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 星期六

永遠得救的確據


讀經:來59725,約6371027-29

    許多人信耶穌多年,還不知自己得救與否。他們不知得救的確據,沒有把握到底得救與否。這是沒有確實的証據。

   “因信得救”是入門;“永遠得救”是得救後不會失去救恩。多人說聖經沒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幾個字,但聖經也沒有“得救後能滅亡”這幾個字。聖經也沒有“三位一體”這幾個字。但這些都是聖經的真理。

    又有人說,“永遠相信就永遠得救”,意思是,中途不信就滅亡。注意,真信的人是有生命的,這生命是永生,當然會永遠相信。這福音是“一次”交付聖徒的(猶3)。“耶穌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912)祂“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來59)。
可惜,現在北方有些人妄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為異端!他們不知道定異端的界限,真見笑於世界基督教!

    許多人認為講永遠得救是很危險的,因為這樣會使人故意犯罪。我們說,這不會鼓動人去犯罪,反而會激發信徒熱心愛主。

一、這是純正的信仰

1.   舊約沒有永遠得救的確據,只有預言和預表。
2.   新約,特別是保羅和約翰極強調這個。耶穌對全世界講這個真理比其他更清楚。
3.   馬丁路德發現“因信稱義”之道。
4.   加爾文John Calvin1509-1564):他在法國到處傳講路德的信仰。羅馬人想要殺他,他逃到瑞士當牧師,又辦理神學院。1536年發表《基督教信仰典範》,特別闡明“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人們稱“加爾文派”Calvinism,而稱反對者為“亞米尼派”Armenianism
5.   堅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
     (1)  浸信會、長老會、弟兄會等都堅信“永遠得救”的真理。
     (2)  英國:
         1. 懷特斐Whitefield:牠與衛司理同工。他們講道有幾個聽眾。懷特斐極強調“永遠得救”。
         2. 司布真C.H. Spurgeon:他在倫敦浸信會當牧師,聽眾以萬計,影響世界基督教。他特別強調“永遠得救”
         3. 達秘Darby:弟兄會創辦人,堅信“永遠得救”的真理。
     (3)  美國:
         1. 慕迪Mordy:他是十九世紀大布道家與斐尼Finney被上帝重用。他們堅信“永遠得救”的真理。
         2. 叨雷博士Torrey:他與慕迪同工,也是上帝所大用的人。他堅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
         3. 司可福C.I. Scofield:是慕迪函授課的主辦,是世界有名的解經家。他大力講論“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
         4. 近世大布道家萬培理Billy Graham:相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
     (4)  中國:成寄歸、宋尚節、王載、王峙、倪柝聲、王明道、黃元素等等,都相信這個真理。
         陳終道的“永不滅亡”一書也詳論這個。

二、常被錯引的經文

    許多人為堅持得救者還可以滅亡,提出一些經文來支持他們的錯誤。

1.   64-8“焚燒”:注意,這不是論得救問題。他們已得救的,是嬰孩(512-14)。61“所以”,是根據5:,要求離開“開端”,“竭力進到完全的地步”。64“那些”不願進到完全地步,反而跌落的。

     他們已跌落:“若是離棄道理”(6節),應譯“已經跌落”,是跌得很厲害的。“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不是上帝叫他們這一句。

     “田地”(7節):長荊棘和蒺藜,就被焚燒。田地是燒不毀的。他們只是“近於”咒詛,而不是“受”咒詛。這裡不是火湖的燒,而是指在基督台前的被燒(林前315)。

     有人根據第9節說行為使近乎得救。但按原文這“近乎得救”,是“占有救恩”,比較8節“近於”。

2.   “有分了”(來313-14):12節“離棄”,應譯“離開”,暫離。
     “確實的信心”,原文是“確據”assuran
     “有分”,原文是metochos,應譯“同伴”(19)。“都是無分的”(弗55):這“分”字,原文是“產業”。指得賞賜的產業。

3.   枝子被剪與燒了(約151-8):

     (1)  論結果與不結果的事,論賞罰的事,結果的就得賞賜,不結果的就要受污損(林前315)。
     (2)  這段經文不是論“怎樣結果子”,而是論“怎樣多結果子”:是否不多結果子就要滅亡呢?
     (3)  冷淡退後者(6節):燒,在基督審判台燒,但又被抽出(林前315,參亞32
     (4)  310是樹,不是枝子,這是對未信的人(7節)
     (5)  1122是根據上文17-21是指猶太人與外邦人說的。

4.   生命冊塗名問題(啟35):是記過的就要到火湖裡去(啟2015),原文直譯“沒有發現記在生命冊上”。這又是預表:預表必須有書信根據,但書信沒有抹名字的記載。
     舊約沒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事,所以現在不談舊約塗名。

5.   沉論:

     (1)  “退後入沉論”(來1038-39)。其實這兩節說“因信稱義”,而“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渝的那等人”。這裡“沉淪”apoleian,就是滅亡。
     (2)  “因你的知識沉淪了”(林前810-11)。聖經明說“那軟弱弟兄”,難道吃祭偶像之物的知識不足就滅亡嗎?“沉淪”,這裡可譯“毀壞”。
     (3)  “甚至沉淪了”(林後26-7)。這裡“沉淪”二字,應譯“被吞滅”Katapothe。沉淪與否不會因別人的赦免與安慰。

6.   “第二次死的害”(啟211)。

     注意,得救的不會受第二次的死,但如果不得勝,就會受第二次死“的害”,在空中審判後經“火”。

7.   “就落在摩鬼所受的刑罰裡”(提前36)。

     原文沒有“所受”二字。萑道因作監督而“自高自大”,就會與魔鬼一樣滅亡嗎?原來魔鬼先是犯驕傲的罪(賽1413-14)。作監督就自高自大,魔鬼這四要刑罰你,審判你。並不是-驕傲就要如同魔鬼一樣滅亡。這樣,還有誰能得救呢!

