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認識《多特信條》

 

   《多特信條》原名為《多特總會對於在尼德蘭教義爭議中五大要義的決定》(The Decision of the Synod of Dort on the Five Main Points of Doctrine in Dispute in the Netherlands),又名《反抗辯派五大要義》(the Five Articles Against the Remonstrants),內容就是1618 年至1619年多特總會所采納的教義。

 

    盡管多特總會是荷蘭改革宗教會召開的一次全國性會議,但這個會議本身確實具有一定的國際性,既有來自荷蘭各地的六十二位代表,也有來自其他八個國家的二十七位外國代表。 之所以召開多特總會,目的就是要解決當時荷蘭教會中由於阿米念派的出現而引發的嚴重的教義爭議。

 

    阿米念(Jacob Arminius, 1560-1609)是當時萊登大學的神學教授,在很多重要教義上偏離了改革宗信仰。在他死後,四十三位和他意見相同的牧師起草了一份《1610年抗辯書》(the Remonstrance of 1610)闡明瞭他們所堅持的五大教義要點,並且遞交給荷蘭執政官。在這份檔和以後的著述中,阿米念派,也就是「抗辯派」,教導說:

 

1)上帝的揀選是基於上帝的預知;

 

2)基督的救贖之功是為普世所有人預備的;

 

3)人的自由意志只是部分性地受到了罪的敗壞;

 

4)人能夠抵擋上帝拯救性的恩典之功;

 

5)已經得救的人仍然有可能從蒙恩的境地墮落。

 

    他們希望修正改革宗教會的教義標准,並且讓政府保護他們這些少數派的立場。當時阿米念派和加爾文宗的爭議非常激烈,甚至使得整個荷蘭走向內戰的邊緣。最後,1617年,荷蘭執政官以四比三的投票比率決定召集一個全國性的總會,專門對付阿米念派的問題。

 

    多特總會從 1618 年十一月到1619年五月在長達七個月的時間內先後召開了154輪正式的會議。抗辯派有十三位神學家出席會議,為首的就是伊皮克普斯(Simon Episcopius)。他們用各種方式方法來拖延總會的工作,在各個代表團之間進行瓦解分化,但最終他們的各樣手段都沒有得逞。

 

    總會在柏格曼(Johannes Bogerman)的帶領下,把抗辯派人士驅逐出去。然後總會通過了《多特信條》,徹底駁斥了《1610 年抗辯書》,並根據聖經闡明瞭改革宗信仰在這些爭議性問題上的立場,這就是現在眾人所說的「加爾文主義五大要義」:

 

1)上帝無條件的揀選;

 

2)基督救贖的特定性;

 

3)罪人在整體上的敗壞;

 

4)上帝不可抵擋的恩典之功;

 

5)聖徒的持守。

 

    盡管這五大要點並沒有概括加爾文主義的全部內容,而是加爾文主義針對抗辯派五大錯謬所做出的答覆,但這五大要義在改革宗神學整個體系中確實處於核心地位,尤其是在改革宗救恩論中更是無比重要。改革宗神學的首要原則就是上帝的絕對主權,而這五大要義乃是從這一首要原則發出的,因為非常重要。

 

    這五大要義也許用以下的表述更加清楚:

 

1)揀選和信心乃是上帝基於祂自己至高無上的旨意而賜的恩賜;

 

2)基督的受死足以補償全世界所有人的罪,但其救贖性功效唯獨成全在上帝的選民身上;

 

3)所有人都從整體上受到罪的敗壞和汙染,所以他們在自身的救贖上不能發揮任何的效力;

 

4)上帝按照祂自己主權的恩典,不可抵擋地呼召祂的選民,並使他們重生,得享新生命;

 

5)那些真正得救的人,也繼續得蒙上帝的恩典的保守,即使他們在使自己的蒙召和揀選堅定不移的過程中為許多軟弱所困,他們仍然能夠堅韌到底。

 

    一言以蔽之,我們可以說《多特信條》的主題就是人得救完全是因為上帝主權的恩典:

