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不但藉著名稱,也特別藉著他的屬性來啟示他自己,這些屬性就是在聖經中所說神性的完全,或神在他的創造、護理與救贖之工中所實施的來啟示他自己。論到神的屬性之種種區分,我們根據以下最常用的區分來加以說明。
一、絕對的屬性
絕對的屬性乃是神性的完全,是一切受造之物所沒有的 。這些絕對的屬性所強調的乃是神絕對的獨自性以及超越的偉大。以下數端即屬于這一部分︰
1、神的獨存性與自存性(The Independence of Self Existence of God)
當我們把獨存性與自存性歸屬于神的時候,我們乃是說根據神自己存在的必然性才存在的,並非如人那樣必須依靠他本身以外的條件存在。這並不僅是說他在存在上是獨存的,就是在他的德行與行動上也是獨存的,而使一切受造之物要依靠他。這種概念乃包括在耶和華的名稱之內,在約翰福音5︰26中清楚暗示神在思想上是獨立的(羅11︰33、34),在意志上(但4︰35;羅9︰19;弗1︰5;啟4︰11),在能力上(詩115︰3),在籌算上(詩33︰11),他不依靠萬事萬物,而是萬物要依賴他而生存(詩84︰8;賽40︰18;徒17︰25)。
2、神的不變性(The Immutability of God)
聖經不但教導神的獨存,也教導神的不變。他永遠是一樣的,因此在本質上、完全上、應許上是不會變更的。在以下經節中有清楚的教訓,如詩102︰27;瑪3︰6;雅1︰17。同時有許多經節似乎提到神會改變,例如神啟示他自己,又隱藏起來,又來又去,在意向上有時后悔,有時又改變(出32︰10─15;鴻3︰10;箴11︰20,12︰22;詩18︰26、27)。但聖經中所教導的神的不變,並不暗示神毫無動作。神內在的本性是不變的,他的屬性、宗旨、他行動的動機、他的應許是不會改變的。當聖經說到他后悔並改變意圖的時候,這只不過是屬人的一種說法而已。其實,改變的並不是神,乃是在人,人與神的關系改變了。
3、神的無限性(The Infinity of God)
一般說來,神的無限性乃是說到他本性的完全,藉此凡屬于他存在本性的一切都是無限無量。這可從以下數點來觀察︰
(1)絕對的完全性(Absolute Perfection)
這是關于神存在或本質的完全性,但凡神相對的屬性均有此性格。神在他的知識、智慧、善良與慈愛、公義、聖潔以及他的主權上都是無限的。他一切的完全都不受限製,並無缺欠。以下提出聖經的証明,伯11︰7─11;詩145︰3。
(2)永遠性(Eternity)
從時間的關系來看,神的無限性,則稱之為他的永遠性。聖經往往說到從永遠到永遠(詩90︰2,102︰12;弗3︰21),為此聖經多用一般通俗的文字,而不用更特殊的哲學術語。嚴格來說,此永遠性乃指神超越時間並瞬間占有他生命的全部。在神只有永遠的現在,並無過去與將來。
(3)無邊性(Immensity)
從空間的關系來看,神的無限性,則稱為他的無邊性。由于此項完全,神超越一切空間,同時在空間的各點上,對他整個的存在來說,都是現在。他並不是一部分在我國,另外一部分在他國,他的存在乃充滿空間中的每一部分。這也稱之為神的無所不在。他潛在于他整個受造之內,但不受其限製。神的此項完全也清楚地啟示在聖經中(王上8︰27;賽66︰1;詩139︰7─10;耶23︰23、24;徒7︰48、49,17︰27、28)。
4、神的單一性(Simplicity)
論到神的單一性,我們所主張的是他不是混成的,不拘在任何意義上來說也是不得分割的。神的單一性暗示著神性的三位並非是由于許多部分而組成神性的本質,神的本質與屬性是不可分的,也不可能在神的本質上再加上任何屬性。聖經雖未提到神的單一性,但在神的自存與永遠性上就可以清楚看出。由許多不同部分組合而成的,絕不會是自存,因為是由于以前早已存在的部分所構成的;也不可能是不變的,因為是附加上的部分成就所促成的改變。
二、相對的屬性
所謂神相對的屬性,就是人也有同樣類似的屬性。但是人的屬性是有限的,而神的屬性是無限的,應當知道在這種關系中,因為神絕對的屬性,他才能有相對的屬性。神在他的知識上、智慧上、慈愛與聖潔上是自存的、無限的。
1、神的知識(The Knowledge of God)
神的知識可以解說為一種完全性,藉此他以超奇的方式來認識他自己以及可能的、現實的萬象。此知識是神所固有的,不是從外界來的。況且,在神的意識中,始終是完全的、透徹的。這稱之為無所不知(Omniscience),因為這裡的知識是包括一切的。神認識他自己並在他裡面的一切計劃。他知道萬事,正如過去、現在、未來所發生的,並萬事的實際關系。他對于萬事萬物隱密的本質知之甚詳,而人所有的知識是無法將之測透的。實際的事物與可能發生的事物,神全都知道。神無所不知的要道清楚記載在以下的聖經章節中︰王上8︰39;詩139︰1─16;賽46︰10;結11︰5;徒15︰8;約21︰17;來4︰13。
