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信 心
一、聖經中所用的名詞
舊約中實際上並沒有「信心」這名詞,然而卻有三個字是特別用來指各種不同出於信心的行動。其中最常用的是「相信」,特別是著重智力的承認,或特別表示接受別人的見證,並認為真實。另外兩個字(batach和chasah)則特別著重對別人的信任,或依賴信靠。新約裡面有一個特別重要的名詞(pistis),有以下數種含意︰(1)對於別人的一種信任,(2)藉此信任而接納他的見證,(3)將來也繼續對此人信賴依靠。如果此「信心」是用來指「救恩的信心」,那麼此名詞也表示對神的真實加以接受、相信,並接受他的聖道,此後也就一直衷心信靠他能拯救我們的靈魂。出於同一字源的性質,有時又特別著重信靠方面的性質。
二、聖經中所提到的各種信心
聖經中提到「信心」時,並不都指同一意義,有以下各種分別︰
1、歷史性的信心
歷史性的信心純粹是在智力上接受聖經的真理,完全沒有道德或靈性的反應。這裡所用的名詞並不是說它只接受歷史的事實,而拒絕道德與靈性的真理;也不是說它只基於歷史的見證,因為它或許與目前的事實有關(約3︰2)。這種歷史性的信心,乃是表達出一種觀念,即這種信心接受聖經的真理,正如一個人相信歷史的真實性,但卻對此真理並不發生興趣。換句話說,真理雖被接納,但並不認為太重要,也沒有引起他真正的興趣。聖經在以下各節經文中提到此種信心(太7︰26;徒26︰27、28;雅2︰9)。
2、對神蹟的信心
對神蹟的信心包括一個人自信他自己會行神蹟,或神蹟會因他的緣故而行出來。如果他自認為能,也會行神蹟,那末他這種對神蹟的信心,可被稱為是主動的(太17︰20;可16︰17,18),然而,如果他認為神蹟會行在他自己的身上,那末就是被動的(太8︰11─13;約11︰22、40;比較25─27;徒14︰9)。這種信心可能伴隨著得救的信心,也可能未伴隨著得救的信心。羅馬天主教宣稱我們今天仍可能有此種信心,然而抗羅宗信徒卻多數否認我們仍具有此種信心,因為並沒有事實的根據;雖然他們並不否認今天神自己仍在行神蹟!
3、暫時的信心
暫時的信心,是指一種受到宗教真理所說服的光景,可能會使人產生某些良心的激動,或情緒的衝動,但並未真正地在一個人的心中生根而使之重生。這個名詞是出於馬太福音十三章20、21節。 這種信心被稱為暫時的信心,是因為它沒有持久的特性,當困苦患難臨到時,這種信心就消失了。我們不能稱之為假冒為善的信心,因為擁有此種信心的人,都認為 自己真的已擁有真實的信心;但我們可以稱之為幻想的信心,因看起來似乎是真的,然而實際上卻不過是一種幻影。我們很難將此種信心與真正得救的信心判別出 來。基督論到具有此種信心的人,為「心裡沒有根」的人(太13︰21)。一般說來,暫時的信心是出於情感的衝動,只求個人的益處,不求神的榮耀。
4、真實得救的信心
真實得救的信心是在心中生根,在重生之人心中發出來的。神在重生者的心中種 植了信心的種籽,只有在神將此種信心種籽植在人心中之後,人才能真正地表顯出信心的行動。人的意識因不斷地實行信心,因而逐漸形成了一種習慣,而這種習慣 又會幫助他繼續實行他信心的行動。當聖經講到此種信心時,通常(但也有例外)都是指人的一種行動。我們可以為此種信心下一個定義︰「是一種由聖靈成全在人心中,對於福音的真理所發生的確信,也是在基督裡衷心對神的應許之依賴。」
三、信心的要素
信心對人而言,可說是出於人的行動。這個出於人心靈的行動,看起來似乎是很簡單,但是我們若仔細察究一下,就可以看到信心是非常錯綜複雜的。我們可以看到有以下各要素。
1、智力的要素(知識)
得救的信心並不單單在智力方面接納真理,還包含了主動承認神的聖道所啟示的 真理。這個信心方面的知識,並不是完全地認識或明白真理;也不是一種膚淺地注意所信的事,而不發生任何確信。它乃是對於基督教真理,產生一種靈性上的頓 悟,因之罪人的心可以向這些真理生出反應來。它也是一項根據神的應許而絕對確定的知識,因此擁有神自己的保證。然而這種智力的要素並不一定是非常徹底或廣 泛的;雖然它必須是足以使相信的人能認識福音的基本真理!一般說來,人對於真道的知識越長進、越豐富,那末他的信心也就變得更充實、更豐富。
2、情感的要素(同意)
海德堡要理問答(Heidelberg Catechism)並 未將此項信心的要素分而論之。原因是所謂「同意」事實上早已經包括在得救信心的知識中了。在得救信心中有一個特色,就是這信心的知識對於所信的對象產生確 信,並承認所信之對象的重要性,這就是一種「同意」。一個人若只有歷史性的信心,就不會對真理髮生反應,因為真理並未真正地支配他的心;然而一個人若擁有 得救的信心,所表顯的就完全與歷史性的信心不同,因為真理緊緊地吸引了他的心。擁有得救信心的人會積極地對真理髮生興趣,並衷心地同意真理的要求。
3、意志的要素(信靠)
這是信心最主要的要素。信心不單是智力的行動,或智力情感配合起來的行動, 信心也是意志的行動,藉此而使人生有了目標,是人心靈方面的行動,且完全將自己交託給所信的對象。這第三個要素,包括對基督的信靠,完全相信他是我們的 主,我們的救主;意思就是說︰將我們本來有罪、污穢的靈魂放在基督的手中,並接納他為我們所作成的救工,因為惟有如此我們的罪才能得赦,並能從他獲得靈性 的生命。由於這種信靠,我們也就當然獲得了平安喜樂以及感恩之心。信心本身就是一種確切之心,能使我們獲得安全之感,更能使我們的靈魂感受到得救的確知!
