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內在知識的意義
人乃是有情感的,理智的
和道德的,故有關於神的內在知識。此種知識,並非本乎經驗,得自教導,和從研究推理而來。無可置疑的,人都有這種知識,人乃
生而有他自己的亮光,就能確知某種事物是真實的,無需證明的;也不必有人告訴他,教導他。這種直接的理解,乃稱為直覺,內在的知識,最初的真理,根本的真
理,或謂為信心的法則。但所謂內在的知識或直覺的真理,並非說孩子一生出來即能在他心裡運用這些知識。一個初生的孩子,不會有上帝存在的信念。因為知識乃
是一種智慧和意識上的情態。但知識一字,乃有虛和實兩方面的意義,可能是一種潛存在心裡的情態;而且我們大部分的知識,乃都在這種情態之中。一切藏在記憶
中的事,在心沒有注意它們之前,都是潛存在意識裡面。但這些並非是內在的知識。所謂內在,乃是指知識的源頭。這源頭便是我們的本性,乃是天生的。其次,內
在知識,也非指人一生出來,他心裡即有「各種意念、幻想、模式。和概念」,此乃是洛克(Locke)的臆說;亦非指生而有各種抽象原理或一般真理。所謂內
在知識,乃僅是說,我們對於某些事不侍證明和教導,即知其是真實的。
這些直覺的真理,可分幾方面來看。
一、 在感覺方面
譬如我們都會感覺痛,雖或不知其原因或不知其究從何來,但總會覺得痛。又如我們看到一樣東西,雖或不知其性質如何,但總知其所見之物,以及看見後發生的感想。此乃是直接感覺其為真的事物,乃是從我們的本性,非由人的教導。
二、在理智方面
這乃是不待證明,無需見證,乃為我們知其為真的事。例如,一部分乃比全部為少;在兩點之間,直線乃較曲線的距離為短。這種信念,不是從經驗而來,因為經驗
乃是有限的。我們或他人所感受的結果,不必有其原因。人乃生而有觸覺和視覺,有一種知能,一見而知其原始的根本的真理。
三、在道德方面
人乃生而能辨是非,知其行為應負的責任,犯罪必受處罰,無待他人教導。正如我國儒家說︰「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十手所指,十目所視」,「無所逃於天地之間」。
尤有進者,我們直覺的能力,乃會增長的;而且並非人人相同,可能甲比乙強。有些人的感力,乃特別敏銳,例如雙目失明的人,他的聽覺和觸覺,乃較普通人為
強。在智力方面,也是如此。著者在神學院執教,歷年班上雙目失明的學生,確是這樣。有些人不待證明即能深知;但有些人卻須待證明,才會瞭解。據說在古希臘
數學家歐克理得(Euclid)的《第一書》(The First
Book)裡的一切命題,在牛頓(Newton)心目中,乃一見而知,正如「公理」(axiom)那樣清楚。其次,在我們道德和宗教的本質上,也是如此。
本質愈潔,愈高超,則異象愈清楚,直覺識見的範圍愈廣闊。所以為什麼漢密爾頓(Sir William
Hami1ton)把單純(simplicity)作為直覺真理的特質,其理初非常人所易深知。倘使一個命題,能夠轉化為比較簡單的因素,仍要一個智力強
的人,才能知其為自明之理。所以,僅是無需證明即知其為真的,方是我們所說的直覺的事。
固然這不能一溉而論。在一人視為自明之理,在其他人的心目中,卻並非盡然。可是有若干種必然顯明在人心裡的真理,乃為人心所不容否認的。因此凡是已經成為
公理標準的真理,乃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乃是眾所公認,無可否認的;否則,世界便無放諸四海而皆準,俟之百世而不惑的道理;如此則人間將沒有知識,亦沒
有可信之物。凡是眾所共信,眾所必信之事,乃便為無可否認的真理。所以人所共喻,眾所共信之事,便不容再置疑;否則便不合情理,無可理喻。滔滔天下,蚩蚩
者氓,將無所適從。
乙 內在知識的明證
於此我們要進而追問,上帝的存在,是不是直覺的知識?是不是出諸世人生來的本性;是不是顯明在每人心裡,不容人推諉不信的真理(參羅一章)。易言之,關於
上帝存在的知識,是否有其普世性和必然性?惟於此有一點須特加注意,倘以普世性作為真理的基準,仍須視其真理是否有健全的基礎。例如數千年來,古今中外,
都相信太陽乃是繞地球而行,此種信仰,無疑的乃有其「普世性」,但並非真理﹗還有我國成語說,人雲亦雲,習非成是;許多有「普世性」的道理和傳說,事實上
乃並非真理。
當我們問,神的存在是不是直覺的真理,乃等於問「相信神的存在,是不是普世的和必然的?」倘使人類都相信有上帝,而無人不其存在,是則神的存在,乃
為直覺的真理,此種真理,且已成為人的本性,無人不知道,無人不承認,而且已被視為千古不磨的道理。誠如特土良(Tertullian),他乃生在異教環
境裡面,他認為一般老百姓乃比哲學家有更正確的上帝觀。神學家加爾文( John
Ca1vin)說︰凡是識見正常的人,都必有他們對神的信仰,刻在心裡,不能泯滅,而且流傳普世,幾如刻骨銘心;雖人心悖逆,但即使邪惡不法之徒,終無法
逃於天地之間,終不能除去他們對上帝戰兢恐懼之心。惟現在有一種過於極端的趨勢,以為神的存在,純為一種直覺,從而菲薄一切對於證明上帝存在的學說和論
辯。殊不知要講關於上帝的存在和權威,並不能完全廢棄必要的健全的知識。
但上帝一詞,意義廣泛。照基督教的道理,「上帝是個靈」(約四24),他的存在、智慧、權能、聖潔、公義、良善與信實,乃是無限的、永恆的、和不變
的。這種崇高的上帝觀,乃是人心永難測度的,既非由直覺,亦非從推論,乃須仰賴上帝屬天超凡啟示的真光。誠如經雲︰「深哉﹗上帝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