8.   “有至於死的罪”(約壹516):他們認為人得救了,若犯了至於死的罪,就要滅亡了。

9.   “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1026-27):他們認為“得知真道”就是接受真道(原文),就是得救的,若故意犯罪就沒有希望得救了。

     請注意,這段原是指示信的人說的。“得知享道”,原文是接受真理的知識,不是接受基督而得永生。“故意犯罪”,這是指拒絕救恩,所以贖罪祭與他們無關了。他們只好等候“那消滅“眾敵人”的列火”。他們踐踏寶向,又褻瀆聖靈,所以要受“刑”。“落在永生上帝的手裡,真是可怕的”(31節),比較大衛(撒下2410),我們不能把這段經文硬套入基督徒身上。

10.  我們當保守自己,直到永生(猶21)。

     所謂“保守自己”,不是靠自己保守,而是靠“我們的救主獨一的上帝”(24節)。“直到永生”,不是“直到得永生”。上帝會保守我們自己直到永生-永生是存在永遠的,也就是到永遠都是生命的境界。“特定永生”(提前61219),不是可以丟失,而是持緊。

11.  “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加521,林前611)這是說到我們的本相:未接受耶穌時,“不義的人”就是行這些事的(林前69);注意“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11節)信了主之後,我們也會犯這些,但若“習慣行這樣事的人”(加521直譯,英譯practising)。

12.  “順從祂的人”(來59)。

     他們說要順服耶穌才可得到永遠得救。但這裡的“順從”,應譯“聽從”hupakoe(帖後18),是指從不信到聽信,而不是得救後凡事順服peitho(加57,來1317,雅33)。

13.  “被棄絕了”(林前927

     這裡不是談得救問題,而是談得冠冕問題。“被棄絕”,原文是“不蒙悅納”,“不合格”,“無價值”、“不中用”的意思。

14.  “沒有愛人的,仍住在死中”(約壹315

     這是說到有愛(apape)就証明是得救的(14節);連一點從上帝來的愛都沒有,証明他是假信的。

15.  假先知假師傅(猶18-19),是混入教會裡的“牧人”(11-16),他們是假的(彼後21-3,太715)。

     猶大(約1712):他從來沒有得救的(約664)。“不信的人”,是復數;“誰要賣地”,是單數,指猶大。

三、永遠的保証

    約壹319“安穩”二字,英譯assure,乃“確信”、“保証”。

1.  信徒都是上帝的兒子(約835,羅817):浪子是得救的(路1511-24),但他出走,是他退後的表現。聖經沒有記載不回家的浪子。一次是兒子,就永遠是兒子,父子關係是不能推翻的。

2.  被保守(猶124):保羅深信祂能保存他,直到那日(基督再來)(提後112)。

3.  不被定罪(約318524,羅8134):因為在基督裡。至於馬大2451“同罪”的定罪,原文作“同份”。對世人定罪,對信徒是不被定罪的。

4.  “不與上帝的愛隔絕”(羅235-39)。

5.  我們的生命藏在上帝裡面(西33-4):注意,“與基督一同”。

6.  得永遠的產業(來915):得救的有永遠的產業。

7.  永遠不死(約851):“遵守祂的道”,“道”原文作“話”,“遵守”應譯“保守”。保守什麼話呢?上文(45-4643)。他們不明白不信,就不保守。“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你信這話麼”(約1126)吃生命的糧就永遠不死(約65148-49)。

8.  “拯救到底”(來725):“凡靠著祂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不靠耶穌就不是信上帝。又“愛他們到底”(約131)。比較上帝愛世人,沒有說,“愛他們到底”。

9.  “我總不丟棄他”(約637):“凡父所賜的”是得救的,他們“必到我這裡來”。主就總不丟棄他了。

10.“一個也不失落”(約6391891712):我們不能說是單指十二個門徒,“祂所賜給我的”(639)。凡真心相信上帝叫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都必得救(羅109),凡得救的人,都是父賜與子的人;凡父所賜給主的人,就沒有一個失落的。

11.“反得永生”(約516):“信”,是信靠els、信入en才是真神。真信的人就“不至滅亡”,就是得救。但為什麼又“反得永生”呢?原來舊約都是因信稱義,但信的時候還未有永生,只到死時還不離棄上帝,上帝才給他永生(但122)。所以舊約沒有“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之道。

     耶穌要降世才給人生命(約1010),特別耶穌復活後,凡信靠祂的人才得耶穌復活的生命(永生)。信的時候就有了永生(524,約壹513),所以是永遠得救。“永生”,不是“永活”,而是永遠的生命,是不會死的。上帝也不會收回,否則只叫“暫生”。

12.  “永不滅亡”(約1027-29):不信的人不是耶穌的羊(26節),以前信的人才是主的羊,但還沒有永生(27節),所以28節耶穌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這是新約特別是聖靈降臨之後的信徒,是“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有了永生的人,才能“永不滅亡”(28節)。
    
     有兩只“大能的手”保護著我們(28-29):以致“誰”都不能把我們奪去,連撒但也奪不了。可惜有人說,“我們可以跳出去的”。如果我們能跳出去,兩只手就不是大能的手了,但“祂比萬有都大”。我們是萬有的一員;如果我們能跳出來,我們就比父大了!

