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 星期一

稱義的觀念──末世時上帝要發佈的判決

              『稱義』本身,有意含著末世的層面、末世的含意在裡面。原來在末世上帝要發佈的那個判決。今天我們知道說在上帝面前,當我們信耶穌的時候,上帝就稱我們義,我們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這原是在審判日子要宣佈的,但這個時候被搬到今天,我們信耶穌的時候,就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所以它有末世的含意。

我們來看約翰怎麼教導,約翰福音五章24節:「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我們不至於被定罪,已經出死入生。我們應當承認,在末世的時候,罪人在上帝面前是被定罪的,但我們不需要怕那審判的日子,因為我們在耶穌基督之下,已經是義人不再是罪人。

              約翰福音十一章25-26節:「耶穌對她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妳信這話嗎?」

這裡約翰提到:信祂的人不再死,他在基督耶穌裡是活的,因為在上帝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一位義人。

              羅馬書八章23節:『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

我們積極等候兒子的名分,因為被稱義的緣故,就收容成為祂的兒女,擁有永恆的生命。所以你、我面對最後審判的時候,我們不需要懼怕那日子的來臨。一位沒有被稱義、沒有信耶穌的人,他必須要懼怕審判的日子,但是我們已經出死入生,在基督耶穌裡面活過來,領受了新生命,成為祂的兒女。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

 

基督的義是歸在我們的身上的義

        所謂稱義,是根據在基督耶穌的代贖,使基督的義歸在我們的身上。

羅馬書5章12-18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這裡保羅的在比較,第一個亞當跟第二個亞當(耶穌)的關係,第二個亞當為我們得了這救恩,祂擔當我們的一切的罪,因此稱義是基督耶穌的義,不是我們的義,乃是祂的義算在我們的身上。

羅馬書5章18-21節:「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哥林多後書5章21節:「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因為基督的義歸在我們身上,因此我們可以成為上帝的義。

羅馬書4章6節:「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我們這些被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我們本來是罪人,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就算為義了。

哥林多前書1章30節:「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上帝,上帝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

上帝使基督耶穌成為我們的智慧,其中所說的公義包括聖潔與救贖,都因為基督耶穌祂的義歸在我們身上,因此神使祂成 為我們的公義。

        因此,基督的義歸在我們身上,不是我們自己所發動、製造的義,乃是祂的義,所以上帝就在法庭之下,法律要求之下,不再看我們是罪人,乃是看我們是義人,這個是關於稱義的不同的層面。

 

稱義是根據──基督耶穌為我們在十字架上,所作成代贖的工作

 

稱義是我們與基督耶穌交換位置,祂承擔我們應當得上帝的忿怒,是我們跟基督耶穌來交換這個位置。舊約裡面有關於這樣的教導如下:

以賽亞書五十三章是一首僕人之歌,講到受苦的僕人的事實。以賽亞書53章6節:「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

所以我們稱義,是根據基督耶穌,所代贖的工作,是我們與基督耶穌交換位置。

以賽亞書53章12節:「所以,我要使祂與位大的同份,與強盛的均分擄物。因為祂將命傾倒,以致於死;祂也被列在罪犯之中,祂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

基督耶穌為我們受死,擔當了罪人的罪。

彼得前書第二章二十四節:「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因祂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

稱義是根據在基督耶穌擔當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

希伯來書9章28節:「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祂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

這裡的「一次」是指「祂第一次來」,擔當了多人的罪。「第二次來」是指祂要向那等候祂的人,第二次顯現為要拯救他們。所以祂第一次來,是為了擔當罪人的罪,我們應當認知到,稱義本身是根據在,基督耶穌為我們罪人的代贖工作。稱義絕不是根據在我們的好行為,乃是根據在祂的代贖的工作上。

 

稱義是透過信心來領受的

      羅馬書3章28節:「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我們怎麼被稱義呢?不是因為行律法、功德與德行,乃是因著信。經文直接告我們,我們乃是因信稱義的。

很多人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過於簡單,因此想盡各種方法,換取上帝對他們的接納、稱義與赦罪。

但上帝接納我們,不是用我們的好行為交換而得的,乃是因著信而非律法。所以稱義是透過信心來領受的。

「稱義」肯定上帝忿怒的事實

 

我們的上帝是聖潔的上帝,神聖的上帝。哈巴谷書第一章的第十三節提到:「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

上帝是神聖與聖潔的,若我們犯冒上帝的時候,若不了解我們的罪與上帝隔離時,就難以接受上帝的義。我們必須要知道,我們是活在上帝的忿怒之下,若沒有這樣的概念,我們沒有辦法明白我們需要被上帝稱義的意義。很多時候基督徒講稱義的時候,忘記了這個基本的前提,我們罪人是活在上帝的忿怒之下,我們需要被稱義,需要上帝來赦免我們的罪。

約翰福音的第三章三十六節談到,尼哥底母跟基督耶穌談到重生,但約翰也談到耶穌與門徒的部分。約翰福音3章36節:「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不信的人他是活在上帝的震怒之下,沒有信耶穌以前,我們是活在上帝的忿怒之下。

另外一處經文,談到我們罪人還沒有得救以前,那個非常悲慘的事實,以弗所書2章3節:「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

當我們還沒有信耶穌以前,我們是活在上帝的忿怒下的可怒之子,這是談到稱義非常重要的前提。

歌羅西書1章21節:「你們從前與上帝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祂為敵。」

這就是我們得救前可憐可悲,需要救的狀態,就是我們與上帝是隔絕的。

加拉太書3: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這裡談到我們跟上帝的關係,所以我們是需要被稱義的罪人。

另外一處經文羅馬書5章9節:「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上帝的忿怒。」

還沒有稱義以前,我們生活在上帝的忿怒之下,因著稱義後,我們就從忿怒中間,被免去了上帝的憤怒。這些經文談到,在還沒有稱義以前,我們活在上帝的忿怒之下悲慘可憐的狀態。我們必須要承認這一點,不然我們就無法了解罪人需要被稱義。

因信稱義

             耶穌基督的救恩裡面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因信稱義』。在教會裡面,我們會聽到『因信稱義』的教導,因此我們必須要對這個教導有一個清楚的了解。很多時候弟兄姊妹活在一個律法的關係裡面,他們因為不了解『因信稱義』 的重要,無法活在恩典的裡面。

首先,我們必需從歷史的背景,來認識學習『因信稱義』這個主題。很多人都知道是馬丁路德,把這個失落的教義,從中古時期的灰塵裡面把它找回來,『因信稱義』是一個帶動教會改革的教導。

【馬丁路德與『因信稱義』】

     路德──宗教改革家,他從小在中古世紀的神學信仰教導之下長大的,但他發現到教會忘記了『稱義』的教導,所以他再次把這個『稱義』的教導找回來。路德年輕的時候,進入奧古斯丁的修道院,他常常跟他的神父做告解,在羅馬天主教會裡面,他們鼓勵的信徒向神父告解。

