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聖靈以地上作居所
這個應許,已在五旬節應驗,教會藉著聖靈,聖父和聖子,現在都住在教會之內。在這一 個時代裡,聖靈的任務乃是在地上;三一真神乃透過聖靈和世人同在與感通交契。易言之,聖父聖子雖是有形有體的在天上;但是藉著保惠師(聖靈)住在裡面,又 要無形無體的住在忠實的信徒裡面。所以,我們雖然說,在現在這整個的時代裡,聖靈要降臨住在地上,卻並不就指他不再住在天上。上帝乃不同有限的世人那樣, 到了一個地方,就不在那個地方,他乃是無處不在的。主耶穌說︰「除了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沒有人升過天。」(約三13)
有些人以為主這一句話,乃是太神秘,似乎矛盾,因此常常想要推翻其說︰殊不知神乃不 同世人,他乃無所不知,無處不在,主耶穌乃是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主耶穌基督,雖在地上,卻仍在榮耀裡;他在同一個時候,能在這裡,也在那裡。正如現 代科學的發明,藉著廣播電視,我們的言語和形體,可使世界各地,到處聽到看到,則我們為什麼懷疑和不信主耶穌的話,他不能同時在天上和地上呢?
聖子是這樣,聖靈亦然。現在聖靈住在地上,永遠與教會和我們同在;但他同時也照樣在天上,乃與聖父聖子同在,他雖由聖父聖子所出,卻乃是和他們是同等的,是三一真神的一位,是同屬一體的。
聖靈以教會作身體
當初門徒對主耶穌基督敬服順從,我們現在對聖靈也當如此。因為聖靈乃是主真正的代表(Vicar),他乃是無形的主耶穌基督,乃與信徒們同在。當第一次耶路撒冷會議之時,在記錄中說,聖靈和我們同在乃幾如彼得,雅各,巴拿巴,掃羅和我們同在一樣。
當亞拿尼亞同他的妻子撒非喇,把銀價私自留下幾分,……其餘的幾分拿來放在使徒腳前,「彼得說︰『亞拿尼亞﹗為什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把田地的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呢?……你怎麼心裡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撲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徒五1~5)
這使我們看到,聖靈不但親自和聚會的信徒們同在,而且還是他們的權威和主宰,是會議的中心。「教會乃是 主耶穌的化身。」我們這個概念,乃是我們參比基督與教會各種特質而得來的。主耶穌基督指稱他的身體為殿,曾激起了猶太人的辱罵憤怒。但是他所說的,不是象 徵的,乃是真實的。約翰福音第一章第十四節說,「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這住在中間一詞,原文乃為(Tabernacle),乃為上帝與人住的地方,而殿乃是上帝居住的所在,正如上帝賜恩寶座上面的榮光(the Shechinah),此乃為上帝臨在顯現的異象。所以我們的恩主從至聖所發出上帝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充充滿滿的有恩典有真理」(約一14)。證明他乃是那至高者真實的寶殿。
在主耶穌升天,差遣聖靈降世以後,教會就成為上帝的殿。哥林多前書第六章第十九節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
以弗所書第二章第二十至二十二說︰「你們……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各房靠他聯絡得合式,漸漸成為主的聖殿。你們也靠他同被建造,成為上帝藉著聖靈居住的所在。」
奧秘的身體乃和教會之首一樣,均各被聖靈居住;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上帝乃成為兩者的化身。基督乃是「上帝榮耀所發的光輝」,乃「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上帝本體的真像」(參來一3;提前六16)。所以他「成了肉身」以後,可以對人說,「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約一四9)
除了主耶穌成了肉身以外,沒有別的方法,可以使人不知道的上帝成為可知的;使人所不能看見的上帝成為可 見的。所以當主耶穌基督升天,回到他父那裡去的時候,世人不能再看到他,他就差遣保惠師,使他化身為奧秘的身體,就是教會。正如天父藉著聖子顯現他自己; 所以聖子也由聖靈藉著教會顯現他自己;正如基督是不能看見的上帝之真像,所以教會就被命定成為不能看見的基督的形像;而他的肢體,和他同得榮耀以後,就要 作他本體的形像。
這乃是一個時代的奧秘和榮耀;但 雖屬奧秘,卻是完全真實的;雖是榮耀,卻又完全實際的。聖靈的工作,在舊約時代乃和新約不同。在舊約時代,聖靈雖在信徒身上施展他的作為,但其本身,並未 住在信徒裡面;他僅向人顯現,並不永遠常在他們裡面。他的作為乃是間斷的,他來來去去,正如挪亞從方舟裡放出去的鴿子一樣,乃是飛來飛去,沒有找到安息的 地方。但在新約時代,他就住定下來,常在人的心裡面;他成了鴿子那樣的標記,當主「耶穌受了浸,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上帝的靈,彷彿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太三15、16)
好似訂婚的人,聖靈彷彿去探訪他許配的人,但並未和她同在。要主耶穌基督進了榮耀之境,到了五旬節,最後始舉行結婚典禮,住在一起。
聖靈在五旬節降臨
我們看以往過去的時代,三一真神之每一位,都在輪流施展其救世的大計︰天父上帝,計 劃救恩;聖子上帝,作成救恩;聖靈上帝,貫徹救恩。在律法時代,天父上帝從天上下來,從賜恩寶座的榮耀裡,以及西乃山的雲彩裡,對世人說話;聖子上帝則為 著作成救恩,降世為人、教導、受苦、代死十架、復活升天;聖靈上帝則聚集被選的人,作更新之工,使教會(主的身體)成聖。在摩西時代,因為耶和華上帝的大 計尚未完成,可說「基督還沒有來」。先要立法定製,還有各種的典章、律例和預表;世人必須先在律法底下受試煉,直到命定的訓蒙時期結束的時候,然後主耶穌 基督降世,應驗舊約一切所有的預表,獻上他的身體,就是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因為舊約時代按著律法獻的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 候,就說︰「上帝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上帝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 經捲上已經記載了。』……凡祭司天天站著事奉上帝,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上帝的右邊坐下了,……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參來一○5~14)
凡是律法因為人的軟弱所不能行的,藉著基督代死十架,出了無比的重價,所完成救贖的恩功,我們只要因著信,就可以白白的稱義。
等 到主耶穌基督為著我們的罪死在十架上,完成了他救贖的工作,為我們稱義從死裡複活,坐在上帝的右邊,長遠活著,替我們祈求;於是他就差遣聖靈上帝降世,把 基督所完成的恩功,在教會施展。簡言之,聖子上帝乃作成聖父上帝的事工;聖靈上帝乃是要把聖父聖子的工作,施展在人心裡面。
在三一真神之間,他們每一位各自的事工,彼此之間,乃互相尊重,可說是有一種「神聖的順從」(holy deference)。當主耶穌基督在世上施行他職務之時,例如在他登山變形之時,天父上帝忽然「從雲彩裡出來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你們要聽他。』」(太一七5)
當聖靈上帝在世上施展他事工的時候,主耶穌基督七次從天上說︰「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
三 位一體的真神的每一位,不但叫我們要聽每一位的教訓,而且他們每一位也要作另一位的事工。例如主耶穌基督所講所作的,不是他自己的,乃是天父上帝的,他說 ︰「我在父裡面,父在我裡面,你不信麼?我對你們所說的話,不是憑著自己說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父作他自己的事。」(約一四10)
同理,聖靈上帝,他所講所傳的,也不是他自己的,乃是聖子基督的。「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因為他不是憑自己說的,乃是把他所聽見的都說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他要榮耀我,因為他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約一六13~14)
三 一真神每一位事工的次序,乃是預先規定的,而且乃是永遠的;在舊約裡面,都有清楚確切的預表。有些學者,對於這些預表,不加深究,視為無足輕重;殊不知這 些預表,乃如數學一樣的確切;其關於救贖的事工所定次序的先後,乃與日出與日落同樣的正確,都在天上嚴格規定,絲毫不爽。在會幕或聖殿裡,從沒有把洗濯盆 放在祭壇前面。祭壇乃預表各各他;而洗濯盆乃是預表五旬節;前者乃是代表救贖的寶血,後者乃是代表成聖的聖靈。如果任何大祭司,顛倒先後,未經祭壇,先到 洗濯盆,則我們可以聽到天上責備的聲音,說,「還未可用水洗濯。」這就等於表示「還沒有聖靈」。
複 次,再從長大痲瘋得潔淨來說︰『祭司要取些贖愆祭牲的血,抹在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乃在天上聖父面前。因此使徒彼得和眾使徒,不 像從前那樣灰心喪志,膽怯顧忌,他們被聖靈充滿,就判若兩人,剛強壯膽,站在公會大祭司面前,大聲疾呼,「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你們掛在木頭上殺 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上帝已經叫他復活。上帝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我們為這事作見證。上帝賜給順從 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徒五29~32)
好比在至聖所的大祭司、他外袍鈴鐺的聲音乃證明他是活著;在使徒們樓房裡聽到的從天上發出的好像一陣大風的那樣的聖靈的響聲,則更為無可爭辯的見證,我們高天的大祭司,他已經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大拇指上。」……然後「將……油,抹在那求潔淨人的右耳垂上和右手的大拇指上,並右腳的大拇指上,就是抹在贖愆祭牲的血上。……」(利一四14~20)
在這些一再重複的神聖的禮儀上,決不可顛倒其次序,先抹油,然後抹血,這乃是指五旬節絕對不能在各各他之前。易言之,充滿聖靈絕不應當在流出寶血之前。本末先後,須加明辨。
我 們再進而推究,不僅這兩大救贖的事,已在起初規定其先後的次序;而且日子的先後,也有規定。例如利未記第二十三章第十一至第十六節說︰「他要把這一捆在耶 和華面前搖一搖,使你們得蒙悅納。祭司要在安息日的次日,把這捆搖一搖。搖這捆的日子,你們要把一歲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羔,獻給耶和華為燔祭。同獻的素祭,……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同獻的奠祭,……這 在你們一切的住處,作為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你們要從安息日的次日,獻禾捆為搖祭的那日算起,要滿了七個安息日。到第七個安息日的次日,共計五十天,又要 將新素祭獻給耶和華。」這裡一再講安息日的次日,乃為七日的第一日,可證在舊約時代,在幾千年以前,早已定了主耶穌基督復活的日子。
「你們要從安息日的次日算起……, 要滿了七個安息日。到第七個安息日的次日,共計五十天」。這道命令乃是決定五旬節乃為聖靈降臨的日子。我們有時或者會想,當門徒們上了所住的樓房聚集禱告 的時候,等待天父的應許,不知究於何時應驗,殊不知這個日期不僅上帝在天上在永世裡早已決定,並且猶太人在地上,在他們的曆法的禮儀裡也早已列入。
總 而言之,聖靈上帝,乃是要繼承聖子上帝在他地上的事工,所以他的事工,要等基督為他的教會在地上事工完畢之後,方正式開始。聖靈的任務乃是要把基督完完全 全傳授給我們。主耶穌基督救贖工作的完全成就,要等到他升天以後,坐在天父的寶座之上,說︰「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後的,又是那存活的;我曾死過,現在又活 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7、18)
因為第一亞當犯了罪,上帝藉著聖靈與世人的交契就中斷了;但是當第二亞當代死十架,死裡復活以後,神人中斷的關係,就恢復起來。主耶穌複活以後說,「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我的上帝,也是你們的上帝。」
聖子在天父心裡面的地位,我們靠著他的救恩,也可享有。藉著救贖的權利,主耶穌基督 在父神面前的地位、悅納與特權,也可變成我們的;聖靈降臨乃是要為我們證實並確認他為我們成就的福分與權利。可是倘使沒有基督為我們救贖的恩功,則聖靈不 能為我們做成聖的工作;但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沒有聖靈在我們裡面,動其善工,則主耶穌基督為我們所作的工作,也不能生效。
聖 靈降臨,這在歷史上,預表上,以及教義上的意義如何,我們當可有清楚的認識。真正的禾捆已經獻在天上的殿裡。主耶穌基督在安息日的次日復活,成為初熟的果 子,現在替我們站在上帝面前,已蒙悅納;主耶穌基督已經復活,聖靈已經降臨。「門徒都聚集在一處,忽然從天上有響聲下來,好像一陣大風吹過,充滿了他們所 坐的屋子;又有舌頭如火焰顯現出來,分開落在各人頭上。他們就都被聖靈充滿……」(徒二1~4)。
正如伯利恆的馬槽,成為聖子上帝的搖籃;門徒的樓房也成為聖靈上帝的搖籃。正如聖子 降生成為上帝眷顧世人、拯救世人的明證;聖靈的降臨也有同樣的意義。保惠師(聖靈)在地上,乃證明神人的中保(聖子)乃在天上聖父面前。因此使徒彼得和眾 使徒,不像從前那樣灰心喪志,膽怯顧忌,他們被聖靈充滿,就判若兩人,剛強壯膽,站在公會大祭司面前,大聲疾呼,「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你們掛 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上帝已經叫他復活。上帝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我們為這事作見證。上 帝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徒五29~32)
好比在至聖所的大祭司,他外袍鈴鐺的聲音乃證明他是活著;在使徒們樓房裡聽到的從天上發出的好像一陣在風的那樣的聖靈的響聲,則更為無可爭辯的見證,我們高天的大祭司,他已經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他是長遠活著,在天父面前替我們祈求(參來七25,一○20),又可證他已差遣聖靈降臨。誠如奧古斯丁說,五旬節乃為聖靈的誕辰(dies natalis)。
聖靈的名位
聖子尚在母腹之時,主的使者,就「因他所懷的孕是從聖靈來的。……給他起名叫耶穌,因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太一21)
所以基督耶穌降世,乃和世人不同,他的母親須為他起名,乃為應驗他已被預定之名。聖靈正如基督一樣,在他降臨之先,他已由主預先為他起名。主耶穌基督在世上的時候,就說︰「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他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約一五26)
這是第一次提到聖靈的名稱──乃為一個新的名稱,一種新的任務,現在他正在 施展。這個新的名稱,在聖經註釋裡,幾乎對此字的意義,都有論評,對於各種的譯名︰「保惠師」、「中保」、或「教師」,或「救助者」,究竟何者為妥,見仁 見智,沒有定論;因為這個問題,不能僅憑古典的或教父的希臘文可以完全解決;這乃是一個神所起的名稱,其真正的意義,必由聖靈實在的生命與歷史表彰出來。 名稱就是聖靈本身;我們只有真正認識聖靈本身,始能解釋他的名稱。聖靈不是一個語文問題,並非僅憑希臘文、希伯來文或拉丁文的辭書所能完全瞭解。教會的真 義,乃是聖靈最好的辭典。一切字彙,無論其如何正確,卻都不適當;即使把一切字彙和同義語放在一起,也不能把他偉大的名「保惠師」的真諦含義完全表達出 來。質言之,須明教會的真義,始能把握聖靈的真諦。
「保惠師」(Paracletes)乃有使人得到幫助之意,乃由動詞──farakaleo而來。當主耶穌被釘十架,離開了門徒;但第三天他從墳墓裡復活,使門徒轉憂為樂。但他復活以後,他又「被取上升,有一朵雲彩把他接去,便看不見他了。」(徒一9)
