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聖經中所用「稱義」的名詞
舊約使用兩個同義字來表明這個觀念(即hidsdik和tsiddek)。這兩個字通常並不是指神在人裡面所作道德上的改變(除兩處經文例外),乃是指神宣稱人為義。這兩個字也傳達一種觀念,就是神以審判者的資格來宣稱人為義。所以舊約中稱義這字所表明的含意,常與「定罪」相對(申25︰1;箴17︰15;賽5︰23),也表明與「不再審判罪人」(詩143︰2),以及「赦罪」(詩32︰1)同義。新約所用的字(dikaio-o)也有相同的意義,即「宣稱為義」;有以下數點事實︰(1)有許多經文所含的意義就是「宣稱為義」(羅3︰20─28,4︰5─7,5︰1;加2︰16,3︰11,5︰4)。(2)與「定罪」相對(羅8︰33、34)。(3)除了這個「宣稱為義」的名詞之外,新約還有其他代用的名詞,也都表示法理上的觀念(約3︰18,5︰24;羅4︰6、7;林後5︰19)。經由以上各名詞所表明的事實,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聖經用到「稱義」兩字時,並不是叫人「成為義」,乃是「宣稱」人「為義」。
二、稱義的特點與性質
我們可以為稱義下此定義︰「是神所行的法理上的行動,藉此他宣稱罪人為義,而稱罪人為義的根基,乃是由於耶穌基督完全的義。」稱義並不是象重生、改宗與成聖一樣是更新的行動或過程,也未影響到罪人的狀況,乃是影響到他的地位。以下我們必須注意數點稱義與成聖間的分別︰
(1)稱義除去了罪人罪愆的意識,又使他恢復作神兒女的權利,包括將來所要承受的永生。成聖則除去了罪人的罪污,並使他更新而有神的形象。
(2)稱義雖是由於信心而臨到人,可是卻是成就在罪人的「身外」,是神在他自己的法庭上判他為義。而成聖卻是成就在人的「身內」,逐漸地影響到他的全心全身。
(3)稱義乃是一次就完成的︰是不能重複的,也不是一種過程;乃是一次成就,就不再重複。而成聖則是繼續不斷的進程,並且是不可能在今生完成的。
(4)兩者雖都是基督救工所產生的果子,但稱義卻多被視為聖父的工作,成聖則被視為聖靈的工作。
三、稱義的要素
稱義有兩種要素,一則是消極的,一則是積極的。
1、消極的要素
稱義消極方面的要素是赦罪,這完全是基於神將基督的義歸於我們。在稱義中,神所賜的赦免之恩,範圍擴及所有的罪,不論是以往的、目前的、將來的,都得蒙赦免,因此也就除去了一切的罪愆,以及所有的刑罰。由此看來,稱義是不須重複的,有以下經文為證︰羅5︰21,8︰1、32─34;來10︰14;詩103︰12;賽44︰22,同時也暗含在海德堡要理問答的六十問中。這一點看起來似乎與基督教導門徒要祈求赦罪的事,以及聖經中聖徒時常求赦免並獲得赦免的事實相牴觸(太6︰12;詩32︰5,51︰1─4,130︰3、4)。我們的解釋是︰信徒犯罪時仍然有罪愆意識(雖然一切的罪愆已蒙遮蓋),因此信徒犯罪時仍須認罪;由於罪愆意識仍在,就自然地會促使信徒承認所犯的罪,而求神賜下赦罪的確據;那蒙赦免的意識,常因罪的緣故而變為模糊,卻因認罪與禱告而重新意識到赦罪之恩,也由於運用信心而重新覺得神恩有效。
2、積極的要素
稱義積極的要素有兩方面︰
(1)得成為後嗣
由於稱義,神使信徒成為他過繼的後嗣;也就是說,他們取得了兒女的地位,因
之也蒙神賜下兒女的一切權利。過繼成為神兒女的身份,與信徒在道德倫理上的兒女身份有所不同,前者乃是由於重生與成聖而形成。信徒們不但是在法理方面被過
繼成為神的兒女,而且在屬靈方面也因新生而成為神的兒女。這兩方面的兒子身份在以下的章節中都同時提到︰約1︰12、13;羅8︰15、16;加4︰5、6。
(2)得永生的名分
這個權利已經包括在前項之中。當罪人被接納為神的嗣子,他們也就同時獲得了作兒女的一切權利,因之也就成了神的後嗣,並與基督同為後嗣(羅8︰17)。他們成了後嗣之後,不但在今生獲得了救恩之福,而且也要承受那為他們存留在天上的名分,就是那「不能朽壞、不能衰殘的基業」(彼前1︰4)。
四、稱義得以作成的範圍
如果想要知道稱義是在什麼範圍中得以作成,就必須先分清主動與被動的稱義。
1、主動的稱義
主動的稱義乃是在神的法庭中完成(羅3︰20;加3︰11)。神在天上,以審判者的身份,宣稱罪人為義,不是由於罪人自己,乃是由於基督將義歸給他。這位審判者同時也是位仁慈的天父,白白地赦免並接納罪人。
2、被動的稱義
被動的稱義乃是發生在罪人的心中,或是他的良心之中。稱義的事實若沒有臨到
得稱為義的罪人,就是沒有達到稱義的目的。除非一個罪犯真正聽到赦罪的好消息,並走出監門,不然單是赦罪對他毫無意義。神在他的法庭上宣判罪人無罪的好消
息,必須要傳給罪人,並用信心來接納。所以當聖經論到「因信稱義」時,通常是這個意思。
五、稱義的時間