              路德在修道院裡面,他是一個修士,但他常常覺得冒犯上帝,常常犯罪,所以他就常常找他的告解神父來告解;因為年輕的馬丁路德天天的來煩這個告解神父,所以這個神父覺得非常的煩,怎麼他一天到晚都要向自己告解…,路德曾說過一句話:「他覺得他需要一位告解神父在他口袋裡面,他可以常常把他拿出來向他來告解,他覺得說他是一個常常犯罪的大罪人,他需要常常在上帝面前認罪悔改。」

這個告解神父就覺得他太麻煩了,就鼓勵路德去研究德國的神秘學者的作品,之後神父就介紹他去教書,覺得說他如果去教書的話,可能就不會那麼多把那焦點罪的身上。

              他去一所剛剛設立的大學,就是威登堡大學教書。在他教書的過程中,路德的生命有很大的突破跟改變。這個改變被稱為是路德的「tower experience」(路德高塔的經驗)。路德到大學教書的時候,他一開始教詩篇,後來教羅馬書、加拉太書,在教導過程中,他有了新的屬靈突破跟經驗。那大概在1518年的暑假,當他在準備羅馬書的時候,他沒有辦法了解,羅馬書的第一章第十七節這節經文在講什麼,當他了解以後他說:「天堂的門就向他打開」。

              我們看羅馬書一章17節:「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當路德讀到這經文,他不了解這個經文在講什麼。我們面對一個不解的經文,往往就跳過去,但是路德本身不是這樣子,他不斷的思想這經文在講什麼,路德不了解什麼呢?請大家注意這經文保羅說:「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

路德想上帝的義怎麼跟福音有什麼關係?路德覺得上帝是公義的上帝,義是向罪人討罪的義,是審判罪人的義,福音是好消息,怎麼會跟福音有關係呢?怎麼會跟上帝審判罪的義有關係呢?後來他終於想通了,他覺得這個義不是上帝審判罪人的那個義,這個義乃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把義加在罪人的身上。所以當他想通這一點的時候,他就說:「天堂的門為他打開。」

所以他發現到這個『義』是我們在基督耶穌裡所領受的『義』,不是上帝審判罪人的『義』。路德自己作見證提到,當他想通的時候,他知道這是在屬靈與神學上一個很大的突破,而這個突破後來也成為改革運動的主要動力。

我帶大家來看一段路德他自己提到,關於他怎麼突破的經驗。他說:「我非常想了解保羅的羅馬書,但是第一章的一句話,讓我手腳發冷不能繼續研究,那就是 神的義正顯明出來。羅馬書第一章的第十七節的經文,我討厭上帝的義,因為我以為那是上帝之所以為義的那種義,那是要刑罰罪人的義。雖然我身為修士,生活無懈可擊,但是我覺得自己是個罪人,在上帝面前良心不安,我也不相信可以用行為 討祂喜悅,我完全不愛那位刑罰罪人的公義之上帝,反而憎恨祂。」

        路德恨這位審判罪人的義,這位懲罰罪人的上帝。他繼續講說:「我極其渴望了解保羅這段話的意思,我晝夜思想而上帝的義正顯明出來,就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這句話的關連,終於我開始了解上帝的義,乃是指義人因上帝恩賜的信心而活的義,這個義是我們透過信心支取的義。而「上帝的義顯明出來」是指消極的義,憐憫我們的上帝,藉著這個義讓我們『因信稱義』,這立刻讓我覺得自己好像得了重生,進了樂園,敞開了門,從那時候起,我看聖經的眼光大不相同,從前我討厭上帝的義,現在我愛它、高舉它,視它為最甜美的話,保羅的這段話,成了我進樂園之門」這個經文認識的突破,帶給路德一個生命的大轉變,因此路德的因信稱義的教導,帶動整個新教改革的運動。

【聖經中的『因信稱義』】

 第一:罪人的罪得赦免

 我們還是需要從聖經來了解,稱義的基本的觀念,包括罪人的罪得赦免的部分。使徒行傳十章43節提到「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

另外一處經文羅馬書四章6-7節:「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這裡保羅談到,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所以『稱義』本身一定包括罪人的罪得到赦免。

  第二:宣告為義人

『稱義』定義的另外一個部分,就是罪人在上帝面前被宣告成為是義人。上帝把基督的義歸在我們的身上,因此上帝宣告我們在祂面前,不再是罪人乃是義人。羅馬書五章1節:「我們既因信稱義,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

我們跟上帝的關係,過去是破裂、遠離的,但是在基督耶穌裡面,我們可以與上帝和好,不再是罪人,乃是被宣告為義人;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祂的義歸在我們身上,我們就成了義人。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從羅馬書的第五章第十二節到二十一節中,看到明顯的比較,第一個亞當跟第二亞當 中間的關係,羅馬書第五章第十九節提到「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

第二亞當基督耶穌,因祂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我們這些眾罪人,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我們成為義了。稱義不但提到罪得赦免,同時罪人在上帝面前,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成為義,這是第二個部分。

  第三:上帝判我們為義人

第三個部分,『稱義』它很明顯的是一個宣告,如同法庭裡面的一個宣告。我們在末世的時候,都要在上帝的審判台面前受審判。所以我們在末世的白色大寶座面前,所得到的判決,是我們信耶穌的時候,上帝就判我們不再是罪人,判我們是義人。所以原是將來末世的一個宣判,這個終末的判決拉到今天,使我們在上帝面前,祂不再稱我們是罪人,乃是義人,所以是所謂終末的層面。

              所以談到稱義的時候,我們必須要顧到這個三個層面:

第一、稱義本身談到罪人的罪得到赦免;

第二、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成了義人;

第三、終末的判決拉到今天,祂不再判我們是罪人,因為基督耶穌的緣故,祂就判我們是義人。

 

 

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改革宗神學之主要特性

  以上帝為中心是改革宗神學非常重要的一環。當人嚴謹地面對上帝在聖經的自我啟示,並把重心放在三位一體,又以耶穌基督為中保,就必定會採取這個態度;這與信義宗思想有一點不同。路德因著個人為赦免而掙扎半生,以致他的神學都是以救恩論為主,又以因信稱義為中心;改革宗則努力要把整個受造界置於上帝的主權之下。我們可以說改革宗這思想是非常符合聖經的,同時又避免了輕此重彼的陷阱。以上帝為中心的教訓有以下好幾種不同的表達方法︰

 1. 人的自我認識只能在上帝的知識之亮光下獲得

  對加爾文來說,只有當我們透過上帝的靈及上帝的道,面對上帝超越的威榮和聖潔,才會知道自己是誰;我們亦由此認識自己的罪咎,和它怎樣侵蝕我們整個人。

  這種奧古斯丁主義(Augustinianism)的理論,正代表一種對人有高度評價的認識,因為它看人為有道德的,對上帝有責任,又只能在上帝的亮光下認識自己。我們那種根深蒂固的疏離感亦因上帝的偉大而凸顯出來;我們真正的身分就是上帝的形像(Image of God)。

