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安瑟倫至宗教改革前的贖罪論



  從大貴格利到安瑟倫的五百年中間,神學上對於贖罪論的貢獻無幾。贖罪論有系統的研究,乃是在安瑟倫時期,他開創了贖罪論教義歷史的新紀元。

一、安瑟倫的贖罪論
1、安瑟倫論贖罪
   坎特布里主教安瑟倫,在贖罪論上是頭一個想以和諧、一貫的方法來講述的人。《神為何成為人》(Cur Deus Homo)是安氏劃時代的一本神學名著,他在這本書中將形上學的深度與陳述的清晰,合一爐而冶之。該書的首段證明在寫出的當時,有很多人不明白為何要有贖 罪論,也不明白贖罪論是什麼。此書也指出當時贖罪論多是從基督論這一方面來討論,當作道成肉身之必要性的問題來討論,當時提出幾個如下的問題︰(1)神能 不能用他無所不能的大能力,就像創造天地時那樣容易的力量來拯救人呢?(2)慈悲的神能否乾脆赦免人的罪,不要求什麼來滿足他自己呢?(3)如果需要一個 中保,他為何選擇他的獨生子來作中保的工作,而不揀選別的人呢?一旦允許耶穌道成肉身,就覺得這是一件偉大驚人的緊急事態,才能說明道成肉身的重要。關於 道成肉身的這個問題,就解說了安瑟倫用「神為何成為人」的題目的目的。
   安瑟倫的整個神學思想的立場就是,贖罪的絕對必須,乃是為了要拯救人。安氏特別反對恢復說、付贖價給撒但說,以及基督之死僅僅彰顯神對人的愛,認為此三 說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為這些學說不能適當地解釋贖罪的必要性。根據他的意見,耶穌流血贖罪的必要性,必須根據神宇宙遍在的必要屬性而存在。安氏在神的尊 榮裡找到了耶穌替人贖罪的根據。
   安瑟倫的正確立場,只能以他對罪與滿足的觀念來瞭解。人是神的受造者,應當將自己的意思完全服從神的旨意,當他以背判的心拒絕這樣做的時候,他就是羞辱 了神,並且虧欠了神的榮耀。神的榮耀受了虧損,不拘用什麼方法,這個榮耀都必須收回來,不能因神的慈愛而疏忽了罪,因為這樣一來變得不正規,而且也是不公 義的。只有兩個方法能叫神的尊榮得到衛護,就是藉著刑罰與滿足。神並沒有採用刑罰的方法,因為這樣做就毀滅了全人類,而且也令他自己的目的──愛全人類, 無法達成。於是他選擇了滿足的方法,這方法包括了兩件事︰(1)人向神提出有虧於神的甘願順服;(2)人應當補滿虧欠神榮耀的地方,如何補滿呢?就是要付 上遠超於實際上所虧欠於神榮耀的債。但是縱使最小的罪──得罪了一位無限的神──其重量也超過全世界而無法加以補償。恩賜──安瑟倫視滿足為一個禮物而不 是一個刑罰──超越了一切非屬於神的,只能從神而來,只有神才能做這個真正的賠償,而他的愛,藉著賜他的兒子,來做此賠償。神提供了這個滿足還不夠,他還 必須成為人,就是成為欠下罪債之人中的一員,但他本身沒有罪,他擔當罪債並不是為他自己,只有神而人的這一位,才能夠滿足這些要求,並且顯出神的公義。
   神而人的這一位,必須向神提出人所沒有提出的順服,但這還不足以維持神的尊榮,因為這只是人當盡的本份。在他這方面說算不上什麼功德,可是以一個無罪者 的身份來說,他不應當受苦受死。在他這方面說,絕對是出於自願的,而且為了忠實地履行他對天父的本份,甘願受痛苦與羞辱的死,他才將無限的榮耀交給神。這 就是余德的工作(Works of Supererogation),【注︰此名詞是根據路加10︰35的拉丁文翻譯(quodcumque supererogaveris)。此名詞在中世紀時才被使用,為宗教改革家所摒斥的教義。】此余德叫人得益處。公義要求一白白得來的禮物當受賞賜,但是 天父將其兒子賜給我們,並無任何希求,因為他不需要什麼,因此所得到的賞賜就是叫人白白得益處,並且採取了罪得赦免,以及將來幸福的方式,使得那些按照福 音命令生活的人得到益處。
2、安瑟倫貢獻的評估
   安瑟倫的學說,對於贖罪論的發展有非常重要的貢獻,其真實價值乃在於贖罪論客觀性的事實,並將其重要性奠定於神不變的根基上,這不變的屬性使得神不能夠 容許干犯神榮耀的人不受刑罰。若將之與後來發展的刑罰代替說相比較,就可發現後者之不健全,有下列幾點︰
(1)刑罰與滿足,從神那方面來說是有選擇性的,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說基督在受苦上擔當了罪的刑罰,這觀念是靠不住的,因為基督的受苦被認為是向上帝的榮耀所表示甘願的尊敬,是超逾的功德,能補償 缺少德行的人。這正是天主教將補贖的觀念應用在基督贖罪的工作上。
(3)刑罰代替說一開始就是以私法或習俗原則說到贖罪,是矛盾的。根據這個原則,受害的 一方可以要求他看為適當的滿足,若是這樣的話,為了建立贖罪的絕對必要性,就非公法的觀點所能及。
(4)將贖罪僅限於基督的死,而否認其生活的意義,乃是 偏執一方的。
(5)該說將基督的功勞應用在罪人身上,僅屬外部的交易,並沒有暗示基督與其信徒之間神秘性的聯合。
二、亞比拉的贖罪論
1、亞比拉論贖罪
   亞比拉的理論除了在反對付贖價給撒但上與安瑟倫相同外,其他沒有一樣與安氏同。他認為基督的死不能算做是一種贖價,甚至也不能算做是給神的贖價。亞比拉 也反對安瑟倫所說,神藉著他兒子的死與世人和好的論點,他認為神並不喜悅他獨生兒子的死,作為罪得赦免的根基,而且也不需要這種根基,因為神是愛,不論有 沒有什麼補償,他都準備赦免人,他唯一想從罪人身上得到的就是悔悟,而且他也渴望饒恕那些願意悔改的人;同時我們也可以說,我們是靠基督的血得稱為義,與 神和好。基督藉著取得人性,並為我們的教師與榜樣以致於死,來顯明神的愛,神的大愛喚起了罪人心中對神的愛,並且這是罪得赦免的根基(參路7︰47)。這 新被喚起的愛救贖了我們,使我們脫離罪的權勢,並且領我們進入神兒子的自由中,所以我們順服神是出於愛的動機。如此說來,罪得赦免是在我們心中的愛被挑起 的直接結果,而基督的死只不過是間接的果實而已。
   以上的理論使得亞比拉陷入藉洗禮罪得赦免教義的困境中,如果藉著基督之死在我們心中挑起愛,而使我們得救,那麼為什麼還需要接受洗禮而得救呢?對於這個 問題亞比拉回答說,如果在被喚起的愛心之後沒有洗禮或殉道,我們必須說,我們未持之以恆。這意思就是說,雖然在洗禮之前已經有了被喚起的愛,但若不接受洗 禮,那就還沒有得到罪的赦免。特別在嬰兒洗方面,亞比拉被迫承認罪得赦免與心中挑旺起的愛無關。教義史專家路福斯說的很對,他說亞比拉的論點若不大加改 變,那就無法得到支持。或許因為這個事實,亞比拉有時候會說基督擔當了我們的罪,他的死是為我們的罪而獻祭。
2、亞比拉論點的評述

   亞比拉的理論與安瑟倫的贖罪論是大相逕庭的,他的論點非常主觀,且在他的論點中也缺少了道德的深度與內在的清晰性,而此二者正是安瑟倫贖罪論中的特性。 在亞比拉的理論中我們可以發現今日贖罪論所謂道德感化說的典型代表,這種道德感化說是出自錯誤的原理,說愛在神裡面是統管一切的中心屬性,而忽視了神公義 與聖潔的要求,況且此說也沒有提出基督受苦的適當理由。假如神不要求補贖就赦免了罪,那麼為什麼神還犧牲他的兒子受痛苦與羞辱的死呢?神既然能用其他很多 的方法,來喚起罪人對神的愛,那麼他這樣做豈不是令人懷疑他啟示愛的實際嗎?這種理論剝奪了基督受苦救贖的意義,而將他降低僅僅為一個道德教師,藉著他的 教訓與榜樣來感化人。
三、伯納德論贖罪
   伯納德對亞比拉的理論加以批評,但自己卻沒有提出什麼有關贖罪論的觀點,同時他也不接受安瑟倫的見解。他特別攻擊亞比拉對於基督教理性化的解釋,並且也 反對亞氏所支持基督的榜樣使我們成為聖徒,就像亞當的榜樣使我們成為罪人的論點。他十分願意承認基督之愛的榜樣與偉大,但只是在他救贖的工作上才可以找 到。事實上他這樣的見解與亞比拉相同,是在基督的人類生活與受苦上強調基督的愛,但他在此不僅看見神愛的啟示,也看見基督自己神性具有拯救能力的彰顯。
   伯納德的見解可以說是愛任紐與阿他那修贖罪教義在西方教會的翻版。他說道成肉身就是神進入人間,然而我們必須注意,他並沒有強調道成肉身的外在結果,即 如帶來生命與不朽;他所強調的乃是在人心中的心理影響,即如在人心中啟發出象基督一樣的忍耐與愛心。同時,他並不以純主觀的觀念為滿足,而堅信一項作為主 觀根基的客觀救贖,即天父並沒有要求他兒子死,但接受他自願的死作為祭物,而此祭物救贖我們脫離罪惡、死亡與羞辱,並叫我們與神和好。
四、贖罪論的綜合見解
  在經院神學家中如蘭巴德、波拿文土拉與阿奎納,都受到安瑟倫與亞比拉的影響,他們都從此二人的理論中有所引證,但卻未能將此二人的思想組合,成為一致的理論。
1、蘭巴德論贖罪
   蘭巴德的彼得是以基督的功勞為理論的出發點。基督藉著他敬虔的生活,為自己賺取了功德,不致受苦,反而得榮耀,當他受苦又受死的時候,他是甘心樂意的, 並非為他自己,乃是為著罪人。因此,他為罪人賺得了脫離罪惡、魔鬼與刑罰的救贖,並得進天堂。到目前為止,這些思想都是從安瑟倫而來的,但是問到基督的死 如何影響到救贖的時候,他回答說這是顯明神對人的愛,藉著神對我們這樣的大愛,我們就受感動要愛神,如此使我們脫離了罪,更使我們成為義,當我們脫離罪的 時候,我們也就脫離了魔鬼。
2、波拿文土拉(Bonaventura)論贖罪
   根據波拿文士拉,對於道成肉身的必要性,乃是為了要補償而存有的。僅僅一個受造者是不能為全人類的罪作補償的,而且從另一個族類,也不適宜擔當此任,因 此必須有神而人的一位來作補償。基督藉著他的功勞,就是他藉著受苦而賺得的,作成了此補償。作補償就是向神付上神所當得的榮耀,藉著基督的受苦來完成此補 償,作為安撫神最適宜的方法,這樣,神的慈愛與公義都得彰顯。可是他這種說法是安瑟倫與亞比拉二人的合論,說基督受苦是最合適的方法,因為這最適於在人裡 面喚起對神的愛。論到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波氏遠比安瑟倫解說的更好,他說明基督是教會的頭,他才能將祝福傳遞給他的肢體。
3、阿奎納多馬論贖罪
  經院學派最偉大的神學家就是阿奎納多馬,他比其他任何中古時期的神學家對前輩的神學思想更吸收的完全,因此我們在他的思想中看見安瑟倫與亞比拉的觀念是不足為奇的,而且論到基督贖罪的意見陳述上,他也沒有一致的論點。
   在其意見陳述上使我們想起了愛任紐與亞比拉,他認為在基督人性中可發現一切恩典的豐滿性,因為他是人類的元首,所以他的完全與德行就傳給了那些願意順從 頭的肢體。為一新人的基督,是新人類的原理,我們可從其為教師,並藉其教訓、行動與受苦為人類榜樣的觀點來看救贖的工作。基督的受苦更顯明了神的愛,並在 人心中喚起了回應的愛。
   然而他也有一項更屬安瑟倫的思想路線,也就是天主教會所遵循的。阿奎納主張救贖並非絕對必須,因為神可以讓人類在他們的罪中滅亡;從神的屬性看來,他也 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最合宜的。此外,他還有的意見就是,神不要求任何適當的補償也能救贖人類。他認為在人世間一般的審判官不可能忽視人對律法的干犯,但是在 人犯罪的情形下神能這樣做,因為他本身就是公義的來源,以目前的情形,他是受害的一方;且神本著他自己的意志來決定何者為是,何者為非,並且他無需補償而 赦罪,因為這並沒有得罪什麼人,然而神卻要求一定要他的兒子道成肉身來作補償,因為一個人不能救贖所犯抵擋一位無限之神的罪。
   基督的功德遍及每一個動作、言語上,所以他生活的所有行動,對救贖人的罪都有貢獻,這就是向神提出適當的補贖。嚴格地說,基督的受苦與死是不必要的,可 是卻有個適當的理由可說明,神為何需要基督受苦與死所作成的救贖,理由是要保全他的慈愛與公義,同時確保二者得到最大的彰顯。基督的死彰顯了神的大愛,給 人立下了順服、謙卑、堅定不移的榜樣;基督的死不但救人脫離罪,也為人賺取了稱義的恩典與永遠的福氣,並提供給人抵擋罪有利的動機。
   基督受苦對罪人得救有下列四點的影響︰
(1)藉著賺得救恩將福氣傳遞給罪人;
(2)使神得到非常的滿足,也由於神秘的聯合,使信者蒙受恩益;
(3)為一 甘願的犧牲,使神喜悅;
(4)救贖罪人脫離奴役及刑罰。
       雖然人被魔鬼愚弄成為一屬靈的奴隸,但是魔鬼也沒有權柄要求贖價,所以它也沒有得到這贖價。可是 若沒有洗禮和補贖禮,那麼就算基督超余的恩典有多大,也不能救人,理由乃在於信者與元首耶穌基督神秘性聯合的必要性。
  阿奎納多馬論點的評述
   阿奎納的觀點與安瑟倫的極為相似,可是在某些方面的觀點低於安瑟倫的觀點,主要是未能表顯出邏輯上的清晰度,也未能說出贖罪的必須性是根據神的屬性,他 只說出贖罪僅在乎神的旨意。這種武斷的內容就成為敦司蘇格徒滿意接受說的前身。而阿奎納的觀點優於安瑟倫的地方,乃在於論到刑罰性補贖的觀念,意思就是藉 著刑罰來滿足神的要求;阿氏特別強調基督的功勞,在基督自動的順服與被動的順服間,加以清楚區分,並在神秘聯合的觀點上說明基督的功德傳給了信徒。
五、敦司蘇格徒論贖罪
   阿奎納代表了多明尼加的神學,亦即天主教會公認的神學;而敦司蘇格徒則是方濟神學的創始者。敦氏的神學著作主要是批評性的與消極性的,他沒有像阿奎納一 樣寫下了神學總論,但在他所寫蘭巴德嘉言錄的註釋中,提到了有關基督贖罪的見解。我們可以推測他接受了蘭巴德的贖罪觀,因為他並沒有更正蘭氏錯誤的地方, 而他這樣做為的是讓蘭氏的贖罪觀 ,有更積極建設性的成就。在一些重要的觀點上,他與以前的神學家相悖。
   敦氏使得贖罪觀完全依賴神武斷的旨意。他聲稱,向神提出補贖單單是因為神的要求,是神要的;但是並不是說神一定要這補贖,這完全是神的意外行動。此外他 還主張,縱使容許補贖的必要性存在,那也不一定是說非要採取目前已經實際發生的外部方式(指基督被釘十字架),故提出補贖的並不一定是他,或比受造之物更 大的一位。這樣說來,如果亞當能表現的敬虔一點,那他也可以救贖他自己初犯的罪了;再者;敦氏沒有考慮到補贖的證明,一定要由人提出,不然神也可能接受一 位天使的工作,當做一充足夠用的救贖,因為這全在乎神決定性的旨意。
   然而神從永遠就預定了基督受苦,作為預定之人得救的方法。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難,之所以有特別的價值與果效,只因為事先已預定為救人的方法,且神甘 願視此方法為有效。敦氏否認基督功勞的無限價值,因為他說那是帶有人性的功勞,終究是有限的;然而,由於神旨意的決定,就接受了這些功德為有用的,即一項 與所欠債務相稱的功勞,神也會接受,這就是通常所謂贖罪論的滿意接受說(Acceptilation Theory)。但根據馬金他須,實在應稱為贖罪的 接受說(Acceptation Theory)。