13.  重生的人有聖靈直到永遠(弗113-14,約1416)。

14.  沒有多次重生的道理(約31-15):重生的人不會滅亡,也不是悔改後又重生。

四、基督徒犯罪問題

     如果說,這樣會鼓勵人放膽犯罪,這就只能鼓勵那些假信的人放膽犯罪。

1.   基督徒犯罪:仍會犯罪(約壹181021)是舊生命犯罪,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約壹368-9518)。注意59小字(原文作“種”),指新生命是不能犯罪的。

2.   “登山寶訓”(太5-7:)不是論罪人得救的條件,而是論以色列進天國的條件。

3.   哥林多教會有人犯了罪(林前51),但他的靈將必得救(5節)。

4.   保羅的經歷(羅722-24)。

5.   這是危險的道理嗎?

     有了新生命的人不願意犯罪,但舊人還是會犯罪的。當舊人犯罪,新人就會難過,就要對付。

     上帝會禁止我們犯罪的(羅611215)。“斷乎不可”,英譯“上帝禁止”(2節,15節)。

赦罪的要件 ---- 悔改


一、原文字義:
1> 舊約:HB5162 → 嘆息、遺憾、憐憫、安慰、懺悔、惋惜、使舒坦、得安慰
2> 新約:GK3340 → 改變、悔悟、悔改
         GK3341 → 改變、自責、悔改、轉離

二、悔改的原因:
1> 罪→ 耶86、林後1221
2> 天國近了→ 太32、可115
3> 褻瀆上帝→ 啟921、啟169

三、誰應當悔改:
1> 罪人→ 路532
2> 每個人→ 徒238、徒1730
3> 外邦人→ 徒1118
4> 猶太人、希利尼人→ 徒2021
5> 以色列民→ 徒1324
6> 行淫的人→ 啟221-22

四、如何悔改:
1> 藉著上帝所賜悔改的恩典→ 徒531
2> 結出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 太38
3> 接受悔改的洗禮→ 太311、可14
    如何使人悔改→ 提後225 (溫柔勸戒、上帝賜悔改的心,使其明白真道)

五、悔改的結果:
1> 使罪得赦→ 路38、徒319
2> 得生命→ 徒1118
3> 領受聖靈→ 徒238
4> 安舒的日子來到→ 徒319
5> 眾天使一同歡喜→ 路15710

六、不悔改的結果:
1> 滅亡→ 路133
2> 審判→ 羅25
3> 挪去燈臺→ 啟25
4> 受攻擊→ 啟216
5> 患難→ 啟222

彼後39『主所應許的尚未成就,有人以為他是耽延,其實不是耽延,乃是寬容你們,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上帝的主權

  加爾文主義最基本的信念,就是上帝的主權。這表示,三位一體之上帝的旨意是絕對的、完全的。在這有限的創造中,祂的旨意是自主的,是完全淵源於他永恆、有計劃的旨意。他命定自然的定律,掌管歷史的發展,鉅細靡遺。因此,可見他所有的預旨都是永恆的、不變的、至善的、滿有智慧以及至高無上的。在聖經中,上帝對未來一切事件的預知,就是建立在這些預旨的基礎上,並不受「預知」本身所制定,也不受源於事件本身的任何事故所限制。   
    凡有思想的人,自然體會到有某些主權不斷的在統管他的人生:尚未徵得他的同意就被生下來;他也無從考慮要生在何時?何處?何背景?在二十世紀的世代或在洪水之前?為男或為女?是白或是黑?在美國?在中國?或是在非州?這一切在他尚未成形前,都已經命定了。從古至今,基督徒都認定是上帝創造了這世界,他也是這世界的治理者;就因為這樣,他即是這世界上一切權力的究極根源。因此,在他至高無上的旨意之外,不會發生任何事,否則他根本就不是真神。

  由於上帝創造萬物的事實,他就絕對擁有並支配他所造的一切的主權。人類一切的事情都在他的統轄之下,(徒四:24—28),對我們不僅僅只有一些普通的影響而已,甚至以地上的萬國來與上帝的偉大比較,都不過像是天平上的一粒微塵罷了(賽四十:12—17)。上帝以不可侵犯的絕對主權統治著人類的生活,儘管其中充滿人的矛盾與失敗,若非他許可,人類的犯罪行為也不會發生,至於上帝為何情願容忍人類犯罪,而導致終必滅亡的命運呢?當然有其理由,就是為了成就他永恆的目的與旨意。也正因為上帝的絕對統治權與地上政府的治權相衝突,所以地上的萬國都棄絕了上帝,若我們不認為是如此,那我們所信的就是一位有限的上帝。當然,以我們目前所有的知識,有些信仰上的問題我們無法完全明白,但我們卻不能因此而拒絕聖經並其中許多平易近人、合理又真實的教訓。
  