 2.救恩完全是上帝的工作

  因著罪持久的影響,我們都在上帝的定罪之下,完全無力改變自己的地位或情況,故此改革宗神學貫徹地支持上帝是獨自又全權地成就救贖的工作。救贖的起源在上帝永恆的旨意,祂在創世以前便在基督內揀選祂的子民(弗一4),這個選擇與人本身的任何條件都沒有關係。同樣地,雖然看法並非絕對一致,改革宗一直持守人之被丟棄是出於上帝的主權這信念;故此他們說,基督道成肉身(Incarnation)及贖罪(Atonement)的目的,是要把祂的子民從罪中拯救出來。祂的死亡不是要贖出每一個人,不然的話,祂的目的就已經失敗,或會引到普救主義(Universalism);後者是所有教會都認為不合聖經教導的。

   同樣地,十字架也不是為每一個人的,不然它亦不能成就任何事,而且只會使救贖工作架空,一切都要視乎人會不會接受基督。我們乃要說,基督是為祂所有子民作出有效的贖罪工作。

  還有,聖靈以不可抗拒的大能吸引我們去到基督那裡。我們既然都死在罪惡過犯中(弗二1),完全不能夠也不願意相信基督,信心(以及一切基督徒的美德)便完全是上帝的恩賜。聖靈不僅把我們帶到基督那裡,也保守我們住在基督之內。整個成聖(Sanctification)和堅守 (Perseverance)的過程均需要有信心,但連這種信心都是聖靈的恩賜。故此改革宗神學在多特(Dort)會議竭力堅持,蒙揀選的人不會從恩典墮落,以致最終不能得救。   很多時候人會用TULIP(字典意思是「鬱金香」)一詞來總括多特正典和改革宗神學的內容,T代表「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U代表「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L代表「有限的贖罪」(Limited atonement);I代表「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P代表「堅守」(Perseverance)。不過這簡化的方法可以變成一幅不完全的圖畫,把改革宗對教會及宇宙的全觀圖約化,失去其中氣勢磅礡的感覺。

 3.整個個人及群體的生命都必須接受上帝的管治

  改革宗神學一直按著上帝在聖經明列的要求來組織生活。自從在蘇黎世、斯特拉斯堡及日內瓦開始,他們就致力使民生及教會都按這模式來安排。有人認為改革宗神學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興起有關。此外,它又推動了教育,與科學的發展,掃除文盲及匡助了法國、荷蘭、英格蘭、蘇格蘭,和美國等地的革命。相應地,改革宗比信義宗更重視成聖及律法(Law)在基督徒生命中的位置。結果,改革宗神學更重視福音的群體生活,雖然它後來亦愈來愈受個人主義的影響,但畢竟比更正教其他教派更重視群體生活。

  盟約(Covenant)神學在改革宗神學亦發揮很大影響力,因為雖然恩典之約與個人的救贖有莫大關係,他們卻愈來愈看重上帝與亞當是在墮落前立約這事實;自1600年起,這約應用在國家的民生及政治 上,國家要對上帝負責,而其根據則是永恆及普世有效的創造之律。

   以基督為中心。在早期改革宗神學中,加爾文、約翰.諾克斯(J. Knox)和桑該斯(Zanchius, 1516~90)這些神學家均把基督置於萬物之中心位置。他們指出基督是我們認識上帝的基礎,是揀選的主體及客體,並且因為上帝的中心性,基督便成了神學的核心。

  後來,經院哲學那種死板的邏輯演繹法,和盟約神學那種不斷運用盟約概念的做法,引入了其他因素,它們都在改革宗神學內占了一定的位置。有一段時間,亦有人想竭力回復以基督為中心的三位一體論的神學,其中以巴特(K. Barth)為著。此等神學其中一項功勞,乃是喚醒人注意,我們的確有離開改革宗神學之根本的傾向。

 4.多元性

  改革宗神學不是單元的,它從來都不是在一個統攝性強的共識下,而是具有足夠的創建及生命力去容納不同的意見。舉例說,在多特會議之前,人對有限度的救贖這思想頗有不同的意見。加爾文在這點上若不是自相矛盾,起碼也算是含糊的,他比較傾向贖罪是為萬人預備這思想。他的繼承人伯撒則反對當時流行的看法︰「(上帝的贖罪)為萬人預備,卻只對蒙揀選的人有效」(sufficient for all, efficient for the elect),因為他認為這樣一來,就看輕了聖經強調有限,或特定救贖的意思。事實上,多特會議可以說是一種妥協的典型,企圖調和具影響力的英國代表那種普世傾向,和占了當時與會大多數的特定救贖的傾向。

   盟約神學的發展亦顯示出多元性。自慈運理起,歷經埃科蘭巴狄 (Oecolampadius)、布靈爾、鄔新努(Zacharius Ursinus, 1534~83),和俄勒維安奴(Kaspar Olevianus, 1536~87);整個盟約神學到盧洛克(Robert Rollock, 1555~99)發展成熟,而科克由(Johannes Cocceius, 1603~69)則將之進一步發揮。雖然這種神學模式在當時實在如日中天,但十七世紀的神學家,卻並非都以盟約一概念來組織他們的神學,在1600年之前尤為如此。至於恩典之約的本質是怎麼樣的,他們倒有不同的意見︰到底是上帝單方面又無條件的施行,還是雙方面的,而人也有當履行的條款?

  大多數早期 之盟約神學家只講一種盟約,即恩典之約;後來就有人談到墮落前的工作之約;自1648年起,第三種在時間之前的盟約亦興起來,每一種說法都有跟隨者。除此以外,他們對敬虔的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新、舊英格蘭的清教徒(Puritanism)比較傾向實際行動(Praxis)、成聖及牧養,慢慢就傾向以人為中心。同樣的發展亦見於荷蘭及蘇格蘭,這便與早期改革宗神學有點不一樣,與經院哲學的傳統更為不同。此種多元性並沒有延伸到亞米紐主義(Arminianism);它是被多特會議所禁,認為它把救恩中上帝的中心性削弱了。

馬丁路德對信徒皆祭司的看法

 

在整個改教運動中,意義最深遠,影響力最大的兩項教義:一個是「因信稱義」,另一個就是「信徒皆祭司」。

路德從《聖經》中重新發現并提出這兩項被埋沒的教義,就像兩顆威力強大的定時炸彈,強烈震撼中世紀善功化與教階化的教會基礎。

在路德《致德意志基督教貴族公開書》裡,他認為「稱教皇、主教、神甫和修道士為“屬靈的階級”,稱君王、貴族、工人和農人為“屬世的階級” 」,這種劃分完全是人為,而且不合乎《聖經》的。

他確認,「………基督徒都為“屬靈的階級”,在他們中間,除了職務不同以外,沒有其它的分別,如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二章所說的,我們都是一個身體,但每一個肢體各有各的工作,服侍其它的肢體,這全是因為我們只有一個洗禮,一個福音,一個信仰,而且都是 基督徒,因為只有洗禮,福音和信仰才能使我們變為“屬靈的”基督徒。」

路德接著說,「因著洗禮我們大家都受了聖職作祭司,如聖彼得在《彼得前書》二章所說的,“你們是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又如《啟示錄》五章所說的,“你用你的血叫我們作祭 司和 君王”。 」

