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教會的行政
一、對於「治理教會」的各種理論
1、貴格會與達秘派的看法
貴格會與達秘派的信徒否定一切教會治理的權柄是教會應有的原則。他們認為一切外表的組織都會逐漸腐化,結果就與基督教的精意背道而馳!他們的理由是,若是有了教會的組織,人就以特別職位來代替神所給的恩賜,以宣講來代替聖靈的指示與勸勉。
2、國家至上製度(The Erastian System)
伊拉斯督派認為教會是社會上的一種組織,所以教會得以存在完全是由於國家政 策的許可。在教會裡受職的人,不過是被派來傳道的,沒有治理之權;若是他們有某種權柄的話,也是由政府所委派的。所以國家就是教會之首,可以治理教會,甚 至於也可以將某些信徒逐出教會。這一派的人完全忽視了政教分離的原則,也否認基督是教會之首。
3、聖公會製度(Episcopalian System)
聖公會認為基督是教會之首,又認為主教等的職分是直接從使徒們承襲下來,所以基督將治理教會之權完全交託給他們!教會中的會友們完全沒有治理之權!這種看法與羅馬天主教的看法一樣,也是目前英國國教聖公會的製度!
4、目前羅馬天主教的製度
與聖公會的看法一樣,但更為系統化。因為他們自認為天主教承襲了使徒們的職位,而且教宗也承襲了彼得的職位,因為彼得是所有使徒的領袖。教皇也被尊為教會之首,因之他不會有謬誤!因他代表基督,他有權斷定教會中的教義、崇拜的儀式,以及決定教會組織的形式。
5、公理會的製度
也被稱為「獨立教會的組織」。這組織的系統認為本地教會是完全獨立自治的教會整體。治理之權完全屬於本地教會中的信徒。教會的職員不過是一種執事,他們所有的權柄完全是本地教會所授予的。
6、國家教會製度
這種製度是出自猜測,以為教會如同政府一樣,是自願的社團。各地的教會也是國家性教會的分支。國家有權改革教會的崇拜儀式,判定教義上、實踐上的爭論,或召開大會。本地的教會沒有一點自治之權。
二、改革宗或長老宗的基本原則
改革宗的一般原則是基於聖經的教訓,然而細節卻是從人的智慧與方便所決定的。基本的原則如下︰
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是教會一切權柄的基礎
基督是教會之首,有兩方面的意義。在有機組織方面他是教會的頭,教會是他的身體,兩者有極密切的關係;他也藉聖靈使教會有生命,又藉聖靈治理教會(約15︰1─8;弗1︰10、20、23,2︰20─22,4︰15,5︰30;西1︰18,2︰19,3︰11)。基督是教會之首,也表明他是教會之王,可以有權治理教會(太16︰18、19,23︰8、10;約13︰13;林前13︰5;弗1︰20─23,4︰4、5、11、12,5︰3、24)。基督為首、為王的事是我們在此要特別指出的。基督乃是以這個為首的身份來建立教會,施行他的命令,委派各種職位,使各個在教會內有職位的人獲得權柄,治理教會;也藉著那些受他差派的人去行事與傳道!
