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二條 論聖餐的餅酒二種原質
聖餐的酒餅二種都當分給平信徒;因這規矩乃是照著主的吩咐:「你們都喝這個。」(太26:27)這裡基督論這杯明白的吩咐都應當喝,沒有人能爭論說這是單指教牧。聖保羅就在答哥林多人書上舉了一個全教會同領餅酒二種原質的例(林前11:26)。這規矩在教會多年存在,後來在甚麼時候,憑甚麼權柄,改變了這規矩,都無從查考。僅紅衣主教庫薩努(Cusanus)說到這規矩是甚麼時候承認的。居普良在有些地方證明血也分給眾人,耶柔米也同樣見證說:「教牧施聖餐,將基督的血分給眾人。」
不但如此,教皇格拉修(Gelasius)吩咐聖餐不可分開(Dist. 2. De Consecr . Cap. Comperimus)。只是一個不很古的規矩才把這聖餐分開。但照教條所見證的(見Dist . 8 . Cap. Veritate)和以下的話,凡違反上帝命令的規矩顯然不應當承認。這樣,接受這規矩不獨違反聖經,而且也不合古時的教條和教會的成例。因此人若情願領聖餐的體血兩種原質,就不可強迫他們不這樣行,以致使他們良心不安。再說,把聖餐分開既然不合基督設立聖餐的本意,照我們教會的規矩也不行以前帶聖體遊行之事。
第廿三條 論教牧的婚姻
有一人人抱怨之事,就是教牧不貞潔的榜樣。因這緣故有人引證教皇庇烏(Pius)說過的話:「可能有好些理由禁止教牧婚娶,然而如今有許多更重要、更有力的理由准許教牧婚娶」。拍拉替拿(Platina)曾如此記載。因此我們教會的教牧為避免這些使眾人跌倒的事,就都有家室,而且教導人說,教牧婚娶是合理的。第一,因為保羅說:「但要避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又說:「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2-9)。第二,基督說:「這話不是人人能領受的」(太19:11);這一處他教訓人不是人人宜於獨居的生活,因為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創1:28)。沒有特別的稟賦和上帝的造作,人也沒有能力更改他所創造的。所以凡不宜於獨居的,就當嫁娶。因為沒有人的律法,沒有誓願,可廢棄上帝的命令和定制。因這些理由,教牧教導人說,他們婚娶是合理的。
盡人知道古教會的教牧是有妻子的。因為保羅說:「作監督的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3:2)。在德國到四百年前教牧受暴力的壓制才守獨身,那時他們曾竭力反抗這事,以致買音慈(Mayence)的大主教將公佈羅馬教皇詔諭時,幾因教牧的忿怒在暴動中遇害。而且那事辦得如此無理,甚至不但禁止以後不可娶親,連那已經結了婚的也要解除婚約。這樣的事違反上帝和人的一切法律,違反教條,不獨是以前的教皇所頒佈的教條,也是教會最有名的議會所頒佈的教條。
世界既日漸敗壞,人的本性既日漸軟弱,就應該注意不再使罪惡蔓延德國。況且上帝設立婚姻,原為補救人的軟弱。教條也說,古時嚴峻的風氣在晚近時代因人的軟弱有時當濟以寬大,在教牧婚娶的事上我們盼望也照此而行。若再禁止婚姻,教會終恐有缺少牧師之患。
這樣,既有上帝的明令,教會的成規既為人所共知,不貞潔的獨居生活既生出許多叫人跌倒,淫亂,和其他作姦犯科當受正直官府刑罰的事。施於教牧婚娶的殘忍卻較之所施於其他一切不法之事的更甚,這就是一件奇聞。上帝曾吩咐人尊重婚姻,凡有綱紀的國家的法律都大大尊重婚姻,連異邦人亦復如此。但如今有人,就是教牧,不因別事,單為娶親,而被處死刑,這是違反教條本意的。保羅稱禁止婚姻為魔鬼的道理(提前4:3),這話如今可看得明白,因為執行婚姻的禁令,竟用如此刑罰。
但人的律法既不能廢掉上帝的律法,不論何種誓願亦自不能。所以居普良勸勉那不守貞潔誓願的婦女出嫁。他在第一卷第十一書曾如此說:「他們若不願意,或守不住,與其慾念的纏擾陷入火坑,就不如出嫁。無論怎樣,他們不要使弟兄或姊妹跌倒。」就是教條也寬待沒有長大成人而立了童身誓願的,直到如今這規矩還是通行。
第廿四條 論彌撒
說我們教會廢棄彌撒,這是人誣告我們的。因為我們仍然保存彌撒,用至恭至敬的心舉行。不但如此,凡通行儀式幾莫不皆然。只有各段用拉丁文歌唱的儀式中我們雜用德文,這是為教導人民而加入的。不但保羅曾吩咐當用人民懂得的話語(林前14:2、9等),人的法律也如此規定。