  我們豈不信,若上帝願意就可使罪人回轉歸正嗎?難道這位全能的上帝,天地萬物的主宰,不能改變他自已所造之人的格性嗎?他曾在迦拿以水變酒,也曾在往大馬色的路上使保羅悔改。有一位痲瘋病人曾向耶穌說:「主啊,你若肯,必能叫我潔凈。」
    主就以一句話使他的大痲瘋潔凈了。他實在能洗凈我們靈魂的罪污,就好像我們能洗凈身體的污穢一樣;若上帝願意,他可以興起一批牧師、宣教師和各種主的工人,藉著聖靈的工作使全世界的人在一霎時之間就悔改;也可以派一群天使降臨,行使超自然的神蹟,使全人類都得救;他也能夠在每一個人心中動那奇妙的善工,使得世上無一人沉淪。   
    既然罪惡只在上帝的許可下才存在,假如上帝選擇把罪惡除去,那麼上帝當然能做到。上帝在這方面的能力可以從幾個例子上看出來:滅命的天使在一夜之間擊殺所有埃及人頭生的長子(出十二:29);而在另一個夜間,殺死亞述大軍十八萬五千人(王下十九:35);地開了口吞滅可拉和他的同黨(民十六:31—35);希律王被擊殺死於非命(徒十二:23)。在但以理書四:34—35,我們讀到至高者上帝的「權柄是永有的,他的國存到萬代。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或問他說,你作什麼呢?」
  
  以上這些,都清楚指出改革宗信仰的基本原則——上帝的主權。上帝創造我們所居住的這個世界,擁有它,並照著自己至上美善的旨意管理。上帝絲毫沒有失去他的能力;假若有人以為上帝正與人相爭,以為上帝正傾其 所有的說服人去做善事,但卻未能達成他那永遠、不變、聖潔、智慧、至高無上的目的,那麼這對上帝來說,實是極大無比的侮辱。任何一種神學系統,若主張上帝縝密的心意有時也會失敗,或主張人可以對全能上帝的計劃行使否決權(人是受造者,也是有罪的受造者),都與主張上帝沒有世人各種的軟弱,上帝是崇高無比的聖經思想相違背。世人的計劃未能執行,或因無能為力,或因缺乏智慧,或因兩者都缺乏。然而由於上帝的力量、智慧,以及其他各種的能力都無可限量,所以對上帝而言。就沒有任何不能事先預見的危機會產生。對他來說沒有改變的因。假定說上帝的計劃會失敗,努力會無效,那就是把上帝降低到受造者的地位,使上帝不再是上帝了。

協和信條第三條論在上帝面前因信稱義摘要

   在上帝面前,我們惟獨因信基督稱義。

但基督是我們的義,並非只因著的神性(反阿西安得爾的主張),也並非只因著的人性(反史擔卡Stancar的主張),而是因著具有神人二性的整個基督,完全順服上帝,以至於死,為我們賺得了赦罪和永生。

上帝因我們信基督這信不只是對基督的一種歷史知識,而是上帝使我們在福音裡認識基督為救贖主的一種恩賜,便純粹由於的恩典,而非由於我們自己以往、現在、或以後的行為和功德,赦免我們的罪,將基督順服的義歸給我們,稱我們為義。

這種稱義乃是一種宣稱的動作,一種赦罪的恩典,而非將義注入我們(反阿西安得爾的主張)。 


 

基督一志說

   迦克敦會議以後,基督的神人兩性的爭議大致上已獲得解決。但是關於基督意志(will)的問題,則還沒有受到討論。到了第七個世紀,基督到底擁有一個意志或兩個意志,引起了辯論。

    爭議起源於康士坦丁堡主教長士求(Sergius, ? - 638年),他雖承認基督的神人二性,但提出說其活動則是由一個「屬神人的精力」(God-man energy)主宰。後來他獲得亞力山太主教長古列(Cyrus)的認同,在631年起草一份信仰條款,其中一條宣告說基督一生中,神性與人性都是由一個「屬神人的精力」所支配。後來耶路撒冷主教所夫羅紐(Sophronius)在634年提出反對,認為「屬神人的精力」缺乏聖經根據。但是,士求卻因此反對所夫羅紐的說法,順便提到基督有一個意志。可見士求由一個「屬神人的精力」演變成一個基督一志說(Monothelitism)。

    681年在康士坦丁堡召開大公會議,接納基督二志說的神學立場,判基督一志說為異端。這次會議宣佈基督「有兩個自然的意志不互相矛盾…他的人意毫不違拗或裹足不前的,臣服於那屬神性無所不能的意志」。

    教會接納基督有二志。基督的雙重意志不涉意志的對抗,因為對抗只能從惡而起,而在基督裡根本沒有惡;自由意志或自決的能力是人性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基督的人性必須擁有獨立的意志,基督才是完整的人;在基督的行為中,兩個意志雖然獨立發生作用,卻達成同樣的結果;在某一些情況中,我們只看到神性的意志行使出來,在另一些情況裡只看到人性意志的作用,兩個意志卻永遠不相對抗。大公教會提出,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時,他的「求你將這杯撤去」這心聲,不可能是基督全知全能的神性意志,乃是基督人性的意志作用。這是聖經的啟示。