路德認為授職的權柄是來自教會全體,而不是來自教皇或主教。即使是主教為神父授職,他也不過是「代表全體教會授職」在這點上,路德舉了兩個例子說明。首先他說,「儼如十個弟兄都是國王的兒子,為後嗣,在他們當中選舉一位弟兄出來為大家管理遺產。他們都可以做國王,也都有同等權利,不過總得委托一個人執行統治的責任。 」

隨後他又舉一例說,「…假如有一小群基督徒被擄到曠野,他們當中沒有一個由主教授職的神父,并且假如他們在曠野中同意在他們自己當中選擇一位結了婚或未婚的人,委托他執行施洗,行彌撒,宣赦和傳教的職務,這個人可算真神父,儼如所有的教皇 和主 教授了職給他一樣。所以在必要的時候,任何人〔指信徒〕都可以施洗宣赦,除非我們都是神父,就不能這樣做了。」

既然基督徒都是屬靈的人,都是祭司,那麼我們被上帝呼召去從事的職業就都是聖職,我們憑信心與愛心所做的服侍也都是聖工。路德說:「在全能上帝的眼中,女佣人跪著刷地板,與神父跪在聖壇前領彌撒一樣蒙上帝的喜悅。」

他又說:「一個皮匠、鐵匠、農人,各有各的工作和職務,但他們都是受聖職的神父和主教,而且每人的工作和職務,必須對別人有益,這樣可以為社會……的幸福做許多不同的工作,正如身體的百肢彼此服務一樣。」

我們受洗歸入基督的身體,在他的身體上互為肢體。照樣,我們也被召成為上帝祭司國度裡的祭司,而且互相為祭司。這個意思是,我們需要彼此認罪、饒恕、代禱、勉勵,也彼此分擔各人的重擔。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一書裡說:「我們的天父既藉著基督白白的幫助我們,我們也應該藉著我們的身體與身體所行的幫助我們的鄰舍,各人彷佛以自己當作基督待人,叫我們互相作基督,也叫基督在各人身上沒有分別﹔那就是叫我們都作真正的基督徒。」
   

信徒皆祭司的意義也表示,作為祭司國度的教會,它必須是上帝與世人之間的媒介與橋梁。既然是媒介,教會就有責任把人的困境與需要帶到上帝面前,也有責任把上帝的恩典和醫治帶到人面前。要能在這兩方面皆盡職,教會就必須一方面深入的活在上帝裡面,一方面也必須同時深入的活在人群裡面。

信徒皆祭司的最後一項意義也表示教會的全體信徒都負有宣揚那召我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之上帝的使命。這使命不能只由少數專職的傳道人來完成,而必須由全體信徒共同來承擔,合力來實現。

成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與事實

成聖是一個過程,一個漸進的事實,讓我們越來越像主耶穌基督。

腓立比書一章六節:「我深信那在你們心裡動了善工的,必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

所以成聖是一個不斷追求的過程,讓像我們主耶穌督。

歌羅西書三章9-10節:「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經文所提「脫去」、「穿上」的兩個動詞,原文的動詞表達出的是「一次完整的行動」。穿上新人以後,新人的知識漸漸更新,這個就是成聖的過程,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要恢復上帝原來在創造的我們,正如造他主的形像。

這些經文教導我們,成聖是一個漸進的事實,跟稱義是不一樣的。稱義是「一次完整的」,如同在法律法庭下的一個宣告,但成聖是慢慢、漸進式的,讓我們越來越像主耶穌基督,上帝所開始的工作祂要完成。

 

 

路德對稱義的解釋

    華勒特爾(Walther)認為稱義是:「稱義是上帝的司法舉動,藉著基督的功勞、透過赦罪和基督義的賜與,相信耶穌的罪人就被宣告為義。」

    不過,和勒(Holl)卻認為路德對稱義的解釋乃是因那有信心之罪人靠著與上帝相交而成為義。

    華勒特爾將稱義作為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法庭舉動。這種觀點對於一位真有悔改而仍舊感到不安的罪人,對其所得赦罪和救恩之確據,提供了一種穩固的基礎。

    另一方面,和勒的看法比較合乎上帝的聖潔。他說,上帝不能宣告一個不義者,成為真正的義者。他又說,稱義雖是上帝的一種宣告,但只有那追求義並行義的人,才能被稱為義。

    另外,路德說,信心是獲得之信心,是上帝的賜與。當你聽見基督為你受苦,並相信他時,你便能信任基督並對他產生愛。當你對基督生出這種愛心時,此刻你已感到愛他勝過一切。這是由上帝所作的信心,也是上帝所賜的信心。這種獲得與賜與的信心,要破碎自我。這種信心是經歷基督而發出的。

    基督徒既然承認所有福份都出於上帝,便能信任基督,等候和盼望上帝。所以這種信心,一方面是一種求來的信心,猶如奧古斯丁所教導的,但另一方面卻要在基督裏獲得。上帝因他的憐憫將他的兒子的義賜與我們,因此罪就不再歸我們,使我們的罪得蒙赦免。

    唯有我們接受基督的義的時候,他的義才真正屬於我們。信心之義不因著我們的行為賜給我們。不過信心之義賜給我們之後,我們便有能力行善。

 

成聖


   (1)第二祝福  

       衛斯理認爲稱義的恩典是第一個祝福,強調成聖是另外一個恩典和祝福。但路德只強調稱義的恩典。而加爾文講了基督的十字架事件所賜的稱義和成聖兩個層次的恩典。

    衛斯理比起路德更進一步發展了加爾文的成聖神學。衛斯理解釋重生的瞬間說:“他雖謙虛但不完全謙虛,他的謙虛也帶著自滿”,“他雖溫柔但憤怒不時地粉粹他的溫柔。他的意志不能完全溶解於上帝的的旨意中。”

       衛斯理強調正如稱義是因信而得的,成聖也是從信心開始,但是還強調信心要用行爲表現。他說信心的本質雖是內在的,但信心的見證是社會性行動。

       路德高度評價羅馬書——因是信心的書信,還說雅各書的行爲稱義是稻草福音。但衛斯理認爲雅各書所講的行爲是因信稱義之人的行爲,重視行爲的重要性,強調藉善行作工的信心。

       衛斯理認爲羅馬書與雅各書同樣重要。他說羅馬書所說的亞伯拉罕的信心稱義是他在七十五歲時離開迦勒底吾珥時的信心,而雅各書所說的亞伯拉罕的行爲是將100歲時生的兒子以撒在摩利亞山獻給上帝時的獻身行爲,因而雅各書的行爲是以信仰爲前提的行爲。

       所以,衛斯理選擇了強調道德行動的登山寶訓爲十分重要的證道文。關於登山寶訓的證道很好地表現了他的成聖神學。雖然因信得救,但救贖的確信通過行爲表現,而且得救的果子是以愛來表現,豐盛的救贖不能排斥行爲。