人民已習於同領聖餐,只要他們是配領的,就不論人數的多少,這在公眾的禮儀上也增加恭敬和虔誠。因為不先行考察,就不准許甚麼人領受聖餐。我們又提醒人覺悟聖餐的價值和功用,並覺悟對於恐怖的良心有何等大的安慰;使他們知道如何相信上帝,仰望而且從他手裡求一切好處。這種敬拜是上帝所喜悅的,如此領受聖餐可養成人向上帝的虔誠。因此,抵擋我們的人舉行彌撒不見得比我們更虔誠。
但有一件為一切善人公開而極嚴厲抱怨的事就是彌撒被人輕視褻瀆,藉以圖利。這種弊端是如何通行於各教會,何種人舉行彌撒僅為得報酬得工價,違背教條濫行彌撒的有多少人,都是無可諱言的。但保羅嚴厲的警戒不按理用聖餐的人說:「所以無論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餅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林前11:27)所以我們教會的教牧既由勸導,明白了這罪,就廢止了私行彌撒,因私行彌撒大都只在圖利。
眾主教並非不知道這些弊端,他們若曾隨時糾正,現在必少有紛爭之事。他們從前一味掩飾,容忍許多腐敗之事混入教會,到現在明明是遲了,才抱怨教會所受的禍害。因為他們明白這一次的擾亂非因別的事故,就是起於那些明顯而無可再忍的弊端。論到彌撒,有許多許多紛爭之事。恐怕因這麼多時褻瀆彌撒,世界正在受刑罰;那些能改正,亦應改正的人卻這麼多年容忍這樣的事流行教會。因為十條誡上寫著說:「妄稱主名的,主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但自創世以來,不論從前或現在似乎沒有濫用聖事圖利如彌撒的。
另有一種彌撒增加無窮的意見,就是基督藉著他所受的苦贖了人的原罪;他設立彌撒,要人藉此為日常所犯能赦和可致人死的罪獻祭。接著又生出了一種通行的意見,謂彌撒是解除死人活人罪孽的功德,只要行這功德,就可以解罪。到了這一步,人就再爭論起來,為多人同行彌撒是否與為一人獨行彌撒同樣有效。因這種爭論,再生出無窮無盡的彌撒來了。
論到這些意見,我們的傳道人常訓誨人說,這些意見不合聖經,而且有損於基督受苦的光榮,因為基督受苦不是單為原罪,也是一切別的罪的供獻和贖價,如希伯來書10章記著說:「我們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又說:「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
聖經又教訓人,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是因基督,就是相信我們罪得赦免是因基督的緣故。但如彌撒可解除活人死人的罪,只須行這外面的功德,稱義就是因行彌撒的功德,非因信而來;這不是聖經所能容忍的。
但基督吩咐我們說:「你們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路22:19)所以設立彌撒,是叫凡領聖禮之人的信得以想起因基督得了甚麼好處,並且這信得以使恐怖的良心得甦醒安慰。因為記念基督就是記念他的好處,又覺得並明白這些好處實在賜給我們了。單記得歷史是不夠的,因為猶太人和惡人也能如此。所以設立彌撒必須為著要把聖餐賜給需要安慰的人,如安波羅修所說:「因我常常犯罪,所以應當常常得這藥餌。」
彌撒既是一種聖禮的賜給,每逢聖日,我們就公行彌撒一次;在其餘日子,如有人領這聖餐,也賜給凡願意領受的人,這不是把新創的規矩引入教會。因為在貴鉤利(Gregory)之先,沒有人說到私領彌撒,大多說到公領彌撒。屈梭多模說:「牧師每日站在聖壇前叫有的人領聖餐,有的人卻不允他們領受」。照古時的教條,某人施行彌撒時,明明有其他長老執事從他領主的身體。因為尼西亞教條如此說:「執事應依次在長老之後領監督或長老所施的聖餐」。保羅論聖餐,吩咐說:「要彼此等待」(林前11:33),為了大眾可以同領。
這樣,我們所行的彌撒既合乎由聖經與古教父著作而來的教會成規,我們相信沒有人能反對;特別是我們公用的儀式既大半與常用的儀式相同,只有彌撒的次數不同,因為既有很大而明顯的弊端,倒不如減少些為宜。因為在古時,就是人數最多的教會,也沒有每日行彌撒的規矩;特芮帕替史卷九,第卅八章(Tripartite History)已見證。又說:「再者有亞力山大的教會,每禮拜三、禮拜五讀聖經,由牧師講解,並行其餘的事,只是不舉行聖餐。」
