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聖禮的定義
一些信條的表達:
a. 在改革宗的信條著作中,最具權威性的德國海得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1563)「聖禮是聖潔的有形標記和印記,是上帝所指定的,以至藉著聖禮,他可更完全地向我們宣佈並印証福音的應許...」「聖禮向我們保証,我們得救全靠基督在十架上一次完成的犧牲」
b. 英國聖公會之「三十九條」教義指出「聖禮由基督指定,不單是基督徒認信之徽號,而是確實的見証,恩典的有效記號,是上帝對我們的美意,藉此默默在我們裏面工作,使我們在他裏的信心不但獲得激勵,且被堅固與確定。」
教會歷史的發展
a. 四世紀奧古斯丁給聖禮一個基本的定義的原則:
i. 聖禮是神聖之物(devine things)之記號。
ii. 此記號與其標誌物有相仿的關係。
b. 十二世紀初巴黎神學家聖維克多(Hugh of St Victor)修訂為:「有物質的元素 (1).是所觸摸可見的,以形狀相仿 (2).為代表,藉設立 (3).作記號,被分別為聖,帶有不可見與屬靈的恩典 (4).」(1)水、餅、酒等,(2)酒與基督的血相似,(3)基督所設立,(4)聖禮可以將代表的好處授與領受者。
c. 同期一位經院哲學家彼得倫巴都(Peter Lombard,1100-1160)提出:「聖禮為上帝恩惠的記號,不可見的恩典,與所表徵的相仿;有其存在之必要」(Four Books of the Sentences),略去物質的元素。
此解釋為教會所沿用,至十六世紀宗被改革質疑,但羅馬天主教會則重申倫巴都的定義,於天特會議 (Council of Trent,處理宗教改革與分裂問題,1545-1563。反改革宗之主張)確定。
d. 改革派
i. 馬丁路德的主張:聖禮有兩個基本性質─有上帝話語的設立和外在禮儀的記號。
ii. 慈運理 (Zwingli,瑞士改革派神學家)卻持另一種看法,聖禮表徵信徒對教會之效忠。換言之聖禮主要是顯示個別信徒屬於信仰的群體,公開的見証。
從教會之發展與不同之信條去看,關於聖禮之定義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有分歧,而基督教內亦有分歧,意見紛紜,如哈爾威說(V.A.Harvey)基督教的重要禮儀,滿是爭論,實在可悲(A Handbook of Theological Terms)。我們嘗試簡單為聖禮作定義:聖禮是基督藉著他的話而設立的,有外在的記號與表徵,並有屬靈的關係。
2. 聖禮之功用
因著不同的定義,有關聖禮的功用亦有多方面的理解:
a. 聖禮傳授恩典
i. 奧古斯丁,羅馬天主教主張聖禮不單為記號,且上帝藉此傳授恩典與參予聖禮者(efficacious nature of sacraments)。如米蘭之安布魯士主教 (Ambrose of Milan,339-97)認為在洗禮中,聖靈降在受洗者身上,生出重生的果效。
ii. 此點為改革宗所反對,不苟同奧氏之看法,認為他犯了很大的錯誤,因為奧氏主張聖禮產生恩典之果效。羅馬天主教反對改革派之主張,堅持聖禮有恩典之效,甚至在天特會議指出反對此點者該受咒詛。
b. 聖禮堅固信心
i. 為改革派的重要主張。部份基於因信稱義之內涵,對上帝之信心。十六世紀德國學者墨蘭頓(Melanchthon,主筆1530年之奧斯堡信條)稱聖禮是上帝對人軟弱的體恤,因它代表上帝的應許,藉著日常的事物傳遞,所以聖禮可以增加我們對上帝的信心。其好友馬丁路德有相似見解,如對聖餐之解釋為例,他認為餅與杯給我們「訂金」,保証上帝赦免的應許,使我們較易領受這應許,並且牢牢抓著它。
