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們恩典之約的中保主「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主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一四6)
「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上帝所賜與亞伯拉罕的子孫,乃為主耶穌基督;那些與基督歸為一體的,乃為恩約真正的後裔。加拉太書三章十六至二十九節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律
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
子。你們受浸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
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主耶穌基督既為恩典之約的中保,而且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所以恩約乃是不變的。
5. 恩典之約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始終一樣的。聖經從舊約創世記開始,直到新約,一直堅持這不變的道理。例如創世記十五章六節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羅馬書四章十一節說︰「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
使徒行傳十五章十一節說︰「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
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九節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希伯來書十一章九節說︰「他(亞伯拉罕)因著信,就在所應許之地作客,……與那同蒙一個應許的以撒、雅各一樣。」
所有信徒所盼望要實現的應許也是一樣的。除了上文所引的創世記十五章六節之外,詩篇五十一篇十二節,大衛犯罪以後向上帝祈禱說︰「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
約翰福音八章五十六至五十八節主耶穌說︰「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猶太人說︰「你還沒有五十歲,豈見過亞伯拉罕呢?」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
聖禮雖然於形式上有不同,但是在實質上於兩種時代乃有同樣的意義。羅馬書四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並且他
(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
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哥林多前書五章七節說︰「你們既是無酵的麥,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踰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
歌羅西書二章十一至十三節說︰「你們在他裡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
的割禮。你們既受浸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複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裡複活上帝的功用。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們(或
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
上帝在恩約裡所啟示的救世之道乃是不變的。
6. 恩約一方面是有條件的,但另一方面,乃是無條件的。關於恩約究竟有無條件,這個問題,不能作一概籠統的答覆,而須視問題不同的觀點而論。
從一方面說,恩約乃是無條件的。
我們勸勉罪人悔改,歸信救主;但是信心和悔改,並非功德,以為如此才可以獲得恩約的祝福與報賞。這乃是天主教和阿敏念派的見解,我們須加反對。我們也不能
說世人要憑他自己的力量履行恩約所需的條件。而須知這種履行應盡責任所必需的力量,只有從上帝始能得到。在某種意義上,可說這乃是上帝親自為他所揀選的
人,所代為成全的。這也可說,此乃上帝對那被揀選得永生的人的一個應許,也是出乎上帝的恩賜。以弗所書二章八至九節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
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最後,我們雖說信乃是稱義的必備條件(conditio sine guanon),但是得著重生的信心,無須靠任何的條件,乃是上帝在主耶穌基督裡恩典的運行。
但從
另一方面看,恩約乃可說是有條件的。如果從恩約的基礎而論,很明顯的這乃是以主耶穌基督中保的職分為條件。為要施行恩約,主耶穌就必須,而且在事實上他已
經替我們作成的工約所定的各種條件。這乃是由於主耶穌降世為人,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在十字架上代死贖罪所完成的救贖的恩功(參腓二6-8)。
複次,如欲與上帝有真正交契的生活,就必須以進入恩約為條件。而這種進入,又需以信心為條件,但這信
心,卻又是上帝的恩賜。我們在這裡講以信心為條件,乃是一種真心的靈性的活動,唯獨由於這種信心,才能真切享受到恩約屬靈的祝福,如果沒有這種由衷的信心
的生命,則就意識而言,事實上乃在恩約之外︰複次倘使我們信心的範圍,不僅在信心的開端,而且還要求其長進與成全,則我們還可把成聖亦視為一種條件。
可是改正宗神學家,卻反對在恩約裡面用「條件」一詞。這大部乃是由於他們反對阿敏念派的謬見,認為他們用「條件」一詞,乃是不合聖經的道理。然而這乃僅是因為他們反對阿敏念派,所以如此強調,並非一概而論。其實恩約未始沒有條件。(1)聖經明白指示,信乃是進入恩約的條件。例如,約翰福音三章十六、三十六節說︰「上帝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信
