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亡的事實與意義
與墮落之關係
a. 究竟人被造時在上帝的美意下是永活(immortal)或至終會死亡(mortal),這點引起爭論。
b. 伯拉糾(Pelagius),巴特(K. Barth)認為人被造時,其生命會有終止的時候,與墮落無關。
c. 一般神學立場不接納這看法,創2:16-17;羅5:12-21指出死亡與亞當犯罪墮落有關:「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這「死」有兩方面含義:i. 肉身的死(physical death)─靈魂脫離肉身(創3:22-23)。ii. 靈的死 (spiritual death)─人與上帝隔離(弗2:1-2)。
d. 聖經有支特肉身死亡與墮落關係的論點嗎?
Erickson坦言有些經文沒此意,如:
結18:4,20─「死」指靈死或永死(參21,22節)
羅6:23─指永死,與永生相對
但是林前15:21顯然指死亡由基督的救贖解決了,反映人會死亡並非上帝的創造的原意(另見羅5:12)。
除了上述c.i.與ii.之兩種死亡外,還有第三種死亡─永死 (eternal death),人在自己的過犯中失落,永遠與上帝隔絕,即第二次死(啟21:8)。
所謂人會死,指這雖非上帝的心意,不過,即使上帝造人是人可以永活,但他(她)有死亡的可能性,就是一旦犯罪,他(她)會死亡,這點與13.1.1.b 有所不同。
2 救贖與死亡
死亡是上帝否定人的罪的結局(創9:6;6:13;19章;民16;詩90:5-7),非他創造的原意,因此,死是「敵人」(林前15:26),救贖的意義之一是要解決死亡的「毒勾」(林前15:55)。
為什麼接受了基督的人仍會死,死亡在救贖的意義下是怎樣一回事?
a. 非基督徒─死亡是咒詛,有靈的死,並等候永死。
b. 基督徒─因基督已承受了咒詛 (加3:13),不再在死亡之咒詛下,死亡不是一切之終結,將來必被毀滅(啟20:14上)。死亡是今世為人所定下的景況,基督徒雖不能避免,但肉身死亡猶如出生,進入永生中,不會有靈的死(腓1:21;林後5:8),並且有脫離永死之盼望。
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
「我們的死亡不是因為我們的過犯,而是向罪死,並進入永生」。
3. 死後的情況
靈魂是否不滅?
a. 對於「不朽」(αθανασια) 一詞,聖經所指是上帝的不朽 (提前6:16,「獨一不死」),基督徒復活的身體(林前15:53-54)。
b. 除了上面的希臘字外,另一個出現了7次的「不能朽壞」αφθαρσια(如羅2:7,提後1:10,林前15:50等),這兩個字均沒指靈魂不朽。一些新派神學家主張靈魂不朽之解釋,以代替他們所不能接受之人會復活觀,認為是不科學與神話,是不確的。
c. 死後人仍存在麼?這點有些神學家提出質疑:如G. C. Berkouwer, G. Van der Leeuw認為人死後一了百了,完全的死(totally dies),復活是從無有而造出來的,另一路德宗神學家P. Althaus 認為沒有身體之靈魂屬柏拉圖哲學的思想,顯示死亡並不是嚴肅的事實;如果靈魂還消遙存在,審判沒有意義了。
居間情況(intermediate state) - 靈魂存在的情況
a. 此教義不是基督教的主要題目,但意義卻深遠,對死者的家屬是一個鼓勵與安慰。聖經本身所提不多。早期教會之人士以為主會很快回來,對人死後情況不大關注,而且這種死後情況只不過是過渡性。對這課題之探討,意見實在紛紜。
b. 聖經所提及:
i. 靈魂與身體為整合(林前7:34;雅2:26),當肉身死亡,二者分開,是短暫的,等候身體得贖。
ii. 陰間:在舊約使用Sheol來形容,表示死亡不會將人滅絕。不是那地獄(hell,創37:35;42:38;撒上2:6),而且敬畏上帝的人與惡人在陰間的結局迥異(詩49:14,15,16:10)。在新約使用Hades來形容,進一步發揮舊約陰間之觀念(徒2:27,31;啟1:18,6:8,2:13;太11:23(24);16:18)。不敬虔者在陰間受苦(路16:19-31)。
