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 星期四

人的道德責任

 


1. 世俗心理學其中一項重要錯誤(異端),是把人基本上(甚至只)視為受害者。所謂「基督教輔導」極力推行此觀念。這樣,人的責任就消除;同時人的尊嚴,和改變生命(解決問題)的盼望也泡湯。美國刺殺甘乃迪總統(1963年11月22日)的被告者,被心理學家解釋為是家庭傷害的受害者。在郵包中寄炸彈的被告者同樣被解釋為家庭的受害者。這樣,社會秩序也瓦解。今天美國人口的百分之一是監犯。(2008年三月的報導)


2. 上帝創造人時,給人一個「意志」。有人喜歡稱此為「自由意志」,有些神學家稱它為「道德責任性」。上帝造人作一位有限的被造物,因此人的自由是有限的。


3. 《創世記》第二章教導:無限的上帝創造了有限的人,賜人有限的、可是真的自由選擇。這自由選擇附有道德責任;人必須為自己一切思想行為承擔後果。上帝在一個特定的處境裏賜人此「選擇兼責任」:在此處境,上帝已創造了一切,也向人曉諭;上帝已向人講解祂的旨意和吩咐。


4. 人為自己的一切行為負責。人不應只問:「誰傷害過我?」而要問:「我傷害過誰?」還有:「我如何回應別人在我身上造成的傷害?我的回應有罪嗎?」我們須為自己的回應負責。


5. 人是「從內心發出」一切思想、行為的。這就是說人有「意志」的意思。可是人的心墮落了,非常邪惡。人須要換一個心,取得新心,才有能力遵從上帝的吩咐來回應別人的行為(對自己的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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