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 星期一

原型的神義論

 

神義論詞語源自希臘文的「上帝」(theos)及「公義」(dike)所組合,可簡釋為「存在世界上的罪惡與上帝的全能與善並不相互矛盾的論辯」。然而,這個世界若是全能至善的上帝所造,為何罪惡卻四處蔓延呢?如古希臘哲學家伊比鳩魯所質問:「難道神願意阻止罪惡,卻做不到嗎?那麼,神便是軟弱無能。難道神能做到,卻不願意做嗎?那麼,神便是懷有惡意。難道神既能做到又願意做嗎?那麼罪惡又從哪裡來?」

 

初代教父奧古斯丁是以「自由意志」為基調,來解釋神義論。奧氏認為惡並非上帝所造,而是來自上帝給予人們的自由意志以及天使們的犯罪所生。雖說罪惡存在,但上帝賦予的自由意志也同時具備擇善的可能性,這樣的世界整體來說是美好的。

 

另外,初代教父愛任紐也提供一種「過程論」來緩和神義論爭辯。人被造雖有「上帝的形像」,但要達到如同上帝般的美好,是遙遠未來之事,人類的道德成熟或精神完善需要歷經一段漫長而艱辛的歷程,而「罪惡的存在」則是在這歷程中必經的階段。這樣的論點被近代英國神學家約翰希克所引用,說明人類的創造是在漸進式的過程中,人雖具有「上帝的形像」,卻又未達「上帝的樣式」理想,於是世界存在作惡的不成熟狀態,人類和世界的理想狀態應該是在未來。最終人能從「動物的生命」走向「永恆的生命」,真正成為上帝的兒女。

 

宗教第一法則常被視為「因果法則」:善有善報,惡有惡終。如果第一法則難於實踐,宗教第二法則的「天堂、地獄」或「輪迴轉世」思想就會強化,皆巧妙地轉化人類所謂的善惡與幸或不幸後果的反比,幫助人在心理的承受上予以釋懷。

 

上述神義論皆可歸納為「原型」的神義論,即個人完全認同集體性的社會法則而強迫自己去自我超越。個人對族群、國家或宗教信仰認同愈強,安頓在某一種意義脈胳中,就能將個人遭逢的不幸而帶來失序衝擊的威脅減至最輕。這種原型神義論以維繫族群生存來合理化一切個人的不幸。舊約以色列人的信仰就是此原型神義論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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