Infinity of God)

一般說來,神的無限性乃是說到他本性的完全,藉此凡屬于他存在本性的一切都是無限無量。這可從以下數點來觀察︰

(1)絕對的完全性(Absolute Perfection)

這是關于神存在或本質的完全性,但凡神相對的屬性均有此性格。神在他的知識、智慧、善良與慈愛、公義、聖潔以及他的主權上都是無限的。他一切的完全都不受限製,並無缺欠。以下提出聖經的証明,伯11︰7─11;詩145︰3。

(2)永遠性(Eternity)

從時間的關系來看,神的無限性,則稱之為他的永遠性。聖經往往說到從永遠到永遠(詩90︰2,102︰12;弗3︰21),為此聖經多用一般通俗的文字,而不用更特殊的哲學術語。嚴格來說,此永遠性乃指神超越時間並瞬間占有他生命的全部。在神只有永遠的現在,並無過去與將來。

(3)無邊性(Immensity)

從空間的關系來看,神的無限性,則稱為他的無邊性。由于此項完全,神超越一切空間,同時在空間的各點上,對他整個的存在來說,都是現在。他並不是一部分在我國,另外一部分在他國,他的存在乃充滿空間中的每一部分。這也稱之為神的無所不在。他潛在于他整個受造之內,但不受其限製。神的此項完全也清楚地啟示在聖經中(王上8︰27;賽66︰1;詩139︰7─10;耶23︰23、24;徒7︰48、49,17︰27、28)。

4、神的單一性(Simplicity)

論到神的單一性,我們所主張的是他不是混成的,不拘在任何意義上來說也是不得分割的。神的單一性暗示著神性的三位並非是由于許多部分而組成神性的本質,神的本質與屬性是不可分的,也不可能在神的本質上再加上任何屬性。聖經雖未提到神的單一性,但在神的自存與永遠性上就可以清楚看出。由許多不同部分組合而成的,絕不會是自存,因為是由于以前早已存在的部分所構成的;也不可能是不變的,因為是附加上的部分成就所促成的改變。

二、相對的屬性

所謂神相對的屬性,就是人也有同樣類似的屬性。但是人的屬性是有限的,而神的屬性是無限的,應當知道在這種關系中,因為神絕對的屬性,他才能有相對的屬性。神在他的知識上、智慧上、慈愛與聖潔上是自存的、無限的。

1、神的知識(The Knowledge of God)

神的知識可以解說為一種完全性,藉此他以超奇的方式來認識他自己以及可能的、現實的萬象。此知識是神所固有的,不是從外界來的。況且,在神的意識中,始終是完全的、透徹的。這稱之為無所不知(Omniscience),因為這裡的知識是包括一切的。神認識他自己並在他裡面的一切計劃。他知道萬事,正如過去、現在、未來所發生的,並萬事的實際關系。他對于萬事萬物隱密的本質知之甚詳,而人所有的知識是無法將之測透的。實際的事物與可能發生的事物,神全都知道。神無所不知的要道清楚記載在以下的聖經章節中︰王上8︰39;詩139︰1─16;賽46︰10;結11︰5;徒15︰8;約21︰17;來4︰13。

2、神的智慧(The Wisdom of God)

神的智慧可以稱之為神的知識的特殊面。這乃是在達成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上表顯的神的理智。藉此,神選擇達成他所要達成的目的之最佳手段。主要的目的(其他一切的次要目的,都是為要達成這個主要目的)就是神尊名的榮耀(羅11︰33,14︰7、8;弗1︰11、12;歌1︰16)。在創造中(詩19︰1─7,104︰1─34),在神的護理中(詩33︰10、11;羅8︰28),並在他救贖的工作中(林前2︰7;羅11︰33;弗3︰10),都可以看見神的智慧。

3、神的善良(The Goodness of God)

神本身是善良的,那就是說他是完全聖潔的。但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並不是這個善良,乃是神在他行動上的善良,我們所要觀察的乃是他對別人所顯示出來的善良。神的善良可解說為神的完全性,使他能以寬容、恩慈來對待他的受造之物。這也就是創造者對有感情的被造之物表現的一種感情。對他有理性的受造者所表現的,有時則稱之為仁慈的愛或普通恩惠,說明他豐盛的恩典不是憑功德可以獲致的事實。聖經的參考很多,即如詩36︰6,104︰21,145︰8、9;太5︰45,6︰26;徒14︰17。