四、得救信心的對象
在論到信心的對象時,我們必須先在一般的信心與特殊的信心間作一區分。
1、一般的得救信心
從較為廣泛的方面來說,得救信心的對象就是包含在神聖道中神的全部啟示。聖經所明白教導的一切真理,或經由美善與必然的結果所推論出的一切,以一般的意義來說,都是屬於信心的對象。
2、特殊的得救信心
雖然我們接受聖經為神的聖道,但這並不就是能使我們稱義並直接得救的特殊信 心的行動。所以事實上必須有一種特殊的信心︰就是關於基督與他救工的教義,以及他向罪人所賜的應許,使罪人以信心來接受,藉此而使他來依靠信賴耶穌基督。 所以扼要地來說,得救信心的對象是耶穌基督,以及他所應許我們的救恩。得救信心的特殊行動乃是接納這位福音中所傳給我們的基督,並叫我們信靠他,在他裡面 得安息(約3︰15、16、18,6︰40)。
五、羅馬天主教的信心觀
羅馬天主教認為信心不過是一種對真理的同意,他們認為單是信心並不能叫人得 救,所以天主教的信心並不能算是得救的信心。他們也完全否認信心中絕對必須的知識。假使有人只是贊同教會的教義,卻並不知道這些教義是什麼,這樣的人仍然 被認為是真實的信徒。然而信心若是包括了知識的要素,就會更豐富、更充實。但這種對真理的同意,不論有無知識,只要因善行而表顯出愛來,就是得救的信心 了。
六、信心與得救的確知
有人會問,是否信心總是伴隨著得救的確知呢?對於信心與得救確知的關係,有各種不同的看法。羅馬天主教以及十七世紀的阿民念派認為,信徒(除了極少數之外)不 可能確知自己是否得救。更有甚者,他們也認為此種確知通常是不受歡迎的。但衛斯理宗的阿民念派,或說循道宗卻堅持,人在改宗時就立刻有了得救的確知。凡相 信的人就立即確知他自己得了救贖。然而這並不就是說,他真正肯定自己終必會得救。如果一個循道宗信徒所信的教義與他的言行能一致的話,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 確知,因為他總是會有可能從恩典中墮落。所以最正確的看法應該是,真實的信心一定包括對神的信靠,因之也必然拌隨著一種安全的感覺,雖然此種安全感的程度 會有深淺。這個因信心而來的確知,並不一定常會被信徒意識到,因為一般信徒通常並沒有活出完美的信心生活,所以他也無法時常體會到信心生活的豐富。他也時 常會受到懷疑與不安所左右,因此聖經時常提醒我們,要我們知道自己真的擁有得救的確知(弗3︰12;提後1︰12;來10︰22;參看來6︰11;彼後1︰10;約壹2︰9─11,3︰9、10、18、19,4︰7、20)。得救的確知可以藉著「禱告」、「默想神的應許」、「發展真實的基督徒生活」(此生活將顯明聖靈所結的果子)這三方面培養起來。
稱 義
舊約使用兩個同義字來表明這個觀念(即hidsdik和tsiddek)。這兩個字通常並不是指神在人裡面所作道德上的改變(除兩處經文例外),乃是指神宣稱人為義。這兩個字也傳達一種觀念,就是神以審判者的資格來宣稱人為義。所以舊約中稱義這字所表明的含意,常與「定罪」相對(申25︰1;箴17︰15;賽5︰23),也表明與「不再審判罪人」(詩143︰2),以及「赦罪」(詩32︰1)同義。新約所用的字(dikaio-o)也有相同的意義,即「宣稱為義」;有以下數點事實︰(1)有許多經文所含的意義就是「宣稱為義」(羅3︰20─28,4︰5─7,5︰1;加2︰16,3︰11,5︰4)。(2)與「定罪」相對(羅8︰33、34)。(3)除了這個「宣稱為義」的名詞之外,新約還有其他代用的名詞,也都表示法理上的觀念(約3︰18,5︰24;羅4︰6、7;林後5︰19)。經由以上各名詞所表明的事實,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聖經用到「稱義」兩字時,並不是叫人「成為義」,乃是「宣稱」人「為義」。
二、稱義的特點與性質
我們可以為稱義下此定義︰「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動,藉此他宣稱罪人為義,而稱罪人為義的根基,乃是由於耶穌基督完全的義。」稱義並不是象重生、改宗與成聖一樣是更新的行動或過程,也未影響到罪人的狀況,乃是影響到他的地位。以下我們必須注意數點稱義與成聖間的分別︰
(1)稱義除去了罪人罪愆的意識,又使他恢復作神兒女的權利,包括將來所要承受的永生。成聖則除去了罪人的罪污,並使他更新而有神的形象。
(2)稱義雖是由於信心而臨到人,可是卻是成就在罪人的「身外」,是神在他自己的法庭上判他為義。而成聖卻是成就在人的「身內」,逐漸地影響到他的全心全身。
(3)稱義乃是一次就完成的︰是不能重複的,也不是一種過程;乃是一次成就,就不再重複。而成聖則是繼續不斷的進程,並且是不可能在今生完成的。
(4)兩者雖都是基督救工所產生的果子,但稱義卻多被視為聖父的工作,成聖則被視為聖靈的工作。
三、稱義的要素
稱義有兩種要素,一則是消極的,一則是積極的。
1、消極的要素
稱義消極方面的要素是赦罪,這完全是基於神將基督的義歸於我們。在稱義中,神所賜的赦免之恩,範圍擴及所有的罪,不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將來的,都得蒙赦免,因此也就除去了一切的罪愆,以及所有的刑罰。由此看來,稱義是不須重複的,有以下經文為證︰羅5︰21,8︰1、32─34;來10︰14;詩103︰12;賽44︰22,同時也暗含在海德堡要理問答的六十問中。這一點看起來似乎與基督教導門徒要祈求赦罪的事,以及聖經中聖徒時常求赦免並獲得赦免的事實相牴觸(太6︰12;詩32︰5,51︰1─4,130︰3、4)。我們的解釋是︰信徒犯罪時仍然有罪愆意識(雖然一切的罪愆已蒙遮蓋),因此信徒犯罪時仍須認罪;由於罪愆意識仍在,就自然地會促使信徒承認所犯的罪,而求神賜下赦罪的確據;那蒙赦免的意識,常因罪的緣故而變為模糊,卻因認罪與禱告而重新意識到赦罪之恩,也由於運用信心而重新覺得神恩有效。
2、積極的要素
稱義積極的要素有兩方面︰
(1)得成為後嗣
由於稱義,神使信徒成為他過繼的後嗣;也就是說,他們取得了兒女的地位,因 之也蒙神賜下兒女的一切權利。過繼成為神兒女的身份,與信徒在道德倫理上的兒女身份有所不同,前者乃是由於重生與成聖而形成。信徒們不但是在法理方面被過 繼成為神的兒女,而且在屬靈方面也因新生而成為神的兒女。這兩方面的兒子身份在以下的章節中都同時提到︰約1︰12、13;羅8︰15、16;加4︰5、6。
(2)得永生的名分
這個權利已經包括在前項之中。當罪人被接納為神的嗣子,他們也就同時獲得了作兒女的一切權利,因之也就成了神的後嗣,並與基督同為後嗣(羅8︰17)。他們成了後嗣之後,不但在今生獲得了救恩之福,而且也要承受那為他們存留在天上的名分,就是那「不能朽壞、不能衰殘的基業」(彼前1︰4)。
四、稱義得以作成的範圍
如果想要知道稱義是在什麼範圍中得以作成,就必須先分清主動與被動的稱義。
1、主動的稱義