第廿五條 論認罪
我們教會並沒有廢棄認罪。因為那平常未先經考察,而被宣告赦罪了的人,我們就不把主的身體施給他。關於宣赦所當有的信,我們極其留心教導人,這卻是從前人所緘默不言的。我們又教導人應當重視宣赦的話,因為這是上帝的聲音,由上帝的命令而宣告。
我們又尊重天國鑰匙的權柄,告訴人這與恐怖的良心有何等大的安慰;又告訴人上帝要我們必須相信宣赦的話,如同從天上發出的聲音,必須相信因信基督可實實在在得著又接受赦罪的恩典。
從前行善補罪的道理極受讚揚,信與基督的功勞及因信稱義的道理卻沒有人傳講。在這事上我們教會絕不應受責備,因為連抵擋我們的人也不能不承認我們最殷勤講解傳佈悔改的道理。
但關於認罪我們教會教導人:數述一切的罪是不必的,良心也不可為這數述一切罪的事憂慮,因為數述一切的罪是做不到的,如詩篇(19:13)見證說:「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耶利米(17:9)也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但是若除了數述的罪之外,沒有罪能得赦免,良心就永遠得不著平安,因有許多罪是他們所見不到,也不記得的。
古時的作者也見證數述是不必的。因為教條上曾引屈梭多模的話說:「我不是告訴你當在眾人面前將你心裡的事宣告出來,或是在別人面前控告自己;我是要你順從先知所說:「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詩37:5);所以你當用禱告在真實的審判主上帝面前認你的罪。不要用舌頭說你的過犯,乃要用良心的記憶。」悔改篇(Of Repentance . Dist . V Chap. Consideret)的註語也承認認罪的禮是出於人的權柄。
但因宣赦禮極大的好處與屬乎良心上的其他用處,我們教會仍保存這認罪禮。
第廿六條 論食物的分別
不但是人民,而且也是教會作師傅的,都以分別食物及這類人的遺傳是有益於賺恩補罪的功德。世人有這種思想,可以天天設立新儀文、新會社、新節期、新禁食的事,教會作師傅的竟強定這些事為博取恩典所不可少的功德。如省略甚麼,便算犯大罪。於是許多損害人的異端由此而生。
因為,第一,恩典與由信而來之義的道理受了蒙蔽;這道理原是福音的第一要旨,自應表彰,而為教會所推崇的,叫人得以明白基督的功勞,並叫因信基督罪得赦免的信得以高舉,遠超乎善功之上。因這緣故,保羅多注重此點:他丟開律法與人的遺傳,為要表明基督的義與這類善功大大不同;就是相信因信基督的緣故白白的得以赦罪。但保羅的這道理差不多全然被遺傳蒙蔽了,從遺傳上生出了一種意見,謂人應該靠分別食物與行這類的事賺恩稱義。在他們悔改的道理上不說到信;單說到這些補罪的善功,好像悔改全在乎這些事。
第二,上帝的命令受了遺傳的蒙蔽,因為人把遺傳遠置於上帝的命令之上。他們以為基督教全在乎遵守節期、禮傳、禁食、裝束。並且遵行這些事有一最尊貴的名義,就是說,這些事是屬靈的生活,完全的生活。但上帝所吩咐各人的事業如父親工作養家,母親生兒育女,君王治理國事,反沒有價值—-稱這些為世俗之事,不完全的,遠在人以為榮美的那些工作之下。這種錯誤大大使虔誠人的良心受痛苦,心裡憂愁,以為他們婚嫁、做官、或任別的職務乃是為不完全的生活所累住,他們欽佩修道士一類的人,錯認他們所遵行的在上帝面前多蒙悅納些。
第三,遺傳大有危害於人的良心,因為人萬不能盡守一切遺傳,然而許多人仍以遵守遺傳為必然的功德。格爾森記著說:「許多人因見不能遵守遺傳,墜入絕望之境,有的甚至於自殺。」這些人從未聽見由信或恩典而來之義的安慰。我們見綜合派人(Sunmists)與神學之士徵集遺傳,想藉此減輕人良心的重擔。但他們不但沒有釋放人的良心,反倒有時越發增加他們的網羅。在學校中與講臺上,人為編輯忙碌,以至無暇講解聖經,發明多有益處的道理,就是信,十字架,盼望,各種人事的尊貴,與良心在困苦中可得安慰的道理。所以格爾森與其他神學之士曾大大抱怨說,因辯論遺傳阻礙他們不能研究多有益處的道理。奧古斯丁禁止人用這類遺傳壓制人的良心,並很謹慎的勸勉雅努雅流(Januarius),不應視遺傳是必須遵守的。
