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purgatory)
早期使徒教父或神學家的看法。
亞力山大之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er)與俄利根(Origen)教導關於那些生前未及行贖罪工作的在來生要被火煉淨。特土良(Tertullian)曾提及每年為死人獻聖祭。
頭四個世紀東方教會普遍有為死人代求。奧古斯丁對此有教導:人要在前為罪過行潔淨,準備進入來生之喜樂。
中世紀羅馬教會之神學家多馬亞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分辨過犯與罪咎 (guilt),後者在死後可迅速被除去,前者要經煉獄之苦作為懲罰。
現今,羅馬天主教會保留此教義,認為:
(1) 人死後按其在上帝面前的情況決定往天堂或地獄或煉獄。根據來9:27死後有審判決定每個人的命運,往地獄的惡者受永遠的刑罰,過犯越多,受罰越多,復活後更嚴厲。往天堂者則在死前已行了告解禮。至於往煉獄的,雖在恩典下,但未能完全,可往天堂去。
(2) 在地邊(天堂與地獄之間)死人居處分兩部:
(a) 舊約的聖徒的居處(Limbus patrum)。當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贖之功,下到陰間,救這些人離開梱鎖,此處再沒人居住了。
(b)嬰兒前龐(Limbus infantium),是沒洗去原罪的小孩居所,他們不能到上帝的面前,為其原罪受罰。
(3) 煉獄─暫時受罰之處,藉受刑之苦為可寬恕之罪(venial sins) 作潔淨之功。除此,他們煉獄可因還在世之人的聖祭(mass),代求與善行的幫助,減小該受苦的日子,早日上天堂。
查考羅馬天主教的根據,相信他們是按次經中之瑪迦比二書12:43-45記載瑪迦比行潔淨聖殿禮中為死人贖罪,以及從太12:32引伸罪分為兩類:寬恕與不可寬恕之罪,前者可藉煉獄解決。
基督教反對此教義:
(1) 所引之瑪迦比二書屬次經,不能作支持;而太12:32之解釋牽強。
(2) 煉獄有功德的意味,與因信稱義牴觸(加3:1-14;弗2:8-9),因此,基督教教會在禮儀上剔除為死人禱告與煉獄之教義。
靈睡(Soul sleep)
這種看法在基督教教會內相當普遍。一般指在死亡以後等待復活前靈魂在無意識狀態,仿如睡覺,卻是無夢的。這看法的早於16世紀重洗派(Anabaptists)與蘇尼西尼主義(Socinians,以理性解釋基督教的一個運動)已被採納。
這看法是根據聖經描寫死了的人為「睡了」(約11:11,14;徒7:60,13:36;林前15:6,18,20,51;帖前4:13-15)。
這看法基本主張是人的靈魂與體是一個個體,本質也是同一,因此,當身體不再發揮功能,靈魂(即整個人)也不復存在,所以,沒有靈魂存在問題。
當代神學家愛立生(Erickson)對此看法提出質疑,認為有不足處:
(1) 路16:19-31之比喻雖不是關乎居間情況的教導,但內容背景也不會是無稽的,路23:43主對與他同釘的其一位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路23:46「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裏」,另見徒 7:59。這些經文指出死後至復活前人在有意識的存在狀態中。
(2) 所謂「睡」是一種委婉的說法,指人的生命結束了,並不是確實的描寫死人的狀態(約11:11,14)。
(3) 關於靈魂與體是同一論,如果身體與靈魂在死亡時一同終止,何來復活後各人之記認,與其生前的模樣連上關係?再者,這種看法表示人本性(human nature)是屬物質的。
死後隨即復活(instantaneous resurrection)
這看法否定居間狀態討論之需要,因為人死後立即復活,有另一個新的身體;而且亦否定了在主再來時死人會復活這看法。
有一聖經學者大衛斯(W. P. Davis)援引林後5:3,認為這處是保羅較寫林前15章時成熟之思想,表達人死後立即穿上新的身體;羅8:19與西3:4提及「顯現」,乃指上帝的兒女已有新的復活身體,只是未顯現而已。
根據愛立生(Erickson)之評論說:
(1) 大衛斯(Davis)企圖用以上解釋去處理保羅時代,希臘對靈魂不朽之思想與保羅本人出自拉比傳統,篤信死人會身體復活 (法利賽派)二者之矛盾,用人本性之絕對一性去解決。
(2) Davis處理保羅的思想有不公允的地方,保羅對將來復活的盼望是實在的,如腓3:20-21;帖前4:16-17;主的再來是得贖與榮耀的時候,如羅2:3-16;林前4:5;帖後1:5-2:12;提後4:8。
小結:
i. 人死後並非完全滅絕,不論是義人或惡人其靈魂仍存在。
ii. 義人死後所到的樂園(路16:19-31;23:43),與主同在 (腓1:21-23;林後5:1-10),在福氣中。不過,這不是末後的結局,那時榮耀與福樂是大的。在居間的狀態,林後5:6-8大概指出信徒死後穿上一個暫時的身體。
iii. 惡人則到陰間去,不是地獄(Gehenna),後者是受刑處(可9:43,48;太10:28),復活後的惡人在不滅的火中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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