2020年8月13日 星期四

基要主義

      基要主義(Fundamentalism)  , 認識基要主義  ,

認識基要主義

    由於啟蒙時代的影響,十九世紀的自由派神學家接納了理性主義的批判,懷疑聖經的歷史性及真確性,並且接納人文主義的憧憬,以為可以在地上建立天國,把重點放在促進人與人的福利上,而忽略了由上至下的啟示及上帝與人的關係。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人類重新認識到所謂地上的天國不過是泡影,加上存在主義流行,令人不敢再對前途樂觀,自由神學遭到前所未有的打擊。這時,美國一群維護正統信仰的基督徒,在1910至1915年出版了一套12冊的小書,總題是「基本要道」(The Fundamentals), 內容有聖經的默示與權威、基督的神人二性、基督生平、審判、稱義、重生等。此套書一面世便售出數百萬份,擁護這些基要信仰的人稱為「基要派」。

    由於基要派 信徒強烈排斥「信仰有問題」的人,導致教會及神學院分裂。另一方面,有些自由派人士佔多數的神學院將基要派的教授革職,例如梅琛(J. G. Machen)於1929年被迫辭去普林斯頓教職後,另創威斯敏斯特神學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很多被逐的基要神學家另組教會,如正統長老會(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1937)、普通浸信會(General Baptist Church, 1932)、保守浸信會(Conservative Baptist Church)(1947)等。可是,基要派教會視野較窄,對神學問題有如驚弓之鳥,容易過敏,把不同意見或不同的解經一律視為不信派,不自覺地成為律法主律者。他們為了保持自己信仰的「純正」,拒絕與不同神學立場的人對話,與現代文化和科學割離,結果不單為知識分子所輕視,也容易引致內部分裂。

    這情況傳至歐洲,持守聖經純正信仰的基督徒大都不肯接受「基要派」和「保守派」的稱謂。「基要派」一名甚至成為神學上的笑柄,令人厭惡。巴刻(James I. Packer)在《基要主義與上帝的道》(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中指出:

一、基要派一詞含糊不清;

二、基要派的倡議並不能把「聖經福音」的最佳意義表達出來,掛一漏萬,得不償失;

三、基要派是美洲教會為抗衡自由神學而產生的群體,沒有純正基督教的歷史價值。

    及至二次大戰,有些基要派人士退休,有些放棄與自由派爭辯,二十世紀初的基要派至此也就奄奄一息。


2020年8月10日 星期一

接受基督的宣稱﹖

我還未曾遇過一個人,在認真考慮過所有有關拿撒勒人耶穌的證據後,還不承認他是神的兒子。有些人不肯相信,但他們誠實地表示他們還未讀過聖經或還未考慮過有關耶穌的史實。他們的態度可能是基於一些不幸的童年往事、某些基督徒的虛偽或甚至是大學教授的影響;但他們承認自己沒有誠懇地考慮過耶穌基督及他對他們生命的宣稱。

思想以下有關拿撒勒的耶穌的聖經經文:

歌羅西書1:15-20,希伯來書1:1-2及以弗所書1:9-10

在我尋找有關耶穌復活的真相時,我發現許多的偉大學者都相信他的復活。在研究了福音作者所提供有關復活的證據後,哈佛大學法律系權威,西門‧格林利作出這樣的總結:如果耶穌沒有從死裡復活,他們(指早期的基督徒)不可能堅持地肯定他們所敘述的是事實。威廉‧利昂‧菲普斯教授曾寫到:“復活的歷史證據要比任何神跡記載更為強而有力。”

約翰‧辛格頓是英國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界權威之一。

他曾說過:“我非常清楚知道什麼是證據,而我可以告訴你復活的證據還未曾被推翻。這些證據足以解答我對復活所產生的疑問,因為如此,在大約五十年前,我邀請永活的基督進入我的生命。在我信主幾年後,我坐在位於耶路撒冷的一個空墳墓裡。許多人相信這個墳墓是拿撒勒人耶穌被釘死後,他的屍體的安放處。至今已空置近兩千年之久。我是帶著非常興奮的心情來到這個墳墓。我覺得在那裡我會以獨特的方式遇到我的主。我認為他會向我彰顯他自己。我默默地獨自等候,但卻沒有任何事發生。我非常失望。後來,我想起在那第一個復活節的早晨,天使對婦人們所說的話:"為什麼在死人中找活人呢?他不在這裡,已經復活了。”(路加福音 24:5,6)後來,我才恍然大悟地明白那已復活的主耶穌基督不但在墳墓裡,也與全世界所有信靠他的人在一起。是的!他與我一塊兒在那墳墓裡因為他住在我裡面。不但如此,不論我身在哪一洲或哪一國演講,他都與我同在。"

耶穌基督曾向所有信靠他的人應許過,他會永遠於他們同在,決不離開他們,也不丟棄他們。對我而言,在聖經所有有關改變生命的真理當中,最有意義的就是我的身體是神的殿,並且永活的主耶穌基督住在我裡面。

耶穌不只是神的兒子,他也可以為我們作一些別人所不能作的事。我要把重點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唯有他能赦免人的罪

