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聖餐(Eucharist/Holy Communion/the Lord's Supper)

 

    四大派觀點

 

    a. 天主教

   

    i.  根據天特會議(1543-63)訂定教會之聖餐教義的正式立場─化質說(transubstantiation)

   

    ii. 經過司鐸的祝聖(consecration),聖餐的葡萄酒與無酵餅本質上變了,成為基督的真正血和肉,有基督的臨在(presence)。所謂本質 (substance)的變指內在,而不是外在的特性 (accidents),如形狀、味。這種解釋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哲學色彩,為天主教神學家多馬亞奎那(T. Aquinas)所採用。換言之,經過祝聖的餅與酒外在的特性上沒變,吃時不覺得味道不同,但本質是變了,因基督臨在而成為他的身體與血。

 

    iii. 所謂祝聖,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只有司鐸的祝聖,餅與酒才會變質。這種強調司鐸執行聖禮的有效性稱為祭司主義 (Sacerdotalism),與聖禮主義(Sacramentalism)相關。

 

    iv. 每次聖餐舉行時,基督再一次為信徒把自己為祭牲獻上。這是聖祭 (或稱彌撒,mass),領受聖體()者所犯的罪被赦。帶至死的罪(mortal Sins)不可領受聖體,須先行告解禮,經司鐸的宣赦(absolution),否則褻瀆聖餐。

  

    v.  傳統上聖體()只給信徒,酒則由司鐸代領,因肉也含有血,餅經祝聖成為基督的身體,也包含血,所以信徒不必另外領杯。(現在有些天主堂的信徒也領杯)

 

    vi. 近年來,天主教神學家對變質說作出修訂,著重祝聖後的意義改變     (transsignification),餅與酒因祝聖而目的轉移 (transfinalization),換言之,餅與酒的意義性質不能脫離其處境,接近慈運理的主張。

 

    b. 信義宗(見奧斯堡信條)

 

    i.  路德不同意羅馬教會之變質說,借用俄利根所採用的象喻(image)來闡釋其同質說(Consubstantiation):如鐵在火中燒紅,發出熱力,鐵與熱同時存在,在聖餐中,基督的身體和血與餅和酒也同時存在(inwith and under the elements),這是一種奧秘。因此,信徒領聖餐時的確吃主的身體和喝主的血(26:26,約6:53-56,稱為manducation)

 

    ii. 反對羅馬教會之聖祭(mass)理論,並祭司主義,認為聖職人員施餐,與基督的臨在無關,不是祝聖的結果,而是他本身的權能。

 

    iii. 領聖餐者在聖禮中得益,是基於對所宣讀上帝的話語的領受,信心得堅固,罪得赦免。不過路德在這方面有含糊處,有時他強調信徒所領基督的身體與確實有益。

 

    iv. 酒與餅同領,為最早更正教採用之方式,別於羅馬教會。  

 

    c. 改革宗 - 加爾文與慈運理

 

    i.  加爾文派(見威斯敏斯德信條)─長老會為代表。

    (1) 加爾文的屬靈同在說見解乃回應路德與慈運理的分歧,他們對聖禮有極不同的見解,路德強調聖餐本身的實在有效性,而慈氏則否定這說法。

    (2) 聖餐的餅與杯不能與所象徵的事項分開,或隨意解釋,基督的死,其死亡的價值,信徒參與基督的死,信徒彼此聯合,都在聖餐的象徵表達出來。

    聖餐是基督給信徒愛的印記,給他們約中應許的保証,而信徒以在基督裡的信心和順服回應。

    (3) 聖餐的益處乃在於基督的恩惠,藉此使領聖餐者領受基督的生命力,這是不斷的領受。這果效在於信徒的信心和領受性(receptability)

 

    ii. 慈運理之主張─浸信會,重洗派為代表

    (1) 紀念說 (Commemoration),基於反對藉物質領受屬靈的恩典,基督根本不會在聖餐中實質上或屬靈上臨在。基督是無處不在,所以不會單獨在聖餐的餅與酒中同在。所謂「這是我的身體」 (26:26) 的「是」乃是表徵(Signify),不能按字面接受。

    (2) 聖餐的目的在於紀念基督的死與贖罪的事實。其價值是信徒藉信心聽道與領聖餐,後者也是一種宣講,藉著可見的途徑。 

 

    比較各派之異同觀點:

 

    a. 相同的

    i.  基督所設立(26:26-28與平行經文,林前11:23-29)

    ii. 重複的舉行(林前11:26) - 不限於十二位門徒,記載反映要歷代信徒參照執行。

    iii. 宣講的一種模式:表達基督的死之事實與意義;領受的人要有合宜的態度先省察,領受時要分辨,否則是干犯;領受中要顧及其他信徒,充滿教導性。

    iv. 領受上屬靈的受惠。

    v.  限於信徒才可領受。

    vi. 發揮基督身體(教會)之功能─因為是一同領受,有團契、相交之意義。

   

    b. 不同的

    i.  基督的臨在:除慈運理主張,其他派別接受基督的臨在,不過,關於臨在的方式均有異。

    ii. 禮儀的有效性:有不同的詮釋:直接蒙恩惠,或與基督聯繫、相遇而得益,或關係堅固。

    iii. 執行禮儀者:其角色有不同理解,有主張只有被按立之聖品人員才可執行,甚至聖品人員之祝聖才使聖禮有效;也有容許屬靈上資深的信徒執行。

    iv. 領受者的資格:除了是信徒外,有些附加額外的要求,如須經洗禮,或限於自己的教友必須沒有犯嚴重的罪。領受時的規限,如只領聖體。

    v.  用的餅與杯:餅 - 逾越節的無酵餅或是一個餅?酒 - 葡萄酒或汁?若是酒,含多少酒精才可以?是一個杯或多個杯?

 

    一些基本的共識:

 

    a. 基督的臨在方式

    i.  26:26,28─若強調字面釋經是有很大困難的,當時主的身體還在,如何同時在餅中杯中呢?天主教的內在的變與與外在的不變(substance & accidents)哲學性的理解實在難以想像。

    ii. 基督的是無處不在,不過,聖餐顯然是一個有影響性的臨在,就是在紀念主的死中,我們再一次靠近主,認識他多一點,愛他多一點。

 

    b. 聖餐的效力

    i.  在於領受者的信心和態度(見林前11:30)

    ii. 聖餐具象徵意義,信徒必須了解才可在聚會中得著屬靈的益處。

 

    c. 領受者的資格

    i.  必須是信徒,與上帝建立個人的關係,須能分辨對錯是非。

    ii. 犯罪的信徒實在要受教會懲治或處分,不能領受,直至悔改,與上帝及人復和。

 

    d. 既然與聖餐的效力無關(我們不同意天主教的祭司主義觀點),施行聖餐者如教會選立信徒領袖般,屬靈上成熟端正才可參予事奉。

 

    e. 餅與杯的使用

    i.  這涉及兩個考慮因素:

       (1)貼近原來設立聖餐時所用的物品。

       (2)表達物品所象徵的意義。

    ii. 即使沒有相同的,也要以相仿為主,才具聖禮的表徵意義。

 

    f. 時間與場合:舉辦的頻密程度、獨立聚會形式進行都有助此禮儀的意義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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