改教時期之贖罪論



 贖罪論在改教家與天主教會 間,未造成辯論的主題,二者均認為基督的死乃在於贖罪,並為一無限價值的贖罪。他們的不同點,主要是關係到基督贖罪的主觀應用,且在贖罪論著重點上也有區 分。改教者所遵循的路線是屬安瑟倫的,雖然在細節上有些出入,但基本上還是同意安瑟倫的觀點;而天主教會雖然同意阿奎納,但卻反應了經院時期對贖罪論猶豫 的立場。
一、改教家對安瑟倫贖罪觀的改進
   在改教者與安瑟倫觀點間,有一本質上的同意,二者均主張贖罪論的客觀性,並且認為贖罪是必要的,但安瑟倫說後者是絕對的,而一些改教者則認為是相關性的 或假設性的。改教者論到中保的條件,認為應當是神也是人,加爾文說︰「如果一定要問為什麼必須(這正是安瑟倫的問題)要有中保來贖罪,那並非一般所說的絕 對,乃是由神的預旨而出,即人得救乃在乎預旨。最好的福祉,慈悲的天父已經為我們預備好了。」(基督教要義,卷二,十二章1節)然而改教家都同意,藉基督 的苦難和受死的贖罪,與神的智慧極其吻合,且是最適宜的;但若說加氏與敦司蘇格徒一樣同意人得救是在乎神武斷的旨意,那又是不公平的了。加爾文所瞭解的神 旨意並非是猶豫的,乃是為他全部屬性所決定的旨意,並且適當地強調基督的贖罪,完全滿足神公義要求的事實。
   贖罪論經改教者改進以後,在幾點上比安瑟倫優越。雖然安瑟倫認為罪在根本上是侵犯了神的榮耀,但是改教者則首先視罪為違犯了神的律法,因此這種侵犯不僅 是一種羞辱,也是一種罪孽。雖然安氏用基督超余的功德來衛護神的榮耀,但是改教家卻認為基督的贖罪乃是一種刑罰性的犧牲,為的是滿足神的公義。這樣一來, 贖罪就從私人權利的範圍中,被提到公共的律法範圍內。
  這意思是說,改教者也反對安瑟倫具有選擇性的「補贖或刑罰」,並且指出補贖不能代替刑罰,乃是說藉著基督的死提供了贖罪,也就是藉著刑罰來贖罪。換句話說,改教家強調基督的死是刑罰性的與代替性的。
   再者,改教家對於基督中保工作中,自動順服與被動順服上有一明確區分,並且承認二者為基督贖罪工作的一部份,這些都超越了安瑟倫。神而人的基督滿足了神 公義的要求,非僅靠其受苦與受死,也是憑著他順服律法,他的贖罪不僅包括補滿以往的過犯,也包括遵守律法為工作之約的條件,因為末後的亞當成就了頭一個亞 當所未能作成的。
   最後,改教家在基督功勞的傳遞方法上,遠超過安瑟倫。在這一方面,根據安瑟倫的見解是著重在外部的與商業性方式上。阿奎納在這點上有些進步,他是強調在 神秘性聯合的重要意義,作為救恩福氣傳達給那些與耶穌基督發生生命關係的人,可是阿奎納沒有對信心接受的行動予以適當的地位。改教家則分享了阿氏有關神秘 聯合重要性的見解,此外又注意到人有意識的作為──信心的作為,藉此,人可以支取基督的義。可是改教家也非常小心,並不將信心說成是稱義的一種功德因由。
二、索西奴的贖罪觀
   索西奴對改教家的贖罪論加以猛烈的攻擊,他試圖把安瑟倫與改教家所瞭解神公義的觀念的根基毀去,他否認神有這麼一種作為罪必須受罰的絕對與不可避免的公 正存在。他認為永久性的公義,僅僅是神道德上的資產,不能在神任何的工作上顯出缺失,而通常所謂與神慈愛相反的公義,並非神內在的屬性,只不過是他旨意的 一個結果;同理,這也可以說神的慈愛與公義相對。這種慈愛不能攔阻他去刑罰任何人,而這種公義也不能叫他不去刑罰他所喜悅的人。
   索西奴的批評是這樣的,他說,若把神的慈愛與基督的功德合併起來,作為和好的根基,是矛盾的。若主張二者中之一還有可能︰(1)神隨便赦免人,或(2) 因基督的緣故赦免人;但你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因為二者是互相排斥的。而二者取一中,索西奴選擇了前者,那就是神白白的赦免人。他也主張說,罪既然是屬乎 個人的,那麼在刑罰上找尋代替者則是不可能的;又說,即使許可這樣做,也不能說基督恰好擔當了律法上的刑罰,因為這好像是說,他死正如許多罪人的永死,然 而他死卻又並非永死,只不過遭到一個有限的痛苦而已。此外,索西奴也主張補贖與歸於的觀念是自相矛盾的,他認為如果基督提出了完全的補贖,那麼就能叫世人 都得釋放,但現在卻又提出神將義歸給人,又說人要有信心才能接受,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索西奴不厭其煩的說,罪得赦免純粹是出於神的恩典,只要根據悔改與順服,唯一的條件就是為罪憂傷,並誠心願意守律法。然而他覺得他必須對基督工作超凡的 意義作些解釋,不然談何基督救贖的工作呢?他說,基督藉著對罪人彰顯信心與順服,乃為得永生之路來救人;藉著在其生活與死亡上的真順服作榜樣,激發罪人過 同樣的生活來救人;在順服以致於死後,藉著複活給予人具體的順服表現當作生活方式來救罪人;藉著賜予永生,並在複活時所得的能力,賜給一切信他的人。神賜 給基督這樣的能力,作為順服他的賞賜。這個理論在基督之死與罪人的得救之間並無直接關聯,使得基督的死不但沒有贖我們的罪,也沒有感動神赦免我們的罪。但 是罪得赦免完全在乎神的憐憫,因為基督得到了能力,在他死之後立刻將永生賜給了相信的人。而索西奴認為,這個死只是有贖我們罪的可能性。
索西奴論點的評述

   索西奴的觀點實不值一顧,乃為古代教會所定罪的各項異端之大雜燴。他是古代伯拉糾主義,相信人生來就是善,並有屬靈能力的複活;是屬嗣子派的異端,即基 督原為人,為上帝立為嗣子的異端;是屬贖罪論的道德感化說,特別強調基督的榜樣生活;也是屬敦司蘇格徒在神裡面武斷性旨意的說法。他這種理論在那些反對贖 罪論代刑說的人中,也沒有得到支持。鑑於此說徹底唯理派的事實看來,這理論完全違反聖經中所啟示的事實,與得救者所經歷的事實。
三、格魯修的贖罪論
   格魯修的贖罪論,實是改教家與索西奴觀點的折中,但明顯可見格氏本身並不如此承認,因為他寫了一本書名為《衛護有關基督贖罪大公性信仰》來反對索西奴。 這是一位很能幹的法律學家的著作,他是根據羅馬法寫的,而索西奴的贖罪論也是根據羅馬法寫的,所以格氏在這本書中指出索西奴在辯論中的破綻。同時,格氏未 能說到索西奴論改教家有關贖罪論的批評,那就是說基督並沒有、也不能夠真的承擔加諸罪人身上的刑罰,事實上,格氏本人也是揚棄改教家的觀念,並且提出了一 個新的理論,他主張,在神裡面並沒有分配性公義的性質,那就是說,不是在每一個特別的事件上都要求律法得到滿足,而是在違反律法的情形下,才一定要藉著必 要的刑罰來得到完全的滿足。與罪人有關的律法,並不是神故有公義的翻版,乃是一積極、絕對的律法(與自然律相反),也是神旨意的產品,藉此神不受任何捆 綁,他可以隨意更改或廢止此律法,而此律法的本身及其刑罰,可以被宇宙的統治者修改或廢除。
   雖然神要律法生效,且有約束力,可是他還保有一鬆弛力,假如是他看為最好的,他才不那麼嚴謹,但必有重要的理由,他才在律法上不那麼嚴厲,這就是格魯修 所主張贖罪論的概念。在嚴謹的公義上來說,罪人是應該死的,甚至受永遠的死亡;但事實上那個處決並沒有嚴格的執行,因為罪人被釋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大 解脫,無需刑罰,且無需嚴格的補贖。格魯修是說到基督提供了補贖,但這不能用嚴格的意義來瞭解,正等於人所當受的刑罰,那只不過是在名義上等於神喜悅接受 了補贖。格魯修說︰「聖父的這種行動只是關係到律法上得到解脫,至於論到罪犯則是得到赦免。」根據改教者教導的贖罪論,在最高的大法官方面在代替性原則上 是有這種鬆弛。根據格氏論基督的受苦,只不過是在名義上等於人類所當受的苦,但他並不承認他所主張的理論是一滿足接受說,根據他的說法就叫人能看出他所透 露的,即債權者無條件地赦免了虧欠他的人。
   這樣一來問題就發生了,神既然有能力,為什麼不乾脆把律法廢除了呢?為什麼基督必須受苦呢?為什麼不完全地取消這刑罰呢?格魯修這樣回答,為宇宙治理者 的神,在同廣大的國度中必須維持秩序。若不用某種方法顯明律法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他抵當罪的聖怒,而就赦免了罪,這對他來說是不妥的。賽德說︰「神兒子的 受苦與受死是表明神恨惡道德上的邪惡,關於此點,赦免那個刑罰乃為穩妥而明智之舉,但論到神及其屬性方面來說,不用刑罰他也可以照樣赦罪」。因此贖罪的必 要性乃是根據宇宙道德政府的利益,所以這種理論被稱為贖罪論的政府說。
格魯修見解的評估
   格氏的贖罪論,一方面表示在某點上傾向改教家的教義。在他的教訓中最低限度表顯了客觀的贖罪,並主張贖罪論之必須,在確保宇宙的道德政府,可是這種說法 在改教家的心中只佔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格氏的見解也與索西奴的見解有密切的關聯,二者均否認基督的補贖為神屬性中所要求的,也就等於說他們反對罪受刑 罰。根據格魯修,可清楚看出基督的死,僅是為人作榜樣,而完全不是懲罰性的,但改教者說,二者皆是。結果,根據格氏的學說,基督受苦僅僅是為了阻止將來的 犯罪,而不能贖過去的罪。
四、阿民念派的贖罪論
   在格魯修的著作出版後,有兩位神學家在阿民念的贖罪見解的形成上,有極大的貢獻,這兩位就是克賽拉斯(Curcellaeus)與林寶 (Limborch)。雖然他們在格氏企圖在索西奴派與教會教義之間從事冒險上有份,但他們並未採納格氏的思想,他們把贖罪的必須性建立在神的屬性上,而 非建立在道德秩序的利益上,是與改教者完全一致,雖然他們在合理的一致性上未能達成理想。
   阿民念說到基督死的見解,認為是一祭物(sacrificial offering);同時又主張,這祭物不應當做為還債,也不應當做公義的完全補贖。即基督的死乃是隨罪得赦免之同時而來的一種東西。在舊新約中,神視赦 免之恩的彰顯與祭牲之死有關聯。基督的受苦與受死被認為是刑罰的與司法的,因此被認為是有懲罰的性質在內。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他擔當了人所應當受的,只不過 是由於神的指定,他的死取代了受刑的地位,如此發生神與人和好的功效,並得到罪的赦免。這意思是說,基督的死並不被認為是代替了刑罰,而改教家則認為正是 代替了刑罰。據阿民念派說,基督的死是一種仁愛的填補,使神的慈愛得到補贖,而代刑的觀念則是低下的。阿民念派在這一點上與格魯修是一致的。
   他們對於改採用的正式贖罪論有幾點異議,茲提重要之點如下︰
(1)基督並沒有擔當一切罪的刑罰,因為基督沒有受永死。在他的情形中,沒有受無窮盡的痛 苦,也沒有受絕對的失望。
(2)如果基督完全地為人贖了罪,那麼就沒有神的恩典所要做的事了。如果神的公義得到滿足,那麼罪得赦免就與神的憐憫無關了。
(3)如果基督達成了一項完滿的補贖,那麼神就沒有權利要求信心與順服,如果他不順服,他也就不能夠刑罰罪人,因為為了同一的罪而受兩次刑罰,這是不公平 的。
   此外,他們認為基督的贖罪是普遍性的,意思就是說,他「為全人類的罪,特別是每一個人的罪,做了贖罪祭。」神差遣基督降世,而基督甘願捨己,就是為要拯 救人類中的每一個人。這個贖罪的在神的意圖上雖然是普遍的,但在效果上卻不是普遍的,因為有很多人滅亡了,但是為什麼呢?一部分的原因應歸諸於罪人的頑 固,不肯接受救贖而挫敗了神的意圖。贖罪的有效運用,完全在乎罪人的意志,而人的意志在許多情況中,常常挫敗神的意旨。
多特總會論限定的贖罪
   多特總會為了反對阿民念派的此項異端,採取了堅定的立場,說基督的贖罪足以救所有的人,但在意圖上僅救那些神所揀選的人,也就是實實在在將贖罪有效地運 用在蒙揀選的人身上。此外,多特總會還主張贖罪有效的運用,並不在於罪人的決志,乃在於神的決定來運用這特別的恩典。藉著聖靈的能力,基督的贖罪在那些基 督為之流血的人的心中與生活中發生效力。他們全都得救了,而且他們的得救完全歸功於神的恩典。
五、掃模學派的妥協贖罪論
   法國的掃模學派(School of Saumur)有一種企圖,就是想將多特總會中強烈的加爾文主義加以修改,並予以緩和,且同時避免阿民念派的錯謬。這學說在亞目拉都的著作中可清楚見到。 亞氏大膽地教導一種假設的普救論,實際上也就是一種普遍的救贖。意即,神事先有一預旨,所有的人只要在耶穌基督裡悔改相信,就能得救;因此神差遣耶穌基督 降世,為所有的人受死;既然見出沒有人能代替,只有人自己悔改相信才能得救,所以神又有一預旨,就揀選了一些能夠接受他恩典的人,也只有這些人能得救。
   結果證明了這學說是靠不住的,而跟從此說的一些人特別強調頭一個預旨,以及以此為根據的普遍救恩,因此這些人就進入了阿民念派的陣營;另一些人特別強調 第二個預旨與有效恩典的必要性,於是又回到了加爾文派的立場,以下幾個人實際上也具有掃模學派的見解,有戴文南(Davenant)、柯拉梅 (Calamy),特別是英國的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在製訂比利時公認信條中,由於特理田與海德格的努力,這種特別的見解經過爭辯後,被駁了下去,才完成比利時信條。

