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後的審判是必須的
不純粹決定人今生之得救與否,且涉及將來之命運。因此,對不信者、不義的來說是可怕的,但對信徒、義者來說,是盼望、伸冤的時候,也是上帝兒女身份顯露的時間。
這是一個具體的事件,是真實的,看得見的,不是精神上的或不可見的。
2. 意義:
a. 歷史有始有終,有目的。
b. 救恩的彰顯,上帝兒女身份的顯現(約壹3:2-6)。
c. 人必須為自己的生命有所交待(徒24:25)。
d. 上帝最後之勝利。
3. 目的:
a. 顯露各人之命運,宣示上帝的主權與榮耀(來9:27)。
b. 揭示刑罰與賞賜的情況(太25:31-46;羅2:25)。
c. 執行審判,定出人如何在永遠中生活─在新天新地或刑罰的地方(太11:24;約5:27-29)。
4. 時間:
時代論的主張,分數階段進行:
a. 教會被提後面對審判,得賞賜或失去所有的。
b. 千禧年前大災難中以色列信徒經過上帝的忿怒,歸向上帝。
c. 千禧年前:列國面對降臨在地上的基督,就是有否惡待以色列人,見太25:31-46。
d. (千禧年後)白色大寶座:惡人,不信的從死裏復活受審。
但是我們相信是一次過 (太13:40-43;彼後3:7;帖後1:7-10;啟20:12),被稱為「忿怒之日」(羅2:5),「那日」 (審判之日,太7:22;帖後1:10;提後1:12)。是現今世界結束的時候,所有死人復活接受審判(但12:2;約5:28,29;啟20:12,13)。
5. 審判的進行
審判者是主耶穌(太25:31-33;約5:22,27;徒10:42;林後5:10;提後4:1),聖徒(太19:28;路22:28-30;林前6:2-3;啟3:21,20:24)也參與審判。
受審人士:
a. 墮落的天使(林前6:2-3;彼後2:4;猶6)。
b. 所有人(太13:30,40-43;25:32;羅2:5-6;3:6;啟12-13),包括信徒(林前5:10;來10:30;羅14:10),但他們毋須恐懼(羅8:1;約壹4:17)。
審判的內容:
a. 今生(林後5:10),按其領受的,如舊約律法的年代以律法為參考。
b. 行為、說話(太11:22,24;25:35-40;12:36)。
審判的標準:
a. 與基督之關係(約3:36;12:48;羅2:12)。
b. 行為(太16:27;羅2:6;啟20:12;22:12)。
審判的結果:
a. 定局不可更改(太25:46)。
b. 賞賜:
i. 永生,賞賜多寡與生命素質有關(林前3:10-15;啟2:10)。
ii. 責任增加(路19:12-19)。
c. 永刑(與滅絕不同)
i. 地獄─「地獄之火」(γεεννα),耶城西南山谷處有不熄的火焚燒棄置哪裏的垃 圾,以此喻為受刑之地(太5:22;路16:23;太18:8-9;可9:43;太13:41-42;太25:46)。
ii. 關於地獄觀,於西方中世紀在藝術家的筆下是一個熱門的題材。
(1) 但丁(Dante,見上三4.4.2.)在其「神曲」中描繪地獄環繞地球中間有九層,最上層為「地邊」(limbo),沒受洗而死的人,有德行之非信徒所居。最上的五層為犯了不同程度罪惡的人居住,屬上層地獄 (upper hell),然後有河分隔下層地獄 (lower hell),哪裏有火燒,由第六層而下為異端、暴力罪、詐騙者(包括幾位教皇)居住,最下層為背道者。
(2) 直至近代宣講中地獄亦為熱門的內容,針對犯罪與不信者。
(3) 反對這論調:
(a) 早於俄利根有提出反對,認為地獄觀與上帝必得勝,最後勝過邪惡之觀有牴觸。
(b) 伸冤式的公義不合基督教內容,尤其第十九世紀當代較著重上帝是愛的觀念,與使受責者受苦不符。
iii. 關於地獄之論述差不多絕跡學術的討論,福音宣講者亦傾向著重上帝愛積極的教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