主動的稱義乃是在神的法庭中完成(羅3︰20;加3︰11)。神在天上,以審判者的身份,宣稱罪人為義,不是由於罪人自己,乃是由於基督將義歸給他。這位審判者同時也是位仁慈的天父,白白地赦免並接納罪人。
2、被動的稱義
被動的稱義乃是發生在罪人的心中,或是他的良心之中。稱義的事實若沒有臨到 得稱為義的罪人,就是沒有達到稱義的目的。除非一個罪犯真正聽到赦罪的好消息,並走出監門,不然單是赦罪對他毫無意義。神在他的法庭上宣判罪人無罪的好消 息,必須要傳給罪人,並用信心來接納。所以當聖經論到「因信稱義」時,通常是這個意思。
五、稱義的時間
論到稱義的時間,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多數時候,這些意見是因為對「稱義」這名詞有不同的見解。在這種情況中,不同的意見實不需要互相排斥,或可以彼此並存。
1、從永遠就得稱義
許多阿民念派人士對於神救贖人的預旨,以及聖靈救贖之工的執行,常會混淆不 清。他們認為神在永恆預旨中對罪所發的恩惠,已足夠使人得救了;並不需要基督的功勞來完成這個恩惠,也不需要聖靈來執行。一切都已在此預旨中成就了;所以 他們就以為「稱義」,以及其他各種恩惠,都是從永遠就已經成就了。此外也有其他的人相信稱義是從永遠就已經成就。有些改革宗的神學家就持此種看法,然而卻 並不採取阿民念派那樣古怪的教條。這些改革宗神學家認為蒙揀選的人是在救贖大計中就已得稱為義,其時也即基督的義被歸於他們之時;然而他們同時也認為,在 這個永恆的稱義之後,還有另一個稱義,是有時間性的。有些人甚至論到「四重的稱義」︰從永遠就得稱義,在基督複活中的稱義,因信的稱義,以及在再後審判時 公開稱義。然而無疑地在救贖的大計中基督的義的確被歸給蒙揀選的人,可是聖經中論到罪人得稱為義時,是否真有這樣的教訓,則有待商榷。我們必須清楚分辨神 大計中所預定的目標,以及真正在歷史過程中所發生的事實之間的區分。
2、在基督複活中的稱義
有些反律派惟信論者認為,並不是預旨中的每件事都會成就,甚至基督的工作, 在他們看來也並不是必須的;然而他們卻認為,在基督完成了他的救工之後,其他一切都無其必要,因此他們也就忽視了聖靈救贖大工的執行。蒙揀選的人在基督的 複活中,已經得稱為義。有些改革宗神學家也承認基督複活中的稱義,然而他們卻不認為這一點包括一切,只是罪人得稱為義的一個步驟。他們也相信因信稱義。我 們雖然說,基督由於複活而使他自己的一切被稱為義,但這完全是客觀的,與罪人個人的稱義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3、因信稱義
當聖經說到罪人得稱為義時,通常都是說到神將「稱義之恩惠」主動地加在罪人 身上。所以聖經論到這事時,稱之為「因信稱義」,因為是由於信心我們才取得基督所作成的救工,並以此得稱為義,如此也就使我們獲得神稱義的恩惠。信心與稱 義之間的關係並不總是根據相同的原則。它有兩種特別的關係︰(1)在 基督教的信經中,通常稱信心為稱義的「工具」,或為「幫助稱義完成的因由」。一方面,信心是神成就在罪人心中的恩賜,使他們得稱為義,也就是神所用的方 法,使他可以宣稱罪人為義,又使他們心中感受神的赦罪之恩。而另一方面,信心也是一種工具,藉此人因而獲得基督,以及他所賜的一切厚恩(羅4︰5;加2︰16)。(2)信心也時常被稱為「取義的機體」(the appropriating organ)。這名稱表明一個意義,就是罪人藉著信心取得了基督的義,因此就在神面前被算為義。所以必須先獲得基督,然後在基督裡方能因信稱義。
六、稱義的基礎
對於稱義的基礎,改教者與天主教有極為不同的看法。羅馬天主教認為罪人被稱 為義是由於他自己與生俱來的義,這個義是因重生而注入他們的心中。然而我們知道,信徒自己的義或他的善行,絕對不可能成為他自己稱義的基礎,因為信徒的義 乃是神更新之恩的結果,並且在今生終不能達於完全。不但如此,聖經也特別指出,人乃是因神的恩惠而白白稱義(羅3︰24),絕對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得稱為義(羅3︰28;加2︰16,3︰11)。稱義的真正基礎乃是耶穌基督完全的義,並且是在稱義中歸在罪人身上的。以下的經文可證明這一點︰羅3︰24,5︰9、19,8︰1,10︰4;林前1︰30,6︰11;林後5︰21;腓3︰9。
七、反對稱義教義的看法
反對稱義教義的看法有三種︰
(1)有的人說稱義是一種法律上的手續,因此雖然聖經教導罪人是因恩得救,但恩典仍不包括在稱義中。然而我們知道稱義不單是法律上的行動,而且也是出於神恩惠的工作。基督的恩賜,並將他的義歸於我們,以及神稱罪人為義──這些自始至終都是神的恩典。
(2)有些人認為稱義的手續對神來說是不合他身份的,因為「稱義」,算罪人為義,但事實上罪人並不是義的。然而這種反對的觀點並不正確,因為稱義並不是宣稱罪人本身為義,乃是叫罪人穿上基督的義。
(3)又有人說這個教義會使人放蕩犯罪,因為他們認為這樣輕易就得稱為義,那末個人的敬虔就無關重要了。然而我們知道,人得稱為義之後,他也因此而開始與基督發生極緊密的屬靈關係,因之也就保證他一定會發展出真正的敬虔生活。
成 聖
一、聖經中所用「成聖」的名詞
希伯來文中的「使成聖」(gadash)一字是從「割斷」一字的字根演變而來的,所以成聖所著重的意義是「分別出來」。這也是新約中所用「成聖」(hagiazo)一 字最主要的意義。當我們論到成聖的觀念時,我們必須把這一點放在心中。所以成聖的意義,在多數基督徒的心中都認為首先是靈性更新的觀念,就是神將道德與屬 靈的特性賜給我們。然而以上這個觀念並不是聖經中原來的意義。聖經的字義乃是表示神與人中間的關係或地位,而不是表示神在人心中作成的屬靈特性。成聖的 人,在原則上乃是從人生有罪的光景中被救拔出來,並立於與神的新關係中,在這種關係中,他被分別為聖並事奉神。舊約時常說到分別為聖的人或物,乃是指這些 人或物在外表方面被分別為聖來事奉神。這個外表的分別為聖與事奉,乃是象徵一種內在的與更深的敬虔之心。雖然聖經中的名詞,原先只表示關係,但同時也表示 神的工作,藉著神的工作與聖靈的運行,使人獲得了一種主觀上的聖潔特性(約17︰17;徒20︰32,26︰18;林前1︰2;帖前5︰23)。
二、聖經中的「聖潔」與「成聖」觀念
聖經中聖潔的觀念首先是應用在神身上。聖潔最主要乃是指神絕對有別於受造 者,在他屬天的尊榮中遠超受造者之上,因此也可以說他是人所不能就近的那一位。從這原來的意義中,又發展出第二個意義。有罪的人既然更深地體會到神的尊 榮,也就同時會意識到一位無罪者,因此也就易於領悟到自己的不潔與神的純潔,是一種強烈的對比(參看賽6章)。因此神與受造者有別的觀念,逐漸發展出另一種觀念,就是他與「不潔」尤其是「罪污」的分別。所以惟有心中純潔的人,才能來到他的面前(詩24︰3起)。但這個觀念還是有所不足。積極地說,神聖潔的觀念與神的榮耀幾乎是同義詞。