宗教改革後之贖罪論


一、蘇格蘭精華派的爭論(The Marrow Controversy in Scotland)
 

1、新律法派論贖罪 

 
  十八世紀初葉,蘇格蘭興起了一個頗具意義的爭辯,主因是十七世紀盛行的新律法 主義,在蘇格蘭又出現了。這名稱的由來是根據將福音變為新律法的事實,根據此見解,基督為所有的人贖罪,意味著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這樣就將所有的人 帶入一種可能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已經履行行為之約的一切條件,因此將行為之約的舊律法廢除了,所以他的贖罪工作可以稱為我們律法上的義。他既已履行行為之 約的一切條件,他就引入了一個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與悔改。這就構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稱義的根基,而並非是耶穌基督所 歸於的義。這樣一來,恩典之約變成了行為之約,這簡直就是改頭換面的阿民念主義,只是換了一個新名稱而已。 

 
2、精華派論贖罪 

 
  新律法派的立場,在英國受到費薛於一六四七年所出版的《現代神學精華》一書所 反對,等到新律法主義出現在蘇格蘭的時候,此書已經由郝格(James Hog)於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時受到鮑司敦(Thomas Boston)等人的贊助,這些人連同郝格都被稱為精華派(Marrow-men),不久這些人被指控教導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其 實他們被冤枉了,他們乃是反對新律法主義),並且也說他們贊同普遍救贖與普遍赦免的教義。雖然這些攻擊對他們不公平,可是我們必要提出,他們的意思是要確 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給人的保證,這使得他們運用一些令人懷疑的詞句,而自找攻擊。其實他們這些人倒是很熱心的贊成純正的加爾文主義信仰,說基督的死是履行了 救贖之約,為神所揀選的人賺得了救恩;但他們同時也堅持基督贖罪的一般性關係。他們說,基督之死雖然不是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願 意接受他,那麼他就能夠救所有的人,因為他死是為所有的人。神犧牲的愛,使得基督成為人的禮物,並且成為萬人得救贖的恩益,以信心為支取的條件,這就是救 恩普遍提供給人的根基;同時,只有神所揀選的人才是神揀選之愛的對象,也只有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們這樣的信仰立場,於一七二○年被定罪,並於一七三三 年發生了大分裂。 

 

二、施來爾馬赫與黎秋論贖罪
 

1、施來爾馬赫論贖罪 

 
  在施來馬赫的贖罪論中, 我們看到比較新的思想觀念。他完全反對刑罰性的補贖教義。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論及基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贖罪論與以前所提的學說,很少有類似的地方, 他這種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們想起亞比拉的見解。亞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應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強調道成肉身乃為基督最偉大的救贖作為,但是卻沒有 亞氏泛神論的觀念。在海格爾的影響下,道成肉身為救贖中心事實的這種觀念又得以複蘇,為施氏改採納,著重點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 人(archetypal man),為人類完全的模範,他的獨特性在於他具有一項與神聯合的完全意識的事實,並且他也理解到,在他無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類的命運。因為他是第二亞 當,正像第一個真人,被置於更美善的環境中,由於順服而保持完全無罪。他是人類屬靈的領袖,能使所有的人類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與藉 著活潑的信仰,使他人也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這種超越的尊嚴,在神特別與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釋。他進入人類的生命中成為力源,使凡與他接觸的人,都領受 到高尚的生命,並將與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識的內在經驗傳達給人。他的作為是一種創造性的,是一種賜生命,靈與靈的感應。他甘願地受苦與受死,就彰顯了他對 人類的愛,以及他對他使命的奉獻精神,並加深了他給以前遠離神的人的感力,這個見解被稱為贖罪論的神秘說。這種見解完全是主觀的說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 麼贖罪論;此說也沒有論及罪孽,只是解說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來,而這種罪污在他的理論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沒有解明舊約聖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論贖罪 

 
  黎秋在現代神學中的影響 力,僅次於施來爾馬赫,並在今日神學思想中仍具潛力。黎秋的觀點,認為基督是一個人,對我們而言,他只是有神的價值,而他的工作則使得神的稱呼歸之於他。 黎氏否認代替性贖罪的事實與可能性,他聲稱,與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對神態度的改變,並主張,救贖的工作主要是屬於一個社團,只要他們成為被救贖社團的一份 子,並得到它的好處,那麼個人方面則只是次要的。根據黎氏來說,基督完成了救贖,正如他是神完全的與最終啟示的持有者,並為基督徒社團的創立者與支持者, 那就是神的國。由於基督完全信靠與順服的生活,設立了基督徒社團,並藉著他盡忠職守,才使得他能擔當苦難與死亡。然而這個死沒有為罪作挽回祭的意義,它的 價值乃在於繼續挑起人對神的愛的一個堅定信心的事實,乃在於順服至死並勝過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據基督建設天國或為天國的緣故而赦免,因此為了與 道德感化說有所區分,黎秋斷定了一個赦罪客觀的根據。有時他似乎認為基督只是一個榜樣,但這也只是從外表上來看,他主要是藉著集體的精神與生活來追溯基督 的感化,而這種集體的精神與生活,是從主傳遞到他所設立的社團中。

 

三、較為晚近的贖罪論
 

1、新英格蘭神學的政府說 

 
   從新英格蘭的神學歷史中,顯示了在贖罪論上有走下坡的傾向。起初贖罪論刑罰代替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頗被贊同,但是於一六五○年時被一位出名的平信徒賓 昌(Pynchon)所攻擊,他攻擊為滅亡之人受痛苦的教義,以及以此為根基的歸與教義,而他在一六五三年受到諾頓(Norton)的答辯。後白拉梅 (Bellamy)介紹了為後人所知的新英格蘭贖罪論,但本質上只不過是格魯修政府說的翻版,且白氏也否認限定的贖罪,而主張普遍的贖罪。後來有一位霍普 金斯(Hopkins),他同意白氏的見解,並且主張基督的受死並非就是為了罪的刑罰,只不過是有一點代替的意思。此外,一般說來他們都否認基督藉著同自 動的順服賺取功德,認為只有基督的受苦才有救贖的意義。政府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成為最顯著的贖罪觀。此後又有一人叫艾孟斯(Emmons)的,他企圖加上 道德的成份來改善政府說,他強調神的管治乃是一道德的管治,是為愛所趨使的。布須耐爾更進一步的將道德感化說介紹到贖罪論中。

 
2、道德感化說各種不同的形態 

 
  (1)布須耐爾論贖罪 

 
   布須耐爾(Horace Bushnell)他反對贖罪的刑罰說與政府說,但認為前者優於後者,因為該說並未失掉神的公義。布氏不能瞭解基督被釘十字架,藉以所顯明神對罪的恨惡, 以及賜予罪得赦免的恩典,因為他認為二者太過法理化與表面化。未能充份說明贖罪中的道德成份。在他所著《代替性的犧牲》一書中,他反對神一定需要贖罪祭的 見解,而主張,唯一所需要的就是人應當與神和好,並表顯一個愛神與順服神的新精神。他認為,神是自己在基督裡救人,甚至在同的愛子中受苦,因此基督來,引 領了人悔改,叫人與神和好。為了這樣做,基督來必要向人顯明神,並且使人得到新能力,藉此,基督能引領他脫離罪。所以基督來到世間,實際地成為人,進入人 的命運中,遭受到人的抵抗並為罪受苦,服事人、醫治人的疾病,對在患難中的人表同情,藉此,本著他的聖潔與恆久的愛,向人顯明了神。藉著這樣做,基督勝過 了人的抵抗,並得到人的愛,這就是贖罪。基督不但只是人的榜樣,也是在人生活中行義的能力。 

 
   此後,布氏得到了新的亮光,瞭解到神必須得到補贖,於是寫了一本書,名為《赦免與律法》並收回了以前出版的那本書的後半段,代之以自我犧牲、自我贖罪的 觀念。他立下了一個原則,即不論神或人都無法赦免罪人,除非他想要為罪人做一點好事,並願忍受罪人的拒絕或反駁。當人想要赦免一位得罪他的人的時候,他心 中就會產生一種怨恨,攔阻他去赦免人,但是他能藉著犧牲或為犯罪的人受苦來征服這種怨恨。所以神藉著自我犧牲來勝過他的怨恨,如此就成就了一客觀的贖罪。 布氏明顯不知道他已將神的好,弄得低於一個好人的好,一個好人往往還不必藉著特殊的方法來赦免人。 

 
  (2)毛瑞思論贖罪 

 
   毛瑞思(F. B. Maurce)對基督的看法是以亞歷山大的神學形態為出發點,以他為道,並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人或人類的根,如此,基督和人類站在一特殊原始的關係上── 一位永遠的第二亞當。在道成肉身中,基督成為神人間的中保,藉著與他自己的相交,叫人與神聯合。他並不是代替人,乃是人類的代表者,而他的受苦與犧牲乃是 人類所應當受的,且他是人類的根與元首,因而被神接納為一完全的補贖。如此,眾人在基督裡得蒙救贖,並不在乎有否信心,他們唯一需要的就是瞭解有此救贖就 夠了。此說的根據就是基督實際地與人類聯合,這也可以稱為道德感化說,此說支持基督順服的獻祭,可作為我們遵循的榜樣。明顯可見,毛氏的見解也與施來爾馬 赫有關聯。 

 
  (3)坎伯爾論贖罪

 
   坎伯爾(Mcleod Campbell)的學說有時被稱為代替悔改說。坎氏研究過歐文與艾德華滋的贖罪論,並且特別尊重此類神學,然而他卻認為他們的神學有美中不足之處,那就 是說他們的贖罪論太過律法化,沒有充份的反應神的慈愛。他主張,基督替人類向神提出所需的悔改,如此就履行了赦免的條件;基督的工作實際上乃在於替人類獻 上代替性的認罪。這樣,問題就來了,基督的死如何能與代替的認罪有關呢?他說,基督藉著他的受苦與受死,具有同情心地接受天父對世人的定罪,藉此顯出罪的 可怕性;在父神看來,就當作是人完全承認了自己的罪,而這個定罪就被算為神在有罪的人身上所要求的聖潔。此說最大的難題在於沒有任何的聖經根據,並且也難 以理解在一個無罪的人身上會有何代替性的悔改。此外,此說並未能解明罪惡的嚴重性。 

 
3、贖罪論的神秘說 

 
  珥運論贖罪 

 
   在某些教會團體中有一個頗為盛行的學說,那就是首先為施來爾馬赫所教導的神秘說,此說後來被稱為「珥運說」(Irvingian Theory),或稱為「逐漸根除敗壞說」。在結束本章的討論時,我們要看看珥運(Edward Irving)的見解。珥氏為英國最偉大的傳教士,與錢模士多馬是同時代的人。根據珥氏的見解,基督取了亞當墮落後的人性,那就是帶著有生以來的敗壞與有 道德惡傾向的人性,但藉著聖靈的能力,或藉著他神性的能力,能夠不彰顯在任何實際或個人的罪上,並逐漸地藉著他的受苦,來潔淨敗壞的人性,且藉著死將原來 的敗壞完全根除,如此,叫人與神聯合。此種在耶穌身上人性的潔淨,就構成了他的贖罪,結果人得到救贖,不是藉著客觀地獻上挽回祭,乃是憑信心參與基督的新 人性。

 

 