因此不可像有些妄疑我們的人,以為我們教會的傳道人論這件事是由於輕率或怨恨主教的心。現在必須大大將從遺傳而來的錯誤教導各教會。因為福音勸勉我們,要把恩典和由信而來之義的道理諄諄教導各教會;但人如以遵守自己所揀選的能賺恩典,就斷不能領會這些道理。因此我們的傳道人曾教導人不可靠遵守遺傳賺恩稱義;所以我們也不可把這些事當作不可少的崇拜。在這道理上他們另有聖經的見證:有一承受了的遺傳,似乎非不合理的遺傳,乃是可守可不守而與潔淨律有關的條例,門徒沒有遵守,基督卻原諒他們,並且說:「他們把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5:9)所以基督並不強令人遵守無益的儀文。他隨後又說:「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太5:11)保羅也如此說:「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羅14:17)「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西2:16)「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矩呢?」(20、21節)聖彼得說:「現在為甚麼試探上帝,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徒15:10-11)彼得在這裡禁止用摩西或別人的儀文壓制人的良心。保羅稱禁戒食物為「魔鬼的道理」(提前4:1、3)。因為靠著設立或遵行這類善功來賺恩典,或是沒有這類的儀文,基督教就好像不能存在,這是違反福音的。
說到這裡,那些抵擋我們的人反對我們說,我們的傳道人正如約維年(Jovinian)所行的,阻礙節制與攻克肉體之事。但從我們傳道人的著作上看,就知其不然。因為論到十字架,他們常常教導人基督徒應當忍受苦難,真實、懇切、無偽的攻克己身,用諸般苦難試煉自己,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他們又教導人,每一個基督徒應當藉身體的訓練或運動與辛勤操練管轄自己,不因豐富與安閒的激動而犯罪;但不是靠這類操練賺恩補罪。又當常常舉行身體的操練,不是單在一兩日與節期之中,正如基督所吩咐的說:「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累住你們的心」(路21:34)。又說:「這一類的鬼若不禱告禁食,牠就不出來。」(太1:21)保羅說:「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這是他明明白白告訴人他攻克自己的身子,不是藉修煉得蒙赦罪,乃是叫身子與屬靈之事相稱。照著職業盡他的本分。所以就禁食的本身說,我們並不棄絕禁食,但棄絕那定某日禁食,某種食物可吃某種食物不可吃而危及良心的遺傳,彷彿這類事是不可少的功德。
然而我們為使教會可按次序行事,還是遵守大半的遺傳,如彌撒經課的次序與主要的節期都照常遵守。但我們同時教導人,這些儀文不是叫人在上帝面前稱義;也不可以為不遵守儀文是罪──只要不叫人跌倒。這種屬乎人的儀文的自由,古教父已經知道。因為東方教會與羅馬教會所守的復活節並不同為一日。羅馬教會曾控東方教會因這種分別使教會分裂,就有人勸勉他們說,這類規矩各處不必盡同。愛任紐(Irenaeus)說:「在禁食上不同,無損於信仰的合一。」此外教皇貴鉤利也曾暗示這種分別並不破壞教會的合一(The 12th distinction)而且Tripartite史卷第九冊曾編輯許多不同的儀文,並附加註語:「使徒的意思不在乎講聖日的教訓,乃在乎傳敬虔與聖潔的生活(信與愛)。」
第廿七條 論修道的誓願
人若想起從前修道院的情形怎樣,其中每日行多少不合教條的事,就更明白我們對於誓願的教訓。奧古斯丁時修道院是自由的社會,後來因紀律敗壞,各處就增加誓願,如一種新想出來的牢獄,藉以恢復原來的紀律。
後來在誓願之上與誓願之外,又陸續增加了許多條規。他們違背教條,把這些鎖鍊加於許多尚未成年的人身上。