這又使他和門徒分離。可是他們的恩主,當他在世上的時候,早已告訴他們,並且一再說︰「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或作訓慰師),叫他永遠與你們同在。」(約一四16)
又說︰「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裡來。」(約一六7)
當時門徒聽了主的話,或者會究 問,那位要被差來的,究竟是怎樣一位神秘的人物;而不知那一位要來的,乃是要接替那位至大者的地位,而且要作比他更大的事;他又對門徒說︰「我實實在在的 告訴你們,我所作的事,信我的人也要作,並且要作比這更大的事,因為我往父那裡去。」(約一四12)又因聖靈「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一六13),得到比主所傳授他們的更多的知識。
當主耶穌快要離世之時,他先要對 我們介紹他的繼承者;這一位繼承他的職位的,他稱之為「保惠師」,把他來比他自己。在他的對比之中,我們發現有幾點似有矛盾的意義,但正因有這些似乎矛盾 之處,乃真是三一真神中的一位,他乃是有位格的。這一位繼承主耶穌基督大責重任的聖靈,他的名位──聖名(Name)與位格(Person)──所謂似有矛盾之處可分三點來說︰
1.他雖是另外一位,卻又是同屬一體;
2.他雖似從屬的,卻有更崇高的任務;
3.他雖憑基督傳講,卻比主傳講更多。
他雖是另外一位,卻又是同屬一體
主用「另外」一詞,乃表示他與保惠師有分別,但卻把保惠師與他自己處於同等的地位。倘使那位要被差遣來的,僅是從上帝那裡發出來的一種沒有位格的抽象的威力,那便無由比擬,更不能相提並論;主也不能和聖靈處同等地位,說︰我要到天上作你們的中保(參約壹二1),並要在地上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參約一四16)。
基督雖把他自己與保惠師加以區分,卻又將他自己和他合而為一,他說︰「我不撇下你們為孤兒,我必到你們這裡來。」(約一四18)
大家公認,主這一個應許──我必到你們這裡來,乃是和聖靈降臨,兩者是相關的。所以幾乎同時,他連著說,「我所要差來的聖靈;」這樣主乃把「他的來臨」和「差遣聖靈」,視為一事的兩面。聖靈的降臨,就是他自己的臨在;聖靈乃是基督的代表。歸結起來說,保惠師乃是基督另一位自己(other self),基督是三位一體的第二位,聖靈乃是第三位。聖靈雖是另外一位,卻又是同屬一體。
他雖以從屬的,卻有更崇高的任務
這乃是上章我們所講的三一真神之間的「神聖的順從」(Holy deference)。每一位從另一位接受他所傳受的;每一位把另一位所稱頌的發揚光大。
「聖子要榮耀聖父;聖靈要榮耀聖子」。聖靈的任務乃是要傳揚主耶穌基督的事工,並把 其施展運行在人心裡面。倘若他要使人認罪,他就闡釋救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工;還要指示警誡世人,倘不信救主,乃就有罪。倘使他對認罪悔悟者作見證,他就向 他曉諭,他的悅納乃是根據救主贖罪的寶血;倘使他使人重生成聖,他就賜他救主復活的生命。主耶穌本身乃是「一切」,但藉著聖靈,他就貫乎聖靈所更新的眾人 之內。在地上的保惠師對天上的基督,「敬虔的順從」(Reverent subjection)可使那些聖靈內住的人,得到深刻的教訓,學習謙卑,樂意為主見證;不要有我無神,自作聰明。
由於聖靈對基督的順從,基督離世升天,接著聖靈降臨,這對於教會將如何得益呢?這乃已由主耶穌明顯而確切的昭示我們,他說︰「我將真情告訴你們,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裡來;我若去,就差他來。」(約一六7)
倘使聖靈僅僅是聖子的尺度,他唯一的事工,乃為僅僅傳講聖子的工作,則聖子聖靈,一去一來,對我們究有何益呢?難道僅為基督換基督──有形的換了無形的嗎?
這 個問題的答案,乃最明顯。聖靈對教會所傳講的,不是在地上的基督,但乃為天上的基督,就是重新授以永恆權能,重新蒙受未有世界以先同天父所有的榮耀,重新 賦與用他在十字架上的死所買來的無限恩福的基督。基督可比作立遺囑者,同時又是後嗣。他在十架受死,復活升天以後,他差遣聖靈降世,就把他的產業分給與他 同作後嗣的人。這個產業是什麼,可用使徒保羅常用的兩語,加以說明。其一乃為「豐富的恩典」(弗一7);其二乃為「豐盛的榮耀」(弗三16)。由於基督代死十架,我們罪蒙赦免,就為我們取得「豐富的恩典」;藉著他在寶座上,以及聖靈的大能,使我們裡面的人剛強起來,就得到「豐盛的榮耀」;因著我們的信心就有「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者」──基督住在我們的心裡。這些神聖的上帝的恩典與榮耀,只有藉著基督的代死、復活與升天,我們才能得到;而聖靈──神聖的傳遞者,乃要等到主耶穌基督得到榮耀以後,才能把他完全的產業傳遞給我們。
主 耶穌基督對他門徒最後告別的講章中,有一句時常反覆講的話,就是「因為我往父那裡去」;而這句話,乃大大的使門徒惶惑困擾。我們須從其他有關經文同時推 敲,始能明白主的意思。例如,主在約翰福音第十四章第二十八節說︰「你們聽見我對你們說了,我去還要到你們這裡來。你們若愛我,因我到父那裡去,就必喜 樂;因為父是比我大的。」我們在這裡,不對基督的卑微之境(Kenosis)作深入的研究,僅從腓立比書第二章第六、七節看︰ 「他本有上帝的形像,不堅持自己與上帝同等的地位(新譯本),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他現在離開世界,回到父那裡去,坐在上帝寶座的 右邊,進入更大的權柄與榮耀,這就可賜給教會更大的祝福。馬丁路德解釋主的話說︰「主說,我回到父那裡去,就要進入比我現在更大的境界,就要脫離現在隱晦 軟弱的情況,轉入上帝的權能與榮耀裡去。」
聖靈降臨乃是要把主耶穌基督的生命、權能、豐富與榮耀告訴教會。在基督的尊榮之境,凡此種種要大大加增。所以主耶穌說︰「凡父所有的,都是我的,……他(聖靈)要將受於我的,告訴你們。」
基督在上帝寶座右邊,要比他在世上的時候,把更多的賜給教會,所以教會藉著聖靈要比從可見的基督得到更多。主耶穌在臨別的講章中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我所作的事,信我的人也要作,並且要作比這更大的事,因為我往父那裡去。」(約一四12)
在世上的基督乃僅限於他一人,但是到他差遣聖靈降世,聖靈就要把主的權能賜給他的門 徒,他們就要做他同樣的工作。因為在天上的基督,乃是和天父同等的,而聖靈就要拿他的權能賜給他的教會,這就「要作比他更大的事」。而生命的洪流因為有從 更高的源頭來的權能,就有更大的力量。這乃是一個極深的奧秘,我們只能以經解經,從聖經的亮光來說。主耶穌復活以後;對門徒說︰「『願你們平安。父怎樣差 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約二○21、22)
他早在約翰福音第十五章第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 父出來真理的聖靈;他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你們也要作見證,因為你們從起頭就與我同在。」當主耶穌升天以後,聖靈就能把那從天上來的大能,賜給門徒,所 以主說︰「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約一六7)
主耶穌不但藉聖靈賜給我們權能,他又賜給我們義,且復為義要責備,其最高的源頭乃都是從天上而來。約翰福音第十六章第八至十節說︰「他(保惠師)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為罪,是因他們不信我;為義,是因我往父那裡去,你們就不再見我;……」藉著他代死十架,他滿足了律法的要求;藉著他的復活,就證明他已完成了救贖的恩功。羅馬書第一章第四節說︰「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上帝的兒子」;所以「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
但完全的顯明,乃要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上帝,榮耀的父,將那賜人智慧的靈和啟示的 靈賞給(我)們,使(我)們真知道他;並且照明(我)們心中的眼睛,使(我)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指望,他在聖徒中得的基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並知道他向 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裡復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 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又將萬有服在他的腳下……。」(弗一17~22)
現在他在至高的榮耀裡,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與救贖。他在肉身中顯現,為我們成為罪;又在聖靈裡稱義,被接在榮耀裡,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主耶穌基督在榮耀裡加冕,乃是我們稱義必不可少的條件。
他雖憑基督傳講,卻比主傳講更多
這樣主彷彿是說︰「關於我的道理,我所對你們講的,乃僅開其端倪,他要對你們詳為講 解。」主耶穌這句話,其中一個理由,乃是當主耶穌在世上的時候,他所教導的,要等十架的亮光、墳墓的亮光,以及升天的亮光,加以闡明。所以要等這些事發生 了以後,才能把基督教的道理,加以發揮,對基督門徒加以傳講。但這還不是全部的理由;更重要的,乃是在「因為我往父那裡去」,這句話乃是關鍵所在。「他……乃是把他所聽見的都說出來,並要把將來的事告訴你們。」(約一六13)
從這句經文,我們可以想見三一真神彼此會談的情形,乃似描寫聖靈正在側耳傾聽聖父和 榮耀的聖子在天上彼此談話;等他降臨以後,他就在地上成為教會群羊不能目見的嚮導,把他在天上從聖父聖子所聽見的都告訴他們。或者有人會發問,主耶穌所提 的「還有好些事」和「將來的事」,是不是因為他在「卑微之境」的時候,這些事尚隱秘在天父旨意裡面,尚未向他傳授,所以他要等聖靈來告訴他們?例如馬太福 音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六節;馬可福音第十三章第三十二節說︰「但那日子,那時辰,沒有人知道,連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有些人揣測,以為他所以 不知道,乃是因為還沒有到公開宣佈的時候;或說,這乃是主因為在他卑微之境,因為道成了肉身,他的眼有幔子擋著,所以不能看到隱蔽的奧秘。然而最好是照字 面明講。
照道理來講,「子也不知道」,乃可說他現在還不知道那日子。這乃是指教會的孩童時間,聖靈降臨之前的未成年時期。其實主耶穌基督升天「往父那裡去」以後,他又給我們更深的啟示,就是那卷奇妙的書──啟 示錄。「念這書上預言的,和那些聽見又遵守其中所記載的,都是有福的。」這部書特點之一,就是關於末世按照年代次序的預言,以及許多奧秘的日期。因此許多 學者精勤研究神的話,探索聖靈所指示我們在曠野的路標。許多虔誠的解經家,認為主耶穌所指的那「不知道」的事,就是在啟示錄開宗明義的話,「耶穌基督的啟 示,就是上帝賜給他叫他將必要快成的事,指示他的眾僕人;他就差遣使者曉諭他的僕人約翰。」主耶穌基督升天「往父那裡去」以後,聖靈將在教會從事更偉大的 工作,使教會得更豐盛的祝福,更完全的啟示,並且要引導有福盼望的教會進入完全的真理。
在聖經最後一卷書啟示錄裡,使徒約翰寫信給亞西亞的七個教會(以弗所教會,士每拿教會,別迦摩教會,推雅推喇教會,撒狄教會,非拉鐵非教會和老底嘉教會),在最後結束之時都說,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所以聖靈雖憑基督傳講,卻比主傳講更多。
教會成主的身體
於是主耶穌基督就要從地上升到天上,和天上的基督有形有體的結合,首與身體就要一同 得榮耀。使徒行傳第二章第四十一節說︰「那一天(五旬節),門徒約添了三千人」。在同章的末了,又說︰「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使徒行傳第五章第 十四節又說︰「信而歸主的人越發增添,連男帶女很多。」
第十一章第二十四節又說︰「這巴拿巴原是個好人,被聖靈充滿,大有信心,於是有許多人歸服了主。」聖徒不是互相結合,不是任意的,隨便的,而乃是和主耶穌基督一種神聖的結合,而乃是藉著聖靈與教會之首的結合。
聖經指示我們,「我們……都從一位聖靈受浸,成了一個身體,飲於一位聖靈。」(林前一二13)
這乃進入神聖教會(Ecclesia)。從水裡受浸,乃是信徒正式進入教會的標記;但這乃僅為一種表象,並非實質。施浸的約翰說︰「我是用水給你們施浸,叫你們悔改;但那在我以後來的,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給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浸。」(太三11)
門徒們聚集的樓房可說成了聖靈的浸禮堂,那時「從天上有響聲下來,好像一陣大風吹過,充滿了他們所坐的屋子,又有舌頭如火焰顯現出來,分開落在他們各人頭上;他們就都被聖靈充滿。」(徒二2~4)
那座浸禮堂不必再被聖靈充滿,因為五旬節只有一次,從此以後聖靈就永遠與教會同在。但是各時代每一個信徒,就需要住在教會(基督的身體)裡,得聖靈之充滿。易言之,這一直要從五旬節到救主再來。以弗所書第四章第五節說︰「一主、一信、一浸。」
因為只有一個身體,直貫所有的時代,所以五旬節那一次為基督身體(教會)的浸,也只有一次。凡「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合成為一了。」(加三27、28)
關於這點,在曠野裡教會的預兆,可以給我們暗示。哥林多前書第十章第一、二節說︰「弟兄們,我不愿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裡、海裡受浸歸了摩西。」
在海裡受浸歸入摩西,把他作為首領,結成一個集團,大家委身於他;他們又受浸歸了耶 和華,他本在雲彩的榮耀裡,現在住在會幕裡面,從此就住在他們中間。與此類似的,則有主耶穌基督在約但河的水裡受浸,又用聖靈受浸,當他「受了浸,隨即從 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就看見上帝的聖靈,仿佛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太三15~17)
以後門徒也用聖靈與火受浸。他們有「上帝的靈住在(他)們心裡,……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羅八9);「他們的靈性卻靠上帝活著」(彼前四6);「靠聖靈行事」(加五25);又「靠著聖靈,隨時多方禱告祈求」(弗六18)。
與浸禮同義的,就是膏油。詩篇第一百三十三篇第一、二節說︰「看哪,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的善﹗何等的美﹗這好比那貴重的油,澆在亞倫的頭上,流到胡須,又流到他的衣襟。」
使徒行傳第十章第三十八節說︰「上帝怎樣以聖靈和能力膏拿撒勒人耶穌,這都是你們知道的。他周流四方,行善事,醫好凡被魔鬼壓製的人,因為上帝與他同在。」
但這不僅為主耶穌,且亦為得到恩膏的弟兄們。約翰福音第一章第三十三節說︰「你看見聖靈降下來,住在誰的身上,誰就是用聖靈施浸的。」
現在他在高天的至聖所。「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所以上帝,就是你的上帝,用喜樂油膏你,勝過膏你的同伴。」(來一9)
現在受膏者基督為他被膏抹的弟兄們站在天上,他在五旬節使聖靈的恩膏降下來,豐豐富富的澆灌他奧秘的身體,從那時開始,要一直的沛降,直到最後的肢體和他合成一體,都受同一聖靈膏抹,成為一體,就是教會。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恩典之約的名稱
希伯來文的「約」字,常為berith,此字的語源,不甚確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此字乃是從希伯來文的動詞barah而來,意指相交。此乃可以創世記十五章十七至十八節為例︰「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當那日,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說︰『我已賜給你的後裔,從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但另有一些學者,卻認為此字的語源,乃是從敘利亞的berita一字而來,意指約束。此即可知「約」乃是一種束縛。