教父時期的拯救論


 從討論贖罪的教義(或者說是藉基督完成客觀的救贖工作),進而討論信徒得到救恩的方法(或說是藉著聖靈的工作,基督功勞的主觀應用),這實是必經的時期。
一、前三世紀的拯救論
   若想在早期教父中尋找救贖工作應用的一個普遍確定、完整與徹底發揮的觀念,實是不可能的。那些教父們的陳述確實是不完全,有時又錯誤百出且自相矛盾。迦 尼斯(Kahnis)說︰「事實顯明,所有奧古斯丁以前的教父教導說,得到救恩的方法,是藉著人的自由與神恩典的合作。」
1、早期教父論信心
   為了與新約所說相符合,人得到救恩的祝福,是「藉著向神悔改與相信主耶穌基督」,這是早期教父所強調的條件,然而,這並不是說他們已經具有信心與悔改的 完滿與適切的觀念。一般認為,信心是接受基督功勞的顯著工具,而且往往被稱為人得救的唯一方法。這種觀念的瞭解,乃包括在認識神的真知識上,並將自己交託 給神,是耶穌基督及其贖罪寶血的特殊對象。這個信心被認為是稱義的方法,而不是靠律法的行為。使徒時代的教父,一再地表顯出這種觀念,又為護教者再度提 出。後期教父,如愛任紐與奧利金,也分享人靠信心得救的概念。而拉丁教父,如居普良與安波羅斯,在強調人完全墮落與因信稱義的必要上,遠超過他們以前的教 父。然而,這不能說有關信心的清晰觀念,在前三世紀中浮出。在他們著重信心上,教父們重複著他們在聖經中所發現的,但當他們說到信心是什麼的時候,則完全 不清楚。一種流行的觀念似乎是說,僅僅在頭腦裡同意真理,但在某些情況中,信心似乎包括自我降服的觀念。然而這與在耶穌基督裡有圓滿得救信靠的觀念還相差 太遠。亞歷山大學派,有時候在信心與知識上相衝突,他們說前者為一初步的階段,一般說來只是對真理的接受;而後者則是較完全的階段,在此階段中才能瞭解二 者的關係。
  此外,早期教父雖然強調神的恩典與信心,作為領受救恩的媒體,可是也顯示出道德主義的色彩,這明顯與保羅的教訓不符。福音往往被描述為一新律法,而信心與悔改有時僅僅被說明為,要倚靠人的意志。這樣,救恩是靠神的恩典,同時又靠人自願地合作。
2、早期教父論悔改
   與信心一樣,悔改也被認為是得救的初步條件。至於悔改一詞之真義為何,則頗令人置疑,這在初代教父的思想中透露了出來。到底悔改僅僅只是一種行動,或內 心的一種狀態,或被認為是人生中的一種改善呢?這些都是不確定的,同時也清楚顯示,當他們說到悔改是一種行動的時候,他們就特別強調悔改者悔罪行為的外部 表現。這些行為甚至被認為有贖洗禮之後所犯的罪的價值,有一種強調善行必要的傾向,特別是捨己的善行,即如施捨、守獨身等等,都具有特殊的功能,與信心並 駕其驅,作為得神恩寵的方法。這種善行的見解,是法理上的,而非福音上的。此種新約基督教道德上的曲解,在人心自以為義上,並在猶太法理主義進入教會開了 門戶上,得以窺見。
3、早期教父中的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
   尚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前三世紀的教父,已經顯示一種向禮儀主義移動的趨勢。洗禮帶著一種赦免以前所犯的罪,而洗禮以後所犯的罪,也能藉著補贖得到赦免的 觀念,在他們中間廣為流行。此外,某人的善行,特別是殉道者所受的苦難,可以贖別人的罪的思想,也逐漸地佔優勢。到這時期的末了,雖然有一些教父不太贊 同,但大多數的教父,卻把一種超余的價值,加諸於殉道者與其代求上。所麥(Sohm)認為,以上的觀念違背了聖經的教訓,且時間會顯示出這兩種根本不同的 思想,將彼此發生衝突,這是不可避免的。
二、教父後期的拯救論
1、伯拉糾論神的恩典
   伯拉糾較早期的任何教父,在論到救贖上更遠離聖經的教訓,甚至可以說是棄絕了聖經的根基,而這根基對早期教父來說,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伯氏又重申異邦哲 學自足的原則,而他對罪的觀念,導致他否認靠神的恩典在基督裡得救的絕對必須性,他說人可以靠守律法得救。他並沒有完全藐視「嗯典的幫助」 (assistance of grace),甚至認為這是應當有的,使履行神的吩咐更為容易。但是他所說的恩典,並不是神使人重生,藉此人心得光照,人意志得到更新,以致向善追求聖潔 的恩典,而只是包括在︰
(1)性善或自然界之美善(good of nature),即人生下來就有自由意志,所以他能行善或作惡;
(2)傳福音與基督的榜樣,二者都與人心並教導得救之法有關。
       神在自然界中所表現的恩惠 是普遍的,且是絕對需要的,雖然能叫人容易得到救恩,但神在福音中的恩惠,既不普遍又不必須。自然恩典對善用自然能力的人而言,是隨處可得到的,因為這恩 典並不直接行使在人的意志上,乃僅是行使在人的悟性上給予光照。此外,人也可能抗拒這恩典的行使。基督教被人認為是一個新的律法,與舊約相比,乃是一擴大 的律法。真正基督徒是認識神的人,相信自己已被神悅納,並順服福音的訓誨,且傚法基督的聖潔,而不是傚法亞當的罪。
2、奧古斯丁論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的出發點,與人本來自然的情況完全不同。他認為,人是完全敗壞的,根本不能行屬靈的善事。他也用客觀的意義來說到恩典,包括在福音、洗禮、赦罪 中的恩典,但他知道這是不夠的,他並且也瞭解到罪人需要內在屬靈的恩典,一種神的靈超自然的感化,藉此人心得光照,意志被更新轉向聖潔。這恩典是神預定的 果實,是按照神主權的美意,而非按著人的什麼功德,白白賜給人的,它是在人的功德之先,神所給的禮物。這恩典賜給人一顆新心,並光照你,叫你的意志轉變, 離惡而就善,且生發信心,使人行屬靈的善事。到人重生之後為止,恩典的活動,絕對是神獨作的,亦即人的得救,絲毫沒有人的功勞成份在內。奧氏有一段時間, 以為人有相信的能力,但後來看到保羅在林前4︰7中所寫的,就不再那樣想了。
   奧氏在行動之恩(gratia operans)與協同之恩(co-operans)間予以區分。前者是在人不願意之前就使其願意之恩;而協同之恩是在人願意之後使其意圖不致徒然的恩 典,且此恩典是不可抗拒的。這意思並沒有強迫的意思,乃是說不可避免地要更新人的心意,以致意志才能甘願選擇正當的途徑。人藉著洗禮接受了恩典頭一部份的 祝福,就是重生,或者說是內心初步的更新與罪的赦免,而這些祝福也有可能失掉,事實上,除非也得到保守之恩,不然二者都無法保守住。
3、奧古斯丁論信心
   論到基督徒生活的開始,以及所有善行的根源,信心都當居首要的地位。奧氏對信心的瞭解,乃在於對真理的理智上的認可,在他所寫對信心的看法中,比較是屬 於高尚理解的觀念。他把一般的信心與基督徒的信心,信基督與在基督裡有信心之間加以區分,認為只有當一個人愛基督,並在他身上有所指望的時候,才真算是信 基督,且基督徒的信心是由愛所成就的,但是奧氏的信心觀念還沒有達到赤子之心那樣完全信靠的程度,而此赤子之心的信心才是真正的得救信心。奧氏認為,信心 在罪人稱義上是有所作為的,因為他說人是因信稱義的,那就是因信心得稱為義。但奧氏並非是以純辯論的性質來瞭解因信稱義,雖然包括有罪得赦免的意思在內, 但是並非是因信稱義的本質。在稱義中,神不僅宣佈,也是藉著改變罪人內在的本性,使著罪人成為義。奧氏在稱義與成聖之間未能作一清楚的分別,實際上他是把 後者包括在前者之中。奧氏神學思想的主要特性,就是把所有的事都歸於神的恩典。
4、半伯拉糾派論神的恩典
   半伯拉糾派採取中間立場,否認人的完全敗壞,但承認不用神恩典的幫助,人也可以作成得救的工夫;雖然神的恩典能夠光照人的心,並能扶佐人的意志,但人的 自由意志則總是不能妥協。事實上二者在救贖的工作上,是彼此合作的。神的恩典雖然是普遍的,能為所有的人得到,但是必須在適當運用自由意志的人的生活中, 神的恩典才發生功效。嚴格地說,決定其後果的乃是在乎人的自由意志;相信或繼續相信,乃在乎人,只有為增強信心的時候才需要恩典,根本沒有不可抗拒之恩惠 這回事。伯拉糾主義被迦太基會議、以弗所會議、奧蘭治會議定為異端,這些會議也反對半伯拉糾主義,使得奧古斯丁主義在教會中大獲全勝。
5、奧古斯丁見解之修正
   然而這並不是說,奧古斯丁的見解沒有受到修正,他本人的教訓包含著與人絕對倚靠神恩典的觀念相衝突的成份在內,並走向禮儀主義與行為之義,茲提數點如下 ︰
(1)有時靠教會及其聖禮來得神的恩典。
(2)認為在赦罪與重生上,可能會再失去神的恩典。
(3)對救法真正如此基要的因信稱義的教義,被說明為很難與 白白恩典教義相協調。
        神白白賜給的恩典,主要並非在於罪得赦免上──事實上這乃是奧氏思想中的一個細節──乃在於重生,而將神的恩典注入人心中,使人能夠 行善事,並賺得永生。信心所以被稱為義,並不是它支取到基督耶穌的義,乃是因為信心是由愛所促成的。人在恩典的工作與信心的恩賜之前,無功德可言,但是當 重生恩典與信心在人心中作成的時候,他的行為才真正是功德的行為。因此根本上說,恩典只不過再一次使人能賺得救恩。
   以上所說的這些內容,實在不是奧古斯丁思想的主流,乃是教會中之一些人急於把握的思想,更屬於支持半伯拉糾主義的教訓。在奧古斯丁與半伯糾主義間的抗 爭,為時已久,表明了對預定論、人的完全敗壞,以及不可抗恩惠的強烈抵抗。最後為教會所認可的信仰立場,乃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西波格 (Seeberg)在其所著《教義史》一書中說︰「唯獨靠恩典的教義佔了優勢,而預定論卻遭到遺棄。預定的不可抗拒的恩惠,被洗禮的恩惠所驅逐。恩典的教 義與流行的天主教發生了關係,由於高舉善行,就成為得神恩典的目的。」(卷一,382頁)
6、教會中發生的不良影響
   在教會中有些影響正活動著,就是以恩典為所有屬靈祝福的恩典教義,與產生善行原理的信心教義相衝突的影響正活動著;另一些影響則引誘人高舉外部的行為, 並堅持此行為的功德性,且忽略救恩的主觀條件,而強調行為。以下數點值得特別注意︰
(1)有一種把信心與信仰純正混為一談的趨勢,以為相信僅僅是主張一信 仰純正的信條而已,而將注意力集中於一系列的教義上,只需要理智上的同意,但是卻遠離了作為一個人對神態度,並能結仁義果子的信心。
(2)善行與自律深受 推崇,且往往被描述為能補贖信徒之罪的適當方法。
(3)許多教父在神的吩咐與福音的輔導間作一區分,因為前者絕對約束所有的基督徒,至於後者履行與否則無 關重要,但對於那些遵守的人,則必得大賞賜。此乃為了修道院主義的好處,才作此區分,意欲將人特殊的階級成為聖潔,這就是他們勤於外部行為的原因。
(4) 崇拜聖徒、依靠聖徒的代求,特別是依靠童貞女馬利亞代求的習俗有增無減,證明了對救恩屬靈的涵意有害無益。這就導致外部的行為主義,並靠人的行為。基本的 觀念就是說,聖徒有了過剩的善行,可以轉讓給他人。
(5)有一種靠洗禮而得救的觀念不斷增強,這種觀念就是說進入除此以外別無救恩的教會。
      東方教會對於不受洗禮而能得救的可能性,大表懷疑,而在西方教會則是絕對否認不受洗而能得救的觀念,甚至奧古斯丁也教導說,沒有受洗而死亡的孩童是滅亡的。

經院時期的拯救論


當我們來到經院時期的時候,關於得救程序的主要內容,即如恩典、信心、因信稱義、功德、與善行,我們看到許多各種不同的見解。一般說來,雖然在經院學派中顯示出半伯拉糾主義的傾向,但是教會的立場還是溫和的奧古斯丁主義。我們要簡略地看看這些主要的思想。
一、經院學派的恩典觀
  有一點 我們看出,在經院學派中盛行的見解,就是同意奧古斯丁派,而不同意伯拉糾與半伯拉糾派的見解。雖然後者說開始有信心與繼續有信心,乃在於屬血氣之人的能 力,可是一般說來,經院學派都主張人若沒有神充足恩典(Sufficient Grace)的幫助,是無法有信心的。這就與奧古斯丁的思想同出一轍,可是不那麼完全,因為奧古斯丁說還必須有有效的恩典(Efficient Grace)。在經院學派當中,關於恩典的題目,沒有普遍一致的見解。蘭巴德彼得的見解與奧古斯丁的見解,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廣被接受。蘭氏認為解釋恩 典的性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但是他寧願傾向於恩典乃為在人裡面行使的超自然能力,並在行動之恩(使人以信心轉向神)與協同之恩(與人意志合作,發生預 期有效的結果)之間加以區分。唯有前者是最先賜給人的(只有前者是沒有人的行動而在人心中作成的),並且純粹是白白賜給人的恩賜。再進一步所賜給人的恩 典,乃在乎人意志的同意與合作,不然無法得到。人的自由意志是唯獨靠神恩典的協助,才能有所活動,並且獲得預期的效果。
  哈勒之 亞歷山大的說法,與蘭巴德彼得是相一致的,但是他又提出另一個區分,就是經院神學的特性,他說到白白賜下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ns),施贈的恩典(gratia gratis data),與使人蒙悅納的恩典(gratia gratum faciens)。阿奎納多馬以不同的意義來使用這些名詞,因此就決定了這些名詞後來的用法。他雖然使用「使人蒙悅納的恩典」這個名詞,是指著一切超自然 的輔助,目的是叫領受者本身得到補贖,但他卻把「施贈的恩典」這名詞,僅限於白白的恩賜,目的在為別人的好處,而非求領受的好處。論到「使人蒙悅納的恩 典」,他在「運行的恩典」與「協同的恩典」之間作一區分。前者更新人的意志,而後者在合作上予以輔助;前者可稱之為充足的恩典,而後者可稱之為有效的恩 典。
二、經院學派的信心觀
   在經院時期,有一普遍的傾向,就是以知識為方式的信心(僅對真理的同意),與屬靈情感的信心(能夠產生善行)間有所區分。蘭巴德彼得在此作了三項區分, 即信神、神的信實與基督徒的信。前兩項實際上的意思是說到一件事,那就是接受神所說的為真實;但後者是指深一層的信心,藉此信心我們才能與神有交通。蘭巴 德彼得說,信神是一件事,也就是信他所說是真的,與在神裡面有信心是另外一件事,那就是說,相信他就是愛他,到他那裡去就近他,並加入基督身體中成為肢 體。他也在相信信經、教義的信,與因信稱義的信之間作了一個區分。
  在蘭氏之後,通常理智的信與為愛所形成的信之間又有所區分,此外,又特別宣稱理智上的信是為稱義作準備,只有為愛所形成的信才是使人稱義的信。同時,作神甫的認為,叫信徒無條件的服從教會的權威,乃是信心主要的特性,所以有些神學家就鼓勵這種觀念。
三、經院學派的稱義與功德觀
   奧古斯丁對稱義與成聖的混淆,不但未加以澄清,反而為經院學派更為加強。他們的一般教訓就是說,神將成聖之恩注入人的心中,使著人得稱為義。在神那方面 包括成聖之恩的注入與赦罪,在人這方面包括藉著信心與懊悔,將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轉向神,當然,那最後的一部份並不包括嬰兒,因為在嬰兒裡面完全是神的工 作,如此一來,因信稱義僅僅包括恩典的注入與原罪的赦免。
1、經院學派論稱義
   經院學派一般都同意在稱義中所包括的,但卻從未想過基督之義是僅僅歸給罪人的,然而,在稱義中各不同本質的次序決定上,則意見各殊。根據阿奎納多馬,最 初是有恩典的注入,然後才有自由意志的轉向神,其次是將自由意志轉向抵擋罪,最後是罪得赦免。而哈勒的亞歷山大與波拿文土拉卻主張另外一個次序,即轉離 罪,恩典的注入,罪得赦免,與自由意志轉向神。但恩典注入的那一剎那,人就生發懊悔之心,罪就被恩典逐出。
  敦司蘇格徒則有完全不同的見解,他所瞭解的稱義包括兩項神的工作,那就是罪得赦免與藉成聖之恩內心的更新。實際來說,二者雖是同時的,但在次序上來說,罪得赦免在恩典的注入之先。
  經院學派說稱義是立即的作為,但是天特總會卻說稱義是逐漸增進的。關於稱義之恩的確保,阿奎納主張這並不是一般信徒所共有的,必須根據恩典的外部表記,才能夠得到合理揣測的滿足,也只有那些為宗教緣故有所作為或多受苦難,又藉著特殊啟示的人,才能得到稱義的確信。
2、經院學派論功德
   與自由恩典教義並行,並關係到稱義的,就是其次的功德教義。德性的功德素質,特別是在善行上所表顯的,在中古世紀非常盛行,幾乎沒有任何著名的經院學派 神學家反對。阿奎納多馬將功德分為兩類,就是「賺取的功德」(Merit of Condignity),嚴格的公正上來說,得報賞是應該的,並且這功德唯獨屬於基督;與「施贈的功德(而非賺取的)(Merit of Congruity),意思就是人能給予賞賜並且人也能得到這功德。然而他的門人多馬派卻更為極端,主張一個人在稱義之後,由於神恩典的幫助,才能得到賺 取的功德,那就是使他在神面前有所作為、在神身上有所要求。敦司蘇格徒的弟子否認此點,但主張在稱義前的善功,可以得到一致的功德,且根據這個而能得到恩 典的增進。他們主張神性的完全,使得神不得不將人所賺得的恩典傳給人。
3、天主教拯救論最終的型態
   天主教論神恩之應用與支取上,採取了下列的形式。在教會之內所生的孩童,就已接受了重生的恩典,包括在洗禮時恩典的注入與罪得赦免。然而,在後來受福音 感化的人,也領受到充足的恩典,那就是聖靈的光照悟性,並加強意志;他們能抵抗,但也要順服神的工作,並隨從聖靈的引導。藉著順服並與神合作,他們為稱義 之恩預備自己,此種預備包括了下列七種成份︰(1)同意教會所報導的真理;(2)看見自己有罪的景況;(3)盼望神的憐憫;(4)開始愛神;(5)憎惡 罪;(6)決志遵守神的誡命;與(7)願意受洗。
   清楚看出,信心在此並沒有佔重要的地位,但卻與其他的預備程序相協調;信心只不過是對教會教義作理智上的同意(fides informis),並且是僅藉著愛所分賜的恩典(gratia infusa 即澆灌的恩典,藉此成為由愛所形成的信心),而得到稱義的能力。這稱義的恩典才是稱義的根基,為七種預備程序中的首要項目。
   在此七項預備程序之後,因信稱義就隨著洗禮而來。稱義在乎於恩典的澆灌(超自然的功德),然後才有罪得赦免,而此赦免的多寡程度又與實際上勝過罪的程度 相稱。稱義是白白賜予的,而非靠那事先預備項目而賺得的,並且是藉著守誡命、行善事來保守稱義。在澆灌的恩典中,人領受了超自然的能力作善事,如此本著基 督所賺得的功勞,才能得到所有其他的恩典和永生。因此,神的恩典再一次地使人賺得救恩,但卻無法確定這稱義的寶貴恩賜,將持續到多久,可能因不信或犯什麼 大罪而失掉;然而,因為補贖之禮,包括懺悔、認罪、赦罪與補贖的工作,則又重新複得。罪孽與永遠的刑罰,藉著告解(罪得赦免)得以免除,但罪的暫時的刑罰,只能藉著補贖的工作得以消除。

