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條一‧若有人否認,至聖聖餐禮實在包含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血及其靈魂和神性,因此包含著整個基督;而倒說,在其中只是如在一種記號中,或表象中,或說,只有的能力在其中︰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二‧若有人說,在神聖的聖餐禮中,餅酒的實質存留著,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體血相聯繫;而且若他否認那由公教所最適合稱呼的化質說,即否認餅的全質奇妙地變為肉,而酒的全質變為血,其所存留的只是餅酒的形式︰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三‧若有人否認,在可尊敬的聖餐中,整個基督被包含在每一種之下,並包含在每一種分開時的每一部分之下︰那人當受咒詛。
教條十一‧若有人說,單是信便足夠作為領受至聖聖餐禮的準備︰那人當受咒詛。惟恐人因不配領受此偉大聖禮,而終於死並被定罪,本聖會議規定並宣布,凡良心被大罪壓迫的,雖然自以為極其痛悔,但是如果有聽認罪者時,那麼事先還是必須有屬聖禮的認罪。如果有人擅敢將相左的意見教訓人,向人宣講,或剛愎地主張,甚或在公開辯論中加以辯護,那麼他要被逐出教會。
第十四次會議, 一五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論至聖告解禮和臨終膏油禮。
第一章 論告解禮的必要及其設立
……因為上帝“滿有憐憫,知道我們的氣質”(詩103︰14),所以甚至對那些在受洗之後使自己奴役於罪惡和魔鬼權勢的人,還是賦與生命的補救法,——即告解禮,藉此將基督之死的恩惠,賦與受洗後跌倒的人……主既已從死裡復活,便特意設立告解禮,向門徒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2,23)……
第二章 論告解禮和洗禮的區別
告解禮與洗禮在多方面不同,乃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除在那構成一個聖禮的物質和形式上極不同以外,毫無疑義地施洗者毋需做審判者,因為教會不審判未受洗進入教會的人。因為使徒說︰“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林前5︰12)但對“教內的人”就是對那由基督我們的主曾一次用水的洗禮使之作肢體的人,就不同了;若他們後來犯罪玷污了自己,不要他們再受洗得潔淨——在天主教中重洗是不合法的——而是如罪犯一般把他們置於此法庭之前;好叫他們由神甫的判決,予以開釋,不僅是一次,而是按照他們痛悔並逃避所犯罪惡的次數……告解聖禮是為受洗之後跌倒的人得救所必須的,正如洗禮是為那些尚未重生的人得救所必須的。
第三章 論此聖禮的各部分和果效
告解禮的效力主要地是在其形式,而這形式便是神甫的話︰我免除了你的罪惡等等……但懺悔者本身的動作,就痛悔,認罪,和補償猶如是此聖禮的物質……此聖禮所表征的事,及其果效……乃是與上帝和好,這種和好在那敬虔的,並誠心領受此聖禮的人心裡,常產生良心上的平安和恬靜,以及心靈上極大的慰藉……
第四章 論痛悔
痛悔在以上所說懺悔者的動作中乃是居先的,是心中感覺憂傷,憎惡所犯的罪,並立志將來不再犯……關於不完全的痛悔,即通常鑒於罪惡的奸佞,或由於對地獄和刑罰的恐懼而生的,被稱為下等的痛悔(attrition)。本會議宣布︰若是這種痛悔不僅存著得赦免的希望,而且也有排除犯罪的願望,那麼,它非但不使人在假冒為善者,和更大的罪人,而且甚至是上帝的恩賜,和聖靈的感動,——聖靈固然尚未住在那懺悔者裡面,而只是感動了他,——藉此懺悔者得著幫助而為自己準備一條稱義的道路。雖然這下等痛悔缺少告解禮,便不能引領罪人稱義,可是它實在使罪人在告解禮中得上帝的恩典……
