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贖
代贖是一次完成的工作,並沒有任何我們的參與或貢獻。代贖對我們而言是客觀(objective)的,其執行不靠我們,且其發生的主觀(subjective)功效是以它的成就為前提。主觀的功效所以能在我們的悟性的意志上產生作用,是因為我們憑著信心認識這客觀事實的意義。
代贖的成就絕對是歷史性的。代贖不是超越歷史的或與我們同時代的。誠祂是永恆的,又超越所有時間的條件與環境。祂與聖父、聖靈同時歷史的上帝。祂又是道成肉身的人子,被高舉至上帝的右邊。祂長達活著,祂既是從死復生的永活者,因此祂是代贖的功效、美善和能力的永久存在永久有效的化身。代贖是已完成的事件。這事件的真實性和重要性再沒有比使徒保羅更清楚地說明:「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4, 5)不論我們解釋「及至時候滿足」為上帝安排的時間的全部,或是餘下即尚未滿足的時間,我們都必須承認時間對上帝兒子道成肉身的使命是重要的。
(二)代贖的最後性
在歷史性的辯論中,代贖的終極性曾被用來極力反對天主教有關彌撒的獻祭的教義。今天我們需要這樣的辯論以對抗天主教的褻瀆,正如在宗教改革時期一樣。代贖是一件已經完成了的工作,從來沒有重演過、也不可能重演。我們需要堅持這教義,是單單為了反對天主教,更是為了反對一個在更正教圈子盛行的觀點。這觀點是:「上帝擔當罪」是不能被限制在耶穌犧牲獻祭的歷史事件裡,這必須被看作是永恆的。代贖的工作藉耶穌基督的受難實現,而且它是永恆在天上、在上帝自己的生命裡:「一件永恆的代贖工作,有如上帝之生命般超越時間…並且當『犯罪』仍然存在、罪人仍待拯救時,它是繼續地進行著。」
我們需要知道基督在天上的大祭司活動是繼續進行著的,也需要記得基督永遠是祂在地上獻祭的功效的具體化身。因著如此功效,祂實現了大祭司的天職。基於此原因,祂為祂的子民代求。新約聖經強調那贖罪和使人與上帝復和(比較來一3,九12:25-28)的獻祭在歷史上是一次完結的。忽略這一次完結的最後性就是誤解了代贖真正的意義。
我們對代贖的定義必須基於聖經所言、而聖經所述的代贖是:榮耀的主一次完成了替代的順服、贖罪、挽回、復和和救贖;祂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至高天至大者的右邊。
(三)代贖的獨特性
聖經立場是獨有道成肉身的上帝兒子獻己為祭,不是三位一體中的聖父或聖靈,不是在被造等級的天使和人,獨有聖子一人犧牲了,用祂的血拯救我們歸上帝。我們不論從任何角度看基督的犧牲獻祭,都會發覺其獨特性是不可置疑的,好比祂的位格、使命和工作的獨特性是不可置疑一樣。除祂以外,還有誰是上帝與人合一的呢?除祂以外,誰是大祭司獻如此的祭?除祂以外,誰留出如此替代之血?除祂以外,誰成就永恆的救贖?一次為所有聖徒進入聖所?
(四)代贖內存的效能
上帝的恩典賜下基督替我們受罪,基督自己的恩典使祂願意捨己。相信基督的工作引導父上帝發生仁愛和恩典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上帝既有豐富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弗二4, 5;比較約壹四9)。代贖是父上帝慈愛與恩典的預備,不過我們同樣需記著基督完成之工本身有內存的效能。足夠應付我們所有的罪帶來的困難,和上帝聖潔公義之要求。基督還了我們的罪債;祂背負並洗淨我們的罪。祂並不負出一個象徵性的代贖讓上帝收納,代替了全部的罪債。我們的罪債並非只取消而已,乃是清償了。基督既付出代贖,以求救贖人類,也就達成救贖。上帝對罪惡的一切懲罰和審判都落在基督身上。一言以蔽之,耶穌解決了我們的罪所帶來一切的嚴重困難,並「取得」了一切需要的恩典,引導和成全我們,得享上帝兒女自由的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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