其次,聖潔的觀念也被應用在那些與神發生特別關係的人或物上。以色列人有他 們的聖地,即耶路撒冷與聖殿,有他們分別為聖的祭司與利未人,也有他們的聖禮,即各種祭禮與潔淨禮。這些人與物被分別出來,都是為了要事奉神。然而這種外 表的分別為聖,只不過是象徵人內心真正的成為聖潔,有時人們只有外表的聖潔,而沒有內心的聖潔;這樣,外表的分別出來,就不能算是真正的分別為聖。可能有 人從外表上看似乎是一個聖人,然而內心中卻全無神的恩惠,這樣的人就不能算是聖經中所說成聖的人。惟有在人心中擁有神的恩惠,那人在神面前才算是真正的聖 潔。同時又藉著聖靈的影響,在人心中生出道德的特質。這個舊約中的聖潔觀也被新約承襲過來。所以我們要特別注意,聖經中的聖潔觀,從來不是指人本身的道德 修養,乃一直是指一個人在與神發生了和諧關係之後才產生的道德善行。可能有人會表現出極深的道德修養,但是他卻完全不瞭解聖靈成聖的工作。聖經並未催促我 們去改進我們的道德,為要有好的修養,但聖經卻要我們為神的緣故,在與神的和諧關係中增進我們的道德善行,並以服事神為我們畢生的目的。
我們可以為「成聖」下這樣的定義︰「是聖靈的恩惠,也是他不斷的運行,藉此他使罪人從罪孽的玷污中得潔淨,使人的整個本性得以更新,而有了神的形象,並使人有力量去完成各種善行。」
三、成聖的特性
(1)神才是成聖真正的發動者,但這卻並不是說,在成聖的過程中,人完全是被動的。他能夠,也應該與神合作,藉著神所賜給他的力量,努力去達成成聖的工作(林後7︰1;西3︰5─14;彼前1︰22)。
(2)成聖並不象稱義那樣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動,乃是一種道德與重新創造的行動,藉此罪人內裡的生命得以更新,並逐漸地更具有神的形象。
(3)成聖的過程非常長久,甚至在今生也絕不可能達到完全。如果一個人在重生改宗之後忽然死去,那末成聖的過程就必然非常短促。
(4)成聖的過程通常在一個人過世時或過世之後方得以完成,但這是以他的靈魂而論;若是以他的身體而論,成聖就必須要等到將來複活時才能完成(腓3︰21;來12︰23;啟14︰5,21︰27)。
四、成聖的性質
1、成聖是神超自然的工作
有些人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以為成聖只不過是種植在人心中之重生新生命的延 續,因重生是一種動機,而使人決意去增長聖潔。事實上成聖乃是神在人靈魂中的工作,藉此而使那已被放在重生生命中的聖潔傾向,得以剛強起來,因之也不斷地 表現出聖潔的行為來。本質上來說,這是神自己的工作,一部分是直接的,一部分是間接的。然而在神所用的方式中,人也必須與神合作(帖前5︰23;來13︰20、21;林後7︰1;來12︰14)。
2、成聖包括兩部分
(1)舊人的處死
成聖的消極方面,是要將人性中因罪而來的污穢腐敗逐漸除去。換句話說,也就是我們裡面的舊人,亦即由罪所控製的人性,將逐步地被釘死(羅6︰6;加5︰24)。
(2)新人的更生
成聖的積極方面,是要使靈魂中的聖潔傾向剛強起來,聖潔的行為得以增長,因而產生了新生命的行動(羅6︰4、5;西2︰12,3︰1、3)。成聖的新生命也被稱為「向神而活的生命」(羅6︰11;加2︰19)。
3、成聖影響到整個人
成聖既然是發生在人的內心,那麼就必然會影響到整個人。因為內裡的人有了改變,所以「外面的生活」也照樣因之而有了改變(羅6︰12;林前6︰15、20;林後5︰17;帖前5︰23)。成聖得以完全達成,乃是在一個人過世的剎那之間,以及將來死人複活之時。聖經也教導我們,成聖會影響人的悟性(耶31︰34;約6︰45)、人的意志(結36︰25─27;腓3︰13)、人的情感(加5︰24)以及人的良心(多1︰15;來9︰14)。
4、成聖的完成也經由信徒的合作
因為聖經不斷警戒我們,叫我們要避免邪惡與試探,所以也就顯出成聖需要人的合作(羅12︰9、16、17;林前6︰9、10;加5︰16─23);加上聖經不斷地勸勉我們要過聖潔的生活,所以也證明成聖需要信徒的合作(彌6︰8;約15︰2、8、16;羅8︰12、13,12︰1、2、17;加6︰7、8、15)。
五、成聖在今生不能完全
雖然成聖影響到人的每一部分,可是信徒的屬靈生命在今生卻仍不能進到完全的地步。只要信徒活在世上,就仍會受到罪的侵擾(王上8︰46;箴20︰9;傳7︰20;雅3︰2;約壹1︰8)。按照聖經的教訓,在神兒女們的生命中,常有靈性與肉體的戰爭,甚至生命最豐盛的基督徒,也仍要追求完全(羅7︰7─26;加2︰20,5︰17;腓3︰12─14)。聖經也特別指出「認罪」與「求赦免的祈禱」是必須的(伯9︰3、20;詩32︰5,130︰3;箴20︰9;賽64︰6;但9︰16;羅7︰14;太6︰12、13;約壹1︰9)。那些相信今生能達到完全成聖的人士,卻否認以上的真理。他們引用聖經中吩咐人要聖潔的經文(彼前1︰16;太5︰48;雅1︰4),引用以「聖潔」與「完全」來描寫信徒的經文(林前2︰6;林後5︰17;弗5︰27;來5︰14;腓3︰15;西2︰10),也引用聖徒曾以生命為證,認為他們已達到完全聖潔生命的經文,如挪亞(創6︰9)、約伯(伯1︰8)與亞撒(王上15︰14),此外他們也引用約翰的話︰「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約壹3︰6、8、9,5︰18)來 證明此點。但以上他們所引用的一切經文,都不能證明今生能達到完全。因神也要求那些未重生的人要與重生的人一樣,都當聖潔,可是這卻當然不是證明未重生的 人能活出聖潔的生活來。如果聖經偶然地說到信徒是完全的,這並不就是說他們完全無罪。他們被稱「在基督裡完全」,「在原則上完全」,也可以說是「長成了基 督的身量而完全」(林前2︰6,3︰1、2;來5︰14;提後3︰17)。但聖經卻絕對沒有指出世上真有無罪的信徒。甚至聖經中的完人,有時也墮落在極嚴重的罪中(創9︰21;作3︰1;王下16︰7起)。 約翰壹書中所說的「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乃是指信徒內裡的新人是不犯罪的,或是指信徒是不活在罪中的。不但如此,如果約翰的這句話是必須遵行的話,那 末連聖潔派人士也都會覺得是言過其辭了,因為不能說︰所有的信徒都不犯罪。聖潔派人士也並不如此堅持;因之並不能證明他們所說的是對的。
六、成聖與善行
成聖自然地會結出善果來。成聖的善果就是有好的行為。
1、善行的性質