2、神的智慧(The Wisdom of God)
神的智慧可以稱之為神的知識的特殊面。這乃是在達成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上表顯的神的理智。藉此,神選擇達成他所要達成的目的之最佳手段。主要的目的(其他一切的次要目的,都是為要達成這個主要目的)就是神尊名的榮耀(羅11︰33,14︰7、8;弗1︰11、12;歌1︰16)。在創造中(詩19︰1─7,104︰1─34),在神的護理中(詩33︰10、11;羅8︰28),並在他救贖的工作中(林前2︰7;羅11︰33;弗3︰10),都可以看見神的智慧。
3、神的善良(The Goodness of God)
神本身是善良的,那就是說他是完全聖潔的。但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並不是這個善良,乃是神在他行動上的善良,我們所要觀察的乃是他對別人所顯示出來的善良。神的善良可解說為神的完全性,使他能以寬容、恩慈來對待他的受造之物。這也就是創造者對有感情的被造之物表現的一種感情。對他有理性的受造者所表現的,有時則稱之為仁慈的愛或普通恩惠,說明他豐盛的恩典不是憑功德可以獲致的事實。聖經的參考很多,即如詩36︰6,104︰21,145︰8、9;太5︰45,6︰26;徒14︰17。
4、神的愛
現今認為神的愛乃是神最中心的屬性,由此可以解說神其他一切的屬性。但是我們沒有理由把神的愛比其他神的屬性當作最為中心的屬性。我們在此特別注意到神自我滿足的愛,就是神在觀察他自己無限的完全並受造者反映他的道德性的喜悅。此愛可由以下數點來看︰
(1)神的恩典
以聖經中特別的用語來說,神的恩典就是對那些生來就被定罪的人,顯示不應得的愛。神的恩典乃是一切屬靈祝福的來源,神把這些福氣賜給那些不配得的罪人(弗1︰6、7,2︰7─9;多2︰11,3︰4─7)。
(2)神的憐憫
神愛的另一方面就是他的慈愛與憐憫。這就是神向那些在愁苦與困窮中的人,不論其功過,所表現的愛。把人看作是負擔罪惡結果的人,因此陷于可悲的境況之中,由于耶穌基督的功勞才能與神最嚴肅的公義相調合(路1︰54、72、78;羅15︰9,9︰16、17;弗2︰4)。
(3)神的寬容
當神的愛被看作是容忍頑迷與罪惡的時候,則稱之為寬容。這是說到罪人經過屢次訓戒與警告,而且又在所應受的審判上予以延期,但是仍然在罪中生活(羅2︰4,9︰22;彼前3︰20;彼后3︰15)。
5、神的聖潔
神的聖潔第一首要的,就是與他的受造之物有絕對區別,並在他無限尊嚴上超越受造之物屬神的完全性。這就是以下各聖經章句的意義,出15︰11;撒上2︰2;賽57︰15;何11︰9。但我們在本段中所特別注意的,乃是神在倫理上的聖潔,就是他與道德上的惡(即是罪)隔絕。此聖潔中的基本觀念雖然是注重隔絕,但也指一些積極的事,即神的道德優越或言倫理上的完全。人在神的聖潔面前即感到有罪(伯34︰10;哈1︰13;賽6︰5)。神的聖潔可以解說為神藉永遠愿望並堅持他自身的道德優越,恨惡罪惡,並且在他的道德受造者(人)身上要求聖潔的完全性。
6、神的公義
神的此項屬性與前者有密切關聯。此乃藉以堅持他自己與一切違反他聖潔的相對抗,並在各方面說明他是聖者的完全性。據此有以下數點區分︰
(1)神治理的正義(His Rectorial Justice)
此乃神在控製善人與惡人上所表現的真實性。因此他在世界中製定道德的支配,對于順從者予以褒賞的應許,對于悖逆者予以刑罰的威嚇,把正義的律法加在人身上(詩99︰4;賽33︰22;羅1︰32)。
(2)神報酬的正義(His Remunerative Justice)
此乃對人與天使賞賜的分配(申7︰9、12、13;詩58︰11;彌7︰20;羅2︰7;來11︰26)。也真的表現神的愛,並且絕對不靠賴功德,乃是憑著應許與同意來分配他的慈愛(路17︰10;林前4︰7)。
(3)神報應的正義(His Retributive Justice)
此與神的刑罰有關,為表明神的忿怒。如果世上無罪,根本就無須神的報應,但在罪惡充滿的世界中,神的報應乃居顯要的地位。聖經中雖然特別著重義人得賞多過惡人受刑,但后者在聖經中卻很突出(羅1︰32,2︰9,12︰19;帖后1︰8)。
7、神的真實(The Veracity of God)
