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是上帝向人類的生活與行為所表達的聖潔旨意,福音是為耶穌基督所完成與上帝和好的佳音。在全部教會歷史中,律法與福音有各種不同的關聯。
在中古世紀有把律法與福音視為同一的傾向。福音有時被稱為新的律法,因為許多人認為守律法乃是與上帝和好的基本要素。
路德馬丁以及宗教改革運動對於律法與福音的關係另具慧眼。在正統的抗羅宗主義內,對於律法與福音的關係又有不同的著重與表現,但卻有著基本觀念上的同
意。對改教者而言,律法被瞭解為給亞當的生命之道;墮落後,律法不再是敗壞的罪人得生命之路,因為人不能完全守住律法。因此律法——本身是好、屬靈的——
就定了人的罪,人就需要另一條得生命之路,拯救他脫離罪孽。這條路是在耶穌基督裡預備的。福音就是好消息,那無罪的耶穌代替祂的百姓守住了律法,死了,是
為他們的罪受了咒詛,唯獨憑信心來接受祂的救工,並非靠著順服。所以福音就是生命,藉著那稱罪人為義的基督,赦免他們的罪,並將義歸給他們。
改教者對律法的用途有三種看法:
第一,律法對社會是一種服事,增進民事的公義。
第二,律法叫罪人知道自己有罪,催逼他來就基督。
第三,律法引導基督徒過聖潔的生活。
路德宗神學認為律法與福音之間的區分成為主要的組織原則。律法使人悔改,福音領導人相信基督。論到律法的第三功用,路德教導說,聖潔生活是從信徒的心中自然生成的,但律法的確幫助基督徒承認並面對仍然存留在他裡面的罪。
在改革宗神學中,律法與福音的區分乃是基礎性的,但往往是暗示性的,而非明確的說明。在改革宗神學中,律法與福音間之區分的主要表現,乃是在工作之約與恩典之約間的區分。論到律法的第三功能,改革宗神學教導說,信徒需要律法來引導他過聖潔的生活。
從歷史方面來說,路德宗與改革宗要適當地平衡律法與福音上都感到困難。失去平衡,不是一方面產生反律主義,就是一方面產生法理主義與道德主義。
反律主義強調基督徒已經脫去了律法的咒詛,以致忽略了信徒要天天認罪,並誠懇地追求聖潔。他們未能教導在稱義之後,不可避免地要進入成聖的過程。天主教就攻擊宗教改革,說它是反律主義,認為唯獨因信稱義會導致道德上的鬆懈。
早在一五三O年路德就表示擔心他的一位同工,雅其科拉會成為一反律主義者;路德批評雅氏未能適當地強調基督徒道德的責任。十七世紀時,幾位英國的加爾文主義者也被攻擊為反律主義者。在抗羅宗的頭三世紀中,反律主義者的數目很少,而在十七世紀英國的抗羅宗中,對此卻有相當的恐懼。
就歷史方面來說,面對宗教改革,律法與福音的平衡上,在另一方面來看乃是道德主義與法理主義。道德主義者,或說新道德派如此強調基督徒的責任,以致順服
比信心果實更為重要,認為順服乃是因信稱義的必然因素。法理主義不可避免地破壞了基督徒的得救確知與喜樂,並傾向於以自我為中心、過度檢討自己思想的敬
虔。
道德主義在十八世紀的改革宗教會中如此普遍,甚至發生了幾項強烈的反應。在蘇格蘭有多馬波斯頓(Thomas Boston),以及其他均對抗蘇格蘭教會中的道德主義。在美國由懷特腓喬治所領導的大復興運動,則更為成功地向教會中的道德主義挑戰。
十九世紀達秘的時代主義是另一逃避道德主義的努力。律法被認為是在摩西時代的得救之法,而在新約時代恩典的福音乃是救恩之門。時代主義的實際功效,乃是
走向反律主義,尤其在基督為救主與基督為主間的區分發展上更為顯著。此一區分不但在神學方面是反律主義的,而且在事實上也領導並認定了基督徒道德的鬆懈。
在努力平衡律法與福音上的另一影響,是在巴特的著述中。巴氏著書《律法與福音》,辯論說二者之間有基礎上的聯合,他與天主教的龔漢思步調一致地說,改教
者把律法與福音分得太遠,以致彼此對立。巴特把律法與福音合併,使他與龔漢思如同從一個鼻孔出氣,主張基督徒稱義,一方面是藉著基督的義歸給信徒,另一方
面是由於道德改變的結果,才將它的義注入信徒中。巴特的立場在不知不覺中,反對宗教改革者所說律法與福音的平衡,而走向道德主義;然而他的立場卻影響了福
音派的神學家,如福樂但以理(Daniel Fuller,1925年生)。
今日教會應當重新瞭解十六世紀改教者在他們的信條與神學中,闡述有關律法與福音合乎聖經的平衡教訓;瞭解這些教訓,對於平衡基督徒生活是非常基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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