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28:19「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洗禮是教會公認為基督徒生命之始,是加入普世教會與地方教會的儀式。
洗禮的意義
a. 宗派立場 (見下圖)
派別/宗教 |
意 義 |
i. 聖禮派 (Sacramental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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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調洗禮本身的客觀效力─與基督的死與復活真正聯合(羅6:1-11),得救恩的途徑。 (2) 屬此派有羅馬天主教與路德之信義宗。 a. 天主教 強調洗禮的本身有除罪與重生的效力 a),毋需其他條件,因為洗禮將人的原罪與過犯一併潔淨。支持經文:徒22:16;多3:5,將救恩與洗禮聯合一起;徒2:38將悔改與洗禮連在一起。其他見約3:5;羅6:3;林前6:11;約壹3:9,5:8。 b. 信義宗(路德之立場) i. 有除罪效力,但條件:受洗者之信心。 ii. 除客觀效力,也有主觀的效力,即受洗個人有信心的。與上帝的話作比較,宣講藉耳朵聆聽感動心靈激發信心,而洗禮藉著肉眼感動 人心。洗禮是一次的,但終身受用,認定與基督聯合,恒常鼓勵感動信徒。 iii. 洗禮不是功德,乃聖靈之作為,使受洗者加入教會(林前12:13)。 |
ii. 傳統 改革宗與長老會 |
(1) 洗禮是立約的記號與印記而已。 (2) 反對 ex opere operato,聖禮乃是上帝藉聖靈的能力在人身上工作,內在不可見的之可見記號與印記。洗禮之行為是進入約關係的途徑,並救恩之記號。 (3) 舊約以割禮為立約之記號,新約用洗禮代替,是基督的吩咐(太28:19),屬心靈的割禮 (西2:11-12)。 |
iii.浸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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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救恩之象徵,信徒已有的內在生命改變的外在象徵。 (2) 是入教的儀式,受洗歸入基督的名下。 (3) 洗禮本身沒有屬靈的福氣,因為信徒重生不是藉著聖禮;而洗禮是基於信心與因信心所獲得之救恩,所以,洗禮是公開的見証,見証重生的生命。洗禮在於相信之後(徒8:12,18:8,19:1-7)。 (4) 既是象徵,表明受洗者的重生生命,受洗者必須經過考問,有重生之証明,並了解聖禮之意義(參太3:7-8)。 |
b. 意義的確定
關於聖禮派的主張,過份強調聖禮本身的效力,而受洗者的信心被忽略,與聖經的教導上有分歧。我們對洗禮與悔改、重生的關係要有清楚的的認識。
愛立生(Erickson)提出幾方面值得參考:
i. 支持洗禮本身的效力經文問題
(1) 直接支持洗禮與得救有關的見可16:16;約3:5;多3:5幾節雖有涉及洗禮,但主要含意指向罪蒙潔淨,而非洗禮本身的效力問題。
(2) 彼前3:21清楚指出得救的基礎乃在信靠上帝,不是洗禮。悔改本身的重要性見徒2:38起;3:17-26;16:31,與洗禮不一定連上關係。
(3) 沒有經洗禮而可得救(見路23:42-43)。
ii. 洗禮與割禮的關係。
舊約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在新約以洗禮作為代替之說不確,聖經沒明言。
論及內心的割禮,與洗禮有關係見於西2:11-12,但本人認為這裏指的是向罪死,不是立約。
iii. 洗禮是信心的行為,見証與基督同死同復活,羅6:1-11用過去時式表達在某一刻已成就的事實。通常信心在先,洗禮在後(見徒)。在得救中,信心不能沒有,洗禮卻可以沒有。洗禮是信心的自然充分的表達。這見証具震撼性,因為一舉一動都彷如圖畫般將所象徵的意義表明出來,就是在死與復活上與基督聯合。
洗禮的對象 - 成人與嬰孩洗禮
a. 不同宗派對受洗者的資格有不同的詮釋,除了成人洗禮,羅馬天主教與改教宗的教會都贊成嬰孩洗禮,惟浸信會獨排眾議堅決否定這做法。
b. 教會歷史的情況:
i. 新約時期教會有否為嬰孩施行洗禮沒有經文的指示,從經文引伸出的可能性見徒16:15,33;林前1:16,論及全家洗禮,全家包括嬰孩。