 

1)得蒙揀選是來自上帝主權的恩典;

 

2)得蒙拯救是因為基督為他們贏得了上帝主權的恩典;

 

3)整體敗壞的罪人需要上帝主權的恩典;

 

4)聖靈把上帝主權的恩典落實在他們的身上;

 

5)他們因著上帝主權的恩典而得蒙保守。

 

    雖然《多特信條》在形式上分為四個部分,但我們仍然說信條闡明瞭五大教義要點,因為這一信條的框架本身就是針對《1610年抗辯書》所寫的。第三和第四部分之所以合在一起,是有其深意的,因為參加多特會議的前輩們認為這兩個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就把這兩部分合稱為「第三項與第四項教義」。

 

   《多特信條》有著自己的特色,這一特色就是法理性,因為制定這一信條的目的就是針對當時阿米念派所引發的教義爭議作出司法性的裁決。在原本的序言中稱這些要點為「判決,在相關的五大教義要點上,把合乎聖經的正確主張闡明出來,同時也駁斥了不合乎聖經的錯誤主張。」

 

    當然,信條本身也有其局限性,就是沒有覆蓋所有基本教義,而是針對當時爭議的五大要點作出了澄清。每項教義都分為兩個方面,首先是從正面闡明改革宗神學的主張,其次是從反面駁斥相對應的阿米念派錯謬。合在一起,《多特信條》一共有五十九條闡明正確主張,三十四條駁斥謬誤。

 

   《多特信條》在其所闡明的各項教義上既合乎聖經,也保持平衡。在教會曆史上,這一信條是第一次由教會會議闡明瞭當時各地改革宗教會在救恩論方面共同的立場。 當時出席會議的荷蘭代表和外國代表都毫無例外地簽署了這一信條,其中既有持守墮落前預定論者,也有主張墮落後預定論者。信條完成之後,大會特地舉行了一次感恩性質的聚會,感謝神在改革宗教會中保守了主權的恩典這一寶貴的真道。

 

多特信經的相關性

 

  多特大會召開的時間是161811月到16195月。這些傑出的歐洲改革宗神學家們,歷經幾個月漫長的勞作,編製出一份受到教會廣泛認可與歡迎的公告,實在對於合乎聖經的基督教是一個充滿智慧的表述。信經所使用的簡明與通俗的語言,正好說中了廣大基督徒內心最深切的需要。
 
  當基督徒們意識到自己全然被罪惡所捆綁,此信經呼召他們要在上帝面前謙卑。信經激發了大家對上帝揀選之愛的感恩的心,這揀選是在基督裡所成就的以及被聖靈主權式地施行出來的那完美救贖。信經也對基督徒的內心講述了安慰的信息,驅逐了恐懼,並且宣告了上帝那永遠不離不棄的大愛。信經呼籲上帝的子民要從那種病態的自我憂慮當中解放出來,帶著愛與喜樂,積極入世地去服事上帝。
 
  此信經的神學理念並不是要用棍棒來恐嚇改革宗的信眾,讓他們什麼工作都不敢做。相反,信經是要用上帝純全的旨意來武裝改革宗的教會。因著被信經所教導的那種對於上帝滿滿的信心而得來的堅固,改革宗的基督徒們成為基督在歐洲最有活力和果效的見證人。
 
       21世紀,教會同樣需要這種充滿生機同時合乎聖經的信仰,正如17世紀的時候那樣。教會需要宗教改革的那種異象,這不僅僅是為了保留一種傳統。教會必須被裝備,好去首當其衝地面對當今的諸多問題。困擾美國基督教的,並不是聖經知識太多,而是太少了。
 
  改革宗的基督徒們需要重新吸收此信經當中那些合乎聖經的觀點,以便讓那些被呈現出來的真理能夠瀰漫在他們心靈與生活的每一個角落。當上帝的真理使得教會充滿能力的時候,就會不斷地有人獲得救贖,並且被恢復到上帝起初所期望的榮耀狀態。
 

 

 

多特信經的語言

 