第二、唯獨他能賜予生命的目的

第三、唯獨他能賜予平安給憂傷的人

第四、唯獨耶穌能賜予我們能力過一個豐盛的生命。


真假基督徒的差別

你或許會說,"可是,還有許多人體驗過劇烈的改變,但他們仍沒有新生命。我怎能知道自己不是那類人呢?"
不錯,一個人能看似基督徒而裡面並沒有新生命。這很可悲,但卻是真實的,在此想解釋的正是這問題。我相信,真基督徒跟表面像基督徒的人之間一定有差別。
首先,這兩種人有時看來非常相似。一個人看起來像基督徒卻沒有真正被改變和更新是存在的。例如,真基督徒與那些僅只貌似基督徒的人都能擁有很多真知識。正如 希伯來書6:4論道,"他們已經蒙了光照"。其次,一名僅僅貌似基督徒的人,甚至可能對基督教的教訓感到振奮不已。就像種子撒在石頭地上的比喻所說,他能 歡喜地領受神的話(馬太福音13:20)。第三,他可能會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遠離罪,為人處事規規矩矩,比別人好,正如法利賽人的樣子,"神啊,我感 罩你,我不像別人"(路加福音18:11)。第四,他贊同基督的教訓,就像約翰福音7:46議論耶穌的那些人,他們說,"從來沒有像祂這樣說話的!"許多 人是這樣,卻還不是真基督徒。
同樣,貌似基督徒的人談起話來也能酷似真基督徒。第一,他們談論福音﹔第二, 他們向別人承認自己的惡(撒母耳記上26:21)﹔第三,他們因自己的罪而自卑(列王記上21:27)﹔第四,他們會打聽神要求他們去做的事(以賽亞書 58:2)﹔第五,他們會暫時地與基督徒聯合,並與他們同工(如底馬)﹔第六,他們捐錢給神和祂的教會(使徒行傳5:1-2)。許多人都做了這一切,但他們不是真基督徒。
貌似基督徒的人也能體驗到與真基督徒差不多的經歷。比如:第一,他們也能悲痛地意識到自己的罪,正如猶大所說,"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馬太福音 27:4)。第二,他們會因神的話而戰兢。當他們聽到關於神的聖潔,關於祂將來的審判、過節制及聖潔生活的佈道時,他們可能會感到驚惶恐懼。當保羅向腓力斯傳道時,他甚是恐懼(使徒行傳24:25)。第三,他們或許能得到一點平安和寧靜,並指望基督拯救他們。第四,他們或許能經歷到生活的革新,改變明顯。 第五,這一切特殊的經歷似乎表示他們是屬神的人(希伯來書6:4-5)。然而,一個人盡管領受了這一切,但他仍可能是與神隔絕的人,沒有得到新生命的祝福。
那樣的人甚至會有很像聖靈在真基督徒身上作救贖之工的一些感受。第一,他們能 有一種"信",卻不是真基督徒。比如,西門"也信了,既受了洗,就常與腓利在一處,看見他所行的神跡和大異能,就甚驚奇"(使徒行傳8:13)。第二,他們也能有一種"懊悔",或在神的面前有驚奇和恐懼的感覺。我說,聖靈賜給真基督徒的一切都能被不是真基督徒的人模仿。
我相信,他們也很可能會有非常類似真基督徒那樣的經歷。他們能體會一點聖靈的能力在他們裡面作工,但沒有真被改變為新造的人。這就是希伯來書作者所說的意思,他說,蒙光照而明白了一些真理、嘗過天恩、與聖靈有分、嘗過神善道、覺悟 來世權能的人,如果離棄真道,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希伯來書6:4-5)。
既然非基督徒看起來也能酷似真基督徒,那麼我們怎麼分辨呢?
一個重要的區分是,真基督徒的心得到了改變和更新。這事決不會在單單貌似基督徒的人身上發生。真基督教始於我們的心,她是思想、願望、情感的一個深刻變化。以西結說,神要賜給祂百姓肉心,代替石心(以西結書36:26)。他的意思是,神要改變他們的舊思想和舊情感,並改變他們的意志,使他願行神的旨意。此外,真基督徒明白,只有耶穌基督才能滿足他們,為了祂值得拋棄一切。他們也知道,"天國好像寶貝藏在地裡,人遇見了就把它藏起 ,歡歡喜喜地去變賣一切所有的,買這塊地"(馬太福音13:44)。
第二個區分是,不是真基督徒的人可以改變他們生活的方式並聲稱他們是新人,但這些不是來自一顆新心或取悅神的願望。相反,他們的心裡常常另有目的。或許他 們想要引人注目,受人稱讚。或許他們希望逃避神對他們罪的怒氣。或許他們希望自己擺脫一些麻煩,或從罪疚的良心中得釋放。不管怎樣,他們的目的都不是為了取悅神。只有真基督徒才甘願討神的喜悅。只有重生的人才會"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馬太福音6:33)。
第三個區分是,非基督徒不願真正地讓基督作他們的朋友和伴侶。
第四個區分是,不是真基督徒的人錯誤地以為,他們只要了解一些關於基督的真理,為罪難過,行善等等便能得救了,這是說,他們想要立自己的義(羅馬書10: 3)。他們以為這些舉動–也許再加上神的一些幫助–就能賺取神的赦免了。但沒有一個真基督徒會那樣想。每一個基督徒都知道,唯有借著耶穌基督和祂的作 為,他才能到父神那裡。
基督教有三大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要素。第一大要素,基督徒意識到自己是罪人,是失喪的和與神隔絕的人(因為基督降世為要尋求和拯救失喪的人),倒空自己一切所謂的義,破碎自己的心﹔第二,基督徒完全堅信耶穌基督是失喪之罪人的唯一救主﹔第三,基督徒全心全意地歸向耶穌基督,行祂的旨意,取悅祂。你能說,"是的,這三大要素在我身上是確實的"嗎?若是這樣,那麼你就是一個真基督徒。