許多人陷入這種生活是出於無知,他們雖已成人,但仍缺少辨別自己能力的判斷力。凡如此陷入這些網羅之中的,有的縱可憑教條的寬厚得以自由,但仍為誓願所捆綁。這種事在女修道院較男修道院尤為甚;而較柔弱的女性卻是更加應蒙體諒的。從前許多善良人士見青年男女陷入修道院度日,就因這種嚴酷的事心裡不安。他們覺得勸人入修道院的結果何等悲慘,造成何等的罪過,何等束縛人的良心!他們心裡悲傷,因為在一件最危險的事上,教條的權柄全然被忽略蔑視了。這些惡事之外,另有一種關於誓願的意見,就是從前有知識些的修道士也明認為不滿意的。他們教導人:誓願與聖洗相等,又說靠這種生活可得蒙赦罪,在上帝面前稱義;甚至說,修道生活不但可得上帝的義,而且有餘,因這種生活不但遵守了誡命,也遵守了福音的勸告。因此他們教導人:修道生活遠強於聖洗,修道生活比做官與牧師等生活,就是照上帝的吩咐遵守本分而不靠這類人為之善功的,更多有功德。這些事無一可加否認,都可見於他們的著作中。
以後修道院的情形怎樣呢?從前修道院是研究聖經及有益於教會的他種知識的學校;牧師主教是從修道院出來的,如今情形卻改變了。我們不必說到其中顯著的罪惡。從前他們聚集在這種所在學習;如今卻裝做一種為賺恩稱義而設的生活;甚至說,修道是一切職業之上。我們陳述這些事,並非惡意的誇大其辭,乃是要把我們教會對於這事的道理表明出來,叫人更加明白。
第一, 論到訂婚的人,我們教會如此教導人:凡不宜於守童身的,無論何人,或嫁或娶,都是合理的;因為誓願不能廢棄上帝的法度與命令。上帝的命令是:「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林前7:2)不但上帝的命令如此,他的創造與法度也強迫沒有上帝異稟的人結婚;這是按照聖經所說「人獨居不好」的話(創2:18)。因此凡順從上帝這一條命令與法度的,不算犯罪。
第二, 抵擋我們的人既這麼重視誓願的責任和效力,但為甚麼不發一言說明誓願的性質,說明立誓願應照人所能,出於自願,照各人的本意思索而行呢?人有多少終身守貞的能力,我們並非不知道。但守貞的人,有幾個是出於自己的本意立誓,並仔細思量了呢?閨女與年輕的人,還沒有判斷的知識,就被勸服,甚至被強迫,立了誓願。因此對於這種責任,是不應如此強硬爭執的,因為人都承認,如立誓,非出於各人的本意,也沒有經過思索,就與誓願的本意相違了。
大半的教條不承認十五歲以下所立的誓願為有效:因為人沒有到這年紀之先,大都還沒有充分的判斷力可擇定終身的生活。有一教條因更體恤人的軟弱多提高數年;這一個教條禁止在十八歲以下的人立誓願。這樣,我們依從那一教條呢?大多的修道士有正當理由脫離修道院,因為他們多半是未到年齡而立了誓願。
第三,背願縱然應受責罰,但不應把背願者的婚姻也隨著撤消。因為奧古斯丁在婚姻論第一章第廿七問中說:此種婚姻不應被撤消。後來別人的意見雖有不同,但他的權威是不可蔑視的。
只照上帝對於婚姻的命令,大半的人似乎可以脫離誓願,但我們教會的傳道人還別有理由表明誓願無效;因為凡敬拜上帝的事,由人所設立,而無上帝的命令並圖藉此賺恩稱義,都是邪惡的,如基督所說:「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訓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聖保羅在各處教訓人,稱義不是由於我們自己所遵守與人所想出來的儀文而得的;乃是因信臨到凡相信因基督的緣故被接入上帝恩寵之中的。
但修道士顯然曾教導人:人所想出來的儀文可以補罪,賺恩,稱義。還有甚麼較此更損毀基督的榮耀,蒙蔽並否認由信而來的義呢?因此,這類通行的誓願既是不敬虔的儀文,所以是無效的。因為凡不敬虔而違背上帝命令的誓願斷沒有效力:如教條所說的,誓願也不應做罪惡的枷鎖。
保羅說:「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以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5:4)所以凡要靠誓願稱義的,就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因為凡把稱義歸給自己誓願的,就是把應歸於基督的榮耀歸於自己的善功。
人也不能說,修道士沒有教導人可靠誓願與他們所遵守的儀文稱義並罪得赦免;他們甚至捏造更荒唐的謬論說,他們可把自己的善功分給別人。若要傳播這些事,以圖挑動惡感,就另可指出修道士自以為恥的許多事來。他們又曾勸人相信這些人為的儀文是基督徒的完全境界。這豈不是把稱義歸於善功?把人所想出來的一種儀文,非由上帝所吩咐的,傳述給人,教導人說,這樣的儀文可使人稱義。這在教會不是叫人跌倒的一件小事,因為這把教會所教導的由信而來的義蒙蔽了,反把敬拜天使,虛偽的窮苦,以及守童身等類之事不斷的指示給人。
