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取自殷保羅著的《慕迪神學手冊》)
[簡介]
時代論前千禧年派有以下兩個特點:
(I)上帝對以色列人與教會的計畫是不同的﹔
(II)維持按字面詮釋聖經的原則。
時代論前千禧年派相信,教會在災難前被提。(帖前四13至18)
上帝會在災難中審判不信的外邦人,及不服從的以色列人(啟六至十九)。
災難結束時,基督與教會再來,在地上建立千禧年國。在千禧年國度之後,撒但會再被釋放,但他和他的隨從者都會被丟在火湖里(啟二十7至10),跟著便是永世。
教會從開始就有千禧年的信念。《十二使徒遺訓》
(100年
),羅馬的革利免
(96或
97年
),《黑馬牧人書》
(140至
150年
),安提阿的伊格那丟
(50至
115年
?)帕皮亞
(80至
163年
),游斯丁
(約生于
100年
),愛任紐
(死於
200年
),特土良
(150至
225年
)及其他來源的資料也顯示,初期教會相信耶穌基督再來,親自建立他在地上的國度。
[聖經的詮釋]
時代論前千禧年派有兩個基本特點:
(l)按字面意義譯經
(literal hermeneutic):
按字面詮釋聖經,是指一種「正常」的詮釋──按照平常
習慣的方式去解釋字句。因為有關基督第一次來臨的預言,都完全按字面應驗了,所以有關基督的第二次來臨,也應按字面去詮釋。如果將預言加以靈意化,客觀性
就不存在了。時代論前千禧年派強調,透過字面意義詮釋預言的原則必須一致。在此,前千禧年派指摘保守的無千禧年派,及後千禧年派的釋經原則,飄忽不定,說
他們除了預言之外,其他的聖經都按字面去解譯。
(II)以色列人與教會的區分。「以色列人」這名詞常用來指雅各肉身的後裔,而不是指教會。雖然非時代論者常將教會稱作「新以色列」,但這是沒有聖經根據的。很多經文都指出,教會誕生後,以色列人仍當作是一個獨立的群體。
(羅九
6﹔林前十
32)
以色列人在舊約時代,得到無條件的應許(約),這些應許都要在千禧年國度中實現。另一方面,在五旬節誕生的教會也是一個獨一的新群體(林前十二13),這在舊約是不存在的。在舊約中也沒有預言過(弗三9)。它從五旬節(徒二)才開始存在,直到被提(帖前四13至18)。這就是災前被提的一個理由:災難的目的,是審判不信的外邦人,及懲罰不順服的以色列人(耶三十7),教會在災難中沒有分。
[約(covenants)]
雖然啟示錄二十章
4至
6節,確定時代論前千禧年派的觀點,但那不是主要的根據。時代論前千禧年的根據,是舊約時代的約。這些約都是按字面解釋的、無條件的,及永恆的。這些約沒有附帶條件,如清楚地應許以色列人將來擁有土地,得著彌賽亞的統治,及屬靈的祝福。
(I )亞伯拉罕的約:在創世紀十二章
l至
3節,亞伯拉罕之約得著土地的應許
(十二
l﹔比較十三
14至
17,這點進一步在巴勒斯坦之約中發展
)﹔得著無數的後裔,擁有國家、王朝、及寶座
(十二
2﹔比較十三
16,十七
2至
6,進一步在大衛之約中發展
),及救贖
(十二
3﹔比較二十二
18,進一步在新約中發展
)。
(II)巴勒斯坦之約
(申三 十
l 至
10):這約保証以色列人擁有永遠的土地的權利。這約是無條件的,正如「上帝要」這句話表明了,這約沒有相關的義務。這約應許了以色列人,最後以懊悔及信心回到自己的地上,悔改信主
(2節
)。上帝會使他們昌盛
(3節
)。這約也將在千禧年中應驗。
(III)大衛之約
(撒下七
12至
16):這約的條款可用第
16節兒個名詞概括起來。「家」一詞,應許由大衛得著一個王朝﹔「國」是指有國王所統治的民眾﹔「寶座」說明君王統治的權力﹔「永遠」強調給以色列的應許是永恆的及無條件的。這個約會在基督來管治以色列人時應驗。
(IV)新約
(耶三十一
31至
34):這約是上帝將來賜福以色列人的根據──以色列人透過基督的死,得著罪的赦免。這個約是無條件的,這可在
33至
34節「我要
……」的字眼中看到。
如果這些約是按平常的意義去了解,他們便是指明,信主的以色列民將來會在彌賽亞統治的土地上得著福氣。這些約都會在千禧年中應驗。
[被提]