有新約聖經學者耶利米斯(J. Jeremias)指陰間之死人是等候復活的居間情況。
幾個居間說的理論:
煉獄(purgatory)
早期使徒教父或神學家的看法。
亞力山大之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er)與俄利根(Origen)教導關於那些生前未及行贖罪工作的在來生要被火煉淨。特土良(Tertullian)曾提及每年為死人獻聖祭。
頭四個世紀東方教會普遍有為死人代求。奧古斯丁對此有教導:人要在前為罪過行潔淨,準備進入來生之喜樂。
中世紀羅馬教會之神學家多馬亞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分辨過犯與罪咎 (guilt),後者在死後可迅速被除去,前者要經煉獄之苦作為懲罰。
現今,羅馬天主教會保留此教義,認為:
(1) 人死後按其在上帝面前的情況決定往天堂或地獄或煉獄。根據來9:27死後有審判決定每個人的命運,往地獄的惡者受永遠的刑罰,過犯越多,受罰越多,復活後更嚴厲。往天堂者則在死前已行了告解禮。至於往煉獄的,雖在恩典下,但未能完全,可往天堂去。
(2) 在地邊(天堂與地獄之間)死人居處分兩部:
(a) 舊約的聖徒的居處(Limbus patrum)。當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贖之功,下到陰間,救這些人離開梱鎖,此處再沒人居住了。
(b)嬰兒前龐(Limbus infantium),是沒洗去原罪的小孩居所,他們不能到上帝的面前,為其原罪受罰。
(3) 煉獄─暫時受罰之處,藉受刑之苦為可寬恕之罪(venial sins) 作潔淨之功。除此,他們煉獄可因還在世之人的聖祭(mass),代求與善行的幫助,減小該受苦的日子,早日上天堂。
查考羅馬天主教的根據,相信他們是按次經中之瑪迦比二書12:43-45記載瑪迦比行潔淨聖殿禮中為死人贖罪,以及從太12:32引伸罪分為兩類:寬恕與不可寬恕之罪,前者可藉煉獄解決。
基督教反對此教義:
(1) 所引之瑪迦比二書屬次經,不能作支持;而太12:32之解釋牽強。
(2) 煉獄有功德的意味,與因信稱義牴觸(加3:1-14;弗2:8-9),因此,基督教教會在禮儀上剔除為死人禱告與煉獄之教義。
靈睡(Soul sleep)
這種看法在基督教教會內相當普遍。一般指在死亡以後等待復活前靈魂在無意識狀態,仿如睡覺,卻是無夢的。這看法的早於16世紀重洗派(Anabaptists)與蘇尼西尼主義(Socinians,以理性解釋基督教的一個運動)已被採納。
這看法是根據聖經描寫死了的人為「睡了」(約11:11,14;徒7:60,13:36;林前15:6,18,20,51;帖前4:13-15)。
這看法基本主張是人的靈魂與體是一個個體,本質也是同一,因此,當身體不再發揮功能,靈魂(即整個人)也不復存在,所以,沒有靈魂存在問題。
當代神學家愛立生(Erickson)對此看法提出質疑,認為有不足處(頁1177-78):
(1) 路16:19-31之比喻雖不是關乎居間情況的教導,但內容背景也不會是無稽的,路23:43主對與他同釘的其一位強盜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路23:46「父啊,我將我的靈魂交在你手裏」,另見徒 7:59。這些經文指出死後至復活前人在有意識的存在狀態中。
(2) 所謂「睡」是一種委婉的說法,指人的生命結束了,並不是確實的描寫死人的狀態(約11:11,14)。
(3) 關於靈魂與體是同一論,如果身體與靈魂在死亡時一同終止,何來復活後各人之記認,與其生前的模樣連上關係?再者,這種看法表示人本性(human nature)是屬物質的。
死後隨即復活(instantaneous resurrection)