2014年2月8日 星期六

改教與改教後期的拯救論

一、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路德馬丁從事宗教改革,是基於以下兩個理由︰
(1)在天主教會中所發展補贖禮 的教義體系;
(2)與天主教有關的贖罪券之販賣。
        路德本人從前也是從事補贖的工作,但當他讀到羅馬書4︰17的時候,聖經的真理就對他發出了亮光,謂人唯 獨因著信才能夠被稱為義;他也瞭解到馬太4︰17所要求的悔改,與天主教所說的補贖工作毫無關聯,乃在於內心真正的憂傷,而且唯獨是由神的恩典所結出的果 子。於是他瞭解到悔改實際重要之點,並不是私自在神甫面前認罪(這在聖經中沒有根據),也不是由於人所提出任何的補償,因為神是白白的赦罪;乃是為罪而從 內心中發出的真正憂傷,並誠懇地願望過一新生活,且在基督裡願意得到神的赦免之恩。因此,路德再一次地以救恩的教義,作為罪與恩教義的中心,並且宣稱唯獨 因信稱義的教義,乃是「教會存在的重要條文」。結果,宗教改革拒絕了中古世紀的一切神學,即如贖罪券、補贖禮、告解禮、餘功,以及人為功德的教義。
1、路德論信心與悔改
  論到路德所提信心與悔改的關係,學者的意見不一。黎秋主張,路德最初認為信心 是悔改的果實,但後來路德又認為悔改是在信心之前,且此悔改是因律法而發生的。但是利普修(Lipsius)不承認這種觀念的改變,並且主張說,路德總是 認為刑罰(poenitientia)包括痛悔(由律法所造成)與信心(一個人憑信心來接受耶穌),二者都是將罪人引到神面前的初步工具,因此還沒有成為 與基督聯合的前題;同時可以說,在路德的早期生活中,他反對天主教因功稱義的教義,使令他強調真悔改是信心的果子;在他後期的生活中,他又遭遇到反律主 義,此主義說在真信心之前一定要有補贖,但是路德總是認為得救之法包括為罪憂傷、信心,以及奉獻給神的生活,這個次序為早期的信義宗神學家所保留,也是教 會信條的標準。
2、信義宗的拯救次序
  信義宗的拯救次序,首先僅包括三個因素,但在十七世紀中,由於偉大信義宗神學 家的發揚光大,就加以詳細論述。他們的拯救次序很牽強的以徒26︰17─18作為根據,這裡面包括有呼召、光照、改宗、重生、稱義、更新與得榮。在所有生 活在福音之下的人們,藉著洗禮或聖道的傳講,接受神充足的恩典,藉此聽福音的人在重生上不致於抵抗神的恩典。此後在路德宗的拯救論中出現了神人合作說,拯 救的次序如下︰出生於基督徒父母的孩童,他們不能抵抗神的恩典,所以在洗禮時就得蒙重生並領受神的恩賜;而成年人則是以有效的恩召被召,光照他們的心思, 加強他們的意志,使他們不致抵抗神的恩典,如果他們不抵抗聖靈在呼召時的工作,那麼他們就會為罪憂傷而得重生,並且神要將信心的恩賜賜給他們。他們藉著信 得稱為義、罪得赦免,被稱為神的兒女,與基督合而為一,被聖靈更新,最後得著榮耀。
  此外,信義宗拯救的次序是以信心與悔改為中心。嚴格來說,呼召、悔改與重生僅 僅是預備工作,為的是要引罪人到基督面前,直等到罪人憑信心接受基督的義,神才赦免他的罪,使他脫離律法的咒詛,收他為神的孩子,並使他與基督耶穌奧秘的 身體有份。雖然這往往是一般所提出的拯救次序,但與後期的信義宗神學卻並不相同。
二、改革宗的拯救次序
  在改革 宗神學中,拯救的次序是採取不同的方式,這是由於加爾文一貫地以神永遠的揀選,並在恩約中以神秘聯合為出發點的事實。加爾文的基本立場就是,除非人與救主 有生命上的聯合,不然他就不能得到基督的祝福;既然拯救之恩的初步祝福,是以與基督聯合為初步條件,那麼基督給教會的恩賜,以及他的義歸給信他的人,都是 在上述之先了。在和平會議中,就有關基督和父所賜給他的人之間,已經樹立了一聯合,由於此聯合(法理上的與神秘上的),所有救恩的一切祝福都屬於在基督裡 的人了,而他們藉著信心就可以支取救恩中的福氣。
  從此基 本的立場又演變出幾項特點。選民的救恩不能在毫無真實性的方面加以理解,因為他們從永遠就在基督裡,並且由他而生;基督是他們的頭,他們是他奧秘身體的肢 體。重生、悔改與信心,不能僅認為是預備的階段,而與基督的聯合完全無關;也不能認為是人應當履行的條件,而由人憑其自身完全或部份的能力達成。重生、悔 改與信心乃是恩約的福氣,是從與基督神秘聯合所產生出來的,並且是基督給教會的恩典。論到補贖,改革宗改採取的立場是與信義宗有別的。加爾文認為悔改是在 信心之先,但僅僅是一恐懼害怕的心理,而法理上的悔改不一定使人有信心,也不能被認為是為信心的一絕對預備;他強調,從信心發出來的悔改,只能在與基督的 聯合上才能得到,而且此悔改是一直不斷地存在於人的一生中。此外,加爾文並不認為在悔改中包括痛悔與信心;他承認在悔改與信心間有密切的關係,但他卻並不 考慮沒有信心就能有痛悔的事;但他也指出,聖經是清楚將此兩項分開,因此在救恩的程序中,痛悔與信心都有其獨立的意義。
  然而, 加爾文與路德在救恩的程序上雖有所不同,但是論到因信稱義的性質與重要性,則兩個人都同意此點。他們二人在反對天主教上,都認為因信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 並且以法庭上的行動來說,稱義並沒有改變人內裡的生命,只是改變了罪人在神面前司法的關係。他們並沒有在信徒本身的義中,找到稱義的根基;信徒被稱為義, 非由於他們有生以來的義,乃是唯獨在乎耶穌基督所歸給的義,這個義就是罪人憑信心所支取的。此外,他們都否認稱義是神漸進的工作,而堅稱此稱義是立時的, 且是立刻完成的工作;並且主張信徒能確實知道他自己從永遠憤怒、被定罪的環境中,遷入到蒙神恩寵、蒙神接納的環境中。
  信義宗神學並沒有對上述的立場表示堅守的態度,有時信心被認為是重生的基本工作;而且一些中間派的神學家,則以耶穌基督所注入的義,作為因信稱義的根基。
三、阿民念派的拯救次序
1、阿民念派的救恩次序
   阿民念派教導,神將普遍的恩典賜給人,此恩足夠叫罪人相信並聽從福音;而且藉著傳道所臨到他的呼召,只不過在悟性與瞭解上發生道德上的影響。假如人同意 了這真理,並信靠神的恩典,聽從基督的吩咐,那麼他就領受了更大、更多的神的恩典;他稱義是由於他的信心,如果他能堅忍到底,就能有份於永生。
2、掃模學派救恩次序的見解
   掃模學派與阿民念派是走著同一路線。此派的代表是凱麥倫(Cameron),他教導說,人的意志總是在瞭解之後,因此在重生與悔改上,首先需要內心有效 的光照。說,在人的意志上,根本沒有屬乎聖靈超自然的直接工作。此派中尚有一人培恩(Pajon),他主張神特別恩典內在的工作是不必要的,並且說神呼召 的有效性,乃在乎與外部環境的一致性。
3、新唯名派的見解
   以上所提阿民念派的見解,導致了救恩程序的說明,就是在英國為人所知的新唯名主義。根據新唯名派的見解,基督已經替所有的人贖罪,那就是使所有的人都能 得救,並且把他們帶入一蒙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完成了這個工作,藉著他滿足了舊律法的要求,這舊律法就是工作之約的律,並且以新律法代替了舊律,而此新律法 就是恩典的律,是藉著信心與改宗來滿足恩典的律,雖然有時候並不完全,但這乃是悔改罪人的真順服。基督的此項工作,可以稱之為罪人法理上的義,因為它是滿 足並廢止舊律的工具。但從福音上得來的義,包括對新律法的順服,那就是信心與改宗,作成了罪人因信稱義的根基。此種唯理派的傾向,至終在自由主義(新派) 中找到了歸宿。新派承認基督只不過是一偉大的先知和教師而已,他傳揚神的真理,並以他的死來印證;為了獲得永遠的救恩,人們必須追隨他的榜樣。
4、衛斯理派的見解
   衛斯理派是阿民念派中較為敬虔的一形式。此派反對逐漸改宗的概念,對長時期的痛悔後,黑暗消除,光明進來,疑難完全轉變,而得知完全得救的觀念加以否 認。衛斯理派的思想,是集中在對福音宣傳的努力上︰藉著傳揚律法將罪人打倒,並將他拖到深淵的邊緣,叫他心裡恐懼戰兢;然後立刻將之放在榮耀的救贖福音之 前,並懇求他用信心接受耶穌基督,使他從永遠的滅亡中得救。如此接受基督的罪人,在一剎那之間,從最大的愁苦中而進入好像被提的情景中,脫離了極深的愁 苦,而進入超越的喜樂中。此突然的轉移,帶來了一種得救的確知。許多衛斯理派的人士主張,還有第二次的根本改變,若想完全成聖,這是一定要有的。
四、救恩程序的次要見解
1、反律主義派的拯救論
   反律主義派對基督救贖的主觀應用上加以拒絕,他們在基督所獲得的工作,與聖靈將救恩祝福應用在人身上的工作間,未加以區分;但是說到基督已經作了那應當 做的事,就好像不但將我們的罪孽,就連我們的罪污都給擔當了,所以我們得稱為義、重生、並成聖──簡言之,我們在他裡面得以完全。由於這個事實,人在主觀 方面說是為義的,並在基督裡成聖,而在他裡面唯一要作的就是相信,那就是他要瞭解一個事實,他可以確實知道神並不看他為罪人,乃是看他為一個信者。所說他 的罪,也不是真正的罪,只不過是老舊人的活動而已,且此罪也不能算是信徒的,因為他已經脫離了律法,在基督裡得以完全,在神的恩典中得著榮耀。有時候,反 律主義者所說的比這更進一步,就是他們聲稱,基督並沒有真正賺得救恩,因為救恩在神的計劃中早已經預備妥了,他只不過是彰顯神的愛而已;而相信的意思只不 過是將神抵擋我們的怒氣的虛假觀念擱置一邊。這樣的觀念在重洗派、自由派,以及在英國與新格蘭州一些派別中頗為盛行。
2、神秘派的拯救論
   在德國、英國與荷蘭,有大多數的傳道者興起追求基督徒經驗的本質,並且強調真信心就是經驗的事實。他們詳述,作為一個真信徒之前,必須有經驗。他們這樣 做,根本上不是視聖經為引導,乃是以個人經驗為根據。他們主張律法當傳給萬人,但福音只能傳給某些「有資格」的罪人。在一個人還沒有真正成為神兒女之前, 必須先被帶到律法的恐懼之下,必須經歷痛苦的掙扎,必須覺知良心控訴的痛苦,並且預期感覺到必須受永刑的恐懼,若沒有聖靈特別的許可,他們是無法相信基督 的,就是他們信了,那信心在最初也只不過是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飢渴慕義的信心。這信心是先有的,並且是稱義的條件;為了得稱為義,罪人要憑著這個信心才 能靠賴基督。這個逃往耶穌基督避難所的尋找的信心,不能立刻變為確實有把握的信心,這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距離,且須在經過許多波折之後,經過各種的疑惑、掛 慮、不確定之後,並且經過許多屬靈的掙扎之後,信徒才能得到得救的確信──這只不過是少數幾個蒙揀選的特權而已。這個確信往往用一種特別的方法臨到人,如 一個聲音、一個異象、從聖經來的一句話,以及其他類似的方法。

教 會 論

                                          一、初代教會時期
1、早期教父的教會觀


  有關教 會的教義,在基督教早期的文獻當中就有其根基了。在使徒時代的教父與護教者的文獻中,論到教會通常被稱為神產業的代表者。雖然說到神的子民為真以色列人, 但是在歷史上的預備時期,卻往往不被人所瞭解。甚至在第二世紀,關於教會的觀念,也都有些可以覺察出來的變遷,那乃是由於異端的興起,使得真正大公教會外 部的特性顯露出來。因為這樣的結果,大家都特別強調外部的特性,以茲區別何為真正的大公教會,結果教會被認為是一個外部的組織體,為使徒繼承者之主教所治 理,並且擁有真正的遺傳。這種觀念頗為流行,認為世界所有普遍的教會,都是地方教會,也都有地方教會的歷史性,但是這個地方教會,不能被視為一分離的團 體,應當被視為普遍教會的一部份,只有這些分離單位的教會對大公教會盡忠、服從時,她們才被認為是真教會。