  參加大會的代表們在他們的工作中使用了兩種方式來進行報告與討論。約翰黑爾斯(John Hales),一位來自英國的大會觀察家,他在自己發自多特的信件當中對與會者作了諸多的描述。161918日,他帶著讚許的心情記錄了當中的一場討論:「探討和辯論的時候,用的是一個接一個演講的方式,遵行拉丁文講道的風格,或者說更像是神學講座,正如我們在學校裡面改採用的那種方式。」

 

    118日的另一場討論是他不認同的,他如此評論說:「他的演講方式極為雄辯,正如他在講道中改採用的那樣,而不是經院式的,遵循那種爭辯的時尚和學校中的風格。」
 
   到了應該書寫信經的時刻,大會必須要在這兩種報告方式當中進行選擇,也就是在經院式的模式(即神學院校中的講座的那種技術性的形式),還是那更為通俗的方式(即為著教導的目的而對著教會大眾改採用的演說形式)。代表們的決定是,如果把信經的框架設計成能夠讓眾教會都可以很容易明白並受到訓誨的形式,那才是最大的成果。於是信經在格式上就不是經院式的,而是採用了簡潔與直截了當的方式。
 
   為了印證這個論點,我們只需要看一下第一條教義標題的例子就好了。條款一至六精確地表明了揀選這個道理應該如何被教導,以及這個合乎聖經的教義應該如何被探討,以便堅固教會。遵循聖經的模式,這份信經開始於人類歷史所彰顯的對於救贖的需要,然後進入到上帝在歷史上所預備和賜下的基督,最後把上帝那有效的救恩預備,與他那永恆的、主權性的、自由的旨意相聯繫,指出某些人是被揀選的,而另一些人則被留在他們自己的罪裡面了。
 

 

 

多特會議的妥協

 

   一個有關這次大會的說法就像神話一般,認為該會議所表達的乃是一個特別死板與狹隘的加爾文主義的敘述。這種態度反映出對於該大會的解。其實,當那些正統派的代表們在多特齊聚一堂時,很快他們就發現,彼此之間都存在著一些重要的差距。
 
  儘管他們大家都能夠同意,阿米念的神學是錯誤與危險的,他們卻無法就如何才能最好地來正面表述改革宗的信仰達成共識。其中兩個特別存在著分歧的領域浮出水面:揀選的教義,以及基督贖罪的範圍。
 
  對於揀選,大會中的大部分人都是站在墮落後揀選論這邊的,而另一群德高望重的少數派人士卻是支持墮落前揀選論的。對於贖罪的範圍,大部分人士都是對那傳統的公式表示滿意——最初是在中世紀被彼得倫巴都(Peter Lombard)使用的——就是說,基督的死亡對所有的世人都是「足夠的」,但是只有對那些蒙揀選之人才是「有功效的」。有兩組人對這個大眾化的觀念表示了反對:第一組人想要從所探討的議題當中除去「足夠性」這個條目,而第二組人則是想要強調和詳細闡述這個「足夠性」的概念。
 
  關於基督代贖性死亡的爭論,尤其給大會的工作帶來了麻煩,而且在某個環節中,一些代表威脅說他們準備退出會場,拂袖而去。不過,多特大會更多看重的是神學上的智慧以及策略上的需要。在諸多的討論過程中,各個代表之間在神學上並不存在核心差異,這個結論逐漸明朗起來。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經過某些妥協之後的構想是有可能達成的。藉著一個及時的妥協,大會的工作總算是結出了果子。
 
  在今天,「妥協」常常是一個被人蔑視的詞彙,因為在最近幾十年當中,有太多的情況提示我們說,一旦有某種神學方面的妥協,就意味著要向一些嚴重的神學錯謬或是異端邪說投降。但是,在多特會議所達成的妥協,卻能夠成為現代教會生活的一個模範。這些改革宗的神學家們以罕見的敏銳在多特既護衛了聖經的核心真理,同時又留下一些空間,允許在正統信仰當中存留一些合法的神學方面的差異。例如,信經的最後陳述,同時允許人們做出墮落後揀選論與墮落前揀選論的解讀。而在贖罪的範圍這個問題上,「足夠性」與「有效性」都被教導,但是對於「足夠性」的最終性質,卻留給大家繼續探討,未作斷然的定論。
 