2、基督乃是藉他的聖道而施行他的權柄
基督治理教會不是藉著勢力,乃是以聖靈以及神的聖道為治理的標準。所有的信 徒都是無條件地受著萬王之王的約束,並完全遵守神的聖道。因基督是教會惟一的元首;他的聖道也是教會唯一的律法,因之所有的信徒都當絕對地服從。因他是元 首,是君王,所以他的話、他的道是我們良心的準則。凡在教會中有權治理教會的人,都是領受了基督所委託的權柄,因之也都當受他的聖道中的教訓所約束,也當 完全順服他的道。
3、基督是王,他也賦予教會各種權柄
基督將權柄賦予教會,為的是要使教會能夠執行他的使命與聖工。他也將某種權 柄賜給所有的信徒,但將特殊的權柄賜給了那些在教會中受了職位的人。教會中會友雖然能揀選長老執事等職位,但持有職位者的權柄卻是出於基督。這些人都是從 主獲得權柄,但他們也從主那裡領受特殊的權柄,以致於可以有效地執行並完成主所交託給他們的聖工。
4、治理之權主要是屬於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本身當有治理之權,然後才將此種權柄傳授給區會與總會。任何本地教會都有自治自理之權;然而某種權柄若是影響到其他的地方教會的話,治理的權柄就歸到了區會或總會了。所以全教會的利益比地方教會本身的利益更緊要。
三、教會中的職分
教會中有各種職分,其中最常見的職分之分別,有「特任的」與「常任的」兩種,或稱為「非常的」,與「通常的」兩種。
1、特任的職分
新約中所提到的有三個等級︰
(1)使徒
嚴格說,只有十二個被主揀選的門徒以及保羅才能被稱為使徒;然而有時神也將使徒的職分賜給有使徒恩賜的人(徒14︰4、14;林前9︰5、6;林後8︰23;加1︰19)。使徒有某種特別恩賜。他們直接地從神或基督自己領受使命(可3︰14;加1︰1);他們都是親眼看見耶穌複活的見證人(林前9︰1);他們自己知道是受神的靈特別感動(林前2︰13;帖前4︰8);他們以神蹟來證明他們所傳的道(林後12︰12;來2︰4);最後,他們也特別蒙神祝福,又因他們的勞苦而特別受到神的悅納與印證(林前9︰1、2;林後3︰2、3;加2︰8)。
(2)先知
新約也提到先知的職分(徒11︰28,13︰1、2,15︰32;林前12︰10,13︰2,14︰3;弗2︰20,4︰11)。這些人特別有神的恩賜,能傳揚信息,使教會得造就;有時也可能受神的指示而傳講奧秘並指示將來的事。
(3)傳福音的
有些新約經文特別提到「傳福音的」(徒21︰8;弗4︰11;提後4︰5)。腓利、馬可、提多與提摩太都有這一等的職分。他們時常幫助使徒的工作、傳道,也按立或分派其他的人來領受聖職,他們也治理教會(多1︰5,3︰10;提前5︰22)。
2、常任的職分
以下就是這一類通常的職分︰
(1)長老
新約所用的「長老」這一名詞;有時是指那些在教會中較為年長的人;有時也是指那些在會堂中負有職分的人,兩者都被稱為長老。在使徒行傳中時常提到「長老」(徒11︰30,14︰23,15︰2、6、22,16︰5,20︰17,21︰18)。就長老這一名詞是指一種職分而言(不單是年長),後來逐漸地由「監督」(Bishop)這一名詞所取代。但在聖經中「長老」與「監督」常交換使用(徒20︰17、28;提前3︰1,5︰17、19;多1︰5、7;彼前5︰1、2)。這兩個名稱雖是指同一的職位;但提到長老時總是著重他們年長的身份;提到監督時,通常指他們的工作為管理教會的身份。
(2)教師
聖經清楚地讓我們看見,長老本來並不是教師。起初的時候,使徒、先知、傳福音的也就是教師,不必另有教師的職位。然而,逐漸地,長老與監督成為教導信徒的聖職(弗4︰11;提前5︰17;提後2︰2)。最後,因為各種異端興起,所以教師的職位也就變得更重要。他們必須先受特殊的訓練,然後才能對付異端(提後2︰2;多1︰9)。那些特別受訓要負起教師之職的人,以後就逐漸地變為專任之職分,並由教會來支持他們的生活。啟示錄中所提到的小亞細亞七教會的「使者」(啟2︰1、8、12、18,3︰1、7、14),可能就是指教會中的教師們說的。
(3)執事
新約中時常提到執事(腓1︰1;提前3︰8、10、12)。按照解經家的看法,使徒行傳六章1─6節乃是特別指出何為執事的職分。然而又有別的解經家認為那時受使徒所派的七個人,乃是長老;又有人認為,這幾個人是特別受委派來應付當時教會中特殊的需要。然而,最為可能的乃是他們被分派為執事,因為他們的工作非常特殊,所以需要特別揀選與按手。
3、教會職員的蒙召與委任(這裡只是論到常任的職分)