       衛斯理用希伯來書12:14講了通過成聖才能有豐富的救贖。救贖的開始藉著信,但最終救贖或完全的救贖和豐盛的救贖是要用善行,即以愛來完成的。

    (2)瞬間的,漸進的成聖

       受路德稱義神學影響的摩拉維亞教徒的聖靈性運動相信瞬間的成聖,即重生的瞬間賦予成聖,但衛斯理認爲瞬間的成聖雖然是成聖的起點,但是更強調漸漸成長的過程。

       查理·衛斯理側重於瞬間的成聖,而約翰·衛斯理著重強調循序漸進的成聖。查理認爲到了死之前成聖才完全可能,但約翰·衛斯理認爲離死五年或者十年之前也可能。 

       在與摩拉維亞教徒們分離的決定性爭論中,他批判了摩拉維亞的律法廢棄論式的靜肅主義。即批判了只強調信仰,而排斥律法的完成之仁愛和無視行爲的神學。並且與加爾文一樣肯定律法的第三個作用,即肯定了作爲成聖的訓練之鞭——律法的作用。

       但是,因當時的加爾文主義者(懷菲特等)將律法廢棄論式——排斥行動主義主張與預定神學混爲一談,而成爲衛斯理爭論的物件。因此衛斯理不僅批判了過分強調稱義的路德主義,而且批判了只強調預定信仰、否認意志的加爾文主義,也批判了只強調成聖而無視稱義的天主教主義。

       他一生不斷地爭論。衛斯理批判了摩拉維亞教徒所主張的以代贖方式轉嫁的賦予的成聖,反而主張通過我們的循序漸進的參與行爲達到成聖的觀點。

    衛斯理認爲上帝的恩典雖然首先臨到我們,但也是通過我們的參與達到成聖(神人協作),而摩拉維亞敬虔主義認爲成聖完全是上帝的作爲。

    (3)成聖的意義

    第一, 存在的意義:

     聖靈充滿存於我的裏面,使我確信我是上帝的兒女,而且住在我裏面使我得以享受解放,自由而生活。他在很多的讚美詩的歌詞中強調自由的靈——聖靈使我們得自由、得解放(林後3:17,加5:16-24,羅8:1-6)。

    第二, 消極的意義:

    衛斯理將成聖比喻爲心靈的割禮。正如猶太人的割禮表示聖潔一樣,通過心靈的割禮罪得洗淨而成長爲與罪毫無關係的狀態和達到完全的過程解釋爲成聖。罪的根被徹底拔除,即進入連內在的罪也沒有的狀態的聖潔的過程就是成聖。

 第三,積極的意義

    衛斯理不僅從消極的方面解釋成聖,而且更從積極的方面將成聖解釋爲愛。

       當然路德同樣也在他的著作《基督徒的自由》中強調“我們雖是自由的,但不要將那自由變爲放縱肉體欲機會,而是爲衆人甘心做愛的僕人”(林前9:19),但是他在這裏說的是信心的樹自然結出果實的愛。

       而且衛斯理從更積極的意義上強調基督徒的愛的行動,因此說信仰的門廊是悔改,信仰的門是信,而信仰自身是愛。

       路德將強調點置於信心的信仰(稱義),衛斯理則將強調點置於愛的信仰(成聖)上(林前13章,加5:13-14,太25:31-46)。

 

信徒的犯罪或悔改

   (1)被贖罪的罪人

      這裏有一個疑問,在基督裏面的人,即被稱義的、重生的人也會犯罪嗎?

       路德說稱義的恩典是與上帝恢復關係,而不是成爲完全的義人,所以是成爲被赦免的罪人,即雖然罪得赦免成爲義人,但仍有犯罪的可能性。

       當聽到路德的羅馬書注釋序文時重生的衛斯理接受了路德的稱義思想。但路德認爲人至死也不能成爲完會的義人,而衛斯理主張人死之前可以得到從罪中完全釋放的完全的恩典。

    (2)不受罪的支配

       罪不能支配信徒的心。因爲在恩典下的緣故。但是罪的根還殘留著,所以它使我們痛苦、擔心。

    (3)內在的罪惡

       衛斯理在解釋約翰壹書時認爲這裏指的是“信徒不會犯罪”。他解釋說雖不犯“外在的罪惡”,但即使是從上帝生的人也犯“內在的罪惡”。即,在我們裏面的內在的罪是忿怒、驕傲、自己的意志、貪戀世俗、淫亂、發神經等。

       他認爲在約翰壹書中的“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的話語指的是“內在的罪”。

       衛斯理在注釋羅馬書七章時象使徒保羅一樣指出,即使被稱義的信徒也在恩典和本性,肉體與靈裏有相爭,所以裏面人雖不願,但歎息外在人行不願行的罪。即認爲稱爲義的人,也有犯罪的可能性,就象奧古斯丁一樣,衛斯理解釋到信徒同時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和不犯罪的可能性。

   (4)信徒的墮落可能性

      加爾文雖然強調聖徒們得到預定的恩典後決對不墮落的堅固的恩典——因人類意志是奴隸身世,但衛斯理主張人類墮落的可能性。

       若不妥當使用自由意志的話,任何時候都會可能會跌倒。衛斯理認爲人類的意志不是奴隸身世而是自由的,所以強調以敬畏懼怕完成救贖。即講述了由恩典到墮入罪惡的八個階段。

a.      恩典

b.      誘惑

c.      聖靈的警告

d.      開始陷入誘惑

e.      聖靈的歎息:因信仰削弱的緣故

f.       聖靈嚴厲的指責

g.      不聽聖靈的聲音

h.      陷入惡慾中

    (5)信徒的悔改

    真正的悔改是單單地對留在我們心裏面的罪——淫亂和自大、自己的意志和偶像崇拜、不信的心靈悔改,是通過每天把情慾和肉身釘在十字架上的自我死去,向聖潔和恩典成長。

 

 

信心

   衛斯理認爲悔改是信仰的門廊,信心則是信仰的門,愛(或聖潔)是信仰自身。衛斯理認爲這種信心是上帝的禮物(弗2:8)。並由此是得救的信心。

    衛斯理在奧爾德斯格特經驗之前,認爲信心是知性的同意,是以理智爲根據的同意是信心,而且原以爲合理的證據是信心,但在奧爾德斯格特以後,認爲信心是完全的信賴、完全依賴基督的寶血、完全依從救贖者,即生命的基督是信心。這說明因信稱義和因信而重生的兩種恩典。

(1)稱義

    衛斯理所說的重生若是聖靈工作的主觀經驗的話,那麽稱義是通過基督的十字架恩典的客觀恩典。

  因而,如果說重生是發生在裏面的內在經驗的話,那麽稱義是外在的、法律性質的恩典。雖然還有繼續犯罪的可能性,但是還區分爲“in man”的恩典和“for man”的恩典。在這種稱義可以從對自己犯罪而引起的自責中得以寬恕。

    但是罪的根還繼續遺留著。這罪的根兒在原罪的成聖過程中被清洗。但衛斯理只是不相信受路德和路德神學影響的摩拉維亞主義的被動的、靜肅主義的、被賜予的義。而是站在奧古斯丁的立場強調參與的義之要素。

