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次會議,一五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召開。論領聖餐的兩種,和小孩領聖餐的教理
第一章 平信徒和不舉行獻祭的教士毋須領聖餐的餅酒兩種
……至於平信徒,和不舉行獻祭的教士,並沒有上帝的任何律例,叫他們必須領聖餐的餅酒兩種……領其中一種便足夠是他們得救……
第二章 教會在施行聖餐禮上的權柄
本會議又宣布,諸聖禮的實質,固然是永遠不變的,但是教會在施行諸聖禮上,為求領受者得益,或為求敬仰聖禮起見,因時制宜,有權按本身認為最適當的予以規定或改變……是以,聖教會既知自己在施行聖禮上有此權威,——雖然從基督教起始以來領受兩種的辦法並不是不平常的,可是隨著時代的進展,那種習俗已是普遍地被改變了——便因著重大而正當的理由,已經批準領受一種的習俗,並且已經頒布以此作為常規;這常規,若沒有教會本身的權威而妄加非難,或任意改變,乃是非法之行。
第三章 領受兩種中之一便領受著整個基督和真聖禮
……單領受兩種中之一便領受著整個基督和真聖禮;因此凡只領受一種的人,從效果上說,並未喪失得救所需的任何恩典。
第四章 小孩毋須領聖餐
……凡未達運用理智年齡的小孩毋須領聖餐……
論領聖餐的兩種和小孩領聖餐(共四教條只譯以上所未有的一點)
……為求符合基督徒的愛心,是否在某種情形之下容許將聖餐杯給一個民族或國家;而那些情形是什麼;本聖會議保留此問題到另一時間,盡最早機會到來,再加以考驗並規定。
第二十二次會議,一五六二年九月十七日。論彌撒獻祭教理
第一章 論至聖彌撒獻祭的設立
我們的上帝和主雖然“藉著死”向父上帝一次把自己獻上在十字架的祭壇上,“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9︰12);然而因的祭司職分並不隨著的死而消滅,所以當被賣的那一夜,在最後晚餐中,——為要對所愛的配偶教會留下一個可見的,人性所要求的獻祭,作為那一次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流血獻祭的代表,並作為對這獻祭直到世界末了的記念,並使它有益的功效可用來赦免我們天天所犯的罪,——即自稱“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便在餅酒之下將自己的體血獻給父上帝;又在這些東西的象徵之下把自己的體血賜給使徒們領受,立他們作新約的祭司;並用“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路22︰19)的話,吩咐他們和繼承他們任祭司職的人將它們獻上;正如天主教素常所了解的,所教訓的……
第二章 彌撒的祭對活人死人有贖罪效力
……這種獻祭真是為贖罪的……它不僅是為活著信徒的罪惡,刑罰,補贖,及其他需要,也是為那些在基督里死了,尚未完全得潔淨的人而獻上了,這是與使徒的一個遺傳相符合的。
第三章 論尊敬聖徒的彌撒
雖然教會為尊敬並記念聖徒而常舉行彌撒,但這並不是教訓人向他們獻祭,而只是向那為他們加冕的上帝獻祭;因此神甫也不是說,“彼得或保羅阿,我向你獻祭;”但神甫既為聖徒的勝利感謝上帝,便求那由我們在地上所記念的聖徒為我們作保,好叫他們俯允在天上為我們代求。
第四章 論彌撒經
既然舉行聖事應以聖潔的方式,而諸聖事以此獻祭為最聖,所以天主教為求適當虔誠地舉行並接受彌撒起見,許多年前便訂立了神聖彌撒經。它是極純潔無誤的,其中所包無不帶著一種最高的聖潔和虔敬,並將獻祭者的心思提高到上帝那里,因為它是從主自己的話,使徒的遺傳,和聖潔教皇的虔誠法度所寫成的。
第五章 論彌撒獻祭的莊嚴禮儀
既然人性不藉外助不易向上默想上帝的事,所以聖教會設立了一些儀式,即舉行彌撒時聲調有高低。她也應用儀式,即如神秘的祝福,光,香,禮服,及諸如此類取自使徒法規和遺傳之物,藉此使獻祭這麼偉大的莊嚴可以受人贊賞,而信徒的心思因宗教和虔敬可見的表記可得蒙鼓舞,去默想那隱藏在此獻祭中至高之事。
第六章 論只有神甫領聖餐的彌撒
神聖會議固願在每次彌撒中,參加的信徒都領聖餐,不僅是心靈領受而且實在領受,以便獲得此至聖獻祭更豐富的果效;但它並不……對那只有神甫領聖餐的彌撒,加以私下和不法的罪名,而反倒加以批準……
第七章 論所獻聖餐杯中與酒相和合的水
