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構成恩典之約的成員

       恩 典之約雖如工約一樣,乃都以上帝和世人為締約的成員;上帝乃為成員的首造,由他採取主動,憑他的恩典,使第二造能夠站在他面前。但他在恩典之約裡面,並不 是僅為一個最高而仁慈的上帝;而且尤其是一位慈悲而樂意饒恕的天父,赦免罪惡,使罪人恢復他的地位,而能與上帝共享有福的交契。
       究 竟誰是恩典之約成員的第二造,乃不易確切指定。就一般而言,恩典之約本來乃是上帝和墮落的罪人所訂立的。從歷史來看,到了亞伯拉罕的時候,始有確切的限 定;由於時間的推移,然後才完全明確。但是這一個新立的約,並不包含所有的人類。當上帝和亞伯拉罕正式立約之時,他僅限先祖和他的後裔。因此恩典之約範圍 究竟如何確切的限定,在學者之間就成為一個爭執的問題。
       改 正宗神學家對於這個問題,沒有一致的意見。有些神學家說,此乃上帝和罪人所立之約,但是這種見解,非常籠統,沒有確定的範圍,因此不能令人滿意。另有些學 者,則認為此乃上帝和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之約,此乃指血緣的後裔而言,但尤其是指屬靈的後裔;或一般而言,此乃信徒及其後裔。但是大多數學者的意見,則 認為恩典之約乃是上帝和他的選民或在主耶穌基督裡被揀選的罪人之間所立的約。這種見解乃被初期以及後期聖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的學者所採納。例如白霖喬(Bullinger) 說︰「嗯典之約乃包含全部亞伯拉罕的後裔,乃就是所有的信徒。」他認為他的見解乃合乎使徒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章對於後裔一詞的解釋。「正如『亞伯拉罕信上 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 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三692629 
還有歐爾範納斯(Olevianus),他說︰「嗯典之約乃是上帝從失喪的世人中,用恩典命定要收他們作兒女的,並賜他作信心的人所訂立之約。」歐氏之說,乃和許多信仰純正的神學家,所見相同。例如MastarichtTurrentinOwen,GibBostonWitsius,a Mark,FranckenBfakel,ComrieKuyperBavinck,HodgeVos……等氏。
       歐 氏之說,雖有這些神學家維護贊同,但是有些人卻是不明白,以為上帝與選民訂立恩典之約,其中乃有各種實際困難,他們以為那些神學家所講的那些道理殊令人惶 惑難解,不知這些神學家有未覺察這些困難?其實從這些神學家的著作裡可以看到,他們乃完全知道這些問題;但他們卻深感應當首先注意恩典之約的根本問題,要 從信徒實際的生活上,追究其最深切的意義。應當首務其本,不可僅求枝節。在恩典之約裡面的兩造,一方面至高無上的上帝,成為慈悲憐憫的天父;另一方面,犯 罪悖逆的世人,有權柄作上帝的兒女,得在上帝面前,享受親睦有福的交契。關於此中道理,茲再進加深論︰
    1.那些把救贖之約與恩典之 約,認為一物者,認為把兩約加以分辨,乃不合聖經的道理,這是因為他們認為此乃上帝和主耶穌基督(即上帝賜給他的人之代表之首)所訂立之約,他乃成為此約 被選之民的中保,因此保證他們完全得救。在事實上,在救贖之約裡面,僅是被選之民乃被考慮。但那些把兩約分別而論的,實際上其立場乃是相同的;所異者,主 張二者不分者,乃僅僅是在堅持兩約密切的關係,而以救贖之約視為恩典之約永遠的根基,因為前者乃僅考慮上帝的恩典,要在被選之民身上成全而得到榮耀。
    2.改正宗神學家,在和亞伯拉罕之約的歷史裡,並從其餘經文的亮光裡,加以解釋,得到許多的明證,認為恩典之約,根本上乃是和那些在主耶穌基督裡的人訂立之約。聖經把亞伯拉罕的後裔分作雙重的(twofold)。此乃記在聖經裡面,如創世記十七章十五至二十一節說︰「上帝又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妻子撒萊,不可再叫撒萊,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賜福給她,也要使你從她得一個兒子;我要賜福給她,她也要作多國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從她而出。』
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麼?撒拉已經九十歲了, 還能生養麼?』亞伯拉罕對上帝說︰『但願以實瑪利活在你面前。』上帝說︰『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給你生一個兒子,你要給他起名叫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 約,作他後裔永遠的約。至於以實瑪利,我也應允你︰我必賜福給他,使他昌盛,極其繁多,他必生十二個族長,我也要使他成為大國。到明年這時節,撒拉必給你 生以撒,我要與他堅定所立的約。』」
但在創世記二十一章又說︰「當時,撒拉……對亞伯拉罕說 ︰『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亞伯拉罕因他兒子的緣故很憂愁。上帝對亞伯拉罕說︰『你不必為這 童子和你的使女憂愁,凡撒拉對你說的話,你都該聽從,因為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至於使女的兒子,我也必使他的後裔成立一國,因為他是你所生 的。』」(創二一913