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誰是先給了他,使他後來償還呢?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
到永遠。」(羅一一33一36)他的存在,是永恆的,是不變的;是普世的,是必然的。普世人類,都要依靠他,向他負責。證諸我國權威的古籍,中國民族,本
有崇高的上帝觀。例如︰
《書經》說︰「天祐下民,作之君,作之師;唯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於畏上帝,不敢不正。」「敬事上帝,立民長伯。」
《詩經》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上天之載,無聲無臭。」「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皇矣上帝,臨下有赫。」「蕩蕩上帝,下民之辟;上帝臨汝,無二爾心,」「維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
《易經》說︰「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
《論語)說︰「獲罪於天,無所禱也。」「不怨天,不尤人,知我者,其天乎?」「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
《中庸》說︰「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
《左傳》說︰「夫神,聰明以正直,而一者也。」「天將興之,誰能廢之?違天者必有大咎﹗」「 天生民而樹之君,以利之也。」
基上而觀,上帝乃是有位格的,乃有道德的屬性,是一位道德的統治者。所以普天之下,在人人的心中,對於神都有一種內在知識,要依靠他,要對他負責。但此種內在知識,有何明證呢?舉要言之,可分兩點作答︰
一、 可證諸上帝的話(聖經)
聖經多次多方曉諭我們,神的知識乃是普世的。羅馬書說︰「上帝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上帝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上帝的永
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
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
帝,……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
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19一32)。聖經一再提示我們,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呼召世人要悔改;警告他們「罪的工價乃是
死」(羅六23);而且他們既已知道有上帝,那就無可推諉。此乃上帝公義的要求。但上帝又是慈愛的,倘使他們能轉離罪行,便可罪蒙赦免。聖經雖說外邦人沒
有指望,沒有上帝;但從全部經文來看,這只是指外邦人沒有正確的上帝觀,沒有得救的智慧;事實上關於上帝的事情,既已顯明在人心裡,藉著他創世的奇工,
「諸天述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普天下的人,必知有上帝;關於上帝的知識,已經寫在人的心裡。
上帝的知識寫在人的心裡,乃較上帝的律法寫在人的心裡,更為重要。聖經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
律法受審判。(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在上帝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
的福音所言。」(參新譯本羅二12-16)所以世人承認有上帝,就是承認我們要對上帝負責。即在外邦國家,都有「十手所指,十目所視」,以及「慎獨」,
「內疚神明」之感,不敢為非作惡。所以「罪」和「責任」的觀念,乃是無聞中外,普及萬民的。此乃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對上帝內在知識的明證。
二、 可證諸各國歷史
一般而論,歷史證明,人類不但有理性的、社會的特性,同時還有宗教的特性。世界人類,不論中外古今,在任何地區,在任何時代,都有若干宗教的存在。每一種
語文,都有關於上帝不和神的意念的字樣。文字乃為人類意識的啟示;倘使各種文字都有神的名稱,便是世人有上帝的內在知識的明證。分別而論,維也納大學原始
人種學。文學教授史密特博士(Dr. Wilhe1m
Schmidt),在他十二卷的巨著《上帝觀的起源》一書中說︰「博考世界各種原始民族的宗教信仰,都有敬拜上帝,獨一至高神的特質。」此非史氏一人之偏
見,綜計有十六位著名人種學家的研究報告,都和史氏有同樣意見。質言之,自古迄今,世界各處,客觀的史實與事象,都為支持史氏學說,以及世人都有對上帝內
在知識的有力證據。
複次,德國神學家艾勃拉氏(J.H. A. Ebrard
)在他所著兩大卷的《辯道學》中,曾對世界一切開化的和半開化民族的歷史作極詳密的考證,也強調人類最初都有對真神上帝的認識。還有許多專門考察研究各國
文化宗教歷史的著名學者,如威廉馬丁 (Dr. William A. P. Martin,如開洛格(S.H.