當我們說到善行時,我們指的並不是完全的行為,乃是說到某種行為在原則上能配合神的要求,就是在屬靈的意義上來說是好的。這種善行的表顯,是出自於我們對神的愛,以及我們願意遵行他的旨意(申6︰2;撒上15︰22;賽1︰12;太7︰17、18,12︰33);這些善行不單只是在外表上遵行神的律,同時也是真心真意地順服神所啟示給我們的旨意;而且不論這些善行在世間所生出的果效是什麼,其最終的目的乃是要榮耀神(羅12︰1;林前10︰31;西3︰17、23)。惟有那些真正經由聖靈重生的人,才能行出此種善行。但這卻並不是說那些未重生的人絕對無法行出善來。如果這樣說,就是與聖經的教訓相牴觸(王下10︰29、30,12︰2,14︰3;路6︰33;羅2︰14)。 世人也有可能行善,即在外表上奉行神的律,他們的動機也是要尊重其他的人,而且他們行善的目的或果效,也會得到神的讚許。他們之所以能這樣行,完全是出於 神的普通恩典。一般說來,這種善行可以被認為是好的,但事實上它仍是有瑕疵的,因為它並不是基於對神的愛,也並不是誠心樂意地順服遵行神的律,最終目的也 不是為了神的榮耀。
2、積善功的善行
信徒的善行,嚴格地說,並不能積任何善功,因為任何人的善行都沒有內在的價值,因此也就不能盼望獲得善報!假如神給了他們善報,並不是因為他必須如此,乃是因為他的恩典,他才應許要對那些他所讚許的善行加以報嘗。這種賞賜很像父母給予子女們的獎勵。但聖經特別指出,信徒的善行,並不能替他們積善功(路17︰9、10;羅5︰15─18,6︰23;弗2︰8─10;提後1︰9;多3︰5)。理由如下︰□因信徒的一切都是出於神,所以當他將應該歸給神的,奉獻給他,就不當盼望獲得什麼功報(路17︰9、10)。□神若不天天加給他們力量,他們就無法行善,因此他們也就不能說善行是他們的功德(林前15︰10;腓2︰13)。□惟有真正完全的善行,才能滿足神;然而即便信徒最好的善行,也並不完全,所以並不能算是完全的順服,用此來滿足神(賽64︰6;雅3︰2)。□他們的善行比起神所賜永遠榮耀的賞賜,就完全算不得什麼了。羅馬天主教認為,罪人在他心中領受了神的恩惠之後,就可以行善來為自己積功德,即由於他的善行,他就有權利盼望憑自己獲得救恩與榮耀。
3、善行的必須
無疑地,我們都承認善行是必須的,但我們對於這個必須性,應當加以正確的認識。善行並不是獲得救恩的功勞,也不是獲得救恩的條件。嬰孩進天國就沒有行任何善事。聖經並沒有教導,不行善事就無人能得救。然而在成年基督徒的生活中,善行卻是必須的,因為這是神對我們的要求(羅7︰4,8︰12、13;加6︰2),是信心的果子(雅2︰14、17、20─22),是感恩的表示(林前6︰20),是信心的確據(彼後1︰5─10),並且也是為了神的榮耀(約15︰8;林前10︰31)。 善行是必須的,因此也能駁斥反律派的謬說,他們認為信徒在生活的原則上,可以不守任何律法,因為基督已經為他們成就了一切。這完全是錯誤的看法。基督成就 了律法是因為神對人所立的約,他承受一切刑罰是為他的百姓,但他在生活中遵守律法則完全是為他自己,且僅僅是為他自己。藉著聖靈運行,他使信徒能夠在原則 上為他們自己持守律法,而且他們也絕不是出於勉強,乃是打從心中甘願地遵行律法。
聖徒的堅忍
一、聖徒堅忍的性質
改革宗是唯一堅信基督徒不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的教會。羅馬天主教、索西奴 派、阿民念派,甚至路德宗都認為信徒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因此他們也就不相信「聖徒堅忍」這事。這個教義很容易被誤解。這個名詞的意義顯然地指出,是信徒 繼續不斷的行動,藉此而使他們在救恩的道中堅守恆忍下去。然而,事實上這個堅忍主要並不完全是指信徒的行動,主要乃是指神的工作,信徒在其中只是與之合作 而已。如果只是靠著信徒自己的力量,那麼他們就必然會墮落。嚴格地來說,不是人乃是神在堅忍。「聖徒堅忍」的定義是︰「聖靈在信徒心中不斷的運行,藉此而 使那在信徒心中開始了神恩惠之工,得以持續下去,直到完成。」
二、聖徒堅忍教義的明證
聖徒堅忍的教義可以從聖經的經文中直接加以證明(約10︰28、29;羅11︰29;腓1︰6;帖後3︰3;提後1︰12,4︰18)。 聖徒的堅忍是揀選教義的當然結果,揀選並不單是救恩的某種方式,也不單是一種叫人得救的方法,其最終目的乃是要達成救恩。堅忍也可以從基督為聖徒代禱的功 效上加以證明。基督既為他們付上了救贖的代價,他們就必定不會從恩典中再次墮落。不但如此,基督不斷地為他們代求,也是至終有效的(約11︰42;來7︰25)。我們更可以從信徒與基督奧秘地聯合一事上看出堅忍是必然的結果。那些與基督聯合,且已擁有永生的人,怎能再與基督的身體分離,並失掉永遠的生命呢?我們是否可以假定說永生並不是永久的呢?最後,我們也確實相信,信徒在今生可以得到救恩的確據,因此也必定會有救恩的持久性(來3︰14,6︰11,10︰22;彼後1︰10)。如果信徒會有可能從恩典中再次墮落,那麼我們就不可能擁有得救的確據。
三、反對聖徒堅忍教義的看法
人們常常這樣說,堅忍的教義使人獲得錯誤的安全感,使人懶惰、放蕩、並犯罪。但這說法並不正確。雖然聖經說我們蒙神恩保守,但神同時也不斷地要我們儆醒、勤勉,並時常禱告。有些人說聖經中有三類經文,是可以證明聖徒堅忍的教義是不正確的︰(1)聖經警戒背道離教的經文,如果信徒不會從恩中再次墮落,那末這類經文就是不必要的(太24︰12;西1︰23;來2︰1,3︰14,6︰11;約壹2︰6)。然而這些經文只證明信徒必須在堅忍的事上與神合作(參看徒27︰22─25,以及本章31節也可作為這一點的說明)。(2)聖經勸勉信徒要不斷地作成成聖的功夫等經文。如果他們是不斷地在恩中,那麼此類經文就似乎是不必要的。然而這些經文只不過是要使我們看到,神也用道德的方法,來達成他的目的。(3)聖經中也記載真正背道離教的經文(提前1︰19、20;提後2︰17、18,4︰10;彼後2︰1、2)。然而這些經文中所提到的那些人,並不能證明他們是真信徒。聖經中別的地方也特別提到,有些人自稱是信徒,但事實上卻並不是真信徒(羅9︰6;約壹2︰9;啟3︰1)。約翰論到這樣的人說︰「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約壹2︰19)
教會的性質
一、聖經中「教會」一詞的各種用法
舊約聖經中提到「教會」此專名時,是從「呼召」的字根演變出來的。特別是指「以色列人聚會」,就是他們聚集崇拜集會。在新約中「教會」最普通的用法(也可說是最重要的用法)是從動詞「召出來」所變成的名詞。所以舊約與新約的教會都是表明神所呼召出來的會眾。在新約中是耶穌基督親自首先用到此詞。他乃是指那些在他左右的人,這些人都承認他為主,也接受天國的教訓。後來「教會」這名詞又有了多種的意義。
(1)最常用的意義乃是指「某地方的信徒們」,也可說是地方上的各教會;不拘是否在那裡聚集崇拜。某些經文特別是指他們的聚集︰徒5︰11,11︰26;林前11︰18,14︰19、28、35;有些並沒有提到他們是否在那裡聚集︰羅16︰4;林前16︰1;加1︰2;帖前2︰14等。
(2)另一個意義乃是「家中的教會」;就是在某一個人家中的教會。比較富有的家庭,常將他們的家作為集會的地方︰羅16︰5、23;林前16︰19;西4︰15;門2。
(3)最廣泛的意義乃是指「各處所有的信徒」;這些信徒都與基督聯合,成為一體;無論以往、目前、或將來,在天或在地的聖徒都包括在內︰弗1︰22,3︰10、21,5︰23、24、25、27、29、32;西1︰18、24。