4、神的愛

現今認為神的愛乃是神最中心的屬性,由此可以解說神其他一切的屬性。但是我們沒有理由把神的愛比其他神的屬性當作最為中心的屬性。我們在此特別注意到神自我滿足的愛,就是神在觀察他自己無限的完全並受造者反映他的道德性的喜悅。此愛可由以下數點來看︰

(1)神的恩典

以聖經中特別的用語來說,神的恩典就是對那些生來就被定罪的人,顯示不應得的愛。神的恩典乃是一切屬靈祝福的來源,神把這些福氣賜給那些不配得的罪人(弗1︰6、7,2︰7─9;多2︰11,3︰4─7)。

(2)神的憐憫

神愛的另一方面就是他的慈愛與憐憫。這就是神向那些在愁苦與困窮中的人,不論其功過,所表現的愛。把人看作是負擔罪惡結果的人,因此陷于可悲的境況之中,由于耶穌基督的功勞才能與神最嚴肅的公義相調合(路1︰54、72、78;羅15︰9,9︰16、17;弗2︰4)。

(3)神的寬容

當神的愛被看作是容忍頑迷與罪惡的時候,則稱之為寬容。這是說到罪人經過屢次訓戒與警告,而且又在所應受的審判上予以延期,但是仍然在罪中生活(羅2︰4,9︰22;彼前3︰20;彼后3︰15)。

5、神的聖潔

神的聖潔第一首要的,就是與他的受造之物有絕對區別,並在他無限尊嚴上超越受造之物屬神的完全性。這就是以下各聖經章句的意義,出15︰11;撒上2︰2;賽57︰15;何11︰9。但我們在本段中所特別注意的,乃是神在倫理上的聖潔,就是他與道德上的惡(即是罪)隔絕。此聖潔中的基本觀念雖然是注重隔絕,但也指一些積極的事,即神的道德優越或言倫理上的完全。人在神的聖潔面前即感到有罪(伯34︰10;哈1︰13;賽6︰5)。神的聖潔可以解說為神藉永遠愿望並堅持他自身的道德優越,恨惡罪惡,並且在他的道德受造者(人)身上要求聖潔的完全性。

6、神的公義

神的此項屬性與前者有密切關聯。此乃藉以堅持他自己與一切違反他聖潔的相對抗,並在各方面說明他是聖者的完全性。據此有以下數點區分︰

(1)神治理的正義(His Rectorial Justice)

此乃神在控製善人與惡人上所表現的真實性。因此他在世界中製定道德的支配,對于順從者予以褒賞的應許,對于悖逆者予以刑罰的威嚇,把正義的律法加在人身上(詩99︰4;賽33︰22;羅1︰32)。

(2)神報酬的正義(His Remunerative Justice)

此乃對人與天使賞賜的分配(申7︰9、12、13;詩58︰11;彌7︰20;羅2︰7;來11︰26)。也真的表現神的愛,並且絕對不靠賴功德,乃是憑著應許與同意來分配他的慈愛(路17︰10;林前4︰7)。

(3)神報應的正義(His Retributive Justice)

此與神的刑罰有關,為表明神的忿怒。如果世上無罪,根本就無須神的報應,但在罪惡充滿的世界中,神的報應乃居顯要的地位。聖經中雖然特別著重義人得賞多過惡人受刑,但后者在聖經中卻很突出(羅1︰32,2︰9,12︰19;帖后1︰8)。

7、神的真實(The Veracity of God)

神的真實性可以說是神的完全性,在此完全性中現表神自己內在的本性,他的啟示並與他子民的關系上均為真實。這暗示與虛偽的偶像相比,他是真神;他知道事情的本相,並且使人明白事情的實際;他信守自己所立的約。神之真實的最后的一項可稱之為他的信實。此乃他子民信賴的根據、聖經的基石和喜樂的根由(民23︰19;林前1︰9;提后2︰13;來6︰17,10︰23)。

8、神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God)