 
2、其他派別的教會觀

 
  可是在 其他派別裡,他們特別強調教友的聖潔,以此聖潔程度來定奪教會的真偽。主張此學說的人,就是第二世紀中葉的孟他努、第三世紀中葉的諾窪天,與四世紀初的多 納徒派為代表,主因是由於他們反對教會逐漸的世俗化與貪愛世界而產生的。孟他努派的領袖,猛烈地攻擊教會的鬆弛與世界化,並且堅持苦修的生活習慣,他們說 受洗以後所犯的大罪是不可赦免的,但是他們卻也說,藉著殉道能夠補贖大罪。諾窪天派並不同意孟他努派的說法,但卻贊同、遵循追求教會的聖潔,他們主張教會 沒有權柄赦免那些受逼迫而否認神信仰的人再加入教會,但卻發現有些主教接納這些人入教,並重新給予施洗。多納徒派在羅馬皇戴克里先迫害的時代,也有這樣的 趨勢,他們有力地堅持教會懲戒,與純潔的教友製度,反對靈性上有缺失的人作他們的牧師,拒絕政府干擾教會;但同時他們卻又力求皇帝的恩寵。

 
3、教父們的教會觀 

  教父們 對於這些派別非常反對,並且強調教會的主教製度。居普良是特土良的學生,是頭一個倡導教會主教製的人。他認為,主教是由主自己所選召的,是使徒真正的繼承 人,並主張根據馬太16︰18節,教會是建立在主教上,而主教是教會絕對的主宰,至於決定誰屬於教會的權力完全在乎主教,某人犯罪後想重新加入教會也是由 主教決定;他是以神祭司的身份來領導教會崇拜,並以那個資格來獻祭。居普良是頭一個教導牧者有真正祭司職份的人,按他來說,主教可以成立一個教團,召開主 教會議,如此可代表教會整體的合一,他乃是以主教的合一作為教會合一的根基;他同時也主張各主教間地位的平等,並不將優先權讓給羅馬的主教;並稱背叛主教 就等於背叛神,任何人不服從主教,就沒有資格和教會來往,結果那人的得救也遭到懷疑,而真正的會友總是在教會內,教會以外沒有真正的救恩。這種的教會觀使 得居普良否認異端所施洗禮的有效性,很明顯地,對他來說,一個在教會之外的人,不可能吸引別人到教會來,而且他相信只有教會領袖才可領受聖靈──因他只有 在教會內才分賜給人──才能將赦罪之恩分賜給人。這樣,居普良是首先發表大公教會觀念的人,清楚地包含所有基督教會的各分支,並且藉著有形的與外部的合一 聯繫在一起。一位神學家說︰「這是居普良導致教會錯謬與腐敗更深一層的貢獻。」 

 
4、奧古斯丁論教會

 
  奧古斯 丁的教會觀也是在以上所說的思想範圍內,他與多納徒派之思想間有一番掙扎,迫使他對教會的本質有更深一層的反應。說來可悲,他的教會觀與他所倡罪與恩典的 教義不相一致,事實上在他的教會觀念上存在著二元論,一方面奧氏主張預定論,認為教會是蒙揀選者的集團,擁有神的靈並有真正的愛心,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於實 質,而非僅是外部的參加教會聖禮而已,且由於此團體的代求,罪就得到赦免,得到神的恩典,因此聖徒(教會)真正的聯合是無形的,但是此聯合只能在大公教會 內,因聖靈只有在教會內才工作,且只有在教會內才有真正的愛。
  另一方 面,奧氏也是一個主張主教製的人,一般說來他持守居普良的教會觀,認為真正的教會就是大公教會,而在這個教會中,使徒的權威透過主教的繼承而延續下去,且 教會將不斷擴展下去;而在教會之外就無救恩,因為人只有在教會內才能被愛充滿得著聖靈;而教會的聖禮不僅僅是一種象徵,乃神能力實際的應用,在洗禮中神真 的藉此赦免人的罪,在主餐中真實地給人屬靈的複蘇;在這個教會中雖有各形各色的人,但是論到完全的純潔則在將來才會實現。 

 
  多納徒 派人士批評奧古斯丁將教會分成兩個︰現今混雜的教會與將來在天上的純潔教會。奧氏為了回答他們,他主張現今的大公教會也有純潔性,但是在客觀的組織上,即 在教會的職份,如大主教、主教、神甫等,聖禮與管理上當力求純潔;除此之外,奧氏也護衛一個主觀上的聖潔,雖然他承認教會中有好的有壞的信徒混雜一起,但 是他卻主張這兩類人同時存在,並不具有相等的意義,雖然那惡的人不能從教會外部的組織上除去,但是就內部來說,他們與真正敬虔的人是分離的,他們雖屬於教 會卻不在教會裡,他們是基督身體裡的毒瘤,一定要被剷除掉。如此在思想上奧氏影響了多納徒派想要在生活中實踐的純潔性。 

 
5、奧古斯丁論神國

 
  在這裡 還有一點值得考慮的,就是奧氏論神國的教義。早期教父用「神國」一詞來描述教會發展的結果與目標,也就是所說末世論的國度。但奧古斯丁說︰「教會在現今就 是天國。」雖然他也把這意思用在教會的領袖身上,可是他說這話的主要意思是,聖徒組成了神的國。雖然神的國在本質上來說,是那些敬虔的聖徒,但是也是有組 織的教會,在上帝之城與世界之城間的對比,被認為是基督教與異邦主義、善與惡、教會內的聖徒與惡人、屬靈的與屬肉體的、蒙揀選與未蒙揀選之間的對照。
  在奧古 斯丁有關教會分歧的觀念中缺乏綜合性,但值得懷疑的是,到底實際情況中是不是真能有綜合性呢?茲提出一些問題之三重回答來回答這些問題。可以說︰誰在教會 中?

(a)一切預定得救的人,包括未悔改之人。

(b)一切信者,包括那退後之人。

(c)所有參與聖禮之人。

      可是問題又來了,哪一個是真教會呢?是受洗禮者 的外部交通呢?還是選民與聖徒的屬靈交通呢?抑或二者都是,因為在外部交通和屬靈交通之外沒有救恩?此外為選民所組成的教會,與信者所組成的教會,怎麼能 發生關係而有聯繫呢?我們可以清楚發現,因為信者當中有些人不是在被選之列,所以後來也是滅亡了,二者可說毫無關係。當奧古斯丁說,沒有一個人有了神為父 而不在教會中的時候,他說的就是那有形的大公教會。自然問題又發生了,關於那些未曾加入教會的選民又將如何呢?再者,假如有形的大公教會,如奧古斯丁所主 張的,就是基督的真身體,這豈不證明多納徒派所爭論,惡人與異端者不能容留於教會的論點是真實的嗎?再有,假如這個教會是以神預定的恩典為根基,那麼曾經 接受重生之恩與在洗禮中罪得赦免的人,怎麼能再失去恩典而得救呢?最後,如果神是諸多恩典的唯一來源,而且此恩典又是隨他己意來分配的,那麼要把這個能力 歸給有形教會的洗禮,又靠教會組織成為會員來得救,這樣做可以被認為是適當的嗎?關於這一點,可以說奧氏對預定的見解,使得他與他同一時代的人,遠離了聖 禮主義的方向。

 

二、中古時期
 
1、教皇觀念的發展

 
  在中世紀時期有兩項較顯著的觀念,那就是天主教的權勢佔了優勢,與以教會為神國的觀念。 

 
   在主後四、五世紀的時候,教會的遺傳非常盛行,說基督將那首要的權柄賜給了彼得,使他超過其他使徒以上,並且說彼得是羅馬天主教的第一任教皇;此外,據 說這個首要的地位傳遞給了他的繼承者,就是帝國基層的主教。主後五三三年,拜占庭皇帝猶斯丁念承認羅馬主教的權位,在所有其他區域的主教以上;貴格利一世 時拒絕「普遍主教」的稱呼,但是在六○ 七年,這名稱又加給他的繼承者波尼法修第三,而波氏也接受了。此後,羅馬的基層主教屬靈的權勢在西方世界中廣被接納,這就是天主教教皇製度的開始。這樣一 來,教會就接納了外部有形的元首,不久就演變成為一個無上的主權者。 

 
2、教會被認同為神的國

 
  隨之而來的發展就是大公教會即為神的國,因此天主教的管區就是屬世的國,這種觀念受到兩種偽造的鼓舞︰君士坦丁的貢獻與偽造的教宗諭令。這二者在當時都是欺騙百姓,藉此來證明教皇的權威,是早在第三世紀時的教皇就頒佈授予的了。

 
   把有形的與有組織的教會當成是神的國這件事,有很深遠的結果。如果只有教會是神的國,那麼所有基督徒的本份與活動就都必須投給教會,因為基督說到這個國 度,是所有基督徒應該努力的最高目標,而自然生活與社會生活對教會來說,不過是次要的生活而已;一切不受教會管轄的,都被認為是世俗的,若要拋棄或拒絕 它,將被認為是虔敬的事;隱士與修道士的生活則被視為最偉大的理想生活。還有一個結果,就是將不當的意義加在教會外部的組織上,怎麼說呢?因為神的國在新 約中,不但被解說為基督徒生活的目的,而且也是基督徒蒙福的總結,因此按照這種說法,救恩一切的祝福,藉著教會的條例、法令、儀式才臨到人,若沒有這些禮 節上的用途,要想得救是不可能的。 

 
   將神的教會當成神國的結果,導致了教會真正的世俗化,教會既然被認為是外部的國度,就自覺有責任解說、維護她與世界國度的關係,那麼久而久之就只關心政 治,而忽略了人得救之事,世俗化代替了永世的追慕。教皇有鑑於神國至高的特質,以及神國包羅萬象的護理,所以認為應該透過要求皇帝服從教會的統治,來實現 國度的理想。這就是諸如貴格利第七、英諾森三世與波尼法修八世等大教皇的野心。

 
3、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

 
   在宗教改革之前,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就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後來在天特總會中,不敢討論教會的定義,乃因當權者還是願意教皇製度存在的緣故。他們還沒預 備好要承認教會的權柄根本是屬於教皇的,也不承認主教是從教皇得權柄,但卻主張主教是由基督直接而得權者。這樣衝突的見解,使得他們要用明文來製定教會的 意義到底是什麼。 

 
   可是天特要理問答,卻把教會界說為 「所有信者的團體,有一個無形的元首基督,及一個有形的元首,就是彼得的繼承者,佔有羅馬天主教的教區。」而天主教最有名的大主教伯喇爾明,也對天主教的 教會觀提出了清楚的說明,根據他的說法,教會乃是「本著承認同一的基督信仰而結合,引用同一的聖禮,在合法牧師的指導之下,並基督在地上的代理人,即天主 教教皇治理之下的團體。」這個定義的頭一句(承認同一的信仰),將不信的人排除在外;第二句(同一聖禮的使用),將使用聖禮與天主教規定不合者排除在外; 第三句(服從天主教教宗),則將天主教以外的一切教派,如希臘的基督徒等排除在外。

 
  論到天主教的教會觀,應注意下列幾點︰ 

 
  (1)教會的有形性質

 
   天主教教會特別著重教會的有形性,而認為教會有形性可見之原因,乃在於神聖道的具體化(incarnation)。因為神的道不能降入人心,只能夠像人 一樣在人中出現,並藉著人為有形的媒體來執行他的工作;而教會甚至被認為是道成肉身的繼續,那麼基督自己藉著委派使徒,並且委任他們中之一人(彼得)為他 們之首,就組織了教會。教皇就是彼得的繼承人,主教就是其他使徒的繼承人,前者持有直接與絕對的權威,而後者僅有從教皇承續而來一點點的權威。

 
  (2)教會的教導與信仰

 
   在教導的教會與相信的教會之間,有一個很重大的區分,前者包括從其教會之首而來全部的教訓,後者包括尊敬牧師權威的所有信者。天主教認為教會最重要的屬 性就是教導,因她認為自己是大公的、獨一的、屬使徒的、無謬的與永遠的教會,除此以外她都不承認別的教派為教會,因此她採取了毫不容忍的態度來反對其他的 教會。而教會裡的聽眾,是以教導的教會為依存。 

 
  (3)教會的身體與靈魂

 
   教會像人一樣,是由身體與靈魂合成的,教會的靈魂就包括那些信基督,並藉著超自然的恩典、恩賜、與基督聯合的社團。並非所有的選民都在教會的靈體裡,也 不是所有在教會靈體裡的人都是選民,因為至終有些人墮落了;有些不在教會組織裡的人,不一定不在教會的靈體裡,即如一些慕道友在沒有加入教會前已經得到了 主的恩典。而教會組織體,就是那些承認真信仰的人們,不拘他們是罪人或義人,只有受洗的人是屬於教會的,但有些受洗的人卻還沒有屬於教會,亦即他還未受主 恩典,還未成為真教會之一員。

 
  (4)教會分配救恩

 
  基督把為罪人所賺得的恩典與祝福分配給教會,他乃是完全藉著神甫的代理來執行,結果教會這機構,在邏輯上來說是先於機體,換句話說,有形教會是在無形教會之先。 

 
  (5)教會是救恩的機構

 
   教會就是一個得救的機構,即救人的方舟,這樣說來她有三項的功能︰
(1)藉著傳道來宣揚真信仰;
(2)藉聖禮使人成聖;
(3)遵照教會法規來治理信 徒。

 
只有教導的教會才能做這些事,因此嚴格說來,教會就是教導的教會,她在基督之下是人得救的唯一中保,她並將救恩分賜給眾人,是全人類得救唯一的方舟。 得救的次序並不是神藉著他的道引人到教會,正相反,是教會領人明白道,而進入基督裡。 

 

、改教時期以及改教後期
 
  在改教時期所產生的教會觀與天主教的教會觀,有著顯著的不同。路德馬丁是逐漸地脫離教皇製的觀念。 

 
1、路德派的教會觀

 
   路德反對教會無謬、特別祭司製度與神奇式的執行聖禮的觀念,恢復了全信徒都是祭司的聖經觀。他認為教會是相信基督之人的屬靈交通,這種交通是為教會元首 基督所設立支持的。他著重教會的唯一性,但分為有形的與無形的兩方面,這是從路德開始而有此區分的,但他也特別指出,這並非是兩個教會,乃是一個教會的兩 方面。他堅持教會的無形性,意即他否認教會在本質上是由一個可見的首領所領導的外部社團,他堅稱教會的本質乃在無形的範圍內︰即藉信心與基督有交通,並藉 聖靈得著救恩的祝福。 

 
   然而此同一的教會,成為有形的,並被人認知,並非由於教皇為其元首,亦非由於大主教的治理,也非由於外部的各種條件,乃是單單由於聖道、聖禮的純潔執 行,而真正重要的事是,一個人屬於屬靈無形的教會,但這與做有形教會的會友有著密切的關係。基督藉著聖靈召集教會,用聖道與聖禮來達成建立教會的目的,因 此外部的教會社團是必須的,路德將此形容為「信而受洗的群眾,或在城市、或在全國、或在世界各地屬於神甫或主教的人。」從外表上來看,教會總有一些假冒偽 善與邪惡的會友,他們是無份於教會屬靈的操練。 

