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帝是主要的對象
在聖經的教訓上,無論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上帝(羅三︰23;詩十四︰1)。或是敵視上帝,或是鎮壓宗教,或是譏笑上帝的存在,或是行動放肆,不以上帝為念。
甚至當人得罪另一個人時,他也是得罪上帝,因為人是按照上帝之形象造的,屬於上帝(創九︰6;雅四︰11;詩五十一︰4)。當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時,他對父親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路十五︰18~19;參羅六︰17~22)。
(2)人是次要的對象
我們在思想中,或在言語和行為上,也常常得罪別人,損害他人的名譽或利益。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應向上帝認罪,也須救人的寬恕。稅吏撒該在接待耶穌時,當眾對主允承,他若曾訛詐了誰,願以四倍償還(路十九︰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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