在此論題內我們討論神主權的旨意,或言神在計劃與指揮世事以及他有理性受造者的主權;或言神在執行他旨意時所顯明的神主權的能力,他的無所不能。

(1)神主權的意志

在聖經中說明神的旨意乃是萬事終局的動因。即創造與護理(啟4︰11),論統治(箴21︰1;但4︰35;弗1︰11),論基督受苦(路22︰42;徒2︰23),論揀選與遺棄(羅9︰15、16),論重生(雅1︰18),論成聖(腓2︰13),論信徒受苦(彼前3︰17),論人的一生與命運(徒18︰21;羅15︰32;雅4︰15),甚至論到人生中至微之事(太10︰29)。

  □神隱密的與顯明的旨意。

神的旨意有各種不同的區分,其中最普通的就是神隱密的與顯明的旨意。前者乃是神的定旨,多半是隱密的,后者為神教誨的旨意,多半啟示在律法與福音中。此區分乃根據申命記29︰29。在詩115︰3;但4︰17;羅9︰18、19,11︰33、34;弗1︰5、9、11等經文中提到神隱密的旨意。在太7︰21,12︰50;約4︰34,7︰17;羅12︰2中提到神顯明的旨意。隱密的旨意乃是屬于神使萬事萬物發生或許可發生的旨意,因此是絕對確定的。神顯明的旨意與神叫人履行的義務有關,說明人蒙神祝福的途徑,但往往受挫。

  □神旨意的自由。

有些事情是神一定要作的。他一定要受他自己,並喜歡默想他自己的完全性。但他在此並不受限製,乃根據他內在的本性的律來行作萬事。沒有任何與受造物有關的來規定神旨意的特性。神甘愿選擇他所創造的對象,以及受造者的時間、地點與生活情況。神規定了他所造之人的一生道路,決定他們的命運,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們。雖然他賜給他們自由,但他的旨意仍然控製他們。聖經用極其絕對的名詞來說明神旨意的自由︰伯11︰10,33︰13;詩115︰3;箴21︰1;賽10︰15;太20︰15;羅9︰15─18;啟4︰11。

  □神的旨意與罪的關系

論及神的旨意與罪的關系有許多嚴重問題發生。如果神是萬事萬物的計劃者,那么罪的進入世界也一定是出于神的計劃。這樣一來,神豈不是成為罪惡的根源了嗎?但須知神自己並沒有決定叫罪發生,也沒有叫罪得以有效地施展。神在他的預旨上準許他的理性受造者(人)犯罪,因此使罪進入世界成為確實,並不使他自己成為罪惡之源。這種說法雖不能完全解決難題,但確保了神在道德上聖潔的觀念。從神隱密的旨意與顯明的旨意彼此的關系上又發生了第二個難題。往往說二者都是矛盾的,互相抵觸的。在神的隱密旨意中包含許多在他顯明旨意中的事,而又排除許多在顯明旨意中所吩咐的事(創22︰;出4︰21─23;王下20︰1─7)。神預定了猶太人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然而在作這事上他們又與神顯明的旨意相沖突(徒2︰23)。但須知道,我們在此應該區分,我們所用的“旨意”二字有兩種不同的意義。在神隱密的旨意中神決定他所要作的或所要發生的事;另一方面,在神顯明的旨意中,神啟示給我們所必須作的事。此外,情形並不是神根據他隱密的旨意他就喜歡罪,根據他顯明的旨意他就不喜歡罪。事實是他預定罪要進入世界並非暗示他喜悅罪。

(2)神主權的能力或無所不能

在神的能力或他的無所不能上,發現神執行他旨意的主權。所謂神的無所不能並不能解釋為他能作所有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有許多事神不能作。神不能撒謊、不能犯罪、不能改變、不能否認他自己(民23︰19;撒上15︰29;提后2︰13;來6︰18;雅1︰13、17)。經院學派主張神能作原來自相矛盾甚至毀滅自己的各樣事件,這是錯誤的。神雖然是無所不能的,但藉著實行他的旨意,神能理解到他所決定要成的事,這種說法比較更為正確。如果神愿意,他能作比實際發生更多的事(創18︰14;耶32︰27;亞8︰6;太3︰9,26︰53)。神名以耳撒代(El Shaddai)也表示神是無所不能的,在以下經文中也提及神的無所不能︰伯9︰12;詩115︰3;耶32︰17;太19︰26;路1︰37;羅1︰20;弗1︰19。

喫喝嫁娶

 