再者,人若聽見只有修道士到了完全境界,上帝的命令與真正的敬拜上帝就被蒙蔽了。因為基督徒的完全在乎誠心敬畏上帝,懷大信心,確信我們因基督的緣故有一和好的上帝;照我們的職業在一切事上求告並切望上帝的幫助;在行為上殷勤行善,盡我們的本分。真正的完全,真正的敬拜上帝,就在乎這些事;不在乎守童身,討飯或穿破爛衣裳。但人因獎勵修道生活的假話,就懷著許多有害的思想。他們聽見人稱讚守童身無有止境,所以凡已經嫁娶的良心就不安。他們聽見只有討飯是完全的。所以他們持守家業,做買賣,良心就不安。他們聽見不可報仇只是福音的勸勉,就為自己私自報仇,肆無忌憚,因為他們聽見這只是勸勉,不是命令。還有的以為一切居官與任地方公職的事都不合基督徒的地位。
在書上我見有拋棄家室,擺脫政事,隱身於修道院的例證。他們稱此為脫離塵世,求上帝所喜悅的生活。他們不明白服事上帝必須遵照上帝的命令,而不必遵照人自創的命令。凡上帝所吩咐的生活就是良善完全的,這些事必須教導人明白。
早年格爾森曾指責以修道為完全生活的謬誤,並指明修道生活為完全境界的話是他那時候的新聞。
依附於誓願的,有許多邪惡的思想:如誓願可使人稱義;誓願是基督徒的完全境界;誓願遵守勸勉與命令,因此善功有餘。這一切既都虛假無益,自使誓願無效。
第廿八條 論教牧的權柄
關於主教的權柄曾大起爭辯,在這些爭辯之中,有人用不正當的方法,故意使教牧的權柄與政府的權柄紊亂不明。從這種紊亂之中生出了很大的戰爭騷攪,而教會仗著掌管天國鑰匙之權,不但新創儀文,擅定案件,用強暴革人出教以壓制人的良心,而且更用心力移授國柄,褫奪君權。對於這類荒謬的事,教會敬虔有識的人早已嘖有煩言;因這緣故我們教牧為安慰人良心之故,不得不指明教牧的權柄與政府權柄兩者的區別。我們教導人這兩種權柄都有上帝的命令,所以應當盡心尊敬,重視,看為上帝所賜世人最大的福分。
我們教會確認:按照福音,掌管天國鑰匙之權或主教權,乃是從上帝而來的命令,要去傳福音,赦免與保留罪過,及施行聖禮。因為基督差遣使徒,曾把這命令交託他們,說:「父怎樣差遣了我,我也照樣差遣你們……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約20:21-23)「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16:15)
這權柄的施行唯一用來教導及傳揚上帝的道,並對多人與個人施行聖禮。因為憑這權柄所賜給人的不是屬肉體的事,乃是永遠的事,如永遠的義,聖靈,永生等事。這些事只能藉道與聖禮的施行而得,如保羅所說:「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1:16)教會的權柄既是賜人永遠之事的,其施行只在傳道,那麼,這
權柄不妨礙政治,正如音樂的藝術與政治不相妨礙一樣。因為政治與福音各自有其範圍。官府所保衛的不是靈魂,乃是身體及屬身體的財物不受明顯的侵害;並用刀劍與身體的刑罰約束人民,以維持國家的正義安寧。
因此教會的權柄與政府的不容紊亂。教會的權柄自有領域,就是傳福音,施行聖禮。不得強行干預政治的權柄;不得移授國柄,不得廢除官府的法令;不得避免對官府應有的服從;不得妨礙民政上任何關於法令與契約的判斷;也不得為官府訂立關於團體的法律;如基督所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18:36)又說:「誰立我作你們斷事的官,給你們分家業呢?」(路12:14)保羅說:「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腓3:20)「我們戰爭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在上帝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林後10:4-5)
我們教牧如此分清這兩種權柄的責任,並勸勉人尊敬這兩種權柄,承認兩者都是上帝的恩賜與福分。
主教如有何政治的權柄,並不是由於主教權而來,乃是由於人的法律,經君王或皇帝賜給他,令他代管其財產。但這是另一種職責,非屬傳福音之事。