 
2、重洗派的教會觀

 
   重洗派是極端反對天主教的外部化。雖然天主教大部份是以舊約為其教會組織的根據,可是他們卻否認自己是舊約的教會,有了這樣的觀點,他們就堅持教會的根 基只在於信徒,所以是新約的教會;雖然孩童在舊約教會中有地位,但在新約教會中卻沒有合法的地位,因為他們既不能有信心,又不能做任何承認。由於此派堅持 教會的屬靈性與聖潔性,所以他們中間有許多人就摒斥有形的教會及其蒙恩之道。為了與路德派管區製度有別,重洗派要求絕對的政教分離,有些人甚至走極端說, 一個基督徒不能作官、不可起誓、也不可參戰。 

 
3、改革宗的教會觀

 
   改革宗的教會觀雖然與路德派在某些重點上多少有些出入,但在根本上卻是如出一轍的。二者均同意教會的本質乃在於聖徒間的相通,是一個屬靈的實體,亦即所 說無形的教會。雖然路德宗主要是在教會條例,如教會職份、聖道與聖禮上追求教會的合一與聖潔,可是改革宗卻在信徒的交通上找到比上面所述更大的範圍。前者 只經由教會而得到祝福,因為神藉著他自己絕對預定的方式來分配恩典,那就是傳福音與執行聖禮;而改革宗的見解,在有形教會的範圍之外還有得救的可能性,並 神的靈非絕對地僅限於一般的蒙恩之道,乃是何時何處或如何工作都隨己意。還有,改革宗論到教會的真正標幟,不僅在於聖道或聖禮誠實地被執行,也在於教會懲 戒忠信、認真地執行。除此之外,二者更重要的區分在於教會的行政上。 

 
4、改教後期不同的教會觀

 
  (1)索西奴派與阿民念派的教會觀

 
   此兩派的教會觀有很深遠的影響。宗教改革家所希求的就是在維持有形與無形教會間的關係,但是歷史證明此事頗為困難,而在路德宗與改革宗之外的教會,往往 忽視了無形教會而偏重有形教會或正相反。索西奴派當然提到無形教會,但在實際生活中卻忽略了表顯無形教會的特點,因為他們以為基督教只不過是一個可接納的 教義而已。阿民念派也是一樣明白地否認教會的本質是聖徒間無形的交通,而藉著有形教會表顯出來。此外,他們都剝奪了教會獨立行使懲戒的權力,而將此權交給 政府。 

 
  (2)衛理宗的教會觀

 
   與上述正相反的論點,即是對有形教會的忽視。有一個人名叫拉巴第,在一六六九年成立了一間「福音派」(Evangelical Congregation)的教會,只有真信者才能屬於這個教會。一般說來,敬虔派都非常堅持一實踐的宗教,不單只對抗世界化,也看世界本身為罪活動的地 方,是每一個儆醒的基督徒所應當逃避的,免得心靈受到危害,同時使得信徒對教會的功能與聖禮漠不關心;而真正的教會則被認為,在信徒交通的範圍內不斷地增 進,且蒙聖靈的光照,也憑著信徒的內覺在外部上同意他們的信仰與生活。這種見解在衛理宗的一些團體中被使用,也在救世軍中看到它被使用。在救世軍中,悔改 者並不成立一教會,只不過是耶穌基督的常備軍,藉著顯著的製服和特殊的生活方式與世有所區分。 

 
  (3)天主教的教會觀

 
   自從改教以來,天主教在絕對教權製度上更變本加厲,進而堅稱教皇的權威。法國加利亞派(布瑟為其元首)的主張歷經了兩百多年,與耶穌會、超孟他努派 (Ultramontane Party)的主張正相反,它主張教皇在其決定上是可能有錯的,而且教皇必須服從大公會議的決定,這也是大多數天主教的教科書所教導的。一七九一年,英國 一千五百多名天主教徒,簽署了一項聲明,否認教皇無謬是天主教的教義。可是加利亞的抵抗逐漸消失了,並於一八七○年梵諦岡會議中,宣告了「當羅馬天主教教 皇說話的時候,具有最高的使徒權威;關於信仰或道德上的事,他可以予以解說,成為普世教會遵守的教義,然後藉著神的幫助(神在聖彼得身上應許的),完全享 有不可錯謬的權威,也就是救主願意他的教會所享有的。」

        但是德國人不願意接受這種決定,因此為他們自己設立了一個「原初的天主教」(Old Catholic Church),以雷根斯為其第一任主教。天主教的合一隻是表面的,但她還是較複原教,更誇揚自我的合一,而在這點上就說不過去。她不單在教皇無謬的問題 上有分歧,且在修道士數目不斷增加,往往導致各修道團間的對抗與苦毒的雄辯,這就顯示出她們較許多抗羅宗支派間的分歧更激烈。此外,天主教內的改革派、脫 離羅馬自由教派(Los-von-Rome)與新派運動,清楚顯示出天主教所誇示的合一,只不過是組織表面上的一致,而非屬靈的合一。

 

教會論沿革

     教 會 論    ,

    諸教父論教會  ,  教父時期之教會論

    初期教會的教會論 , 早期的教會觀  ,

    羅馬天主教的教會觀點  , 中古時期之教會論 , 中世紀時代的教會論 ,

    改教運動時期之教會論 , 宗教改革者的教會論 , 改教運動以後之教會論 ,

     聖 禮 論  , 諸教父論聖禮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導論 ,

    各階段聖餐觀的演變 , 新約中的聖餐觀  ,  第一至五世紀聖餐觀之介紹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第一至五世紀聖餐觀之介紹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各階段聖餐觀的演變  ,