語源的問題,乃和學說的製成,有重大的關係。berith一字,可指彼此自願的協定(dipleuric);但亦可指由一造所要另一造依從的一種處理(monopleuric)。其確切的意義,既非根據那字的語源,也非依照其歷史的概念,而乃是在與約有關的成員。在某種意義上,約的成員,另一方面乃是隸屬的,不能「分庭抗禮」。因此berith乃和chog,二者乃是同義的,乃為一種約定的訓詞或命令。例如出埃及記三十四章十節說︰「耶和華說︰『我要立約,要在百姓面前行奇妙的事,是在遍地萬國中未曾行的。在你四圍的外邦人,就要看見耶和華的作為,因我向你行的是可畏懼的事。』」
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十一節說︰「耶和華說︰『至於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加給你的靈,傳給你的話,必不離你的口;也不離你後裔與你後裔之後裔的口,從今直到永遠。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六節說︰「『這些定例,若能在我面前廢掉,以色列的後裔也就在我面前斷絕,永遠不再成國。』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利米書三十三章二十、二十一節說︰「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若能廢棄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約,使白日黑夜不按時輪轉,就能廢棄我與我僕人大衛所立的約,使他沒有兒子在他的寶座上為王。並能廢棄我與事奉我的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
耶利米書三十四章十三至十六節說︰「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我將你們的列祖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只是你們列祖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如今你們回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
當上帝和世人立約,不用說,其約的性質乃當然是依從的關係(monopleuric)。因為上帝乃是至高無上的,上帝和世人乃是顯然並非平等的成員,所立的約,乃是他要他子民順服依從的法令,儼然如世人父子的關係一樣,父慈子孝,子對父要孝敬順服。
二、在新約裡的名稱
照七十士譯本,berith一詞,乃稱為diatheke,這字並非希臘文裡「約」字的意義,實在乃為指安排處理(disposition)而言。(不是Covenant──「約」,而乃為Testament──「遺言」或「遺訓」,但在中文聖經,二者乃均作「約」,然在希伯來書九章十六、十七節小注中說,「遺命」原文與「約」同。)普通所用的「約」(Covenant)乃為suntheke,但是翻譯者的原意,並沒有其他不同的意思,要取代「約」字的原意。從以賽亞書二十八章十五節來看,「你們曾說︰『我們與死亡立「約」(covenant),與陰間結「盟」(agreement)。』」這「約」與「盟」兩字,顯然乃是同義的,所以diatheke一字,乃顯指「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而言,當無異議。
惟有一問題,為什麼大都避免用suntheke一字,而另用一詞,稱為「處理」,而非「協定」。這大概是因為在希臘,如用suntheke一詞來表達「約」的觀念,則必基於約的成員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則如放在聖經裡面,勢必大大變動其原義。因為上帝與世人,並非處在平等的地位,在立約的時候,他乃是在優越的地位,他乃擁有最高之權,令世人守約。職是之故,在希臘乃避用suntheke一字,而用di-atheke一字。當此字用來表達上帝意念的時候,便變成非常顯明,而且還有新的意義。關於此字的翻譯,也有許多不同的意見。在欽定本聖經裡面,其有關的經節,一半是用diatheke;另有一半則用testament。在美國修訂本(American Revised Version)裡面,除了希伯來書九章十六至十七節以外,乃全部用testament一字。還有幾種新約的譯本裡面,乃用testament而不用covenant一字,其主要理由,概可分為三點︰(1)乃是要注重上帝的優越地位;(2)乃是要儘量合乎希伯來書九章十六、十七節所用的字(按中文聖經將testament一字,譯作「遺命」,但在小注中說「遺命」原文,與約字同);(3)乃受拉丁譯文的影響,所以一律把diatheke譯作testament。
恩典之約的概念
在上帝與挪亞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 之先,約的觀念已在民間發展。這乃是上帝要世人先作準備,要叫世人明白約的重大意義;並在這個因罪與神悖離的世界,更知上帝神聖的啟示以及世人與上帝乃有 一種約的關係。但這絕對不能以為約的觀念乃始於人間,上帝乃拿來充當說明上帝和人之間彼此的關係。事實上乃適得其反,一切約的生活之原型(archetype),乃為上帝的三位一體;而世人之間的所謂約,乃僅為一種模糊的副本。上帝所注定的人類社會的生活,其目的乃是要發展約的觀念,使其成為社會生活的「棟樑」(Pillar),於是引勢利導,把上帝與人已有的關係正式表達出來。上帝與世人約的關係,事實上於最初的時候,即已存在,乃在與亞伯拉罕正式立約很久之前,早就已經有了。
二、成員兩方之協定
Berith一字,時常用以指人與人間之約,但又總是含有宗教的意義。約乃是兩位以上的成員之間的「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 這通常乃是人與人之間的約。這種約,或則兩方都是平等的,乃是兩方面對他們的權利義務,作詳細磋商研討以後所自願訂立的,或則是高級的對低級的所規定的處 置,而後者乃是必須依從的,且又是在上帝前確認的,所以乃是不可違反的。每一造照他們商議的條件,約束他自己,要履行他的諾言。
三、工約恩約之認辨
可是我們不應當就此以為恩典之約乃僅為救恩的應許,又以為神人兩方面的地位,乃大相懸殊,未可同日而語,所以不應當稱它是約。這種說法,實在不合聖經裡面所啟示的約的觀念。雖然工約與恩約,兩者在其本原上乃都是依從的關係(monopleuric), 他們的性質乃是上帝所命定的,所製訂的,上帝對兩者都有優越地位,但是兩者卻仍然是約。因為仁慈的上帝,屈尊降卑,處在人的地位,而且高抬人,使其處在平 等的地位。他訂明他的條件,保證他的應許;於是人就甘心樂意,心悅誠服,履行上帝責成世人應盡的本分與義務,從而可以承受上帝的天惠與福澤。可是在工約方 面,人類雖可靠其天賦之才能履行其條件;但在恩典之約方面,則須靠聖靈重生與成聖之感力與大能,方始能夠。這是因為恩慈良善的上帝賜給他們所需的,並在他 們心裡運行,使他們立志行事,從而成就上帝的美意,作成得救的工夫。(參腓二12一13)
恩典之約的各派意見
關於恩典之約的成員,各派學者,乃有不同的意見。
(1)有些學者認為是三一真神和人類。而所指的人類,有的是沒有條件的,有的是有條件的;或為「罪人」,或為「選民」(the elect),或為「基督裡的人」(Man in Christ)。
(2)有些學者認為約的成員,一方面乃為天父上帝,代表三一真神。一方面乃為基督,代表選民。
(3)還有些學者,又把此約分成兩種︰一為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Covenant of Redemption),此乃聖父與聖子之間的約,基於此約,又另有三一真神與選民或被選的罪人之間的「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
從
系統的觀點說,第二派的見解,乃較優於前者,且有若干聖經的根據。例如︰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
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
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
到眾人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
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
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
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至二十二節,四十五至四十九節說︰「但基督已經從死裡複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 子。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複活也是因一人而來。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複活。……經上也是這樣記著說 ︰『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但屬靈的不在先,屬血氣的在先;以後才有屬靈的。頭一個人是出於地,乃屬土。第二個人是出 於天。那屬土的怎樣,凡屬土的也就怎樣;屬天的怎樣,凡屬天的也就怎樣。我們既有屬土的形狀,將來也必有屬天的形狀。」
第二派的見解,乃注重「救贖之約」 (Pactum Salutis)與恩典之約,有不可分開的關係。此派又發揮約在基督裡的合一性。而又獲信仰純正的著名神學家的維護與倡導──例如Baston Gib,Dick,A.Kuyper Sr.,H.Kuyper和A.Kuyper Jr.等。
第三派的學說,乃是更為明晰暢達,易於瞭解,因此對於討論約的學說,乃更為有用,因此免去許多其他學說中混淆不清以及無謂糾紛的毛病。此派乃為大多數改正宗神學家,如 Mastricht a Marck,Turretin,Witsius,Heppe,Hodge父子, Shedd, Vos, Bavinck以及Honig等所信奉。例如霍祺氏(Dr. Charles Hodge)
說,「此說雖有不同的說法,有的是這樣說,有的是那樣說,有些學者,集合了有關此題聖經裡的事實,認為上帝與代表其子民的基督之間的約,乃僅有一個;或則
以之分為兩個,但卻並無學理上的分別。」
既是這樣,第三派的學說,無疑的乃為大家所採用。但是在信從此說之時,有一點須加注意,誠如神學家謝特(William Shedd)說︰「雖然『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兩者的分際,有聖經的根據;但這並不能因此就以為兩者乃是各別的和獨特的,而且乃和『工約』完全針鋒相對的。兩約其實乃是『一物之兩面』,僅系方式之不同,都是上帝一個福音的慈悲憐憫之約(One Evangelical Covenant of Mercy)。」
恩典之約的聖經根據
一、關於上帝恩約在永世裡天命的經文
聖經清楚曉諭我們,上帝救贖的計劃乃是他在永世裡所定的天命與旨意。
以弗所書一章四至十二節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 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 們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上帝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 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 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裡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並參弗三11)
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十三節說︰「……我們本該常為你們感謝上帝;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
提摩太后書一章九節說︰「上帝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並參雅二5)
彼得前書一章二至五節說︰「……照父上帝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他曾照自己的大憐憫,藉耶穌基督從死裡複活,重生了我們,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你們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於此我們看到,三位一體的上帝,救贖的大計,在某種意義上說,乃是分工的︰那就是, 聖父上帝乃是設計創作的,聖子上帝乃是負責實施的,聖靈上帝乃是貫徹推動的。這乃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內在的關係,構成一種聖約的生活,從而能夠得著隨己意行 作萬事,照他旨意所預定的成果。事實上,我們乃唯有從三位一體的真神這種生活,和約的原型(archetype)才能找到「約」字的最確當最完全的真義。他們三位乃是站在真正平等的地位上。(Suntheke)。
二、關於上帝恩約永遠極救罪人的經文
除了上文所舉以弗所書一章四至十二節以外,又在三章九至十一節的經文說︰「又使眾人都明白,這歷代以來隱藏在創造萬物之上帝裡的奧秘,是如何安排的,為要藉著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上帝百般的智慧。這是照上帝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所定的旨意。」
這段經文,也指示我們聖約的性質。主耶穌基督屢次講到他在降世以前所得的應許;又一再申說,他從天父上帝所領受的使命。例如約翰福音五章三十、四十三節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我奉我父的名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
約翰福音六章三十八至四十節說︰「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他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我要叫他複活。」
又在約翰福音十七章四至十二節,那就是主耶穌在他要上十架完成他從天父所領受的偉大 使命之先,向天父的祈禱,說,「我在地上已經榮耀你,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父阿,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 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又 確實知道,我是從你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 的,並且我因他們得了榮耀。從今以後,我不在世上,他們卻在世上;我往你那裡去。聖父阿,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我 與他們同在的時候,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了他們,我也護衛了他們;其中除了那滅亡之子,沒有一個滅亡的,好叫經上的話得應驗。」
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更清楚的指示我們,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 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 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 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 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 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 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這乃明白的顯示,主乃被視為世人代表之首,也是恩典之約之首,以及上帝恩約永遠拯救罪人的大計與天命。
三、關於上帝恩約應許及其條件的經文
恩 約之成立,乃須視其是否具備恩約基本的要素︰那就是約的成員,約的應許和約的條件。詩篇二篇七至九節乃指示我們關於恩約的成員和恩約之應許。「受膏者說︰ 我要傳聖旨。耶和華曾對我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你求我,我就將列國賜你為基業,將地極賜你為田產。你必用鐵杖打破他們,你必將他們如同窖匠的 瓦器摔碎。』」