因此,論及主教權限的問題,就必須把主教與政府所有的分別清楚。再說,按照福音,或照他們所用的名義,按照神權,做主教的,就是有傳道與施行聖禮之責交在他們之手的,並無別種權柄,只能赦免,審查道理,拒絕不合福音的異端,革除明顯犯罪的惡人於教會團契之外,但這不可憑人的勢力而行,只要憑著道。教會也必須因上帝的命令順從主教,如基督所說:「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但他們若教導人或定甚麼不合福音的事,教會就有上帝的命令,不可聽從他們:「你們要防備假先知。」(太7:15)「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就應當被咒詛。」(加1:8)「我們凡事不能抵擋真理,只能扶助真理。」(林後13:8)又說:「這權柄原是為造就人,不是為敗壞人。」(林後13:10)教條也如此吩咐,見第二部第七問,論「祭司」與「牛犢」兩章。奧古斯丁也在致伯提里亞的書信(Petilian’s epistle)上說:「若教會的主教偶然有錯,或持著不合福音的意見,我們就不應贊同。」
主教若有其他審斷案件,如婚姻、什一捐等的權柄,他們所得的這種權柄也是從人的法律而來。但主教執行職務有疏忽時,君王雖不甘願,也當向人民行公義,以保全地域內之安寧。
另一件爭論的事,就是主教有沒有權柄為教會創立儀文,制定關於食物、節期、牧師的品位、等級,等類的條例。那些認主教有此權柄的是引以下的見證做根據:「我還有好些事要告訴你們,但你們現在擔當不了,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16:12-13)他們又引使徒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為證。(徒15:29)改安息日為主日的事,他們也引為證,而這事彷彿是不合誡命的;並且他們口中所引為證的沒有比這改安息日一事還多的。他們堅認教會的權柄必然極大,因教會竟廢棄了十誡中的一條。
但對於這問題我們教會教導人:主教沒有權柄創設違背福音的事,已如以上所說過的,教條也有同樣的教訓(Distinct. 9)。況且吩咐或規定要人遵守遺傳,藉以補罪或賺恩與義,乃是違反聖經的。因為我們若想靠遵守遺傳稱義,就是玷辱基督功勞的榮耀。但教會顯然因這種思想發生了無數的遺傳,而關乎信與因信而來之義的道理卻被掩蔽了。因為後來陸續立了新聖日,新禁食,創設了新的禮儀與敬拜聖徒的事。以為靠這類善功可以賺恩。從前關於悔改教條的數目就是如此增加起來的,我們在行善補罪條例(Satisfaction)上可看出此種痕跡。
創立遺傳的人又違背上帝的命令,以為罪在乎某種食物,某種節期,以及與此相類的事,並用律法的奴役壓制教會,以為基督徒若得稱為義,必須有利未式的禮儀;又說上帝已把定這種禮儀的事交託了使徒與主教。因為這是他們有些著作上所明說的,教皇也似乎多少為摩西律法的成例所誤引。因這緣故就有這些壓制人的事:就是在聖日作勞力的事,雖不叫人跌倒,也判為死罪;不遵教條所規定的時間,也是死罪;某種食物污穢人的良心;禁食是消除上帝忿怒的功德;凡被保留的罪,非憑保留者的權柄,不能得赦免;但對於這一條,教條上所說的單是保留教會的處罰,而不是指保留人的罪。
主教從何處得了權柄把這些遺傳強行加於教會,使人的良心陷入網羅呢?彼得禁止「把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徒15:10)保羅說,這權柄賜給他原是為造就人,不是為敗壞人。(林後13:10)這樣,他們為甚麼用這些遺傳增加罪惡呢?
但有種種顯著的見證,禁止設立這種行善賺恩或以為得救所必需的遺傳。保羅對歌羅西人說:「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西2:16)又說:「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矩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這些規矩徒使人有智慧之名。」(西2:20-23)他也在提多書明明禁止遺傳,因為他說:「不聽猶太人荒渺的言語,和離棄真道之人的誡命。」(多1:14)
基督論那些勸人遵守遺傳的人說:「任憑他們罷,他們是瞎眼領路的。」(太15:14)又拒絕這類儀文說:「凡栽種的物若不是我天父栽種的,必要拔出來。」(太15:13)
主教若有權柄用無數遺傳壓制教會,使人的良心陷入網羅,聖經卻為甚麼多次禁止設立或聽從遺傳呢?為甚麼稱遺傳為魔鬼的道理呢?(提前4:1)聖靈的警戒豈是徒然的麼?
