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救贖論是具有其獨特的客觀性和主觀性。在救贖論中,上帝的預選、基督被釘十字架、稱義與成聖和審判,是客觀的事實;在因信稱義上,個人對與上帝關係的改變,以至經歷信仰,卻是救贖中主觀的事實。下文將會從啟示的角度出發,了解上帝救贖的客觀性內容。
【上帝的預定】
保羅說:「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裏揀選了我們…。」(弗一4)
還有更多的經文,讓我們知道上帝在救贖中並非所有的人也會得著救恩,而是那些蒙上帝揀選的人(Limited Atonement)。
有關上帝的揀選,在救贖的邏輯次序上,我們當接受絕對預定論(Supralapsarianism)。罪人是在完全敗壞之中,人是不會意識到要與上帝復和;就算有,也沒有足夠的良善可以回復末犯罪前的境況。故此,上帝應該永遠站在救恩的主動地位上,就是上帝作揀選。祂在創造以前揀選了一些人將會在人墮落後仍得以進入上帝的國度,預定他們在亞當犯罪後可以得著救恩,救恩也是有限度的給予上帝所揀選的人。
基於此,上帝的揀選也是無條件的(Unconditional Election),否則就與上帝公義的屬性相違。上帝的揀選並非按著人的外在或內在因素,而人本身亦沒有任何條件促使上帝的揀選。正如保羅說:「你們得救本乎恩!」(弗二5)
救恩是全是恩典。亦由於人在罪中對上帝的無知,而救恩又是源於上帝的主權,所以若言救恩臨到被揀選的人,他們是沒有抗拒的餘地(Irresistable Grace)。
【基督的代贖】
上帝既在創造以先作了預定,就藉著耶穌在末世的顯現,在十字架上作成贖罪的工(來九26)。贖罪的意思就是「基督透過祂的一生和祂的死,為我們賺取救恩所作的工。」
救贖以恩約的形式在啟示出中表現,它是維繫上帝與罪人之間關係的工具。舊約時代,「約」只歸一個民族─以色列,他們主要是藉著獻祭制度來保持自己及民族在上帝的恩約之中,但舊約的獻祭制度只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羅三20;來十3),也永不能除罪(來十11)。這就是說,約的關係是繼續,但關係的瑕疵不能被滿足。
直到道成肉身的耶穌降生,在十字架上主持這個更美的獻祭─祂也是更美的大祭司,藉這更美的獻祭,完成了赦罪的事(來九11-14、23-28)。十字架是基督的獻祭,而這更美的獻祭在贖罪的事上有三方面的意義:
1. 代替(Substitution):
基督的受死,就像在贖罪日那隻代罪羊,將以色列人的罪,把這罪都歸於羊頭上。基督是那「上帝的羔羊」(利十六20-22;約一29),祂為祭牲,明顯有「代替」的意義。人的罪都因基督的永恆和完全的擺上,已擔當了(來九14-28),更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到父面前來敬拜、生活(來19-24)。
2. 挽回(Propitiation)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獻祭的第二重意義,就是作「挽回祭」。「挽回祭」在舊約中是在上帝面前遮蓋罪的意思(利四35,十17,十六30),贖罪日被屠宰的那隻山羊,牠的血會被灑在約櫃的施恩座上,在禮儀上可平息上帝的怒氣。
而保羅說,上帝設耶穌基督為「挽回祭」,是要使上帝的怒氣平息(羅三25),叫人重新得上帝喜悅。
3. 復和(Reconciliation)
十字架的獻祭,也是要解決上帝與人間的互相敵對。聖經告訴我們,「復和」是上帝藉著耶穌在十字架的工作,解決上帝因人的罪而生的問題(上帝與人關係的疏離、上帝對人的敵視,參羅五8-11;林後五18-21),並間接使人與萬物可以恢復正確的關係。
【稱義─成聖】
保羅說:「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21)
透過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獻祭,「赦罪」的工作得以完成,上帝的義更加諸在該罪人身上(加三11-13)。人得以被上帝稱為義,聖靈會繼續工作,將先前在重生時加諸於罪人身上的聖潔持守與加強。
「稱義」(dikaiou,menoi) 意即被上帝宣告為義,與上帝有一正當的關係,被上帝接納,這個宣告是法律的用詞(參羅三24,八33-34,「稱義」常與「審判」放在一起)。換句話說,「稱義」並非指上帝使人變成公義,乃是指上帝宣告一個人無罪。
稱義可謂成聖的起步點。
在人得稱義以後,上帝的救恩工作並不是停止了,因為人犯罪的傾向是未止息的,重生後的人內裏因此產生善與惡兩個對立的勢力。因此,上帝藉聖靈繼續作使人成聖的工作,賜予力量、信心,並使罪人更像上帝,叫上帝與人的關係不但和諧,且更滿足。被揀選的人的救恩不會失去,而在這成聖的過程中,聖靈會保守他堅忍信靠(Preservation of Saints),直至我們進入上帝永恆的國度。
【末後的審判】
還有一點在救贖之事上是我們常常忽略的,那就是末後的審判。聖經告訴我們:「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
我們會以為這審判只留待給罪人,或是因為基督而免除。不錯,透過基督的救贖,蒙揀選的人必得以進到上帝的國(來 九28),但啟示錄同樣告訴我們,任何人也要面對審判(啟 廿11-廿一8)。
為何上帝要乃要設立審判呢?一方面,它只是一個公義的門檻,滿足上帝的公義,從此連死也廢去(林前十五26);另一方面,它也是今世信徒的強心針,叫信徒警醒謹慎免犯罪,也是一種救贖的盼望的延續,叫我們知道有更美的事在審判之後。
所以,審判作為上帝的國的門檻,也是救贖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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