  那麼,這些信經並非正統加爾文主義整齊劃一的僵硬的闡述,反而是一個溫和的、包羅廣泛的妥協,把所有的加爾文主義者圍繞著信仰的核心而聚集到了一起,避免了這場運動為著一些邊緣性的議題而走向分崩離析。
 

 

 

多特信經的議題

 

  對於《多特信經》以及加爾文主義五大要點的一個錯誤觀念,就是認為這些只不過處理了神學外圍的東西。那些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喜歡強調那些被其他福音派信徒所共同持守的那部分教義。儘管他們或許也會承認,信經中的改革宗特色,在教義方面是有價值的,他們卻往往不認為這些是核心的與根基性的部分。
 
  這樣的方法並不是新奇的事物。阿米念派人士在荷蘭就是按照這個辯解的思路而固執己見的,他們堅持說自己的立場並沒有從改革宗的基要教義當中偏離出去。他們聲稱自己的不同之處所牽涉的神學細節是不足掛齒的,不過是如同墮落後揀選論(infralapsarianism)與墮落前揀選論(supralapsarianism)之間的細小差異而巳。
 
  在這個大會被召集之前,弗朗西斯庫斯霍馬勒斯(Franciscus Gomarus),這位帶頭堅持墮落前揀選論的神學家,斷然否決了這種阿米念派的說法與策略。他宣稱,在改革宗與阿米念之間的課題,並非是有關預定論的某些抽象的細節。相反,這個課題乃是關係到宗教改革的核心所在——唯獨在基督裡因信稱義。改革宗的神學家,無論是持墮落後揀選論還是墮落前揀選論的觀點,也都認同霍馬勒斯的這個分析。
 
  阿米念派的預定論教義說的是,上帝獨自地揀選了某些人,賜給他們永生,而這些人只不過是上帝預先看到了會對福音產生出信心之回應的人。這樣一來,某人是否被上帝揀選,就變得是要取決於其信心的有無了。改革宗神學家們準確地看到,這種觀念在其根本意義上是扭曲了宗教改革所作出的那個重新發現,亦即對於信心的那個合乎聖經的理解。信心乃是上帝賜給蒙揀選之人的禮物,而不是另一個善行,也不是新約中一個新的合法條件。他們於是就拒絕了阿米念派的企圖,認為對方是想要再次把人的合作當成是救恩的關鍵成分。這些改革宗神學家正確地看到,唯一能夠保護「唯獨信心使人稱義」這個教義的途徑,就是要儘可能清晰地堅持以下這個主張,即信心完全是一份禮物,是上帝按照其主權賜給那些他已經揀選之人的。
 
  所以,此信經當中的每一條教義標題,都是在強調、堅固和保護基督教那個根基性的事實:救恩全部都是出於耶和華的。


    第一個教義標題強調說,信心被賜給某些人,乃是根據上帝自己單方面的喜好,而不是因為被揀選者任何的努力或是特徵,好像此而使得自己看起來比別人更加配得救贖。
 
  第二條教義標題顯示說,基督受死,替那些蒙揀選之人完美地成就了救贖,而並不是使得救贖成為一個抽象的可能性而已。


                第三與第四條教義標題表明說,世人死在過犯罪惡當中,全然沒有能力去幫助他自己,因此只能是全然地倚靠聖靈,由聖靈來施行基督的死亡所達成的那些好處,並且聖靈是主權性地、有效地、全備地作工在那些蒙揀選之人身上的。
 
  第五條教義標題則是安慰信徒們說,他們可以擁有確據,聖靈在賜給蒙揀選之人信心這份禮物之後,還會一直保守他們,以至於那些屬上帝的人,在他們整個的人生當中,都會非常可靠地被保留在基督的身體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