這看法否定居間狀態討論之需要,因為人死後立即復活,有另一個新的身體;而且亦否定了在主再來時死人會復活這看法。
有一聖經學者大衛斯(W. P. Davis)援引林後5:3,認為這處是保羅較寫林前15章時成熟之思想,表達人死後立即穿上新的身體;羅8:19與西3:4提及「顯現」,乃指上帝的兒女已有新的復活身體,只是未顯現而已。
根據愛立生(Erickson)之評論說:
(1) 大衛斯(Davis)企圖用以上解釋去處理保羅時代,希臘對靈魂不朽之思想與保羅本人出自拉比傳統,篤信死人會身體復活 (法利賽派)二者之矛盾,用人本性之絕對一性去解決。
(2) Davis處理保羅的思想有不公允的地方,保羅對將來復活的盼望是實在的,如腓3:20-21;帖前4:16-17;主的再來是得贖與榮耀的時候,如羅2:3-16;林前4:5;帖後1:5-2:12;提後4:8。
小結:
i. 人死後並非完全滅絕,不論是義人或惡人其靈魂仍存在。
ii. 義人死後所到的樂園(路16:19-31;23:43),與主同在 (腓1:21-23;林後5:1-10),在福氣中。不過,這不是末後的結局,那時榮耀與福樂是大的。在居間的狀態,林後5:6-8大概指出信徒死後穿上一個暫時的身體。
iii. 惡人則到陰間去,不是地獄(Gehenna),後者是受刑處(可9:43,48;太10:28),復活後的惡人在不滅的火中受刑。
復活
基督教認為死亡並非人的終結,死後有審判,審判的是復活的人,包括義人與惡人。
聖經關於復活的預言與應驗:
a. 關於人對死後脫離陰間的盼望(詩49:15)
b. 舊約的預言(賽26:19;但12:2;結37:12-14)
c. 主耶穌的宣講(可12:24-27;22:29-32;約5:25-29;6:39-54;11:25-26)
d. 主復活乃初熟之果,信徒的盼望與信心基礎(啟1:5;林前15:12-14)
e. 信徒必復活(林前15:51-52;帖前4:13-16;林後5:1-10)
f. 不信復活乃是異端(提後2:18)
復活的時間性
a. 時代論主張復活有幾個階段
(信徒) i. 復活─教會時代已死的信徒
ii. 復活─在大災難中信主並死去的信徒(啟20:4)
iii. 復活─千禧年信主的
(非信徒) iv. 復活─所有歷世歷代非信徒復活接受大審判
b. 一次過的復活
反對時代論的意見
(1) 千禧年前後的復活(啟20:5-6),欠缺其他經文支持,帖前4:16;林前15:23-24沒有這講論。
(2) 不同意白色大寶座的大審判,限於非信徒。
(3) 如帖前 4:16;腓3:20-21;林前15:23 經文只限於信徒復活是因為與討論課題有關。
時間只有一次,一切已死的信徒與非信徒要一起復活,在世上的會身體改變,面對再來的基督。
復活的本質
a. 聖靈的工作(羅8-11)
b. 復活前後的身體比較(林前15:52-54):
前:朽壞 後:不朽壞
羞辱 榮光
軟弱 強壯
血氣 靈性(被聖靈引導)
c. 基督復活的身體:可觸摸到(約20:17,27),會吃東西(路24:38-43,有學者認為是地上的表現而已)
d. 全新的,與先前肉身有關連,但沒有瑕疵,性別已不重要(太22:30)
復活的必需
a. 承受上帝的國(林前15:50-57)
b. 變化得榮耀
c. 勝過死亡的記號,得勝魔鬼的明証─享受上帝所預備的福氣
d. 非信徒面對審判的最終裁決,最終是永遠受刑(太25:46;8:12;啟14:10-11)。受刑處是無底坑,黑暗之處,不滅的火(啟9:1-2,11;太25:41,8:12),屬第二次的死。這裏可謂地獄的景況,與上帝永遠的隔絕。這並非表示上帝是沒有慈愛的,因為是人決定遠離上帝,偏行己路的結果,正如Erickson所說,他們的意願最終成就了,就是上帝讓他們繼續自己的路。按太11:21-24;路12:47-48,刑罰可能分不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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