這樣設立規矩以為不可少或以為可靠此賺恩,既然違反福音,主教就不應設立或勉強人遵守這些儀文。教會必須保全基督徒的自由,必須不以律法的綑綁為稱義的要件,如加拉太書所說:「不要再被奴隸的軛挾制。」(加5:1)因為福音的首要條款必須保全,就是人蒙上帝的恩典,乃藉著信基督,不在於人的功勞,也不是因遵守遺傳,或人所想出來的儀文。
我們對於主日與教會條例、禮儀要如何說呢?我們教會回答說,主教或牧師可以設立規矩,使教會的事得以順序而行;但不是藉著遵守這些規矩賺恩補罪,或強制人的良心認這些規矩為不可少的禮儀,以為若不遵守,縱不叫人跌倒,也是犯罪。所以保羅定了聚會時女人要蒙頭,(林前11:5)教會講解經的人應按次序講給人聽。(林前14:27、30)教會應為仁愛與和平的緣故遵守這些規矩,彼此不叫人跌倒,凡事順序而行,免得教會紊亂。(林前14:40,腓2:14)但不可壓制人的良心,以為這些規矩是得救所不可少的,且以為若不遵守,雖不叫人跌倒,也是犯罪。比方有女人出外時沒有蒙頭,若沒有人因這事跌倒,就必沒有人說她是犯罪的。遵守主日、復活節、五旬節等類的節期與儀文,也是一樣。因為凡認改變安息日為主日是出乎教會的權柄,因此就必須遵守,這就大大錯了。聖經廢除了安息日,因為聖經教導人凡摩西的禮儀在福音顯明之後都能省去。但因必須規定一天,叫人曉得在那一天聚會,教會似乎因這緣故定了主日:然而也未嘗不是為了以下的緣故:就是使人得一信徒自由的榜樣,使人顯得遵守安息日或其他節目都不是必要的。關於改變律法、改變安息日與新律法的禮儀,有些怪誕的爭辯,這些爭辯都是因某種意見而來:就是說,教會應有一種利未式的禮儀,而定這些得救所不可少的新禮儀的事,基督已經交托了眾使徒。因信稱義的道理在教會尚未傳得明白之時,這些錯誤就混入教會來了。有人爭辯說,遵守主日雖不是出乎上帝的權柄,但近乎是出乎上帝的權柄;關於節期聖日,他們又規定在這些日子所應作或不應作的工夫,這類的辦論無非是陷害人良心的網羅。因為他們雖求遺傳的減輕,但遺傳的必要性依然存在時,遺傳的正用就無以顯明出來;人不知道因信而來的義與基督徒的自由,這種以遺傳為必要的意見也就勢必存在。
使徒吩咐了禁血,(徒15:20)如今還有誰遵守呢?不遵守禁血的人並不算犯罪,因使徒不願意用這種軛轄制人的良心;他們暫時禁止,原是免得有人跌倒,但福音的本意並未因使徒的暫時規定而被廢止。
無論甚麼教條少有完全遵守了的,許多漸漸的作廢了,就是在擁護遺傳最力的人當中也是如此。我們當明白,遵守這類的禮儀不是必要的,遺傳若漸漸的廢除不用,良心就不以此不安──若不如此,人的良心必得不到真正的幫助。
眾主教若不催促人遵守這類不能憑良心而行的遺傳,他也可以容易保全人對於他們應有的順從。如今他們卻吩咐守童身;除非起誓不傳福音純正的道理,不許人受聖職。本教會不要求主教們為合平與和一,而失去其尊嚴(主教雖有義務在需要時如此行);只求眾主教解除這些不合理的重擔,就是昔日不存在且不合基督教大公教會規條的制度。當時引進這些制度或有某種原因,但不適用於以後的時代了,也有的顯然是由於荒謬的見解而接受的。所以現在若減輕這些重擔,就是主教們的一件仁慈之事,因為照教條所表明的,歷來就有許多屬人的遺傳已經改變了。但這類縱不遵守也不犯罪的遺傳若得不到解除,我們就必須照使徒的規章而行,順從上帝過於順從人。(徒5:29)
彼得禁止主教以首領自居,轄制教會。(彼前5:3)我們無意削減主教的權柄,只是請求一件:他們要容忍傳純正的福音,廢止非犯罪不能遵守的屬人規則。但他們若全然不肯更改,就須留意如何向上帝答覆他們因固執而釀成分裂的緣由。
以上大概是紛爭的要端。因為我們雖可以多提出一些弊端,但為免篇幅過長,就只提出這主要的幾條,以概其餘。關於贖罪票、朝聖、革除教籍等弊端都是人所大大抱怨的。各教區已為賣贖罪票的人擾亂得百般不安。為教區的權限,認罪、喪葬、特種聚會,以及數述不盡的事,牧師與修道士互相爭論無有窮盡,這類的事,我們都沒有提出,因為要使那已經簡略呈明的各要款容易了解。我們所陳述,所提出的也不是要加罪於人。凡所提的只是必須呈明的,使人明白在道理上禮儀上所接受的沒有不合聖經與基督教大公教會的地方,因為我們時時小心謹慎,不使新奇不敬虔的道理混入我們教會。
謹遵陛下諭旨,將以上所繕諸條款呈上,其中包含我們的信條,及本教會所傳道理的綱要。此信條如須補充,蒙上帝允准,我們願再本聖經詳細陳述。謹呈。
階下忠心臣僕:
撒克遜公爵,選舉官,約翰布蘭登堡候爵,
喬治呂涅堡公爵,厄尼斯特黑森伯爵,
腓力撒克遜公爵,約翰費勒得力呂涅堡公爵,
法蘭克安哈特親王,俄夫岡呂仁堡議會及市長
瑞特林根議會及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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