普救論者的經文


  當然,在聖經中有許多經文可用來證明基督之死為所有的人。但是卻沒有一處是絕對教訓普遍救贖的。例如哥羅西書一28保羅提及他的工作是要“勸戒各人,教導各人,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的引到上帝面前”。他絕不是說希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都在基督內得以完全。無疑這“各人”是指著上文的聖徒說的,就是二十六節所提的“聖徒”,上帝把這些事向他們顯明。希伯來書二9說︰“叫他因著上帝的恩,為人人嘗了死味。”這明顯是指下文第十一節的“許多兒子”說的,乃是他們救恩的泉源。聖經是以大眾的話言所寫,而且我們都很自然引用“每個人”,“所有的人”等詞,而其中是含有限制的意義。例如︰英國歷史上著名的海軍大將曾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英帝國希望每個人在今日都各盡其職。”我們很清楚看出,納爾遜大將說這一句話時,並不是盼望全世界的每一個人,可以說也不是英國的每一個人都這樣去作,只不過是希望那些與他從事脫拉法格爾海戰的將士都能和他並肩作戰。

  在許多普救論派所引之章節中的“一切”並不是指著每一個人說的,乃是指各種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不分國籍、膚色、社會地位與婦人孺子。在新約中有五十幾處提到“眾人”,但其中的意思都有限制,即如︰“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太十22)“因為他們都以約翰為先知”(太二十二26)。“該撒亞古士督有旨意下來,叫天下人民都報名上冊……眾人各歸各城,報名上冊”(路二1-3)。“百姓指望基督來的時候,人都(all)心裡猜疑”9路三15)。“人都說你們好的時候,你們就有禍了”(路六26)。“若這樣由著他,人人都要信他”(約十一48)。“並且賣了田產家業,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徒二45)。“我自幼為人如何,猶太人都知道”(徒二十六4)。“你們就是我們的薦信,寫在我們心裡,被眾人所知道所念誦的”(林後三2)。

  當耶穌說“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1)時,的意思是說一切的罪,除了褻瀆聖靈以外,都能在悔改時得到赦免。從以上所提到的幾個例證就可以知道,“一切”這個字並不是指著當時活在世上的所有人,也不是指過去活著的人和將來的人。清楚可見,普救論的教義是不能以“眾人”、“每個人”或“所有的人”等字為根據的。

  約翰福音三章十六節並沒有如一般人所想的那樣具有普遍救贖的教訓——“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本節經文所著重的,亦非彈丸之國,乃是全世界,猶太人與外邦人,不論黃白紅黑棕,貧富尊卑,上帝為他們的救贖賜下獨生子。上帝愛的深度就在這一個小字“如此”上表明出來。上帝是如此(多麼)愛世界,甚至賜下的獨生子為之而死。況且,上帝所要救贖的,或言基督教化的乃是世界。雖然人類的大多數已經得救,但仍有很多的人滅亡。本節經文並不是說上帝賜下獨生子,以致無一人滅亡,或言所有的人都得永生,乃是說那些信的人都必得救——從聖經他處我們得知僅有一部分聽見這信息的人相信,而這些相信的人也惟獨是上帝的恩典才使他們相信︰“人若不重生(從上頭生的)就不能見上帝的國”(約三3);“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約六44)。聖經沒有一處直接或暗示的說到基督是為所有的人死,或有救所有人的目的。

