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9日 星期日

宗教改革後之贖罪論


一、蘇格蘭精華派的爭論(The Marrow Controversy in Scotland)
 

1、新律法派論贖罪 

 
  十八世紀初葉,蘇格蘭興起了一個頗具意義的爭辯,主因是十七世紀盛行的新律法 主義,在蘇格蘭又出現了。這名稱的由來是根據將福音變為新律法的事實,根據此見解,基督為所有的人贖罪,意味著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這樣就將所有的人 帶入一種可能得救的情況中。基督已經履行行為之約的一切條件,因此將行為之約的舊律法廢除了,所以他的贖罪工作可以稱為我們律法上的義。他既已履行行為之 約的一切條件,他就引入了一個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與悔改。這就構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稱義的根基,而並非是耶穌基督所 歸於的義。這樣一來,恩典之約變成了行為之約,這簡直就是改頭換面的阿民念主義,只是換了一個新名稱而已。 

 
2、精華派論贖罪 

 
  新律法派的立場,在英國受到費薛於一六四七年所出版的《現代神學精華》一書所 反對,等到新律法主義出現在蘇格蘭的時候,此書已經由郝格(James Hog)於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時受到鮑司敦(Thomas Boston)等人的贊助,這些人連同郝格都被稱為精華派(Marrow-men),不久這些人被指控教導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其 實他們被冤枉了,他們乃是反對新律法主義),並且也說他們贊同普遍救贖與普遍赦免的教義。雖然這些攻擊對他們不公平,可是我們必要提出,他們的意思是要確 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給人的保證,這使得他們運用一些令人懷疑的詞句,而自找攻擊。其實他們這些人倒是很熱心的贊成純正的加爾文主義信仰,說基督的死是履行了 救贖之約,為神所揀選的人賺得了救恩;但他們同時也堅持基督贖罪的一般性關係。他們說,基督之死雖然不是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願 意接受他,那麼他就能夠救所有的人,因為他死是為所有的人。神犧牲的愛,使得基督成為人的禮物,並且成為萬人得救贖的恩益,以信心為支取的條件,這就是救 恩普遍提供給人的根基;同時,只有神所揀選的人才是神揀選之愛的對象,也只有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們這樣的信仰立場,於一七二○年被定罪,並於一七三三 年發生了大分裂。 

 

二、施來爾馬赫與黎秋論贖罪
 

1、施來爾馬赫論贖罪 

 
  在施來馬赫的贖罪論中, 我們看到比較新的思想觀念。他完全反對刑罰性的補贖教義。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論及基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贖罪論與以前所提的學說,很少有類似的地方, 他這種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們想起亞比拉的見解。亞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應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強調道成肉身乃為基督最偉大的救贖作為,但是卻沒有 亞氏泛神論的觀念。在海格爾的影響下,道成肉身為救贖中心事實的這種觀念又得以複蘇,為施氏改採納,著重點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 人(archetypal man),為人類完全的模範,他的獨特性在於他具有一項與神聯合的完全意識的事實,並且他也理解到,在他無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類的命運。因為他是第二亞 當,正像第一個真人,被置於更美善的環境中,由於順服而保持完全無罪。他是人類屬靈的領袖,能使所有的人類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與藉 著活潑的信仰,使他人也成為完全有宗教的人。這種超越的尊嚴,在神特別與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釋。他進入人類的生命中成為力源,使凡與他接觸的人,都領受 到高尚的生命,並將與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識的內在經驗傳達給人。他的作為是一種創造性的,是一種賜生命,靈與靈的感應。他甘願地受苦與受死,就彰顯了他對 人類的愛,以及他對他使命的奉獻精神,並加深了他給以前遠離神的人的感力,這個見解被稱為贖罪論的神秘說。這種見解完全是主觀的說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 麼贖罪論;此說也沒有論及罪孽,只是解說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來,而這種罪污在他的理論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沒有解明舊約聖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論贖罪 