ii. 於第二、三世紀為已信的父母所生的嬰孩洗禮(paedobaptism)成為常例,馬加特(Mcgrath)認為可能與猶太嬰孩行割禮有關,且與牧養有關,為慶祝信主家庭新生的嬰孩,但這些理由都不能夠十足的肯定。
iii.早期教會作品有這方面的支持,如俄利根(Origen,約185-254)認為這普遍的做法是人對基督恩惠的需要。奧古斯丁,也有相似主張,因為相信聖禮本身的效力,受洗者(不論自覺或自願)蒙上帝的恩惠,反對者見特土良(Tertullian,約160-220)的說法,認為洗禮應延遲至嬰孩成長懂事,認識了基督才施行。
c. 嬰孩洗禮的觀點:
i. 贊成:
(1) 天主教
(a) 迦太基主教居普良(Cyprian,251)最早提出嬰孩洗禮可使原罪與過犯獲得潔淨,羅馬天主教秉承這立場。奧古斯丁反對伯拉糾(Pelagius,360-420)之主張,堅持原罪,否定人有自由意志,而贊成此主張。洗禮除去原罪之罪咎(guilt),但其遺留之病徵(disease)卻不能抹去,惟靠信徒內在恩典之工作才可除去。
(b) 嬰孩洗禮後即使夭折亦可上天堂,不必受地獄之苦,否則會被送到一個天堂與地獄之間的地方,稱為地邊 (Limbo),而嬰孩就在嬰孩前廳(limbus infantium)。
(c) 洗禮本身之效力(ex opere operato)已足夠。
(2) 路德宗之理解:
(a) 新約時代耶穌觸摸接納兒童(可10:13-16);孩童也受洗,因當時一家人信主、受洗,顯然也包括嬰孩(徒11:14;16:15;31:34;18:8),此做法有聖經例子可援。
(b) 人有原罪,足被定罪。因為嬰孩未能行使信心以致重生得救,需洗禮潔淨原罪。如果有嬰孩未受洗而夭折,其結果如何實不得而知,相信上帝有最好的解決辦法。正因為人不可知,為嬰孩及早施洗是合宜的。
(c) 與因信稱義之信仰牴觸問題上,提出兩個理由:
(i) 嬰孩可有潛意識之信心(unconscious faith),信心不需理性與自覺,正如人睡著了,信心並未停止,支持經文見太18:6;約壹2:13。
(ii) 嬰孩受洗時有其父母之信心參與,嬰孩之信心基於父母之信心(vicarious faith)。
(3) 其他改革宗之理解
(a) 雖然聖經沒明訓要嬰孩受洗,不過,亞伯拉罕與其後裔(創17:7)之約到今天仍有效。舊約孩童也在約中,同樣,新約也包括(參申29:10-13)。
(b) 舊約割禮被新約洗禮所取代。洗禮是進入新約之記號與印記,孩童也應在新約內。
ii. 反對:
(1) 浸信會為主要宗派,其理解:
(a) 信心是得救的先決條件,凡相信的成人與孩童,均可受洗(嬰孩則不可以)。
(b) 用聖經支持嬰孩洗禮是邏輯推理上的「聖經沒有提出」(argument from silence)。
(c) 洗禮只限於信徒,所以反對成人洗禮之說法。
(d) 洗禮是個人信心歷程的開步宣告(有異於慈運理之見解─洗禮加入教會之見証)。
(2) 瑞士神學家巴爾特(K. Barth,1866-1968)亦提出反對,理由:
(a) 嬰孩洗禮欠缺聖經支持,是使徒以後出現的。
(b) 這會引致破壞性的假設,以為出生於基督教家庭便一定是基督徒,一種廉價的恩典。
(c) 將洗禮與作門徒之重要關連削弱,因嬰兒在信心上沒有有意義的回應,使洗禮的意義含糊不清。
事實上,今天許多新約之學者都認為或許新約時代信主家庭受洗也包括嬰孩但卻不能明確斷言。關於耶穌按手在孩童身上並不是在施洗的處境下,不是有力的支持經文,聖經亦沒要求嬰孩受洗。
洗禮的方式
a. 不同教會有不同做法
i. 灑水(點水)禮(sprinkling/pouring)
ii. 浸禮(immersion)
b. 點水禮─
i. 天主教,大多數改革宗用點水方式。
ii. 理據─水是象徵潔淨,罪得洗去,浸禮也可接受,但不一定,因為某些處境顯示,即使浸禮不能行,只要有水,便可以施洗了。
c. 浸禮─
i. 希臘東正教,浸信會用。
ii. 強調整個人要浸在水中
(1) 徹底效法基督(太3:16)。
(2) 只有這樣才能象徵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羅6:3-8,西2:12)。
d. 教會歷史
i. 灑水禮最早可追溯於二世紀初,「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如此指出洗禮在流動的水裏施行,但若環境上沒流動的水,可用別的水,涼水與溫水均可。如果沒有足夠水量,可以三次用水注在頭上。
ii. 改革宗人士路德加爾文均認為浸禮是初期施行之方法。
事實上,洗禮(βαπτιδω)有浸的含意,而根據羅6:3-8實在有效地象徵表達其意義。但若只堅持這是唯一絕對的方式,漠視現實環境之問題,或認為這才是有效的洗禮,而對其他方式作出否定,未免本未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