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恩典之約的成員,各派學者,乃有不同的意見。
(1)有些學者認為是三一真神和人類。而所指的人類,有的是沒有條件的,有的是有條件的;或為「罪人」,或為「選民」(the elect),或為「基督裡的人」(Man in Christ)。
(2)有些學者認為約的成員,一方面乃為天父上帝,代表三一真神。一方面乃為基督,代表選民。
(3)還有些學者,又把此約分成兩種︰一為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Covenant of Redemption),此乃聖父與聖子之間的約,基於此約,又另有三一真神與選民或被選的罪人之間的「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
從
系統的觀點說,第二派的見解,乃較優於前者,且有若干聖經的根據。例如︰羅馬書五章十二至二十一節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
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
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
到眾人麼?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
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麼?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
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
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至二十二節,四十五至四十九節說︰「但基督已經從死裡複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 子。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複活也是因一人而來。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複活。……經上也是這樣記著說 ︰『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但屬靈的不在先,屬血氣的在先;以後才有屬靈的。頭一個人是出於地,乃屬土。第二個人是出 於天。那屬土的怎樣,凡屬土的也就怎樣;屬天的怎樣,凡屬天的也就怎樣。我們既有屬土的形狀,將來也必有屬天的形狀。」
第二派的見解,乃注重「救贖之約」 (Pactum Salutis)與恩典之約,有不可分開的關係。此派又發揮約在基督裡的合一性。而又獲信仰純正的著名神學家的維護與倡導──例如Baston Gib,Dick,A.Kuyper Sr.,H.Kuyper和A.Kuyper Jr.等。
第三派的學說,乃是更為明晰暢達,易於瞭解,因此對於討論約的學說,乃更為有用,因此免去許多其他學說中混淆不清以及無謂糾紛的毛病。此派乃為大多數改正宗神學家,如 Mastricht a Marck,Turretin,Witsius,Heppe,Hodge父子, Shedd, Vos, Bavinck以及Honig等所信奉。例如霍祺氏(Dr. Charles Hodge)
說,「此說雖有不同的說法,有的是這樣說,有的是那樣說,有些學者,集合了有關此題聖經裡的事實,認為上帝與代表其子民的基督之間的約,乃僅有一個;或則
以之分為兩個,但卻並無學理上的分別。」
既是這樣,第三派的學說,無疑的乃為大家所採用。但是在信從此說之時,有一點須加注意,誠如神學家謝特(William Shedd)說︰「雖然『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兩者的分際,有聖經的根據;但這並不能因此就以為兩者乃是各別的和獨特的,而且乃和『工約』完全針鋒相對的。兩約其實乃是『一物之兩面』,僅系方式之不同,都是上帝一個福音的慈悲憐憫之約(One Evangelical Covenant of Mer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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