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主教的觀念
自中世紀時開始,天主教漸漸認為,稱義是上帝的恩典和人的善地合作而成的果實。他們教導稱,人用信心領受了上帝的恩典,這恩典能幫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後上帝因著這些美德而宣告他為義人。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上帝所賜與的恩典,協同使他獲得義人的地位。上帝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但這恩典被灌注到罪人身上後所產生之義行,卻實在是人的義行。
天主教又把稱義和成聖,混為一談。他們認為,人若要保持義的地位,必須要繼續行善。
在宗教改革期間,天主教發起“對抗改革運動”,在曲雷得城舉行會議,重申天主教之教義。其中包括下列兩段關於稱義之教訓︰
“凡稱說罪人單因信稱義,其本人毋需合作而獲取稱義之恩,並毋需預備其心志之決定者,必被咒詛”(教法第九條第十六章)。
“凡稱說所領受之義並不藉著善行而在上帝面前得以保持及增加,並稱說善行只是稱義之果實與標記,而不是增加之原由者,必被咒詛”(第廿四條)。
由此可見,天主教雖然承認,罪人是因信稱義,但卻否認信心是唯一的媒介。人必須加上他自己的善行,才能被稱為義;並且必須繼續行善,以保持義人的地位。
這種見解之目的或許有可嘉之處,它鼓勵信徒行善。但它卻是與聖經的“惟獨因信稱義”之教訓,大相逕庭,輕視了上帝的恩典。
(2)信心之義和行為之義的對照
信心稱義和行為稱義是完全相對的方法。若要靠信心稱義,就必須排除行為的功德;若要把行為當作稱義之依據,信心就沒有足之餘地。人若把行為作為稱義的根據,就有所誇口,並因之擦除恩典(加五︰4)。
保羅舉亞伯拉罕為例,証明稱義完全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這項原則是不改變的(羅四︰3~5,23~24;加三7~9)。相反地,凡想靠行律法而稱義的,都必失敗,且被咒詛,因為無人能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羅三︰10~11;雅二︰10。參羅九︰31~32;十︰3)。
保羅並以他本人的經驗,作為見証。他在以往熱心追求律法之我,自稱在律法上是無可指摘的;但是當他認識因信稱義之原則後,就把他從前認為寶貴的,看作無用,並完全放棄之,因為他確知,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是不能和合相容的(腓三︰5~9)。
(3)上帝的義
上帝的義就是在律法之外所顯明的義。關於上帝的義,我們應當注意下列數點︰
第一,這是出於恩典的義,它完全是上帝的行動,叫人“白白的稱義”,故此其中不能摻雜人的行為(羅一︰17;三︰22~24,27~28)。
第二,這義是由基督成就的。他以自己的生命當作挽回祭,作了罪的贖償,所以上帝將我們的過犯,歸在基督身上(賽五十三;10;羅三︰25;五︰15~21;林後五︰21),同時將基督的義行歸與我們,以至他的順服成為我們的順服,他的善行成為我們的善行(羅五︰18下,19下;林前一︰30。參加二︰21)。
第三,上帝的義是藉著信心而領受的。信心的目標是上帝的恩典和應許,即基督耶穌的義。凡放棄依靠自己的善行稱義,而信靠上帝所賜之義的人,都能獲得基督的義(羅三︰28;四︰5,24;加二︰16;三︰8~9;腓三︰9;來十一︰7;雅二︰23)。
但我們必須認清,信心不是變相的善行。信心的行動並不賺得義位,也不是一件可誇口的義行(羅四︰2;林前一︰30~32;弗二︰8~9)。
接受一件禮物,並不構成禮物的一部分,因禮物完全是來自送禮者。加爾文正確地指出︰“信心是指向基督,但本身不是基督;它指向基督的義,但本身並非是基督的義”(3︰11︰11)。
第四,上帝稱罪人為義,並不與他公義之本性衝突。上帝的律法並被廢止,罪也並未被忽視,因為,律法在基督身上已經成全,罪的代價也已由他付清(羅三︰25;八︰32~33;十︰4;約壹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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