神的真實性可以說是神的完全性,在此完全性中現表神自己內在的本性,他的啟示並與他子民的關系上均為真實。這暗示與虛偽的偶像相比,他是真神;他知道事情的本相,並且使人明白事情的實際;他信守自己所立的約。神之真實的最后的一項可稱之為他的信實。此乃他子民信賴的根據、聖經的基石和喜樂的根由(民23︰19;林前1︰9;提后2︰13;來6︰17,10︰23)。
8、神的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God)
在此論題內我們討論神主權的旨意,或言神在計劃與指揮世事以及他有理性受造者的主權;或言神在執行他旨意時所顯明的神主權的能力,他的無所不能。
(1)神主權的意志
在聖經中說明神的旨意乃是萬事終局的動因。即創造與護理(啟4︰11),論統治(箴21︰1;但4︰35;弗1︰11),論基督受苦(路22︰42;徒2︰23),論揀選與遺棄(羅9︰15、16),論重生(雅1︰18),論成聖(腓2︰13),論信徒受苦(彼前3︰17),論人的一生與命運(徒18︰21;羅15︰32;雅4︰15),甚至論到人生中至微之事(太10︰29)。
□神隱密的與顯明的旨意。
神的旨意有各種不同的區分,其中最普通的就是神隱密的與顯明的旨意。前者乃是神的定旨,多半是隱密的,后者為神教誨的旨意,多半啟示在律法與福音中。此區分乃根據申命記29︰29。在詩115︰3;但4︰17;羅9︰18、19,11︰33、34;弗1︰5、9、11等經文中提到神隱密的旨意。在太7︰21,12︰50;約4︰34,7︰17;羅12︰2中提到神顯明的旨意。隱密的旨意乃是屬于神使萬事萬物發生或許可發生的旨意,因此是絕對確定的。神顯明的旨意與神叫人履行的義務有關,說明人蒙神祝福的途徑,但往往受挫。
□神旨意的自由。
有些事情是神一定要作的。他一定要受他自己,並喜歡默想他自己的完全性。但他在此並不受限製,乃根據他內在的本性的律來行作萬事。沒有任何與受造物有關的來規定神旨意的特性。神甘愿選擇他所創造的對象,以及受造者的時間、地點與生活情況。神規定了他所造之人的一生道路,決定他們的命運,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他們。雖然他賜給他們自由,但他的旨意仍然控製他們。聖經用極其絕對的名詞來說明神旨意的自由︰伯11︰10,33︰13;詩115︰3;箴21︰1;賽10︰15;太20︰15;羅9︰15─18;啟4︰11。
□神的旨意與罪的關系
論及神的旨意與罪的關系有許多嚴重問題發生。如果神是萬事萬物的計劃者,那么罪的進入世界也一定是出于神的計劃。這樣一來,神豈不是成為罪惡的根源了嗎?但須知神自己並沒有決定叫罪發生,也沒有叫罪得以有效地施展。神在他的預旨上準許他的理性受造者(人)犯罪,因此使罪進入世界成為確實,並不使他自己成為罪惡之源。這種說法雖不能完全解決難題,但確保了神在道德上聖潔的觀念。從神隱密的旨意與顯明的旨意彼此的關系上又發生了第二個難題。往往說二者都是矛盾的,互相抵觸的。在神的隱密旨意中包含許多在他顯明旨意中的事,而又排除許多在顯明旨意中所吩咐的事(創22︰;出4︰21─23;王下20︰1─7)。神預定了猶太人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然而在作這事上他們又與神顯明的旨意相沖突(徒2︰23)。但須知道,我們在此應該區分,我們所用的“旨意”二字有兩種不同的意義。在神隱密的旨意中神決定他所要作的或所要發生的事;另一方面,在神顯明的旨意中,神啟示給我們所必須作的事。此外,情形並不是神根據他隱密的旨意他就喜歡罪,根據他顯明的旨意他就不喜歡罪。事實是他預定罪要進入世界並非暗示他喜悅罪。
(2)神主權的能力或無所不能
在神的能力或他的無所不能上,發現神執行他旨意的主權。所謂神的無所不能並不能解釋為他能作所有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有許多事神不能作。神不能撒謊、不能犯罪、不能改變、不能否認他自己(民23︰19;撒上15︰29;提后2︰13;來6︰18;雅1︰13、17)。經院學派主張神能作原來自相矛盾甚至毀滅自己的各樣事件,這是錯誤的。神雖然是無所不能的,但藉著實行他的旨意,神能理解到他所決定要成的事,這種說法比較更為正確。如果神愿意,他能作比實際發生更多的事(創18︰14;耶32︰27;亞8︰6;太3︰9,26︰53)。神名以耳撒代(El Shaddai)也表示神是無所不能的,在以下經文中也提及神的無所不能︰伯9︰12;詩115︰3;耶32︰17;太19︰26;路1︰37;羅1︰20;弗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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