第五章 論認罪
……認罪是主所設立的,按上帝的律例是為受洗後跌倒的人所必需的……懺悔者的殷勤省察自己之後,凡自知所犯的大罪,都必須在認罪時枚舉出來……,至於那並不把我們摒於上帝恩典之外,較易常犯的小罪,雖然我們照虔誠人常行的,在認罪時認出來,乃是正當和有益的,而非擅為的,可是我們可以遺忘它們而無愆尤,並由其他補救法得贖……論到單獨秘密向神甫認罪︰雖然基督並未禁止人為求刑罰自己的罪,使自己謙卑,給別人作榜樣,並使被毀謗的教會得益處而公開認罪,可是這樣行,並不是為神的教訓所命令的;由人的法律吩咐人公開認罪,尤其認秘密的罪,也是不甚合宜的。是以,那在聖教會中自始至今便通用的,有聖禮性的,和秘密的認罪,既然向為最聖潔最古的教父們所一致嘉許,那麼某些人對它虛空的誹謗顯然是被駁斥了。這些人恬不知恥,教訓人說,認罪不合上帝的命令,是人的發明,起源於拉特蘭會議(Lateran Council)的父老;因為教會並未由拉特蘭會議規定基督徒應當認罪,教會本來就知道認罪乃是必須的,由神所設立的;教會只是藉著該會議規定,凡及齡的人,每年至少要認罪一次。因此全教會至今仍遵守一個有益的習俗——對信徒的靈魂很是有益——就是在最神聖和最蒙悅納的大齋節認罪。這種習俗,本聖會議最加贊許並采納,認為將之保留,乃是虔誠的,有價值的。
第六章 論施行此聖禮,和宣赦
……本聖會議宣言︰那些將掌握鑰匙之權有害地伸展到主教和神甫以外任何人的教理,都是荒謬的,是完全與福音真理相背馳的……縱然神甫犯了大罪,卻因他們在聖職中領受了聖靈的能力,仍然在基督的執事地位上,執行著赦罪的職分……
第七章 論保留案件
……有些更可憎惡的罪不應由眾神甫,而只應由最高神甫宣赦;所以至尊教皇,因在普世教會中受了至高權威,能配保留若干更難堪的罪惡案件,專歸自己審判……眾主教在其教區內也可照樣而行……尤其是在那予以逐出教會處分的罪惡上……但是……在人臨終時,便不可有保留,所以任何神甫都可以宣赦凡懺悔者的任何罪惡和處罰……
第八章 論補罪的必要和果實
……屬主的神甫照聖靈和明達的指引,當按著罪惡的性質和懺悔者的能力,規定有益和合適的補罪行為,以免自己縱容罪惡,對懺悔者太寬大,對極其嚴重的罪只規定輕微補罪行為,以致與別人的罪有分。他們須知他們所規定的補罪不僅是為保守新生命,並醫治疾病,也是為處罰已往的罪……
第九章 論補罪行為
……我們不僅是用那為求刑罰罪惡而自動采取的刑罰,或用那為神甫按照我們所犯的罪而裁奪的刑罰,也是用那由上帝所給我們而為我們忍受著的今世責打——這是愛的極大證據——能夠藉著耶穌基督向父上帝補罪。
論臨終膏油聖禮
……臨終膏油聖禮為教父看為不僅是補贖的完成,也是基督徒應常實行補贖之一生的完成。
第一章 論臨終膏油聖禮的設立
病人的聖膏油禮是由基督我們的主所設立的,是新律法的真聖禮,是已在馬可福音中暗示了,並是由那作使徒和主弟兄的雅各給信徒介紹公布了(雅5︰14—15)。
第二章 論此聖禮的功效
……這裡所表達的,乃是聖靈的恩典;的膏抹潔淨人的罪惡……並因在病人心裡激起對上帝慈悲的偉大信靠而提起並加強他的心靈……
第三章 論舉行此聖禮,並當於何日舉行
……這膏油禮乃是為病人所設,特別是為那些臥病垂危行將離世的人設立的……但如病人接受此聖禮之後獲得痊愈,後來又陷於死亡危險中的時候,他們可以再受這聖禮的幫助……
論至聖告解禮(共十五教條從略)
論臨終膏油禮(共四教條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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