  換句話說,稱義不是以客觀上被賜予爲終結,而且也是接受參與公義的上帝之品性的變化。

    (2)重生

    稱義和重生是同時發生的。若說有順序的話,那麽不是時間上的順序而是邏輯上的順序;若義認是相對變化,新生則是實質的變化;若義認是與上帝的正常關係上的恢復(從仇敵變爲朋友),那麽新生則是內在的人轉變爲聖徒了;義認若是恢復了接受神仁愛的地位,那麽新生是恢復上帝的形象。在時間上是同時發生,而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重生可以說是成聖的開始。通過這種稱義的重生經驗成爲與上帝和好的養子。這重生的標記是信、望、愛。這信的果子是公義(約壹3:6)和平安(羅5:1)。確證因重生成爲上帝的養子或養女的是(1)聖靈在裏面的神秘的見證和(2)善行。

    因而,衛斯理認爲聖靈與聖徒的靈一起內在確證的作用是很重要的,而且用愛來實踐的善行與內在的確證一起作爲外在的確證,對衛斯理來說也是很重要的。

 

 

基督徒的生活

新約多次談論基督徒的生活,這進一步幫助我們明白成聖的意義。

【與基督聯合】

 

信徒稱義的是與基督聯合了,信徒分享和擁有基督的義行和聖潔。另外,如果信徒要繼續過著聖潔的生活就必須時常與基督聯合。在約翰福音15:4-5,耶穌清楚說明:你們要常在我裏面,我也常在你們裏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裏面,也是這樣。我是萄葡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裏面的,我也常在他裏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耶穌看重信徒與他聯合,而與基督聯合的方法是遵守他的誡命(約15:10),而結果子(15:5),禱告(15:7)和喜樂(15:11)都是出自這聯合的生命。

保羅也在腓立比書3:8-10表達同樣的觀念:…為要得著基督,並且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上帝而來的義…。

【與基督作朋友】

 

在約翰福音15章,我們看見耶穌親自說出信徒不再是虜僕,而是朋友(15:15),耶穌也把他從父神哪裏聽來的告訴信徒朋友;作為朋友,信徒不再需要存著懼怕和不敢過問主人事情的心態,而是信任的生活。

【遵守基督的誡命】

 

     這教義幫助信徒明白他們與律法的關係。大約有以下的理解步驟:

一.  舊約並不真正是要求行律法稱義: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創15:6),保羅也指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加3:6)。真正地,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是一個恩典,而律法是一個讓以色列人遵守以維持這立約的具體標準,而割禮也只是一個立約的外表記號。舊約也沒有指明那些盡心,盡意,盡力愛主上帝的人(申6:5)或那些愛人如己(利9:18)的必然稱義。有了割禮,也必須有心裏的割禮(申10:16;耶4:4)。信心才是稱義的方法。

二.  在兩約中間遵守律法被高舉。猶太教強調遵守律法不必受到上帝的審判,是唯一的希望(Test. Of Judah 26:1) ,是稱義的方法(Apo. Baruch 51:3) ,是聖潔的理據(Apo. Baruch 67:6) ,是得救的根據(Apo. Baruch 51:7) ,是生命(2 Maccabees 7:9; 4 Ezra 7:20-21;9:31)。只是猶太教在這時認為遵行律法是得救之道,但是也承認完全遵守律法是不可能的,或少有的,因此猶太教把悔改的教導添在遵守律法這教義上。

三.  新約並不廢除律法。耶穌說明他來並不是要廢掉律法(太5:17)。保羅說是上帝的律法(羅7:22,25),是聖潔,公義,屬靈的(羅7:7,12,14)。保羅在面對猶太教時,找出兩個論題:功勞(遵守律法)和恩典。保羅認為人要遵守全律法(加5:3),犯錯一條等於犯了律法,並受咒咀(加3:10)。保羅也說明律法的功能是叫人知罪以致不犯罪,並不是稱義之道(羅3:20;5:13,20;加3:19)。但是,藉著基督,上帝給與我們一個途徑是律法無法達到的,基督的死和復活也廢除了死亡,使人可以藉著他稱義,因此基督成就了律法。

四.  基督徒是藉著稱義進入成聖的生活,並不需要律法。現在信徒可以藉著順服聖靈的律法(羅8:3-4),或愛的誡命(羅13:8-10)來過成聖的生活。這些誡命更勝過了舊約的律法(弗6:2)。

【分別為聖】

 

基督徒是上帝的子民,因與上帝和好而成為專屬於上帝的人,這是分別為聖的意義。分別為聖的信徒必須有所不為,與眾不同,為的是過聖潔的生活。分別為聖有以下意義:

一.     無形心態,有形表現:分別為聖不可憑可見有形的動作,言語,表情或態度來認定。它是基督徒心中的一道防線,忠於主,與主徹底認同而有所不為的心態。

二.     入世而出世:基督徒活在世界中,必須主動接觸未信者,建立良好關係,作見証,把福音傳開,但同時對於世俗的陃習或迷信忌諱皆不染,潔身自愛,不同流合污。基督徒也參與社會活動,也競選公職,但必須堅持立場,保持基督徒的聖潔特徵。

三.     超水準的倫理表現:真實的屬靈生命要配合超水準的倫理道德表現,這才是分別為聖積極的方法。

 

 

得救的過程(4):得兒子的名分

 

    稱義的果效可以說是消極的,功用在於取消定罪,使過去的罪責免受追。得兒子名分(弗1:5;約1:12;加4:5)的果效卻是積極的,改變人與上帝的疏遠及敵對的關係,賜給人得以站在上帝面前的地位。

    得兒子名分是在基督裡必然的結果,和稱義及重生一起發生。得兒子名分也有許多的意義:

一. 得兒子的名分牽涉地位的改變:上帝正式宣佈基督徒被賜予上帝兒子的地位,收納他為養子(上帝所親生的只有獨生子耶穌)。得兒子的名分(huiothesia)原意是收養。

二. 得兒子的名分是與上帝和好的結果:與上帝和好是得救的代名詞,因為所解決的是人基本的困難,墮落所帶來與上帝的疏遠。與上帝和好直接帶來兒子的名分,因為「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恩典中」(羅5:1,2)。所謂所站的恩典,指的是上帝所賜下的新地位,也就是兒子的名分(約1:12)。

三. 得兒子名分更蒙天父的照顧:蒙上帝的靈引導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17),得蒙天父垂聽禱告(叫愛天父的兒子得益處(羅8:28)),蒙天父管教「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來12:6),蒙天父特別保守「奴僕不能永遠住在家裡,兒子是永遠住在家裡」(約8:35)。

 

得救的過程(3):稱義

 

    在基督裡所蒙的第一福氣就是稱義。因為墮落與繼續犯罪的結果,人苦於三種的困難:

(1) 擔當始祖亞當留給子孫的罪咎(所謂原罪),更擔當本身達不到上帝所要求的標準而背負的罪咎(本罪);

(2)喪失原來在上帝面前的地位;

(3) 人性敗壞,德性受污染。

第一個困難由稱義解決,第二個困難由得兒子的名分解決,第三個困難由重生解決。

    從教會史的角度看來,稱義的道理是是保羅所領受的啟示之中,最具革命性的,它徹底改變了猶太人傳統的信仰,稱義的道理也是改革教的原動力。馬丁路德因為親自體驗了因信稱義,以致把稱義的教義堅持到底,使他成為改革教的共識,且是最重要的共同遺產。