其中第十二節,「上帝對亞伯拉罕說︰……從以撒生的,才 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排除了以實瑪利。使徒保羅解釋創世記這段經文,稱以撒是「應許的兒女」,他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說︰「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 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唯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上帝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 才算是後裔」。
他在這裡所稱的應許的兒女,並非僅指應許而已,而乃說,這不是從尋常方式而生的,而乃是上帝用超凡的作為而生的。保羅又在加拉太書四章二十八至三十節說︰「……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
唯有那憑應許而作兒女的,才是有福的。這乃和加拉太書三章十六節所說的,是完全相符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但是子孫並不限於基督,而乃包括所有的信徒。誠如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史脫朗氏(W. Strong)在他所著的《兩約比論》一書中說︰「在立約的時候,乃有如下的從屬關係︰(1)是天父上帝和第二亞當基督的直接關係;(2)乃是基督和信眾的關係;(3)乃是信眾和他們子孫的關係。」
    3.還有一個問題須加注意。 改正宗神學家深深知道「工約」和「嗯典之約」兩者之不同。他們覺得前者報賞乃須靠世人不可靠的順服,所以它的結果乃是失敗,不能成為事實;但是恩典之約, 則由於主耶穌基督之完全順服,則其完全的成就乃是絕對可靠的。複次,恩典之約的成就所以可靠,固是由於上帝恩典的運行;但是這乃僅僅限於那與他恩典有分的 信徒。改正宗神學家鑑於阿敏念派(Aminians)以及新唯名論派(NeoNomrans)的偏差,所以不得不強調恩典之約的重要性,因為這兩派的人,其實上乃是把恩典之約變質,成為一種「新工約」(New  Covenant  of  Works);使救恩還要依靠人類的善工。職是之故,所以他們特別重視救贖之約和恩典之約的密切關係。華格氏(Walker)說,有些蘇格蘭神學家,反對兩約的分別。
    4. 總而言之,改正宗神學 家並不把恩典之約視為達到目的的方法,而認為其本身就是目的。乃是上帝白白所賜的天惠,這乃本乎上帝的恩典,也是藉著聖靈在人心裡而動了善工,因著人的信 心而得著的特權。但是這種恩典之約的天惠特權,只有真正得救的信徒才能領受。由是而言,恩典之約可說乃是上帝和其選民所訂立的。
       關於此說,伏斯氏(DrVos)在其所著的《改正宗神學》裡說,只有在上帝真正的兒女裡面,恩典之約始有其真實和完全的成就,所以他的範圍,不能超過選民之外。凡是在上帝施行恩典之約的地方,就有恩典之約的印記;而信心所在,便保證可得恩典之約的天惠和特權。
       恩典之約只有選民才能領受,行在選民裡面,這個見解乃是合乎聖經的。例如耶利米先知說︰「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 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 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一3134
希伯來書八章八至十二節說︰「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或作所以主指前約的缺欠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都必認識我。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
複次,這派的學說,乃完全符合恩典之約與救贖之約二者相同的道理。倘使在救贖之約裡 面基督僅作被選之民的中保,則恩典之約真正的實質也僅限於被選之民。聖經竭力強調恩典之約和工約不同的特點;而且上帝必履行他的應許,恩典之約乃是永遠堅 立,不容抗犯的,海枯石爛,此約常存。誠如以賽亞先知說︰「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 說的。」(賽五四10
這乃是絕對無條件的,否則就要失去恩典之約的特質,甚至與工約相混淆。所以絕對無條 件,乃是恩典之約之所以為恩典之約,及其異乎工約之要點。恩典之約乃不靠世人反覆無常的順服,而乃全賴上帝絕對可靠的信實。但是所應注意者。恩典之約應許 的成就,乃只限於他所揀選的,否則將流為「普救論」異端。
       於此,就發生一個問題,就是那些不被揀選的,是不是完完全全在恩典之約之外呢?白萊格爾(Brakel) 等,乃主此說。他們認為恩典之約絕無包括被選以外之人的意義。他們深感,照上帝在舊約、新約裡面的特殊啟示,恩典之約乃是一個歷史的現象,代代相承,歷久 不移,這乃是上帝和信徒及其後裔所立的約。但是有一點須加注意,恩典之約並不是和有信徒品質之人訂立的,因為信心的本身乃是恩典之約的結果。誠如神學家巴 文克氏(DrBavinck)說︰「嗯典之約乃在信心之先,信心不是恩典之約之條件,而乃在恩典之約之內;信心乃是取得並享受恩典之約一切天惠的方法。」
伏斯也說︰「我們不言而喻,上帝施行恩典之約,並非始自選民;凡是不屬選民的,也並 非完完全全站在外面,和上帝恩典之約的施行絕對無關。這乃遠超過這個範圍,隨著恩典之約的意識的加強,就必然發展關於揀選的確實性。而經過恩典之約之完全 施行,就有上帝對他所揀選的絕對的無所不包的應許。經雲︰主耶穌道成肉身以後,要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參提前三16),「……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參加三2629)總之,恩典之約乃是被得罪上帝與悖逆上帝而被揀選的罪人之間寬容的協定,上帝藉此而應許因信基督之救恩;罪人因信靠順服而得生命的應許。所以上帝的恩典之約實際上只行在真正的上帝兒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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