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教會定立純潔生活的準則

1. 在初早期教會,以為洗禮後再干犯大罪是不可赦免的。黑馬牧人書將罪劃分為兩類:重大之罪(大罪)與輕微之罪(小罪)。教會重視這樣的分劃,特土良也接納這種看法。諾窪天派也主張此說。例如殺人、拜偶像、欺詐,在逼迫時背道、褻瀆上帝、姦淫、淫亂等罪都是不可赦免的,也是不能補救的。凡干犯者必從聖徒當中被開除出去(趕離教會的意思)

2. 羅馬監督克理斯都比較寬大。他頒佈命令,允許犯淫亂罪者有第二次悔改的機會。他認為教會是一個機構,要受監督的管制,而監督靠著上帝的權柄,能赦免或保留人所犯的罪。凡受監督所認定或接納的人,便屬於教會。他認為這種優越性是由上帝賜給監督的。

3. 居 普良的看法卻不同。他的意見成為了後來教會的看法。在羅馬德修皇帝時期,教會遭受嚴厲的逼迫,以致有許多信徒背棄他們的信仰:或向偶像獻祭,或購買獻祭的 證書,証明他們曾拜偶像而不用受逼迫。當逼害時期過後,卻有大批之這類信徒願意歸回教會。當時教會不知如何應付這樣的事情,是否要再接納這批背道者呢?居 普良提議准許背道者歸回教會,只要他們顯明真正悔改的表現,並肯在公眾面前承認他們以前的罪就行了。但是這事情必須由監督去處理或批准。後來有一些教會中 的長老竟越權處理此事,這侵犯了監督的職權。這引起居普良的不滿。居普良便將那些長老開除趕出教會。主後252年, 居普良召集眾監督在迦太基開會,會議決定背道者歸回之事必須由監督處理,而不准長老或其他的人處理。居普良主張教會為人類得救的機構,而教會包括有好人與 歹人。教會建立於監督身上。監督不被任何人論斷。除上帝之外,凡批評監督者,便是干犯背叛之罪。居普良雖然不強調使徒的統緒,但他卻說,監督有權柄解釋使 徒的教導。他也認為監督為使徒的繼承者,並強調監督團為教會之權威。居普良也樂意承認羅馬的優越地位,不過,他卻不喜歡羅馬的教階制度。他給羅馬教會這優 越地位的認定,這樣的觀念在無形中卻助長了羅馬監督成為普世教會之領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