【稱義的原文字義】

    舊約希伯來文「義」(tsadaq)的原意是「規範的遵守」(conformity to norm)。猶大承認他的長媳他瑪比他「更有義」(創38:26),因為他沒有照當時的社會規範,叫小兒子示拉娶寡嫂替長兄珥留後(申25:5,6)。

    耶和華的旨意是判斷人間是非善惡的最高準繩,祂憑自己的神格和神性衡量是非曲直。上帝審判的結果,不是宣佈有「義」(合乎上帝所定規)就是宣佈有罪(不義):

    一. 「遵守規範」(tsadaq)這動詞的使役主動(Hiphil)意謂「宣佈有義」(to declare righteous,to acquit),也就是「稱義」(賽53:11;伯25:4; 詩69:27)。上帝「定義人有理」(申25:1;王上8:32)、「以為義」(出23:7;伯27:5)、「定為義」(箴17:15)或「施行公義」(詩82:3)。無論中文的翻譯如何,原文的意思是宣佈達到上帝所期待的標準而蒙上帝悅納,在上帝面前站得住(創15:6),維持正常的神人關係。

    二. 「不義」(rasha) 的使役主動謂「定罪」,即「定惡人有罪」(申25:1),意思是稱壞的為惡,稱不義為不是。

    新約希臘文的「稱義」(dikaioo)照七十士譯本譯自希伯來文舊約聖經中的「稱義」(yazdiq),所以它的字義不應該追溯到古典希臘文的用法去,卻必須照希伯來舊約聖經的用法來確定:

  

一. 如同希伯來文,希臘文的「稱義」和「定罪」成對照(羅8:33,34;太12:37)。既然「定罪」(kata-dikazo)是宣告性的司法行動(forensic action),「稱義」必然是「無罪開釋」(to acquit)的司法宣判。

   

二. 新約聖經中「稱義」有「肯定」、「說它對」的含義(太11:19;路7:29;10:29;羅3:4),保羅使用「稱義」時幾乎都帶「有蒙上帝肯定悅納」的含義(羅2:16;3:20,24)。

   

三. 「稱義」(dikaioo)的字尾-oo的特性而言,不像「成聖」(hagiazo)的字尾-azo「使-聖」「化」的含義,卻只有「證實為」義、「承認為」義等「支持」的含義而已,所以只應譯為「稱」義、「以為」義或「算為」義。事實上稱義是當時法庭上的司法名堂(forensic term)。

【稱義有以下的神學意義】

一. 稱義不意味上帝宣告罪人「不罪人」(向來未曾犯過罪),上帝不能稱不敬虔者「是敬虔的」。泰勒(Vincent Taylor)說: 「若人因信稱義,必是因為他是義的,不是因為別人替他做義人。」(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p.57) 的確人實在犯過罪,若在他沒有犯過罪是欺騙自己或撒謊。

       然而,固然稱義的人也都曾經犯過罪,信耶穌而得救的人卻由於有分耶穌復活的生命而得以解決困難。原來耶穌死而復活的生命中,有成全律法要求,盡心愛上帝愛人的「做義人」經歷。既然基督徒有分於耶穌復活的生命,便也有分於「做義人」的經歷,自己做名符其實的義人,所以上帝給基督徒稱義,是「稱義人為義人」,並不是宣告罪人為義人。

      

二. 稱義不意味反善行的唯信主義(antinomianism)。一個人稱義固然不憑藉個人的行善或行律法,在他得救之後卻必須以行善證實他是個已經稱義的人(弗2:10)。

三. 稱義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基督徒「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2:8),他不但因信稱義,更是受恩因信稱義,基督的恩典比人的信必來得重要,上帝透過耶穌基督來完成的贖罪工作是那麼完美,人在得救的事上不配在上帝的工作上善加任何人的作為,只配以信心領受基督完美的救恩。人若由於責任感或歉疚感而想在自己得救的事上盡一點力量,雖然精神可嘉,但這等於把基督的贖罪看成不夠完美,除非有他的合作,上帝也救不了他。人無形中把上帝降格到夠不上上帝的地位,貶損上帝。可見唯有受恩因信稱義的信仰,才真正高舉上帝,真正以上帝為上帝,給祂以至尊地位,還祂以應得榮耀的信仰,乃基督徒所應引以為榮的教義。說受恩因信稱義是真宗教的標記,也絕不為過。

四. 稱義合乎公義原則。上帝所設定人蒙上帝悅納的標準是盡心愛上帝又愛人(太22:37-40;羅2:7),這是必須一生「恆心」,始終維持一百分才算及格的要求。然而,事實上無論是善人或惡人,向來沒有一個滿足了這個要求,「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10),所以上帝「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可見照絕對的公義而言,沒有一個人得救才真正公平,在此情況之下,慈愛的上帝藉基督的贖罪,伸下赦罪恩典之手,使凡以信心之手抓住這恩典的人,立刻蒙救拔,擺脫掉永遠夠不上上帝所要求水準的處境而稱義,可見得救是額外的禮物,不是靠個人成長就賺來的報酬,所以因信稱義沒有不公平可言。

五. 稱義是有份於「在基督裡」的福氣。基督徒既然在基督裡,天父就把他和基督視同一體或看成同一單位,由於基督是義,在基督裡的信徒自然是義的,是個稱義的人,他有份於基督的義。

六. 稱義是上帝宣判認罪者無罪開始。「不信的人罪已定了…..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三18,36),亞當的子孫生來已被定罪,但那些肯認罪的人就獲得重判的機會,由上帝判決無罪開釋—稱義。原來稱義是法庭裡用的司法用語,判稱義意謂罪已蒙赦免,罪債不再受追究而從過去得救。

七. 稱義帶來與上帝的和好。亞當的墮落使上帝和他子原來正常的關係中斷,使人沒有資格站在上帝的面前。但稱義的人罪既蒙赦免,橫在上帝與人之間的障礙就已經不存在了,他就得以與上帝和好,恢復原來與上帝的關係了: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相和」(羅5:1)。

八. 稱義是獲取所賜(obtainment),不是成就(attainment)。

基督兩性之聖經的証據

    聖經極少有兩性合一的直接記錄。最好的記錄是在提前3:16:「在肉身顯現,被聖靈稱義,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裡。」

    這經文同時指出耶穌的神性及人性。另外,保羅也直接提出耶穌的兩性:「按肉體說,是大衛後裔生的,按聖善的靈說…是上帝的兒子。」(羅1:3)

    有記錄耶穌受魔鬼試探的事,從這試探中讓我們看見魔鬼認識耶穌的人性而試探他,可是在試探中又稱耶穌是上帝的兒子(太3:11;路4:41)。當大祭司查問那地上的耶穌時,問他是否是上帝的兒子,耶穌也直接答說是(可14:61)。