也有多次聖經提到教會時是用象徵性的說法。「基督的身體」(林前12︰27;弗1︰23;西1︰18),「聖靈的殿」(林前3︰16;彼前2︰5),「那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6),「天上的耶路撒冷」(來12︰22),「新耶路撒冷」(啟21︰2,請參看9、10兩節),「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
我們也要特別注意「教會」一詞,是從「屬於主的」涵意所演繹出來的,所以「教會」在事實上也表明是神的產業。
二、教會的本質
羅馬天主教與基督教對於教會的主要性質的看法,大不相同。天主教認為教會的 本質不過是外表的、有形的組織。嚴格地說,此組織並不包括那所有組成教會全體的信徒;卻只包括神甫等的特權階級,此外更有主教、大主教、紅衣主教、及教宗 等。他們稱這班特權階級的人為「教導的教會」;稱一般普通的信徒為「受教的教會」或「聽訓的教會」。這班特權階級直接分享教會光榮的屬性,例如教會的合 一、聖潔、大公性與使徒性,而一般普通的信徒則只不過間接地領受這些光榮。按照天主教的神學理論來說,仍然是主張在有形組織之外沒有救恩。但是因著不可否 認的事實,天主教的神學理論家往往不得不改正他們的看法。宗教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正天主教此種外表有形的「教會觀」;乃是要使教會的特性成為聖徒們屬靈的 並無形的交通團契。所以我們所信的「大公教會」乃是包括各地、各世代所有的信徒,此外並無救恩。大公教會是耶穌基督的身體,目的是要藉著所作成的救贖來表 彰神的榮耀。
三、教會的多面性
論到教會時,我們要思想各種不同的特性。
1、戰鬥的教會與凱旋的教會
教會今天存在於地上,乃是一個戰鬥的團體,蒙召而實際從事一場聖戰。教會必須前去向敵對的世界挑戰;並要對抗黑暗世界的各種權勢。教會屬天的性質,是凱旋勝利的教會;在天的教會已經得勝了;戰爭呼號已變成勝利的凱歌;十架已變為冠冕。
2、有形的教會與無形的教會
基督的惟一教會,一方面是有形的,一方面也是無形的。這個分別只能用在今天存在地上的教會。教會被稱為無形的,因為是屬靈的,同時教會的特質就是不能被肉眼所看見的;此外,我們又不能斷定誰是真正的屬於教會,誰又不是。 這同一個教會,在會友的行動與信仰上,在傳揚真道及施行聖禮的事上,在教會的組織與治理方面看來,卻是有形的。
3、有機性與組織性的教會
這個分別只能用在有形的教會方面。教會在組織方面,是由教會中的聖職、施行 聖禮、傳揚聖道、以及某種教會行政方面表示出來。然而,教會若無以上所提的組織,因著信徒們的交通團契,在他們的社團生活上,在他們的信仰上並承認基督為 主的事上,在他們同心合意抵擋世俗的事上;仍然表現出教會是有機性的組織。
四、教會的定義
當我們為教會下定義時,我們必須記得教會有「有形」與「無形」之分。(1)有形的教會的定義為︰「一班被神的靈所呼召、蒙揀選的人。」或更簡略地說是︰「信徒的交通團契(即︰聖徒的相通)。(2)無 形的教會包含更廣泛的意義,可以有以下的定義,即「那些信仰真宗教的信徒們的社團,其中也包括他們的子孫,我們必須注意,這兩個定義,並不完全相等。有些 人可能是無形教會的會友,很可能並非有形組織的會友,或是可能被拒在有形組織之門外;又有些人可能是有形教會的教友,卻是不信的人或假冒為善的人,與基督 的身體絕對無分。
五、不同時代的教會
當神判定「女人的後裔」要與「蛇的後裔」世代為仇時,教會就已經存在了;但歷代的教會並不完全有相同的形式。
1、先祖的時期
在先祖的時期教會乃是以家為中心,一家之主就是祭司。當時並沒有全族或全地的人同時敬拜神的事;雖然,創世記四章26節似乎是指公眾一同呼求神的名。洪水的時期,挪亞的家就代表了教會,所以獲得了拯救。後來,當真宗教逐漸消亡時,神又特別呼召亞伯拉罕及他一家。直到摩西的時代,敬畏神的心是由家庭所傳襲的。
2、摩西的時期
出埃及之後,以色列民成為一個國家,當時的以色列國也就是神的教會。那時的 教會充滿了各種儀式禮節,因之國家化的宗教才有所表現。當時的教會也不是獨立的組織,乃是以國家的存在而建立。以色列是一個宗教國家,國家也就是教會。外 國人必須成為國民,然後才能成為會友。宗教崇拜儀式有各樣的細節,也多數是儀式化的,宗教的最高表現乃是耶路撒冷京城的聖殿。
3、新約的時期
五旬節聖靈降臨時,教會就與以色列國家民族分開了,同時也成了一個獨立的組 織。以前不過是一個國族的教會,現在教會乃是普世化了。為了要達成普世教會的理想,今天的教會就必須成為一個傳福音的教會,將福音的信息傳給世界上各國各 民。不但如此,舊約中儀式方面的敬拜,因新約的完成,也變成了屬靈的敬拜。
六、教會的特性
雖然羅馬天主教會將教會的特性歸於有形的教會,事實上,教會的特性只屬於無形的教會。
1、教會的合一性(Unity)
按照羅馬天主教的看法,所謂教會的合一就是將天主教的組織在全世界結合起 來。此種組織尤其是以各種特權階級為中心。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的合一是在屬靈方面的。真正的合一是基督身體的合一,也就是基督奧秘的身體的合一;所有 的信徒都是肢體。這種合一,在基督徒同有一主,同為一體,同拜一神等事上表現出來。
2、教會的聖潔性(Holiness)
羅馬天主教認為教會的聖潔也是外表方面的。羅馬天主教並不太重視信徒們內心 生活的聖潔,卻說︰乃是教義的聖潔,教會的道德教訓,與敬拜規程等方面也是聖潔的。改革宗基督教卻認為教會中的會友或聖徒應該是聖潔的。因為信徒們有了新 生命,而且神也應許我們要獲得聖潔;所以在客觀方面說,我們在基督裡已經有了聖潔,在主觀方面說,我們在原則上是聖潔的。這種聖潔的生命乃是在敬畏神虔誠 的事上,以及對神忠心的態度方面得以表達出來。
3、教會的大公性(Catholicity)
羅馬天主教自認為是普及全世各地,且是自古及今一直存在;而認為其他各種宗 派此起彼落,並不長存;更認為天主教教友比各派信徒總數加起來還多,所以是大公教會。然而,改革宗的基督教卻認為惟有無形的教會包括各世代的信徒,在世上 各國各教會都有會友,而且也影響了所有信徒的一生,所以這無形的教會才真正是普世大公的教會。
七、教會的特色
教會的特色只表現在有形的教會中,為的是要分辨真與假的教會。改革宗教會通常提到三大特色;但此三種也可以歸納為一︰即忠心持守神的教訓,同時又遵主的聖道而行。教會的三大特色如下︰
1、忠心傳揚神的聖道
這是教會最重要的特色(約8︰31、32、47,14︰23;約壹4︰1─3;約貳9)。這並不是說教會如果要被認為是真的教會,就一定會傳揚絕對純潔無瑕的道理。這樣的理想光景在今世是不可能的。然而,我們卻是說,教會傳揚真理時必須是真正地出於純正的教訓,而且能使聆聽的人相信並接受。當然,今天的教會必須要忠心持守神的聖道,才能算是神所祝福的教會。