Kel1ogg),如喬爾奇(E.J.Jarji),以及專治東方文化宗教史的權威學者,密勒(Max Muller)、李雅各(James
Legge)和威廉爵士(Sir M. Monier- William)都不謀而合,有相同的見解。
從印度的歷史來看,我們追溯他們四千年悠久的史程,他們最古的宗教信仰,也有正確的對上帝內在的知識,和現在迷信鬼魔的印度教,完全不同。從埃及的
歷史來證明,他們最初也認識真神上帝。再從人類發源地底格里斯(Tigris)和幼發拉底(Euphrates)兩大河流域一帶原始民族的歷史來看,結論
也是相同。如翁斯德氏(A.T.Oemstead)在其所著《亞述史》(History of Assyria
)一書中說,在最古的蘇美人(Sumerian)時代,他們所拜的阿曉神(Ashur),也是一種對真神上帝的信仰。牛津大學亞述史教授蘭敦博士(Dr.
Langdon)說︰「無論蘇美族和閃族的宗教,都是一神信仰。」
一九二六年費爾特博物院和牛津大學(Field Museum&Oxford
University)合組的探險隊,挖掘巴比倫東北二十五英里之傑姆德那塞(Jamdet
Nasr),發現此乃洪水以前的古城,約在主前三五OO年,毀於火,蘭敦博士並在此發現最古象形文字的古碑,碑文顯示他們乃有對真神上帝的信仰。
最近許多著名的人類學家宣告,在許多原始民族歷史中,發現他們普遍地都有對至高真神的信仰。例如賽伊斯氏(Saycs)在一八九八年宣佈,他在大英
博物院中的三片古代泥版上,發現了哈慕拉比(Hammurabi)時代的文字,寫著「耶和華是上帝」。這乃是他們對真神已有內在知識之明證。他如克萊氏
(A.T. C1ay) 發現在主前一五O O年對尼浦耳的泥版上,寫有「耶和華是造物主」的字樣;「拉珊拉」(Ras
Shamra)的泥版上,也記著腓尼基人有一位「愛爾神」 ( EL,即耶和華上帝),這又證明他們對真神上帝已有認識。
凡此俱為上帝存在以及世人對神內在知識各國歷史事實的明證。
但是從反面來看,有些學者提出兩種意見,反對神的知識是普偏的,並非出於人之本性。概括言之,他們乃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據若干旅客和宣教士的
報告,在某些部落之中,根本沒有絲毫相信上帝知識的跡象。這種反對意見,乃自證其未作深入的研究。有些所謂宣教士可能是社會福音派,甚且支助無神共黨,他
們自己便缺乏對上帝純正的信仰,而且未必是考古學者,其所知的,乃為皮相之見。至於旅客,則更是走馬看花,所見乃更為膚淺;尤其他們是外國人,當地土人不
敢或不願與其深談。複次,他們所見的迷信或偶像崇拜,乃是從原有的純正的真神信仰墮落的結果。關於這個問題,須侍詳論,本人已另撰專書。
第二種反對意見,以為失明及聾啞之人,從未有神的意念,進入其心。究諸事實,乃適得其反。本人在神學院執教多年,在學生之中,雙目失明的學生,乃對
上帝特有敏感,其考捲成績,反比其他同學為優,且為全班之冠,每一位失明學生都如此,絕無例外。例如聞名教會的盲詩人克洛施培(Fanny
Crosby)。她出生六週以後,因眼科醫生的不慎,使她失明。但此乃上帝的奇妙作為。雖此醫生對她終身抱憾;她卻對他始終感謝。因為她深信她的失明,乃
為上帝的特別恩賜,使她不致心力旁騖,且能看到他人所看不到的事。當她十歲之時,她已能背誦舊約最初四書及新約四福音;她在紐約讀書,乃為全院最優秀的學