    以上的只能作為些少的証據,但是,聖經中並沒有否認耶穌是上帝或是人的記錄。我們只好相信聖經的作者是清楚知道耶穌是上帝也是人的認識。這樣的認識在教會起初幾個世紀皆沒有出現問題。反而是在尼西亞會議(公元325年)及康斯垣丁堡會議(公元381年)解決了耶穌的神性課題以後才深一層去思考。在第五個世紀,耶穌的兩性合一觀才出現不同的爭論和異端思想。

 

 

約翰衛斯理對救恩的看法

 

    約翰衛斯理生活在一個人們普遍靈性和道德低落的社會環境中,在1738年當他個人經歷特殊的歸正經驗後,他相信人經歷救恩後,今生就是一個成聖過程。 約翰衛斯理在他的一篇講章The Law Established Through Faith中曾經對信心和行為之間關係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引用羅馬書3:31節「這樣說來,我們的信使摩西的律法失去效力嗎?當然不!相反地,我們使律法更為鞏固。」

來討論信心和行為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他一開始便直接了當的引用保羅對「基督的福音」為基督徒信仰的救恩基礎,所有人都因上帝的恩典,透過主耶穌基督的救贖而白白被稱義。 他指出當時保羅所反對依賴「行為」得救的依據,主要是指靠執行「律例典章」(ceremonial law)產生好行為,從而等同有從上帝而來的救恩,他聲稱保羅並沒有說有了信心,救恩便不和行為掛上關係;他聲言就算歷代教會的信徒也可能把保羅的意思誤解了,認為有了律法和行為,基督的救恩便與我們沒有功效。 衛斯理相信保羅並沒有把「工作」(Works)放在救恩之上或之下。

衛斯理指出上帝立律例的原意,是讓人知罪。 他更認為基督徒理解的「自由」已被濫用,這濫用可解作「有免於順服上帝的自由」或「免於進入成聖的規範」。然而,基督徒都是在主耶穌基督「恩典之約」之下(covenant of grace)所釋放,而不再是受「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所限制。 對他而言,因信被稱義與好行為其實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它們反映從救恩而來的自由和因救恩而結出的公義果子。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結果是產生「好行為」。

衛斯理和路德在這一點有一致的看法,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 」中曾討論信心和愛心,而且路德對二者的「先後關係」十分慎重。「好樹結好果子,若無好果子則必無好樹 ,因此不結好果子可以証實不是好樹。」 他更認為「從信就流出在主裡面的愛與喜樂來。」

衛斯理的討論不只停留在這裡,他更進一步指出:信徒是在基督恩典的律下得贖的人,他不再是受制於地上的律,他也不能因行律法的要求而免去上帝的忿怒,相反的,因着基督的恩典,上帝的愛在信徒心裡產生順服和改變。根據以上的觀察,可見衛斯理清楚救恩完全是從上帝而來,而他把信心推向進一步的層次,人藉着信心,再次被引導歸回「上帝的愛律」中,這是一種從創造之初便有的規律,這是上帝的心意。

所以,衛斯理解釋羅馬書和雅各書有關亞伯拉罕的信心和行為例子不應是互相對立。 這裡「工作」(Works)是指上帝的救恩早在等待世人回轉;另外雅各所指的「工作」是指人因着救恩而產生行為的改變。衛斯理相信愛就是上帝誡命的全部,信心是上帝的心意用來重建愛的律(law of love)。這愛就在上帝智慧的創造和萬物中不斷被展露,未曾停止。人藉着信,上帝愛的律就在心中顯明,產生相應的行為。 對他來說,這便是一個基督徒的成聖過程, 這順服不是來自我們本身的道德價值系統,而是從救恩而來的信,使到信心接受救恩的人能夠順服上帝,產生行為和生命的改變,當中不可或缺的是上帝的愛,這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也指出,愛是一切行為的源頭。

 

對付罪

    要棄絕罪   ,   要恨惡罪   , 與罪交戰 ,

    治死罪的實踐方法  , 歸正的模式   ,

與罪交戰

 


  古人常提到抑制罪惡。也許這會叫你連想到隱居避世的克慾之士,他們用盡一切方法防止身體有犯罪的機會。我們從聖經清楚知道,身體有可能成為犯罪的工具,但它絕非罪的源頭。因此,苦待身體並非治本之道。「肉身」不僅僅是指這個「血肉之軀」。但中世紀的這些行為將兩者混為一談,會導至基督徒以為治死罪惡,或多或少是跟律法主義或靠律法稱義有關的。

  我們必須在此強調,釘死罪惡是靈命成長中最核心的實際問題。這一項常為人所忽視的教導,必須再度予以重視。在現今這種文化潮流中,無論是年幼的還是年長的,都要好好受教。今天許多年青信徒在信仰上觸礁失落跌倒,不正是因為他們從來沒有學習如何對付內心的罪慾嗎?更糟的是,有人甚至還鼓勵他們漠視罪的存在。今日教會裡頭道德觀念混亂不已,其中一個現象,就是在罪的事上表現得模棱兩可,猶豫不決。我們已經對聖經清楚的命令持懷疑的態度了。

  「抑制」這個詞,即使在早期的聖經版本中,也不常出現。但嚴厲對付罪這一思想卻在新約聖經中處處可見。我們的主在登山寶訓中就提到對付罪惡的必要性:

  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就把它挖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份,勝過全身被丟進地獄裡。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就把它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份,勝過全身進到地獄裡去。 (馬太福音5:29-30)

  當主對我們說,如果我們要作他的門徒,我們就要捨己,背起十字架來跟從他時,他講的也是同一個的意思。在福音書裡,正如在書信裡,十字架是死的最鮮明的記號。跟隨基督即表示向罪宣判死刑,並且透過不斷釘死所有與上帝為敵的意念,將這判決一步步落實在每日的生活中。當然,正如耶穌在登山寶訓中也親自指出:「如果你的右眼叫你犯罪…..」,試探的來源是有可能不盡相同的。因為人的個性、氣質和所處的環境各有不同。我們每一個人都得找出自己特別軟弱的地方在哪裡。往往不碰點釘子,我們可能還找不出呢。但對罪的制裁,無論讓你覺得多麼不自在,仍是普遍需要的。沒有一個主的門徒是不必天天背負十架的,屬於 基督的人,已經將肉體的邪情私慾釘死了(加 5:24)。

  而事實上,在新約聖經裡,對於如何治死罪惡這一現實問題,詳細的討論。並且,那是在後來教會歷史中那些錯誤教導出現之前,早就提出來的。歌羅西書就是在這樣的寫作背景底下寫成的。有一些假教師給教會加增一些特別的條例,有什麼是不能吃的,有什麼事是禁忌,聲稱此乃對付罪惡之道、達到聖潔完全之法。但保羅毫不客氣地毅然拆穿了這套騙人的鬼話:

  在隨著己意敬拜,故作謙卑,和苦待己身等事上,似乎是智能之言,其實只能叫人放縱肉體,再沒有任何價值。(西 2:23)

  很明顯,保羅在這段經文裡要作兩件事:

第一,要為我們在上帝的恩典上豎立正確的根基,以便我們對付罪惡;

第二,要為如何實踐治死罪惡作出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