這節經文,又有下列經文,亦加以確證︰使徒行傳十二章三十三節;希伯來書一章五節和 五章五節。其次詩篇四十篇七至十節說︰「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捲上已經記載了。』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我 在大會中宣傳公義的佳音,我必不止住我的嘴唇;耶和華啊,這是你所知道的。我未曾把你的公義藏在心裡,我已陳明你的信實和你的救恩。我在大會中未曾隱瞞你 的慈愛和誠實」。
這段經文在新約裡也加以證實,此乃彌賽亞救主耶穌基督的宣稱,他乃樂意遵行天父的旨 意,獻身贖罪。主耶穌也一再宣講天父託付他的使命。例如前文所引的約翰福音六章三十八至三十九節外,又在約翰福音十章十七至十八節說︰「我父愛我,因我將 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權柄舍了,也有權柄取回來;這是我從我父所受的命令。」
約翰福音十七章四節說︰「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
這是他在完全天父上帝託付他的使命,在離世之前向天父所作的祈禱。在路加福音二十二章二十九節,主耶穌說︰「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
這尤有特別的意義。這句話所用的動詞di-atithemi,乃是從diatheke而來,乃指「公約」(pact)或「協定」(agreement),其意乃為用意志所命定的;質言之,乃為「聖約」或「天命」。尤有進者,約翰福音十七章五節,主耶穌向天父祈禱說︰「父啊,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
這乃是基督耶穌所求的報賞;他又為他的子民和他求將來的榮耀,作為天父所賜給他的報賞。這就是約翰福音十七章六、九、二十四節中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我為他們祈求,不為世人祈求,卻為你所賜給我的人祈求;因他們本是你的。……父啊,我在那裡,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裡,叫他們看見你所賜給我的榮耀;因為創立世界以前,你已經愛我了。」(並參腓二9一11)
四、關於上帝恩約與彌賽亞有關的經文
在舊約裡面,乃有恩約觀念與彌賽亞直接有關的兩段經文。其一為詩篇八十九篇三、四節︰「我與我所揀選的人立了約,向我的僕人大衛起了誓。『我要建立你的後裔,直到永遠;要建立你的寶座,直到萬代。』」
這段經文,乃是根據撒母耳記下七章十一至十六節︰「並且我耶和華應許你……你壽數滿足,與你列祖同睡的時候,我必使你的後裔接續你的位,我也必堅定他的國。他必為我的名建造殿宇,我必堅定他的國位,直到永遠。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但我的慈愛仍不離開他。……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
這些經文,照希伯來書一章三至六節︰「他是上帝榮耀所發的光輝,是上帝本體的真像, 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他所承受的名,既比天使的名更尊貴,就遠超過天使。所有的天使,上帝從來對那一個說 ︰『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又指著那一個說︰『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再者,上帝使長子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上帝的使者都要拜他。』」
這段經文所給我們的啟示來說,乃就是關於彌賽亞的經文。而以賽亞書四十二章六節︰「我耶和華憑公義召你,必攙扶你的手,保守你,使你作眾民的中保(中保原文,乃是作「約」),作外邦人的光」。
這裡所指的那位,就是主耶和華的僕人。而從其關係而看,這個僕人(大寫的Servant),乃不僅是以色列人。再次,照詩篇二十二篇一、二節他連連呼求上帝,稱他是「我的上帝﹗我的上帝……我的上帝阿﹗」又在四十章八節說︰「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這又可證上帝的恩約,乃和彌賽亞有密切的關係。
聖子與救贖之約的關係
一、從他在此約之地位說
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方面說,乃是中保(Egguos,Surety), 此就是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二節所說︰「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中保乃是保證要為他人擔當其義務,替他履行法律上的責任。在救贖之約上 面,主耶穌乃擔當世人的罪,要為他的子民贖罪;為要滿足律法上對他們的要求,他要為他們忍受必要的懲罰。因為他代替罪人,他就成為末後的亞當;這就成為此 約之首,他就成了天父上帝所賜給他所有之人的代表(大寫Representative)。因此主耶穌基督在救贖之約上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為中保,一為首領。他親自擔當他子民一切的罪債。
他也是恩典之約的中保,恩約乃是從救贖之約發展出來的。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主耶穌中保的地位,究是有條件的,抑為無條件的。照羅馬的法律,中保的地位乃是雙重的︰一是有條件的(fidejussor);一為無條件的(exprom-1issor)。前者乃要看對方在他不能完全償還時,才替他支付;犯罪的責任,在沒有償清以前,乃是由犯罪的人擔當。後者則中保要為對方負完全的責任,乃是毫無條件的,犯罪的人,乃立刻無罪。照柯西裘(Coccjus)派的學者的意見,認為在舊約時代信徒的罪,是不能完全赦免的,因為要等主耶穌基督贖了罪,方能完全赦免。他引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柯西裘就照這節經文推論,以為舊約的聖徒的罪,僅被「寬容」(paresis),而非完全赦免(aphesis)。但是柯氏之說,實有未當,「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反對柯氏的人說,因為主耶穌基督親身擔當世人一切的罪,「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二24,三18)。滿足了天父上帝公義的要求。當他在十字架,「將靈魂交付天父上帝的時候就說,成了」(約一九30)。已經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替世人完全償還他們的罪債。這乃是無條件的(expromissor),他們的罪,當然已被完全赦免。柯氏之說,乃顯然不合聖經。請申言之。
1. 舊 約聖徒也已完全稱義,罪蒙赦免。雖其對此的認識,不如新約聖徒那樣清楚,但在本質上,乃毫無分別。柯氏以為舊約時代的聖徒的罪,沒有完全得到赦免,但是從 舊約裡有許多經文來看,可證柯氏之說,實難成立。例如詩篇一百零三篇八至十二節說︰「耶和華有憐憫,有恩典,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他不長久責備, 也不永遠懷怒。他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天離地何等的高,他的慈愛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 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並參考詩三二1、2、5,五一1-3、9一11)
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耶和華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唯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
四十四章二十二節說︰「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我塗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你當歸向我,因我救贖了你。」
不僅此也,五十三章五節說︰「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
觀此可見柯說之妄。誠如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創世記十二章一至三節說︰「耶和華對亞伯蘭說︰『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為大國,我必賜福給你,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
此當益征舊約聖徒的罪,不但完全赦免,因信稱義,且還要使萬族與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2. 柯氏的學說,乃使上帝救贖的恩功,還要依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這乃是完全沒有保證的。且乃是把主耶穌基督當作一位有條件的中保,世人不能完全因信稱義,罪人還要自己擔當他的罪,要付罪的工價。此乃否認聖經裡寶貴的應許︰「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一○43)
「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
「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22一25)(並參弗一7,二19;彼前三18;約壹一7)
保羅對於這個問題,在加拉太書二章十六至二十一節強調說︰「……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麼?斷乎不是﹗……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著。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 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後,他是愛我,為我捨己。我不廢掉上帝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主耶穌基督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為我們出了這樣的「重價」(參林後六20)。他在十字架上「將靈魂交付上帝」的時候,大聲「說,成了﹗」可見主耶穌已經完成了救贖的恩功。柯說不僅謬妄,且又藐視救主莫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參來二2、3)
3. 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五節說︰「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這裡使徒保羅所用的「寬容」(Paresis)一詞,乃是因為在舊約時代,世人的罪,主耶穌基督還沒有代受懲罰,主耶穌基督絕對的義,還沒有在十字架上完全顯示;所以當時聖徒罪惡的赦免,乃暫用容忍(Paresis)的方式,但卻絕不是因為還沒有得到完全的赦免。因舊約好像照相的底片,到新約始完全顯示出來。
二、從此約對他的性質說
雖然救贖之約是恩典之約永遠的基礎,而其對罪人而論,亦為其永遠的「原型」(Archetype);但從主耶穌基督而言,此約便是「工約」,而非「嗯約」。因為對他來說,只有完全履行律法的要求,世人始能得到永生。主耶穌乃是末後的亞當,他要為罪人獲得永生,作為忠實順服的報賞,而非白白得來的所賜的恩典。他用世人代表(Representative)和中保(Surety)的身份,為他的子民所完成的事工。他的子民就沒有再做的必要。事工已經作成,報賞已經得著,信徒就可靠著恩典分享主耶穌基督所完成的救贖恩功的成果。
三、從他對此約的事工說
主耶穌基督對此約所作的事工,乃須受揀選的天命(the decree of election)的限製。有些學者,把救贖之約和揀選,視為一物,並為一談,這乃顯然大謬。揀選乃是關乎被選之人,要作主耶穌基督永遠榮耀的後嗣;要「和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 從另外一面說,上帝救贖的旨意,又是指一種方法,藉此可為罪人預備得到恩典和榮耀。揀選也確是與基督有關;因為以弗所書一章四、五節說︰「上帝從創立世界 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
在某種意義上說,主耶穌自己,也是天父上帝揀選的對象;但在他救贖的旨意上,他又是 恩約的成員。父上帝就把基督作為他子民的中保。從論理的觀點看,揀選乃是在救贖的旨意之先;因為主耶穌中保的職分,正如他的贖罪一樣,乃有特殊的意義。假 使不是先有揀選則萬人就勢必都要得救。此乃普救論異端的謬論。尤有進者,倘使把先後顛倒,則就把主耶穌基督中保身份,成為揀選的基礎,此乃牴觸聖經,因為 聖經乃是完全以上帝旨意作為揀選的基礎。
四、從他與聖禮的關係說
一 切舊約與新約的聖禮,對主耶穌基督和對一般信徒,不可相提並論。這些聖禮,對主耶穌基督,都不能視為他救恩的表徵或印記;也不能用來幫助他起信得救,或是 加強他得救的信心。如果我們誠欲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加以分別,則聖禮對於主耶穌基督,只能算是對於前者有關,而非後者。主耶穌基督為著履行律法上的需 求,他就遵守救贖之約。當主耶穌在世上的時候,他乃是「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四4一5), 所以他乃承當律法上的要求,以及各種的儀規。聖禮乃是構成律法的一部分,所以他乃願遵守勿渝。馬太福音三章十三至十七節說︰「當下耶穌從加利利來到約但 河,見了約翰,要受他的浸。約翰想要攔住他,說︰『我當受你的浸,你反倒上我這裡來麼?』耶穌回答說︰『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或作 禮)。』
於是約翰許了他。耶穌受了浸,隨即從水裡上來。天忽然為他開了,他就看見上帝的靈,彷彿鴿子降下,落在他身上。從天上有聲音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
這些聖禮也可作為天父上帝所給聖子應許的印記。有些人對此有異議,認為聖禮乃是免除罪惡,和助長靈命的表徵和印記,但是從主耶穌基督來說,則當別論,因為主耶穌乃是根本無罪,他又無需靈命的培養。惟從另一方面看,他乃是「上帝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
「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二24,三18)
他本身確是無罪,但是他到世界上來,在他所負的公務的身份上,他乃為他的子民擔罪,這些聖禮雖非對他,但對他子民,都為除罪的表徵與印記。誠如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一節說︰「上帝使那無罪的(無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
以賽亞先知早就預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 罰,被上帝擊打苦待了。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 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三4-6)
當他為他的子民完成了他救贖的恩功以後,照上帝的應許,這些聖禮可以視為除罪的表徵。我們雖然不能說,耶穌基督應如我們一樣運用他得救的信心;但是他既是神人中間的中保,捨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二5、6),從廣義上說,他就不能不運用這種信心,接受天父的應許,深信天父會成全。所以從主耶穌的人性來說,這些聖禮,可以視為加強這種信心的表徵和印記。
恩典之約與工約之比較
兩約一般的性質,乃有五點相同,茲分述之︰
1.兩約作者(author)相同──兩約之創始者,乃都是上帝,唯獨上帝能夠制訂這兩種約。
2.兩約成員相同──兩約乃都以上帝和世人為締約的成員。
3.兩約格式(external form)相同──兩約的格式乃都相同,一方面有條件,一方面有應許。
4.兩約內容相同──兩約的應許,乃都是永生。
5.兩約目的相同──兩約乃都為求上帝的榮耀。
二、兩約之相殊性
恩典之約和工約的性質,乃有五種不同的異點,茲分述之︰
1.在工約裡面,上帝乃為造物主和統治者;在恩典之約裡面,上帝乃為慈悲的天父與救贖者。工約的製訂,乃是出自上帝的慈愛與仁慈;而恩典之約的製訂,則是由於他的憐憫與特殊的恩典(special grace)。