生。她乃是世界最多產的聖詩作者,她在二十二歲已出版她第一冊聖詩集,以後陸續出版,總計凡八千首之多,現在教會歌頌的詩,大多出其手筆。她在提筆寫詩之
時必先求神賜她靈感,於是詩意潮湧。當她最初得救之時,便深覺有奇妙屬天之光,進入其心靈。當其九十二歲臨終之時,她便看到她一生從未見到的最快樂的事
──她親眼見到她的救主﹗觀此,那些反對論者,以為失明之人,從未有神的意念,乃完全謬妄。
基上所論,可知上帝存在的觀念乃是普世的,因此我們要進論神的觀念,乃是必然的,因為普世性必含有必然性。但是這種觀念的成立,乃與人的本性有關。
於是便有人問,一個心志正常的人,是否會不信上帝,大家認為那是不可能的。但事實卻適得其反,往往讀書明理之人,卻是不信上帝。雖然二加二等於四,無人否
認;但是無神主義者,卻是自古迄今,滔滔天下,所在都是。
此雖為實情,惟究難因此否定事理之常。
一則,人都承認有果必有其因;一部分乃較整體為小,若加否認,乃毫無意義;他乃自己反對他自己所說的話,因為他不能改變事實,乃自證其妄。
二則,有些道理,是不容否認的;若橫加否認,便要違反我們本性的公例;至多僅能暫加否認,卻不能持久。因為一定不易之理,終必伸張。譬如一個鐘擺,
當它停的時候,乃是垂直的;雖可用手使它歪斜,但如放手,仍必回複原狀。又如外在世界的存在,雖可用一種虛玄的學說,加以否認(例如佛教「五蘊皆空」之
說),雖系出於至誠(如著者皈主得救前之沉迷三教);但當一旦釋除其空想,便能恍然大悟。又如當我們的手僵硬或麻木之時,我們會失去觸覺;但卻不能因此便
一概否認手的功能。同理,倘使世人道德的本性,因為受了邪惡或謬妄哲理的影響,以致失常(如共黨),不能相信上帝的存在,或失去其見證;但其麻木不仁,懷
疑不信,不能持久,當其遭遇危險,受到苦難,或是臨到死亡之時(如史太林),便能激動他道德的本性。語雲,「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便是這個道理。很多人
能夠在轉瞬之間,忽爾恍然大悟,從懷疑到歸信,「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這種事例,乃數見不鮮,無論是不學無術的無知小
民,抑或才識超眾的名流學者,或
赫一時的達官貴人,都能轉迷成悟。本人中英著作,每獲中西讀者賜書,述說他們奇妙得救的貴情,甚至沉迷邪道,頑強不信,反對教會,敵擋真道的人,偶於友人
處閱讀拙著,或則忽見白光,從黑暗進入奇妙光明,或則被大力擊倒,痛哭流涕,悔改皈主,且都獻身傳道。(本人深知信心不憑目見,亦非如「猶太人要神蹟」,
但希伯來書第二章第四節說︰「上帝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所以無論是照聖經的真理以及實際的經驗,
上帝的道德律乃是銘刻在人心版之上,乃是不能磨滅的;既有道德律,必有立法者,亦必有執行者;因此世人的品德如何,行為如何,都必信靠在他之上的上帝,並
向他負責。由是而觀,上帝的存在以及世人對上帝內在的知識,乃是直覺的,無需人教的;所需者,乃要知道世人都犯了罪,那就需上帝的話語,以及聖靈的光照,
藉令世人對上帝有更正確的認識,以及和上帝不可須臾或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