其次,聖會議留意到教會吩咐了神甫要將水與聖餐杯中獻上的酒和合;這一則是因教會相信主基督如此行了,二則因為從“的肋邊,有血和水流出來”(約19︰34);這種和合使我們重新記念其神秘之處;並且,約翰的啟示錄既然稱“多民”為“眾水”(啟17︰15),所以信徒與他們的頭基督的合一,也由這和合表明出來。
第八章 論舉行彌撒不用方言;應將彌撒的神秘向人民解釋
……父老們認為在各處用方言舉行彌撒,乃是不相宜的……為叫基督的羊不致挨餓,也不致“孩童求餅,無人擘給他們”(哀4︰4),聖會議吩咐神甫……當舉行彌撒時,要由自己或別人常將所念的彌撒文加以解釋……特別在主日或節期時,須將此至聖贖罪的一些神秘加以說明。
第九章 以下教條的弁言
……神聖會議……全體公決……用以下的附屬教條,將凡與最純潔的信仰和最神聖的教理相反的都予以定罪,並將之排除於聖教會之外。
論彌撒獻祭(共九教條,不外以上所述意見故從略)
第三十三次會議,一五六三年七月十五日。關於受職聖禮真實和大公的教理
第一章 論新律法祭司職的設立
獻祭與祭司職由上帝的律例聯系起來,以致二者都在每條律法中存在著。所以天主教既在新約中從基督接受了聖餐為聖潔和有形的獻祭,所以我們也要承認在這教會中有一嶄新,有形,和外表的祭司職,由舊的“更改”(來7︰12)而成了。聖經證明,而大公教會的遺傳也一向教訓人,這祭司職任是由我們的救主設立的,並且那祝聖,奉獻,並分派體血之權,以及赦罪和留下罪惡之權都已交付了使徒,和那承繼他們任祭司職的。
第二章 論七級聖職
……祭司職應當因著職務不同而有各種教士等級;等級分明,叫已經剃發作教士的可以按級而升。因為聖經不僅提到神甫,也提到執事,並極鄭重教訓人,在授職中什麼是應特別加以注意的,並且自從教會起始以來,以下職任的名稱,及其各別職務便一向流行著,即副執事,贊禮員,祛邪者,誦經員,和司閽的職任;這些職任並非平等的……
第三章 聖職真是一種聖禮
……聖職真是聖教會七聖禮之一……
第四章 論神品階級和授聖職禮
但是,授聖職禮既如洗禮和堅振禮一般領受了一種既不能刪消,也不能奪去的特性,聖會議便有理由將凡說新約的祭司只有暫時權柄之人的意見加以定罪,並將凡說那合法受了聖職的,若不傳上帝的道了,便能復返平信徒之身分的人定罪……主教繼承使徒的地位,最是屬於此種神品階級;徒說︰“聖靈立”他們“治理上帝的教會”(徒20︰28);他們高於神甫,施行堅振聖禮,按立教士,並能行許多為低級教士所無權行使的事。再者,神聖會議教訓人,在封立主教,神甫及其他神品上,不需有人民或任何政府或長官的同意,召命,或權威以使之發生效力;它反向人頒布,凡只由人民或政府和長官的召命,而升擢到執行教務的人,以及那些魯莽擅取的人,都並非是教士,倒要被看為“不從門進去的賊和強盜”(約10︰1)……
論授職聖禮(共八教條從略)
第二十四次會議,一五六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論婚姻聖禮教理
人類的始祖被上帝的靈感動,宣布婚姻是一個永遠和不可分開的連結……(創2︰23-24)。
但……我們的主更明白施教……說︰“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太19︰6);又立刻……說︰“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
但那可以使天然的愛情完全,使不可分開的聯合堅牢,並使結婚者成為聖潔的恩典,乃是由基督本身可尊重聖禮的設立者和完成者藉受難為我們取得的,正如使徒保羅暗示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隨後他又說︰“這是一個大聖禮,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25,32)。
所以婚姻在福音的律法中因著基督就比古代婚姻更有恩惠,所以我們的聖父老,教會會議,和普世教會的遺傳常合理地把它列入新律法的聖禮中……
論婚姻聖禮
此處共有十二教條,咒詛以下的人︰否認婚姻為聖禮的人;主張基督徒多妻的人;否認教會有權解除或增加利未記對婚姻所下若干禁令的人;贊成一方藉口對方持異端,同居苦惱,離棄,淫亂便可離婚的人;否認在訂婚之後和結婚以前一方為宗教的緣故便有解除婚約之權的人;主張無辜一方在淫亂者一方死前有權另婚的人;認為教會宣告夫妻暫時或長久分床或分居乃屬錯誤的人;承認教牧可平信徒可以廢棄獨身誓願的人;高舉婚姻於獨身或童貞之上的人;認為在一年中某時期中禁止舉行婚禮,乃是一種從異教徒借來的專橫迷信的人;並倡言教會法官無權處理婚姻案件的人。