2,在工約裡面,世人乃以受造之物的地位和上帝發生關係,在恩典之約裡面,世人為偏離上帝正道的罪人,乃是靠他中保主耶穌基督站在上帝之前的一造。所以前者,在神人之間,是沒有中保的;而在後者則有中保。
3.工約則以反覆無常,搖惑易變的世人不可靠的順服為條件;而恩典之約則靠世人中保主耶穌基督的順服,那是絕對的,確實可靠的。
4.工約乃以遵行律法,為生命之道;恩典之約則靠相信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
5.工約一部分乃可憑天賦而知,藉著上帝的普通啟示(general revelation),他的律法,乃寫在人心裡面,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恩典之約乃完全須靠上帝絕對的特殊啟示,而非人知所能了悟。
構成恩典之約的成員
究 竟誰是恩典之約成員的第二造,乃不易確切指定。就一般而言,恩典之約本來乃是上帝和墮落的罪人所訂立的。從歷史來看,到了亞伯拉罕的時候,始有確切的限 定;由於時間的推移,然後才完全明確。但是這一個新立的約,並不包含所有的人類。當上帝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之時,他僅限先祖和他的後裔。因此恩典之約範圍 究竟如何確切的限定,在學者之間就成為一個爭執的問題。
改 正宗神學家對於這個問題,沒有一致的意見。有些神學家說,此乃上帝和罪人所立之約,但是這種見解,非常籠統,沒有確定的範圍,因此不能令人滿意。另有些學 者,則認為此乃上帝和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之約,此乃指血緣的後裔而言,但尤其是指屬靈的後裔;或一般而言,此乃信徒及其後裔。但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則 認為恩典之約乃是上帝和他的選民或在主耶穌基督裡被揀選的罪人之間所立的約。這種見解乃被初期以及後期聖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的學者所採納。例如白霖喬(Bullinger) 說︰「嗯典之約乃包含全部亞伯拉罕的後裔,乃就是所有的信徒。」他認為他的見解乃合乎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章對於後裔一詞的解釋。「正如『亞伯拉罕信上 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 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三6.9、26一29 )
還有歐爾範納斯(Olevianus),他說︰「嗯典之約乃是上帝從失喪的世人中,用恩典命定要收他們作兒女的,並賜他作信心的人所訂立之約。」歐氏之說,乃和許多信仰純正的神學家,所見相同。例如Mastaricht,Turrentin,Owen,Gib,Boston,Witsius,a Mark,Francken。Bfakel,Comrie,Kuyper,Bavinck,Hodge,Vos……等氏。
歐 氏之說,雖有這些神學家維護贊同,但是有些人卻是不明白,以為上帝與選民訂立恩典之約,其中乃有各種實際困難,他們以為那些神學家所講的那些道理殊令人惶 惑難解,不知這些神學家有未覺察這些困難?其實從這些神學家的著作裡可以看到,他們乃完全知道這些問題;但他們卻深感應當首先注意恩典之約的根本問題,要 從信徒實際的生活上,追究其最深切的意義。應當首務其本,不可僅求枝節。在恩典之約裡面的兩造,一方面至高無上的上帝,成為慈悲憐憫的天父;另一方面,犯 罪悖逆的世人,有權柄作上帝的兒女,得在上帝面前,享受親睦有福的交契。關於此中道理,茲再進加深論︰
1.那些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 約,認為一物者,認為把兩約加以分辨,乃不合聖經的道理,這是因為他們認為此乃上帝和主耶穌基督(即上帝賜給他的人之代表之首)所訂立之約,他乃成為此約 被選之民的中保,因此保證他們完全得救。在事實上,在救贖之約裡面,僅是被選之民乃被考慮。但那些把兩約分別而論的,實際上其立場乃是相同的;所異者,主 張二者不分者,乃僅僅是在堅持兩約密切的關係,而以救贖之約視為恩典之約永遠的根基,因為前者乃僅考慮上帝的恩典,要在被選之民身上成全而得到榮耀。
2.改正宗神學家,在和亞伯拉罕之約的歷史裡,並從其餘經文的亮光裡,加以解釋,得到許多的明證,認為恩典之約,根本上乃是和那些在主耶穌基督裡的人訂立之約。聖經把亞伯拉罕的後裔分作雙重的(twofold)。此乃記在聖經裡面,如創世記十七章十五至二十一節說︰「上帝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
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麼?撒拉已經九十歲了, 還能生養麼?』亞伯拉罕對上帝說︰『但願以實瑪利活在你面前。』上帝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 約,作他後裔永遠的約。至於以實瑪利,我也應允你︰我必賜福給他,使他昌盛,極其繁多,他必生十二個族長,我也要使他成為大國。到明年這時節,撒拉必給你 生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
但在創世記二十一章又說︰「當時,撒拉……對亞伯拉罕說 ︰『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亞伯拉罕因他兒子的緣故很憂愁。上帝對亞伯拉罕說︰『你不必為這 童子和你的使女憂愁,凡撒拉對你說的話,你都該聽從,因為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至於使女的兒子,我也必使他的後裔成立一國,因為他是你所生 的。』」(創二一9一13)
其中第十二節,「上帝對亞伯拉罕說︰……從以撒生的,才 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排除了以實瑪利。使徒保羅解釋創世記這段經文,稱以撒是「應許的兒女」,他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說︰「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 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上帝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 才算是後裔」。
他在這裡所稱的應許的兒女,並非僅指應許而已,而乃說,這不是從尋常方式而生的,而乃是上帝用超凡的作為而生的。保羅又在加拉太書四章二十八至三十節說︰「……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唯有那憑應許而作兒女的,才是有福的。這乃和加拉太書三章十六節所說的,是完全相符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但是子孫並不限於基督,而乃包括所有的信徒。誠如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史脫朗氏(W. Strong)在他所著的《兩約比論》一書中說︰「在立約的時候,乃有如下的從屬關係︰(1)是天父上帝和第二亞當基督的直接關係;(2)乃是基督和信眾的關係;(3)乃是信眾和他們子孫的關係。」
3.還有一個問題須加注意。 改正宗神學家深深知道「工約」和「嗯典之約」兩者之不同。他們覺得前者報賞乃須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所以它的結果乃是失敗,不能成為事實;但是恩典之約, 則由於主耶穌基督之完全順服,則其完全的成就乃是絕對可靠的。複次,恩典之約的成就所以可靠,固是由於上帝恩典的運行;但是這乃僅僅限於那與他恩典有分的 信徒。改正宗神學家鑑於阿敏念派(Aminians)以及新唯名論派(NeoNomrans)的偏差,所以不得不強調恩典之約的重要性,因為這兩派的人,其實上乃是把恩典之約變質,成為一種「新工約」(New Covenant of Works);使救恩還要依靠人類的善工。職是之故,所以他們特別重視救贖之約和恩典之約的密切關係。華格氏(Walker)說,有些蘇格蘭神學家,反對兩約的分別。
4. 總而言之,改正宗神學 家並不把恩典之約視為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認為其本身就是目的。乃是上帝白白所賜的天惠,這乃本乎上帝的恩典,也是藉著聖靈在人心裡而動了善工,因著人的信 心而得著的特權。但是這種恩典之約的天惠特權,只有真正得救的信徒才能領受。由是而言,恩典之約可說乃是上帝和其選民所訂立的。
關於此說,伏斯氏(Dr.Vos)在其所著的《改正宗神學》裡說,只有在上帝真正的兒女裡面,恩典之約始有其真實和完全的成就,所以他的範圍,不能超過選民之外。凡是在上帝施行恩典之約的地方,就有恩典之約的印記;而信心所在,便保證可得恩典之約的天惠和特權。
恩典之約只有選民才能領受,行在選民裡面,這個見解乃是合乎聖經的。例如耶利米先知說︰「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 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 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一31-34)
希伯來書八章八至十二節說︰「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或作所以主指前約的缺欠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
複次,這派的學說,乃完全符合恩典之約與救贖之約二者相同的道理。倘使在救贖之約裡 面基督僅作被選之民的中保,則恩典之約真正的實質也僅限於被選之民。聖經竭力強調恩典之約和工約不同的特點;而且上帝必履行他的應許,恩典之約乃是永遠堅 立,不容抗犯的,海枯石爛,此約常存。誠如以賽亞先知說︰「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 說的。」(賽五四10)
這乃是絕對無條件的,否則就要失去恩典之約的特質,甚至與工約相混淆。所以絕對無條 件,乃是恩典之約之所以為恩典之約,及其異乎工約之要點。恩典之約乃不靠世人反覆無常的順服,而乃全賴上帝絕對可靠的信實。但是所應注意者。恩典之約應許 的成就,乃只限於他所揀選的,否則將流為「普救論」異端。
於此,就發生一個問題,就是那些不被揀選的,是不是完完全全在恩典之約之外呢?白萊格爾(Brakel) 等,乃主此說。他們認為恩典之約絕無包括被選以外之人的意義。他們深感,照上帝在舊約、新約裡面的特殊啟示,恩典之約乃是一個歷史的現象,代代相承,歷久 不移,這乃是上帝和信徒及其後裔所立的約。但是有一點須加注意,恩典之約並不是和有信徒品質之人訂立的,因為信心的本身乃是恩典之約的結果。誠如神學家巴 文克氏(Dr.Bavinck)說︰「嗯典之約乃在信心之先,信心不是恩典之約之條件,而乃在恩典之約之內;信心乃是取得並享受恩典之約一切天惠的方法。」
伏斯也說︰「我們不言而喻,上帝施行恩典之約,並非始自選民;凡是不屬選民的,也並 非完完全全站在外面,和上帝恩典之約的施行絕對無關。這乃遠超過這個範圍,隨著恩典之約的意識的加強,就必然發展關於揀選的確實性。而經過恩典之約之完全 施行,就有上帝對他所揀選的絕對的無所不包的應許。經雲︰主耶穌道成肉身以後,要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參提前三16),「……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參加三26一29)總之,恩典之約乃是被得罪上帝與悖逆上帝而被揀選的罪人之間寬容的協定,上帝藉此而應許因信基督之救恩;罪人因信靠順服而得生命的應許。所以上帝的恩典之約實際上只行在真正的上帝兒女身上。
恩典之約的內容
一、上帝的應許
上帝主要的應許,乃包含其他一切的應許,這乃在創世記十七章十七節他所再三重複宣稱的話裡表達出來︰「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
這一個應許,又記在舊約、新約其他經文裡面,作為「與民更始」,開始一種更新的約的 生活,或作約的更新。例如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三十二章三十八至四十一節說︰「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 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三十二章三十八至四十一節又說︰「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上帝,我要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後世的子孫得福樂。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
又在以西結書三十四章二十三至二十六節,三十至三十一節說︰「……我耶和華必作他們的上帝,我的僕人大衛必在他們中間作王。這是耶和華說的。我必與他們立平安的約……我必使他們與我山的四圍成為福源,我也必叫時雨落下,必有福如甘霖而降。……他們必在故土安然居住。我折斷他們所負的軛,救他們脫離那以他們為奴之人的手;那時,他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我耶和華他們的上帝是與他們同在,並知道他們以色列家是我的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你們作我的羊,我草場上的羊,乃是以色列人,我也是你們的上帝。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三十六章二十四至二十八節說︰「我必從各國收取你們,從列邦聚集你們,引導你們歸回 本地。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 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 的子民,我要作你們的上帝。」
又在三十七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並且我要與他們立平安的約,作為永約。我也要將他們安置在本地,使他們的人數增多,又在他們中間設立我的聖所,直到永遠。我的居所必在他們中間;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在 新約裡面,哥林多後書六章十六至十八節說︰「上帝的殿和偶像有什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 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 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
希伯來書八章八、十節說︰「……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上帝的應許要完全實現,最後聖城新耶路撒冷由上帝那裡從天而降……聽見有大聲音從寶座出來說︰「看哪﹗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他們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親自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上帝。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坐寶座的說︰『看哪﹗我將一切都更新了……』」(啟二一3-5)
這個偉大的應許,實在包括一切的應許︰
1.包括一切在世上各種的福樂與天惠,這亦象徵屬靈的祝福。
2.稱義的應許,這乃包括成為上帝的兒女,以及永生的盼望。
3.聖靈充分施行救贖的工作,以及一切得救的福分。
4.最後永永遠遠的榮耀。
關於這些應許,舊約、新約有許多經文曉諭我們。例如約伯記十九章二十五至二十七節說︰「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末了必站立在地上。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上帝,我自己要見他,親眼要看他,並不像外人。」
詩篇十六篇十一節說︰「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
又七十三篇二十四至二十六節說︰「你要以你的訓言引導我,以後必接我到榮耀裡。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上帝是我心裡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遠。」
