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悔改之要素

(1)認識罪

    悔改的第一要素是認識罪的本質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現。人必須先識罪,然後才會認罪。上帝的律法如同一面鏡子,照出罪的性質,使人知道什麼是罪(羅三︰18~20;參羅二︰14~15;七︰7)。故此,福音的宣講應當提陳罪的性質和表現,及其可怕的後果,以激勵罪人悔改(太三︰2,6~8;徒三︰17~18;羅一︰18,二︰23)。

(2)知己罪

    單是知道上帝的律法和關於罪晉的教訓,仍不足以使人自知己罪。世上充滿著認識罪之存在的人。他們以道學家自居,非嘆“世道日衰”,指責社會上各種罪惡的流行,但他們卻自承清主同,不知己罪(箴廿一︰2;卅︰12)。

    法利賽人就是一個典型的實例。他們經常批評別人的過錯,不與“罪人和稅吏”交往,卻不知道自己如同粉刷的墳墓,只是外表美觀而已(路十八︰11;五︰31~32;約九︰40~41;太廿三︰25~28)。

    所以悔改的第二個要素是知罪,即自知己罪,並認清自己沒有能力更改,然後才會發出懇求上帝赦罪的呼聲(路十八︰13;十五︰12~18;林後七︰9~11)。

(3)痛恨罪

    悔改的第三要素是痛恨罪惡,決志不再犯罪,放棄罪惡的生活,改變罪惡的生活,改變生活之方針,懇求上帝的赦免及幫助(詩五十一︰2,9~10;結卅三︰14~16;羅六︰12~13)。悔和改是不可分開的。真心為罪懊悔,必須同時決志改道而行。新約原文常用的“悔改”或“皈依”字語,都包含轉回或改過的之意(太三︰8;徒廿六︰20)。

    悔而不改不是真誠的為罪懊傷,因為真心為罪的懊傷必定同時痛恨罪惡,厭棄罪惡(弗四︰17~32;林後七︰11;帖前一︰9)。約翰所說的,從上帝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戀罪惡之意(約壹五︰18;三︰9)。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