2、正確施行聖禮
聖禮絕不能與聖道分開,羅馬天主教卻將兩者分開;聖禮就是聖道得以實踐出來的表示。只有真正受神及教會所封立的牧師,才能合理地施行聖禮,因為這是神親自設立的;而且也只有真正的信徒以及他們的子孫,才能領受聖禮。聖禮的施行是早期教會的重要特色(太2︰19;可16︰16;徒2︰42;林前11︰23─30)。
3、忠實治理教會
教會的治理非常重要,因為教會有嚴格的規則,才能使教會保持教義的純正性,也能保持聖禮的神聖性!教會的治理若鬆懈下來的話,立刻就會發現真理的亮光逐漸暗淡;聖禮也被隨意糟蹋了。神的聖道特別指示我們,在教會中應當有合宜的懲戒與治理(太18︰18;林前5︰1─5、13,14︰33、40;啟2︰14、15、20)。
教會之特性
教會之特性 , 教會的性質 , 教會的本質 , 紐同主席黃思義牧師淺談教會五大本質 ,
教會的榮耀和不可摧毀性 , 教會不可毀滅性的意義 , 教會對末世應有積極樂觀的態度 ,
獨一的、使徒性的、聖而公之教會 , 獨一的、聖潔的、大公性的以及使徒性的崇拜 ,
教會的聖潔性和大公性 , 教會的重要性 , 上帝的選民-聖子的買贖 ,
教會的普世性 , 舊約期待之大公教會 , 新約實現了基督教會的大公性 , 大公教會是什麼意思? , 對大公教會的誤解 ,
教會的神聖性 , 教會聖潔的本份 , 教會聖潔的事實 , 聖潔的教會是什麼意思? ,
教會的根基和房角石 - 使徒性 , 教義上的使徒性 , 組織上的傳遞 , 使徒乃為教會的根基 , 使徒性的教會是什麼意思? ,
教會的合一性 , 教會的合一性 , 教會合一的建議 , 一個教會 , 教會聯合的不同主張 ,
教會之許多的型態 , 教會和諧的實際 , 教會和諧的外觀 , 教會和諧的必要 ,
教會與上帝國 , 上帝的國度 , 論教會合一 , 作為有機體的教會和作為組織體的教會 ,
教會的第一標記:喜樂 , 教會的第二標記:聖潔 , 教會的第三標記:真理 ,
教會的第四標記:宣教 , 教會的第五標記:合一 , 教會的第六標記:愛 ,
教會之記號(Marks of Church) , 教會與世界絕對的對立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聖經的教訓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一個極端的見解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相反極端的見解 , 教會為一有機體與組織之平衡的見解 ,
教會與救恩之關係 , 教會與救恩之關係的兩項聖經真理 , 教會是真理的傳揚者 ,
教會是真理的解釋者 , 教會是真理的受託者 , 教會是真理的傳達者 ,
教會是經由真理而產生 , 基督如何治理他的教會 , 基督是教會的元首 ,
教會蒙保守的方式 ,
上帝的選民(1)-聖父的計畫 , 上帝的選民(2)-聖子的買贖 ,
上帝的選民(3)-聖靈的召集 ,
教會在聖經成形時期的進步性 , 教會在聖經完成後的進步性 , 今日教會必須是進步的 ,
羔羊的新婦(1)-訂婚禮 , 羔羊的新婦(2)-潔淨禮 , 羔羊的新婦(3)-結婚禮 ,
教會的行政
一、對於「治理教會」的各種理論
1、貴格會與達秘派的看法
貴格會與達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會治理的權柄是教會應有的原則。他們認為一切外表的組織都會逐漸腐化,結果就與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馳!他們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會的組織,人就以特別職位來代替神所給的恩賜,以宣講來代替聖靈的指示與勸勉。
2、國家至上製度(The Erastian System)
伊拉斯督派認為教會是社會上的一種組織,所以教會得以存在完全是由於國家政 策的許可。在教會裡受職的人,不過是被派來傳道的,沒有治理之權;若是他們有某種權柄的話,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國家就是教會之首,可以治理教會,甚 至於也可以將某些信徒逐出教會。這一派的人完全忽視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也否認基督是教會之首。
3、聖公會製度(Episcopalian System)
聖公會認為基督是教會之首,又認為主教等的職分是直接從使徒們承襲下來,所以基督將治理教會之權完全交託給他們!教會中的會友們完全沒有治理之權!這種看法與羅馬天主教的看法一樣,也是目前英國國教聖公會的製度!
4、目前羅馬天主教的製度
與聖公會的看法一樣,但更為系統化。因為他們自認為天主教承襲了使徒們的職位,而且教宗也承襲了彼得的職位,因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領袖。教皇也被尊為教會之首,因之他不會有謬誤!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權斷定教會中的教義、崇拜的儀式,以及決定教會組織的形式。
5、公理會的製度
也被稱為「獨立教會的組織」。這組織的系統認為本地教會是完全獨立自治的教會整體。治理之權完全屬於本地教會中的信徒。教會的職員不過是一種執事,他們所有的權柄完全是本地教會所授予的。
6、國家教會製度
這種製度是出自猜測,以為教會如同政府一樣,是自願的社團。各地的教會也是國家性教會的分支。國家有權改革教會的崇拜儀式,判定教義上、實踐上的爭論,或召開大會。本地的教會沒有一點自治之權。
二、改革宗或長老宗的基本原則
改革宗的一般原則是基於聖經的教訓,然而細節卻是從人的智慧與方便所決定的。基本的原則如下︰
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柄的基礎
基督是教會之首,有兩方面的意義。在有機組織方面他是教會的頭,教會是他的身體,兩者有極密切的關係;他也藉聖靈使教會有生命,又藉聖靈治理教會(約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表明他是教會之王,可以有權治理教會(太16︰18、19,23︰8、10;約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為首、為王的事是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基督乃是以這個為首的身份來建立教會,施行他的命令,委派各種職位,使各個在教會內有職位的人獲得權柄,治理教會;也藉著那些受他差派的人去行事與傳道!