被提的根據是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17節。被提在約翰福音十四章
l至
3節,哥林多前書十五章
51至
57節,及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13至
18節都提及過,這和基督第二次來臨是有分別的。災難前,基督從天降臨,將教會帶到自己那裡,而災難就降臨在不悔改和不信的世界。
主張災前被提有以下幾個理由:
(l)有關災難的性質。但以理書的第七十個七──就是災難── 上帝在這七年間將他的憤怒傾倒下來。
(啟六
16至
17,十一
18,十四
l9,十五
l,十六
l、
l9)。這被形容為上帝的審判
(啟十四
7,十五
4,十六
5至
7,十九
2),及上帝的刑罰
(賽二十四
21至
22)。
(II)有關災難的範圍:全地都包括在內
(賽二十四
l、
3、
4、
5、
6、
21,三十四
2)。這也包括上帝對以色列人的懲罰
(耶三十
7﹔但九
24)。如果這個就是災難的性質及範圍,我們很難解釋,教會也要在地上經歷上帝的憤怒。
(III)災難的目的:上帝對災難的目的,是要審判在地上的人
(啟六
10,十一
10,十三
8、
12、
14,十四
6,十七
8),預備以色列人迎見她的王
(結三十六
18至
32,瑪四
5至
6)。這些都不是屬於教會的。
(IV)有關災難的一致性:災難是但以理的第七十個七。但以理書九章
24節清楚指出,這些是為以色列人的。
(V)有關災難的免除:教會是基督的新婦,是基督的所愛,而不是他憤怒的對象
(弗五
25〉。要教會經過災難無疑是教會與基督親密關係的一種矛盾。某些經文都確定,教會可以蒙保守,免除災難
(帖前五
9﹔帖後二
13﹔啟二
10)。
(VI)有關災難的結果。馬太福音二十四章的徵兆
(及其他不少經文
),都是給以色列人的,與基督的再來有關﹔但關乎教會的被提沒有睜兆,,
(這是因為被提是突然而來的,如災前被提派所持的。
)「教會所接受的命令,是在主即將再來的亮光下生活,主來要使他們改變,來到他面前
(約十四
2至
3﹔徒一
11﹔林前十五
51至
52﹔腓三
20﹔西三
4﹔帖前一
10﹔提前六
14﹔雅五
8﹔彼后三
3至
4)」。
[災難]
災難是但以理的第七十個七
(但九
27)。按照先知的用語,一個七就等於七年。七十個七
(490年
)的最後七年﹔在主前
444年開始。六十九個七
(483年
),到基督的死結束
(但九
26)。在第六十九個七
(主候
33年
)及第七十個七
(將來大災難
)之間,有一個時間上的空隙。但以理的第七十個七的災難,是特別為以色列人的
(不是教會
),因為但以理如此說:「為使本國之民和你的聖城,已經定了七十個七」
(但九
24)。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四至二十五章,詳細談到災難中的事情,他向門徒指出,以色列民會發生的事,這說明災難是針對以色列人的。
災難是與獸訂盟約,應許保護以色列人而開始的
(但九
27)。實際上,被提不是立刻就開始了災難﹔教會被提及簽訂盟約之間,可能相隔一段短時期。災難是包括上帝對不信的世界的審判,如啟示錄六至十九章詳細所載的,包括一連串的印、號角、碗的審判,最後是基督帶著新婦──教會,得勝地回來
(啟十九
11至
21)。
預言的一年有三百六十天。先知所強調的災難的后半部分,特別稱為「大災難」
(太二十四
21),稱為四十二個月
(啟十一
2),或一千二百六十日
(啟十一
3)。
說明了災難的性質的目的,可解決是否有分受災難的爭論。
(1) 災難的性質:前面已說明了,災難是上帝傾倒憤怒的時候
(帖前一
10﹔啟六
16,
17,十一
18,十四
l9,十三
l,十六
l、
l9),是刑罰的時候
(賽二十四
20至
21),是苦難的時候
(耶三十
7﹔但十二
l),是大破壞的時候
(珥一
15﹔帖前五
3)是毀滅的時候
(番一
14、
15),是審判的時候
(啟十四
7,十六
5,十九
2)。教會既是基督所愛的,那麼,為何他要教會經過災難?