 
  黎秋在現代神學中的影響 力,僅次於施來爾馬赫,並在今日神學思想中仍具潛力。黎秋的觀點,認為基督是一個人,對我們而言,他只是有神的價值,而他的工作則使得神的稱呼歸之於他。 黎氏否認代替性贖罪的事實與可能性,他聲稱,與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對神態度的改變,並主張,救贖的工作主要是屬於一個社團,只要他們成為被救贖社團的一份 子,並得到它的好處,那麼個人方面則只是次要的。根據黎氏來說,基督完成了救贖,正如他是神完全的與最終啟示的持有者,並為基督徒社團的創立者與支持者, 那就是神的國。由於基督完全信靠與順服的生活,設立了基督徒社團,並藉著他盡忠職守,才使得他能擔當苦難與死亡。然而這個死沒有為罪作挽回祭的意義,它的 價值乃在於繼續挑起人對神的愛的一個堅定信心的事實,乃在於順服至死並勝過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據基督建設天國或為天國的緣故而赦免,因此為了與 道德感化說有所區分,黎秋斷定了一個赦罪客觀的根據。有時他似乎認為基督只是一個榜樣,但這也只是從外表上來看,他主要是藉著集體的精神與生活來追溯基督 的感化,而這種集體的精神與生活,是從主傳遞到他所設立的社團中。

 

三、較為晚近的贖罪論
 

1、新英格蘭神學的政府說 

 
   從新英格蘭的神學歷史中,顯示了在贖罪論上有走下坡的傾向。起初贖罪論刑罰代替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頗被贊同,但是於一六五○年時被一位出名的平信徒賓 昌(Pynchon)所攻擊,他攻擊為滅亡之人受痛苦的教義,以及以此為根基的歸與教義,而他在一六五三年受到諾頓(Norton)的答辯。後白拉梅 (Bellamy)介紹了為後人所知的新英格蘭贖罪論,但本質上只不過是格魯修政府說的翻版,且白氏也否認限定的贖罪,而主張普遍的贖罪。後來有一位霍普 金斯(Hopkins),他同意白氏的見解,並且主張基督的受死並非就是為了罪的刑罰,只不過是有一點代替的意思。此外,一般說來他們都否認基督藉著同自 動的順服賺取功德,認為只有基督的受苦才有救贖的意義。政府說在新英格蘭神學中成為最顯著的贖罪觀。此後又有一人叫艾孟斯(Emmons)的,他企圖加上 道德的成份來改善政府說,他強調神的管治乃是一道德的管治,是為愛所趨使的。布須耐爾更進一步的將道德感化說介紹到贖罪論中。

 
2、道德感化說各種不同的形態 

 
  (1)布須耐爾論贖罪 

 
   布須耐爾(Horace Bushnell)他反對贖罪的刑罰說與政府說,但認為前者優於後者,因為該說並未失掉神的公義。布氏不能瞭解基督被釘十字架,藉以所顯明神對罪的恨惡, 以及賜予罪得赦免的恩典,因為他認為二者太過法理化與表面化。未能充份說明贖罪中的道德成份。在他所著《代替性的犧牲》一書中,他反對神一定需要贖罪祭的 見解,而主張,唯一所需要的就是人應當與神和好,並表顯一個愛神與順服神的新精神。他認為,神是自己在基督裡救人,甚至在同的愛子中受苦,因此基督來,引 領了人悔改,叫人與神和好。為了這樣做,基督來必要向人顯明神,並且使人得到新能力,藉此,基督能引領他脫離罪。所以基督來到世間,實際地成為人,進入人 的命運中,遭受到人的抵抗並為罪受苦,服事人、醫治人的疾病,對在患難中的人表同情,藉此,本著他的聖潔與恆久的愛,向人顯明了神。藉著這樣做,基督勝過 了人的抵抗,並得到人的愛,這就是贖罪。基督不但只是人的榜樣,也是在人生活中行義的能力。 