ii. 天主教第二次梵蒂岡會議也支持這點,認為聖禮不單是基於信心,也滋養、加增與表達信心。
c. 聖禮提高教會內的合一與委身
i. 奧古斯丁認為信徒聚集在聖禮中共同參與,分享,是維繫的途徑;馬丁路德也有相似的看法,但不及慈運理之大力主張。
ii. 慈氏認為聖禮的主要功用乃顯示個別信徒屬於信仰的群體。新約之洗禮與舊約之割禮比較,毋須有痛苦與血流,且包括男女嬰孩,公開見証,進入基督內,而聖餐乃是這見証的延續,表明對教會之效忠,因此,按這解釋慈氏強調聖餐紀念的性質(見下5.6.1.d)。
d. 聖禮重申保証上帝給我們的應許
i. 改革宗為主的一個看法,因為與因信稱義之信仰有關。聖禮乃上帝對軟弱的人的憐憫,藉以再保証上帝對人的愛與不變的應許。
ii. 路德就此用遺囑與約的關係作解釋。基督的死就如立了遺囑的人死了,遺囑的應許便生效。聖餐是一個很好的闡釋例子,它應許赦罪,藉基督的死確定這應許。領受聖餐就是宣告基督的死,信心的群體確認赦罪與永生的寶貴應許。
3. 聖禮的數目
羅馬天主教主張七個 –
a. 洗禮,
b. 堅振禮(Confirmation),
c. 聖餐禮,
d. 婚禮,
e. 告解禮(Penance),
f. 授職禮,
g. 臨終膏油禮(Ultimate Unction)
這些均符合倫巴都之聖禮定義,就是毋須一定有物質的元素,如告解禮。
基督教堅持兩個 ─
a.洗禮
b.聖餐禮
路德否定羅馬教會所訂之七個,於早年提出三個,除上述外,包括告解禮。後來則只承認洗禮與聖餐禮。
基於兩個聖禮的主要性質:
a. 上帝話語的確立
b. 外在的記號,如水、餅、酒。因此,告解禮因未符合所須之主要性質而不被承認聖禮的地位。
4. 聖禮之執行問題
聖禮的有效性會否受施行聖禮者和參予者的影響,在教會歷史上引起爭論。
最先出現爭論的是多納徒主義所引起,究竟有正統信仰的聖職人員在個人操守上有問題,會否影響聖禮的有效性?
a. 奧古斯丁認為多納徒主義者過份強調人的質素而忽略基督的恩惠。聖禮的有效性不在於施禮者的功德,而在於設立者──耶穌基督,此點影響日後教會之立場。
b. 奧氏進一步解釋施行聖禮者的條件。雖然聖禮的有效不在施行聖禮者,但這並不表示任何人都可以作;只有教會有權去執行聖禮,主要由教會所選出並委任之聖職人員才可以作,此點與「使徒統緒」有關。
c. 事實上,多納徒主義強調聖禮的有效性在於執行者 ex opere operantis (on account of the work of the one who works);而奧氏強調基督的恩惠 ex opere operato (on account of the work which is worked)。當然奧氏的主張就是西方教會的主張。
參予者與聖禮的有效性
a. 天主教強調ex opere operato,認為聖禮的有效力不在於領受者。
b. 基督教一些信條的立場:
i. 威斯敏斯德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十七世紀)廿七章第三條「正當執行的聖禮所存在之恩典,並非由聖禮本身給與任何效力,亦不在執行者的虔誠或存心,乃在聖靈的工作,和設立聖禮的話語,在此話語含有使用聖禮的訓令,並配領受聖禮者得福的應許」英國之三十九信條第廿五條「...聖禮由基督設立...要我們適當用它們,這樣配領受的,它們有全備的效力,而不配領受的是使自己獲得咒詛,正如聖保羅所說」
ii. 路德認為領受聖禮者的信心是先決的條件,否則聖禮不能將存在之恩典授與領聖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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