(2 )災難的源頭:災後被提派認為,災難是撒但發憤怒的時候,而不是上帝的。然而,聖經所強調的,這是上帝施行審判,將憤怒傾倒在不信的世界中。
(賽二十四
l,二十六
21﹔番一
18﹔啟六
16至
17,十一
18,十六
l9,十九
l至
2等
)。
(3)災難的目的:災難的第一個目的,是叫以色列人回轉,這是上帝對以色列民所施行的懲罰
(耶三十
7﹔結二十
37﹔但十二
l﹔亞十三
8至
9)。第二個目的是審判不信的人及邦國
(賽二十六
21﹔耶二十五
32至
33﹔帖後二
12)。
[基督的審判台]
以下經文提到基督的審判台:羅馬書十四章
10節﹔哥林多前書三章
9至
15節﹔及哥林多后書五章
10節。這不是指永遠命運的審判,而是賞賜在教會時代忠心的信徒。基督審判的「台」
(希臘文
bema),來自希臘競技的背景。那裡,勝出的運動員獲得頒獎。保羅是用這個比喻去說明給教會時代信徒的賞賜。在審判台前,人在身體上所行良善的事,都要得著報賞
(林候五
10)。信徒的工作被查核
(林前三
13),不論是個人的努力,或是上帝透過他所做到的。如果信徒的工作不能存留,他可以得救,卻沒有賞賜
(林前三
15)。如果信徒的工作是真純的,他會得到賞賜
(林前九
25﹔帖前二
l9﹔提後四
8﹔彼前五
4﹔雅一
12)。
賞賜是在基督再來之前已給予的,因為基督再來時,新婦已經獲得賞賜了
(啟十九
8)。
[羔羊的婚筵]
基督再來之前,基督與教會的婚筵會在天國進行的。在啟示錄十九章
7節,當基督與他的新婦再來,婚禮也已經開始了。婚禮是為教會的,在天上發生﹔而婚筵是為以色列人,在當時是千禧年的國度的地上舉行。
[基督第二次來臨]
災難結束時,基督以肉身回到地上
(亞十四
4),施行審判,并開始千禧年的國度
(亞十四
9至
21﹔太二十五
21﹔啟二十
4)。舊約時代及災難時期的聖徒復活,承受國度
(啟二十
4)。第二次來臨時,基督會審判猶太人及外邦人。猶太人的審判是根據他們有否預備基督的再來
(太二十五
l至
3〉,及他們是否忠心作上帝話語的管家
(太二十五
14至
30)。得救的猶太人得以進入千禧年國度
(太二十五
21),而未得救的要被丟在外面的黑暗里
(太二十五
30)。不信的外邦人會在約沙法谷受審判
(亞十四
4),審判是根據他們對猶太人的態度
(珥三
2﹔太二十五
40)。相信彌賽亞的可承襲國度
(太二十五
34)﹔不信的會落在永遠的刑罰中
(太二十五
46)。
[千禧年國]
當基督再回到地上,他會坐在大衛的寶座上,立為耶路撒冷的王
(路一
32至
33)。所立無條件的約要求基督按字面,以肉身回來,建立國度。亞伯拉罕之約應許以色列人得著土地、後裔、統治者,及屬靈的祝福
(創十二
l至
3)﹔巴勒斯坦之約應許以色列人得以在地上復興,并且住在土地上
(申三十一
l至
10)﹔大衛之約應許有統治者坐在大衛寶座上
(撒下七
16)﹔新約應許以色列人獲得赦免
-- 這就是說,國家蒙祝福
(耶三十一
31至
34)。在基督再來時,這些約都會成全。以色列人要從列國被招聚
(太二十四
31),回轉
(亞十二
10至
14),及在彌賽亞統治下復興。
千禧年的條件,是有一個物質上及靈性上完美的環境。那是個和平
(彌四
2至
4﹔賽三十二
17、
18)、喜樂
(賽六十一
7、
10)、安慰
(賽四 十
l 至
2)、沒有貧窮
(摩九
13至
15)、沒有疾病〈賽三十五
5至
6)的時候。因為只有信徒才能進入千禧年,那也將會是個公義
(太二十五
37﹔詩二十四
3至
4)、順服
(耶三十一
33)、聖潔
(賽三十五
8)、行真理
(賽六十五
16),及滿有聖靈
(珥二
28至
29)的時代。
基督會作君王統治
(賽九
3至
7,十一
l至
10),如大衛的執政者般
(耶三十三
15、
17、
21﹔摩九
11)。貴族與首領也要統治
(賽三十二
l﹔太十九
28﹔路十九
17)。
耶路撒冷要成為世界及統治的中心點
(亞八
3),耶路撒冷會升高,以顯示其重要性
(亞十四
10)。以色列境內將有地形變化
(亞十四
4、
8、
10)。
千禧年結束時,各時代未得拯救的死人都復活了,在白色的大寶座前接受審 判。他們會被定罪,被丟在火湖裡。這是他們的結局
(啟二十
11至
15)。魔鬼、獸
(敵基督
),及假先知,也都被丟在火湖裡
(啟二十
10)。
[永世]
千禧年之候,天地都要受審判(彼後三10),因為天地都曾經是撒但反叛上帝的領域。在永世裡,所有救贖的人將被接納(來十二22至24),住在其中(啟二十一至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