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這個詞的意思是「使成為一致」,指的是將彼此疏遠的人合而為一。RSV譯作「復和」是更好的翻譯。在神學上,這個詞是用來指基督的工作,為要處理人的罪所帶來的問題,並引領罪人與上帝建立良好的關係。
1. 贖罪的需要:
人所以需要「贖罪」,基於三個理由—罪的普世性、罪的嚴重性和人沒有能力對付罪的事實。很多經文均提到「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王上8:46、詩14:3、傳7:20)。耶穌說「除了上帝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保羅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罪的嚴重性,罪使我們與上帝隔絕(賽59:2、箴15:29)。耶穌論到一種罪,說褻瀆聖靈的將永不得赦免(可3:29)。在得救之前,人「與上帝隔絕,因著惡毫,心裡與他為敵」(西1:21)至於那些不肯悔改的罪人,「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帝10:27)
沒有能力處理自己的光景。人不能隱藏自己的罪,也不能洗淨自己的罪。從來沒有人藉著遵守律法可以站在上帝的面前稱義(羅3:20、加2:16)。如果他一定要靠自己,他永遠不會得救。上帝的兒子既然要來到世界拯救人類,人就一定是罪人,而且處於危急的境況當中。
2. 舊約的贖罪
因著人的罪,上帝與人隔離,情況是絕望的,而人並沒有能力回到上帝的面前。然而上帝提供了一個方法。在舊約,人通常是透過獻祭來贖罪的,可是,我們不要忘記上帝後,「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17:11)
人的罪得贖,並不是基於所獻上的祭物有任何內在的價值,而是因為獻祭是上帝所指定的贖罪方法。所獻的祭物,可以反映出一些贖罪的真理。祭牲一定要無瑕疵,顯示出上帝要求的是完全的、完美的。祭牲要用錢去買,因為贖罪不是廉價的,罪的嚴重性不容輕視。祭物必須死去也是重要的的條件。不是透過一般的宗教儀式去成就,都一致指向死,為贖罪的方法。在舊約罪的刑罰就是死,是一致公認的。可是,上帝是滿有恩典的,祂准許人以祭物的性命來代替罪人的死。死和罪的關係十分清楚,以致希伯來書的作者可以作出這樣的總括,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9:22)
3. 新約的贖罪
新約的主張是,舊約的獻祭最終來說並不能夠除去罪惡,唯有藉著基督的死,人才可以得救,「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9:15)才可以得救贖。耶穌的十字架絕對是新約的中心,事實上也是整本聖經的中心點。在十架以前發生的事皆指向它,在十架以後的事,則回望著它。基督十架的重要地位,新約裡有大量關於這方面的教訓,實在並不希奇。新約的作者,從不同角度來寫十架,也各有不同的重點,讓我們認識關乎贖罪的多方面的真理。他們並不是重覆的說同一套固定的濫調。每一個作者都按自己所認識的來寫。與其他作者比較之下,有些作者看得更多,更深入。但是他們對真理的解釋沒有兩樣。
a.
十架彰顯上帝對人的愛
新約所有作者均同意贖罪的源自上帝的愛。贖罪不是一位滿有愛心的上帝得兒子,從一位嚴厲及不甘心—全然公正卻全然僵硬—的天父所榨取出來的作為。贖罪彰顯聖子的愛,同時也彰顯聖父的愛。保羅為這方面的真理作出了一個標準的解釋:「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5:8)。「上帝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3:16)。符類福音書強調人子、「一定」要受苦(可8:31),基督的死並非一次意外,它是上帝所定意必須要發生的事。同樣的,我們也看見主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求上帝的旨意得以成全(太26:42)。「因著上帝的恩」,基督為人人嘗了死味(來2:9)。贖罪是出於上帝的愛這個思想遍佈新約聖經,這是我們討論贖罪的方式的時候,必須記住的。
b.
基督的死作為一種祭
基督的死是為罪而死,不單單是因為某些惡人起來攻擊祂;也不是祂的敵人設謀陷害祂,而祂沒有能力抵擋他們。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羅4:25)。祂也是特別為我們的罪而死。祂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26:28)祂「洗淨了人的罪」(來1:3)。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2:2)。除非我們認定了十架上的救主是為全人類的罪而死,我們永遠不能夠明白基督十架的真正意義。基督的死應驗了舊約的獻祭所預表的一切。新約的作者喜歡將基督的死視為一種獻祭。耶穌設立聖餐的時候所用的措辭許多都與獻祭有關,指向十架上要成就的犧牲。保羅論到基督的犧牲時,是指某個特別的獻祭,如「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5:7)在約翰福音,施洗約翰宣佈說「看哪,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1:29)。獻祭是一世紀普遍流行的宗教禮儀。不管是那一個地方的人,或是甚麼背景的人,他們都夠察覺與獻祭有關的言語。新約用與獻祭帶出基督為人類所成就的作為,靠著祂的死,基督完全的實現了獻祭所指向的一切,而且有更豐富的含意。
c.
基督的死是代表性的死
基督的死是代別人受死。今日大多數的都接納基督的死是具代表性的看法。也就是說,祂是特別代替我們死,而不是,基督死了,然後不知怎麼的,人就分享到祂的死所帶來的好處。「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林後5:14)基督被稱為我們「在父那裡的中保」(約壹2:1)就是「代表」的意思。希伯來書一個重要的主題,就是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這個思想在整卷書中不斷重覆的出現。無論大祭司還是有些甚麼特點或職責,他代表別人這點是肯定的。
d.
新約所教導的「替代」的觀念
整本新約聖經都教導這個真理。「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可10:45)。這經文的細節「贖回」具有「替代」的涵義。(人應該死,但基督替我們受死,以致人不必再嚐死味),都指向替代的觀念。保羅告訴我們「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祂為我們受了咒詛乃是「替代」我們的另一種說法。「代贖」並不只是寬容人所犯的罪(羅3:25)。十字架表明上帝的公義,同時也表明上帝稱信徒為義。就是基督背負了人類罪孽的刑罰。基督擔當我們的罪的意思就是,祂代替我們受刑罰。「基督捨棄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6)具在「替代與贖回」的意思。(Grimm-Thayer)解釋:「用以換取另一個人的,作為贖他的代價」。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約11:50)。約翰指出這話是預言基督代替眾人而死。
贖罪還有許多積極的方面。如:救贖、復和、稱義、立嗣和挽回。保羅認為,基督的代贖之死,為祂的百姓成就了很大的事。希伯來書「基督是我們偉大的大祭司」其意:基督所獻的,是獨一無二和最終的祭,猶太人在祭壇上的獻祭,卻是短暫的。唯有基督的死,能夠產生永恒的作用。這新的體系永遠不會更改,因為基督已經完全解決了人的罪的問題。代贖罪反映的,不只是消極的一面。基督犧牲自己是為要除去罪孽,可是,基督的死,為我們開了一條出路,賜給我們新的生命。我們不應把這新生命—贖罪所帶來的結果—視作等閒。其他一切所作的,最終也是要達到新生命這個目標。(贖罪祭、饒恕、挽回祭、和好、復和、救贖主、獻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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