「當洪水以前的日子,人照常喫喝嫁娶,直到挪亞進方舟的,那日不知不覺洪水來了,把他們全都沖去,人子降臨也要這樣。」(太21:38-39

看見不少人勞勞碌碌生活,大家都很忙,似乎「忙」就代表一個人有存在的價值。在一個物慾泛濫的世代中(當然包括澳洲),每個人都像沒有厭足,希望不斷的爭取,然後又不斷地消費,務求用物質滿足慾望,誰知就像倒水在有洞的缸中,永遠不可能填滿。

更可憐的是,人在忙碌中,也容易失去生活的方向,不懂得追求認識真神,沒有時間去敬拜真神,只顧眼前的娛樂和肚腹美味的享受,就以為是人生所要追求的。

在舊約時代,神因人的無知和罪惡極大,曾藉挪亞警告當時的人,謂神將要用洪水毀滅世界,凡有血氣的無一不死。只可惜沒有人在意挪亞的說話,仍舊喫喝嫁娶,完全沒有悔意,按照自己心想的去行,後來,挪亞造成一隻方舟,讓一家八口及每類牲畜雌雄各一都進入方舟,然後洪水終於來到,他們成為唯一生還的餘種。

歷史的鑒戒本應可成為現代人的座右銘,誰知我們的心眼都被蒙蔽了,恐怕有朝一日悲劇將會重現!屆時將不再是洪水毀滅這世界(神以天虹作為對人類以後應許的記號,可參考創9:12-13),卻是在主耶穌再來的日子,被公義的審判定罪,這就如聖經所說:「人子降臨也要這樣」,是多麼突然、是我們沒有想到會發生的時候、是我們世人依舊喫喝嫁娶,毫無警覺生活之時。

親愛的朋友,讓我們不再重蹈覆轍,像挪亞時代的人們。我們需要趁著一息尚存,反省過往的人生,從而可以體會到,認識那創造與救贖人類的主宰是何等迫切。趕緊認清自己的生存意義,不要再醉生夢死,尋尋覓覓而不知前行的方向吧。「因為你們想不到的時候,人子就來了。」(太24:44)

上帝存在的論証

 

一、論証功能的限製
上帝乃是超乎宇宙,他是宇宙的創造者、維護者和統治者。關于上帝存在的知識,雖是直覺的,但仍可藉各樣論証,加以解釋,並用人的心智從實際宇宙中構成各種抽象的觀念,發揮各樣的論証,以堅定我們對上帝的信仰。

但是這些論証,僅是或然的,不能完全証明。職是之故,各種論証,應當互相發明,相得益彰;不可偏執一見,彼此排斥。如果執持一義,不能視為絕對的定論;倘使綜合起來,成為一個系統;則論証格外顯明,可益堅世人的信仰,並約束其道德的行為。

白德勒氏(But1er)說︰「這些論証雖是或然的,但卻足以指示我們的人生。在道德的和宗教的事上,雖不能如數學那樣的正確,但卻足維系世道人 心。倘使把各種論証,綜合起來,便可相得益彰,使宗教的真理,更為顯明。」 杜賦氏(Dove)說︰「各種論証的價值,倘能綜合起來,則比一個論証,更為強大。水與空氣和食物,合在一起,便可支持人生,一根繩子,容易折斷;倘使合 在一起,則不能折斷。」(傳四12 ︰「有人攻勝孤身一人,若有二人便能敵擋他;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培根(Lord Bacon)說︰「僅有淺薄哲學知識的人,則每能被惑于無神主義;在哲學有深造的人,便能相信宗教。倘使僅懂一些皮毛,便不想進求深造;倘能博學審問,則 便能飛躍起來,信奉上帝。」莫斐氏(Murphy)說︰「凡能滿足我們對于上帝和屬靈世界的論証,必有各種輻輳的証據。」

雖是一個証據,每易顧此失彼,不能完全合格,但各種証據會合起來,便能獲得合理的結論,我們對于一個舉世聞名的地方或歷史的人物,如倫敦、拿破侖, 雖僅能提供或然的証據;但那人如仍堅決頑梗,不肯相信,則「非愚即妄」。我們對于上帝存在的論証,固不能使人必信,令人心悅誠服;但任何理論,也都如此, 無法完全証明。其他的道理,不能比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証,更為圓滿。誠如羅喬教授(Prof, Roger)說,在我們日常行事為人上,倘使我們必待得到絕對可証的確據,始行動作,則恐將寸步難行。