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四十三章二十五節說︰「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記念你的罪惡。」
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四、三十八至四十節說︰「……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日子將到,這城必為耶和華建造……都要歸耶和華為聖,不再拔出,不再傾覆,直到永遠。』」
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二十七、二十八節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你們必住在我所賜給你們列祖之地。你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們的上帝。」
但以理書十二章一至三節說︰「……你本國的民中,凡名錄在冊上的,必得拯救。睡在塵埃中的,必有多人複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智慧人必發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歸義的,必發光如星,直到永永遠遠。」
加拉太書四章五至七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 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原文作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 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為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
提多書三章四至七節說︰「但到了上帝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 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浸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 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或作可以憑著盼望承受永生)。」
希伯來書十一章七至十二節說︰「挪亞因著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 心,預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亞伯拉罕因著信,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 去;出去的時候,還不知往那裡去。他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好像在異地居住帳棚,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 是上帝所經營所建造的。因著信,連撒拉自己,雖然過了生育的歲數,還能懷孕,因她以為那應許她的是可信的;所以從一個彷彿已死的人就生出子孫,如同天上的 星那樣眾多,海邊的沙那樣無數。」
雅各書二章五節說︰「……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麼?」
二、世人的反應
恩典之約的內容一為上帝的應許,二為世人的反應。恩典之約原來乃是被得罪的上帝和被揀選的悖逆上帝的罪人之間所訂立的約,罪人要用信心接受,好因其信心與順服而得到生命的應許。所以世人的反應乃和上帝的應許,實同為恩典之約重要的內容。
世人對上帝應許的反應乃有各種方式,乃須視上帝各種的應許而定。正如平常的答案,乃須視對方所發的問題而定。
1.從一般而論,上帝和信徒個人或一般信徒之間的關係,乃好比夫婦之間,新郎新婦之間,父子之間的關係,這乃意指一種真正的、忠誠的、信實的、委身的、專一的愛;唯獨如此,才能於神人之間有密切的關係,從而得到恩典之約的天惠與福分。
2.上帝一般的應許,乃為我是你的上帝;世人一般的反應,乃是我是你的子民,還要委身任命的說,我是屬你的。
3.至於對上帝因信稱義的應許,罪蒙赦免的應許,成為上帝兒女以及永生的應許,世人的反應乃是要皈信主耶穌基督,要在今生和永世一直信靠他,要一生一世順服上帝,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他,事奉他。
恩典之約的特質1
一、是恩慈的
恩典之約,可稱為恩慈的約。此約所以稱為恩慈的約,(1)乃是因為上帝容許中保替我們負擔約的責任;(2)因為上帝親自使他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中保,替我們滿足公義的要求;(3)因為由於他的恩典,藉著聖靈的善功,彰顯出來,使我們能夠履行約的義務。恩典之約,乃起自上帝的恩慈,靠著他的恩典而實踐;又複藉著他的恩典,使罪人在他們生活裡切實體行。這乃自始至終是上帝對罪人的恩典。
二、是三一的
這乃是三一真神,父、子、聖靈共 同協力運行的恩典。這乃是起自天父上帝揀選的恩愛;由聖子上帝用其中保的身份,義的代替不義的,建立公義的基礎;再由聖靈上帝有效的運行,使罪人能夠履行 他們的責任。三位一體的上帝,父、子、聖靈協力運行的恩典。從以下的經文,可以得到明確的啟示︰以弗所書一章二至十四節說︰「願恩惠、平安,從上帝我們的 父,和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他在基督裡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裡揀選了我們, 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 裡所賜給我們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上帝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 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秘;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同歸於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 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裡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 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上帝之民(民,原文作產業)被贖,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彼得前書一章二節說 ︰「就是照父上帝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的加給你們。」
三、是永遠的
乃是不容違犯,不容破壞的。當我們講永遠的約,我們不是指以往的,乃是指永遠的將來。例如創世記十七章十九節說︰「上帝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作他後裔永遠的約。』」
撒母耳記下二十三章五節說︰「我家在上帝面前並非如此;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關乎我的一切救恩和我一切所想望的,他豈不為我成就麼?」
希伯來書十三章二十、二十一節說︰「但願賜平安的上帝,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裡複活的上帝,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他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他所喜悅的事。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永遠遠。阿們。」
恩典之約既為永遠的,其意乃指不容違犯,不容破壞的。上帝對於他所立的約,乃是永遠堅守的,還要在他被 揀選的人身上,始終不變的,完全使之成就。但是,這並非說世人不會或始終不渝永不違犯或破壞約的關係。因為人之恆性,大都是朝三暮四,見異思遷的;出爾反 爾,把握不定的;隨波逐流,意志薄弱的。端賴神恩覆庇,才能永不失腳,無瑕無疵,站在他榮耀之前,直到永永遠遠。(參猶24一25)
四、是特殊的
不是一般的,普世的。
1.恩典之約並非通用在普世每一個人身上,此乃普救論異端的說法,上帝也並未要想藉所有世人的生活把恩約表現出來,這乃是伯拉糾派和阿敏念派的道理。
2.即就外在的關係而言,恩約也並非普及一切聽到所傳福音之人。因 為主耶穌在撒種的比喻裡說,「撒的時候,有落在路旁的,飛鳥來吃盡了。有落在土淺石頭地上的,土既不深,發苗最快;日頭出來一曬,因為沒有根,就枯乾了。 有落在荊棘裡的,荊棘長起來,把它擠住了。又有落在好土裡的,就結實,有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耶穌又設個比喻對他們說︰『天國好像人撒 好種在田裡,及至人睡覺的時候,有仇敵來,將稗子撒在麥子裡就走了。到長苗吐穗的時候,稗子也顯出來。田主的僕人來告訴他說︰『主阿,你不是撒好種在田裡 麼?從那裡來的稗子呢?』主人說︰『這是仇敵作的。』僕人說︰『你要我們去薅出來麼?』主人說︰『不必,恐怕薅稗子,連麥子也拔出來。容這兩樣一齊(生) 長,等著收割。當收割的時候,我要對收割的人說,先將稗子薅出來,捆成捆,留著燒;惟有麥子,要收在倉裡。』」(太一三3-9、24一30)
這是有關天國的奧秘,主耶穌乃用深入淺出的方法,用淺顯的比喻加以說明。主耶穌又說︰「我實在告訴你 們,從前有許多先知和義人要看你們所看的,卻沒有看見;要聽你們所聽的,卻沒有聽見。所以,你們當聽這撒種的比喻。凡聽見天國道理不明白的,那惡者就來, 把所撒在他心裡的奪了去;這就是撒在路旁的了。撒在石頭地上的,就是人聽了道,當下歡喜領受;只因心裡沒有根,不過是暫時的;及至為道遭了患難,或是受了 逼迫,立刻就跌倒了。撒在荊棘裡的,就是人聽了道,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不能結實。撒在好地上的,就是人聽道明白了,後來結實,有 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太一三17一23)
觀此可知福音雖是傳遍天下,但是福音的種子,並非都落在好土裡;因為有許多人乃不願意加入恩約;所以恩約不是普世的,乃是特殊的。
3.雖然主耶穌吩咐門徒,「你們要去使(有人認為應作「去,要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浸(或作給他們施浸,歸於父子聖靈的名)……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18一20)
「你們因信基督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三26一29)
可惜,「只是人沒有都聽從福音,因為以賽亞說︰『主阿,我們所傳的有誰信呢?』可見信道是從聽道來的, 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但我說,人沒有聽見麼?誠然聽見了;『他們的聲音傳偏天下,他們的言語傳到地極。』我再說,以色列人不知道麼?先有摩西說︰『我要 用那不成子民的,惹動你們的憤恨;我要用那無知的民觸動你們的怒氣。』又有以賽亞放膽說︰『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訪問我的,我向他們顯現。』 至於以色列人,他說︰『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頂嘴的百姓。』」(羅一○16一21)
有些老路德宗的學者,認為恩典之 約可稱為普世的,因為歷史上有幾個時期,例如亞當時期,挪亞時期,甚至在使徒時期,曾將恩約賜與普天下的人。但是這不能作為根據,可使亞當挪亞代表整個人 類作為領受恩約的代表;使徒也未將福音傳遍天下。照聖經所記,當挪亞的時代,「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耶和華……心中憂傷……說︰『我要將所造的人……都從地上除滅,因為我造他們後悔了。』唯有挪亞在耶和華眼前蒙恩。……上帝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並毀滅。……我卻要與你立約,你同你的妻,與兒子兒婦、都要進入方舟。』」(創六5一18)
可見上帝僅「與挪亞立約」,其餘他「所造的人,都從地上除滅。」主耶穌說︰「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當洪水以前的日子,人照常吃喝嫁娶,直到挪亞進方舟的那日;不知不覺洪水來了,把他們全部衝去。人子降臨也要這樣。」(太二四37一39)此益可見恩典之約,乃是特殊的,不是普世的。
五、是不變的
乃是始終一貫的。雖是隨著時代的推移,恩約不無變更;但這乃僅為形式的,不是實質的。
有些學者以為舊約時代的聖徒的得救,和新約時的信徒,乃是不相同的。例如伯拉糾派和蘇西尼派以為在新約時代,上帝藉著主耶穌基督的榜樣與教訓,給那時信徒另外的幫助。羅馬天主教則以為舊約時代聖徒死後,是到天國與地獄之間的邊緣地界(Limbus Patrum),一直到主耶穌基督降到冥府(hades)的時候。柯西柔(Cocceius)一派的學者,則認為舊約時代信徒的罪乃僅被暫時「寬容」(Paresis),而未完全赦免(aphesis)。還有些時代派的學者(dispensationalists),他們把恩約分作各種不同的時代──例如司可斐氏(Sco-field或譯「司可福」),分作七個時代;密理根(Milligan)則分作九個時代,而且力主每一個時代,應當保持其不同的特質,不可混淆。以上各派的學說,顯然乃和恩約的特質大相牴觸。恩約因時代的推移,雖於形式上有若干差異;但在實質上乃是始終不變的,茲將恩約在各時代的統一性與不變性,分論如下︰
1. 恩約簡要的說明,從舊約到新約,都是一樣的,乃就是︰「我要作你的上帝。」這乃是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時候所說明的約的主要內容。
創世記十七章七至八節說︰「我要與你並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我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也必作他們的上帝。」
關於上帝和摩西在西乃立約,出埃及記十九章三至六節,二十章一至二節說︰「摩西到上帝那裡,耶和華從山 上呼喚他說︰『你要這樣告訴雅各家,曉諭以色列人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 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我的。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上帝吩咐這一切 的話,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關於上帝在摩押地立約,申命記二十九章一、二、九至十三節說︰「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地吩咐摩西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話,……摩西召了以色列眾人來,對他們說,……所 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的話,好叫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今日你們的首領、族長、長老、官長、以色列的男丁,你們的妻子兒女、和營中寄居的,以及你們劈 柴挑水的人,都站在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面前;為要你順從耶和華你上帝今日與你所立的約,向你所起的誓。這樣,他要照他向你所應許的話,又向你列祖亞伯拉罕、 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
關於上帝與大衛立約,撒母耳記下七章十四至十六節說︰「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但我的慈愛仍不離開他……你的家和你的國,必在我面前永遠堅立。你的國位也必堅定,直到永遠。」關於上帝要另立新約,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一至三十四節︰「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他們卻背了我的約。……』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在希伯來書八章六、八至十二節,乃完全應驗,因為「如今耶穌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正如他作更美之約的中保;這約原是憑更美之應許立的」。
