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 星期二

代贖的範圍


代贖的範圍的問題是:基督為誰作成代贖?基督為誰死?我們讀到:「我們都如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6

約翰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

有人說約翰的話已將問題澄清天下,無容爭辯。

保羅論及以色列的不信時說:「若他們的過失,為天下的富足…何況他們的豐滿呢﹗」(羅十一12

我們是否要以為保羅意謂以色列的過失將論及的富足帶給過去、現在、將來的每一個世人呢?「以色列」在此是與「天下」成對比。況且,人類的每一成員也沒有因以色列的過失而富足。保羅在此用「天下」一字是指那與以色列成對比的外邦天下。「天下」一字並不指普天下所有的人。而是有較狹小的意思。再者,保羅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

我們會否以為稱義已臨到所有的人呢?這不可能是保羅的意思。他所談論的是實在的稱義,即在基督裡,引至永生的稱義。我們不可能相信如此稱義會臨到人類的每一分子,除非先相信每一分子至終都會得救,雖然保羅在經文的前部用「眾人」指普世的眾人,但是他在經文的後部是指狹窄的意義,就是所有將實在被稱義的人。

我們不能用幾段以「天下」、「所有」等字解釋基督之死的經文而速下結論,說聖經支持代贖的範圍是普世性的代贖。

我們深思救贖的意義,就會不難察覺普世化的代贖(atonement)是不可能的。救贖的意義是什麼?這不能解成「救贖的可能性」(redeemability)(即處於一個可蒙救贖的地位),而應解成「基督已經買贖(purchased)並取得(procured)救贖」。這是新約聖經每論及救贖時所奏的凱歌﹗

基督用自己的血把我們救贖歸上帝(啟五9);祂獲得永遠的救贖(來九12)。「他為我們捨了自己,又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又潔淨我們,特作自己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

任何把救贖解作以代贖和能力去達成有效的釋放,以而不是把它解作完成蒙救者可確保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救恩之大工的,都是貶低了救贖的意義。基督不是為要把人放在一個可救的地位而來,乃是要救贖子民歸祂自己。基督來,不是要使罪成為可補償的,祂來是為了贖罪(expiate sins)「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來13)。基督不是為使上帝能與人復和而來,祂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與上帝復和。

    因為基督成就,確保了救贖,祂是一位全備而合適的救主。祂被傳揚為這樣的救主,為要召喚人用信心將自己委身給祂,相信祂曾全然順服、行完救贖,在祂擁有永遠救贖的功效。

    然而,若有人查問:聖經豈不是有更直接的證據去解釋代贖明確或有限度的範圍?聖經的確有許多證據。我們只申述其中二者。

(一)第一個證明出自羅馬書八章卅一至卅九節

    這段經文有二處明顯論及基督的死:「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32節),和「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34節)。因此,任何出自這段經文對範圍方面的解釋都關係著代贖的範圍。

    保羅在卅一節發出一個問題:「既是這樣,還有什麼說的呢?上帝若幫助我們,誰能敵擋我們呢?」

    保羅所說的「我們」指誰?「幫助我們」和「敵擋我們」的意思指誰?它們的意思不會超出上文的內容,即廿八至卅節的內容。若循聖經思想,把卅一節的解釋超出三十節的範圍,在解釋上就變得怪異了。由此可見,卅一節的「幫助我們」、「敵擋我們」所指的範圍是受三十節的內容限制的。

    繼續看卅二節時,發覺保羅再引用「為我們」,並在其後加入「眾人」(all)「上帝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

    在這裡,他明顯地指著那些父為他們將子捨棄的人。問題是:「為我們眾人」的範圍為何?「眾人」的範圍不會大過「我們」的範圍。保羅在此說,父作這事的目的是為「我們眾人」的利益,卅二節「我們」的意義是在乎卅一節的「我們」的意義。說保羅在卅二節所說的多出很多,如此解釋違反了最基本的解經規則。

    我們繼續看卅三節。有限度的範圍變得無可置疑地明顯清皙。因為保羅說:「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

    揀選和稱義的意義卻回到廿八至三十節的內容,在那裡證明了預定(predestination)和稱義的範圍是一致的。

    保羅在卅四節再次論及基督的死。首先,他對「基督的死」的引證相等於「上帝是稱義者」的事實。保羅引證基督的死,所指是蒙揀選者和稱義者。因此,我們尋證基督犧牲的死的範圍時,是沒有理由超蒙揀選和稱義的範圍的。

    最後,有一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的。」(羅八35-39

    保羅以最有力的言語、最詞藻華美的一個書信結語來確定關乎蒙代贖者的平安。這平安的保證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的愛,這上帝的愛毫無疑問是指上帝給他所愛戴的人的愛。

(二)第一個支持有限度代贖的聖經根據

    新約對信徒與基督的死的關係有一個更普及的解釋:基督為他們死了。但另外也有一說法:他們在基督裡死了(比較:羅六3-11;林後五14, 15;弗二4-7;西三3

    保羅的教訓對我們現今的討論的要點是: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都與他一同復活。保羅亦顯著地申明:「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羅六8-9

    正如基督死而復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去的人也必在祂裡面復活。這在基督裡復活的結果為何?保羅毫不隱瞞地說就是復活得新生命。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羅六4, 5

    「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4, 15)「因為你們已經死了,你們的生命與基督一同藏在上帝裡面。」(西三3

    根據保羅的明顯講述,我們建立以下先後的定理:所有基督替之代死的人都在基督裡死了,所有在基督裡死了的人都與基督同活。與基督同活就是得著新生命,效法基督復活的樣式。與基督同死因此就是向罪死了,又與祂同活,就是新生的,順從的生命取向,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我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必然的結論是:基督只是為那些向罪死了、向義活著的人死。結論顯而易見:基督的死在其成為代贖之特性,是單單指時候到了那些得著基督之新生命的人;基督的復活是這生命的保證和樣式。這是另一次重覆地提到基督的死和復活是不能分開的。基督替之代死的人也是基督為之復活的人。祂施拯救是屬天的工作,此工的範圍相等於祂一次為眾人成就救贖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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