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 星期一

解放神學的神義論

 

    神義論的功能是將個人生命的失序經驗,整合到社會既定法則中的意義脈絡安頓。它最終追尋的並不只是超越痛苦、死亡,而是意義的渴望,而且強烈想要認知為何不幸會臨到自己身上?因此,神義論可以是合理化「強者」剝削者的社會不公;當然也可以被「弱者」來合理化他/她們對社會不公的對抗。也就是說,弱者的神義論可以轉化為解放神學的神義論。

 

    解放神學強調神學的出發點是「使命感」,一種委身於自身處境的信仰熱誠。因此,對自身處境的了解多寡就會決定神學向度之深淺,及信仰熱誠所為何來。社會分析在此成為神學向度的有效工具,而且也唯有認知到「社會上的一切運作皆有利於有權勢團體」此論點的分析,神學的上帝論才不會浮沉於有權勢團體所作的一切社會決定。反而,上帝會體認到弱勢者的哀嚎,而為自己所創造的世界伸出援手,發出公義。在此,神義論不再是合理化強權,而是激發解放弱者之動力。

 

    神義論作為社會的榫眼,由安頓的社會法則轉化為弱者尋求正義的解放力量。先前對神義論的控訴由人義論承擔,也改變人義論的「承擔罪惡」責任為「改造社會」責任。神義論與人義論匯集而成再生能力,真正的「道成肉身」是要打破不公義的壓迫體系來重建人性社會, 真正體驗上帝的愛與公義可在人間實踐。

 

    拉美解放神學家古提雷茲提醒基督徒的解放運動,應有下列三個層面認知:

 

    首先是我能知道什麼?(What can I know?)即基督徒應逐漸了解自身的現實處境為何?而此現實處境又與信仰有何關聯?對信仰而言,人民受苦與掙扎的意義又是什麼?

 

    接著,我該做些什麼?(What should I do?)基督徒該如何努力來足以改變受苦的處境?有什麼可能性及選擇性來使自己更積極地參與及投入?

 

    最後,我能期待什麼?(What can I hope for?)基督徒應有一個合一的歷史見證,並在上帝國臨在的盼望中,激發大家齊為上帝公義實踐人間而奮鬥。

 

社會補償的神義論

 

神義論是上帝論的首務,神義論講通了,上帝的攝理就可理解。神義論的社會學向度就是個人及社會對「社會秩序化的力量,藉由信仰認知來臣服」。在此,宗教信仰提供一種意義脈絡,內化於人們的思想,使其超越不平等對待及痛苦遭遇。主要功能是可將個人的不快樂經驗以某種神義論來補償,將苦難視為上帝的考驗及未來更大祝福, 而安然接受。以社會學向度理解,神義論就是一套宗教合理化說辭,內化為意義脈絡,且可安然忍痛來接受社會短暫的失序現象。

 

宗教社會學家彼得柏格批評這種自我否定式的臣服,從社會心理學角度來看是一種「受虐性」心態,由社會安定法則所強迫形塑。這種接受對方予取予求仍覺得快樂的受虐,在人類互動關係屢見不鮮,可能表現於男女朋友情愛、政治上領袖與跟隨者、或宗教上師尊與信眾關係等等。彼得柏格認為,將世上痛苦視為上帝的考驗,是獲得意想不到的幸福之祕訣,這種想法可能是一種受虐性心態;而神學家們以這種態度對苦難做解釋,有時實在無情到令人難以想像。

 

在此,神義論彷彿是社會的「榫眼」,從個人的病痛到社會的天災、人禍及貧富不均、不公,皆備有答案來助人釋懷,給予窮人為何貧窮、富人為何富有合理的解釋。這樣的神義論最終是維繫不平等社會最有力的法則。神義論到此構成施虐的壓迫者與受虐的被壓迫者共謀而成共犯結構,如歌德所說:「人最悲哀的是身為奴隸還自以為自由!」

 

聖經中的約伯記就是最好例子,約伯的不幸本來可讓受害者正當地提出神義論的質疑來質問上帝。但是憤怒者所質問的神義,卻被自己的朋友質疑自身有否權利對上帝提出質疑。本來對上帝不公平的控訴,最後卻逆轉為對受害者是否犯罪的控訴。神義論的質問最終不但沒有答案,還以「人義論」取而代之。約伯記的討論重點就常被誤置於人類罪的問題,而非上帝是否公義的質問。

 

    近代新正統主義也是如此,在面對二次大戰納粹的暴行,也常以「人的罪惡」取代「上帝公義」的論述。德國神學家莫特曼在親身體驗二戰德國的暴行後,試圖以「盼望神學」,上帝親身在十架的受苦來緩和神義論的疑惑。畢竟受苦的上帝才能為無辜者所受的折磨辯護,經由上帝自己最不幸的痛苦來緩和人類的痛苦。

 

    莫特曼說,我們的上帝是使人有盼望的上帝,這個盼望是在復活與十字架的矛盾中生出。復活的盼望成全與罪對立的公義、與死對立的生命、與苦難對立的榮耀及與現今紛爭對立的和平未來。就是這種復活盼望,才能激發熱情面對苦難挑戰。

 

原型的神義論

 

神義論詞語源自希臘文的「上帝」(theos)及「公義」(dike)所組合,可簡釋為「存在世界上的罪惡與上帝的全能與善並不相互矛盾的論辯」。然而,這個世界若是全能至善的上帝所造,為何罪惡卻四處蔓延呢?如古希臘哲學家伊比鳩魯所質問:「難道神願意阻止罪惡,卻做不到嗎?那麼,神便是軟弱無能。難道神能做到,卻不願意做嗎?那麼,神便是懷有惡意。難道神既能做到又願意做嗎?那麼罪惡又從哪裡來?」

 

初代教父奧古斯丁是以「自由意志」為基調,來解釋神義論。奧氏認為惡並非上帝所造,而是來自上帝給予人們的自由意志以及天使們的犯罪所生。雖說罪惡存在,但上帝賦予的自由意志也同時具備擇善的可能性,這樣的世界整體來說是美好的。

 

另外,初代教父愛任紐也提供一種「過程論」來緩和神義論爭辯。人被造雖有「上帝的形像」,但要達到如同上帝般的美好,是遙遠未來之事,人類的道德成熟或精神完善需要歷經一段漫長而艱辛的歷程,而「罪惡的存在」則是在這歷程中必經的階段。這樣的論點被近代英國神學家約翰希克所引用,說明人類的創造是在漸進式的過程中,人雖具有「上帝的形像」,卻又未達「上帝的樣式」理想,於是世界存在作惡的不成熟狀態,人類和世界的理想狀態應該是在未來。最終人能從「動物的生命」走向「永恆的生命」,真正成為上帝的兒女。

 

宗教第一法則常被視為「因果法則」:善有善報,惡有惡終。如果第一法則難於實踐,宗教第二法則的「天堂、地獄」或「輪迴轉世」思想就會強化,皆巧妙地轉化人類所謂的善惡與幸或不幸後果的反比,幫助人在心理的承受上予以釋懷。

 

上述神義論皆可歸納為「原型」的神義論,即個人完全認同集體性的社會法則而強迫自己去自我超越。個人對族群、國家或宗教信仰認同愈強,安頓在某一種意義脈胳中,就能將個人遭逢的不幸而帶來失序衝擊的威脅減至最輕。這種原型神義論以維繫族群生存來合理化一切個人的不幸。舊約以色列人的信仰就是此原型神義論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