這個應許,實乃為一個無所不包的摘要,並且包括最完備的恩約祝福天惠的保證。所以主耶穌說,上帝乃「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上帝不是死人的上帝」(太二二32)。質言之,這些先祖乃是都得到永生的。並無分別,乃都相同。
2. 聖經教訓我們,人類得救的福音,只有一個,這個福音,始祖亞當,即已聽到,創世記三章十五節說︰「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
並且已傳給亞伯拉罕。使徒保羅在以弗所書三章三至十一節說︰上帝「用啟示使我知道福音的奧秘,……這奧秘……如 今藉著聖靈啟示他的聖使徒和先知一樣。這奧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我作了這福音的執事,是照上帝的恩 賜,這恩賜是照他運行的大能賜給我的。我本來比眾聖徒中最小的還小,然而他還賜我這恩典,叫我把基督那測不透的豐富,傳給外邦人……這 是照上帝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所定的旨意。」保羅又在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 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 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所以保羅在加拉太書開宗明義的第一章就特別強調福音的單純無歧,始終一貫的不變性,並且一再提出嚴重的 警告,說,「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那並不是福音,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但無論是我們,是天 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 詛。」(加一6-9)
3. 使徒保羅和猶太教徒,用長篇大論,竭力爭辯,認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可為新約信徒得救之道的典型,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是一樣,其道不變。他在羅馬書四章九至二十五節暢論此理說︰「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也歸給那傚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複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複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保羅又在加拉太書三章七至九、十七、十八節說︰「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 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 福。」「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著應 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這裡保羅既說亞伯拉罕是以信為本的人之父,這就清楚證明上帝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至今仍是有效;再從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和加拉太書第三章所作的論辯,又完全使我們認識律法並未廢棄或更改上帝所立的約。
希伯來書六章十三至十八節說︰「當初上帝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著起誓的,就指 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這樣,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人都是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 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照樣,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上帝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 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
這又可證上帝恩典之約乃是不變的。
恩典之約的特質2
「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上帝所賜與亞伯拉罕的子孫,乃為主耶穌基督;那些與基督歸為一體的,乃為恩約真正的後裔。加拉太書三章十六至二十九節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律 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 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 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主耶穌基督既為恩典之約的中保,而且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所以恩約乃是不變的。
5. 恩典之約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始終一樣的。聖經從舊約創世記開始,直到新約,一直堅持這不變的道理。例如創世記十五章六節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羅馬書四章十一節說︰「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
使徒行傳十五章十一節說︰「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
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希伯來書十一章九節說︰「他(亞伯拉罕)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
所有信徒所盼望要實現的應許也是一樣的。除了上文所引的創世記十五章六節之外,詩篇五十一篇十二節,大衛犯罪以後向上帝祈禱說︰「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
約翰福音八章五十六至五十八節主耶穌說︰「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猶太人說︰「你還沒有五十歲,豈見過亞伯拉罕呢?」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
聖禮雖然於形式上有不同,但是在實質上於兩種時代乃有同樣的意義。羅馬書四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並且他 (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 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哥林多前書五章七節說︰「你們既是無酵的麥,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踰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
歌羅西書二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你們在他裡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 的割禮。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複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複活上帝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或 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
上帝在恩約裡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不變的。
6. 恩約一方面是有條件的,但另一方面,乃是無條件的。關於恩約究竟有無條件,這個問題,不能作一概籠統的答覆,而須視問題不同的觀點而論。
從一方面說,恩約乃是無條件的。 我們勸勉罪人悔改,歸信救主;但是信心和悔改,並非功德,以為如此才可以獲得恩約的祝福與報賞。這乃是天主教和阿敏念派的見解,我們須加反對。我們也不能 說世人要憑他自己的力量履行恩約所需的條件。而須知這種履行應盡責任所必需的力量,只有從上帝始能得到。在某種意義上,可說這乃是上帝親自為他所揀選的 人,所代為成全的。這也可說,此乃上帝對那被揀選得永生的人的一個應許,也是出乎上帝的恩賜。以弗所書二章八至九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 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最後,我們雖說信乃是稱義的必備條件(conditio sine guanon),但是得著重生的信心,無須靠任何的條件,乃是上帝在主耶穌基督裡恩典的運行。
但從 另一方面看,恩約乃可說是有條件的。如果從恩約的基礎而論,很明顯的這乃是以主耶穌基督中保的職分為條件。為要施行恩約,主耶穌就必須,而且在事實上他已 經替我們作成的工約所定的各種條件。這乃是由於主耶穌降世為人,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在十字架上代死贖罪所完成的救贖的恩功(參腓二6-8)。
複次,如欲與上帝有真正交契的生活,就必須以進入恩約為條件。而這種進入,又需以信心為條件,但這信 心,卻又是上帝的恩賜。我們在這裡講以信心為條件,乃是一種真心的靈性的活動,唯獨由於這種信心,才能真切享受到恩約屬靈的祝福,如果沒有這種由衷的信心 的生命,則就意識而言,事實上乃在恩約之外︰複次倘使我們信心的範圍,不僅在信心的開端,而且還要求其長進與成全,則我們還可把成聖亦視為一種條件。
可是改正宗神學家,卻反對在恩約裡面用「條件」一詞。這大部乃是由於他們反對阿敏念派的謬見,認為他們用「條件」一詞,乃是不合聖經的道理。然而這乃僅是因為他們反對阿敏念派,所以如此強調,並非一概而論。其實恩約未始沒有條件。(1)聖經明白指示,信乃是進入恩約的條件。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六、三十六節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信 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使徒行傳八章三十六、三十八節說︰「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裡 有水,我受浸有什麼妨礙呢?』腓利說︰『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羅馬書十章九節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 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複活,就必得救。」(2)聖經時常警告那些漠視恩約條件的人,就是那些拒絕遵行恩約的人。(3) 如過恩約沒有條件,那便只有上帝受恩約的節製,而世人對恩約則反不受節製,毫無拘束。如此則恩約將根本不成其為約,因為約的基本特質,必有兩種成員,僅有 一方,就無從締約,此乃自明之理。以西結書二十章三十六至三十八節說︰「我怎樣在埃及地的曠野刑罰你們的列祖,也照樣刑罰你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我必使 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約拘束。我必從你們中間除淨叛逆和得罪我的人,將他們從所寄居的地方領出來,他們卻不得入以色列地。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7. 在 某種意義上說,約可稱為一種遺命。從這點來說,約乃是一種絕對的昭示,乃是沒有條件的。但是把約稱為遺命,是否適當呢?在聖經裡面僅有一段經文如此說,即 為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上帝,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 生上帝麼?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 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麼?」
中文聖經小注並且說,遺命原名與約字同。
於此主耶穌乃是代表那遺命者,藉著他的死,恩約就成為一種遺命,就發生果效,且以恩約的祝福賜與萬人。但是除了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這段經文以外,還有其他經文,也含有這種祝福。茲分述之。
在這些經文裡面,從舊約到新約,尤其在新約裡面,信徒乃成為上帝的兒女,在律法上,有兒子的名分;在倫理上,藉著重生,憑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例如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說︰「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羅馬書八章十四至十六節︰「……凡 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 上帝的兒女。」加拉太書四章四至六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 分。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約翰壹書一章一至三節,七、九節說︰「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 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我們將所 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在聖經裡面,「承繼」,「後嗣」、「承受」 (heirship)與「天賦」、「天惠」 (inheritance)乃與「兒子的名分」 (Sonship)時常聯用。例如使徒保羅說,「既是兒子,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八17)
他又在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四章一、六、七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
提多書三章六至七節說︰「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
希伯來書六章十七節說︰「……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
又在十一章七節說︰「挪亞因著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預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
