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0日 星期三

啟示面面觀

 

1.     啟示的對象

 

馬太十一25-27與路加十21-22說:上帝的啟示向「聰明通達人」就藏起來;向「嬰孩」就顯出來。這表明『啟示』是超越人的聰明智慧,人無法靠自己的成就,來獲得啟示;只有不依靠自己,謙卑像嬰孩,完全信靠主的人,才能得著上帝的啟示。這正是林前一21所說:「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上帝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簡言之,啟示是必須藉『信心』來接受的。

 

2.     『啟示』的主體

 

創造萬有的真神,祂是賜啟示者,祂自己是啟示的主體(subject)。祂的一切啟示,都是以彰顯祂自己為中心,因他是真善美的源頭,眾光之父。諸天述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祂的手段(詩十九1);上帝所造的宇宙萬物,彰顯出造物主的榮美全能。啟示的賜下,是上帝的主權旨意決定的;祂沒有任何義務要啟示真理給受造的人。啟示的行動,完全是上帝的主權,出自上帝的「樂意」(林前一21);上帝的「美意本是如此」(太十一26;路十21),這「都是照祂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祂旨意的奧秘」(弗一9)。啟示不能離開上帝獨立存在;啟示乃是傳遞真理知識的媒介,是在上帝的主權管理之下。雖然啟示是有其限度範圍的,但是啟示不能侷限上帝,因為上帝是無限的。

 

3.     『啟示』的領受

 

    領受啟示的人能瞭解明白所得的啟示,是因為聖靈在他們心中作見證。從前所隱藏的「上帝奧秘的智慧」,是世人眼睛未曾看見,耳朵未曾聽見,人心也未曾想到的,只有上帝藉著聖靈向我們顯明了(林前二7-10)。換言之,只有靠聖靈,人才能明白領會上帝的啟示真理。聖靈在人心的光照指引,保證了人能正確領受上帝的啟示。所以,屬血氣的人,因沒有聖靈內住,不能接受領會上帝的事(林前二11-16)。換言之,只有屬乎聖靈的人,才能藉者聖靈接受並相信上帝的啟示。

 

4.     『啟示』的廣涵

 

    屬乎聖靈的人,領受了上帝的啟示,因此他能看透萬事,而這些事唯有屬靈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15)。此處所強調的:並非指屬靈人是無所不知的萬事通,乃是說到『啟示』的範圍是廣涵萬事,不是只有所謂「屬靈或宗教方面」。『啟示』是認知臨到我們的萬事所不可或缺的,更是我們分辨萬事的準繩。

 

5.      『啟示』的中心

 

    聖靈內住在我們心裡,聖靈是基督的靈,彰顯基督;因基督就是上帝的奧秘,所積蓄的一切智慧知識,都在祂裡面藏著」(西二2-3)。主基督是包羅萬有的,所以,若屬於基督,得著了基督,就得著了萬有(林前三22-23)。當我們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不再以屬世界的觀點來認知(林後五16-17),有基督的心,以基督的觀點來看透萬事(林前二16)。這正是馬太十一27與路加十22所說的:一切所有的,都交付了聖子基督;除了基督和基督所願意指示的,沒有人能知道父神。基督是啟示的中心,所以使徒保羅說:「我曾定了主意,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2)。

 

啟示的意義

 

    『啟示Revelation』是「顯明,揭示前所隱藏的」之意,在神學上是指「上帝將人前所未知的真理曉諭給人」。

 

    如果創造人類與萬有的獨一真神,未將自己顯明給人,則無人能知有關祂的事情及萬物真相,也無人能與祂發生交流關係。

 

    不但如此,人因犯罪墮落活在黑暗權勢之下,被抹瞎了心眼,無法得見真光。所以,因著人的有限與有罪,人無法靠自己尋見上帝。

 

    世人的聰明智慧,只能塑造出許多有形無形的偶像,敬拜「未識之神」,承認自己不認識上帝(徒十七23)。人要認識真神,必須透過上帝主動的『啟示』。

 

以信學上帝

 

神學既然是學上帝,即我們信仰與生活的全部,當然是要根據聖經、以基督為中心,所以神學是『信』的活動與工作,必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神學是以『信』為始,以『信』成終。

 

所以,神學不應追求新奇怪異的教訓,或荒渺無憑的話語,因這些事只生辯論或揣測,並不增進你我靈命生活與福音事工。研讀神學的動機,除了學習認識上帝,不容有它。

 

任何不以信為本的神學觀念,雖可流行得勢於一時,但終必失敗破產,因『並不發揚(和合本作「發明」)上帝在上所立的章程』(提前13-5)。神學即上帝的聖工章程,完全是在『信』裡(in faith)藉著『信』(through faith)來執行實施的。惟有因著信,才能產生神學學上帝的三大果效(即上帝在基督裡向我們所定的旨意):『常常喜樂、不住的禱告、凡事謝恩』(帖前五16-18)。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可結論說:「神學乃是以信學上帝」。讓我們一起『因著信』來學習認識上帝。惟有如此,神學才是活的,才合上帝的心意,才有生命,才會直到永遠。因為「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十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