2、基督乃是藉他的聖道而施行他的權柄
基督治理教會不是藉著勢力,乃是以聖靈以及神的聖道為治理的標準。所有的信 徒都是無條件地受著萬王之王的約束,並完全遵守神的聖道。因基督是教會惟一的元首;他的聖道也是教會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當絕對地服從。因他是元 首,是君王,所以他的話、他的道是我們良心的準則。凡在教會中有權治理教會的人,都是領受了基督所委託的權柄,因之也都當受他的聖道中的教訓所約束,也當 完全順服他的道。
3、基督是王,他也賦予教會各種權柄
基督將權柄賦予教會,為的是要使教會能夠執行他的使命與聖工。他也將某種權 柄賜給所有的信徒,但將特殊的權柄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了職位的人。教會中會友雖然能揀選長老執事等職位,但持有職位者的權柄卻是出於基督。這些人都是從 主獲得權柄,但他們也從主那裡領受特殊的權柄,以致於可以有效地執行並完成主所交託給他們的聖工。
4、治理之權主要是屬於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本身當有治理之權,然後才將此種權柄傳授給區會與總會。任何本地教會都有自治自理之權;然而某種權柄若是影響到其他的地方教會的話,治理的權柄就歸到了區會或總會了。所以全教會的利益比地方教會本身的利益更緊要。
三、教會中的職分
教會中有各種職分,其中最常見的職分之分別,有「特任的」與「常任的」兩種,或稱為「非常的」,與「通常的」兩種。
1、特任的職分
新約中所提到的有三個等級︰
(1)使徒
嚴格說,只有十二個被主揀選的門徒以及保羅才能被稱為使徒;然而有時神也將使徒的職分賜給有使徒恩賜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後8︰23;加1︰19)。使徒有某種特別恩賜。他們直接地從神或基督自己領受使命(可3︰14;加1︰1);他們都是親眼看見耶穌複活的見證人(林前9︰1);他們自己知道是受神的靈特別感動(林前2︰13;帖前4︰8);他們以神蹟來證明他們所傳的道(林後12︰12;來2︰4);最後,他們也特別蒙神祝福,又因他們的勞苦而特別受到神的悅納與印證(林前9︰1、2;林後3︰2、3;加2︰8)。
(2)先知
新約也提到先知的職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這些人特別有神的恩賜,能傳揚信息,使教會得造就;有時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傳講奧秘並指示將來的事。
(3)傳福音的
有些新約經文特別提到「傳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後4︰5)。腓利、馬可、提多與提摩太都有這一等的職分。他們時常幫助使徒的工作、傳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來領受聖職,他們也治理教會(多1︰5,3︰10;提前5︰22)。
2、常任的職分
以下就是這一類通常的職分︰
(1)長老
新約所用的「長老」這一名詞;有時是指那些在教會中較為年長的人;有時也是指那些在會堂中負有職分的人,兩者都被稱為長老。在使徒行傳中時常提到「長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長老這一名詞是指一種職分而言(不單是年長),後來逐漸地由「監督」(Bishop)這一名詞所取代。但在聖經中「長老」與「監督」常交換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這兩個名稱雖是指同一的職位;但提到長老時總是著重他們年長的身份;提到監督時,通常指他們的工作為管理教會的身份。
(2)教師
聖經清楚地讓我們看見,長老本來並不是教師。起初的時候,使徒、先知、傳福音的也就是教師,不必另有教師的職位。然而,逐漸地,長老與監督成為教導信徒的聖職(弗4︰11;提前5︰17;提後2︰2)。最後,因為各種異端興起,所以教師的職位也就變得更重要。他們必須先受特殊的訓練,然後才能對付異端(提後2︰2;多1︰9)。那些特別受訓要負起教師之職的人,以後就逐漸地變為專任之職分,並由教會來支持他們的生活。啟示錄中所提到的小亞細亞七教會的「使者」(啟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會中的教師們說的。
(3)執事
新約中時常提到執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經家的看法,使徒行傳六章1─6節乃是特別指出何為執事的職分。然而又有別的解經家認為那時受使徒所派的七個人,乃是長老;又有人認為,這幾個人是特別受委派來應付當時教會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為可能的乃是他們被分派為執事,因為他們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別揀選與按手。
3、教會職員的蒙召與委任(這裡只是論到常任的職分)
(1)他們的蒙召
□內在的呼召︰內在的呼召並不一定是受了特別啟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別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為神的愛所激勵,特別有神所賜的某種恩賜,也特別覺得神確是如此帶領自己。
□外在的呼召︰有了內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會所加的外在的呼召。這個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證內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確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會中已經持有聖職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選舉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
(2)他們的委任
蒙召的人,被委任後可領受聖職,有兩種儀式。
□封立︰在一個人被按手受職之前,必須先有呼召,並經過考試。這是教會的事理或區會的責任,但有時也必須先得會眾的公認並印證受職者確已有了神的呼召。
□按手︰封立時必須加以按手。在使徒時代,此兩件事是同時舉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錶明一個人特別領受了一種職分,也表明一種特別的恩賜已經加給了他。今天的按手不過是一種象徵,以表明一個人藉此領受了一種服事教會的職分。
四、教會大會
1、各種教會的大會
改革宗教會有許多治理教會的團體。彼此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合理地表示權柄的層次。這些層次有教會的理事會(即堂會,consistory or session),區會(classis or presbytery)並教會大會(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會包括了本教會的牧師以及長老們。區會包括了同教區中各教會所選出的一個長老代表,以及該教會的牧師。教會大會包括各區會所選出同數的長老及牧師。
2、地方教會的治權
屬於改革宗的地方教會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會選出了他們的長老,這些長老加上牧師組成了理事會。這理事會就有權決定教會一切的行政。他們如此行,是根據早期使徒時代的教會所給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 教會的長老,雖是由信徒所選,但他們的權柄並不是出於人,卻是出於教會之主,耶穌基督,他們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會,也單是向他負責。任何地方教會都是一 個整體的教會,也完全有權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說是獨立的。地方教會不必受外來的或加於他們的條例所約束。但同時地方教會也當與其他有同樣信條的教會合 作,這種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們受到某種共同的規範所約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種限製。「教會規條」因之在此種情形之下得以成立;從一方面來看,這些規條特 別保障地方教會的權利;同時也保障所有合作教會的共同權利。所以,經過眾人所共同設立並同意遵守的規條,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時候,地方教會必須服從大 眾,而放棄某些地方教會的權利。
3、各種主要的大會(就是教會大會或總會)
(1)「總會」在聖經中的根據
聖經特別吩咐各地方教會要合作並產生一個更大的合一組織。教會在屬靈方面來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組織上也應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會(或總會)以及安提阿的大會,包括了許多地區的地方教會。最後,從使徒行傳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總會,確有今天教會的主要大會的性質。
(2)主要大會中的代表性
信徒的代表,組成了地方教會的理事會;理事會中又選出代表,參加區會;同時各區會所選出的代表組成了教會大會。雖然看來只有少數人代表了地方教會來參加總會,然而總會所討論的,都是有關眾信徒的真理、教會的合一,以及如何使傳福音的聖工做得更為有效等事。
(3)總會代表們的權柄
教會大會所討論的是與教會有關的事,如教義與道德,教會的治理與責罰,如何保持耶穌基督的教會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時候,也特別討論與決斷某些特殊事情︰□如某些問題本來區會可以決斷的,但為了某種理由解決不了,就由總會來決斷。 □有時雖不是討論教義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總會來解決。
(4)總會的權柄與權威
各大總會並不代表一個比賦予堂會更高的權柄。總會所有的權柄與堂會所有的權 柄是同一的,不過所代表的權柄在範圍上比較大一些。因為總會是由好幾個教會所代表,當然它有更大的權柄。此外,總會所作之決定非僅屬顧問性的,乃是權威性 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顧問性的。總會的決定若是合乎聖經,各教會均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