二、起信非全恃論証
蒲恩氏(Bowne)說︰「除非特定的事件,我們不能不疑,不能貿然置信外,我們與人相處,最好不要多疑。在社會裡面,我們待人接物,最好開誠相見,除非 在特殊情形之下,我們必加審慎考慮外,最好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多心多疑,始能與人為善,和易相處;倘使以為人人都是詭詐,都是騙子,則便不能與 人相處,與人合作。當我們考察研究之時,倘能憑著信心,怯除疑慮,必有更多的成就。除了數學,可以獲得確切無誤的答案,可以完全相信以外,倘使我們以此態 度,來應付現實的世界,勢將步步荊棘,裹足不前。照論理學的法則︰「除非有真憑實據,切不可信。」但是在心靈的事上,不能照此呆板的定律,不能事事求其確 切的証據,僅能行其心之所安,求其心安理得。」

上帝存在的論証,乃是用以表達我們直覺的內容;乃是把我們對上帝存在的信心加以正式的辯明,並闡釋其論理上的價值,此于駁斥流行的無神主義,以及泛 神思想,乃是很重要的。但是這些論証,僅有怯疑解惑、消極的作用,未必有使人起信皈主積極的果效。誠如柯立祺氏(Co1eridge)說︰「基督聖道,愈 加証明,使人愈發不信。衛斯理(Wesley)和華德斐(Whiiefield)的布道工作,使教會大為複興,其果效乃遠比十八世紀辯道學家的感力為 大。」蒲恩氏又說︰「証道乃為一種權宜之計,藉以開無知者的心竅。論証的果效,其強弱往往須視對方的本性而定。例如道德的論証,對于良心喪盡的人,乃如對 牛彈琴。我們宣講我們所信的道理,僅能希望對聽眾的心意起若干的作用,不能必使每一位發生同樣的反應。我們僅有或然的明証。質言之,我們不能全靠邏輯來証 明。人之起信,不是邏輯問題,而為生命問題。

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証,可以歸結為四種︰一為本體論(The Ontological);二為宇宙論(The Cosmological);三為目的論(The Te1eological);四為道德論(The Moral)。

上帝的知識是否能証明

 有很多神學家和哲學家都認為上帝的存在,是不容予以証明的,因為他乃超乎人的智慧,茲分論之。

一、無可否認的客觀事實

 
神的知識乃是直覺的(intuitive),不是一個可作証明的適當的主題。這乃是那些以宗教完全視為情感的神學家的立場。近代思辨派哲學家 (Specu1ative phi1osophe,)亦有相同見解。他們把理性和理解(understanding)兩者完全劃開判別,認為前者乃是直覺的,后者乃是推論的。永恆而 必然的真理,乃是由于直覺的;附屬的真理,乃是可以推論的。理解可以討論而推斷;理性則由直接的想像或異象而領悟。關于上帝的事,乃永恆的、無限的、和必 然的,乃是理性而非理解的范疇。有神論的作者丟斯敦(Twesten)說︰一個良善的人,對上帝是無需証明而知之;但是邪惡的人,則無從令其對上帝起信。 我們不能証明何為美,或何為善;同理,我們也無法証明上帝的存在。此言之謬,乃屬顯然。因為美麗和良善,其素質必須用心加以審辨判別,正如所見之物,必用 眼加以審視。我們對于一個雙目失明的人,當然無法証明紅的東西;正如我們和一個不學的農夫,高談名著傑作。凡此乃如「對牛彈琴」。但是上帝的存在,乃是一 個客觀的事實,乃是一個在理性上無法否認的事實。


複次,有神論的論証,不僅旨在証明他們推斷宇宙間必有一位超世而永恆的神明,而複在闡明這一位神明是什么,他乃是有位格的、自覺的、理性的和道德的。凡此都包含在直覺裡面,但必加以闡發,使論據能夠確立。

二、各種出于誤解的論斷

 
一般對于有神論的論証本身的攻擊,他們攻擊的理由,以為此種論証,乃是從一種謬誤的前提而來。但大多數的反對論,乃是出于誤解,乃在沒有認清所要証明的主 題。關于有神論學說,其所要証明的,乃有各種不同的要素,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宇宙論(Cosmological argument)乃在証明上帝的必然性和永恆性;目的論(Teleological argument)乃在証明上帝有智慧;道德論(Moral argument)乃在証明上帝有道德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