第二十五次會議,一五六三年十 二月三日 起四日止。論煉獄教令
既然……事實上確有煉獄,並且拘於煉獄中的靈魂受信徒的幫補,尤其受聖壇上蒙悅納的獻祭救助,所以聖會議吩咐眾主教都要竭力使聖父老和教會會議關於煉獄所傳下的純正教理教訓人,使人信守,並到處由基督信徒宣認。但那較難解和微妙的問題,就是不能造就人,並且大都是不能增進虔敬的問題,不許在無學識的群眾面前公開討論。照樣,凡不確定的,或有錯誤形跡的,既不得公布,也不可加以討論。凡足以引起好奇,或迷信,或貪財的事,他們當以之為信徒的恥辱和拌腳石,而予以禁止。主教卻要留心使活著信徒所行的幫補,即彌撒獻祭,祈禱,施舍,及其他善行,就是信徒為其他出世信徒所慣常行的,按照教會所規定的去虔誠舉行;並且凡是為已故信徒所應辦的事,神甫和執事,及其他有關人等當用立遺囑者的基金,或其他方法殷勤辦理,而不敷衍了事。
論呼求敬仰聖徒及其遺物,並論聖像
……與基督一掌權的聖徒替人向上帝祈禱;我們若懇切地呼求他們,並仰仗他們的祈禱和扶助,以求藉著上帝的兒子我們獨一的救主耶穌基督,獲得上帝的恩典,乃是美好有益的……
聖殉道士及其他現在與基督一同活著之人的聖身體……也應為信徒所敬仰;上帝藉著他們的身體,將許多恩惠賜給人……
再者,我們應當有,尤其在聖堂內應當有基督,上帝之母童女馬利亞,和其他聖徒的像,並應當尊重景仰它們。這並不是因為我們相信它們里面有任何神性或能力,而因此崇拜它們,或向它們求什麼也不是因為我們信靠神像,有如古時將盼望寄於偶像的外邦人所行的,而是因為我們將那向它們所表示的尊敬歸之於它們所代表的基督和聖徒。因此我們向它們親嘴,脫帽,跪拜,乃是敬拜它們所代表的基督和聖徒……
主教們又要留心將以下的教訓人︰藉著繪畫或其他表現所描寫的救贖奇跡,可使人得教誨,並可時常使他們想起信仰條文;諸聖像也可使人民得大益處,不僅是因為聖像可以將基督所賦與人民的恩賜指示人民,而且是因為聖像可以將上帝藉著聖徒所行的神跡,和他們有益的榜樣陳列於信徒眼前,好叫他們可以為這些事感謝上帝,可以效法聖徒修身律己,並且受鼓舞去敬愛上帝,培養虔誠……
倘若這些聖潔和有益的作為中有弊端潛入,聖會議渴望把它們一概掃除;在這種情形下,凡對未受教育者暗示錯誤的教理,產生危險的錯謬之神像就一概不得設立……
再者,在呼求聖徒,敬仰遺物,並神聖地使用神像上,一切迷信,和貪財之事都得除去;最後一切猥褻,都得避免,如此,不得把像繪成或裝得艷美,以免激動淫欲;對聖徒的記念和遺物朝拜,也不得沉為荒宴醉酒,好似非用奢侈和嬉游不足以慶祝節期,榮耀聖徒一般。
總之,主教們要盡心竭力使所看見的沒有一件是不合規則的,不當的,或零亂的,凡俗的,非禮的,因為“上帝的殿永稱為聖,是合宜的”(詩93︰5)。
聖會議規定,為叫這些事更為大家信實遵行起見,任何人不得將任何不平常的像置於任何地方或教會……除非那像是為主教所批準的;任何新神跡,或新遺物,也不得被承認,除非是由主教承認批準的;關於這些事,主教一經獲得一些確實的消息,並一經聽取了神學家和其他虔誠人的意見,使當照真理和虔敬下判斷。若有可疑和困難的弊端,必須予以撲滅,或對這些事有任何嚴重的問題發生,那麼主教在決定爭辯之前,要等候教會省議會大主教和眾主教的裁決;可是在教會中前所未有的新事,若非先呈上至聖羅馬教皇,便不得予在決定。
連續會議,十 二月四日 。關於贖罪券教令
……神聖會議教訓人,並吩咐人,對那最有益於基督徒,並為神聖的教會會議所批準的贖罪券,要在教會中予以保留;並且要用咒詛,將凡說它們為無用,或否認教會有權頒發它們的人定罪。然而聖會議認為頒發贖罪券,應照教會古老的成規,要有節度,惟恐因濫發而廢馳教會的法規。聖會議甚願補救並矯正那已滲入,並因此使贖罪券的尊名被異端派褻瀆的弊端,所以聖會議藉此教令一般地規定︰既然藉售賣贖罪券以謀不義之財,乃是在基督徒中最易產生諸般弊端的一個原由,因此,這種惡行應予以禁絕。至於那些由迷信,愚蠢,不敬,或其他根源而來的弊端,既因著犯這些弊端的各省各處的諸般敗壞,而不便特別予以禁止,所以本聖會議命令眾主教在各教會內殷勤調查這類弊端,並報告給那盡早舉行的省會議,以便經過其他主教意見重審之後,呈上羅馬教皇至尊之前,由他用權威與明哲規定那與普世教會有益的;這樣聖贖罪券的恩賜便可以虔敬地,聖潔地,不腐化地給與眾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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