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使徒行傳八章三十六、三十八節說︰「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看哪﹗這裡
有水,我受浸有什麼妨礙呢?』腓利說︰『你若是一心相信,就可以。』他回答說︰『我信耶穌基督是上帝的兒子。』」羅馬書十章九節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
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複活,就必得救。」(2)聖經時常警告那些漠視恩約條件的人,就是那些拒絕遵行恩約的人。(3)
如過恩約沒有條件,那便只有上帝受恩約的節製,而世人對恩約則反不受節製,毫無拘束。如此則恩約將根本不成其為約,因為約的基本特質,必有兩種成員,僅有
一方,就無從締約,此乃自明之理。以西結書二十章三十六至三十八節說︰「我怎樣在埃及地的曠野刑罰你們的列祖,也照樣刑罰你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我必使
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約拘束。我必從你們中間除淨叛逆和得罪我的人,將他們從所寄居的地方領出來,他們卻不得入以色列地。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7. 在
某種意義上說,約可稱為一種遺命。從這點來說,約乃是一種絕對的昭示,乃是沒有條件的。但是把約稱為遺命,是否適當呢?在聖經裡面僅有一段經文如此說,即
為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上帝,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
生上帝麼?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
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麼?」
中文聖經小注並且說,遺命原名與約字同。
於此主耶穌乃是代表那遺命者,藉著他的死,恩約就成為一種遺命,就發生果效,且以恩約的祝福賜與萬人。但是除了希伯來書九章十四至十七節這段經文以外,還有其他經文,也含有這種祝福。茲分述之。
在這些經文裡面,從舊約到新約,尤其在新約裡面,信徒乃成為上帝的兒女,在律法上,有兒子的名分;在倫理上,藉著重生,憑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例如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說︰「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羅馬書八章十四至十六節︰「……凡
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
上帝的兒女。」加拉太書四章四至六節說︰「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
分。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約翰壹書一章一至三節,七、九節說︰「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
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現在又作見證,將原與父同在、且顯現與我們那永遠的生命傳給你們。)我們將所
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在聖經裡面,「承繼」,「後嗣」、「承受」 (heirship)與「天賦」、「天惠」 (inheritance)乃與「兒子的名分」 (Sonship)時常聯用。例如使徒保羅說,「既是兒子,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如果我們和他一同受苦,也必和他一同得榮耀。」(羅八17)
他又在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九節,四章一、六、七節說︰「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我說那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上帝為後嗣。」
提多書三章六至七節說︰「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
希伯來書六章十七節說︰「……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
又在十一章七節說︰「挪亞因著信,既蒙上帝指示他未見的事,動了敬畏的心,預備了一隻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從信而來的義。」
雅各書二章五節說︰「……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從這些經文來看,我們可以篤信不疑,恩典之約與恩約之福,乃是意指一種「上帝的天惠」(Inheritance)這種說法,乃是根據「遺命」(Testament);所不同者,這遺命的生效,並不要等那遺命者(testator)的死亡,因為信徒乃是上帝的後嗣,但是上帝乃是「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的(提前六15、16);我們「既是上帝的後嗣」,又和「基督同作後嗣」(羅八17),而主「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一三8)。恩典之約,所以稱為「遺命」或「約」(testament)乃是因為︰(a)這乃完全是從上帝來的恩賜;(b)複藉主耶穌基督代死十架,進入新約時代;(c)此約乃是堅定不移的,不容違犯的;(d)這乃是上帝所定其所要求於世人的,但這又並非他偏面的要求。上帝雖是至高至上,至尊至聖的,世人乃是被他所造,又是為他而造的,正如父子的關係一樣,不能和上帝分庭抗禮。但是因為上帝的屈尊降卑,降世為人,與世人處在同等的地位。(參考腓二6一11)這樣世人就靠著上帝的恩典,能成為恩約的成員,且複因為世人遵照上帝的要求,真切悔改,歸信基督為救主,從而蒙恩得福;藉著上帝在世人心裡運行,順服上帝,恐懼戰兢,作成(或作出)得救的工夫;立志行事,為光為鹽,榮神益人,成就上帝的美意(參腓二12、13 ;太五13一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