 
   此後,布氏得到了新的亮光,瞭解到神必須得到補贖,於是寫了一本書,名為《赦免與律法》並收回了以前出版的那本書的後半段,代之以自我犧牲、自我贖罪的 觀念。他立下了一個原則,即不論神或人都無法赦免罪人,除非他想要為罪人做一點好事,並願忍受罪人的拒絕或反駁。當人想要赦免一位得罪他的人的時候,他心 中就會產生一種怨恨,攔阻他去赦免人,但是他能藉著犧牲或為犯罪的人受苦來征服這種怨恨。所以神藉著自我犧牲來勝過他的怨恨,如此就成就了一客觀的贖罪。 布氏明顯不知道他已將神的好,弄得低於一個好人的好,一個好人往往還不必藉著特殊的方法來赦免人。 

 
  (2)毛瑞思論贖罪 

 
   毛瑞思(F. B. Maurce)對基督的看法是以亞歷山大的神學形態為出發點,以他為道,並認為基督是一個原型人或人類的根,如此,基督和人類站在一特殊原始的關係上── 一位永遠的第二亞當。在道成肉身中,基督成為神人間的中保,藉著與他自己的相交,叫人與神聯合。他並不是代替人,乃是人類的代表者,而他的受苦與犧牲乃是 人類所應當受的,且他是人類的根與元首,因而被神接納為一完全的補贖。如此,眾人在基督裡得蒙救贖,並不在乎有否信心,他們唯一需要的就是瞭解有此救贖就 夠了。此說的根據就是基督實際地與人類聯合,這也可以稱為道德感化說,此說支持基督順服的獻祭,可作為我們遵循的榜樣。明顯可見,毛氏的見解也與施來爾馬 赫有關聯。 

 
  (3)坎伯爾論贖罪

 
   坎伯爾(Mcleod Campbell)的學說有時被稱為代替悔改說。坎氏研究過歐文與艾德華滋的贖罪論,並且特別尊重此類神學,然而他卻認為他們的神學有美中不足之處,那就 是說他們的贖罪論太過律法化,沒有充份的反應神的慈愛。他主張,基督替人類向神提出所需的悔改,如此就履行了赦免的條件;基督的工作實際上乃在於替人類獻 上代替性的認罪。這樣,問題就來了,基督的死如何能與代替的認罪有關呢?他說,基督藉著他的受苦與受死,具有同情心地接受天父對世人的定罪,藉此顯出罪的 可怕性;在父神看來,就當作是人完全承認了自己的罪,而這個定罪就被算為神在有罪的人身上所要求的聖潔。此說最大的難題在於沒有任何的聖經根據,並且也難 以理解在一個無罪的人身上會有何代替性的悔改。此外,此說並未能解明罪惡的嚴重性。 

 
3、贖罪論的神秘說 

 
  珥運論贖罪 

 
   在某些教會團體中有一個頗為盛行的學說,那就是首先為施來爾馬赫所教導的神秘說,此說後來被稱為「珥運說」(Irvingian Theory),或稱為「逐漸根除敗壞說」。在結束本章的討論時,我們要看看珥運(Edward Irving)的見解。珥氏為英國最偉大的傳教士,與錢模士多馬是同時代的人。根據珥氏的見解,基督取了亞當墮落後的人性,那就是帶著有生以來的敗壞與有 道德惡傾向的人性,但藉著聖靈的能力,或藉著他神性的能力,能夠不彰顯在任何實際或個人的罪上,並逐漸地藉著他的受苦,來潔淨敗壞的人性,且藉著死將原來 的敗壞完全根除,如此,叫人與神聯合。此種在耶穌身上人性的潔淨,就構成了他的贖罪,結果人得到救贖,不是藉著客觀地獻上挽回祭,乃是憑信心參與基督的新 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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