2020年8月7日 星期五

贖罪之性質

    關於基督贖罪之性質,我們可以從舊約祭物的規則及希伯來書的解釋上確定。根據這些經卷,基督贖罪之性質是在於祭物之貢獻。獻祭的主要功用是補償罪過。祭物是一種替牲品,象徵頂替犯罪之人的罪,並因之而使罪人重新與上帝和好(利十六︰20,22;來二︰17)。舊約的祭物預表基督的犧牲。基督順服上帝的旨意,為罪人獲致救恩。
1.基督雙重之順服
    基督之順服,包括遵行律法和受難犧牲兩方面。
1)遵行律法
    基督的一生是以遵守天父的旨意為念。這一點在他孩童時期,已經顯明(路二︰49)。他領受約翰之洗,也是基於這個原則(太三︰15)。他強調稱,他來到世上,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他對門徒作証,他常遵守天父的命令,生活在他的愛裡(約十五︰10)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個主要的目的。
    第一,他對上帝的順服,表明這是世人應盡的責任。
    第二,亞當所失敗的,基督來成就。他的順服代表並象徵一切信他之人的順服,為他們得到永遠的福祉(來五︰8~9)。
    第三,基督的順服可作信徒的榜樣(腓二︰1,8),作他們生活的準則。
2)受難犧牲
    基督的順服也在他受難上顯明。他“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
    他“像羊羔被牽到宰殺之地,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賽五十︰7);“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得醫治獲存活(彼前二︰24)。他雖欲免去十架的苦杯,卻因順服天父的旨意而樂意經歷此苦(太廿六︰42)。
    基督在這兩方面的順服,通常被稱為“主動的順服”和“被動的順服”。但是,這種分類法很容易引起誤會。“被動”並非意指勉強或不抵抗主義。他的受難也是他自願的(約十︰18)。甚至在客西馬尼園中,他也對彼得說,他若有意避開此關,豈不能求天父差遣天軍來搭救他麼?(太廿六︰53)
    這兩個名詞的主要分別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順服,後者則是指他受難犧牲的順服。
    這種區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兩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動的遵守,以得福祉(詩一一九︰1~2),另一方面則是製裁觸犯律法之人,以施公義(詩一︰5~6)。
    基督一方面為罪人代受懲罰,另一方面代他們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們“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2.基督之順服的果
    基督之順服,產生兩種主要的果效,即和解與贖償。
1)和解。
■和解的前題
    和解的前題是敵對或仇視。人因犯罪,引致上帝的忿怒,雙方站在敵對的地位上(弗二︰3;羅一︰18)。若要將敵對的關系改成和好的關系,必須先要移去上帝的忿怒之原由,即是罪。舊約的燔祭,就有這個功用。藉著燔祭的奉獻,罪被遮蓋,罪人被潔淨,並蒙上帝的悅納。上帝接納燔祭,即等於人接納獻祭的人(利一︰4;出廿九;42)。
    耶穌被稱為是我們的挽回祭,因它遮蓋我們的罪,潔淨我們的罪汙,並使我們重蒙上帝的悅納。挽回祭同時顯明上帝的公義,並他的慈愛(羅五︰25;約壹四︰10)。
■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上帝對罪人的敵視。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明此點。他對聽眾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去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這裡,獻祭的人顯然會得罪了一位弟兄。耶穌說,他應當先去見這位弟兄,與他和好,然後再回來獻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對像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參羅十一︰15;林前七︰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以說是一個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對上帝的敵意,這一點聖經也教導過(羅一︰21,28上;詩二︰1~3)。上帝在基督裡,成就了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們的過犯,就呼召罪人放棄他們的敵意,與他和好(林後五︰19~20;羅五︰9~11)。
    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猶太人合而為一,同享以色列屬靈之應許,一同與上帝和好,不再與他隔絕(弗二︰11~18)。
2)贖償
    贖償是指付償一種代價,以贖取一件物品、土地、証券、或人身(奴隸)。按基督的救贖工作而論,贖償是指基督用他生命來贖償罪人的罪債。耶穌說︰人子來,是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太廿︰28)。罪人猶如奴隸之受轄製,無自由可言。耶穌把我們從罪惡的壓製下,拯救出來,重得自由(約八︰34,36;加二︰4;四︰8)
    基督所付的贖償,使我們得到律法上的釋放,和罪惡中的釋放。
■律法上的釋放
    加拉太書特別闡明此點。基督在十字架的救贖:
    第一,使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律法的咒詛就是律法製裁。律法的條例,在對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懲罰罪犯;或以金錢賠償(民事法),或以自由賠償(刑事法,監禁坐牢)。
世人因觸犯了上帝的命令而變為敗壞,天天觸犯上帝的律法,因此都是在上帝的咒詛之下(加三︰10)。基督代替我們付償罪的代價,為我們成為咒詛的對象,就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救贖出來(加三︰13)。
    第二,基督的贖償,將我們從律法的禮儀之下釋放出來。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在屬靈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時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導(加四︰1~2)。律法的禮儀,在當時是一種象徵和預表。當基督成就救贖之工時,象徵和預表就失了它們的功用(來八︰5;十︰1)。信徒可以靠著基督,直接來到上帝面前(來十︰19;弗三︰12)。
    因此,保羅嚴斥加拉太的教會,因他們重新回到遵守禮儀的孩童階段,施行割禮,規守節期,事實上等於丟棄了基督(加四︰10~11;五︰2)。
    第三,基督的救贖代替我們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約”的條件,以致我們不再需要靠自己滿足上帝的條件(事實上也無此能力),而藉著相信耶穌,得稱為義(羅三︰21~22,28)。
    然而我們必須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聖潔的,公義的,並良善的。律法的總結乃是愛。有些福音派人士,誤認基督把我們從律法中拯救出來,以致否定律法對基督徒的關係。
■罪惡中釋放
    基督的救贖,把我們從罪惡的捆綁中,釋放出來。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轄製之下,作罪的奴僕,並被上帝判定有罪(羅三︰19)。基督代替我們擔當了罪辜,並且拯救我們脫離罪的約束。上帝移除了我們的罪辜,不定我們的罪,反稱我們為義(林後五︰21;羅八︰2;來2︰14~15)。
    信徒在世上雖尚未完全脫離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在原則上,他們在上帝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約壹五︰16,18;羅六︰14),也不再作罪的奴僕,倒將自己獻給上帝,作義的器皿,為主而活了(羅六︰17,19)。基督已經制勝魔鬼,為他的門徒打開凱旋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