(1)他們的蒙召
□內在的呼召︰內在的呼召並不一定是受了特別啟示的超然呼召。乃是包括了神所安排的特別指示︰有如迫切事奉神的心,為神的愛所激勵,特別有神所賜的某種恩賜,也特別覺得神確是如此帶領自己。
□外在的呼召︰有了內在的呼召,又需要有教會所加的外在的呼召。這個外在的呼召乃是要印證內在之召,使蒙召的人確知他已有了神的呼召。教會中已經持有聖職的人,可以指引受此呼召的信徒,但是一般平信徒的選舉也是非常重要的(徒1︰15、16,6︰2─6,14︰23)。
(2)他們的委任
蒙召的人,被委任後可領受聖職,有兩種儀式。
□封立︰在一個人被按手受職之前,必須先有呼召,並經過考試。這是教會的事理或區會的責任,但有時也必須先得會眾的公認並印證受職者確已有了神的呼召。
□按手︰封立時必須加以按手。在使徒時代,此兩件事是同時舉行(徒6︰6,13︰3;提前4︰14,5︰22)。按手錶明一個人特別領受了一種職分,也表明一種特別的恩賜已經加給了他。今天的按手不過是一種象徵,以表明一個人藉此領受了一種服事教會的職分。
四、教會大會
1、各種教會的大會
改革宗教會有許多治理教會的團體。彼此之間的關係也相當合理地表示權柄的層次。這些層次有教會的理事會(即堂會,consistory or session),區會(classis or presbytery)並教會大會(synod or general assembly)。理事會包括了本教會的牧師以及長老們。區會包括了同教區中各教會所選出的一個長老代表,以及該教會的牧師。教會大會包括各區會所選出同數的長老及牧師。
2、地方教會的治權
屬於改革宗的地方教會的治理是有代表性的。教會選出了他們的長老,這些長老加上牧師組成了理事會。這理事會就有權決定教會一切的行政。他們如此行,是根據早期使徒時代的教會所給的例子(徒11︰30,14︰23,20︰17;腓1︰1;提前3︰1;多1︰5、7)。 教會的長老,雖是由信徒所選,但他們的權柄並不是出於人,卻是出於教會之主,耶穌基督,他們乃是奉主的名而治理教會,也單是向他負責。任何地方教會都是一 個整體的教會,也完全有權自治、自立;因之也可以說是獨立的。地方教會不必受外來的或加於他們的條例所約束。但同時地方教會也當與其他有同樣信條的教會合 作,這種合作因之也自然地使他們受到某種共同的規範所約束,因之也就受到了某種限製。「教會規條」因之在此種情形之下得以成立;從一方面來看,這些規條特 別保障地方教會的權利;同時也保障所有合作教會的共同權利。所以,經過眾人所共同設立並同意遵守的規條,大家就一同遵守。有的時候,地方教會必須服從大 眾,而放棄某些地方教會的權利。
3、各種主要的大會(就是教會大會或總會)
(1)「總會」在聖經中的根據
聖經特別吩咐各地方教會要合作並產生一個更大的合一組織。教會在屬靈方面來看既是合一的,那末就自然在組織上也應有所合一。尤有甚者,耶路撒冷的大會(或總會)以及安提阿的大會,包括了許多地區的地方教會。最後,從使徒行傳十五章中可以看到耶路撒冷的總會,確有今天教會的主要大會的性質。
(2)主要大會中的代表性
信徒的代表,組成了地方教會的理事會;理事會中又選出代表,參加區會;同時各區會所選出的代表組成了教會大會。雖然看來只有少數人代表了地方教會來參加總會,然而總會所討論的,都是有關眾信徒的真理、教會的合一,以及如何使傳福音的聖工做得更為有效等事。
(3)總會代表們的權柄
教會大會所討論的是與教會有關的事,如教義與道德,教會的治理與責罰,如何保持耶穌基督的教會之合一,以及正常的次序。但有的時候,也特別討論與決斷某些特殊事情︰□如某些問題本來區會可以決斷的,但為了某種理由解決不了,就由總會來決斷。 □有時雖不是討論教義等事,但也有其他重要事情,仍需總會來解決。
(4)總會的權柄與權威
各大總會並不代表一個比賦予堂會更高的權柄。總會所有的權柄與堂會所有的權 柄是同一的,不過所代表的權柄在範圍上比較大一些。因為總會是由好幾個教會所代表,當然它有更大的權柄。此外,總會所作之決定非僅屬顧問性的,乃是權威性 的,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指名是顧問性的。總會的決定若是合乎聖經,各教會均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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