雅各書二章五節說︰「……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從這些經文來看,我們可以篤信不疑,恩典之約與恩約之福,乃是意指一種「上帝的天惠」(Inheritance)這種說法,乃是根據「遺命」(Testament);所不同者,這遺命的生效,並不要等那遺命者(testator)的死亡,因為信徒乃是上帝的後嗣,但是上帝乃是「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的(提前六15、16);我們「既是上帝的後嗣」,又和「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而主「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恩典之約,所以稱為「遺命」或「約」(testament)乃是因為︰(a)這乃完全是從上帝來的恩賜;(b)複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架,進入新約時代;(c)此約乃是堅定不移的,不容違犯的;(d)這乃是上帝所定其所要求於世人的,但這又並非他偏面的要求。上帝雖是至高至上,至尊至聖的,世人乃是被他所造,又是為他而造的,正如父子的關係一樣,不能和上帝分庭抗禮。但是因為上帝的屈尊降卑,降世為人,與世人處在同等的地位。(參考腓二6一11)這樣世人就靠著上帝的恩典,能成為恩約的成員,且複因為世人遵照上帝的要求,真切悔改,歸信基督為救主,從而蒙恩得福;藉著上帝在世人心裡運行,順服上帝,恐懼戰兢,作成(或作出)得救的工夫;立志行事,為光為鹽,榮神益人,成就上帝的美意(參腓二12、13 ;太五13一16)。
基督與恩典之約之關係
在聖經裡面,主耶穌基督乃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和「新約的中保」(來八6,九15)。在古典希臘文裡,並沒有「中保」(Mesites)一詞,但在斐魯(Philo)和以後希臘作家的著作裡面,乃有這詞。在七十士譯本裡面,僅見一次,就是在約伯記九章三十三節︰「我們中間沒有聽訟的人,可以向我們兩造按手。」在這裡「中保」乃稱為「兩造」「中間聽訟的人」(Man betwixt us)。在英文裡的『meditor'一字,以及荷蘭文的『middelaar'和德文的『mittler'等字,乃可令我們思索『mesites,一詞,乃為在兩造中間調停仲裁之人,乃為一個居間人,和調解人。然這乃都是僅在字面上一般的意義,我們尤須了悟,在聖經裡面乃有更深刻重大的意義。
二、他有雙重的職分
耶穌為中保,其涵義並非如字面上那樣的簡單。他處在神人中間,排解調停,並非僅僅請求和好,向上帝懇切求和,並且還要本著他無所不能的權柄,竭其所能,竭盡所需,建立神人和好的關係。新約聖經裡面所用的mesites一字,使我們可以知道主耶穌乃有雙重中保的職分︰他一方面是我們的中保,一方面「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羅五2)主耶穌基督親自擔當了犯罪墮落世人的罪,義的代替不義的,這就結束了罪人在法律上刑罰的關係,從而恢復他在至聖的上帝面前正當的法律關係。這所以主耶穌基督乃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又稱為「新約的中保」,他「所灑的血」,乃「比亞伯的血更美」(來八6,九15,一二24)。 主耶穌基督所以稱為更美之約的中保,乃是因為「他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因為有給他作見證的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 等次永遠為祭司。』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上帝面前。再者,耶穌為祭 司,並不是不起誓立的。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他的對他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既是起誓立 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七16一25)
三、他有雙重的事工
提摩太前書二章五、六節說︰「只 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就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到了時候,這事必證明出來」。他為世人捨命,付了這樣重大的 贖價,乃是為求神人和好。他為完成這中保的責任,他的事工,乃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是為上帝,一方面是為世人。一方面是客觀的,一方面是主觀的;一方面是 律法的,一方面是道德的。他贖了世人的罪,以求神人和好;他要為上帝賜給他的人代禱,使他們行事為人,蒙神悅納,並且他又對世人啟示有關上帝的真理及其和 上帝的關係。感化他們,幫助他們信服真道,為主而後,討神喜悅;在各樣的遭遇上指導他們,支助他們;保守他們不失腳,叫他們無瑕無疵,歡歡喜喜,站在他榮 耀之前(參猶24)。但他不是僅僅使他們完全得救,並且還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他們,作基督的使者,叫世人與上帝和好(參林後五20)。「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一六15)。他又「常與我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
工約說的經據
一、聖約的要素
在聖經創世記最初三章裡面,雖無聖約一詞,但卻含有構成聖約的論據與必備的要素。例如「三位一體」(Trinity)一詞,聖經裡面也無此詞,此乃正和聖 約一樣。在聖經裡面關於聖經的要素,都在經文裡面明確指示我們。我們既有聖約的要素,則我們不但有權,和正當的理由,而且有責,還要對此說,作系統的研 究,並且分析解釋,製成一個名副其實的最適當的名稱。正如「三位一體」(Trinity)一樣,聖經雖無其名,卻有其實。聖經裡面,一則聖約兩造,均已指定;二則所有條件也已有明白規定;三則有賞賜的應許,如果服從,則得賞賜;四則有違約的警告,如果悖逆,則受懲罰。雖有人 提出異議,以為一則聖經沒有講明兩造對約的同意;二則亞當也未表示承認所訂的條件,但是這種異議乃自證其愚妄,不難反駁。試以挪亞與亞伯拉罕為例,他們也 都未講明對約的同意,也未表示所訂的條件。此外還有一點須特加分辨,所有上帝的約,乃有獨特不同的性質,乃為上帝對世人主權的處理。這個聖約的兩造,上帝 和世人,不能等量齊觀。上帝乃是造物之主,「是天地的主,……不用人手服事,好像缺少什麼;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他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 住在全地上,……他離我們各人不遠;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我們既是上帝所生的」(徒一七24一29),我們「順之則生,逆之則亡。」他 「是真葡萄樹……(我)們是枝子。常在(他)裡面的,(他)也常在(我)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他),(我)們就不能作什麼。」(約一五 1-5)我們的「生命在他裡面」,信他,「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一4、12)「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約三36)。他是 我們生命之主,是我們萬福之源。「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裡降下來的」(雅一17)。
基此而觀,世人與上帝的關係,乃正如父子的關係,且更為密切,我們對我們肉身之父,尚且不能「分庭抗禮」;我們對我們的天父自更應當敬畏順服。倘使一個兒 子對他父親要「分庭抗禮」,此乃不孝;則我們對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天父上帝「分庭抗禮」,豈不更大逆不道﹗況且這種敬畏,絕不會受到束縛,失去自由,且 正相反,「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九10);「敬畏耶和華心存謙卑,就得富有、尊榮、生命為賞賜」(箴二二4)。所以上帝恩約的性質,乃和世上的 契約不同,乃為上帝本他的大智大仁,大恩大愛,為世人萬世福樂周全策劃的一種主權的安排處理(Sovereign Disposition)。
尤有進者,上帝既是絕對有權柄處理人民,且有全權規定條件,使人履行,藉以得蒙上帝的寵愛。況且上帝乃是全知全能的,他的道路,乃高過我們的道路;他的意 念,乃高過我們的意念(參賽五五8、9)。他又是慈悲的天父,他沒有留一樣好處,不給我們;他關愛他的子民,乃無微不至,甚至我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太 一○30)。「以色列的聖者如此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教訓你使你得益處,引導你所當行的路。』」(賽四八17)基上而言,聖約裡面,所規定的條件, 不但是寬厚的,而且非常仁慈的,乃是為要我們蒙恩得福;懷疑聖約者,乃自證其妄。所以天父上帝,為著要他子民蒙恩得福,乃有全權希望他的子民,遵守聖約所 規定的條件。而始祖亞當在沒有違約以前在伊甸園原有極樂的境界,更就是守約蒙恩得福,事實的保證。唯其如此,上帝乃可盼望世人對工約心悅誠服,永矢咸遵。
甚至上文所列聖約第四要素,違約的懲罰,雖是為申張上帝的公義,也是天父要使他子民得福。希伯來書十二章五至十一節說︰「『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 他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你們所忍受的,是上帝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 呢?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何況萬靈的父,我們豈不更當順服他 得生麼?(即遵守聖約所規定的條件)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唯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凡管教的事,當時不 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
二、永生的應許
有些人以為聖經並無這種應許的明證,因此否認這種應許。這種否認,實乃信口開河,自證其妄。一則,聖經明明應許,「上帝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他兒子 裡面」(約壹五11)。二則,這種應許在字裡行間,乃一再透露。三則,從各處經文來看,世人若能履行上帝公允寬厚,平易近人,輕而易舉,人人能作的條件, 無需吹灰之力,只需一轉念間,即可得著永生的應許﹗「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一○10)況且當時始祖亞當,如果不違反 上帝的話,他就有永生,根本不必死亡,易言之,他乃已有永生的應許,他的死亡,乃是他自取其禍(參創二16、17)。所以始祖當時已有永生。但這並非世人 心目中的所謂長生不老的自然生命,這是血氣的,乃和聖經裡的永生性質不同。聖經裡的生命的意義,乃是與神同在,與神交契;與神生命聯合而共有的生命。這就 是始祖亞當原來已有的生命;倘他能堅貞不移,得勝試探,他的生命便會提升到更高的境界。保羅在羅馬書七章十節說︰「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神 學家霍祺(Ch.Hodge)對這節經文加以解釋說︰「律法的原意乃是為要確保生命,卻變成死亡的原因。」上帝的旨意,原是要世人得永生。此在羅馬書十章 五節乃有更明白的指示︰「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尤有進者,加拉太書三章十一至十三節說︰「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 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他不但受了咒詛,並且「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 們死,上帝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兒子耶穌的血也 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他乃是永生之道(約六68)。這乃都是因為「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 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這是全部聖經的中心,也是上帝「永生的應許」之明證,且為對那些否認聖經並無這種應許的事實的雄辯與明證。
三、基督是保證
主耶穌基督甘心樂意的承當實行上帝的旨意。他把自己放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四章四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 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因為主耶穌已替我們承擔履行律法的責任,使我們不必履行律法而得生命。主耶穌降世,乃是為著替人類 世祖亞當作成他所未能完成的事,並且乃是照工約的協定而作。準斯而觀,就是從主耶穌所完成的恩工來說,恩約(Covenant of Grace)簡直就是為著要完成工約的協定。主耶穌既然已履行了工約的條件,則世人只要歸信主耶穌就可收穫工約原有協定的成果。因此,我們乃有兩條道路︰ 一為生命之道,另一條乃為律法之道,那就要行了律法上的義才能得生命,但是照這一條道路已經失敗,人不能行義得生命。因為照聖經所說︰「凡有血氣的,沒有 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 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 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羅三20一25)。所以唯獨耶穌,是我們獨一的救主,因為「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 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因為「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在上帝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他 舍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參提前一15,二5一6)「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複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 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複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一七30 一31)因此只有第二條路,就是信心之路,歸信主耶穌基督作我們的救主,因他已經替我們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可賜我們永生,作我們的保證。四、亞當與基督
從保羅在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對比──「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 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 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 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 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從這一個對比,我們可以看到,亞當乃如基督一樣,也是約之首。照保羅的道理,稱義的要素,乃是主耶穌基督轉嫁給我們的義,而無需任何善行或功德,就可白白 得到。因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 的……」(弗二8一10)。照這一個正確的對比,正如主耶穌基督的義,可以轉嫁給凡是信他的人;照樣,始祖亞當的罪,也要轉嫁給他的後裔。準此而論,亞當 和他的後裔乃有「約的關係」(Covenant Rela-tionship)。因為經上記著,「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五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