論到稱義的時間,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多數時候,這些意見是因為對「稱義」這名詞有不同的見解。在這種情況中,不同的意見實不需要互相排斥,或可以彼此並存。
1、從永遠就得稱義
許多阿民念派人士對於神救贖人的預旨,以及聖靈救贖之工的執行,常會混淆不
清。他們認為神在永恆預旨中對罪所發的恩惠,已足夠使人得救了;並不需要基督的功勞來完成這個恩惠,也不需要聖靈來執行。一切都已在此預旨中成就了;所以
他們就以為「稱義」,以及其他各種恩惠,都是從永遠就已經成就了。此外也有其他的人相信稱義是從永遠就已經成就。有些改革宗的神學家就持此種看法,然而卻
並不採取阿民念派那樣古怪的教條。這些改革宗神學家認為蒙揀選的人是在救贖大計中就已得稱為義,其時也即基督的義被歸於他們之時;然而他們同時也認為,在
這個永恆的稱義之後,還有另一個稱義,是有時間性的。有些人甚至論到「四重的稱義」︰從永遠就得稱義,在基督複活中的稱義,因信的稱義,以及在再後審判時
公開稱義。然而無疑地在救贖的大計中基督的義的確被歸給蒙揀選的人,可是聖經中論到罪人得稱為義時,是否真有這樣的教訓,則有待商榷。我們必須清楚分辨神
大計中所預定的目標,以及真正在歷史過程中所發生的事實之間的區分。
2、在基督複活中的稱義
有些反律派惟信論者認為,並不是預旨中的每件事都會成就,甚至基督的工作,
在他們看來也並不是必須的;然而他們卻認為,在基督完成了他的救工之後,其他一切都無其必要,因此他們也就忽視了聖靈救贖大工的執行。蒙揀選的人在基督的
複活中,已經得稱為義。有些改革宗神學家也承認基督複活中的稱義,然而他們卻不認為這一點包括一切,只是罪人得稱為義的一個步驟。他們也相信因信稱義。我
們雖然說,基督由於複活而使他自己的一切被稱為義,但這完全是客觀的,與罪人個人的稱義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3、因信稱義
當聖經說到罪人得稱為義時,通常都是說到神將「稱義之恩惠」主動地加在罪人
身上。所以聖經論到這事時,稱之為「因信稱義」,因為是由於信心我們才取得基督所作成的救工,並以此得稱為義,如此也就使我們獲得神稱義的恩惠。信心與稱
義之間的關係並不總是根據相同的原則。它有兩種特別的關係︰(1)在
基督教的信經中,通常稱信心為稱義的「工具」,或為「幫助稱義完成的因由」。一方面,信心是神成就在罪人心中的恩賜,使他們得稱為義,也就是神所用的方
法,使他可以宣稱罪人為義,又使他們心中感受神的赦罪之恩。而另一方面,信心也是一種工具,藉此人因而獲得基督,以及他所賜的一切厚恩(羅4︰5;加2︰16)。(2)信心也時常被稱為「取義的機體」(the appropriating organ)。這名稱表明一個意義,就是罪人藉著信心取得了基督的義,因此就在神面前被算為義。所以必須先獲得基督,然後在基督裡方能因信稱義。
六、稱義的基礎
對於稱義的基礎,改教者與天主教有極為不同的看法。羅馬天主教認為罪人被稱
為義是由於他自己與生俱來的義,這個義是因重生而注入他們的心中。然而我們知道,信徒自己的義或他的善行,絕對不可能成為他自己稱義的基礎,因為信徒的義
乃是神更新之恩的結果,並且在今生終不能達於完全。不但如此,聖經也特別指出,人乃是因神的恩惠而白白稱義(羅3︰24),絕對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得稱為義(羅3︰28;加2︰16,3︰11)。稱義的真正基礎乃是耶穌基督完全的義,並且是在稱義中歸在罪人身上的。以下的經文可證明這一點︰羅3︰24,5︰9、19,8︰1,10︰4;林前1︰30,6︰11;林後5︰21;腓3︰9。
七、反對稱義教義的看法
反對稱義教義的看法有三種︰
(1)有的人說稱義是一種法律上的手續,因此雖然聖經教導罪人是因恩得救,但恩典仍不包括在稱義中。然而我們知道稱義不單是法律上的行動,而且也是出於神恩惠的工作。基督的恩賜,並將他的義歸於我們,以及神稱罪人為義──這些自始至終都是神的恩典。
(2)有些人認為稱義的手續對神來說是不合他身份的,因為「稱義」,算罪人為義,但事實上罪人並不是義的。然而這種反對的觀點並不正確,因為稱義並不是宣稱罪人本身為義,乃是叫罪人穿上基督的義。
(3)又有人說這個教義會使人放蕩犯罪,因為他們認為這樣輕易就得稱為義,那末個人的敬虔就無關重要了。然而我們知道,人得稱為義之後,他也因此而開始與基督發生極緊密的屬靈關係,因之也就保證他一定會發展出真正的敬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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