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第二章第五節:『因為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也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人基督耶穌』。
約翰壹書第二章第一節:『我的孩子們,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
在古希臘社會中,「中保」這個字通常是用在法律事務上。它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一、仲裁者:在雅典有一個仲裁團,由十個支派各選四人,共四十人組成。人們若是有糾紛,就可以向他們投訴。一般法律事務,還是由法官處理,但若涉及衡平法,就由仲裁人來公斷。仲裁者的任務是調解紛爭、平衡雙方的歧見。這個制度和目前各鄉、鎮、市所設的『調解委員會』非常類似。
二、保証人:借貸關係需要保証人,以保証能清償債務;犯人出獄也需要保証人,以保証不再犯罪。一旦當事者不能履行義務,保証人便要負起所有的責任。
在中國社會中,有些人是從不為人做保的。因為,保証人常是平白受累的一方,肯為人做保者,若不是『呆人』,就是有『恩』、有『義』、有『愛』者。
耶穌基督是上帝和人之間的中保,對我們而言祂是有『恩』、有『義』、有『愛』者。不過要成為上帝和人之間的中保要有底下之條件,不是任何人都可擔當此責任︰
1. 真實而無罪的人。參照經文: 以西結書18︰4,20,羅馬書5︰18,哥林多前書15︰21,希伯來書2︰14-16,希伯來書7︰26-27,詩篇49︰7,彼得前書3︰18
如果我們能找到一位中保,這位中保首先必須是一個真正的人,他必須是我們的同類,才能代替我們。他必須是人,以便承擔人該承受的刑罰。這是神的要求。神是公義的,不能因為人犯的罪懲罰天使或動物。“犯罪的他必死亡”(以西結書18︰4)。
同時,這位中保必須是一位無罪的人,自己沒有罪性,也不曾犯過任何罪,亞當的罪孽在他身上不存在。一個有罪的人是不能為別人替罪的。只有一位無罪的人才可能替別人贖罪。
作為一位無罪的人,他也必須完全順從神所吩咐的,用此方法為我們贏得永生。
2. 也真實為神。參照經文: 以賽亞書9︰5,63︰3, 53︰4,11,申命記4︰24,那鴻書1︰6,詩篇130︰3,以賽亞書53︰5,11
人不能承受神對罪的無限忿怒,因此我們的中保必須也是真神。他必須在短暫的時間裡承 受神的忿怒,永遠的刑罰,一直到最後。只有這樣他才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這位中保是通過他的人性受苦,來承擔對罪的刑罰。但是,他的人性要靠他的神性來支持,才能承受這樣無限的重擔。如果他不同時也是真神的話,就會被重擔壓垮。同時,他必須是真神,才有能力征服死亡,靠他神性的能力從死亡中復活。
必須也是真神,才能通過聖靈將罪人從靈性的死亡中拯救過來,將他的公義賜給他們。這樣神將這位中保的公義,他對神的律法完美的順服算為罪人的,就好像是他們自己完全遵行了神的律法。然後,神就視罪人為無罪,有權得到永生。這樣他們就在中保裡接受了他們在亞當裡所失去的︰與神和睦相處。因為他既是人,同時又是永生神,他的功勞就有了無限的價值。因此無人可以計數的群眾,通過他得到了神的寬恕,與神和好(啟示錄7︰9)。
這位中保必須給這些人新的生命。聖靈把中保的功勞應用在罪人身上,同時把這一寶藏藏在人的心裡和生命中。為此聖靈住在那些他使之靈性復活的人心裡,在那裡點燃他們的信心之火,賜給他們新的力量,好讓他們自己重新能按照神的律法而活。
最後,中保還通過他的聖靈,賜給信徒永遠的生命。
使徒彼得是這樣描述這位中保的︰“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使徒行傳5︰31)。
那誰是這位中保?誰同時是真神,又是真實而無罪的人?當然是我們的主基督耶穌,“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
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神子依然是神,但同時也取了我們人的性情。人的性情因亞當的罪而受損,屈服在苦難和死亡的權勢之下。這樣他真的成為我們中間的一個。但他能說︰“你們中間誰能指証我有罪呢?”(約翰福音8︰46)
雖然亞當的罪算在所有的人身上,但不能算在他身上。他不是在罪中受孕,也沒有生於罪中;因他是由一種奇妙的方式出生的︰生於童貞女馬利亞。他是人,又是神,是人和神的合一。
父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智慧。他教導我們在神的道–《聖經》中的每一件事;教導我們相信並憑信心按照神的話語而活,他是怎樣作這一切的呢?靠他的聖靈,基督光照靈性瞎眼和愚昧的罪人。他們得以認識神的良善和聖潔,他們自己罪惡失喪的處境,和基督在受苦中的代贖能力。這些都是基督作為先知的工作。
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公義。因為基督的受苦和死亡,罪人得到了寬恕。這是基督作為祭司的工作。
神使基督成為我們的聖潔︰基督的所有善行都算成他們的,就好像是他們自己做的一樣。這樣,信徒被聖靈更新,好以一顆新心愛神,並願意按照神的律法而活。這是基督作為君王的工作。
神使基督成為我們完美的救主︰他將我們從罪惡,死亡,魔鬼和地獄中拯救出來。這一切是如此令人驚異,卻是完全的事實,決非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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