     新約到古代教會聖餐觀之發展—結論  ,

聖 禮 論


一、聖禮總論
1、宗教改革前聖禮教義的發展
  「聖禮」(Sacraments)一詞,是從拉丁文sacramentum而來的,意思是指著基督教一切奇妙與難以瞭解的事,而這字原來是指著兵丁入伍時的宣誓。
  (1)早期教會的聖禮
  在早期 基督教世代中,「聖禮」一詞有廣泛的應用,凡具有神聖意義的任何事,都可以用聖禮一詞。特土良把創造之工、道成肉身之子的工作(特別是指著他的死),都當 做聖禮;至於十字架的記號、神甫的封立、婚禮、趕鬼、守安息日,也都稱做聖禮。同時,這名詞主要是用在洗禮與聖餐上。
  (2)經院時期的聖禮
  大體說 來,經院時期的學者是遵循奧古斯丁的聖禮觀,他們認為聖禮是一個可見的記號,是無形恩典的媒體。至於聖禮數目的多寡,則隨各主張而不同,有些甚至主張三十 種之多,蕭俄(Hugo of St.Victor)就是其中之一;而蘭巴德是首先提出天主教七項聖禮的人,後來於一四三九年佛勞倫斯會議中,正式採納蘭氏的提案。這七項聖禮是︰洗禮、 堅振禮、聖餐禮、補贖禮、神甫奉獻禮、婚禮與抹油禮。
  聖禮數 目的範圍,當然是逐漸地減少,但聖禮屬靈成份卻未能清楚地加以解說,至於用什麼方法來執行聖禮,也沒有清楚的闡明。奧古斯丁有的時候執行聖禮是根據領受者 的信心,因此使得外部的聖禮,只不過成為神在人類心中工作的印象而已,這種觀念在經院時期所盛行的見解中可清楚看出。而事實上這種觀念有的時候是很佔優 勢,那也就是說,聖禮本身並不真包括神的恩典,只不過是象徵而已。此見解在波拿文土拉與丟蘭達斯的著述中可找到,又因為敦司蘇格徒(Tohn Duns Scotus)的贊同,使得此種見解在中古世紀盛行起來。
  可是除 了這項見解之外,還有另外一種見解,主張神的恩典真在有形的聖禮之中。這並不是說神恩典的永久能力存在可見的酒、餅、水中,乃是說「執行聖禮時,分別為聖 的話語,在外部表記上發生屬靈的功效;屬靈的功效若沒有達到,在聖禮中就談不上有什麼神的恩典。」蕭俄與阿奎納贊同此見解,最後也為教會所接納。
  關於聖 禮的執行是否在乎受禮者有否資格,或執行聖禮者有否資格的問題,經院學派趨向因功生效的觀點,那就是說,乃在乎客觀上的執行。當然意思就是說,得到聖禮之 恩並不在乎領受者的屬靈狀況如何,也不在乎執行聖禮神甫的品格如何,只要為了接受聖禮而準備好 ,就能得到報償。因功生效的聖禮行為,使得新約的聖禮被認為較舊約聖禮更優越。
  (3)天特總會論聖禮
  天特總 會關於聖禮,通過了幾項決議,以下是其中最重要的幾點︰(1)聖禮對救恩來說是必要的,那就是說,人必須要接受聖禮,最低限度是那些想要得救的人,可是這 不能說每個人都需要聖禮。(2)聖禮中包含了其所表明的恩典,並且藉著執行聖禮,把因功生效的恩典賜給願意接受聖禮的人,也就是說不犯大罪或其他惡行的 人,就能得到恩典。(3)執行聖禮的神甫,只要以誠實的心來執行聖禮,也就是行教會所要行的,那就能達到聖禮的有效性了,但若由不具神甫職份的人來執行聖 禮,那就犯大罪了。(4)洗禮、堅振禮或封立禮,在領受者的心靈這一方面已經留下不可抹滅的印象,所以不可以重複施行。(5)只有神甫才是聖禮合法的執行 人,可是堅振禮和封立禮則只能由主教來執行,在特殊情況下,才可由平信徒來執行洗禮。
  在洗禮 與聖餐之外,天特總會還承認以下的聖禮︰堅振禮、補贖禮、抹油禮、封立禮與婚禮。現在簡單的分述如下︰(1)堅振也是一個聖禮,由主教按手、抹油禱告,使 得那些已經受洗的人,領受聖靈七樣的恩典,因此他們能夠有能力承認他們的信仰,並且能很忠實地將他們信仰活出來。(2)補贖禮也是聖禮,藉此能使受洗後所 犯的大罪得到赦免。(3)抹油禮,就是為那些將近死期的信徒,藉著膏抹聖油、藉著神甫的祈禱來領受特別的恩典,並靠賴神的憐恤,以抵擋魔鬼最後的攻擊與試 探。(4)封立禮就是把神甫職份的全權傳遞給受禮者,同時使受禮者也領受執行職務的特殊恩典。(5)婚禮,即男女雙方在婚約中的結合,並且領受必須的恩 典,信實地來實行婚約中的義務,一直到死為止。
  以下數 點值得注意︰(1)天主教認為在聖禮中所傳達的恩典,是一種灌入式的成聖恩典,提升人至一超自然的境域,使領受者有分於神的性情,這些聖禮被視為一超自然 的恩賜,是從外面臨到人的。一般說來在聖經中與洗禮有關的罪得赦免,在天主教的教義中佔著不太重要的地位。(2)聖禮與聖道的關係,實際上來說是受到天主 教的忽視。道已經來了,但卻只是預備性的意義,在人心中只能生發純歷史的信心,除非用愛心來傳道,亦即有恩典的澆灌,不然實際上是不能救人的。(3)信心 並不是接受聖禮所傳恩典的絕對條件,此外尚須成聖之恩,而成聖之恩在聖禮中是以物質的姿態出現,藉著物質的東西以因功生效的方式傳達出來,並且是以領受者 不在聖禮的路上放下障礙(犯大罪)為前題,才能領受聖禮中所傳達的恩典。
2、改教者以及後期神學的聖禮教義
  (1)改教者同意之點
  以上所 提各點,宗教改革時期對聖禮的教義是以聖經為依歸的。路德、加爾文與慈運理,在反對天主教上是志同道合的,他們在立場上,即聖禮中恩典分賜的首要是赦免之 恩上是相同的,這個恩典與人的罪惡有關;他們也分享此聖禮是聖道有關的標記的信念,意思就是,他們心中認為聖道若失去了神的道,本身就沒有價值了,因此聖 禮總是以得救之恩為前題。
  (2)路德之觀點
  雖然他 們幾人在上述特殊觀點上的意見是一致的,但不久在各重要點上就發現了不同點。在反對天主教上,路德首先強調,聖禮的執行乃在乎受禮者的信心,後來對於聖禮 與聖道在親密與必要的關係上給予更顯著的連結,聖禮是聖道的標記與印證。聖禮與聖道的區分主要是︰聖禮所傳達的信息不是對一般教會而言,乃是針對個人而 言。路德與重洗派爭辯之後,就強調聖禮的必須,與聖禮客觀的性格,使得聖禮的有效性,乃在於牧師靠著神恩來設立、分別為聖,而不是在於領受者當時內心的情 況。這次的爭論,使得路德堅持在表記與所要表明的之間,存在一種臨時的、集體的、與地方上的關係。在他看來,神的能力是在唯一可見之道的聖禮中同在,也是 傳達神恩典的工具。
  (3)慈運理的見解
  聖禮既然只能對信者實施,所以慈運理認為它們乃是信心的表記與證明,其次是增加信心,叫人想起憑信心所得到的祝福,不要信靠自己,乃要在耶穌基督裡信靠神的恩典。對於慈運理來說,聖禮乃是承認信仰的記念物與徽章,雖然他也表示這些聖禮有較深遠的意義。
  (4)加爾文的見解
  加爾文 也認為聖禮為一宣認的行動,但卻不是主要的,乃屬次要的。對加爾文而言,聖禮首要的乃是神應許的一種表記與印證,而神的應許能直接叫人想起神的豐盛。加氏 在神應許的話語中、恩典之約中、基督的位格中,找到了聖禮主要的內容,但他並不認為這些有形的餅、酒中所存在的屬靈福氣,為了承受這些祝福,聖禮中的要素 多多少少成為恩典的分配者。對他來說,神永遠是恩典的唯一來源,而聖禮只不過是傳達神恩典的工具。神祇將他的恩典傳給他的信徒,藉以培養並加強他們的信 心,不信的人只能接受聖禮外部的表記,不能分享其屬靈的真意。
  (5)慈運理派的傾向
  除了信義宗與改革宗的聖禮觀之外,就屬慈運理的聖禮觀最具知名度了。重洗派否認聖禮為印證,只當做是表記與象徵,他們將有形的祝福傳遞給信徒,只是外部上的一種承認,因此這些外部的東西不能將恩典傳給他們。
  索西奴 派認為聖餐只是紀念基督的死;洗禮只不過是猶太人與外邦改宗者初步的宣認禮,並無永久的價值。阿民念派的確論到聖禮是蒙恩之福的表示與印證,但他們卻不願 傳達神應許與恩典印證的這種觀念;他們認為,聖禮只不過是神與人立約的一個表記,而在此約中表顯出神的恩典,及人的承諾而已。
  唯理派 則將聖禮的價值降低,只將之視為一種紀念物或徽章,認為聖禮的目的只在於增進德行而已。施來爾馬赫想持守聖禮的客觀性,企圖把各種不同的觀念聯合成為一高 尚的綜合概念,但是他失敗了。在十九世紀時,有許多新路德宗(Neo- Lutherans),以及英國的溥西派(Puseyites),都強硬地贊成傾向天主教的聖禮觀。
二、洗 禮
1、宗教改革前洗禮教義的發展
  (1)早期教會論洗禮
   洗禮是信徒加入教會,最重要的一個聖禮。在使徒時代的教父中,我們得知洗禮是罪得赦免與傳達重生的工具,因此有些早期的教父們教導洗禮的重生 (Baptismal Regeneration),然而這種說法的範圍還是受到限製︰(1)他們主張洗禮只能施行在成人身上,亦即只有在這些成人內有這樣期望的時候才能領受、 生效。可是特土良認為,只要一接受洗禮,罪就得到赦免,不論領洗之人的內心如何。(2)他們不認為洗禮是得重生的必要條件,但卻視洗禮為達到更新的最後步 驟。
   雖然特土良反對嬰兒洗禮,他的理由是認為年輕孩子沒有力量履行所立的約,認為這是不當的,可是嬰兒洗禮在奧利金、特土良的時代非常盛行。一般的見解認 為,洗禮只需一次,不必重複再做,但對那些被信仰不純者施洗的是否有效,則莫衷一是。羅馬主教認為有效,但居普良反對此點,結果前者佔了上風,致所主張的 成為一固定原則,凡奉三位一體之神名施洗的,都不必再重複一次,都可算為有效。在洗禮的方式上並無爭議,雖然浸禮在當時被人採用,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當 然也並不認為是洗禮的唯一本質。
  (2)奧古斯丁論洗禮
   自第二世紀以後,洗禮觀逐漸地有所變革,在有增無減的辯論中,洗禮帶著神秘作為的觀念逐漸得勢。雖然奧古斯丁主張成年人接受洗禮的必要條件是信心與悔 改,但是他對聖禮帶有神秘性的觀念也加以贊助。可是論到嬰兒洗禮,他卻是采因功生效的立場,他主張嬰兒沒有受洗禮就死了,是滅亡的,而那些本著教會信仰受 洗的嬰孩,則因著帶領他的大人的信仰而得救了。雖然一般認為洗禮能將人的原罪移除,但他解說洗禮的功效卻無法將人的舊性情挪除。雖然殉道被認為完全等於洗 禮,但是洗禮卻被認為是絕對必須的。由於以上的這些事實,就可以證明嬰兒洗在當時是普遍地被實施了。
  (3)經院學派論洗禮
  經院學派最早是同意奧氏對洗禮的主張,即洗禮只施在成人身上,是以信心為前題,但後來卻逐漸地認為聖禮是因功生效,並且忽視了主觀條件的重要性,如此便為羅馬教的洗禮觀鋪下道路,根據天主教的見解,洗禮就是重生的禮,就是加入教會的禮。
2、改教者以及後期神學洗禮教義的發展
  (1)路德宗論洗禮
   宗教改革反對羅馬天主教有關聖禮的教導,並不是集中在洗禮上,乃是在聖餐禮上。事實上,德國的改教家從天主教引用了許多洗禮的教義,甚至仍然保留了許多 有關洗禮的儀式;而路德教導,唯有神的話具有屬神的能力,才能使洗禮的水變成生命之水,與重生的潔淨。最初路德將洗禮的功效歸在信心之上,但由於孩童無法 有信心的事實,所以第二步他就主張,神能藉著他自己的恩典,在孩童心中生發信心,最後他將嬰兒洗其他的問題交給了神學家,說︰「不論這孩童實際上是否真有 信心,我們所該做的就是照著神的命令給他們施洗。」可是許多路德宗的神學家卻一直持守著嬰孩有信心的這項教義,以此作為受洗禮的先決條件,或者執行洗禮後 立即所得的結果。當然,在後者的情形中,暗示著洗禮是因功生效。路德宗主張,洗禮能夠使人重生,並且有除去罪孽的能力,但卻不能除掉罪的污染。
  (2)重洗派論洗禮
   宗教改革時期,在法國、瑞士、荷蘭興起了一新派,與路德、慈運理相抗衡,他們反對嬰兒洗,服從者被人稱為重洗派,因為他們堅持,若那些在嬰兒時期受過洗 禮的人想加入教會,必須再施行一次洗禮才可加入之故。他們不承認自己是重洗派,因為他們不認為嬰兒時期所受的洗是真正的洗禮。他們認為,在接受洗禮之前, 若沒有甘願自動的相信耶穌基督,即便受了洗也不能算是真正的洗禮;實在說來,孩童在教會中是沒有地位的。重洗派的屬靈繼承者寧可稱他們自己為反嬰兒洗禮派 (Anti-Paedo- Baptists)。
  (3)改革宗論洗禮
   改革宗認為,洗禮是為信徒所設立的,因此洗禮的本身只能增加信心,不能生發信心,因為他已經是相信的人了。可是他們這樣的假設也面臨了兩項困難,他們必 須對那些反對的人,特別是重洗派、天主教與信義宗,證明兒童在受洗前是信徒,同時應當受洗;此外,他們還必須解說孩童在洗禮上所領受屬靈的益處。既然看出 小孩子還沒有操練實際自發的信心,如何談到信心的堅固呢?總體說來,關於後一點很少有人注意。一般說來,洗禮能夠使作父母的確實知道,他們的子女已經在神 的恩約上有份,待孩子長大,恩約中的福氣都將歸在孩子身上。
   問題又來了,當如何去看那接受洗禮的小孩子呢?這問題的答案也是莫衷一是。建立嬰兒洗禮的理由,大家都同意是根據聖經中恩約關係而來的。信徒的子女,是 恩約中的子女,因此有接受聖禮的權利,但是論到此恩約關係的涵意,則意見各殊。根據某些人的見解,洗禮保證信者的子女是重生的,直等到子女在道理上與生活 上出了問題。另外有些人,他們深深感覺到一個事實,就是這些子女長大後並沒有屬靈生命的表顯,所以對於上述理論的接受與否,大表遲疑。他們承認洗禮之前就 已重生,這事是可能的,但是蒙揀選之人的子女,是在洗禮前就重生、或在洗禮時重生,或在洗禮很久之後才重生,這問題還無法解決,有待以後研究,而這個案也 太複雜了,不能以一蓋全。為了符合上述那個觀點,洗禮為一蒙恩之道的屬靈效益,不能僅限於執行聖禮的那一段時間內。有些人甚至認為洗禮只不過是外部恩約的 表記而已。在索西奴派、阿民念派與重洗派的影響之下,在某些團體之內,,他們否認洗禮為神恩典的印證,並認為洗禮僅僅是人這方面信仰的宣認而已,這種看法 還頗為流行。
三、聖 餐
1、宗教改革前聖餐教義的發展
  (1)早期教會論聖餐
   新約時代最初的聖餐是伴隨著普通的飯食,這些食物是由信徒各自帶去,當作禮物獻上,由主教禱告後食用。隨著時日的過去,由於這種習慣,聖餐得到了以下的 名稱︰獻祭、供物、感謝祭,都用在聖餐上。這些事的本身並沒有害處,但卻導致一種危險的發展,就是當牧職的觀念加強之後,主教成為神甫,神甫也就相當於舊 約時期的祭司的時候,危機就來了。以後感謝祭就被認為是聖餐中餅與酒的奉獻禮,而聖餐本身擁有從祭司(主教)那兒所帶來祭牲獻祭的性格,這樣一來就影響到 聖禮聯合性的表明。奧利金、猶西比烏、巴西流、拿先斯的聖貴格利等人,主張聖餐中屬靈的觀念,但後為尼撒、屈梭多模、大馬色的約翰等人所主張的基督血、肉 與聖餐中的酒、餅聯合的教義所取代,而後此觀念又傳入了聖餐化質說中。
  (2)奧古斯丁論聖餐
   聖餐的教義在西方教會的發展比較緩慢,但結果還是一樣。奧古斯丁認為聖餐可以說就是基督的身體,因為聖經上常常說餅與酒為基督的身體與血;奧古斯丁同時 在標記與所表明之事物間,作了一清楚的區分,並說餅與酒的本質不變。他強調聖餐禮有紀念性的這一方面,並且主張,罪人雖然領受了物質上的東西,但在基督身 體的聯合上卻無份,他甚至反對當時許多人對聖禮持迷信性的敬畏。事實上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奧古斯丁的觀點阻礙了聖餐現實說的發展。
  (3)經院學派論聖餐
   在中古世紀奧古斯丁所教導的聖餐教義,逐漸被天主教所教導的聖餐教義取代的時候,於主後八一八年,正式解說聖餐中的餅和酒,藉著神的能力,已經真的變成 基督的身體和血,而物質外部的外貌,經過奉獻禮之後,只不過成為掩人耳目的遮蓋物。這教義為當時最有名的神學家所反對,特別是毛拉斯與拉特蘭努,他們指 出,這新的教訓混淆了標記與所表明之物,並且用物質代替了信心。但此新的教義為葛伯特(Gerbert)於一○○三年所擁護,不久以後又成為雄辯的主題。 一○五○年有伯仁傑起而堅稱,聖餐中的確有基督的身體同在,不是在本質(Essence)上,乃是在能力(Power)上;聖餐的元素改變了,但是物質沒 有改變;為了求得這個改變與能力,不僅要有奉獻之禮,還必須有領受聖餐的信心。他的見解為藍福克(一○八九年)、韓伯特(一○五九年)所反對,韓氏勉勉強 強的作了以下的聲明︰「基督的身體真的被祭司的手所握住、擘開,被信徒的牙所咀嚼。」這個觀點最終為海德勃(一一三四年)所解說,並被指稱為聖餐化質說 (Transubstantiation)。當主後一二一五年,第四次拉特蘭會議的時候,正式採納聖餐化質說為信條。此項教義為經院派的學者提供了許多難 題,如︰關於變質期間所受的影響、餅與杯與接受者之關係如何、基督以何方式在餅與杯中出現,對聖餐的敬重等等。
  (4)天特總會論聖餐
   天特諭令第十三次會議記錄,第八章第十一條條款論到聖餐,要旨如下︰耶穌基督在聖禮中,真實具體地臨在。根據基督複活後坐在天父右邊的事實,他自然能在 任何地方同時出現,雖然我們無法解說這件事,但是我們卻能知道他具體地臨在聖禮中,是有可能的。神甫將餅與杯祝謝之後,這整個的餅與杯的本質就變成了基督 的身體和血,所以凡領受餅與杯的人,就是領受了整個基督。基督不只是神甫說話時才同在,就是在未領餅與杯前,基督就與領受的人同在了,因為主在最後晚餐 上,還未分餅與杯給門徒前,就稱那餅為他的身體了。由於基督在聖餐中的臨在,所以對聖餐的敬重與紀念基督聖體節,乃為當然之事。聖餐禮主要的結果乃是︰ 「成聖之恩的增添;實際特別的恩典──小罪之赦免,免犯大罪;以及永遠救恩的確望。」
2、改教者與後期神學聖餐教義的發展
  (1)路德的聖餐觀
   改教者們大都反對聖餐的獻祭說,以及中古世紀的聖餐化質說,但這只是他們在意見上同意之點,至於製定一有關聖餐的聖經教義的方法,則莫衷一是。路德最初 教導說,餅與酒乃是罪得赦免的表記與印證;但不久之後,他就採取了另一種見解,反對慈運理用比喻的話來解說聖餐設置文,他說我們有按字面來接受這些話的必 要性,並認為基督的身體,真在聖餐中臨在;他同時也反對天主教的聖餐化質說,以同質說(Consubstanfiation)代替之,此說由俄坎在其聖禮 論中有很長的衛護。路德在其長篇的要理問答中,有以下的表白︰「主耶穌基督的身體與血,藉著基督的話,在祝謝了餅與杯之後,賜給我們基督徒去吃去喝。」根 據路德的說法,那些參加聖餐又領受了的不信者,餅與杯對那些人來說,沒有別的只有咒詛。
  (2)慈運理的聖餐觀
   慈運理特別反對彌撒中的偶像崇拜,以及堅絕地否認聖餐中基督身體的臨在。他用比喻的方式來解說聖餐設置文,把「是」這一字當作「表明」的意思來解,正如 在創世記41︰26與約翰福音10︰9、15︰1中所用的一樣。在聖餐的餅與酒中,他只看見象徵的表記,而在聖餐本身只不過是一紀念的動作而已,然而他並 不否認基督屬靈的同在,他說︰「為了成全增加我們的信心,基督的真身體是存在在聖禮中,但是若說他自然的身體(肉體)真實地在餅與酒中。且讓我們吃在口 中,那真是大錯特錯,與聖經的道理大相違背。」雖然他說︰「在聖餐中除了紀念之外,其他一無所有。」但是他也用一些話來指出聖餐更深遠的意義。慈運理對聖 餐的立場不算十分清楚。
  (3)加爾文的聖餐觀
   加爾文主張一中間的立場,他同意慈運理堅絕地拒絕,在聖餐中有基督身體局部性的,以及本質上的臨在,但是他也反對慈運理的兩項見解︰(1)慈運理著重聖 餐中信徒的活動,而不強調神的恩賜,因此發生一面倒的情形,認為聖餐只是一種表明信心的行動;(2)慈氏認為在聖餐中所見,吃基督的身體,就是信他名、相 信他死的一個表明而已。加爾文雖然反對聖餐中基督身體和局部的臨性,但他還是同意路德主張基督整個位格真實的臨在聖餐中,同時也照樣地為信徒所接受。加氏 的見解為賽爾敦(Sheldon)清楚簡潔地表明如下︰「加爾文的理論,簡單地說是在高舉基督的人性,因為基督的人性是屬靈功效的根基,而此功效是由聖靈 傳達給那些有信心而領聖餐的人。這樣,由於這功效,聖餐中就有基督身體的臨在。藉著信心吃基督的身體完全是屬靈的,而不信者在聖餐中是無份的,至於用口來 吃基督的身體,根本是不可能的事,也沒有這回事。」(教義史Ⅱ.P207)這見解已經記載在改革宗的信經中,成為改革宗神學的共同信條。
  (4)後期神學的聖餐觀
   宗教改革後,慈運理的聖餐觀為一些人所贊助,有時他被認為是純屬外部恩約的聖禮,同意者就都採納此名稱,如此就為唯理派鋪下了道路。此唯理派採用索西奴 派、阿民念派以及門諾派的見解,他們認為聖餐只具有紀念性,是一宣認的行動,以及道德增進的一個方式。在施來爾馬赫的影響下,再次強調聖禮為一蒙恩之道的 客觀性。許多後期的神學家拒絕接受路德的同質說,並接納加爾文的聖餐教義,說在聖餐中基督是屬靈的同在,並於聖禮中將他自己與屬靈的福氣分與信者。其餘的 如舍貝爾(Scheibel)、虞代拔(Rudelbach)與腓力比(Philippi),再度地堅守路德派原有的立場。在英國有牛津團的運動,又重新 回到天主教的立場。還有許多高教派教導,在聖餐中分別為聖以後的餅與酒,雖然具有神秘性,但卻真是基督的身體與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