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肉體之死的性質
聖經中提到各種肉身之死。有時稱之為「肉體之死」,與「靈魂之死」有別(太10︰28;路12︰4),有時稱之為「失喪生命」或「生命的終局」(路6︰9;約12︰25);有時也稱之為「身體與靈魂分開」(傳12︰7;雅2︰26)。基於以上各處的經文,我們可將肉體之死視為「因身體與靈魂的分開而使肉體的生命結束」。因之,這種死亡絕不是完全毀滅或滅亡。有些旁門雖認為死亡就是滅亡;但聖經提到死亡時,只是表明一種「存在的終止」,不過是生命上當然的關係斷絕了而已!
二、罪孽與死亡的連繫
伯拉糾派(Pelagians)與索西奴派(Socinians)說人被造時就已被指定為必死的,意思並不是說人可以被死亡所勝過,乃是說人是受死亡的律所統治,因之人一定會死。這種看法,很顯然是不合聖經的;因為聖經的教訓明明指出,死亡臨到人類,是因為人犯了罪,死亡乃是罪孽的刑罰(創2︰17,3︰19,5︰12、17,6︰23;林前15︰21;雅1︰15)。聖經特別指出,死亡並不是一種人生自然的現象,卻很肯定地指出死亡對於人類是不自然的現象,有如人類的仇敵。死亡是神忿怒的表示(詩90︰7、11),是審判(羅1︰31),是定罪(羅5︰16),是咒詛(加3︰13),而且也叫人人都戰兢恐懼。因罪惡進入了世界,死亡也隨之而來。按照神嚴格的公義來講,我們可以說︰當人犯了罪的那一瞬間,神即刻就可以叫死亡臨到人類(創2︰17);然而因著他的普通恩典,他是死亡得以延遲,沒有立刻臨到罪人;又因他特殊的恩惠,他在基督裡勝過了那與我們為敵的死亡的權勢(羅5︰17;林前15︰45;提後1︰10;來2︰14;啟1︰18,20︰14)。
三、信徒之死的涵義
聖經提到肉體死亡時,乃是指一種刑罰,是「罪的工價」。基督徒既已脫離了罪愆;我們就自然會發問說︰信徒為什麼會死?我們不能說,死亡是信徒們的刑罰,因為他們不再被定罪。那末神為什麼讓他們經過可怕難受的死河呢?所以對於信徒來說,死亡顯然是代表神對人懲罰的終結,為的是要使他們經過這一步而得以完全成聖!想到死亡,因親人之死而哀傷,有死亡的預兆所感到的病痛,更有預覺到死亡就在目前的光景等等──對於神的兒女都是有益的事。這一切可以叫那自高自大的人謙卑下來,可以克服肉體的虛榮與情慾;可以製止屬世的生活與態度;因之而使信徒在靈性上更有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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